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熟练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拥有合格的工作人员,主要关注注册护士助理(CNAs),以维持高质量的患者护理。机构必须为其人员参与经批准的培训项目。对于其培训项目已获得州发展服务部批准的机构以及某些类型的医院,则有例外情况。

注册护士助理在首次获得认证时以及此后每两年都必须通过犯罪记录清查,无论其工作环境如何。已有程序确保在特定发育障碍护理机构工作的注册护士助理无需重复进行犯罪记录清查。

该法律将护士助理定义为提供基本护理和舒适服务的无执照助手,将经批准的培训项目定义为符合州标准的项目,并规定注册护士助理的服务必须在持证护士的监督下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a) 立法机关认为,熟练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的患者护理质量取决于其工作人员的能力。立法机关进一步认为,熟练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的直接患者护理目前主要由注册护士助理提供。为确保熟练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有受过培训的人员,立法机关旨在要求本州所有此类机构参与根据本条设立的经批准的培训项目。本条不适用于其工作人员培训项目已获得州发展服务部批准的智障康复中级护理机构、智障护理中级护理机构和智障持续护理中级护理机构,以及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症精神病医院或专科医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b) 注册护士助理在获得认证时以及此后每两年必须获得犯罪记录清查的要求,无论注册护士助理受雇于何种环境,均应适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c) 本部门应制定程序,以确保受雇于智障康复中级护理机构和智障护理中级护理机构的注册护士助理无需获得多次犯罪记录清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d) 就本条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d)(1) “护士助理”是指在熟练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中,为患者的安全、舒适、个人卫生或保护提供护理服务的任何无执照的助手、助理或护理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d)(2) “经批准的培训项目”是指符合本章规定和批准标准的护士助理培训项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d)(3) “注册护士助理”是指任何自称注册护士助理,并为报酬提供旨在保障患者安全、舒适、个人卫生和保护的基本患者护理服务,且经认证已完成本条要求的人员。这些服务不应包括任何只能由持证人员提供的服务,并且应在《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725条所定义的注册护士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859条所定义的执业护士的监督下进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d)(4) “州部门”是指州公共卫生部。

Section § 1337.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护理机构为护士助理实施培训计划。新护士助理在直接接触患者之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至少包括60小时的课堂教学,内容涵盖基本护理技能、患者护理和识别虐待,以及至少两小时的心理健康和痴呆症专业内容。此外,还强制要求100小时的监督下在职培训,其中至少四小时侧重于类似的心理健康问题。机构可以提供在线培训,并且必须持续提供在职教育以保持技能。此外,还要求进行关于预防虐待和尊重居民权利的教育,并为此目的划拨了特定小时数。如果某些机构只雇用认证助理,则可以获得豁免。

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应采纳经部门批准的、符合其标准的培训计划。该批准的培训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a) 在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中,新聘用的护士助理在提供直接患者护理之前应接受的岗前培训计划。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b)(1) 一项认证前培训计划,至少包括60个课堂小时的培训,内容涵盖基本护理技能、患者安全和权利、患者的社会和心理问题,以及根据 (e) 款进行的居民虐待预防、识别和报告。这60个课堂小时的培训可以在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内进行,也可以在教育机构或代理机构进行。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可以以经部门批准的在线或远程学习课程形式进行这60个课堂小时的培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b)(2) 除了 (1) 款所要求的60个课堂小时培训外,认证前培训计划还应至少包括100小时的监督下在职临床实践培训。这100小时可以包括在护士培训主任或有资格提供护士助理培训且在提供培训期间没有其他分配职责的执业护士的监督下,作为护士助理的正常工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b)(3) 在60个课堂小时的培训中,至少有两小时应针对患有发育和精神障碍的人群的特殊需求,包括智力残疾、脑瘫、癫痫、痴呆症、帕金森病和精神疾病。在60个课堂小时的培训中,至少有两小时应针对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及相关痴呆症的人群的特殊需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b)(4) 在100小时的监督下临床培训中,至少有四小时应针对患有发育和精神障碍的人群的特殊需求,包括智力残疾、脑瘫、癫痫、阿尔茨海默病及相关痴呆症和帕金森病。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b)(5) 对于受本款约束的认证前培训计划,应承认在另一家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采纳的经批准的认证前培训计划中接受的培训。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b)(6) 本款不适用于向部门证明其仅雇用持有有效认证的护士助理的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c) 持续在职培训,以确保在现有和新的护理技能方面的持续能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d) 每个机构应考虑纳入关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 的特征以及评估和治疗方法的培训。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e)(1) 批准的培训计划应在60个课堂小时的培训中,至少包括六小时关于预防、识别和报告居民虐待事件的指导,利用根据《刑法典》第13823.93条开发的课程,以及至少一小时关于预防、识别和报告居民权利侵犯的指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e)(2) 至少四小时关于预防、识别和报告居民虐待事件的指导,包括关于预防、识别和报告居民权利侵犯的指导,应包含在对认证护士助理要求并生效的持续教育或在职培训的总最低小时数内。

