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医疗机构”提供身体和精神疾病的护理和治疗,这些机构从医院到小型专业中心不等。例如,“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提供24小时医疗服务和各种其他护理,而“急性精神病医院”则专注于精神健康。“专业护理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中级护理机构”则服务于需要定期但非持续护理的患者。

该法规还描述了针对发展障碍人士的机构,如“中级护理机构/发展障碍机构”及其几个子类别,根据患者需求提供特定级别的护理。“专科医院”和“护理机构”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如牙科和产妇护理。它包括“集体生活医疗机构”,满足各种需求,如绝症或严重残疾,通常在家庭般的环境中提供服务。“惩教治疗中心”专门为囚犯服务,并受到不同的监管。最后,“临终关怀机构”为临近生命终点的人提供姑息治疗。

本章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为诊断、护理、预防和治疗人类疾病(包括身体或精神疾病),包括康复和复健,以及包括怀孕期间和产后护理,或为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目的,为一人或多人组织、维持和运营的设施、场所或建筑物,且该等人员入院停留时间为24小时或更长时间,并包括以下类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a) “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是指具有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承担全面行政和专业职责,并设有组织健全的医疗人员,提供24小时住院护理的医疗机构,包括以下 基本服务:医疗、护理、外科、麻醉、实验室、 放射科、药房和膳食服务。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可包括根据第1250.8节规定在不同场所维护和运营的多个物理设施。专门提供急性医疗康复中心服务(至少包括物理治疗、职业治疗和言语治疗)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可通过与另一家急症护理医院签订合同来提供所需的外科和麻醉服务。此外,在1983年7月1日通过与另一家急症护理医院签订合同或协议提供所需外科和麻醉服务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可继续通过与急症护理医院签订合同或协议提供这些外科和麻醉服务。由州发展服务部在阿格纽斯发展中心运营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可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通过与另一家急症护理医院签订合同或协议提供外科和麻醉服务。尽管有本款的规定,由惩教与康复部或退伍军人事务部运营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可在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提供外科和麻醉服务,但在工作日的其他时间或周末或节假日不提供这些服务,前提是该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符合本节的其他要求。
“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包括“乡村综合急症护理医院”。但是,部门不得要求“乡村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提供外科和麻醉服务。“乡村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 该医院符合1982年12月20日题为《医院效率比较同类分组》报告中定义的第六或第八同类组内的指定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2) 该医院符合1982年12月20日题为《医院效率比较同类分组》报告中定义的第五或第七同类组内的指定标准,且急症护理床位不超过76张,并根据1980年联邦人口普查,位于人口为15,000或以下的普查居住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b) “急性精神病医院”是指具有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承担全面行政和专业职责,并设有组织健全的 医疗人员,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者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五部(自第5000节起)或第六部(自第6000节起)中提及的其他患者提供24小时住院护理的医疗机构,包括以下基本服务:医疗、护理、康复、药房和膳食服务。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c)(1) “专业护理机构”是指为主要需要长期专业护理的患者提供专业护理和支持性护理的医疗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c)(2) “专业护理机构”包括第1323.5节中定义的“小型专业护理机构(SHSNF)”。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d) “中级护理机构”是指为需要定期专业护理监督和支持性护理,但不需要持续专业护理的步行或非步行患者提供住院护理的医疗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e) “中级护理机构/发展障碍康复机构”是指一个拥有4至15张床位的机构,为15名或更少的、具有间歇性护理服务需求但经医生和外科医生证明不需要持续专业护理的发展障碍人士提供24小时个人护理、康复、发展和支持性健康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f) “专科医院”指拥有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承担全面行政和专业职责,并拥有健全的医疗或牙科人员,提供牙科或产科住院或门诊护理的医疗机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g) “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指为发育障碍者提供24小时个人护理、康复训练、发展和支持性健康服务的机构,这些发育障碍者的主要需求是发展服务,并有经常性但间歇性的专业护理服务需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h) “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护理型”指拥有4至15张床位容量的机构,为发育障碍者提供24小时个人护理、发展服务和护理监督,这些发育障碍者有间歇性、经常性的专业护理需求,但经医生和外科医生证明无需持续专业护理。该机构应服务于身体脆弱的发育障碍者,或表现出显著发育迟缓且如不治疗可能导致发育障碍的人士。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i)(1) “集中居住健康机构”指一个居住型住所,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床位容量不超过18张,提供住院护理,包括以下基本服务:医疗监督、24小时专业护理和支持性护理、药房服务、膳食服务、社会服务、娱乐服务,以及至少一种第(2)款规定的服务。集中居住健康机构居民的主要需求应是获得经常性、间歇性、长期性或持续性的专业护理。这种护理通常强度低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提供的护理,但高于专业护理机构提供的护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i)(2) 集中居住健康机构应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i)(2)(A) 为精神清醒、身体残疾且可能需要呼吸机支持者提供的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i)(2)(B) 为被诊断患有绝症、危及生命的疾病或两者兼有者提供的服务。绝症指个人预期寿命为六个月或更短,经其主治医生和外科医生书面说明。“危及生命的疾病”指个人患有疾病,可能在五年或更短时间内导致生命终结,经其主治医生和外科医生书面说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i)(2)(C) 为灾难性重度残疾者提供的服务。灾难性重度残疾者指残疾源于创伤或非退行性神经系统疾病,且已确定积极康复将有益并正在接受此类服务的人士。集中居住健康机构为灾难性残疾者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言语治疗、物理治疗和职业治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i)(3) 集中居住健康机构的执照应明确规定该机构获准为第(2)款所述的哪类人群提供服务。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i)(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i)(4)(A) 由市县运营的、为根据本节提供服务之目的的机构,可拥有59张床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i)(4)(A)(B) 非由市县运营的集中居住健康机构,为绝症患者、被诊断患有危及生命疾病者或两者兼有者提供服务,且位于人口50万或以上的县,或根据《政府法典》第28020节属于第16类县的,为服务绝症患者,床位不得超过25张。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i)(5) 集中居住健康机构应营造非机构化、居家般的环境。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j)(1) “惩教治疗中心”指由惩教与康复部、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或县、市、或市县执法机构运营的卫生设施,经部门认定,为无需普通急症护理基本服务水平的囚犯群体提供住院医疗服务。本定义不适用于执法机构中因改善医疗服务可及性、安全和保护原因而单独收容可能接受门诊服务的囚犯或被监护人的区域。惩教治疗中心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基本服务:内外科医生、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护理、药房和膳食。惩教治疗中心可提供以下服务:实验室、放射科、围产期以及部门批准的任何其他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j)(2) 可提供麻醉下的门诊手术护理,但惩教治疗中心须符合根据第1204条获得许可的外科诊所的相同要求,但不包括患者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j)(3) 惩教治疗中心应与普通急症护理医院保持书面服务协议,以满足惩教治疗中心无法满足的囚犯身体健康需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j)(4) 惩教治疗中心应24小时提供内外科医生服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j)(5) 立法机关无意让惩教治疗中心取代加州医疗机构、加州男子殖民地和加州男子监狱的普通急症护理医院。本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惩教与康复部在这些地点获得惩教治疗中心执照。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k) “护理机构”指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卫生设施,经认证可作为护理提供者参与联邦医疗保险计划(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的专业护理机构,或作为联邦医疗补助计划(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的护理机构,或两者兼是。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l) 定义第 (j) 款所述惩教治疗中心的法规,由县、市、或市县、惩教与康复部,或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运营的,不得在1996年1月1日之前生效,或即使生效,在该日期之前也应无效,在此之前,这些惩教设施免于任何许可要求。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m) “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持续护理 (ICF/DD-CN)”指一个具有家庭式环境的设施,床位容量为四至八张(含),为持续需要专业护理并经内外科医生证明需要持续专业护理的发育障碍者提供24小时个人护理、发展服务和护理监督。该设施应服务于患有发育障碍或表现出显著发育迟缓(如不治疗可能导致发育障碍)的医疗脆弱人群。ICF/DD-CN 设施应在根据第1275.3条通过许可法规后,根据本章接受许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20条或第14495.10条向发育障碍者提供持续专业护理服务的设施,应在法规生效后90天内根据本款申请许可,并且可以在其许可申请获得批准或被拒绝之前,继续根据这些条款运营。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n) “临终关怀机构”指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卫生设施,床位容量不超过24张,提供临终关怀服务。临终关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第1339.40条 (d) 款所定义的常规护理、持续护理、住院暂托护理和住院临终关怀,并由根据第1751条获得许可并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18部分认证为临终关怀机构的服务提供者运营。

Section § 12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规则,明确医疗机构中不同类型的床位分类,例如普通急性护理、专业护理和精神科护理床位。其中还包括儿科日间医疗和惩教治疗中心等特定机构的床位类型。1978年某个日期之前最初被归类为中级护理的床位将被重新分类,但这项变更不需要根据其他法律获得特殊批准或证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 部门应制定法规,界定医疗机构的所有以下床位分类: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1) 普通急性护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2) 专业护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3) 中级护理—发育障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4) 中级护理—其他。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5) 急性精神科。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6) 专门护理,仅限于专科医院。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7) 化学依赖康复。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8) 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康复。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9) 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护理。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10) 集体生活医疗机构。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11) 儿科日间医疗和暂托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760.2节。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12) 惩教治疗中心。对于在地方拘留设施中由县精神卫生机构提供精神科和心理服务的惩教治疗中心,州立医院部应制定法规,明确急性期和非急性期24小时护理的级别。惩教治疗中心内经许可的住院床位应仅用于提供医疗服务。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a)(13) 临终关怀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b) 除第1253.1节另有规定外,在1978年9月27日被归类为中级护理床位的床位,应由部门重新归类为中级护理—其他。此项重新归类不构成第127170节所指的“项目”,且不受第107部第2分部第1章(自第127125节起)项下任何需求证明书要求的约束,并且部门在生效日期之前管理中级护理的法规应继续适用于中级护理—其他分类,除非并直至部门对其进行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125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原本适用于小型乡村医院的某些法规,现在将适用于乡村综合急症护理医院,这种医院在加州法律的特定部分有明确定义。这些法规中提到的“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应理解为指代负责卫生的“部门”。此外,卫生部门有权制定新规定来落实这项法律。

《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5部第1章第9条(从第70901节开始),为执行1988年法规第67章第2节的要求而通过,应适用于第1250节所定义的乡村综合急症护理医院。这些条款中凡提及“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之处,均应指代“部门”。这些条款中凡提及“小型乡村医院”之处,均应指代“乡村综合急症护理医院”。部门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或管理此项行动。

Section § 12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精神健康机构”的资格,明确指出此类机构为患有精神健康和严重物质使用障碍的人提供24小时住院护理。这些机构必须提供精神病学和临床心理学等基本服务,并且只能收治其身体健康需求可在附属医院或门诊环境中得到管理的个人。该法律强调在可能的情况下,将患者转至限制性较低的护理。

该法律还允许这些机构提供结构化门诊服务,无需特别许可证,从而强调了限制性较低的护理选择。此外,它规定了这些机构参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计划的条件,例如必须获得许可并符合特定的监管要求。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2(a)(1) 根据第1250条的定义,“医疗机构”包括“精神健康机构”,其定义为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的医疗机构,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严重物质使用障碍(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008条(o)款)、并存的精神健康和严重物质使用障碍,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部(自第5000条起)或第6部(自第6000条起)所述的其他人员提供24小时住院护理。此类护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服务:精神病学、临床心理学、精神科护理、社会工作、康复、药物管理、餐饮服务以及经医学认定必要且适当的物质使用障碍服务。精神健康机构仅应收治其身体健康需求可在附属医院或门诊环境中得到满足的人员,并且仅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部第1部分(自第5000条起)的规定,非自愿收治患有单独严重物质使用障碍的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2(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精神健康机构应在24小时急性住院环境中,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严重物质使用障碍或并存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人员提供独特的服务。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要求对入院和出院标准以及住院时长进行定期利用审查,以确保这些患者在适当时候转入限制性较低的护理级别。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2(b)(1)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向精神健康机构颁发特别许可证,使其能够为入院患者提供结构化门诊服务(通常称为SOPS),包括上午、下午或全天有组织的计划,不超过10小时,用于急性日间护理。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精神健康机构申请特别许可证以提供这些替代护理级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2(b)(2) 立法机关认识到,通过获得结构化门诊服务,作为24小时住院护理的替代方案,某些患者将获得有效干预和限制性较低的护理级别。立法机关进一步认识到,对于某些患者而言,限制性较低的护理级别可以消除住院护理的需要,通过提供有效的后续护理服务实现更早的出院,或减少或预防后续再次入院的需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2(c) 任何法规中提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的,均应被视为并解释为也指本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2(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在符合联邦法律的范围内,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精神健康机构应有资格参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VIII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下的医疗保险计划,以及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下的医疗补助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2(d)(1) 该机构是经许可的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2(d)(2) 该机构符合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执行的所有相关法规和规章,包括《加州法规》第22篇第5部第9章(自第77001条起)所载的规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2(d)(3) 该机构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61条(e)款和(f)款(42 U.S.C. Sec. 1395x(e) and (f))所载的定义和要求,包括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61条(e)(7)(B)款(42 U.S.C. Sec. 1395x(e)(7)(B))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该程序要求负责医院许可的州机构已确保该机构符合许可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2(d)(4) 该机构符合根据《联邦法规》第42篇第482部分规定的医院参与条件。

Section § 1250.03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乡村医院提供综合急症护理但没有外科和麻醉服务,它必须有书面协议,将病人转诊到提供这些服务的医院。

Section § 1250.3

Explanation

本节将“化学依赖康复医院”定义为为酒精或药物成瘾者提供24小时住院护理的机构。这些机构需要一名持有执照的医生作为医疗主任。它们提供药物治疗、解毒、咨询等服务,但不处理紧急或严重病例。该法律旨在扩大治疗的可及性,同时确保护理质量和成本效益。不属于综合医院的机构必须与综合医院签订急诊服务协议。这些机构的床位必须严格用于成瘾治疗。医院可以在其内部结构中提供成瘾康复服务,但需满足特定要求。保密性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患有物质使用障碍的患者。康复服务可以在独立设施或与医院相关的设施中提供。最后,部门可以在没有正式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实施或调整这些规则。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a)(1) “化学依赖康复医院”是指为对酒精或其他药物,或对酒精和药物均有依赖的人员提供24小时住院化学依赖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每个机构应设有一名医疗主任,该主任须为在本州执业的内外科医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a)(2) “化学依赖康复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服务:成瘾治疗药物、医疗监督下的自愿住院解毒、患者咨询、团体治疗、身体调理、家庭治疗、门诊服务和营养服务,但不包括急诊服务或因治疗严重、可能危及生命的酒精中毒和戒断综合征而进行的医疗住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b)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与不当使用酒精或其他药物,或酒精和药物均不当使用相关的问题普遍存在,并对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普遍福祉产生不利影响。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扩大化学依赖康复服务的可及性,并支持接受这些服务的人员,同时确保医疗机构中所有患者的安全和护理质量。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化学依赖康复医院将提供创新的药物住院治疗,以及针对对酒精或药物,或对酒精和药物均有依赖的人员的项目。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当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时,化学依赖康复医院可以实现显著的成本降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b)(1) 由部门制定的建筑要求鼓励灵活开放的建造方法,显著降低基本建设成本并允许使用非独立式设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b)(2) 项目旨在提供全面的住院治疗,同时允许在合格人员使用方面有很大的灵活性,以满足该机构患者的特定需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c) 独立许可的化学依赖康复医院,如果不是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一部分,应与一家或多家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签订协议,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以及药房、实验室和部门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d) 独立许可的化学依赖康复医院中的所有床位应指定用于化学依赖康复服务。化学依赖康复床位应专门用于酒精或其他药物依赖治疗,或酒精和药物依赖治疗。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e)(1) 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和急性精神病医院可以提供化学依赖康复服务作为补充服务,可在同一建筑物内提供,或在院区内的独立建筑物中提供,该建筑物须符合加州建筑规范最新版本OSHPD 6要求中描述的独立化学依赖康复医院的结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e)(2) 化学依赖康复服务可以在没有独立部分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急性精神病医院中提供,或在医院独立部分之外,在许可用于化学依赖康复以外服务的床位中提供。提供非独立部分化学依赖康复服务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急性精神病医院应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e)(2)(A) 要求所有治疗接受化学依赖康复服务患者的工作人员,根据其在患者护理中的职责,具备化学依赖康复和在患者所在病房提供其他护理的适当能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e)(2)(B) 达到患者所在病房的护士与患者的配备比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e)(3) 化学依赖康复服务应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5部第11章(第79001节起)中关于化学依赖康复医院的基本服务要求,以及如果设施经部门批准提供可选服务,则应符合可选服务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3(e)(4) 根据本款提供的化学依赖康复服务不需要单独的许可证。

Section § 12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州立监狱和青少年管教机构中疾病控制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规定,持证医疗主任必须监督这些机构的医疗服务,并采取行动识别和控制囚犯中传染病的传播。

