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服务医院
Section § 1339
本节强调了小型农村综合急症护理医院面临的挑战,主要是由于政府规定和床位闲置导致的财政问题。关闭这些医院可能会危及当地居民和游客的健康。通过加强与当地资源的合作,预防性和初级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可以大幅提高。这些医院,由于社区支持、地理位置和服务可用性,对于在农村地区促进和提供医疗保健至关重要。然而,目前缺乏深入研究这些医院如何更有效地运营以更好地满足社区健康需求。
Section § 1339.3
Section § 1339.5
本法律定义了本特定条款中使用的几个关键术语。
“卫生系统机构”是指根据一项特定的联邦法律,即《公法93-641》设立的组织。
“初级保健中级执业人员”包括获得认证的医师助理、符合特定州标准的执业护士以及获得认证的助产士。
“摇摆床位”是指主要用于急性护理,但也可用于熟练护理的医院床位。出于监管目的,这些床位保留其急性护理的分类。
Section § 1339.7
本节概述了州部门在管理一项医疗保健计划方面的职责。该部门负责核实哪些医院符合主要医疗服务医院的资格,并为医疗服务计划设定标准。他们审查并批准或否决医疗服务计划,在120天内将决定通知医院,并可批准对某些执照要求的豁免,以实现计划目标。一个咨询小组负责评估医院提议的医疗服务。该部门为这些医院签发指定证明,监督其绩效,并提供技术援助。此外,他们还致力于简化医院的行政流程,寻求联邦豁免,并提供有关资助机会的信息。
Section § 1339.8
这项法律规定,全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负责决定一个社区需要多少摇摆床位——这是一种医院床位,既可用于急性护理,也可用于专业护理。他们的决定基于社区的需求和这些床位的预计使用情况。在评估之后,他们会颁发一份“需求证书”,这是一种正式的批准。提供初级卫生服务的医院必须遵守法律另一部分中概述的额外项目批准要求。
Section § 1339.9
要被指定为初级医疗服务医院,医院必须持有特定执照,并满足关于其位置和规模的特定条件。它必须要么位于大都市区之外,距离另一家医院15英里,且床位不超过60张;要么距离另一家医院20英里,且床位不超过60张;要么是该县唯一一家床位少于100张的医院。
Section § 1339.10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收集并保存为某些智障人士护理机构工作的护士助理和直接护理人员的雇佣详情,但排除了一些州营机构。如果发现或收到犯罪记录,部门必须在五天内通知该机构的持证人和申请人。此外,部门还负责研究需要哪些额外技术来维护并与潜在雇主分享雇佣历史,研究结果需在2000年7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1339.11
本节概述了卫生系统机构的职责。它们必须核查其区域内医院提交的卫生服务计划的准确性,并在45天内向州政府部门建议医院是否能够执行其计划。如果需要,它们还会协助医院准备这些卫生服务计划。如果卫生系统机构无法完成这些任务,州政府部门将接管。
Section § 1339.13
这项法律允许医院或医院团体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一份医疗服务计划。在提交之前,他们必须在所服务的社区内就该计划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该计划必须在会议前至少两周可供公众查阅。关于会议的通知必须在会议前至少10天张贴在医院和社区内显眼的地方。此外,公开通知必须在会议前10到20天之间刊登在当地报纸上。
Section § 1339.15
这项法律允许初级医疗服务医院通过向州部门和卫生系统机构提交详细的医疗服务计划,来申请某些豁免、摇摆床位授权以及寻求特定福利。该计划必须概述医院的现有能力,重点关注初级和预防性护理、社区可及性以及成本效益。
此外,计划还应详细说明服务的任何变更,例如取消现有服务或增加新服务,并提供社区和员工支持的证据。它还应包括任何不会损害患者安全的豁免请求,以及根据社区需求将急性护理床位用作摇摆床位的信息。
Section § 1339.17
这项法律允许初级医疗服务医院修改其医疗服务计划。但是,这些修改必须遵循相关条款中的具体指导原则,并且不能仅仅为了避免因不遵守原计划而受到的处罚。
Section § 1339.19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初级卫生服务医院的运营规则。除非其卫生服务计划中获得豁免,否则它们必须遵守特定的州法规。这些医院提供的服务范围受其执照或经批准的卫生服务计划的限制。医院和州政府会商定一个实施卫生服务计划的时间表,同时考虑任何放宽的州或联邦要求。最后,医院必须按照商定的条款遵守其卫生服务计划。
Section § 1339.21
本法律规定了医院的医疗服务计划或其作为主要医疗服务医院的资格可能被终止的条件。如果医院不遵守某些规定,或者患者的安全和福祉受到威胁,州部门可以终止这些资格。医院也可以选择提前30天通知州部门,以终止其计划或指定。一旦终止,医院将恢复到其获得认可或计划获批之前的状态。
Section § 1339.25
本法律条款侧重于使某些与健康相关的规定与1979年1月1日及以后生效的联邦指导方针保持一致。它允许健康与福利局内的部门在执行法规时保持灵活性,并且如果联邦法律允许,甚至可以豁免某些要求。鼓励各部门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和资源来帮助医院制定其卫生服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