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支付方权利法案
Section § 1339.51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大多数医院从2004年7月1日起,提供其收费项目总表(即医院对各项服务和物品收取的全部费用清单)的查阅途径。医院可以通过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息或在医院现场提供副本的方式来实现。但是,小型农村医院可免除此项要求。
该法律还规定,医院必须在急诊科、入院处和计费处等关键区域张贴通知,告知患者此价格清单的可用性。此外,在分享收费信息时,医院必须引导患者查阅可获取医院质量和结果信息的资源。
Section § 1339.52
本法律条款规定,医院不得要求医疗服务计划或保险公司放弃其合法权利,以此作为接受合同的条件。简单来说,医院不能强迫保险公司为了与它们开展业务而忽视法律的某些部分。
Section § 1339.55
自2004年7月1日起,医院需要每年向一个特定机构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其“收费项目清单”,也就是一份列出所提供服务价格的列表。
此外,医院还必须计算,从收费项目清单提交之日起的一年内,由于服务价格上涨,其总收入预计会增加多少。这项计算结果以及所需的文件,必须与收费项目清单同时提交。该机构可能会将这些数据在线公布,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339.5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院每年向一个州政府办公室报告其25种常见门诊手术的平均收费。这些信息必须以该办公室确定的方式编制,并在网上公布。
该办公室还将编制一份25种最常见住院手术的清单,按医疗保险分类,包括各医院针对这些手术的平均收费。这些信息每年更新,并在网上提供。
医院必须向任何提出要求的人提供这些清单。
Section § 1339.58
Section § 1339.5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院明知故犯或因疏忽未遵守本法律规定的规则,就构成违规行为。此外,如果医院未能向相关机构提交所需信息,它可能需要支付民事罚款,具体细节在法律的其他部分有说明。
Section § 1339.585
如果您没有医疗保险,这项法律要求医院向您提供一份书面估价,说明您需要为根据您的诊断和典型住院时间提供的服务支付多少费用。医院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此估价,并提供有关可用的经济援助或慈善护理的详细信息,以及可以进一步解释这些计划的人的联系方式。此外,他们还需要向您提供经济援助或慈善护理的申请表。此规定不适用于急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