医疗主任可以调查报告或疑似的疾病病例,并有权在必要时检查、隔离和单独监禁囚犯。如果有合理怀疑囚犯接触过疾病,可以命令他们接受检测或治疗。

如果囚犯拒绝检测或治疗,他们可以被强制检测和治疗,并可能面临纪律处分。然而,本法律不适用于艾滋病毒或艾滋病,这些疾病受不同的刑法典管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4(a)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4(a)(1)  “部门”指惩教部或青少年管理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4(a)(2)  “传染性、接触性或感染性疾病”指任何能够通过接触或非接触方式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疾病,并由州卫生服务部根据第120130节以及《加州法规》第17篇第2500节及后续条款确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4(a)(3)  “囚犯或被监护人”指在惩教部或青少年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被监禁的任何人,但假释人员除外。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4(a)(4)  “机构”指惩教部或青少年管理局管辖下的任何州立监狱、营地、中心、办公室或其他设施。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4(a)(5)  “医疗主任”、“医疗服务主管”或“首席医疗官”指由部门指定担任该职务的医务官、代理医务官、医疗主任或医生,负责指导机构内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和支持医疗服务的医疗治疗计划和医疗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4(b)  惩教部和青少年管理局的每个医疗保健设施应设一名医疗主任,负责该设施的医疗保健服务,该主任应为在加州执业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并由各部门主管任命。医疗主任应指导该设施内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和支持医疗服务的医疗治疗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4(c)  医疗主任、医疗服务主管、首席医疗官或由部门指定担任该职务的医生,应利用一切可用手段查明并立即调查所有报告或疑似的任何传染性、接触性或感染性疾病病例,并查明感染源以防止疾病传播。在进行这些调查时,医疗主任、医疗服务主管、首席医疗官或由部门指定担任该职务的医生,特此被赋予对所有已知或有合理怀疑感染传染性、接触性或感染性疾病的囚犯或被监护人进行检查、检验以及隔离或单独监禁的全部权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4(d)  医疗主任、医疗服务主管、首席医疗官或由部门指定担任该职务的医生,应命令囚犯或被监护人接受检查或检测,或可命令囚犯或被监护人接受治疗,如果医疗主任、医疗服务主管、首席医疗官或由部门指定担任该职务的医生有合理怀疑该囚犯或被监护人患有、曾患有或曾接触过传染性、接触性或感染性疾病,并且医疗主任、医疗服务主管、首席医疗官或由部门指定担任该职务的医生有合理理由相信这对于保护工作人员和囚犯或被监护人是必要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4(e)  尽管有《刑法典》第2600节或第2601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拒绝接受任何传染性、接触性或感染性疾病的检查、检测或治疗的囚犯或被监护人,或拒绝接受任何传染性、接触性或感染性疾病治疗的囚犯或被监护人,或在接到通知后违反、拒绝或忽视遵守部门就传染病控制所规定的任何规则、命令、指导方针或规定的囚犯或被监护人,应被强制检测并可被强制治疗。该囚犯或被监护人应根据《加州法规》第15篇的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4(f)  本节不适用于艾滋病毒或艾滋病。涉及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检测、治疗、咨询、预防、教育或其他程序应按照《刑法典》第3部分第8篇(自第7500节起)的规定进行。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4(g)  本节不适用于结核病。结核病应按照《刑法典》第8.7篇(自第7570条起)的规定处理。

Section § 12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必须维护一个有组织的医疗记录系统,为每位患者的记录使用唯一的标识符。医院不要求以电子形式存储记录或将所有记录存储在一个地方,但必须能够在其场所内找到患者记录的所有部分。

医院还必须制定政策,确保在主治医生、授权人员或合法授权个人提出请求时,能够及时获取相关的医疗记录,同时要考虑记录的存放地点、医院的运营时间以及患者的福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05(a)  根据本章许可的所有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应维护一个医疗记录系统,该系统基于当前医疗记录检索和存储标准,为每位患者的医疗记录使用唯一标识符进行组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05(b)  本节不要求电子记录,也不要求患者记录的所有部分存储在单一位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05(c)  此外,所有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应具备识别在综合急性护理医院许可下维护的患者医疗记录所有部分位置的能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05(d)  所有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包括根据第1250.8节持有综合综合急性护理执照的医院,应制定并实施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患者医疗记录的相关部分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以响应主治医师、其他经授权的医疗专业人员、部门的授权代表或任何其他依法有权提出此类请求的人的请求,同时考虑到记录的实际位置以及存放这些记录的设施的运营时间,以及患者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1250.5

Explanation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特指咨询卫生委员会。

Section § 125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和急性精神病医院必须制定政策,说明如何重新包装和贴标签散装清洁剂、溶剂、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物质。除非这些操作发生在进行无菌配制的地方,否则医院不需要让药剂师参与这些过程。

Section § 12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章中对公司有任何规定或提及,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LLC)。

Section § 12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对符合联邦计划中“关键医疗服务医院”资格的医院,豁免某些州级法规,前提是这样做不会损害患者护理质量。此豁免旨在与联邦规定保持一致,并被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此外,这些豁免不被视为州法律下的正式法规。尽管有这些豁免,关键医疗服务医院在州法律下仍被认定为普通急症护理医院。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7(a)(1)  对于被部门指定为关键医疗服务医院,并经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根据联邦医疗保险农村医院弹性计划认证的每家医院,如果部门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并且部门确定豁免不会对患者护理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则部门可以制定标准,以豁免《加州法规典籍》第22篇第5部(从第70001条开始)中与联邦计划中指定的联邦要求相冲突的任何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7(a)(2)  根据本款制定的标准不应被视为《政府法典》第11342条所指的法规,并且不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从第11340条开始)作为法规予以采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7(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关键医疗服务医院不是普通急症护理医院。每一家被部门指定为关键医疗服务医院并经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认证的医院,即使部门根据本节豁免了原本适用于普通急症护理医院的监管要求,也应被视为普通急症护理医院,如第1250条 (a) 款所定义。

Section § 12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综合急性护理医院获得涵盖多个实体设施的单一合并执照的标准。要符合资格,医院必须拥有单一的管理机构、行政部门和医务人员团队,并且设施之间通常必须在15英里以内,除非适用特定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位于农村地区的设施、仅提供门诊服务的设施,以及某些隶属于大学的非营利性儿童医院。法律还规定,某些服务和资产在未满足特定要求(例如获得需求证明或提供成本估算)的情况下,不得在设施之间转移。此外,本法规还涉及报告义务、Medi-Cal资格,以及与奥克兰儿童医院及其他设施相关的具体规定。床位和服务的转移必须符合监管标准,并且每个设施尽管持有合并执照,仍将保留特定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a) 尽管有第127170节(a)款的规定,部门在符合(b)款所有标准以及其他适用执照要求的综合急性护理医院提出申请后,应向拥有在不同场所维护和运营的多个实体设施,或在同一场所拥有单一医疗机构的多个执照的综合急性护理医院颁发单一合并执照。如果独立的实体设施是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则不应颁发单一合并执照,无论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位置是否与综合急性护理医院毗邻,除非该医院免于遵守第1254节(b)款的要求,或该设施是获准提供急性护理的实体结构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 单一合并执照的颁发应基于以下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1) 被许可人维护和运营的所有设施均有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2) 被许可人维护和运营的所有设施均有一个单一的行政管理部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3) 被许可人维护和运营的所有设施均有一个单一的医务人员团队,并有一套单一的章程、规章和条例,规定了单一的委员会结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4)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被许可人维护和运营的、将由单一合并执照涵盖的实体设施,其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5英里。如果申请人向部门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能够遵守所有执照要求并提供优质护理以及充分的行政和专业监督,则主任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向运营两个或更多相距超过15英里的实体设施的综合急性护理医院颁发单一合并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4)(A) 一个或多个实体设施位于农村地区,该农村地区由主任的法规界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4)(B) 一个或多个实体设施仅提供门诊服务,该门诊服务由部门界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4)(C) 如果《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05.986节得到实施,且申请人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4)(C)(i) 申请人是非营利公司。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4)(C)(ii) 申请人是《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0727节中列出的儿童医院。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4)(C)(iii) 申请人隶属于一所主要大学医学院并毗邻该医学院。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4)(C)(iv) 申请人运营一个区域性三级护理机构。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4)(C)(v) 其中一个实体设施位于具有合并的市县政府结构的县。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4)(C)(vi) 其中一个实体设施位于人口在1,000,000到2,000,000之间的县。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b)(4)(C)(vii) 申请人位于人口在50,000到100,000之间的城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c) 在颁发单一合并执照时,州部门应指明被许可人提供的每项补充服务的位置以及床位的数量和类别。单一合并执照应每年续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d) 在第107部第2部分第1章(始于第127125节)要求的范围内,已获得单一合并执照的综合急性护理医院: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d)(1) 未经事先获得需求证明,不得将第1255节所述的特殊服务从一个设施转移到另一个设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d)(2) 未经事先获得需求证明,不得将本章主任法规中定义的补充服务全部或部分从一个设施转移到另一个设施,除非被许可人在搬迁前30天通知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适用的卫生系统机构和州部门其搬迁补充服务的意图,并在此通知中附上一份由具有经验或培训资格的人员认证的成本估算,该估算表明转移成本不会超过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根据第127170节设定的资本支出门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d)(3) 未经事先取得需求证明书,不得将床位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除非在搬迁前30天,被许可人通知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适用的卫生系统机构和州部门其迁移医疗机构床位的意图,并在此通知中包含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d)(3)(A) 一份由具备经验或培训资格的人员认证的成本估算,该估算表明搬迁成本不会超过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根据第127170条设立的资本支出门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d)(3)(B) 识别转出机构中医疗机构床位的数量、分类和位置,以及转入机构中拟议的医疗机构床位的数量、分类和位置。
除第107部第2分部第1章(自第127125条起)另有允许,或根据该章在已批准的需求证明书中所授权的情况外,根据本条转移的医疗机构床位应在转入机构中以与在转出机构中分类相同的床位分类(如第1250.1条所定义)使用。
根据本条转移的医疗机构床位,自转移之日起两年内,无论成本如何,未经事先根据第107部第2分部第1章(自第127125条起)取得需求证明书,不得转回转出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e) 根据(d)款进行的转移应满足所有适用的许可要求,并应服从州部门(如果需要)的书面批准。州部门可以制定实施本条所必需的法规。这些法规可以包括要求受单一综合执照约束的医疗机构的每个设施都设有一名现场全职或兼职管理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f) 在本条中,“设施”指受根据本条颁发的单一综合执照约束的医疗机构运营或维护的实体设施。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g) 为Medi-Cal计划下协商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之目的,根据本条颁发单一综合执照的医疗机构的处理应由该医疗机构与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之间协商。根据本条获得单一综合执照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可自行选择以单一营业地址或以一个或多个受单一综合执照约束的设施的单独营业地址加入Medi-Cal计划。无论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是以一个或多个营业地址加入,部门可以要求医院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70条为每个设施提交单独的成本报告。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h) 为州部门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所要求的《医院年度报告》之目的,州部门和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可以要求根据本条获得单一综合执照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每个设施分别报告床位和服务利用数据。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i) 在1985-86年立法机构常会期间对本条进行的、涉及向综合急症护理医院颁发单一综合执照(当单独的实体设施是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时)的修正案不适用于以下设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i)(1) 如本款所述,在1984年8月1日之后、1985年2月14日之前获得需求证明书的设施。该需求证明书应是用于建造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该机构与医院根据(a)款申请单一综合执照的设施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i)(2) 如本款所述,在1985-86年立法机构常会期间对本条进行的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已根据(a)款获得单一综合执照的设施。
如本款所述,已根据(a)款获得单一综合执照的设施,其续期执照的批准应基于与初始综合执照相同的标准。

Section § 1250.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要求。这些机构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在非医院环境中为21岁以下个人提供住院精神病服务,并且必须保持Medi-Cal认证。

机构必须遵守联邦法规,包括利用审查和住院时长评估,并满足特定标准才能参与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计划。它们应提供创伤知情护理,保持来自认可组织的认证,并制定与患者护理和出院计划相关的操作指南。

它们必须每年向州政府收集并报告详细的患者和治疗数据。监管指南包括治疗方案的可用性、入住限制、家庭参与以及患者权利保护。

该部门还必须在2027年6月前向立法机构报告这些机构在治疗精神健康问题方面的有效性,确保数据去识别化以保护患者隐私。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a)(1) “Psychiatric residential treatment facility” means a health facility licensed by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that is operated by a public agency or private nonprofit organization that provides inpatient psychiatric services, as described in Subpart D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41.150) of Title 42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o individuals under 21 years of age, in a nonhospital setting.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a)(2) Psychiatric residential treatment facilities shall obtain and maintain certification to provide Medi-Cal inpatient psychiatric services for individuals under 21 years of ag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 requirements.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a)(3) Psychiatric residential treatment facilities shall comply with applicable utilization control requirements in Part 456 of Title 42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ubpart D for Mental Hospitals. Psychiatric residential treatment facilities shall comply with utilization review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provisions specific to certification and recertification of need for inpatient care at least every 60 days, length of stay, continued stay, and length of stay modification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patients are transitioned back to the community.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a)(4) The department shall set a statewide bed limit based on an analysis to ensure that inpatient psychiatric services for individuals under 21 years of age are available and sufficient in amount, duration, and scope to reasonably achieve the purpose for which services are provided. The statewide bed limit shall comply with state and federal Medicaid requirements. The department shall notify the Legislature when the total number of beds in licensed psychiatric residential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the state reaches 250 beds, 500 beds, and 750 beds.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and to the extent consistent with federal law, a psychiatric residential treatment facility shall be eligible to participate in the Medicare program under Title XVIII of the federal Social Security Act (42 U.S.C. Sec. 1395 et seq.), and the Medicaid program under Title XIX of the federal Social Security Act (42 U.S.C. Sec. 1396 et seq.), if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met: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1) The facility is licensed as a psychiatric residential treatment facility by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to provide inpatient psychiatric services to Medicaid-eligible individuals under 21 years of age.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2) The facility is in compliance with all applicable state and federal Medicaid statutes, regulations, and guidanc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inpatient initial and continued stay authorization criteria, individual plan of care requirements, documentation, and treatment plan review.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3) The facility meets the definition of a psychiatric residential treatment facility pursuant to Section 483.352 of Title 42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4) The facility provides inpatient psychiatric services to Medicaid-eligible individuals under 21 years of ag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and standards developed by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pursuant to the authority in Section 1905(a)(16) and (h) (42 U.S.C. Sec. 1396d(a)(16) and (h)), Section 1902(a)(9)(A) (42 U.S.C. Sec. 1396a(a)(9)(A)), which authorizes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health standards for institutions in which Medicaid beneficiaries may receive services, and Section 1902 (a)(33)(B) (42 U.S.C. Sec. 1396a (a)(33)(B)) of the federal Social Security Act and the Medicaid State Plan.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5) The facility has a provider agreement with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or a mental health plan to provide the inpatient psychiatric services benefit to Medicaid-eligible individuals 21 years of age.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6) The facility obtains a certification for participation in the federal Medicaid program and maintains compli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of participation for psychiatric residential treatment facilities pursuant to Subpart D of Part 441 and Subpart G of Part 483 of Title 42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7) For purposes of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Subpart G of Part 483 of Title 42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facility staff shall have training on engaging in trauma-informed prevention and deescalation interventions with the goal of reducing seclusion and restraint.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8) The facility maintains accreditation from one of the following organizations identified in Section 441.151 of Title 42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8)(A) 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care Organizations.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8)(B) The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Rehabilitation Facilities.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8)(C) 家庭和儿童服务认证委员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8)(D) 任何其他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认可的、具有可比标准的认证机构。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9) 该机构应具备运营指南,其中至少包括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9)(A) 要求所有服务和项目均符合创伤知情护理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9)(B) 住院时间应根据医疗必要性确定,以满足稳定、治疗患者并将其转至限制性较低的环境所需的时间,并应符合患者的个人护理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9)(C) 要求患者连接到连续的护理和服务,以促进康复并逐步转入社区护理,这应体现在机构的运营计划中,同时应明确机构将采用的策略、治疗、服务和支持,以将青少年及其家庭连接到社区服务,并将青少年逐步转入家庭护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9)(D) 实施个人护理计划,该计划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9)(D)(i) 在入院后不迟于72小时内制定并实施。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9)(D)(ii) 旨在尽早实现患者从住院状态出院、转入降级服务,或作为转介而非入住精神病院。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b)(9)(D)(iii) 个人护理计划应基于由治疗团队与患者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出院后将负责照护他们的人协商后制定的诊断评估,并应包括出院计划和康复后资源,例如社区服务,以确保患者出院后与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护理连续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c) 该机构应每年7月1日前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供以下所有数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c)(1) 入院患者总数,包括Medi-Cal受益人数量和受少年法庭管辖的患者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c)(2) 所服务患者的年龄、种族或族裔以及性别,如果可用,还包括患者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或表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c)(3) 每位患者的住院时长,以及受少年法庭管辖的患者和不受少年法庭管辖的患者的平均和中位住院时长。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c)(4) 对于每位患者,其入院前的安置类型(如有),为解决患者危机需求而提供的服务和干预措施(如有),以及既往住院次数(如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c)(5) 员工和合同员工的专业分类。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c)(6) 对于每位患者,其出院后的安置类型。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c)(7) 患者住院期间为促进其回归社区而提供的社区服务类型(如有),包括受少年法庭管辖的患者和不受少年法庭管辖的患者所获得服务的细分。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c)(8) 出院后计划和康复后资源,包括出院时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的类型和强度。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c)(9) 受到约束的患者人数,每位患者受到约束的次数,以及约束的类型和持续时间。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c)(10) 机构关于患者行为规范、行为激励和纪律的政策,以及告知患者其权利的程序。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c)(11) 入院时提供给每位患者的患者权利和机构投诉程序的副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d)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应每年1月1日前向参议院和众议院健康、人类服务和司法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总结根据(c)款提供的信息,其中至少包括: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d)(1) 对于每个机构,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d)(1)(A) 入院患者总数,包括Medi-Cal受益人数量和受少年法庭管辖的患者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d)(1)(B) 所服务患者的年龄、种族或族裔以及性别,如果可用,还包括所服务患者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或表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d)(1)(C) 该机构的平均和中位住院时长。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d)(1)(D) 员工和合同员工的专业分类。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d)(1)(K) 使用身体约束和隔离的指南,除《联邦法规》第42卷第G分部(第483.350节起)的要求外,还提供额外的保护和保障。如果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节或第602节受少年法庭管辖的患者受到约束或隔离,机构应酌情通知患者的律师、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如果患者是《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24.1节(a)和(b)款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则应通知患者的部落;并且,除非父母权利或法定监护权已被终止,否则应通知患者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d)(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1编第3.5章(第11340节起)的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通过计划或县级信函、信息通知、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地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章、本法典第1.5部(第1180节起)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1章(第11000节起)中适用于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规定,直至不迟于2027年12月31日通过法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f) 在2027年6月1日或之前,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与州社会服务部协商,向立法机关报告本州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使用情况。该报告应包括评估指标,评估机构在治疗21岁以下个体心理健康方面的效力,包括对21岁以下个体(无论是否受少年法庭管辖)按年龄、种族或民族、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进行分析,并应按照《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10(g) 根据本节发布或公布的信息不得包含可能导致识别在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接受服务的患者的数据,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个人将公布信息与特定人员关联的信息。部门公布的数据应按照《联邦法规》第45卷第164.514节(a)和(b)款进行去识别化处理。