Section § 1337.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成为注册护士助理,您必须年满16岁,完成经批准的培训项目并参加考试,并通过犯罪记录审查。申请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但公民身份不会影响资格。州政府可以承认州外或国际认证,并根据同等护理教育颁发证书。注册护士助理可以在专业场合使用“CNA”称号,但未获得认证的人员不得自称CNA。违反规定将面临罚款或监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a) 注册护士助理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a)(1) 年满16周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a)(2) 已成功完成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该项目包括一项考试,以测试申请人与基本患者护理服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a)(3) 根据第1338.5条获得无犯罪记录证明。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b)(1) 部门应不迟于2019年7月1日要求申请人提供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以用于申请证书或续期证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b)(2) 如果部门使用全国性考试颁发证书,并且加利福尼亚州与要求发布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的州之间存在互惠协议或礼让,则部门的任何副手、代理人、职员、官员或雇员均可向考试或认证机构发布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但仅限于核实认证或考试状态的目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b)(3) 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应用于确定受州税法影响的人员身份,并用于确定符合《美国法典》第42卷第666条(a)款、《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60.15条、《家庭法典》第17520条和《刑法典》第11105条的规定,为此,根据本条提供的信息应仅用于这些目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b)(4) 部门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b)(4)(A) 要求申请人披露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以用于证书的申请或续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b)(4)(B) 仅基于申请人的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而拒绝向其他符合资格的申请人颁发执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c) 州部门可以制定颁发证书的程序,以承认其他州和国家的认证项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d) 经书面申请、根据第1338.5条获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通过适当能力考试的证明,州部门可向任何持有其他州或外国颁发的有效执业护士或注册护士执照,且州部门认为其具备本条规定资格的申请人颁发证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e) 经书面申请、根据第1338.5条获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通过适当考试的证明,州部门可向任何已在注册护士学校(经注册护理委员会批准)或执业护士学校(经执业护士和精神科技术员考官委员会批准)完成护理基础课程的申请人颁发证书,这些课程应与本条规定的认证培训项目基本等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f) 根据本条获得护士助理认证的每个人均可被称为“注册护士助理”,并在持证医疗机构工作时在其姓名后加上字母CNA。独立工作、提供个人护理服务的人员不得宣传或声称自己是注册护士助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g) 任何在1988年1月1日之前持有州部门颁发的护士助理证书的人员,可继续自称注册护士助理,直至1991年1月1日。此后,任何未根据本条获得认证的人员自称注册护士助理均属非法。任何故意虚假声称自己是注册护士助理的人员均犯有轻罪。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2(h)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员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180天的县监狱监禁,或不低于二十美元($20)但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3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管理护士助理的培训项目。州政府维护一份经批准的项目清单,其中包括能力测试通过率以及培训了多少助理等详细信息。培训项目至少包括60小时的课堂学习和100小时的在职培训,内容涵盖技能、患者安全和特殊需求护理。

