医疗机构行政管理
Section § 1265
如果有人想获得运营医疗机构的执照,他们需要向卫生部门提交一份专门的申请。这包括基本信息,如申请人姓名、机构类型和地点,以及负责人。他们还需要证明自己声誉良好、能够遵守规定,并且有足够的资金来运营该机构至少 90 天。
对于护理机构,他们必须证明拥有该物业的占有权,并列出物业所有人。可能还需要其他信息,特别是针对发育障碍人士的机构,可能需要当地委员会的需求声明。申请详情大部分是公开的,个人安全信息除外。管理机构意味着负责运营、财务和人员。
Section § 1265.1
如果你在加州申请医疗机构执照,州政府可以拒绝你的申请,如果申请人曾被判犯有某些罪行,或者在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这不仅适用于个人申请者,也适用于公司等组织。即使是组织中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等高层人员被判有罪,这也可以成为拒绝执照的有效理由。如果政府机构内负责医疗机构的人员被判有罪,也可能导致申请被拒。法院的定罪记录或其认证副本是犯罪的最终证据。
Section § 1265.2
本节定义了在执照发放方面,“犯罪”和“定罪”的含义。犯罪是指任何与执照持有人的工作职责或业务运营实质相关的违法行为。定罪包括认罪答辩和某些判决,即使之后有法律行动来更改或撤销定罪记录。
一旦上诉程序结束,州政府可以根据定罪对执照采取行动。但是,在某些特定听证会中,不抗辩答辩的轻罪定罪证据无效。
如果主管认定某人已康复,并且主管会考虑所有提交的康复证据,那么执照申请不能仅仅因为一项定罪而被拒绝或吊销。
Section § 1265.3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卫生部门在评估运营或管理某些持证医疗机构的申请时必须考虑的标准。他们将审查申请人是否有遵守法律法规的历史,重点关注那些影响患者安全的方面。这包括他们在加州或其他州运营机构时的合规历史,以及他们作为持证健康专业人员或与健康计划或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方遵守规则的能力。
部门还可以要求提供额外文件或信息,以确保遵守许可法律。
Section § 1265.4
本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许可医疗机构必须聘用一名全职或兼职营养师来监督膳食服务。如果营养师不是全职,机构还必须聘用一名全职膳食服务主管。该主管必须符合特定的教育和培训标准,包括与食品和营养或膳食服务相关的各种学位和认证。主管还应定期接受合格营养师的咨询。
主管有七种不同的教育途径可供选择,包括获得食品与营养学学位、完成营养技师或助理项目,或获得与这些要求相当的军事培训。此外,法律还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在2009年之前至少有五年经验的个人可以申请修改这些要求,前提是他们正在参加适当的项目。如果课程无法按时完成,这种灵活性可以将满足教育要求的时间延长最多六个月。
Section § 1265.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特定发展障碍中级护理机构中负责运营或工作的人员,在获得许可或被雇用之前,都必须通过犯罪记录审查。这包括行政人员、经理、直接护理人员,以及居住在该机构的其他成年人。他们必须向司法部提交指纹进行审查,以查明是否有任何严重的过往刑事定罪。如果审查发现某些严重罪行,除非他们能证明已改过自新或指控已被合法撤销,否则其许可或就业申请可能会被拒绝。然而,轻微的交通违规不会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对于处理这些审查也有特定的效率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这些标准未能达到,机构可能会在提交指纹后暂时允许新雇人员工作,同时等待最终的清除证明。法律还规定了申请人如果曾有定罪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随着时间推移已改过自新的证据。
Section § 1265.6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允许某些护理机构的注册护士指导工作人员对患有糖尿病的发育障碍居民进行血糖检测,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检测必须由医生开具医嘱,结果应报告给注册护士。直接护理人员在进行检测之前,必须在护士的监督下接受培训并表现出熟练程度。培训内容包括了解糖尿病、血糖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以及感染控制。
护士必须书面认证工作人员的能力,且此认证针对每个程序和客户。护士需要每三个月观察工作人员进行检测,并每年提供持续的糖尿病管理教育。机构在开始此过程之前,必须制定检测政策并保留联邦豁免证书。
Section § 1265.7
本节要求州政府部门制定集体生活健康设施的许可规定,这类设施旨在照护有复杂健康需求的人群。这些规定必须设定安全、卫生、人员配备、员工培训和服务质量的最低标准。