Section § 1250.11

Explanation

加州公共卫生部负责制定指南,以降低艾滋病毒和乙型肝炎等血液传播疾病在医疗保健环境中传播的风险。这包括减少从医护人员到患者、患者之间以及从患者到医护人员的传播。该部门应考虑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CDC) 的建议、现有规定以及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他们必须咨询医学和护理委员会、医疗保健组织以及代表患者和医疗保健消费者的团体。这项评估要求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完成。

加州公共卫生部应制定必要的书面指南和法规,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血液传播传染病从医护人员到患者、从患者到患者以及从患者到医护人员的传播风险。在此过程中,该部门应考虑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为预防艾滋病毒和乙型肝炎传播而提出的建议。该部门还应考虑其现有法规以及根据1973年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劳工法典》第5部第1部分(自第6300条起))制定的关于感染控制的标准、指南和法规,以预防因血液传播病原体而导致的感染或疾病。在此过程中,该部门应咨询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牙科委员会和注册护士委员会,以及代表医疗保健专业的协会、持牌医疗机构协会、代表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组织以及代表医疗保健消费者的组织。该部门应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完成对指南和法规必要性的审查。

Section § 1251

Explanation

“许可证”本质上是一种允许医疗机构运营,并具有特定数量和类型床位的许可。需要注意的是,该许可证不能转让给其他方。

“许可证”指允许医疗机构运营,并具有经批准的床位数量和分类的基本许可。许可证不得转让。

Section § 12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一家提供酒精康复服务的综合医院将其执照转换为急性精神病医院。如果满足三个条件,该过程不需要需求证书:他们已在1982年9月3日之前通知相关州政府部门;所有普通护理床位都转换为精神病床位;并且医院总床位不超过31张。

获得普通急症护理医院执照并提供酒精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将其执照类别转换为急性精神病医院,并可将其所有普通急症护理床位重新分类为急性精神病床位,而无需首先根据第127170节获得需求证书,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3(a)  该医疗机构在1982年9月3日或之前书面通知州政府部门和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3(b)  该项目将把该机构的所有普通急症护理床位重新分类为急性精神病床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3(c)  拟转换机构的总许可床位容量不超过31张床位。

Section § 12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将综合急性护理医院或位于监狱场地内的任何医疗机构的执照类型变更为惩教治疗中心执照。这种变更无需进行许可检查。这是一种简化流程的方式,旨在使惩教设施内的医院更好地适应其用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申请,该部门应将颁发给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的综合急性护理医院的执照类别变更为惩教治疗中心执照。此执照类别的变更无需进行许可检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申请,该部门应将位于监狱场地内的综合急性护理医院或任何其他持牌医疗机构的执照类别变更为惩教治疗中心执照,无论这些执照所涵盖的建筑物位置如何。此执照类别的变更无需进行许可检查。

Section § 1251.5

Explanation

特别许可证允许医疗机构在其常规服务之外提供某些额外服务。要获得此许可证,州部门必须确认该机构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

“特别许可证”是在执照之外颁发的许可证,授权医疗机构在州部门确定该医疗机构已达到州部门根据第3条(从第1275条开始)制定的护理质量标准时,提供第1255条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特别服务。

Section § 1251.6

Explanation

2018年的坎普大火导致羽毛河医院和天堂镇被毁,严重影响了医疗保健的可及性。这项法律允许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健康中心在前医院旧址设立临时紧急稳定服务,以便在城镇重建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护理。该地点必须符合特定的运营和人员配备标准,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运行,并遵守现有的卫生法规,包括向附近医院转运超出其能力范围的病患的协议。

医院必须申请特殊许可证才能提供这些服务,该许可证最初有效期为两年,最多可续期六年。在续期之前,他们还必须进行社区需求评估,并每年报告服务和成果。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持续护理,并评估在天堂镇建设新永久医院的可行性。除非延长或修订,本节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a)(1) 2018年的坎普大火导致比尤特县东部的大部分城镇被毁,包括天堂镇、马加利亚镇和康科镇,以及由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健康中心运营的天堂镇羽毛河医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a)(2) 羽毛河医院是天堂镇迄今为止最大的雇主,也是该县东北部唯一的急症护理医院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包括天堂镇、斯特灵市、洛夫洛克、德萨布拉和马加利亚等社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a)(3) 居住在羽毛河医院附近的社区主要由联邦医疗保险计划或医疗补助计划覆盖的个人组成,其中许多人交通不便。自坎普大火以来,医疗保健和医疗资源的获取问题已大大加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a)(4) 随着社区开始重建,有必要提供一些医疗保健服务,以应对工作场所和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伤害。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a)(5) 由于天堂镇的破坏如此彻底,这造成了一种独特的情况,即目前尚不清楚社区何时以及需要多长时间才能重建,这使得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健康中心难以确定此时重建医院是否合理。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a)(6) 因此,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目的是允许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健康中心在前羽毛河医院旧址提供有限期限的紧急稳定服务,以确保天堂镇社区在开始重建过程中能够获得紧急稳定服务。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天堂镇社区能够获得最高质量的紧急稳定服务,因此,立法机关鼓励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健康中心在该地点配备获得急诊医学委员会认证的医生,但理解到由于灾难和许多居民的搬迁,这可能无法实现。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这是一种临时方法,旨在提供一段时间来评估天堂镇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恢复,并使新建医院变得可行。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a)(7) 立法机关无意建立独立急诊科的模式,该模式目前并仍受州法律禁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 部门应根据第1251.5节的定义,颁发一份特殊许可证,允许根据第1250节 (a) 款定义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在不位于申请医院内部也不与申请医院相邻的地点提供紧急稳定服务,包括在获得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主任根据第1798.101节授权的情况下,作为紧急医疗服务接收点。前提是该医院向部门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医院已与根据本节提供紧急稳定服务地点最近的医院以及为确保需要超出最近医院能力范围服务的患者安全有效转运所需的任何其他医院签订了书面转运协议,并且申请医院已根据 (c) 款提交并获得申请批准,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1) 该地点位于比尤特县的天堂镇内,并服务于羽毛河医院先前服务的同一区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2) 该地点符合适用于急诊科的监管要求,具体描述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70413节的 (a)、(b)、(d)、(e)、(f)、(g)、(h)、(i)、(k)、(l) 和 (n) 款以及 (m) 款的 (6) 项,第70415节的 (a) 款,以及第70417、70419、70651、70655、70657和70841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3) 该地点符合根据第1276.4节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基本急诊科的护士与患者配备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4) 该地点遵守医院现有的集体谈判协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5) 该地点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开放。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6) 该地点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5部第1章第3条(自第70201节起)的规定,现场提供医疗、药房、护理、临床实验室和放射服务。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7) 该场所向患者提供营养服务。该场所可通过直接提供这些服务或与外部实体签订合同来遵守本款规定。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8) 该场所遵守联邦《紧急医疗救治和主动分娩法案》(《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dd节)以及本法典第1317节的规定。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9) 该场所已告知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该机构无法治疗的医疗状况和损伤类型,以及患者需要直接转运至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诊科的情况。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10) 尽管有《加州法规》第22篇第70651节(i)款的规定,外部标识的措辞应为“紧急稳定服务,医生值班”。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11) 该场所应在登记后24小时内稳定患者以便转运或出院。该场所应向部门报告任何未能在24小时内稳定患者以进行转运或出院的情况。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12) 登记时,该场所应向患者提供书面通知,告知患者应咨询其医疗保险承运人,了解哪些服务可能被覆盖以及患者可能需要承担的共同支付和费用。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13) 该场所应公布信息,识别出按预计驾驶时间从近到远排名的三家最近的医院。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14) 该场所应在任何公共入口处或附近张贴标识,说明需要手术、创伤护理或住院床位的患者将被转运至最近的医院。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15) 该场所符合物理设施要求,并已获得全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批准,以适应该场所提供的环境和服务。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b)(16) 申请医院已提交并获得符合(c)款要求的申请批准。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1) 申请应根据第1265节提交,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1)(A) 一份运营计划,至少应涉及该场所的患者护理、感染控制、废物处理和布草服务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1)(B) 该场所将实施的针对无法由该机构提供服务的患者的紧急转运政策和程序。该政策和程序应符合执业标准,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1)(B)(i) 患者将如何被转运至最近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诊科。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1)(B)(ii) 转运至最近的设有急诊科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时间范围。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1)(B)(iii) 该场所将如何确保转运期间的患者安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1)(C) 与最近的设有急诊科的医院签订的书面转运协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1)(D) 一份社区外展和教育计划,以确保社区知晓该机构能够提供的服务类型。该计划应包括说明该机构能够提供的护理,并指明患者应直接转运至最近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诊科的损伤或状况类型。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1)(E) 一份该场所与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开发并实施的分诊算法,用于确定适合转运至该场所的患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2) 特殊许可证申请费为一万五千美元($15,00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3) 尽管有第1267节的规定,根据本节颁发的特殊许可证应自颁发之日起两年后到期,并可每两年续期一次,总期限自首次颁发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4) 在特殊许可证首次续期前,根据本节获得特殊许可证的医院应进行社区需求评估,并应在续期日期前至少90个日历日提交给部门。在特殊许可证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续期前,医院应已向全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提交新建医院的建设计划以供审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c)(5) 部门可以拒绝批准或续签特殊许可证的请求,如果该地点不符合本章根据第1269条的规定。部门可以根据第5条(自第1294条起)暂停或吊销特殊许可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d) 根据本条获得特殊许可证的医院应当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d)(1) 为根据第1250.8条通过的法规所要求的《医院年度报告》之目的,由根据本条获得单一合并许可证的每个机构分别报告床位和服务利用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d)(2) 第1279.1条中规定的关于不良事件的医院报告要求,以及《加州法规》第22篇第70737条中规定的报告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d)(3) 每年3月1日前,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说明前一公历年度的服务类型、服务患者数量以及任何不良患者结果。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不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采取监管行动,通过《所有机构函》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f) 本条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25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医疗机构中的“特殊服务”。它指的是提供特定患者护理并符合州质量标准的特定部门或单位。但是,此定义不包括养老机构中仅为满足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要求而提供的某些服务,除非这些服务是为门诊患者提供的。

此外,本节声明,它不限制州政府检查或确保养老机构符合治疗要求的权力,这些要求在其他法规中有详细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2(a) “特殊服务”指医疗机构中一个职能部门、科室或单位,其组织、人员配备和设备旨在提供特定类型的患者护理,且已由州部门法规确定,并且州部门已为其制定了特殊的护理质量标准。“特殊服务”不包括养老机构(定义见第1250条 (k) 款)中一个职能部门、科室或单位,其组织、人员配备和设备旨在向该机构的住户提供住院物理治疗服务、职业治疗服务或言语病理学和听力学服务,如果这些服务仅为满足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认证要求而提供。“特殊服务”包括由养老机构(定义见第1250条 (k) 款)向门诊患者提供的物理治疗服务、职业治疗服务或言语病理学和听力学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2(b) 本条不限制部门在调查或检查期间评估养老机构和专业护理机构遵守《加州法规汇编》第22篇中规定的治疗要求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422条进行的检查,也不限制部门执行治疗要求的能力。

Section § 1253

Explanation

在加州,未经事先获得执照,您不能经营医疗机构。自1974年7月1日起,即使您想提供特殊服务,也需要获得州部门的批准。如果在本法律生效前您已提供这些服务,您可以继续提供,直到州政府检查服务质量并决定如何处理。有一个例外:如果法院指定某人临时管理长期护理机构,则此规定不适用于他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a)  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州政治分区或州内其他政府机构,未经首先获得本章规定的执照,不得在本州运营、设立、管理、经营或维持医疗机构;自1974年7月1日起,未经州部门批准,亦不得提供特殊服务。然而,在本条生效之日已提供任何特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获得州部门的批准以继续提供这些服务,直至州部门评估这些服务的质量并采取允许的行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b)  本条不适用于法院根据第8条(从第1325节开始)指定临时运营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接管人。

Section § 12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已经在为发育障碍者提供护理的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专门的床位为发育障碍者提供中级护理,而无需额外的批准。首先,这些机构必须在1977年7月18日或之前经过州卫生部的调查和认证,并且床位必须符合联邦标准。其次,这些床位中至少95%必须专门用于发育障碍居民,如果床位被非发育障碍居民占用,则被视为已转换为其他用途。第三,机构的所有权不得发生需要颁发新执照的变更,除非是合伙人数量减少或管理结构重组等轻微变动。

获得豁免的机构仍需遵守州部门关于中级护理级别的法规,即使其执照可能显示为其他护理级别。此外,机构必须在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其不再符合豁免条件的行动之前至少30天通知州部门。

如果机构所有权发生不符合持续豁免标准的变更,重新申请执照者必须选择是将床位重新分类为中级护理-发育障碍类别,还是保持现有分类。这种床位重新分类不被视为新项目,因此不需要额外的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1(a)  在本节生效之日为发育障碍者提供护理的任何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可利用为此目的指定的床位为发育障碍者提供中级护理,而无需根据第1250.1条 (c) 款获得需求证明、执照类别变更或床位分类变更,前提是该机构符合并持续符合以下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1(a)(1)  该机构已于1977年7月18日或之前,由州卫生部根据《联邦法规》第42篇第449.13节,为联邦ICF/MR计划下的认证接受调查,并且指定用于为发育障碍者提供中级护理的床位已由州部门在该日期之前或之后认证,以符合《联邦法规》第42篇第449.13节中规定的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1(a)(2)  如此认证用于为发育障碍者提供中级护理的床位中,不少于95%专门用于为具有发育障碍的居民提供护理,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512条 (a) 款所定义。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持续的床位占用,但经认证用于为发育障碍者提供中级护理的床位,如果被非发育障碍居民占用,则应被视为已转换为其他用途。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1(a)(3)  自实施本节的法规生效之日起,该机构未发生需要颁发新执照的所有权变更,除非是由于持牌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减少而发生的变更,或被许可人管理结构的重组,其中相对所有权权益没有变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1(b)  根据 (a) 款获得豁免的任何机构,就指定用于为发育障碍者提供中级护理的床位而言,应遵守州部门适用于该护理级别的法规,而非床位获得执照的护理级别。州部门应在根据 (a) 款获得豁免的任何机构的执照上注明,被许可人已被州部门认定符合 (a) 款的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1(c)  根据本节获得豁免的任何机构的被许可人,应在采取将导致该机构不再符合 (a) 款 (2) 项或 (3) 项中规定的标准的行动之前,不少于30天通知州部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1(d)  机构所有权变更时,或所有权权益变更不符合 (a) 款 (3) 项中规定的持续豁免标准时,重新申请执照者应按以下方式选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1(d)(1)  将根据本节获得豁免的所有熟练护理床位重新分类为中级护理-发育障碍分类,或对已获得豁免的熟练护理床位继续保持熟练护理分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1(d)(2)  将根据本节获得豁免的中级护理床位重新分类为中级护理-发育障碍分类,或将已获得豁免的中级护理床位重新分类为中级护理-其他分类。
根据本款进行的床位重新分类不构成第127170条所指的“项目”,且不受第107部第2部分第1章(始于第127125条)中任何需求证明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1253.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围绕医疗机构运营法规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申请人”和“申请”的含义,以及在机构中何为“受益所有权权益”,这包括拥有5%或以上的股权,或持有如抵押贷款等重要的财务关联。“所有权变更”一词涵盖了多种情况,例如合并或财产权的转让,但不包括股票或成员权益的转让,这些不计为变更。“执照”是指运营机构的官方许可,不可转让给他人。

“管理”包括拥有运营控制权和做出关键决策,而“管理雇员”是指监督日常运营的个人。“管理公司”负责运营,但不是持牌人。本节还描述了“所有权权益”的范围,定义了直接和间接所有权,并解释了拥有或租赁机构等运营活动。最后,它明确指出“母公司”是拥有持牌组织控股权益的最高法律实体。