护士助理的认证考试必须在2025年前提供西班牙语版本,并且州政府会检查项目以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至少达到60%的通过率。培训可以是面授或在线形式,但必须符合相同的标准。此外,法律还强调护士助理的职业发展和确保高质量的患者护理。某些项目,例如由宗教团体运营的项目,可能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a)(1) 部门应编制并维护一份经批准的护士助理认证培训项目清单。该清单应包括由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以及地方机构和教育项目开展的培训项目。此外,该清单应包括关于培训中心目前是否正在培训护士助理、其能力测试通过率以及已培训护士助理人数的信息。培训项目的临床部分可作为在职培训获得,由合格的员工发展主任或执业护士监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a)(2) 部门应不迟于2025年12月31日向供应商征集申请,以提供西班牙语的护士助理认证考试的书面和口头能力测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a)(3) 部门应不迟于2029年7月1日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并每年至少更新两次一份清单,其中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a)(3)(A) 所有经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专业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以及地方机构和教育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a)(3)(B) 每个培训中心目前是否正在培训护士助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a)(3)(C) 前两年能力测试的通过率,按考试所用语言汇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a)(3)(D) 前两年培训的护士助理人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b) 部门有责任检查具有代表性的培训项目样本。部门应保护任何培训项目中的消费者和学生免受欺诈、虚假陈述或其他可能导致培训项目资金支付不当或过度的行为。在评估培训中心的培训项目时,部门应审查每个培训中心的学员能力测试通过率,并要求每个项目保持平均60%的考试通过率,以维持其在该项目中的参与资格。平均考试通过率应按两年期计算。如果部门认定某个培训项目不符合规定或未达到能力通过率要求,应立即书面通知该项目。如果该项目未在合理时间内达到合规要求,则可将其从批准清单中删除,并书面通知。根据本条规定被删除的项目应随时获得申请恢复项目批准的机会。部门的地区办事处应作为其年度调查的一部分,检查基于设施的中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c) 尽管有第1337.1节的规定,经批准的培训项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c)(1) 在提供直接患者护理之前,向新雇用的护士助理提供一个16小时的岗前培训项目,并符合参与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的机构的联邦培训要求。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c)(2)(A) 一个认证前培训项目,包括至少60个课堂小时的培训,内容涵盖基本护理技能、患者安全和权利、患者的社会和心理问题,以及根据第1337.1节(e)款识别和报告虐待老年人。这60个课堂小时的培训可在专业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或教育机构或代理机构内进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或地方机构可以经部门批准,以在线或远程学习课程形式进行这60个课堂小时的培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c)(2)(A)(B) 除了(A)项要求提供的60个课堂小时培训外,认证前项目还应包括100小时的监督下在职临床实践培训。这100小时可以是在员工发展主任或有资格提供护士助理培训且在提供培训期间没有其他指定职责的执业护士的监督下,作为护士助理的正常工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c)(3) 在60个课堂小时培训中至少有两小时,以及在100个监督下临床培训小时中至少有四小时,应专门针对患有发育和精神障碍的人的特殊需求,包括智力残疾、阿尔茨海默病、脑瘫、癫痫、痴呆症、帕金森病和精神疾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d) 部门应与州教育部及其他相关组织协商,制定批准培训项目的标准,其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课程内容,以及用于测试与基本患者护理服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考试,并应制定一项计划,以识别和鼓励注册护士助理的职业晋升机会。该小组还应建议,且部门应采纳,在机构使用非注册护士助理提供直接患者护理时,为患者护理提供必要保障的法规变更。本款的规定应于1989年1月1日前制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e) 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与州教育部、美国红十字会及其他相关组织协商,执行以下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e)(1) 审查针对注册护士助理的批准培训项目的现有考试,以确保准确评估护士助理是否已获得与基本患者护理服务相关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e)(2) 制定一项计划,以识别和鼓励注册护士助理的职业晋升机会,包括将获得认证后的在职工作时间计入教育学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f) 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应确定部门确定的每个模块内满足(d)款要求所需的具体临床小时数,但须遵守(b)款和(c)款的规定。机构在采纳本章要求的认证前培训项目时,应考虑州部门推荐的具体小时数。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g)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教会或教派为按照其宗教教义照护病人而培训该教会或教派信徒的项目。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h) 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应向部门提供大学学分批准的标准流程。部门应将此信息提供给州内所有培训项目。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i) 在线或远程学习护士助理培训项目应符合与传统的、基于课堂的项目相同的标准。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3(j) 在线护士助理培训项目应与持牌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签订合同,以协调并完成护士助理培训项目的临床部分。

Section § 13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熟练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任命一名持证护士来监督员工培训。这名护士,被称为员工发展主任,负责管理该机构经批准的培训项目。

Section § 1337.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护士助理,培训项目应该在您的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除非您为额外的培训时间获得了正常的时薪。

自1978年9月1日起,只有特定人员才能在专业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担任护士助理:(1) 已经获得认证的人员;(2) 临时雇用且雇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人员;或 (3) 已注册参加预计在雇用后六个月内完成的培训项目的人员。如果培训机构采用学期制,机构可以申请延期,但培训必须在九个月内完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5(a)  经批准的培训项目应当在护士助理的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除非护士助理在培训项目中花费的任何额外时间获得了至少正常的小时工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5(b)  自1978年9月1日或之后,只有以下人员可以被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雇用为护士助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5(b)(1)  经认证的护士助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5(b)(2)  临时雇用的护士助理,其在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受雇总时长(包括当前的雇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5(b)(3)  在雇用日期起三个月内,已注册参加经批准的认证培训项目的护士助理,该项目要求在雇用日期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但前提是,如果雇用机构与经其批准的、按学期运作且只能在学期间隔招收护士助理学生的教育机构签订了获取培训的合同,则该机构可以向州部门申请延长本款规定的认证培训项目注册截止日期;并且延迟注册不会将认证培训的完成时间推迟到雇用日期起九个月之后。