照护依赖呼吸机住户的设施,必须营造一个支持性强、限制最少且适合个体需求的居住环境。同样,为绝症患者或重度残疾人士提供的住所,必须确保住户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获得根据其需求量身定制的适当健康服务。在这些具体规定出台之前,如果设施符合特定标准,可以根据现有法律获得许可,该规定自 1988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Section § 1265.8
Section § 1265.9
自2015年7月1日起,加州由州政府运营的急性精神病医院,只要符合特定标准,就可以申请提供强化治疗计划(ETP)作为额外服务。州公共卫生部可以为这些计划制定紧急规定,或通过官方函件提供指导。
ETP必须遵守特定标准:医护人员与患者比例为1:5,每间病房限住一名患者,且医护人员可24/7目视检查;病房内需有独立卫生间和洗手池;为安全起见,房门可从外部上锁;设有紧急出口;如果使用隔离或约束措施,需遵守相关规定。
每个ETP都必须配备一名患者权利倡导者,并制定政策以帮助患者康复并过渡回标准治疗环境。其他指导方针涵盖患者入院标准、需求评估和治疗计划。ETP中的患者享有与普通患者相同的权利,但在出于安全需要时,房门可上锁的情况除外。本节规定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除非在此日期前有新的法规延长或废止。
Section § 1265.10
医疗机构必须根据医生的指示,向患者提供完全植物性的膳食,即不含任何动物产品的膳食。这些膳食应有益健康且种类多样,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违反此规定不构成犯罪。
“植物性膳食”被定义为不含肉类、禽类、鱼类、奶制品或蛋类的膳食。
Section § 1265.11
加州的这项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如果专业执照申请或现有执照被拒绝、暂停、吊销或限制,仅仅是因为另一州的法律问题(例如民事判决或刑事定罪),而这些问题是由于该州法律干涉了个人获取在加州被认为是合法服务的权利,那么这种拒绝、暂停、吊销或限制是不允许的。
它还明确指出,如果相关问题是基于在加州法律下也会被视为有问题行为,那么这项保护就不适用。“敏感服务”一词由《民法典》定义。
Section § 1265.12
这项法律确保在加利福尼亚州,个人或实体不会因涉及米非司酮或其他用于药物堕胎的药物的任何合法活动而面临刑事、民事、专业或执照方面的法律行动。这包括运输、分发和储存等活动。此外,即使某个人或实体在其他州因类似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只要其行为在加利福尼亚州是合法的,州政府部门就不能仅仅基于这些行为对其进行处罚或拒绝颁发执照。
Section § 1266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医疗保健设施的许可和认证计划由联邦资金和专项资金资助,除非另有规定。自2007年2月起,每年必须公布一份预计费用清单,包括许可费和其他申请费,且不受常规规章制定程序的约束。每年2月前,必须公开成本和人员配置报告以及这些费用清单,详细说明所有相关的财务和资源分配。
该法律规定增加熟练护理机构的费用,以支持长期护理监察员计划。自2018年起,洛杉矶县的设施可能会被收取额外费用,以弥补监管成本。最终确定的费用清单在预算颁布后进行调整,可在网上查阅,并作为许可申请包的一部分。州政府部门和免于州许可的联邦认证诊所通常不受这些费用的约束,除非有联邦资金可用。
其他规定允许为提高运营效率而更改许可证续期日期,如果日期更改,费用将按比例计算。此外,还有一项指令要求评估缩短调查时间线,以提高资源管理和投诉处理效率。
Section § 1266.1
本法规定了在加州获得精神健康机构执照的费用和要求。新执照或续期执照的申请必须包含一笔费用,用于支付审查和检查这些机构的成本,但费用不得超过实际成本。由州政府、地方医院区或大学等公共实体运营的机构可免除年费。如果有更多的私人精神病院获得执照,拥有九张以上床位的机构的费用可能会增加,以弥补额外的管理成本。此外,寻求特殊许可以提供结构化门诊服务的机构必须提交单独的申请并缴纳费用。特殊许可要求配备额外人员和一名协调员来监督服务。结构化门诊服务可以作为住院治疗的替代方案,或提供出院后的后续护理。
Section § 1266.5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实体在执照到期后继续运营,但未支付所需的年度费用,则这些费用将被视为逾期。如果逾期支付,将加收罚款:逾期30天以内(含30天)罚款为费用的10%;逾期31至60天(含60天)罚款为费用的20%;逾期超过60天罚款为费用的60%。在支付所有费用和罚款之前,执照将无法续期。变更报告或通知的费用也适用类似规定,逾期支付的罚款结构相同。此外,许可和认证计划可以从Medi-Cal等项目中抵销欠付持照人的款项,以追回任何未支付的费用和罚款。
Section § 1266.7
本法律条款规定,集合居住健康设施每年必须支付一项许可和认证计划费用,该费用根据第1266条确定。