适用于第1253.3条的定义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a) “申请人”指根据第19条定义的任何人,其已根据第1265条提交了运营第(k)款所定义医疗机构的执照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b) “申请”指申请人根据第1265条向部门提交的、用于运营医疗机构执照的材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c) “受益所有权权益”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c)(1) 根据第19条定义的个人,在任何持牌医疗机构中拥有所有权权益,包括直接和间接所有权权益的组合,总计达到5%或以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c)(2) 在任何由医疗机构持牌人或执照申请人担保的抵押、信托契约、票据或其他债务中拥有5%或以上的所有权权益,如果该权益至少等于申请人或持牌医疗机构财产或资产价值的5%。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c)(3) 是以公司形式组建的持牌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执照申请人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c)(4) 是以合伙形式组建的持牌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执照申请人的合伙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c)(5) 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的持牌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执照申请人的成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d) “连锁”指由本节定义的相同个人、公司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两个或更多执照的集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e) “所有权变更”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e)(1) 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移除、增加或替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e)(2) 对于公司,申请人或持牌人的公司并入另一家公司,或持牌人的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导致成立一家新公司;但是,公司股票的转让、另一家公司并入申请人或持牌人的公司,或经批准的公司合法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不构成所有权变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e)(3)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或持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入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持牌人的两家或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导致成立一家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转让、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入申请人或持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经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合法转换为公司,不构成所有权变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e)(4) 将持牌医疗机构或持牌医疗机构的持牌人的所有权和财产出售、转让、转移或处置给非持牌人的另一个人或实体,且由于该出售、转让、转移或处置,持牌人失去了占有和使用经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运营场所所包含的物理结构、建筑物或不动产的权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e)(5) 将医疗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和资产租赁给非持牌人的个人或实体,且该租赁是新租赁,或是持牌人占有或使用经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运营场所所包含的物理结构、建筑物或不动产权利的转让、分租或转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f) “执照”指运营具有核定床位数量和分类的医疗机构的基本许可。执照不可转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g) “管理”指对机构承担运营控制权,为机构做出财务决策,指导或控制机构内的患者护理和质量方面,或参与直接护理人员的招聘、解雇、监督和指导,当这些行动由受雇、留用或授权代表持牌人行事的管理公司完成时。管理不包括多机构组织之间进行的融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h) “管理雇员”指任何总经理、业务经理、行政人员、董事或其他对持牌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营行使运营或管理控制权,或直接或间接进行日常运营的个人。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2(i) “管理公司”指直接或间接进行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日常运营或行使管理控制权,但并非持牌人的实体。

Section § 125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任何想要购买或管理熟练护理机构的个人或实体,都必须在实际操作前,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执照。申请必须至少提前120天提交,并需提供详细信息,包括所有权结构、财务能力以及过往的合规记录。如果机构面临紧急情况,比如被接管或居民安全受到威胁,可以申请加快审查。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导致罚款和处罚。部门有权根据虚假信息或过往的监管问题拒绝或吊销申请。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进行申诉。此规定适用于自2023年7月1日起的所有变更,但不包括作为急性护理医院一部分的机构,除非它们正在被分离。法律还讨论了调整申请费用以反映实际处理成本的问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a) 任何个人,如第19条所定义,以及执照申请人、所有权变更申请人或管理权变更申请人,均不得在部门根据本章进行审查、批准和颁发执照之前,直接或间接获得熟练护理机构的所有权权益,也不得运营、设立、管理、经营或维护熟练护理机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a)(1) 根据本条申请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运营、设立、管理、经营或维护熟练护理机构之前至少120个日历日向部门提交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a)(2) 计划放弃熟练护理机构所有权、运营权或管理权的持照人或当事方,应当在预期所有权变更之前120个日历日,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向部门报告该变更。任何持照人均不得放弃熟练护理机构的所有权、运营权或管理权,直到部门完成对未来持照人或管理公司的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a)(3) 尽管有本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根据第1325条处于接管状态,根据第1325.5条处于临时管理状态,面临立即被取消认证、执照吊销或暂停或关闭的风险,或存在部门酌情认定引入临时管理人最有利于居民健康和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申请人可以请求加快申请审查。申请人应当向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申请。部门应当加快确定申请人是否信誉良好且有责任承担该机构的执照。在信誉和责任评估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在剩余申请审查进行期间运营该机构。临时管理人只能运营该机构,直到部门完成对未来持照人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b) 本条适用于涉及熟练护理机构的任何形式的所有权、运营或管理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b)(1) 建立临时或长期管理协议,其中运营控制权或管理职责从所有者或持照人转移给新实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b)(2) 与实体或个人建立任何类型的协议,以做出机构的财务决策,指导或控制机构内患者护理和质量的方面,或参与直接护理人员的招聘、解雇、监督和指导,当这些行动由受雇、留用或授权代表持照人行事的管理公司完成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b)(3) 机构或持照人中5%或以上所有权权益的转让、购买或出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b)(4) 第1267.5条或第1253条所述的交易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b)(5) 部门许可的实体的出售或转让。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b)(6) 机构的全部或部分租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 根据本条申请执照的申请,应当使用部门制定和提供的表格提交,该表格应当要求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 第1265条和第1267.5条要求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2) 申请人是营利性、非营利性还是政府实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3)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4) 所有未来所有者的姓名及其未来所有权百分比。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5) 持照人的所有未来董事、理事会成员和经理的姓名。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6) 任何及所有母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7) 任何及所有母公司的所有董事、理事会成员和经理的姓名和地址。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8)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信誉良好且有责任承担该机构的执照或其运营管理,并符合本章、其他适用法律以及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9) 证明申请人有财务能力运营该机构,并提供州和联邦法律法规要求90天的服务。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0) 如果适用,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0)(A) 由同一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任何母机构拥有、管理或运营的其他熟练护理机构、医疗机构、居住机构或社区照护机构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和许可机构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0)(B) 如果属于连锁机构,则需提供一份图表,显示申请人与构成该连锁机构的个人或实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图表中每个个人或实体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号(如适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0)(C) 拥有寻求许可的机构以及分段 (A) 中所述的已获许可机构所在不动产的任何个人、组织或实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任何现有或拟议的财产或租赁协议的副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0)(D) 如果不动产正在转让或出售,则需提供预期不动产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0)(E) 将管理该机构的任何管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管理公司申请人所需的相同信息,以及被许可人与管理公司之间任何现有或拟议的管理协议或合同的副本。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1) 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所有人的姓名,以及该人员在过去五年内,在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州的任何熟练护理机构、中级照护机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社区照护机构、医疗机构或类似许可机构中担任行政管理人员、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董事的先前或现任职务,或持有或曾持有 5% 或以上实益所有权权益的身份。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2) 关于申请人以及根据第 (11) 款识别的每个个人或实体在过去五年内的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2)(A) 由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政府启动的,或正在裁决中的,针对与申请人或根据第 (11) 款识别的人员相关的机构的任何吊销、暂停、缓刑、排除令、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认证终止、破产管理、临时管理人的任命、被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指定为特别关注机构或特别关注机构候选者,或其他类似的行政执法或纪律处分,由任何负责医疗、居住或社区照护机构许可的机构执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2)(B) 由任何医疗、居住或社区照护许可机构、认证机构或任何法院发布的,与分段 (A) 中描述的行动相关的调查结果、命令或两者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2)(C) 由总检察长、司法部、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其他联邦、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对申请人或其拥有、运营或管理的任何机构提起的诉讼所导致的任何禁令、企业诚信协议、判决或和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2)(D) 任何涉及申请人在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州许可的医疗、居住或社区照护机构的运营或关闭的破产救济申请,包括备案法院、日期和案号,以及是否获得免责。如果未获得免责,申请人应提供支持拒绝免责的任何法院调查结果副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2)(E) 由申请人运营、管理或拥有的任何熟练护理机构的身份,该机构曾因未能支付工资或账单而遭受止赎、判决留置权、公用事业中断,或人员配备、服务或供应中断。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3) 医疗机构出售、转让、租赁、管理公司变更或其他许可状态变更的预期日期。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4) 部门为本章的适当行政管理和执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c)(15) 适用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d) 本节要求的信息应在初次许可申请时提供给部门,且信息的任何变更应在该变更发生后 10 个日历日内提供给部门,除非部门要求更短的时间范围。多个机构的被许可人可以代表连锁机构内的所有已获许可机构向部门提供单一变更通知。此单一通知应清楚指明哪些变更适用于连锁机构内的哪些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e) 申请人应向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f)(1)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未能向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或申请人未能纠正部门指出的申请缺陷,均可作为拒绝该申请的理由。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1) 如果申请人隐瞒信息或就许可申请所需的信息作出虚假重要事实陈述,部门可以拒绝许可申请,或随后根据本章吊销执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2) 如果申请人未按照 (c) 款第 (12) 项的要求在申请中披露行政纪律或执法行动,部门可以拒绝许可申请,或随后根据本章吊销执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3) 申请人应提供与申请审议相关的任何额外信息,以证明其声誉和责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4) 部门应考虑准被许可人或准管理公司的犯罪记录,包括在申请公司或合伙企业中拥有5%或以上实益所有权权益的所有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以及其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或第 1267.5 条中列举的其他个人或实体。部门的犯罪记录审查应符合第 1265.1 和 1265.2 条的规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5) 部门应交叉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其声誉和责任的所有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其自身记录核实所有权和合规历史,并与本州、其他州和地区的其他许可机构进行交叉核对。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6) 如果申请人持有州颁发的医疗专业执照,部门应联系相应的许可机构,以获取针对被许可人采取的纪律处分信息,并确认其执照处于良好状态。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7) 在联邦或州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部门可以获取任何被认为必要的信息,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许可所需的声誉和责任。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8) 在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声誉和责任时,部门应彻底审查申请人拥有、运营或管理过的设施的合规历史,以及与申请人相关的任何专业护理机构连锁的合规历史。部门的审查应考虑申请日期前五年内的合规历史。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9) 部门可以审查和考虑有关申请人声誉和责任的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对申请人在申请前五年内拥有、运营或管理的医疗设施的检查结果,包括导致监管违规、传票、其他执法处罚、临时经理任命、违反所需人员配备水平的发现、与医疗设施运营相关的财务不稳定、特殊关注设施状态的联邦和州调查结果,以及部门认为对其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声誉和责任所必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10) 申请人应根据部门的要求提供或促使提供与申请审议相关的任何额外信息,以证明其声誉和责任。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11) 如果申请人未能通过根据本节提交的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声誉和责任,能够遵守部门的规章制度,并具备运营专业护理机构所需的教育、经验和财政资源,部门可以拒绝该申请。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12) 在过去五年内或申请审查期间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将自动取消申请人被认定为具有许可所需的声誉和责任的资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12)(A) 申请人或在申请实体中拥有5%或以上受益所有权权益的任何人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或属地拥有、运营或管理过熟练护理机构、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辅助生活机构、社区护理机构或其他类型的长期护理机构,且在其拥有、运营或管理期间,因不合规而被联邦医疗保险计划或医疗补助计划终止资格,其执照被暂停或吊销,或被处以接管或临时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12)(B) 申请人被列入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监察长办公室的“被排除个人/实体名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12)(C) 申请人拥有、运营或管理过的长期护理医疗机构,在其拥有、运营或管理期间,在过去五年内连续24个月内,曾被发出两项或以上涉及居民死亡的“AA”类违规通知或“A”类违规通知的任意组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12)(D) 申请人在向部门提交执照申请之日,拥有、运营或管理本州10%或以上的持牌熟练护理机构,除非部门酌情认定居民健康和安全的利益需要给予豁免。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g)(13) 尽管有第1265.2节或第(4)款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曾有与医疗或社区护理机构提供的服务或护理相关的重罪判决,无论执照申请日期与重罪判决之间的时间长短,申请人将自动丧失被认定为信誉良好和负责任的执照申请资格。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h) 部门应在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后的120个日历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h)(1) 如果部门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决定,可将120天的期限延长最多60个日历日。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延期事宜及其决定的预计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h)(2) 如果部门认定提交的申请不完整,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缺少的信息。如果申请人在收到缺少信息通知后45天内未能提交完整申请,该申请将被拒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h)(3) 申请人在获得部门对执照申请的有利决定之前,不得收购、运营、设立、管理、经营或维护熟练护理机构。设施的所有权、运营或管理权的转让,在获得部门批准(无论是临时、长期还是永久批准)之前不得进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i) 如果部门批准申请,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其认定申请人信誉良好且负责任,并已遵守本节以及其他适用的执照法定和监管要求。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应在最终交易完成后10天内通知部门,该交易旨在实现医疗机构运营从被许可人到申请人的有序转移。医疗机构运营的最终有序转移应在部门发出执照申请批准通知后120天内完成。申请人可以申请一次60天的延期,通知部门预计的转移日期以及转移延迟超过部门通知后最初120天的原因。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j) 如果部门拒绝申请,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其决定及决定的依据。在部门的拒绝通知送达申请人后20天内,申请人可以向主任或主任指定人员提交书面上诉请求和行政听证请求,以就部门的拒绝提出异议。申请人及时提交书面请求后,如本款所述,将安排听证会,并根据第112部第1部分第2章第1条(自第131071节起)的规定进行程序。在上诉待决期间,申请人不得收购、运营、设立、管理、经营或维护作为上诉标的的设施,且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控制权应保留在现有被许可人手中。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k) 如果申请人在部门对其申请采取行动之前、在部门拒绝其申请之后,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个人或实体未首先向部门申请并获得为此目的的执照,就获得、运营、设立、管理、经营或维护一家专业护理机构,则可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k)(1) 如果执照申请人或未来被许可人在向部门提交执照申请并获得批准之前,代表被许可人承担了机构的管理或运营控制权,或者如果被许可人未能按照本章要求向部门报告变更,部门可以发出“B”类违规通知书和民事罚款,每份通知书的金额不低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如果被许可人或未来被许可人未能在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反本章的行为,部门应向被许可人或未来被许可人征收额外民事罚款,金额为每天五百美元 ($500),直至缺陷纠正为止,超出指定纠正日期。如果被许可人或未来被许可人希望对根据本节评估的“B”类违规通知书提出异议,被许可人或未来被许可人应在通知书送达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表示他们希望通过第 1428 节规定的程序对“B”类违规通知书提出上诉。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部门采取其认为必要的额外州或联邦执法行动,以维护和保护专业护理机构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包括根据第 1290 节规定对故意或重复违规行为处以轻罪罚款。根据本款评估的任何罚款应在永久执照颁发之前支付。如果在颁发永久执照时有未付余额,剩余余额应通过 Medi-Cal 抵扣方式收取。根据本款收取的罚款应存入根据第 1417.2 节设立的州医疗机构违规罚款账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k)(2) 部门可在颁发执照后,对严重违反本节的行为处以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除本小节另有规定外,该民事罚款的发出和执行方式应与“A”类违规行为相同,并应包括第 1428 节规定的上诉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k)(3) 如果申请人在部门拒绝其申请后获得、运营、设立或管理一家机构,部门应确保该机构的运营以保护居民健康和安全的方式过渡给合格的运营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k)(4) 机构管理员应将情况告知所有居民、其代表以及州和地方长期护理申诉专员办公室,并告知他们正在施加的制裁以及居民在采取纠正措施期间留在机构的权利。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l) 如果在执照申请人向部门提交执照申请后,拟议的机构出售、运营权转让或管理层变更未能发生,被许可人应在导致出售、转让或变更终止的事件发生后 10 天内通知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谈判结束或交易未能完成托管。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m) 根据本节准备的所有申请均应被视为公共记录,除非申请中的信息根据适用的州或联邦隐私法(根据 1977 年信息实践法)属于保密或特权信息,或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另有豁免。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n) 本节不适用于作为急性护理医院独立部分运营的专业护理机构,也不适用于根据州或联邦法律任命的接管人或临时管理人。本节适用于将从医院执照中分离出来的独立部分专业护理机构的所有权变更。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3(o) 本节仅适用于 2023 年 7 月 1 日之后提交的执照申请或变更报告。

Section § 12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公共卫生部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症精神病医院和专科医院的执照上,明确列出每项补充服务。它还必须提供门诊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地点和类型。

到2010年7月1日,该部门需要在网上公布这些门诊服务的清单,并附上关于数据局限性的免责声明。

此外,该部门将与利益相关者合作,简化医院执照的申请或续期流程,以及那些寻求变更医院床位数量或服务的人的申请流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5(a) 州公共卫生部在颁发和续期根据第1250条(a)款定义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根据第1250条(b)款定义的急症精神病医院或根据第1250条(f)款定义的专科医院的执照时,应在执照上单独列明每项补充服务,包括每项门诊服务的提供地址以及每个门诊地点提供的服务类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5(b) 在2010年7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并提供所有持牌医院的门诊服务清单,这些服务根据(a)款在医院执照上被列为补充服务。该清单应包括门诊服务的名称和实际提供地址。该部门的网站应包含一份免责声明,声明清单中包含的信息仅限于持牌医院向该部门报告的门诊服务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5(c) 该部门应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审查、简化和修订由该部门规定和提供给任何希望获得执照、变更执照床位或服务,或续期医院、急症精神病医院或专科医院执照的个人、商号、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的首次申请和续期执照申请表。

Section § 12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综合急性护理医院申请提供门诊诊所服务的程序。当医院希望开设或更改此类服务时,必须提交申请,州政府部门会在30天内审查申请的完整性。

一旦申请被认定完整,部门会进行调查,以确保符合法律标准,并可能在需要时要求提供更多信息。部门必须在100天内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如果医院已经提供类似服务,决策过程可能会更快。