Section § 133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与健康相关的证书,特别是注册护士助理证书的续期流程。证书必须每两年续期一次,并有具体要求,例如完成48小时经批准的在职培训,其中一部分可以在线完成。在线课程需要有互动环节和身份验证。续期还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证书过期且未在两年内续期,则需要完成75小时的培训和能力测试。四年后,续期则需要完成一个新的认证项目。续期通知应在到期前90天收到,任何地址变更必须在60天内报告。同时持有护士助理和家庭健康助理证书的人员应在同一张表格上同时续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a) 根据本条颁发的证书应每两年续期一次,续期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a)(1) 证书持有人提交每两年完成48小时在职培训的证明文件,该培训须通过经批准的培训项目获得,或由经部门批准的持证专业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的员工发展主管,或由部门批准的个人或项目教授。48小时在职培训中至少有12小时应在每两年内完成。48小时在职培训中的24小时可通过部门许可和认证司批准的在线计算机培训项目获得。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a)(2)(A) 持续教育在线项目的供应商应确保每个在线课程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a)(2)(A)(i) 互动部分,参与者通过在线交流,根据其输入获得反馈。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a)(2)(A)(ii) 要求使用个人识别码或个人识别信息以确认参与者的身份。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a)(2)(A)(iii) 最终屏幕显示一份可打印的声明,由参与者签署,证明所识别的参与者已完成课程。供应商应在颁发结业证书之前,获取一份带有参与者原始签名的最终屏幕声明副本。已签署的结业声明应由供应商保存三年,并应在部门要求时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a)(2)(A)(B) 如果供应商向部门证明,通过先进技术,课程和课程交付符合本节的其他要求,部门可以批准不符合分段 (A) 要求的持续教育在线项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a)(3) 证书持有人获得无犯罪记录证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b) 根据本条颁发的证书应在证书持有人的生日当天到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c) 为续期未过期的证书,证书持有人应在证书到期日或之前,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申请续期,并提交所需在职培训的证明文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d) 部门应在续期日期前90天,以及在未提交续期申请的第四年到期前90天,向证书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并以一般性条款告知证书持有人本条的规定。未收到续期通知不免除证书持有人及时续期的义务。未能及时续期将导致证书过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e)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过期证书可在其过期后两年内的任何时间续期,但须提交部门规定的续期申请表和所需在职教育的证明文件。
根据本条进行的续期应在申请提交之日生效。如果如此续期,证书将持续有效直至本条规定的日期,届时如果未再次续期,证书将过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f) 如果注册护士助理在证书过期两年后申请续期,该注册护士助理应完成经批准的75小时能力评估培训项目和能力评估项目。被暂停的证书仍会过期,并应按照本条规定续期,但此续期不赋予证书持有人在证书暂停期间以及在恢复之前从事经认证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其他违反导致证书暂停的命令或判决的活动或行为的权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g) 被吊销的证书会按照本条规定过期,但不能续期。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h) 除分项 (i) 另有规定外,在证书过期四年内未续期的证书不能续期、恢复、重新颁发或重新生效,除非完成认证项目,或经部门另行认定,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h)(1) 不存在任何事实、情况或条件,如果证书已颁发,会使其被吊销或暂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6(h)(2) 该人员参加并通过当时可能要求新证书申请人参加的任何考试,该考试应由经批准的认证培训项目提供者进行。

Section § 1337.8

Explanation

州部门负责调查注册护士助理的不当行为投诉,并可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此外,该部门维护一个登记册,其中包含所有注册护士助理的信息,包括他们的认证状态和任何纪律处分。长期护理机构在雇用或允许这些助理直接接触患者之前,必须查阅此登记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8(a) 州部门应当调查关于注册护士助理不当行为的投诉,并可根据第1337.9条采取纪律处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8(b) 州部门应当维护一个登记册,其中包含所有注册护士助理的认证状态,包括任何提议或已完成的纪律处分的状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8(c)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如第1418条所定义,在雇用注册护士助理或将他们置于与患者直接接触的位置之前,应当查阅州部门的登记册。

Section § 133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护士助理认证的授予、拒绝、暂停或吊销的程序和标准。

