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小型居家式专业护理机构试点项目。该项目允许开发最多10家小型、居家式专业护理机构,旨在提供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并以经济高效的方式改善护理结果。这些机构必须提供居住环境,避免机构化特征,并允许老年人在原地安享晚年。

该项目允许在护理、人员配置和设施设计方面采用灵活标准,并旨在获得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认证。它设定了衡量这种护理模式成功和效益的标准,要求工作人员分配保持一致,并对多功能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符合条件的机构必须营造非机构化的环境,参与膳食准备,并提供自然光和共享社区空间。它们还必须满足特定的许可和报销要求。

该试点项目旨在探索未来的法规修改,并欢迎符合条件的提供者申请,同时要求参与机构承担项目费用并提交必要的报告。该项目的调查结果将报告给立法机构。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a)(1) 小型居家式专业护理机构试点项目(SHSNF PP)特此在本部门内设立。该试点项目的目的是允许本部门授权开发和运营最多10家小型居家式专业护理机构,这些机构获许可在小型、居家式、居住环境中为患者提供专业护理和支持性护理,并融入新兴的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保健理念。该试点项目的长远目标是评估在该试点项目下开发的模式,以确定每种模式是否能以经济高效的方式提高患者满意度和临床结果。开发的模式还应有资格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获得联邦医疗保险计划的专业护理机构认证,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获得联邦医疗补助计划的护理机构认证,或两者兼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a)(2) 为本试点项目之目的,本部门应允许制定长期护理标准,这些标准可以超越或不同于传统的长期医疗机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与新通过的《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修订版一致的设施布局和设计、护理水平、人员配置水平、感染控制、卫生、膳食服务以及其他个人护理和康复规定,这些规定可能比加州目前对专业护理机构和持续护理机构的要求更灵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a)(3) 本部门应制定衡量此类长期护理机构整体效益和成功程度的标准,并比较每种模式变体所取得的结果。本部门应评估和分析根据试点项目开发的长期专业护理中的新兴概念,以考虑未来的法规修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b) 有资格参与试点项目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所有特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b)(1)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个居家式机构应由居家式而非机构式的环境组成,包括以下特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b)(1)(A) 该居家式机构应无障碍地供残疾人使用,并应设计成房屋、公寓,或现有专业护理机构内的一个独立区域,该区域应符合(a)款第(2)项所述的标准,类似于周边社区可用的住房,并包含仅在私人住宅或公寓中才会普遍共享的公共区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b)(1)(B) 在可行范围内,该居家式机构不应包含机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护士站、药物推车、房间号以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适当获取的壁挂式执照或证书。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b)(1)(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b)(1)(C)(i) 该居家式机构应包含每间房容纳不超过两名住户的住户房间。鼓励机构设置私人单人卧室,仅在住户要求容纳配偶、伴侣、家庭成员或朋友时共享,并包含完整的私人无障碍浴室。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b)(1)(C)(i)(ii) 双人房应包含完整的私人无障碍浴室,且每个住户的卧室区域应通过全高墙或永久安装的推拉门、折叠门或隔断与另一区域在视觉上分开。用于分隔住户卧室区域的墙壁、门或隔断应提供视觉和声学上的分隔。除了走廊门之外,通往每个住户卧室区域的门并非必需,除非需要实现视觉或声学上的分隔。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b)(1)(C)(i)(iii) 每位住户应始终可以直接使用并接触外部窗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b)(1)(D) 该居家式机构应包含一个生活区,供住户和工作人员社交、用餐和共同准备食物,该区域至少应提供一个客厅休息区和一个足够大以容纳所有住户和至少两名工作人员的用餐区。该居家式机构应包含一个向客厅和餐厅开放的完整厨房,可供住户使用,并应根据《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提供分隔。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b)(1)(E) 该居家式机构应包含充足的自然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b)(1)(F) 该居家式机构应具备内置安全功能,以确保住户在白天和夜晚的大部分时间都能进入机构的所有区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b)(1)(G) 该居家式机构应提供通往安全户外空间的通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b)(2) 该机构已被部门和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 (OSHPD) 认定为完全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所有试点项目要求,包括根据第1266条支付专业护理机构的许可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i) 在制定本试点项目的标准时,部门应与OSHPD和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办公室一道,咨询长期护理提供者、医疗保健倡导组织、医疗保健雇员组织、消费者倡导者、老年护理倡导者以及其他被认定在长期医疗保健方面拥有既得利益的各方。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j) 部门应发布一份或多份全机构函件,提供供被纳入试点项目的提供者用于所有试点机构的建立和运营的标准。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k) 如果患者护理的健康、安全和质量未受到不利影响,部门有权豁免本章、第2.4章(自第1417条起)以及根据其通过的任何法规中其他地方为专业护理机构设定的任何标准。豁免获准的条款和条件须经事先书面批准。申请人应书面申请豁免,并附有详细的支持文件。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l)(1) 根据本条规定,部门应在试点项目的前两年内,在指定间隔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提供者提交申请,以参与SHSNF PP。申请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证明提供者在建立和运营一个或多个提供试点机构将提供的护理水平的护理机构方面的经验,包括当前或以前获得该提供者许可的每个机构的名称和位置,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其他州。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l)(2) 部门可以要求随申请提交或随后支持申请的额外信息和文件。未能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或文件将取消申请人参与申请流程和考虑参与试点项目的资格。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达到或超过本条所述标准的能力来选择参与SHSNF PP的提供者。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m) 如果在任何时候,一个试点机构未能达到本条规定的作为试点机构的标准,或者未能按照部门的认定保障患者的健康、安全、福祉和保障,部门应将该试点机构从试点项目的参与中移除。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n) 试点项目的设立、管理和评估费用应由参与试点项目的机构承担。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o) 每个试点机构应向部门提供部门认为对试点项目修改、管理试点机构的指导或法规以及试点机构认为在评估试点项目在提供改进患者护理方面的成功方面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部门可以随时检查参与的试点机构。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p) 部门应准备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SHSNF PP结果的报告。部门可以自行准备评估、分析和报告,也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该报告应在试点项目终止前至少24个月提交给立法机构,并应包括对试点项目的成本、安全性和护理质量的评估。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3.5(q) 本节和试点项目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未参与试点的提供者通过项目灵活性或法律允许的类似现有流程寻求类似做法的批准。

Section § 13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在2026年1月1日自动失效。但是,如果在此日期之前通过一项新法律来修改或取消失效日期,它就可以被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