申请必须包括表格、服务和设施描述、政策以及符合建筑和消防标准的证明。允许的门诊服务必须侧重于非紧急初级护理,且每次患者就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这些门诊服务与初级保健诊所不同,尽管它们提供类似的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6(a) 本节应管辖综合急性护理医院申请门诊诊所服务补充服务批准事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6(b) 持牌综合急性护理医院提交增设新门诊服务或修改现有门诊服务作为补充服务的初步申请后,部门应在收到初步申请后30天内,审查整个申请,确定申请是否缺少信息或信息不足,并根据此决定,向医院提供如何提供缺失信息的指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6(c) 经部门根据(b)款确定门诊诊所服务作为补充服务的申请完整后,部门应调查申请中列明的事实,如果部门发现申请中包含的陈述属实,补充服务的设立和运营符合本章的意图和目的,并且申请人遵守本章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部门应批准新增或修改的门诊诊所服务,将其添加到医院执照中,并颁发新执照。但是,如果部门在调查过程中确定需要额外信息来确定申请中包含的陈述是否属实,或者补充服务的设立或持续运营是否符合本章的意图和目的,或者申请人是否遵守本章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向部门提供额外信息。如果部门发现申请中包含的陈述不属实,或者门诊服务作为补充服务的设立不符合本章的意图和目的,或者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要求提出后30天内向部门提供任何额外信息,部门应拒绝该门诊诊所服务申请。部门应在完整申请提交后100天内批准或拒绝门诊诊所服务作为补充服务的申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6(d) 如果持牌综合急性护理医院此前已获批门诊诊所服务,则在收到新增门诊诊所服务的完整申请后30天内,部门应批准新增或修改的门诊诊所服务,将其添加到医院执照中,并颁发新执照,除非申请人不符合本节的要求。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无需在本节规定下批准门诊诊所服务之前进行现场检查。但是,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部门随时进行现场检查,或根据(c)款拒绝申请。如果部门确定申请人不符合本节的要求,部门应书面告知医院此决定的具体依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6(e) 为本节目的的完整申请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6(e)(1) 由部门确定的适当表格、费用和文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6(e)(2) 对拟运营的门诊诊所服务类型、拟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的描述,以及对建筑物、其位置及与主医院大楼的距离、设施、设备、仪器和器械的完整描述,这些将在门诊诊所服务的运营中使用和提供,以及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医院拥有并运营申请所涉及的门诊诊所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6(e)(3) 管辖门诊诊所服务运营及其与申请人报告关系的书面政策和程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6(e)(4) 医院遵守适用建筑标准以及门诊诊所服务空间拥有消防许可的证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6(f) 申请所涉及的门诊诊所服务应限于在临床环境中向在门诊诊所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的患者提供非紧急初级医疗保健服务。

Section § 1253.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留院观察服务”定义为医院为病情不确定、可能严重但无需完全住院的患者提供的门诊护理。这些服务包括监测和评估,以确定患者是否需要住院。

医院必须在患者被置于留院观察状态时书面通知患者,解释这是门诊护理,并可能影响其保险报销。

“留院观察单元”是医院内独立于急诊室的特殊区域,用于提供此类服务。这些单元必须明确标示为门诊区域,并遵守与急诊服务类似的特定护士与患者比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7(a) 为本章之目的,“留院观察服务”指由综合急症医院提供并经医护人员医嘱的门诊服务,针对病情不稳定或不确定,严重程度可能足以需要密切观察,但尚未严重到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留院观察服务可包括使用病床、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监测,以及任何其他合理且必要的服务,以安全评估患者病情或确定是否可能需要住院治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7(b) 当医院住院部或根据 (c) 款定义的留院观察单元的患者正在接受留院观察服务时,或在患者状态从住院转为留院观察后,患者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收到书面通知,告知其处于留院观察状态。该通知应说明,在留院观察状态下,患者的护理是以门诊方式提供,这可能会影响其医疗保险报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7(c) 为本章之目的,“留院观察单元”指一个区域,在其中提供留院观察服务,且该区域位于任何住院部之外,且不属于综合急症医院急诊科的一部分。医院可设立一个或多个留院观察单元,这些单元应设有标识,表明留院观察单元区域为门诊区域。标识应在指定区域的名称中使用“门诊”一词,以明确告知所有患者和家属,该中心提供的留院观察服务并非住院服务。以本款所用名称或术语以外的名称或术语识别留院观察单元,不免除综合急症医院遵守本节要求的义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3.7(d) 尽管有第1275条 (d) 款和 (e) 款的规定,留院观察单元应遵守与补充急诊服务相同的持证护士与患者比例。本款无意改变或修正根据第1276.4条通过的任何法规的效力,自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起。

Section § 1254

Explanation

加州州政府部门负责检查和许可医疗机构,以确保它们提供必要的基本和特殊服务。如果医疗机构在与主医院分开的地点提供基本服务,则需要单独的许可证。某些机构,例如在 1984 年之前成立的或由州政府运营的机构,可以免除此要求。此外,对于某些医院的床位,特别是小型医院、农村地区医院或具有特殊指定的医院,有特定的规定。精神卫生和住院治疗机构有不同的规定,并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监督。这些部门必须制定法规来实施这些许可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a) 除 (e) 和 (f) 款另有规定外,州政府部门应检查并许可医疗机构。州政府部门应许可医疗机构提供第 1250 节中规定的各自基本服务。除第 1253 节另有规定外,州政府部门应检查并批准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提供第 1255 节中规定的特殊服务。州政府部门应制定并采纳法规以实施本节所载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b) 经批准后,州政府部门应为提供第 1250 节 (c) 或 (d) 款中列举的基本服务颁发单独的许可证,只要这些基本服务由该节 (a)、(b) 或 (f) 款中定义的急症护理医院提供,且第 1250 节 (c) 或 (d) 款中列举的服务将在任何独立的独立设施中提供,无论该独立设施的位置是否与急症护理医院毗邻。同样的要求应适用于任何急症护理医院于 198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为提供第 1250 节 (c) 或 (d) 款中定义的基本服务而建造的任何新的独立设施。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c)(1) 那些在 1984 年 1 月 1 日之前属于独立的独立床位,不属于许可提供急症护理的物理结构一部分,且被许可提供第 1250 节 (c) 或 (d) 款中列举服务的急症护理医院的床位,免除 (b) 款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c)(2) 所有许可给急症护理医院且位于提供急症护理的物理结构内的床位,无论床位的原始许可日期或床位的许可类别如何,均免除 (b) 款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c)(3) 所有许可给由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拥有和运营的急症护理医院的床位,免除 (b) 款的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c)(4) 所有许可给根据 1982 年法规第 1010 章定义的农村地区的急症护理医院的床位,免除 (b) 款的要求,但存在 25 英里半径内或使用机动车可在 30 分钟内到达的范围内,过去 12 个月入住率低于或等于 95% 的独立专业护理机构或中间护理机构的情况除外。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c)(5) 所有许可给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机构委员会于 1982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题为《医院同类分组效率比较》报告中定义的第六或第八同类组指定标准的急症护理医院的床位,以及所有许可急症护理床位少于 76 张且位于人口普查指定地点人口为 15,000 或以下的医院的床位,免除 (b) 款的要求,但存在 25 英里半径内或使用机动车可在 30 分钟内到达的范围内,过去 12 个月入住率低于或等于 95% 的独立专业护理机构或中间护理机构的情况除外。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c)(6) 所有许可给在 1983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已获得卫生系统机构批准的需求证书的急症护理医院的床位,免除 (b) 款的要求。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c)(7) 所有许可给急症护理医院的床位均免除 (b) 款的要求,如果 Medi-Cal 计划对许可用于提供第 1250 节 (c) 或 (d) 款中列举服务且未另行豁免的床位的报销,不超过如果这些床位位于单独许可的机构中将获得的报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d) 除第 1253 节另有规定外,州政府部门应检查并批准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提供第 1255 节中规定的特殊服务。州政府部门应制定并采纳法规以实施本节的 (a) 至 (d) 款(含)。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e)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检查并许可精神卫生机构。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许可精神卫生机构提供第 1250.2 节中规定的基本服务。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制定、采纳或修订法规以实施本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f)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检查并许可第 1250.10 节中定义的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

Section § 12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许可精神健康机构,使其能够提供法律其他部分(特别是第1250条)中定义的基本服务。此外,其他法律中提及第1254条的任何内容,也应理解为适用于本条。

Section § 125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州政府部门许可化学依赖康复医院提供法律其他部分所规定的特定基本服务。它还规定,其他法律中提及第1254条的任何地方,都应被理解为也包括本新条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2(a)  州政府部门,除了第1254条规定的许可职责外,还应当许可化学依赖康复医院提供第1250.3条(a)款中规定的基本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2(b)  任何法规中提及第1254条之处,均应被视为并解释为也指本条。

Section § 1254.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综合性急症护理医院必须制定一项政策,允许患者在被宣告脑死亡后,在停止生命支持之前,给家属一段短暂的时间来聚集。这段时间应足以让家属到场。在此合理短暂宽限期内,医院必须继续任何先前已医嘱的生命支持措施,但无需开始新的医疗治疗。

医院还必须在医生预见到脑死亡可能性后尽快,向患者的决策者或家属提供这项政策的书面声明。如果家属对死亡问题有特定的宗教或文化习俗和顾虑,医院也应尽可能予以配合。

在决定何为合理时,医院应考虑其他可能急需护理的患者的需求。此外,个人不能因医院不遵守本法规而起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4(a) 综合性急症护理医院应采纳一项政策,规定在患者根据第7180节被宣告因整个大脑(包括脑干)所有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而死亡后,至停止对患者的心肺支持期间,向家属或近亲提供分节(b)所述的合理短暂宽限期。在此合理短暂宽限期内,医院仅需继续先前已医嘱的心肺支持。无需进行其他医疗干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4(b) 就本节而言,“合理短暂宽限期”是指为使家属或近亲聚集在患者床边而提供的时间。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4(c)(1) 受本节约束的医院应在接到请求时,但不迟于主治医生确定脑死亡可能性迫在眉睫后不久,向患者的法律认可的医疗保健决策者(如有)或患者的家属或近亲(如可联系到)提供分节(a)所述政策的书面声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4(c)(2) 如果患者的法律认可的医疗保健决策者、家属或近亲就患者或患者家属围绕患者因整个大脑所有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而死亡的问题表达任何特殊的宗教或文化习俗和顾虑,医院应做出合理努力予以配合这些宗教和文化习俗和顾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4(d) 就本节而言,在确定何为合理时,医院应考虑其他急需护理的患者和潜在患者的需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4(e) 根据本节,不得享有私人诉讼权。

Section § 1254.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饮食失调症是复杂的疾病,不仅涉及医学或精神病学方面,还包括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家庭和精神层面的因素。饮食失调症的治疗同样复杂,无法简单地归入传统的医学或精神病学范畴。

饮食失调症的住院治疗只能在州许可的医院进行,这些医院可以是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症精神病医院,或由州公共卫生部批准的其他许可机构。本条中“饮食失调症”的定义来源于《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饮食失调症不仅仅是医学或精神病学问题,而且涉及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家庭、医学和精神层面的因素。此外,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饮食失调症的治疗是多方面的,并且像化学依赖的治疗一样,无法简单地归入传统的医学或精神病学范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5(b) 饮食失调症的住院治疗只能在州许可的医院提供,这些医院可以是第1250条 (a) 款所定义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第1250条 (b) 款所定义的急症精神病医院,或由州公共卫生部指定的任何其他许可的医疗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5(c) 就本条而言,“饮食失调症”应具有《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由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出版)中定义的含义。

Section § 125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院在新生儿出院时,向其父母或监护人免费提供关于婴儿猝死综合征(SIDS)的信息和材料。这些材料解释了对婴儿的医学影响,并提出了降低风险的方法。

对于由持证助产士协助的居家分娩,助产士必须向父母提供这些信息。这些材料应与州卫生部门批准的内容基本一致,州卫生部门会免费向医院提供这些资源。医院也可以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免费资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6(a) 医院应免费提供关于婴儿猝死综合征的信息和指导材料,如第1596.847节所述,解释其对婴儿和幼儿的医学影响,并强调可能降低风险的措施。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6(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6(b)(a)款所述的信息和材料应在新生儿从医院出院时提供给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是持证助产士协助的居家分娩,该助产士应向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提供该信息和指导材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6(c) 在可行范围内,提供给每位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材料应基本反映州部门批准用于公众流通的材料中包含的信息。州部门应免费向医院提供可直接用于排版印刷的信息。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医院从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获取免费且适用的信息。

Section § 125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治疗患者疼痛的重要性。它要求医疗机构将其服务的一部分,定期评估疼痛。这意味着要确保每位患者的疼痛都得到适当检查并记录在他们的医疗记录中。

Section § 1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在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获准提供超出其基本服务范围的特殊医疗服务。

这些服务可以包括放射治疗、烧伤中心、急诊中心、血液透析单元、精神科护理等。对于心导管检查室服务,必须满足具体标准,例如拥有许可的护理服务以及与进行心脏外科手术的医院签订转诊协议。对于这些服务的扩展,尤其是在建筑标准和患者安全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定义的综合专科诊所,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与提供这些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a) 除执照下提供的基本服务外,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可根据第1277条 (c) 款的规定,获准提供特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a)(1) 放射治疗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a)(2) 烧伤中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a)(3) 急诊中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a)(4) 血液透析中心(或单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a)(5) 精神科。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a)(6) 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a)(7) 心脏外科。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a)(8) 心导管检查室。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a)(9) 肾脏移植。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a)(10) 部门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b) 专门提供急性医疗康复中心服务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可根据第1277条 (b) 款的规定,获准提供不需要手术设施的特殊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c) 部门应制定特殊服务标准以及为实施本条可能必要的其他法规。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d)(1) 对于心导管检查室服务,部门应至少制定标准和法规,明确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第1206条 (l) 款所定义的综合专科诊所(获准提供心导管检查室服务但未获准提供心脏外科服务)可提供的服务类型,包括诊断服务,以及提供心导管检查室服务的条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d)(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心导管检查室服务应设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内,该医院须获许可进行需要体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的心血管手术,并符合所有适用的关于服务人员、设备和空间的许可要求;或者,该医院应至少拥有许可的重症监护服务和冠心病监护服务,并保持与获许可进行心脏外科手术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书面患者转诊协议;或者,该服务应设在第1206条 (l) 款所定义的综合专科诊所内。转诊协议应包括旨在最大程度减少在进行心脏手术的医院重复进行心导管检查的协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d)(3) 自2013年3月1日起,已于2012年7月1日或之前申请项目灵活性以扩大心导管检查室服务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可利用符合适用建筑规范标准的心导管检查空间,包括由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现称医疗保健获取和信息部)颁布的标准,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d)(3)(A) 扩建的实验室空间应位于建筑物内,并通过封闭式全天候通道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相连,该通道可供工作人员和由工作人员陪同的患者通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d)(3)(B) 该服务对医院中需要心导管检查的住院患者提供的心导管检查服务不超过25%。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d)(3)(C) 该服务应遵守医院医务人员批准的适用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内设心导管检查室的相同政策和程序,以及部门规定的适用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内设心导管检查室的相同标准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第1276.4条规定的适当护患比例,并遵守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现称医疗保健获取和信息部)规定的所有标准和法规。允许综合急症护理医院运营心导管检查室服务的紧急法规应由部门和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于2013年2月28日前通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d)(3)(D) 实施本款的紧急法规已由部门和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于2013年2月28日前通过。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d)(3)(E) 本款不适用于超过两家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Section § 12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医院,如果计划减少或停止这些服务,需提前180天通知相关方。这包括通知政府卫生部门以及任何签约的医疗服务计划。还需要进行公示,以告知社区,且公示范围必须足够广泛,能触及大量当地居民。

如果维持紧急服务开放会危及医院的稳定性,或者如果被指出存在不安全的员工配置,医院可以不受此法律约束。公示必须包括书面通知当地市议会、在医院网站上显眼位置的张贴、在当地报纸及其网站上刊登的重复通知,以及在允许张贴的社区诊所进行的张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1(a) 任何根据第1255条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医院,应当在计划减少或取消紧急医疗服务水平之前,尽快但不迟于180天,向部门、负责提供卫生服务的地方政府实体以及所有与医院签订合同为计划或其他实体的参保人提供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或其他实体,提供拟议变更的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1(b) 除了(a)款要求的通知外,医院应当在(a)款规定的通知同时,以可能触及该设施所服务社区大量居民的方式,提供拟议变更的公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1(c) 如果部门执行以下任一操作,医院将不受本节或第1255.2条的约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1(c)(1) 确定维持急诊中心开放所使用的资源严重威胁医院整体的稳定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1(c)(2) 指出急诊中心存在不安全的员工配置做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1(d) 就本节而言,(b)款要求的公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1(d)(1) 书面通知医院所在城市的市议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1(d)(2) 在医院互联网网站的首页上显眼位置持续张贴通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1(d)(3) 在服务于医院所在当地地理区域的普通发行报纸的显眼位置刊登通知。该通知应至少持续刊登15个出版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1(d)(4) 在服务于医院所在当地地理区域的普通发行报纸的互联网网站内显眼位置持续张贴通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1(d)(5) 在受影响县内每家社区诊所的入口处张贴通知,且该诊所自愿允许张贴。

Section § 1255.2

Explanation

计划减少服务或关闭的医疗机构,必须努力告知其所服务的社区这些变更。这可以包括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进行宣传、争取媒体报道、直接告知患者,并根据相关要求通知相关医疗服务计划。

实施降级或变更的医疗机构,应当作出合理努力,确保其所服务的社区知悉该降级或关闭。合理努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以非专业人士可能理解的措辞宣传该变更,争取媒体对该变更的报道,告知该机构的患者即将发生的变更,并按照第1255.1节的要求通知签约的医疗服务计划。

Section § 12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1999年6月30日,必须为持有提供备用紧急医疗服务特殊许可证的城市医疗机构制定具体的标识规定。标识不应使用“紧急”一词,并应清楚表明所提供的紧急服务类型。此外,这些机构不得广告宣传或暗示提供全面的紧急服务。然而,这不影响它们对其确实提供的紧急服务进行计费或获得报销的能力。小型和乡村医院不受此规定约束。