州政府认识到,帮助刑事罪犯获得工作可以降低累犯率,并支持为有犯罪记录者消除障碍,尽管定罪可以被考虑,但不应自动取消资格。

州政府可以因多种原因拒绝或吊销认证,包括不专业行为、毒品犯罪、欺诈和冒充。

如果有犯罪记录的人申请,将考虑其康复努力和良好品格。

如果证书被暂停,缓刑或分流计划可能是一种替代方案。

法律还详细规定了如果申请或认证被拒绝、暂停或吊销时的行政听证程序,包括挑战这些决定的时间表和程序。

如果公共福祉面临风险,可以立即暂停,但随后会很快举行听证会。

法律确保雇主根据州政府关于护士助理就业适宜性的调查结果采取行动时,不承担任何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a)(1) 当刑事罪犯获得就业并从事某一行业、职业或专业的机会时,累犯率会降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a)(2) 协助刑事罪犯康复,通过消除仅因犯罪记录的存在而对罪犯获得就业或从事某一行业、职业或专业的能力造成的障碍和限制,这符合公共安全利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a)(3)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部门在本节下确定资格时,有权酌情考虑定罪,但定罪不应自动构成获得认证的障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b) 州部门可以基于以下任何原因,拒绝护士助理的申请,启动暂停或吊销其证书的行动,或拒绝其培训和考试申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b)(1) 不专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能、严重疏忽(除非是护士助理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对患者的身体、精神或言语虐待,或侵占患者或他人的财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b)(2) 被判犯有与注册护士助理的资格、职能和职责密切相关的罪行,如果州部门认定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康复,并且将对患者的健康、安全或福祉构成威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b)(3) 被判犯有或使用第10部(从Section 11000开始)中定义的任何受控物质,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22节中定义的任何危险药物,或酒精饮料,达到或以对注册护士助理、任何其他人或公众构成危险或伤害的程度或方式,以至于这种使用会损害其安全地向公众提供证书授权的执业能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b)(4) 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错误获得注册护士助理证书。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b)(5) 在申请护士助理证书或培训和考试申请时,做出或提供任何虚假陈述或信息。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b)(6) 在本条规定为颁发证书所需的任何考试中,冒充任何申请人,或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b)(7) 冒充另一名注册护士助理、执业护士或注册护士,或允许或容许他人使用证书提供护理服务。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b)(8) 直接或间接违反或试图违反、协助或教唆违反、或共谋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或条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c) 在根据 (b) 款第 (2) 项决定是否拒绝执照申请或续期时,部门应将以下因素作为良好品格和康复的证据予以考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c)(1) 正在审议的行为或罪行的性质和严重性及其与就业职责和责任的关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c)(2) 定罪后的活动,包括就业或参与治疗或教育,表明行为已改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c)(3) 自 (1) 或 (2) 项所述行为或犯罪发生以来所经过的时间以及犯罪次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c)(4) 该人遵守假释、缓刑、赔偿的任何条款,或对该人合法施加的任何其他制裁的程度。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c)(5) 该人提交的任何康复证据,包括品格证明。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c)(6) 就业历史和当前雇主的推荐。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c)(7) 犯罪发生时的环境,表明重复犯罪的可能性很小。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c)(8) 根据《刑法典》第1203.4、1203.4a或1203.41节,高等法院的命令。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c)(9) 州长授予的完全无条件赦免。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c)(10) 高等法院颁发的康复证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d) 当州政府部门决定暂停证书时,州政府部门应明确实际暂停的期限。州政府部门可以暂缓暂停,并将证书持有人置于缓刑期,并附有特定条件,期限不超过两年。如果州政府部门认定缓刑是适当的措施,应通知证书持有人,其可以请求签订一项分流计划协议,以代替州政府部门采取正式行动暂停认证,并代替根据 (g) 款提出的上诉。分流计划协议应明确与以下事项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康复、培训、咨询、进度报告和治疗计划。如果证书持有人成功完成分流计划,则不应就作为分流协议基础的指控采取任何行动。如果证书持有人未能遵守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州政府部门可以采取正式行动暂停或撤销认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e) 认罪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之答辩后的定罪,均应视为本条所指的定罪。当定罪判决生效或作出缓刑命令暂停执行判决时,州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基于定罪拒绝申请或拒绝、暂停或撤销认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f) 决定拒绝申请或拒绝、撤销或暂停证书后,州政府部门应通过挂号信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f)(1) 决定的理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f)(2) 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g)(1) 收到州政府部门书面通知,认定申请应被拒绝或证书应被拒绝、暂停或撤销后,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书面请求,要求举行行政听证会。收到书面请求后,州政府部门应根据第 100171 节规定的程序举行行政听证会,但这些程序与本节不一致的情况除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g)(2) 根据本节举行的听证会应在收到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根据第 (1) 款提交的书面请求之日起 60 天内,由主任指定的一名听证官或行政法法官在工作场所之外、方便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的地点进行,除非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同意延期。听证会应进行录音,书面决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 30 个日历日内通过挂号信寄送给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除 (h) 款另有规定外,撤销或暂停证书的行动的生效日期应在书面决定中明确,如果未及时请求行政听证会,则生效日期应为收到部门撤销或暂停决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21 个工作日。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h) 当主任判断为保护公共福祉有必要立即采取行动时,州政府部门可以在任何听证会之前撤销或暂停证书。此行动的通知,包括说明为保护公共福祉有必要立即采取行动的声明,应根据 (d) 款发送。如果证书持有人根据 (g) 款请求行政听证会,州政府部门应尽快举行行政听证会,但不迟于收到听证请求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支持或撤销该行动的书面听证决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 30 个日历日内通过挂号信寄送给证书持有人。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9(i) 暂停期满后,他或她应由州政府部门恢复资格,并有权恢复执业,除非州政府部门确信该人员在暂停期内在本州作为注册护士助理执业。在这种情况下,州政府部门应撤销该人员的证书。