Section § 1266.9
本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州公共卫生部的许可和认证项目。根据相关条款收取的资金将存入该基金。该基金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后,将用于帮助该部门开展许可和认证活动。该基金产生的任何利息也将重新存入其中,以支持这些运作。
Section § 1266.10
这项法律从州预算中拨出超过300万美元,专门用于向州卫生服务部提供一笔贷款。这笔资金将支持许可和认证项目的运作。该贷款将从已收取的费用中偿还,分三笔等额付款,从2007年7月1日或2007年预算通过时(以较晚者为准)开始。
Section § 1266.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医疗机构(如熟练护理机构和医院)的许可和认证费用及程序。自2007年1月1日起,优先对服务智力障碍人士的中级护理机构进行许可。一旦这些机构获得许可,它们必须在准备好进行认证调查时通知相关部门,该调查将在60天内安排。
Section § 1267
在加州,根据本法律颁发的执照,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自颁发之日起12个月后到期。续期执照需要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且必须在执照到期前至少30天完成。如果未能及时续期,您的执照将失效。
然而,如果一个机构由法院指定的临时管理人(称为接管人)运营,其执照在接管期间及其后30天内不会失效。
如果一个机构符合所有法律和标准要求,续期执照的有效期最长可达两年。对于某些医疗机构,有效期最长可达三年。无论您的续期执照有效期多长,您仍需每年支付费用。
Section § 1267.5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申请经营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执照的人,向州政府提供详细的所有权和管理信息。如果申请人拥有 5% 或以上的股权,必须披露重要利益相关者(如合伙人或董事)的姓名和地址。如果与申请相关的人员曾参与其他机构的运营,也必须披露。
运营机构的管理公司也必须披露其自身及其母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信息。所有权或管理层的变更必须提前报告。未能提供这些信息或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执照被吊销或拒绝。
获得重大权益的人需要州政府批准,过去的法律问题可能会影响申请批准,除非该人已采取行动预防或纠正这些问题。法律还规定了执照申请被拒绝时的程序权利。
Section § 1267.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两个州政府部门共同合作,为针对发育障碍者的中级护理机构制定许可和管理规则。这些规则必须确保居民在尽可能正常和不受限制的环境中获得适当的健康和发展服务,并根据他们的个人需求进行调整。该法律还强调利用当地社区资源,并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活动。
Section § 1267.8
这项法律确保某些为智力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护理的机构符合特定的消防和抗震安全标准。这些标准与规模和居民类型相似的社区护理机构所适用的标准类似。对于服务六人或以下居民的机构,在分区和建筑法规方面,它们被视为普通住宅。
这些机构的居民和运营者在分区法律中也被视为家庭成员。这些小型机构不需要与独户住宅不同的特殊许可证或分区许可。此外,它们的使用不被视为占用性质的改变,从而使其能够顺利融入住宅区。
Section § 1267.9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防止过多的医疗机构,例如为发展性障碍人士提供的中级护理机构,在社区内过于集中,因为这会影响该地区的特色。如果计划新建一家医疗机构,并且它与同类机构的距离过近(根据类型不同,可能小于 (300) 英尺或 (1,000) 英尺),则可能无法获得执照。
如果当地市或县政府批准,该法律允许在这些距离规定上有一些灵活性。在任何新机构获得批准之前,州政府必须提前 (45) 天通知当地规划部门。
如果市或县认为该地区已经有太多类似机构,它们可以要求州政府拒绝颁发执照。然而,如果机构地点不变,本法律不授权州政府拒绝续签执照或拒绝因所有权变更而颁发执照。寄养家庭和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不计入此过度集中规则。
Section § 1267.11
这项法律规定,智力障碍人士的护理机构必须指派直接护理人员每周至少56小时监督客户护理工作。这些监督人员的工作时间有助于满足州政府规定的护理总时长。他们必须持有职业护士或精神科技术员执照,或者完成相关领域30个大学学分并有六个月相关经验,或者在合格人员的监督下有18个月的直接服务经验。