1999年6月30日或之前,由州政府部门作为牵头机构,州政府部门和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应与医院及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和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协商,指定位于城市地区、持有提供备用紧急医疗服务特殊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标识要求。该标识不得包含“紧急”一词,并应反映该机构提供的紧急服务类型,且应易于普通人理解。该机构不得张贴标牌、分发宣传品或广告宣传该机构提供紧急服务。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某机构不再为计费或报销目的提供紧急服务。根据第124840节定义的小型和乡村医院不受本节要求约束。

Section § 1255.5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第1255条中与医院心脏服务相关的术语。它将“心导管插入术”定义为将导管插入心脏进行诊断,但不包括某些类型,如Swan-Ganz导管。“心脏手术”被描述为需要体外循环和开胸的心脏或血管手术。“心血管外科服务”是指医院中能够进行心导管插入术和心脏手术的项目。而“心导管插入术实验室服务”是指医院中能够进行心导管插入术的项目,但不包括儿科病例。

“儿科心脏外科服务”用于诊断和治疗儿童心脏缺陷,要求医院具备进行相关手术的能力。“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服务”是指根据美国儿科学会指南为新生儿提供全面护理。

针对第1255条,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5(a)  “心导管插入术”包括将导管经血管插入心脏,主要用于确定和诊断解剖性心脏病变。就本定义而言,插入Swan-Ganz热稀释心输出量导管、静脉导管和临时起搏电极导管不在此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5(b)  “心脏手术”指对心脏或大血管进行的手术,需要开胸和体外循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5(c)  “心血管外科服务”指综合急症医院的一项计划,该医院具备执行本节所定义的心导管插入术和心脏手术的能力。在任何情况下,综合急症医院的心脏外科服务都不得在没有心导管插入术实验室服务的情况下存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5(d)  “心导管插入术实验室服务”指综合急症医院的一项计划,该医院具备执行心导管插入术的能力。心导管插入术实验室服务不包括儿科心导管插入术实验室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5(e)  “儿科心脏外科服务”指综合急症医院的一项计划,该医院具备执行本节所定义的心导管插入术和心脏手术的能力,用于诊断和治疗儿童先天性缺陷。儿科患者的心导管插入术只能在具备对儿科患者进行心脏手术能力的综合急症医院中进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5(f)  “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服务”指为新生儿的所有突发情况提供全面和重症护理,包括重症护理、中级护理和持续护理。重症护理、中级护理和持续护理服务的政策、程序和空间要求应依据美国儿科学会1983年《围产期护理指南》的标准和建议。

Section § 1255.6

Explanation
在心血管外科手术中,擅长操作特殊医疗设备的灌注师,必须由心脏外科医生或麻醉师直接监督。医院或其医务人员负责决定灌注师是否合格,并授予他们必要的工作许可。

Section § 12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安全地放弃出生72小时以内的新生儿,而无需承担法律后果。安全弃婴地点可以由县、地方消防机构或医院指定,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将在这些地点接收婴儿的监护权。这些地点将对放弃婴儿的父母身份保密。会提供婴儿手环和医疗表格用于身份识别和健康信息,但填写表格是自愿的。弃婴地点负责确保婴儿获得任何必要的医疗护理,无需父母同意。

在48小时内,安全弃婴地点必须通知儿童保护服务机构,该机构将暂时接管监护权并启动案件,同时对父母的身份保密。父母可以在14天内认领孩子,但需经过身份验证和评估。该法律还保护安全弃婴地点的工作人员在善意接收孩子时免于承担责任,并保护协助弃婴的人员免于民事责任,前提是他们的行为并非疏忽或鲁莽。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a)(1) 就本节而言,“安全弃婴地点”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a)(1)(A) 经县监事会或地方消防机构(在获得该机构相应地方管理机构批准后)指定,负责接收72小时或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监护权,该子女由其父母或拥有合法监护权的个人根据《刑法典》第271.5条规定放弃。在根据本款指定地点为安全弃婴地点之前,指定实体应与该地点所在城市的管理机构(如果该地点在城市范围内)以及可能向在该地点被放弃的儿童提供服务的消防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的代表进行协商,如果该地点被选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a)(1)(B) 公立或私立医院内由该医院指定,负责接收72小时或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监护权,该子女由其父母或拥有合法监护权的个人根据《刑法典》第271.5条规定放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a)(2) 就本节而言,“父母”指72小时或以下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a)(3) 就本节而言,“工作人员”指安全弃婴地点的官员或雇员,或在该地点拥有工作人员特权的人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a)(4) 医院以及经县监事会或地方消防机构(在获得该机构相应地方管理机构批准后)指定的安全弃婴地点,应张贴一个显示由州社会服务部采纳的全州统一标志的标识,告知公众根据本节可安全放弃72小时或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b) 安全弃婴地点值班工作人员应根据本节接收72小时或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监护权,如果该子女的父母或其他拥有合法监护权的个人自愿将子女的实际监护权交给安全弃婴地点的值班工作人员。安全弃婴地点工作人员应确保合格人员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b)(1) 给孩子戴上一个编码的、保密的脚踝手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b)(2) 向放弃子女的父母或其他个人提供或真诚努力提供一份独特的、编码的、保密的脚踝手环识别码副本,以便根据(f)款规定方便认领子女。然而,仅凭拥有脚踝手环识别码本身,并不能确立亲子关系或子女的监护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b)(3) 向放弃子女的父母或其他个人提供或真诚努力提供一份医疗信息问卷,该问卷可选择不填写,或在放弃子女时自愿填写并交回,或稍后填写并邮寄至为此目的提供的信封中。此医疗信息问卷不得要求提供有关子女或放弃子女的父母或个人的身份信息,除了放置在子女脚踝手环上的识别码。根据本节提供的每份问卷都应以不小于12号字体的以下通知开头:

“注意:您今天带来的婴儿未来可能存在我们今天不知道的严重医疗需求。有些疾病,包括癌症,在了解家族病史的情况下治疗效果最佳。此外,有时需要亲属进行挽救生命的治疗。为确保这个婴儿拥有健康的未来,您完整填写此问卷的协助至关重要。谢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c) 根据本节拥有未成年子女实际监护权的安全弃婴地点工作人员应确保为该未成年子女提供医疗筛查和任何必要的医疗护理。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供该护理给未成年子女不需要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同意。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h) 安全港地点或其人员在实际取得被放弃儿童的身体监护权之前,对该儿童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接受被放弃儿童并照护该儿童的安全港地点或其人员,在善意相信本条规定或授权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不承担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儿童超过72小时或放弃儿童的父母或个人未拥有合法身体监护权的情况。安全港地点或其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儿童已被放弃之前,对该儿童不承担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本款不赋予免除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责任的豁免权,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i)(1) 为鼓励向根据本条或《刑法典》第271.5条自愿放弃儿童身体监护权的人提供协助,任何无偿且善意地为实现72小时或以下未成年人的安全放弃而提供协助的人,不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对该未成年儿童的伤害或死亡承担民事责任。此豁免不适用于构成重大过失、鲁莽行为或故意不当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i)(2) 就本条而言,“协助”指作为拥有合法监护权的人将未成年儿童运送至安全港地点,或应父母或拥有合法监护权的人的请求,运送或陪同该父母或拥有合法监护权的人以实现安全放弃,或为实现未成年人的安全放弃而善意地实施任何其他行为。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j) 就本条而言,“合法监护权”指某人从其善意相信为未成年人父母的该未成年人父母处接受的72小时或以下未成年人的身体监护权,且具有实现未成年人安全放弃的明确意图和承诺。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7(k) 任何与根据本条放弃儿童的父母或个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无论是通过(b)款第(3)项所述问卷还是以任何其他方式获得,均属保密信息,应免于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分部(从第7920.000条开始))披露,且不得由根据本条接受儿童监护权的安全港地点的任何人员披露。

Section § 1255.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医疗机构必须遵循的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感染检测和管理程序。每位因特定高风险程序(如手术)、从护理机构转入或入住某些医院科室的患者,必须在入院后24小时内接受MRSA检测。如果患者检测呈阳性,必须迅速告知患者,并在出院前提供预防感染的指导。医疗机构还必须制定全面的感染控制政策,包括日常清洁和消毒措施。必须任命一名感染控制官来监督这些措施,其姓名应公开可查。此外,还将设立一个专门的医疗机构获得性感染项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a) 为本节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a)(1) “定植”是指病原体存在于患者体内,但未引起任何感染迹象或症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a)(2) “委员会”是指根据第1288.5节设立的医疗相关感染咨询委员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a)(3) “医疗机构”是指第1250节 (a) 款所定义的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a)(4) “医疗保健相关感染”、“医疗机构获得性感染”或“HAl”是指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国家医疗保健安全网络所定义的医疗保健相关感染,除非部门采纳与委员会或其继任者建议一致的定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a)(5) “MRSA”是指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b)(1) 每位入住医疗机构的患者应在入院后24小时内,在以下情况下接受MRSA检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b)(1)(A) 患者计划进行住院手术,并且根据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的调查结果或委员会或其继任者的建议,有记录的医疗状况使其易感感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b)(1)(B) 有记录表明患者在当前入院前30天内曾从普通急症护理医院出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b)(1)(C) 患者将被收治到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或烧伤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b)(1)(D) 患者接受住院透析治疗。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b)(1)(E) 患者正从专业护理机构转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b)(2) 部门可以解释本款,以考虑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的建议,或委员会或其继任者的建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b)(3) 如果患者MRSA检测呈阳性,主治医师应立即或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告知患者或患者的代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b)(4) MRSA感染检测呈阳性的患者,在出院前应获得关于后续护理和预防感染传播给他人的口头和书面指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c) 自2011年1月1日起,根据 (b) 款进行检测并显示侵袭性MRSA风险增加的患者,应在出院前立即再次接受MRSA检测。本款不适用于入院时MRSA感染或定植检测呈阳性的患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d) 根据 (c) 款进行检测且MRSA感染检测呈阳性的患者,应获得关于后续护理和预防感染传播给他人的口头和书面指导。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e)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70739节要求制定的感染控制政策,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e)(1) 减少医疗保健相关感染的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e)(2) 定期对患者病房、护士站和储藏单元内的所有洗手间、台面、家具、电视、电话、床上用品、办公设备和表面进行消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e)(3) 定期清除体液和静脉注射物质的积聚,并清洁和消毒所有可移动医疗设备,包括血糖仪等即时检测设备以及可移动医疗设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e)(4) 定期清洁和消毒机构内公共区域的所有表面,例如电梯、会议室和休息室。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f) 每个机构应指定一名感染控制官,该官员应与医院感染控制委员会合作,确保本节的检测和报告规定以及其他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实施。报告应提交给机构内相关委员会进行审查。感染控制官的姓名应根据要求公开。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8(g) 部门应根据本节设立一个医疗机构获得性感染项目。

Section § 125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熟练护理机构配备一名全职的感染防控专员 (IP),其主要职责是预防感染。该职位可由一人担任,也可由两人分担,但总工作时间必须相当于一个全职职位。IP 必须具备护理或公共卫生等相关健康领域的专业培训背景,并接受过感染控制方面的培训。

IP 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强制性的直接患者护理时间。机构必须制定感染预防计划,并确保所有医护人员每年接受感染控制培训。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9(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9(a)(1) 熟练护理机构应设有一名全职、专职的感染防控专员 (IP)。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9(a)(2) IP 职责可由一名全职 IP 员工担任,也可由两名员工分担 IP 职责,但用于 IP 职责的总时间应至少相当于一名全职员工的工作时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9(a)(3) IP 须符合以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9(a)(3)(A) 具有执业护士、医学技术专家、微生物学家、流行病学家、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或其他医疗保健相关领域的主要专业培训背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9(a)(3)(B) 通过教育、培训、临床或医疗保健经验或认证获得资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9(a)(3)(C) 已完成感染预防和控制方面的专门培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9(a)(4) IP 的工作时间不应计入提供给熟练护理机构居民的每日三个半小时直接患者护理时间的计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9(b) 熟练护理机构应制定感染预防质量控制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9(c) 熟练护理机构应确保所有医护人员每年接受感染预防和控制培训。

Section § 125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机构在关闭、减少或迁移服务之前提前发出通知。他们必须通知公众、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和地方当局。对于涉及住院精神科或围产期病房的服务,医疗机构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并通知地方政府官员。通知必须包含有关变更、替代服务以及进一步咨询和意见的联系方式的具体细节。

法律规定了最短时限:关闭机构或停止某些服务需提前 120 天,迁移服务需提前 90 天。然而,受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影响的机构可免除这些要求。公告必须在网上、报纸和机构入口处显眼张贴。这确保了透明度,并允许社区为当地医疗服务的变化做好准备。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a)(1) 除第 (3) 项另有规定外,医疗机构(定义见第 1250 条 (a) 款或 (b) 款)在关闭前至少 120 天,或在停止提供补充服务(定义见《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22 篇第 5 部第 1 章第 70067 条)前至少 90 天,应就拟议的关闭或停止提供补充服务发布公告,包括在所有受影响机构入口处张贴通知,向所有签约的 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4181.101 条 (j) 款)发出通知,并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县的部门和监事会发出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a)(2) 医疗机构(定义见第 1250 条 (a) 款或 (b) 款)在将补充服务的提供地点迁移至不同院区前至少 90 天,应就拟议的补充服务迁移发布公告,包括在所有受影响机构入口处张贴通知,并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县的部门和监事会发出通知。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a)(3)(A) 医疗机构(定义见第 1250 条 (a) 款和 (b) 款)在停止提供住院精神科病房或围产期病房的补充服务前至少 120 天,应就拟议的停止提供补充服务发布公告,包括在所有受影响机构入口处张贴通知,向所有签约的 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41814.101 条 (j) 款)发出通知,并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县的部门和监事会发出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a)(3)(A)(B) 医疗机构应在就拟议的停止提供住院精神科病房或围产期病房服务发布公告后 60 天内,至少举行一次已通知的公开听证会,此外还应根据 (b) 款 (1) 项 (C) 分项接受公众意见。医疗机构应根据 (b) 款 (2) 项,将其公开听证会通知和议程与拟议停止提供服务的公告一并张贴。举行公开听证会的医疗机构应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a)(3)(A)(B)(i) 在医疗机构所在县内、距离医疗机构 25 英里范围内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可供公众远程参与。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a)(3)(A)(B)(ii) 在听证会前接受书面公众意见,并在议程中预留充足时间供现场和远程参与的个人发表公众意见。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a)(3)(A)(B)(iii) 在公开听证会安排后通知医疗机构所在县的监事会,并邀请监事会就停止提供服务对该县和社区卫生系统的影响提供证词。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b)(1) (a) 款要求的公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b)(1)(A) 拟议关闭、停止提供或迁移的描述。该描述应仅限于公开数据,包括(如有)减少的床位数、人员数量可能减少的情况,以及(如适用)任何被停止服务的摘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b)(1)(B) 社区内最近的三个可用可比服务的描述。如果关闭这些服务的医疗机构服务于 Medi-Cal 或 Medicare 患者,该医疗机构应说明最近的可用可比服务提供者是否服务于这些患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b)(1)(C) 以下各项的电话号码、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供利益相关方提出意见: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b)(1)(C)(i) 医疗机构。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b)(1)(C)(ii) (如有)母公司或(如有)作为医疗机构公司管理方的签约公司。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b)(1)(C)(iii) 首席执行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b)(1)(D) 关于医疗机构过去五年内接受过住院精神科服务或围产期服务(如适用)的患者的统计去识别化和汇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5.25(b)(1)(D)(i) 治疗的疾病。

Section § 1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只有特定的医疗机构才能使用“医院”的名称或称号。如果像护理院或产科医院这样的机构想在名称中使用“医院”,它们必须在“医院”之前加上“康复”或“复健”等描述性词语。

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特定情况: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相关的儿童医院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医院”。这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某些章节定义的儿童医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a)  任何人使用“医院”名称或称号来识别或代表用于诊断、护理和治疗人类疾病的设施,除非该设施受本章许可规定的约束或明确豁免,否则是被禁止的。尽管本州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疗养院、护理院、康复院或产科医院不得使用“医院”名称或称号,除非前面有“康复”、“老年”、“复健”或“护理”等限定性描述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b)  本节不禁止使用“医院”一词来识别或代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经批准的儿科补充服务,且该服务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b)(1)  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727节定义的儿童医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b)(2)  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728节定义的加州大学儿童医院。

Section § 125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择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PCI) 项目,允许某些不提供心脏外科服务但拥有心导管实验室的医院进行预定的心脏手术,如血管成形术和支架置入术。