Section § 1337.15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某些医疗机构或学校教授或培训护士助理,你必须是一名至少有两年经验的持证职业护士或注册护士。其中至少一年应是在医院或护理机构等地方护理慢性病患者或老年患者。

在护士助理的预认证培训期间,你不需要教师资格证书来教授他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5(a) 在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或教育机构中,作为第1337.1或1337.3节所述的注册护士助理预认证培训项目的一部分提供指导或培训的人员,可以是任何具有不少于两年护理经验的持证职业护士或注册护士,其中不少于一年是在急性护理医院、专业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家庭护理、临终关怀或其它长期护理机构中为慢性病患者或老年患者提供护理和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a)款所述人员无需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即可作为第1337.1或1337.3节所述的注册护士助理预认证培训项目的一部分提供指导。

Section § 1337.1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在线或远程学习护士助理培训项目的要求。项目必须提供使用协作软件的实时在线课程,确认参与者的身份,保护个人信息,并有办法处理设备故障和缺勤。

它们需要在其网站上清楚说明技术要求,并向部门提供表现统计数据。此外,这些项目必须符合与传统课堂项目相同的标准,以及部门设定的任何其他标准。部门可以通过特定的函件或指示来执行这些规定,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最后,项目必须授予部门访问权限,以核实合规性并监控课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6(a) 在线或远程学习护士助理培训项目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6(a)(1) 提供在线教学,其中学员和经批准的教师在相同或类似时间在线,并允许他们使用结合音频、视频、文件共享或任何其他经批准的互动和交流形式的实时协作软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6(a)(2) 要求使用个人识别码或个人身份信息,以确认学员和教师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学员签署宣誓书,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其在完成项目期间的身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6(a)(3) 提供保障措施以保护个人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6(a)(4) 包含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教师在正常教学时间之外对学员可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6(a)(5) 包含针对设备故障、学员缺勤以及在原始截止日期之后完成作业的政策和程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6(a)(6) 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清晰说明参与和完成该项目的所有技术要求。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6(a)(7) 向部门提供关于学员在该项目中表现的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考试通过率和学员重复项目每个模块的比率,以及部门要求的关于学员参与和完成该项目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6(b) 除了 (a) 款中规定的要求外,在线或远程学习护士助理培训项目应符合与传统课堂教学项目相同的标准,并遵守部门为在线或远程学习护士助理培训项目制定的任何其他标准。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无需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采取任何监管行动,通过《所有设施函》(AFL)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7.16(c) 作为部门批准的条件,在线或远程学习护士助理培训项目应向部门提供对该项目的访问权限,以核实该项目符合所有要求,并允许部门监控在线或远程学习课程。

Section § 1338

Explanation

州政府会根据医疗补助患者的比例,为护理机构提供资金调整,以弥补因遵守特定护理标准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认证护士助理的工资增长。但是,自 (1978) 年 (9) 月 (1) 日起,只有那些拥有州政府批准的培训项目,或者在 (1978) 年 (8) 月 (1) 日前提交了申请且仍在等待审批的机构,才能获得这些调整。如果待审批的申请被驳回,支付就会停止。本条款生效后一周内,州政府必须通知那些尚未提交申请的机构这些要求。