Section § 1267.12
如果有人想入住或离开集合式生活健康照护机构,必须有医生的医嘱。州政府部门需要审查并批准该机构的入住标准。一旦入住,此人必须由医生照护,医生必须至少每30天看望住户一次,如果健康状况需要,则需更频繁地看望。
Section § 1267.13
本节概述了为绝症患者、重度残疾人或精神清醒但身体残疾者提供服务的集体生活健康设施的标准。这些设施必须通过保持有效的消防许可并符合州和消防局的规定来确保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它们应具有居家氛围,为居民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睡眠设施和浴室隐私。
护理服务必须包括注册护士或职业护士值班,并按居民人数配备特定比例。管理人员必须确保设施顺利运行。志愿者可以提供协助,但不能取代必需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某些标准的例外,但建筑标准不能打折扣。
Section § 1267.15
本节规定,集中居住健康设施(本质上是集体生活健康服务)必须是独立的机构,即使它们位于医院院区内。但是,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它们可以集中在同一栋多层建筑中。
这些条件包括符合所有其他建筑标准,通过永久性结构进行物理分隔,并获得当地卫生部门和县监事会的支持。此外,这些设施可以共用电梯或楼梯等一些公共区域,并且必须位于加利福尼亚州麦克莱伦空军基地内的特定建筑物中。
Section § 1267.1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容纳六人或以下的小型集合式居住健康设施,在分区法律下被视为住宅物业。这些设施必须遵守与独户住宅相同的建筑高度和停车规定。
虽然地方关于健康和安全的条例可能适用,但城市和县不能专门针对这些设施施加额外的分区限制。
床位超过六张、服务绝症患者或重度残疾人士的大型设施,必须获得特殊许可证,除非它们在法律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获得了运营许可且未扩大规模。
Section § 1267.17
本法律要求每一家集体生活健康照护机构必须在公众可以轻易看到的地方展示其执照,或其真实副本。
Section § 1267.19
这项法律规定,集合式生活健康设施的建筑计划无需由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审查。相反,在申请执照时,设施必须证明其符合当地建筑规范标准。此外,设施的物理环境必须足以为其居民提供必要的护理和服务,并由部门决定。
Section § 1267.61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的被许可人(不包括某些医院)必须在所有权或管理层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前至少90天通知住户及其代表。这些变更可能包括出售、转让、租赁,甚至是管理层的变动。通知中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未来新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姓名和地址、他们的所有权份额以及预计的变更日期。
此外,这份通知必须张贴在机构的所有门上,并向公众提供。如果通知延迟,机构每天可能被罚款100美元。这项要求适用于2020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许可申请。
Section § 1267.62
Section § 1267.75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住户不超过六人的中级护理机构,在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使用出于安全原因减缓出口速度的延迟出口装置和围栏。它旨在为可能缺乏危险意识和冲动控制能力的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和年龄限制,并经过特定程序和评估的批准。
机构必须遵守消防和安全法规,拥有受过培训的员工,保护住户权利,并拥有经州政府部门批准的详细运营计划。全州范围内此类机构可授权的床位数量有限制,并且必须与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紧急法规。
Section § 1268
本法规规定了加州医疗机构颁发执照或特殊许可的规则。要获得执照,申请人必须满足所有要求并遵守规定。否则,执照将不予颁发。此外,对于没有有效需求证书的项目,执照也不能颁发,但自1979年以来提供某些康复服务的项目除外。为了获得执照,医院必须制定政策,告知患者儿童乘客安全法律,包括法律摘要、当地项目以及不当使用的危险。医院可以通过分发加州公路巡逻队提供的免费材料来满足此要求,或者证明他们已申请这些材料。
Section § 1268.5
