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中级护理机构质量保证费用
Section § 132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中级护理机构背景下使用的某些术语。“总收入”是指这些机构为居民提供服务所赚取的资金,不包括慈善捐款。对于政府拥有的机构,它包括政府拨款和普通基金支出。“合格机构”是指已为特定财政年度支付了所需费用的中级护理机构。“指定中级护理机构”是指在另一法律条款中定义的某些类型的护理机构。
Section § 1324.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参与Medi-Cal计划的某些护理机构需要根据其总收入支付年度质量保证费。每个季度,他们必须根据上一季度营业总收入的6%来计算这笔费用。
机构在核算这笔费用时应采用现金收付制,这意味着他们应在实际收到收入时而非赚取收入时记录这笔费用。
Section § 1324.4
本节规定,中级护理机构必须每年在8月31日前向部门报告其总收入,并每季度报告前一季度的总收入。新获许可的机构在其运营的第一年可免除年度报告要求,但必须完成季度报告。它们还必须按季度支付质量保证费。此费用被视为医疗补助(Medi-Cal)报销的可允许成本。可能会进行调整,以确保该费用不超过机构在该州财政年度年度总收入的6%。
Section § 1324.6
卫生服务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监督和执行本条中的规定。他们可以制定实施本条所需的规定,这些规定可以作为紧急情况处理,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这些规定涉及管理和收取一项质量保证费,并可能需要创建必要的表格。主任还可以选择通过发布公告或指示来实施这些规定,而无需遵循正式的规章程序。
Section § 1324.8
这项法律解释了根据本条收取的质量保证费应该存入哪里。最初,这些费用存入普通基金。从2013年8月1日起,这些费用应改为存入长期护理质量保证基金,该基金由另一法律条款设立。
Section § 1324.9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设立了长期护理质量保障基金,这是一个设在州金库中的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与长期护理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基金中的资金专门供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用于特定目的,并且持续可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自2013年8月1日起,任何被归类为长期护理质量保障费的收入,包括来自特定条款的费用,都必须存入本基金。
此外,本基金还包括其资金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和股息。法律还允许州审计长在特定条件下,将本基金的资金临时转入普通基金,用于现金流目的。
Section § 1324.10
Section § 1324.12
加州卫生服务部在实施本条规定前,必须获得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批准。如果联邦不批准,这些规定就不会生效。
卫生服务部主任可以修改这些规定,以符合联邦要求或获得批准。
如果法院或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裁定,要求向本条未涵盖的机构提供报销,那么本条将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