之前获得豁免的机构可以继续享有豁免,除非它们不再符合本法律生效时法规中规定的资格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a)  州政府部门应通过医疗补助计划,向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提供费率调整,以弥补因第 (1337.1)、(1337.3) 和 (1337.5) 条款要求而产生的、针对医疗补助患者的额外成本部分。此类额外成本中归因于医疗补助的部分,应与机构内医疗补助患者占患者总数的比例相同。此类费率调整还应包括根据第 (1337.3) 条款获得证书的护士助理的工资增长规定,以及此后经认证和未经认证的护士助理之间持续的工资差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b)  自 (1978) 年 (9) 月 (1) 日起,(a) 款中规定的费率调整不得支付给任何未获得州政府部门批准的、符合第 (1337.1) 条款标准和要求的培训计划的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除非该机构已于 (1978) 年 (8) 月 (1) 日或之前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了此类批准申请,且该申请尚未获得批准或被驳回。然而,对于已于 (1978) 年 (8) 月 (1) 日或之前向州政府部门提交申请但尚未获得州政府部门处理的机构,此类费率调整的支付应在申请被驳回后停止。
本条款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州政府部门应通知所有尚未向州政府部门提交批准培训计划申请的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本款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c)  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根据《加利福尼亚行政法规》第 (22) 篇第 (51510) 条款 (i) 分款或第 (51511) 条款 (h) 分款由州政府部门授予豁免的机构,应有权继续享有该豁免,除非且直到该机构不再符合本条生效日期时此类法规中规定的任何资格标准。

Section § 133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政府部门必须配备足够合格的人员,以监督和评估本条文所述的培训项目。

Section § 1338.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州政府部门召集一个小组,就如何增加加州的培训项目和注册护士助理的招聘提出建议。该小组将探讨工作实践学习、学徒制、推广项目以及利用数据资源等议题。

这些建议应已于2001年7月1日前提交给该部门。该工作组的成员包括来自教育界、培训中心、医疗机构、工会等方面的代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a)  州政府部门应召集一个工作组,就如何扩大本州培训项目和可供雇用的注册护士助理的供应,向该部门提出建议。该工作组应调查,但不限于调查,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a)(1)  本州区域职业项目学生的工作实践学习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a)(2)  学徒制的利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a)(3)  培训中心和注册护士助理职位的推广项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a)(4)  扩展数据资源的利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b)  分节 (a) 所要求的建议应由工作组在2001年7月1日或之前提交给州政府部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c)  工作组应由以下成员组成,但不限于以下成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c)(1)  一名来自州教育部的代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c)(2)  护士助理培训中心的代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c)(3)  一名长期医疗机构的员工发展总监。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c)(4)  一名护士助理培训和能力课程的出版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c)(5)  一名行业代表。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c)(6)  一名现任注册护士助理。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c)(7)  一名消费者代表。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c)(8)  一名工会代表。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c)(9)  一名美国红十字会的代表。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c)(10)  加州社区学院的校长。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c)(11)  一名来自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的代表。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2(c)(12)  一名注册护士和一名执业职业护士,两人目前均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Section § 13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卫生服务主任快速制定紧急规章,以应对紧急的公共卫生需求。这些紧急规章被认为对公共安全是必要的,并且不需要行政法办公室的常规审查程序。一旦提交给州务卿,这些规章立即生效。