这些被称为“认证医院”的医院必须满足严格的要求,例如遵守医疗指南、获得行政支持以及提交手术数据以供审查。

要加入该项目,医院必须提交申请并证明其符合所有标准,包括服务、服务人群和紧急备用计划的具体细节。参与过此前 PCI 试点项目的医院必须获得新的认证才能在 2015 年之后继续参与。该法律还规定每年发布关于认证医院的绩效报告,并允许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撤销认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a) 择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PCI) 项目特此在本部门设立。该项目的宗旨是允许本部门认证不提供心脏外科服务但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心导管实验室服务,并符合本节要求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为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预定的、择期经皮腔内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和支架置入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b)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b)(1) “认证医院”指经本部门认证,参与本节设立的择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PCI) 项目的符合条件的医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b)(2) “择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择期 PCI)”指预定的经皮腔内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和支架置入术。择期 PCI 不包括临时安排的紧急或急诊 PCI。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b)(3) “符合条件的医院”指拥有经批准的心导管实验室、不提供现场心脏外科手术,并实质性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许可法律法规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b)(4) “介入医师”指持有执照并符合进行择期 PCI 要求的介入心脏病专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c) 为参与择期 PCI 项目,符合条件的医院应获得本部门的认证,并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c)(1) 证明其符合心血管造影和介入学会 (SCAI)、美国心脏病学会基金会和美国心脏协会关于在无现场心脏外科手术的情况下进行 PCI 的建议,这些建议可能会随时间推移而发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c)(2) 提供证据表明医院管理层全力支持履行必要的机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适当的支持服务,例如呼吸护理和血库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c)(3) 参与美国心脏病学会-国家心血管数据注册中心,并及时向其提交数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c)(4) 授予根据第 (3) 款提交的数据传输至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现称为医疗保健获取和信息部)的权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c)(5) 本部门认为保护患者安全或确保护理质量所需的任何额外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d) 符合条件的医院应根据第 1265 节向本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参与择期 PCI 项目的认证。申请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证明符合本节规定的标准,并应包括启动择期 PCI 服务的生效日期、一般服务区域、服务人群的描述、所提供服务的描述、备用紧急服务的描述、综合护理的可用性以及符合条件的医院的资质。本部门可要求随申请提交额外信息。未能提交任何所需标准或额外信息将取消申请人参与申请流程和考虑参与该项目的资格。本部门可根据第 2 条(从第 1265 节开始)拒绝择期 PCI 项目申请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e)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参与根据 2008 年第 295 章法规设立并经 2013 年第 202 章法规修订的择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试点项目的符合条件的医院,可继续进行择期 PCI,并应被视为认证医院,直至 2016 年 1 月 1 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本款所述医院不应被视为认证医院,除非该医院已根据本节获得认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01(f) 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现称为医疗保健获取和信息部)应使用根据 (c) 款第 (4) 项传输的数据,每年编制并向公众提供一份关于每家认证医院在死亡率、卒中率和紧急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率方面表现的报告。

Section § 12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综合急性护理医院不得宣传或声称提供特殊医疗服务,除非它们已获得州公共卫生部的适当批准。这意味着在推广这些额外或专业服务之前,医院需要获得官方授权。

综合急性护理医院不得通过任何标牌、宣传册或广告直接或间接宣称提供任何需要补充或特殊服务的服务,除非该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已首先获得州公共卫生部对运营该服务的补充或特殊服务批准。

Section § 1256.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医院不得根据患者的支付能力或支付来源,制定不同的产科护理标准。所有提供产科服务的医院必须提供书面政策确认这一点,并应在1999年7月1日前以相关语言张贴通知。

此外,医生如果根据患者的支付情况拒绝或威胁不向分娩中的女性提供疼痛管理服务,将被视为非专业行为。此类行为违反了《医疗执业法》规定的医疗道德。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2(a)(1)  任何综合急症护理医院不得颁布或实施基于患者支付来源或支付医疗服务能力而确定不同产科护理标准的政策或做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2(a)(2)  每家持有产科服务许可证的医院应向本部门的许可和认证部门提供一份反映第 (1) 款的书面政策声明,并应在1999年7月1日前在医院的产科入院区张贴本政策的书面通知。根据本节张贴的通知应以医院服务区域内使用的主要语言或多种语言张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6.2(b)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章(第2000节起)《医疗执业法》的含义,医生或外科医生基于患者的支付来源或支付医疗服务的能力,拒绝或威胁不向处于分娩活跃期的女性提供疼痛管理服务,应构成非专业行为。

Section § 125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卫生部门授权地方卫生部门检查许可法律的遵守情况,提供建议,并在必要时建议采取纪律处分。地方部门在执行时必须遵守州规定。他们的报酬是根据地方部门和州政府都批准的预算支付的,且支出不得超过政府为这些检查拨出的款项。

州部门可以授权地方卫生部门核实本章许可和批准规定的遵守情况,提供咨询,并建议部门对根据本章规定获得许可或批准的实体采取纪律处分。在行使如此授权的权力时,地方卫生部门应遵守本章的要求以及州部门的规章制度。根据本节提供的服务向地方卫生部门支付的款项,应根据地方卫生部门提交并经州部门批准的预算进行。此类支出不得超过立法机关为此类检查和执法目的拨款的金额。

Section § 12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特定医疗机构工作的注册护士、护士助理、持证职业护士和医生接受培训,重点是预防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该培训可以整合到老年护理环境中现有的反歧视项目中。

州政府部门可以向这些机构收取费用,以弥补执行培训要求合规性的成本。其中“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定义参照《刑法典》第422.56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5(a) 在第1250条 (c) 款所定义的专业护理机构,或第1250条 (i) 款所定义的集中居住健康机构工作的注册护士、认证护士助理、持证职业护士和医生,均应参加由部门规定的培训项目,该项目侧重于预防和消除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5(b) 部门可以将 (a) 款规定的培训纳入任何旨在预防或消除老年护理机构中歧视的现有培训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5(c) 部门可以向受 (a) 款约束的每个持证人收取与确定合规性相关的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部门执行本条的成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5(d) “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具有与这些术语在《刑法典》第422.56条中使用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25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医院每年进行安全评估,以制定保护员工、患者和访客免受暴力侵害的计划。这些计划需要考虑医院的布局、人员配备、安保人员配置以及应对暴力事件的政策。医院必须与执法部门合作,遵循安全机构的指导方针,并让员工参与计划的制定。

安保人员应接受医院运营、安全措施和暴力管理方面的良好培训。医院必须在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执法部门报告涉及武器或造成伤害的暴力事件,报告人享有免责保护,除非证明报告虚假。干扰报告过程属于轻罪。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a) 2010年7月1日之后,所有根据第1250条(a)、(b)和(f)款获得许可的医院,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根据该评估制定并每年更新一项安全计划,其中包含保护医护人员、患者和访客免受攻击性或暴力行为侵害的措施。该安全评估应审查该机构内攻击性或暴力行为的趋势。这些医院应将攻击性或暴力行为事件作为质量评估和改进计划的一部分进行跟踪,并用于制定安全计划,以阻止和管理类似性质的进一步攻击性或暴力行为。该计划可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各项相关的安全考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a)(1) 物理布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a)(2) 人员配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a)(3) 安保人员配备情况。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a)(4) 与暴力行为的适当应对相关的政策和培训。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a)(5) 与当地执法部门合作处理机构内暴力行为的努力。
在制定本计划时,医院应考虑由该部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以及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医疗机构暴力的指南或标准。作为安全计划的一部分,医院应采纳安全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旨在保护医护人员、患者和访客免受攻击性或暴力行为侵害的人员培训政策。在制定该计划和评估时,医院应咨询受影响的员工,包括已获认可的集体谈判代表(如有)以及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82条组建的医院医务人员。此咨询可通过医院委员会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b) 负责制定安全计划的个人或医院委员会成员应熟悉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b)(1) 安保在医院运营中的作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b)(2) 医院组织结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b)(3) 防护措施,包括警报和门禁控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b)(4) 处理情绪失控的患者、访客和员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b)(5) 识别攻击性和暴力行为的预测因素。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b)(6) 医院安全和应急准备。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b)(7) 记录和报告犯罪的基本知识,例如,不破坏犯罪现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c) 医院应配备足够的人员,根据根据(a)款制定的安全计划提供安保。在医院环境中定期负责提供安保的人员应接受关于安保在医院运营中作用的培训,包括识别攻击性和暴力行为的预测因素以及管理暴力骚乱。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7(d) 任何根据《刑法典》第240条定义的袭击行为,或根据《刑法典》第242条定义的殴打行为,如果导致受伤或涉及使用枪支或其他危险武器,且针对任何在岗医院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当地执法机构报告。任何其他根据《刑法典》第240条定义的袭击行为,或根据《刑法典》第242条定义的殴打行为,如果针对任何在岗医院人员,可在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当地执法机构报告。任何根据本条报告已知或涉嫌袭击或殴打事件的医疗机构或其员工,不应因本条要求的任何报告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任何根据本条授权但非强制性报告已知或涉嫌袭击或殴打事件的医疗机构或其员工,不应因本条授权的报告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除非能证明报告是虚假的,且该医疗机构或其员工明知报告虚假,或在报告时对报告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存在鲁莽无视,并且任何明知报告虚假或对报告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存在鲁莽无视而做出报告的医疗机构或其员工,应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任何故意干扰或阻碍合法报告程序的人,均犯有轻罪。“危险武器”是指《刑法典》第16590条所列任何规定禁止持有或隐匿携带的任何武器。

Section § 1257.8

Explanation

医院必须为定期在急诊科工作的员工提供持续的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措施、识别暴力行为和化解冲突的技巧。根据医院的安全计划,这项培训也适用于医务人员和执业人员,例如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临时员工也必须按照该计划接受简报。目的是确保每个人都知道如何有效、安全地处理暴力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a)  所有定期分配到急诊科的医院员工,应在1995年7月1日之前,并在此后,根据依照第1257.7节制定的安全计划,持续接受与以下主题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a)(1)  一般安全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a)(2)  个人安全措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a)(3)  攻击循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a)(4)  攻击性和暴力预测因素。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a)(5)  从有暴力行为的患者处获取病史。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a)(6)  攻击性和暴力患者及受害者的特征。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a)(7)  语言和身体上的策略以化解和避免暴力行为。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a)(8)  避免身体伤害的策略。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a)(9)  约束技术。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a)(10)  适当使用药物作为化学约束。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a)(11)  员工可用于应对暴力事件的任何资源,例如,重大事件压力解除简报或员工援助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b)  根据依照第1257.7节制定的安全计划,各医院的医务人员以及所有其他执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业护士、医师助理和其他人员,凡定期分配到急诊科或安全计划中确定的其他科室的,应接受与医院员工相同的培训,或至少接受根据安全计划确定为足够的培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8(c)  临时人员应根据安全计划的要求进行岗前培训。本节不应被解释为优先于普遍影响医院临时人员的州法律或法规。

Section § 125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建议加州的一些医院,特别是那些母乳喂养率较低的医院,提供培训项目,鼓励更多母亲纯母乳喂养新生儿。这项培训旨在针对根据州卫生部门数据,母乳喂养率处于最低25%的医院。

建议的培训应包括至少八小时的课程,为医院关键员工提供关于促进母乳喂养的指导。然而,已经达到国家母乳喂养目标的医院无需遵循这些培训建议。重要的是,这些只是建议。医院没有义务实际进行培训,其执照也不会与此挂钩。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9(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9(a)(1) 部门应建议为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定义见第1250条(a)款)和专科医院(定义见第1250条(f)款)提供旨在提高母婴母乳喂养率的培训。此建议培训应针对提供产科护理且根据州公共卫生部每年公布的数据,在从高到低排名时,其纯母乳喂养率处于最低25%的综合急性护理医院。所提供的培训应包括至少八小时的培训,向相关行政和监督人员提供关于促进纯母乳喂养的医院政策和建议。符合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最新《健康人群指南》中规定的纯母乳喂养率最低标准的医院,应免除本款建议的培训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9(a)(2) 部门应通知适用(1)款的医院院长或其他负责人,根据第123360条(b)款开发的八小时示范培训课程可应医院请求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7.9(b) 本节中提供的建议仅为指导性意见。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医院遵守本节建议的培训。第1290条不适用于本节,且符合本节建议也不应作为执照的条件。

Section § 12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医疗机构不能对寻求避孕绝育手术的人施加特殊的、非医疗的条件。例如,不能要求某人达到特定年龄或拥有一定数量的子女才能进行手术。然而,法律允许考虑一个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来决定绝育是否适合他们。此外,医生仍然可以就绝育是否是一个好的选择提供建议。这项法律不改变针对未成年人的现有规定。

Section § 125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必须确保患者与医院工作人员之间有效沟通,尤其是在存在语言或沟通障碍时。医院必须提供口译员或双语工作人员,以帮助不讲英语或听力障碍的患者。语言协助服务政策必须制定、每年审查,并在线上以多种语言向公众提供。医院必须在急诊室和入院区等显眼位置张贴关于口译员可用性及获取程序的通知。此外,医院必须记录患者的主要语言,维护熟练口译员名单,并可能使用图片表等工具辅助沟通。医院还应考虑社区联络员以提高服务充分性。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导致向许可机构报告。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加利福尼亚州正在成为一个由各种语言和文化构成的地方,这些语言和文化赋予该州全球性特质。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是该州每位居民的权利,而获取有关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信息是该项权利的基本要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a)(2)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当患者与任何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工作人员之间存在语言或沟通障碍时,应安排口译员或双语专业人员,以确保患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充分、迅速的沟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b)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b)(1) “口译员”指精通英语和所需第二语言,能够准确说、读并熟练口译所需第二语言的人,或能够准确手语和阅读手语的人。口译员应具备翻译身体部位名称以及熟练描述两种语言的症状和损伤的能力。口译员可包括医疗或专业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b)(2) “语言或沟通障碍”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b)(2)(A) 就口语而言,指由英语水平有限或非英语母语人士所经历的障碍,这些人士说同一种主要语言,并且占医院服务地理区域人口或医院实际患者人口的至少5%。如有争议,州公共卫生部应根据客观数据确定5%的人口标准是否适用于特定医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b)(2)(B) 就手语而言,指由聋哑人士所经历的障碍,这些人士的主要语言是手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c) 为确保英语水平有限或非英语母语居民以及聋哑居民能够获得医疗保健信息和服务,持牌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应: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c)(1) 审查现有关于为英语水平有限患者和聋哑患者提供口译员的政策,包括可担任口译员的工作人员的可用性。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c)(2)(A) (i) 采纳并每年审查一项为存在语言或沟通障碍的患者提供语言协助服务的政策。该政策应包括在存在语言或沟通障碍时,在医院确定的可能范围内,提供口译员的程序,除非患者在被告知口译服务可用后,选择使用自愿提供口译服务的家庭成员或朋友。这些程序应旨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口译员的使用效率,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向患者提供口译员的延误。这些程序应在医院确定的可能范围内,确保口译员全天24小时在医院内或通过电话可及。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c)(2)(A)(ii) 医院应在2016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1月1日,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更新的政策和语言协助服务可用性通知。该通知应以英文和医院服务区域内最常用的其他语言提供。就本款而言,医院应以符合(b)款(2)项(A)分项规定的语言障碍定义的人士的语言提供通知;但是,医院无需以除英语以外的五种以上语言提供通知。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c)(2)(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c)(2)(A)(B)(i) 医院应在2016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1月1日,向部门提交更新政策的副本,并应包括其为确保存在语言或沟通障碍的患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充分、迅速沟通所做努力的描述。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c)(2)(A)(B)(i)(ii)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更新的政策。

Section § 1259.3

Explanation

这项被称为“泰勒法”的法律规定,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必须在对患者进行的尿液药物筛查中包含芬太尼检测。这些筛查通过检查可卡因、阿片类药物和苯环利定等药物来帮助诊断病情。该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8年1月1日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3(a) 本节应被称为“泰勒法”,并可援引该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3(b) 如果某人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接受治疗,且医院进行尿液药物筛查以协助诊断患者病情,则医院应在尿液药物筛查中包含芬太尼检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3(c) 在本节中,“尿液药物筛查”指旨在检测患者体内是否存在多种药物(包括可卡因、阿片类药物和苯环利定)的化学分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3(d)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259.5

Explanation
截至1995年1月1日,加州某些类型的医院必须制定政策,用于识别和处理配偶或伴侣虐待案件。这些政策应包括对虐待进行常规筛查、记录相关伤害、培训员工如何识别和管理此类案件、告知受影响患者可用的危机服务,并向他们提供有关家庭暴力的信息以及转介至支持性社区资源。
截至1995年1月1日,各普通急症医院、急性精神病医院、专科医院、精神健康机构和化学依赖康复医院应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对患者进行常规筛查,以发现配偶或伴侣虐待。这些政策应包括以下各项指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5(a) 通过常规筛查识别患者中的配偶或伴侣虐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5(b) 记录归因于配偶或伴侣虐待的患者损伤或疾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5(c) 对相关医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识别归因于配偶或伴侣虐待的患者的准则以及处理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5(d) 告知表现出配偶或伴侣虐待迹象的患者,可通过医院设施或社区危机干预和咨询服务获得的危机干预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5(e) 向表现出配偶或伴侣虐待迹象的患者提供有关家庭暴力的信息,以及一份定期更新的转介名单,列出提供或安排对遭受配偶或伴侣虐待者进行评估和照护的私人和公共社区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热线、当地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法律服务以及有关临时限制令的信息。

Section § 1259.6

Explanation

到2025年1月1日,加州医院必须制定程序,筛查12岁及以上人群的自杀念头和行为迹象。这些程序需要在医疗筛查中识别风险,将其记录在患者病历中,并在需要时提供心理健康资源(如热线和当地服务)的转介。医院还必须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来监督这些流程。制定完成后,必须相应地进行定期筛查。目标是医院采用联合委员会推荐的、基于研究并被证明有效的类似工具和指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6(a)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前,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应制定并采纳书面政策和程序,以筛查12岁及以上患者,旨在发现自杀意念和行为风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6(b) 根据本节制定的程序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6(b)(1) 作为医疗筛查的一部分,识别患者的自杀意念和行为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6(b)(2) 在病历中记录患者的自杀意念和行为风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6(b)(3) 向表现出有自杀意念和行为风险迹象的患者提供一份最新的转介名单,列出提供或安排对有自杀意念和行为风险者进行评估、咨询和护理的私人和公共社区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热线和当地可用的心理健康服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6(b)(4) 指定负责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持证工作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6(c) 在根据 (a) 款采纳书面政策和程序后,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应根据这些政策和程序,定期筛查12岁及以上患者的自杀意念和行为风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9.6(d)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综合急性护理医院为满足本节要求,应采纳类似于联合委员会推荐的、关于自杀意念和行为风险筛查的经过验证或基于证据的筛查工具和自杀风险评估工具的指南,以及当患者表现出有迫在眉睫的自杀意念和行为风险迹象时应遵循的规程。立法机构认识到,尽管指南会不断演变和变化,但联合委员会推荐的经过验证或基于证据的筛查工具和自杀风险评估工具,目前可作为可遵循的范本。