这项法律允许州部门向某些医疗机构颁发临时执照,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前提是这些机构基本符合要求标准,但存在不危及患者安全的轻微问题。要获得此执照,申请人还必须制定纠正现有违规行为的计划。部门可以因特定原因将此临时执照再延长六个月,例如实施纠正计划、遵守其他法规、变更所有权或设立接管。然而,此临时执照的标准与常规执照的标准一样严格。其目的是确保在护理或照护机构所有权变更时,医疗补助报销的持续性。
Section § 1268.6
自2011年10月1日起,如果您想在加州开设一家新的为发展障碍者提供的中级护理机构,您或您的代表必须参加一个为期十六小时的岗前培训项目。该项目由州发展服务部批准。
前八小时将涵盖法规要求、地方规划以及各机构的职责等主题。后八小时则侧重于业务管理主题,例如成本报告、会计原则和审计流程。
该岗前培训由合格的社区组织和具有相关学位或经验的专业人士授课。如果您之前已完成此课程,则无需重新参加即可开设新机构。
Section § 1269
如果州部门拒绝了您的执照或特别许可申请,他们会书面通知您。您在通知寄出之日起20天内,可以提交书面听证请求。一旦部门收到您格式正确的申请,他们就会安排听证。此次听证将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特定程序,该法典赋予部门某些权力。
Section § 1270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医疗保健法规不适用的情况。它主要豁免了由宗教团体运营的、旨在进行精神治疗而非医疗的设施。仅提供住宿和膳食的酒店或类似场所也获得豁免,前提是它们不提供医疗护理。此外,任何仅提供住宿和/或膳食且不涉及医疗的场所也获得豁免,除非其居民需要医疗服务。“医疗护理”的定义指的是由健康专业人员或提供护理服务的设施(如护理院)处理的服务。最后,根据另一条款(第1502条)定义的设施也获得豁免。
Section § 1271
这项法律强调,负责执行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相关规定的州工作人员需要接受一致的培训。它要求州部门设立持续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项目。这些项目应涵盖基本的执法技能、患者权利、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的规定,并辅以实践培训。该法律还规定了持续教育,以确保工作人员保持能力,并在全州范围内一致地应用各项规定。此外,还将设立一项项目审查职能,以确保各项规定和政策在加州全境得到统一有效的执行。
Section § 1271.1
加州的医疗机构在向州政府适当通知后,可以暂时暂停其最多一半的许可床位,期限为三年。但他们不能暂停所有用于提供基本服务或需要特殊许可的特殊服务的床位。如果当地对这些床位没有需求,他们可以申请延期。如果出现需求,他们可能需要在一年内重新启用这些床位,或将其永久转换为其他用途。机构可以重新启用暂停的床位,除非这些床位不符合当前的要求。因施工或经认证项目而导致的临时暂停不受此法律影响。允许机构进行床位重新分类,但在暂停期间,他们不能消除所有用于提供基本服务或特殊服务的床位。
Section § 1271.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医疗机构暂时停止使用其部分或全部许可床位,以便将这些空间用作精神健康康复中心。机构必须通知州卫生服务部和全州卫生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在此期间,该机构仍受该办公室管辖,该办公室将执行相关标准。
如果精神健康中心希望将床位恢复到原有用途,只需向卫生服务部提出请求。除非该机构不符合当前的医疗机构标准,否则该部门通常会批准此请求。
这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允许机构在遵守特定程序的前提下,灵活地转变为精神健康中心,同时保留其执照选择。
Section § 1272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和急性精神病医院申请修改、增加或扩展其服务的流程和时间表。当医院提交书面申请时,部门必须在100天内评估并批准或拒绝该申请。一旦获得批准,地区办事处将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进一步审查,包括可能的现场访问。任何目前已获批准的服务扩展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除非医院违反现有法律。这些扩展服务的执照有效期最长为18个月,除非获得进一步批准。部门无需对服务进行检查即可批准扩展,但可以随时进行检查。
此外,医院一旦获得服务变更执照,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到2019年底,还将开发一个集中申请咨询计划和一个自动化申请系统,以帮助医院处理文书工作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