Section § 13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护士助理必须进行犯罪记录检查,具体做法是将指纹图像提交给司法部进行处理。在犯罪记录清查完成之前,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新聘用的护士助理与患者直接接触。如果申请人因有犯罪记录可能被取消资格,他们可以在两年内提交证明其良好品格的证据。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承担指纹采集的费用。同时,指纹技术应确保在护士助理接触居民之前,能够及时完成背景审查。如果审查处理出现延迟,护士助理的认证有效期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连续90天未能达到清查标准,规定将进行调整,允许护士助理在提交指纹后即可开始工作。如果犯罪记录清查被拒绝,个人有权要求获取其犯罪记录的副本,且该副本必须保持原始格式,不得更改。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a)(1) (A) 所有护士助理都应通过向州部门提交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由司法部进行处理,以进行犯罪记录清查。当以下两项标准均满足时,许可和认证计划应向设施持证人发布《所有设施函》(AFL):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a)(1)(i) 该计划在三个工作日内收到司法部95%的总回复,表明没有记录在案的犯罪信息。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a)(1)(ii) 该计划在收到司法部报告之日起45天内,根据第1337.9条(a)款(2)项(C)分项(以该条在2014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处理95%的总回复中需要取消资格的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a)(1)(B) AFL发布后,持证人不得允许护士助理学员或新聘护士助理在完成犯罪记录清查之前与设施的客户或居民直接接触。当部门从司法部获得该人员的犯罪罪犯记录信息查询回复信息,并确定该人员未被取消从事需要清查的活动的资格时,犯罪记录清查即告完成。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通过AFL或类似指示,在不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采取监管行动的情况下,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款。用于支付司法部处理费用的费用,不包括与捕获或传输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相关的费用,每次提交不得超过三十二美元 ($32)。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a)(1)(C) 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如果可能因刑事定罪而被取消资格,应向部门提供每项定罪判决的经认证副本。此外,该个人可在部门收到犯罪记录报告后的两年内,根据第1337.9条(c)款的规定,向部门提供良好品格和康复的证据。在收到该个人的新认证申请时,部门可在两年期间内接收并考虑该证据,而无需额外要求指纹成像来清查该个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a)(1)(D) 部门的许可和认证计划应探索并实施方法,以在法律要求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处理犯罪记录清查的效率,包括为因刑事定罪而被取消资格的人员提供简化的清查流程。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a)(2)(A) 在注册护士助理认证培训计划后,并在与居民直接接触之前,培训候选人应向州部门提交培训和考试申请以及指纹卡,以便通过司法部进行犯罪记录审查。是否将指纹提交给联邦调查局由州部门自行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a)(2)(A)(B) 申请人以及本款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作为背景清查过程的一部分,应提供关于该人员是否有任何先前刑事定罪、在过去12个月内是否有任何逮捕,或是否有任何有效逮捕的信息,并应证明,据其所知,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此要求并非旨在重复那些作为犯罪背景清查过程一部分需要提交指纹图像的个人的现有要求。每位申请人应提供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对其采取的任何先前行政行动的信息,并应证明,据其所知,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根据本节要求提供信息,但故意或蓄意作出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或遗漏的申请人或其他人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其申请或豁免,或撤销先前授予的任何豁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a)(3) 每一个作为认证培训临床技能操作场所的医疗机构,以及每一个在雇佣在其他州或国家获得认证的护士助理申请人之前,应当安排并支付指纹实时扫描服务的费用以及司法部对每位申请人的处理费用。除非联邦法律在本段生效日期之后颁布并允许,医疗机构不得将这些费用转嫁给护士助理申请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b) 司法部在1999年前实施的指纹实时扫描技术,应当由司法部用于在护士助理认证之前以及护士助理申请人与居民直接接触之前,生成及时准确的阳性指纹识别。该部门应当探索与私人和政府机构合作的方案,以确保持证人能够充分使用电子传输站点,包括要求该部门在每个区办公室维持一份电子传输服务合同,在这些区办公室,机构已指出在及时访问电子传输站点方面存在问题,或通过私人实体、政府机构或执法机构获取电子传输服务预约时,持续延迟超过三个工作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c) 州部门应当制定程序,以确保任何根据本节或第1265.5节或第1736节已获取犯罪记录的持证人、直接护理人员或证书持有人,无需多次获取犯罪记录清除证明。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d) 如果部门在注册护士助理认证到期时,在处理其认证续期方面遇到延迟,部门可以将注册护士助理认证的有效期延长六个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e) 如果在任何时候,部门确定其在连续90天内未能达到(a)款第(1)项(A)分项第(i)和(ii)子句中规定的标准,则(a)款第(1)项的要求将失效,直到部门能够证明其已连续90天达到这些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f) 在(a)款第(1)项的要求失效期间,机构可以允许新雇用的护士助理在向司法部提交实时扫描指纹图像后,与机构的客户或居民直接接触,并且部门应当发布一份AFL(行政指令),告知机构法定要求的这一变化。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5(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部门基于司法部提供给该部门的州或联邦级别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回复拒绝了犯罪背景清除证明,并且个人向部门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获取副本并指定发送地址,则部门有权向个人提供其州或联邦级别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回复的副本。州或联邦级别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回复不得修改或更改其由司法部提供的形式或内容,并且应当发送至个人在书面请求中指定的地址。部门应当保留个人书面请求的副本以及回复和提供日期。

Section § 13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护士助理和家庭健康助理培训项目所需的最低小时数。它指出,这些小时数必须与本法生效时部门已批准的相符。然而,在此日期之后申请的任何新项目,其要求的小时数不得超过联邦或州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之后将失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6(a) 为遵守《联邦法规》第34篇第668.14节的规定,本州为经部门批准的、根据第1337.1节针对护士助理或根据第1736.1节针对家庭健康助理的认证培训项目所设定的最低要求小时数或等同时间,应等于本节生效之日部门为每个项目批准的实际或学分小时数或等同时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6(b) 经部门批准的、在本节生效之日或之后提交申请的教育和培训项目,其要求的小时数不得超过联邦或州法规所要求的最高最低小时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38.6(c)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