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部门在发生某些违规行为时,暂停或吊销执照或特别许可证。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包括:违反本章规定;如果作为特定类型的护理机构运营,违反联邦法律;协助或允许他人违反这些规定;实施有害于公共健康或安全的行为;以及被判犯有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罪行。

州部门可以基于以下任何理由,并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规定颁发的任何执照或特别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4(a) 执照持有人或特别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颁布的规章制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4(b) 经认证为《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项下的专业护理机构或《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项下的护理机构,或两者兼是的机构,违反适用于其运营的任何联邦法规或规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4(c) 协助、教唆或允许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颁布的规章制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4(d) 在维护和运营颁发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场所或服务过程中,行为有害于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公共健康、道德、福祉或安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4(e) 执照持有人或第1265.1条(b)款中提及的其他人,在执照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被判犯有第1265.2条所定义的罪行。

Section § 1294.5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本章持有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人故意不遵守某些规定,部门可以吊销其执照或许可证。这些规定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特定部分中的法规有关。

部门可以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规定颁发的任何执照或特别许可证,如果执照持有人或特别许可证持有人故意未能遵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7章第6条(自第14190条起)所载法规的规定以及根据该法典颁布的法规。

Section § 12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处理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暂停、吊销或拒绝事宜时,必须遵循第100171条中规定的程序。如果本章的规定与第100171条之间存在冲突,则以第100171条的规定为优先。

本章项下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暂停、吊销或拒绝的程序应根据第100171条进行。如果本章与第100171条之间发生冲突,则以第100171条为准。

Section § 1296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主管部门负责人在正式听证会举行之前,如果认为有必要保护公众利益,可以暂时吊销执照或特殊许可。持证人必须被告知此暂停,并收到书面指控。如果持证人提出辩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5天内安排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30天内举行。暂停将持续到听证会结束并作出决定。如果听证会结束后60天内未作出最终决定,暂停将自动解除。

法律还赋予主管部门负责人权力,如果整个组织(如公司)或该组织内的特定个人违反健康或安全规定,可以暂停其执照或许可。

局长在其认为该行动为保护公共福祉所必需时,可在任何听证会之前暂时吊销任何执照或特别许可证。局长应将暂时吊销及其生效日期通知执照持有人或特别许可证持有人,并同时向提供者送达指控书。在收到执照持有人或特别许可证持有人的辩护通知后,局长应在15天内安排听证会,听证会应尽快举行,但不迟于收到通知后的30天。暂时吊销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会完成且局长对案情作出最终裁决。然而,如果局长未能在原听证会完成后的60天内对案情作出最终裁决,则该暂时吊销应视为撤销。
如果本章规定或局长颁布的规章制度被作为团体、公司或其他协会的执照持有人或特别许可证持有人违反,局长可吊销该组织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或可吊销组织内对违规行为负责的任何个人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

Section § 1297

Explanation
如果您申请了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然后决定撤回申请,除非州政府书面同意您撤回,否则州政府仍可继续拒绝颁发该执照或许可证。同样,即使您的执照或许可证已到期、已交回或已取消,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州政府仍可对您采取纪律处分。

Section § 12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运营医疗机构的任何人都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或特别许可证。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所有人都必须遵守,但法院指定临时运营长期护理机构的接管人除外。如果许可或许可证被吊销,可以根据特定的政府程序予以恢复。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8(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8(a)(1)  州内的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政治分区或其他政府机构,未经依照本章规定申请并获得许可或特别许可证,不得继续运营、管理或维护现有医疗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8(a)(2)  本款不适用于法院依照第8条(自第1325节开始)指定临时运营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接管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8(b)  依照本章规定被吊销的任何许可或特别许可证,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11522节予以恢复。

Section § 13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执照或特殊许可证持有者在获得州政府部门批准后,可以选择暂停或取消其执照,并在符合要求时可以恢复。在关闭或减少紧急服务之前,必须进行影响评估,评估其对社区获得紧急护理和其他服务的影响。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并且评估必须在收到通知后 60 天内完成。

县负责进行和报告这些评估,并可将此任务分配给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他们还必须咨询受影响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负责制定这些评估的指导方针,县需要制定自己的评估政策,并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0(a) 任何执照持有人或特殊许可证持有人,经州政府部门批准,可将其执照或特殊许可证交由州政府部门暂停或吊销。根据本节暂停或吊销的任何执照或特殊许可证,在收到表明符合第 1265 节要求的申请后,可由州政府部门恢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0(b) 在根据 (a) 款批准紧急服务降级或关闭之前,州政府部门应收到县级影响评估报告副本,以确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降级或关闭对社区的影响评估,包括社区获得紧急护理的途径,以及该降级或关闭将如何影响其他实体提供的紧急服务。影响评估的制定应至少包含一次公开听证会。拟议降级或关闭发生的县应确保完成影响评估,并在评估完成后三天内将影响评估结果通知州政府部门。县可指定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作为进行影响评估的适当机构。影响评估和听证会应在县收到紧急服务降级或关闭意向通知后 60 天内完成。县或指定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应确保在完成本节要求的影响评估之前,与受服务关闭或变更影响的地理区域内的所有医院和院前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协商,并通知地方紧急服务机构以及规划或分区管理机构。本款应在拟议降级或关闭发生的县或其指定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制定了规定其在进行影响评估时将考虑的标准(根据 (c) 款要求)的政策之日起实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0(c) 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应制定影响评估政策的制定指导方针。在 1999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每个县或其指定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应制定一项政策,规定其在根据 (b) 款进行影响评估时将考虑的标准。每个县或其指定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应在政策完成后三天内将其影响评估政策提交给州政府部门和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应根据请求向县或其指定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