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暂停与撤销
Section § 1294
这项法律允许州部门在发生某些违规行为时,暂停或吊销执照或特别许可证。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包括:违反本章规定;如果作为特定类型的护理机构运营,违反联邦法律;协助或允许他人违反这些规定;实施有害于公共健康或安全的行为;以及被判犯有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罪行。
Section § 1294.5
如果根据本章持有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人故意不遵守某些规定,部门可以吊销其执照或许可证。这些规定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特定部分中的法规有关。
Section § 1295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处理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暂停、吊销或拒绝事宜时,必须遵循第100171条中规定的程序。如果本章的规定与第100171条之间存在冲突,则以第100171条的规定为优先。
Section § 1296
法律允许主管部门负责人在正式听证会举行之前,如果认为有必要保护公众利益,可以暂时吊销执照或特殊许可。持证人必须被告知此暂停,并收到书面指控。如果持证人提出辩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5天内安排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30天内举行。暂停将持续到听证会结束并作出决定。如果听证会结束后60天内未作出最终决定,暂停将自动解除。
法律还赋予主管部门负责人权力,如果整个组织(如公司)或该组织内的特定个人违反健康或安全规定,可以暂停其执照或许可。
Section § 1297
Section § 1298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运营医疗机构的任何人都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或特别许可证。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所有人都必须遵守,但法院指定临时运营长期护理机构的接管人除外。如果许可或许可证被吊销,可以根据特定的政府程序予以恢复。
Section § 1300
本节解释了执照或特殊许可证持有者在获得州政府部门批准后,可以选择暂停或取消其执照,并在符合要求时可以恢复。在关闭或减少紧急服务之前,必须进行影响评估,评估其对社区获得紧急护理和其他服务的影响。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并且评估必须在收到通知后 60 天内完成。
县负责进行和报告这些评估,并可将此任务分配给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他们还必须咨询受影响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负责制定这些评估的指导方针,县需要制定自己的评估政策,并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