Section § 1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成员在将其资产出售或转让给营利性公司时所受到的限制和条件。交易完成后,董事会成员不得从购买方营利性实体获得报酬,除非他们提供直接患者护理服务,并且获得的报酬与其他提供相同服务的人员相似。

资产出售两年后,这些董事会成员可以与该营利性公司进行标准的商业交易,前提是已确定没有更好的交易方案。非营利组织管理层必须书面声明他们是否拒绝将来从购买方公司获得报酬。此外,非营利组织董事会不得依赖未声明不为购买方工作的管理层提供的信息,除非这些信息仅是事实数据。董事会还可以聘请独立专家来评估决策所需的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受《公司法》第 5914 条约束的非营利公司董事会任何成员,凡就《公司法》第 5914 条所述的资产出售或转让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者,在资产出售或其他转让完成后,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从营利公司或实体或互益公司收取任何薪金、报酬、付款或其他形式的酬金。此项禁令不适用于向作为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董事会成员支付的任何报销或款项,该款项是针对向由健康保险公司、医疗服务计划、雇主或其他提供医疗保险的实体(且该实体由购买方营利公司或实体拥有、运营或附属)所覆盖的患者提供的直接患者护理服务而支付的,前提是所提供服务的应付金额不高于向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其他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的金额。
就本节而言,“直接患者护理服务”指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包括通过中介提供的服务。此外,为符合本款的豁免条件,直接患者护理服务必须是社区中其他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定期提供的医疗服务,且这些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也从由购买方营利公司或实体拥有、运营或附属的同一健康保险公司、医疗服务计划、雇主或其他实体获得报销或付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b)  在资产出售或其他转让完成后两年期满后,根据 (a) 款被禁止从营利公司或实体或互益公司收取任何酬金的非营利公司董事会前成员,只要符合以下事实,即可与该营利公司或实体或互益公司进行通常和惯常的商业交易: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b)(1)  在授权或批准该交易之前,营利公司或实体或互益公司的代表在合理调查后,真诚地认定在该情况下,公司无法通过合理努力获得更有利的安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b)(2)  营利公司或实体或互益公司,事实上在该情况下无法通过合理努力获得更有利的安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c)  任何非营利公司的管理层成员,凡向董事会提交关于 (a) 款所述资产出售或其他转让的信息或意见,且这些信息或意见被任何董事会成员在做出出售或转让决定时所依赖或考虑的,均可做出书面肯定声明,表明其将来不会为该营利公司或实体或互益公司工作,或从其收取任何形式的酬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d)  在就《公司法》第 5914 条所述的非营利公司资产出售或其他转让做出任何决定时,非营利公司的董事会不得实质性地依赖任何未根据 (c) 款做出书面肯定声明的 (c) 款适用人员所提供的信息。本款不适用于在出售或转让中唯一职责是向非营利公司提供关于非营利公司、社区、财务状况或其他类似数据的纯事实信息的人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e)  在履行 (d) 款规定的董事职责时,董事会可以与董事会认为在所呈事项上可靠且称职的独立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签订合同,以审查和评估未根据 (c) 款签署肯定声明的员工所提供的信息和建议。任何实质性依赖此类独立专业人士提供的信息和建议的董事,应被视为未违反 (d) 款。

Section § 12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参与出售或转让资产的非营利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规则。它主要禁止董事在出售后从购买方实体收取任何款项,但与直接患者护理服务相关的报销除外。两年后,董事会成员可以与购买方实体进行商业交易,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以确保公平和尽职调查。

它还规定,向董事会提供建议的管理层成员可以选择声明他们将来不会为购买方实体工作。董事会不能过度依赖未做出此声明或仅提供事实数据的人员所提交的关于出售的信息。

如果有人未声明但提供了建议,董事会应寻求独立专家进行可靠评估。依赖专业建议的董事不会违反本法律条款规定的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1(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受《公司法》第5920条约束的非营利公司董事会成员,凡就《公司法》第5920条所述的资产出售或转让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者,均不得在资产出售或其他转让完成后,直接或间接从购买方公共利益公司或实体处收取任何薪金、报酬、款项或其他形式的酬金。本禁令不适用于向作为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董事会成员支付的任何报销或款项,该报销或款项是针对向由健康保险公司、医疗服务计划、雇主或其他提供医疗保险的实体(且该实体由购买方公共利益公司或实体拥有、运营或附属)所涵盖的患者提供的直接患者护理服务,但所提供服务的应付款项不得高于向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其他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的款项。
就本条而言,“直接患者护理服务”指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包括通过中介提供的服务。此外,为符合本款的豁免条件,直接患者护理服务必须是社区中其他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定期提供的医疗服务,且这些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也从由购买方公共利益公司或实体拥有、运营或附属的同一健康保险公司、医疗服务计划、雇主或其他实体处获得报销或款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1(b)  在资产出售或其他转让完成两年后,根据 (a) 款被禁止从购买方公共利益公司或实体处收取任何酬金的出售方非营利公司董事会成员,只要符合以下事实,即可与购买方公共利益公司或实体进行通常和惯常的商业交易: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1(b)(1)  在授权或批准该交易之前,购买方公共利益公司或实体的代表在合理调查后,真诚地认定在当时情况下,购买方公共利益公司无法通过合理努力获得更有利的安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1(b)(2)  事实上,购买方公共利益公司或实体在当时情况下无法通过合理努力获得更有利的安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1(c)  任何出售方非营利公司的管理层成员,凡向董事会提交关于 (a) 款所述资产出售或其他转让的信息或意见,且这些信息或意见被任何董事会成员在做出出售或转让决定时所依赖或考虑的,均可做出书面肯定声明,表明其将来不会为购买方公共利益公司或实体工作,也不会从其处收取任何形式的酬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1(d)  在就《公司法》第5920条所述的非营利公司资产出售或其他转让做出任何决定时,出售方非营利公司的董事会不得实质性地依赖任何未根据 (c) 款做出书面肯定声明的 (c) 款适用人员所提交的信息。本款不适用于任何仅在出售或转让中向出售方非营利公司提供关于出售方非营利公司、社区、财务状况或其他类似数据的纯事实信息的人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0.1(e)  在履行 (d) 款规定的董事职责时,董事会可聘请其认为在所呈事项上可靠且称职的独立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以审查和评估未根据 (c) 款签署肯定声明的员工所提交的信息和建议。任何实质性依赖独立专业人士所提交的信息和建议的董事,应被视为未违反 (d) 款。

Section § 1261

Explanation

加州的医疗机构必须允许患者的同居伴侣及其家人探视,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机构有禁止探视的政策,如果探视者对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如果患者不希望某人探视,则不允许探视。机构可以设定合理的规定,例如探视时间或探视人数限制。“同居伴侣”的定义参照《家庭法典》第297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a)  医疗机构应允许患者的同居伴侣、患者同居伴侣的子女以及患者父母或子女的同居伴侣进行探视,除非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a)(1)  不允许任何探视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a)(2)  机构合理认定,某特定探视者的存在将危及患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探视者的健康或安全,或将严重扰乱机构的运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a)(3)  患者已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表明,患者不希望此人进行探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b)  本节不得解释为禁止医疗机构以其他方式对探视设定合理限制,包括对探视时间及探视人数的限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c)  就本节而言,“同居伴侣”一词的含义与《家庭法典》第297节中该词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261.3

Explanation

在加州,注册护士或执业药师可以在熟练护理机构中,为50岁或以上的患者接种流感和肺炎球菌疫苗,依据的是常规医嘱而非针对特定患者的医嘱。这样做的前提是机构的医疗主任已批准这些医嘱,并且这些医嘱符合公共卫生建议。此外,本法律不改变护士在其现有执业规则下被允许做的事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50岁或以上的患者,注册护士或执业药师可以在熟练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250条(c)款)根据常规医嘱且无需患者特定医嘱施打流感和肺炎球菌免疫接种,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3(a)(1) 熟练护理机构的医疗主任(定义见《加州法规》第22篇第72305条)已批准该机构制定的免疫接种常规医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3(a)(2) 该常规医嘱符合州公共卫生部根据第120164条采纳的建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3(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修改、更改或限制注册护士的执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6章第2条(自第2725条起)规定的执业范围、实施条例以及注册护理委员会发布的解释性公告或执业建议。

Section § 12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熟练护理机构只能聘用经美国急性后期和长期护理医学委员会或同等机构认证的注册医疗主任。如果尚未获得认证,他们必须在五年内完成认证。截至2022年1月1日已任职的医疗主任,则有宽限期至2027年1月1日完成认证。

这些机构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其医疗主任的各种文件,例如HS 215A表格、简历以及认证状态证明。医疗主任的任何变动都必须在10天内及时通知部门。此规定不适用于急性护理医院内的熟练护理机构,但这些机构仍须指定一名合格医师担任医疗主任。

最后,这项法律将于2032年1月1日失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a)(1) 熟练护理机构不得聘用某人担任医疗主任,如果该人未获得美国急性后期和长期护理医学委员会或经部门认定的同等机构的注册医疗主任认证,或在作为该机构医疗主任首次受聘之日起五年内未能获得此认证,除非第 (2) 款另有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a)(2) 截至2022年1月1日已在熟练护理机构任职的医疗主任,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本条规定成为注册医疗主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b) 熟练护理机构应在首次申请时向部门提交以下所有关于医疗主任的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b)(1) HS 215A 表格或其后续表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b)(2) 简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b)(3) 其医疗主任是否已根据美国急性后期和长期护理医学委员会或经部门认定的同等机构制定的要求认证为注册医疗主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b)(4) 如果医疗主任尚未获得认证,则提供预计认证日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c) 熟练护理机构应在医疗主任发生任何变更后的10个日历日内,通过提交HS 215A 表格或其后续表格、简历以及其医疗主任的认证证明或正在进行认证的证明,将这些变更通知部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d) 所有熟练护理机构应不迟于2022年6月30日,通过提交HS 215A 表格或其后续表格、简历以及其医疗主任的认证证明或正在进行认证的证明,向部门报告该机构医疗主任的姓名和认证状态。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e)(1) 包括 (a) 至 (d) 款在内的各款不适用于作为急性护理医院的独立部门运营的熟练护理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e)(2) 作为急性护理医院的独立部门运营的熟练护理机构应指定一名合格医师担任医疗主任,负责该机构医疗护理的标准、协调、监督和改进规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e)(3) 就第 (2) 款而言,“合格医师”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e)(3)(A) 该医师经美国急性后期和长期护理医学委员会认证为注册医疗主任,或正在寻求此认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e)(3)(B) 该医师获得与熟练护理机构提供的护理类型一致的某一医学专科的专科医师资格认证,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医学与康复或肺病学,并且其作为熟练护理机构医疗主任的职责已获得医院领导层的审查和批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4(f) 本条仅在2032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2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药房可以向某些医疗机构提供多少药物作为应急储备。总共最多允许48种口服或栓剂药物,但任何单一药物的剂量不得超过16剂。精神治疗药物有更严格的限制;只能包含四种此类药物,但如果机构能证明因患者需求而需要更多,则可增加到10种。特殊治疗单位不受此限制。此外,如果使用由药剂师控制取用的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则适用例外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5(a) 药房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119条向根据本法典第1250条(c)款或(d)款,或(c)款和(d)款均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提供的用于存放在安全应急物资容器中的口服剂型或栓剂型药物的数量应限于48种。州公共卫生部可将每种药物的可用剂量限制为每份应急物资中任何单一药物剂型不超过16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5(b) 存放在应急物资容器中的48种口服剂型或栓剂型药物中,精神治疗药物不得超过四种,但如果医疗机构能够根据其患者群体的需求证明增加药物数量的必要性,则该部门可批准该机构的计划灵活性请求,将应急物资容器中的精神治疗药物数量增加至不超过10种。此外,四种口服剂型或栓剂型精神治疗药物的限制不适用于第1276.9条所定义的特殊治疗项目服务单位的独立部分。该部门应将每份应急物资中精神治疗药物的可用剂量限制为不超过四剂。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改变或削弱知情同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第1418.9条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5(c) 药房根据第1250条(c)款或(d)款,或(c)款和(d)款均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提供的用于存放在安全应急物资容器中的口服剂型或栓剂型药物的数量和数量的任何限制,根据(a)款和(b)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第1261.6条所定义的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前提是药剂师控制药物的取用。

Section § 1261.6

Explanation

本节将“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定义为医疗机构中用于储存、配发或分发药物的机械设备,同时确保药物移动的安全性和准确追踪。这些系统主要用于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并且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定,以实现交易追踪、安全性、患者安全和药物效力。

这些系统的访问权限仅限于授权人员,并且必须制定全面的政策以确保安全性、准确性和患者隐私。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可用于紧急药品供应,但药物取出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须经药剂师审查。

当用于提供标准药房服务时,这些系统要求药物贴有适当标签,并且药剂师必须在配发前审查所有医嘱。法规强制要求特定的访问控制、交易记录和监督程序,以确保正确使用。

这些系统的药物补充必须由药剂师进行,并可在安全协议下异地准备。系统运行和药物库存需要每月审查和维护检查。当满足有关包装和信息访问的某些条件时,这些系统中的药物标签要求可获得特殊豁免。

本节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a)(1) 就本节和第1261.5条而言,“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是指一种机械系统,其执行与药物储存、配发或分发相关的操作或活动,但不包括调配或给药。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应收集、控制和维护所有交易信息,以准确追踪药物进出系统的移动,确保安全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就本节而言,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应包括《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17.3条(b)款所定义的自动化单剂量系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a)(2) 就本节而言,“机构”是指根据第1250条(c)、(d)、(k)或(n)款获得许可并由药房提供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的医疗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a)(3) 就本节而言,“药房服务”是指根据医生处方,提供常规和紧急药物及生物制品以满足患者需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b) 交易信息应以书面形式随时可查阅,供经法律授权人员审查和检查。这些记录应在机构内至少保存三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c) 对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的个性化和特定访问权限应仅限于经法律授权给药的机构和合同人员。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d)(1) 机构和药房应制定并实施书面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储存药物的安全性、准确性、可追溯性、保密性、患者隐私以及质量、效力和纯度的维护。政策和程序应界定对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及对设备和药物的访问限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d)(2) 所有政策和程序应保存在运营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的药房以及使用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的地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e) 当用作紧急药品供应容器时,从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取出的药物应限于以下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e)(1) 处方医生为机构患者开具的新药医嘱,用于在药房下次预定送药之前或72小时内给药,以时间较短者为准。药物仅在药剂师授权后方可取出,且药剂师已审查处方医生的医嘱和患者档案,以排除潜在禁忌症和不良药物反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e)(2) 处方医生按需为患者开具的药物,前提是这些药物的使用和取出须经药剂师持续审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e)(3) 由机构的患者护理政策委员会或药学服务委员会指定为紧急药物或急性发作药物。这些药物可根据处方医生的医嘱,从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取出,用于紧急或立即给药给机构患者。在本款规定取出后48小时内,药剂师应审查该病例。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f) 当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17.3条以及第二编第九章第25条(自第4427条起)提供药房服务时,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f)(1) 从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取出给患者的药物应装在贴有适当标签的给药单位容器或包装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f)(2) 药剂师应在药物从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取出给患者之前审查并批准所有医嘱。药剂师应审查处方医生的医嘱和患者档案,以排除潜在禁忌症和不良药物反应。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f)(3)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25条(自第4427条起)向机构提供服务的药房应控制对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中储存药物的访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f)(4) 对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的访问应通过身份识别或密码系统或生物传感器进行控制和追踪。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1.6(f)(5) 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应制作一份完整准确的所有交易记录,其中应包括所有访问系统的用户以及所有添加到或从系统中取出的药物。

Section § 1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特定医疗机构出院的精神健康患者必须获得一份书面后续护理计划。该计划应详细说明疾病情况和必要的后续治疗、处方药物及潜在副作用、康复预期、治疗建议以及转介至其他医疗服务。法律还规定,患者可以选择其他人接收该计划的副本。该法律适用于多种机构,包括州立精神病院、综合和急症精神病医院,以及设有特殊项目的专业护理机构。最后,“精神健康患者”被定义为主要因精神障碍诊断或治疗而入院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a)  当精神健康患者从(c)款规定的机构之一出院时,患者及其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经法律授权的代表(如适用)应在患者出院前获得一份书面后续护理计划。该书面后续护理计划应在已知范围内包含以下所有组成部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a)(1)  疾病性质及所需的后续治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a)(2)  药物,包括副作用和剂量时间表。如果患者已获得附带药物的知情同意书,则该表格应满足提供药物副作用信息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a)(3)  预期的康复过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a)(4)  与患者护理相关的治疗建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a)(5)  转介至医疗和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a)(6)  其他相关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b)  机构人员应告知患者,他们可以指定另一个人接收后续护理计划的副本。后续护理计划的副本应提供给患者指定的任何人。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c)(a)款适用于以下所有机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c)(1)  州立精神病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c)(2)  第1250条(a)款所述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c)(3)  第1250条(b)款所述的急症精神病医院。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c)(4)  第1250.2条所述的精神健康机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c)(5)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675条所述的精神健康康复中心。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c)(6)  《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335条以及第72443条至第72475条(含)所述的设有特殊治疗项目的专业护理机构。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c)(7) 第1250.10条所述的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d)  就本条而言,“精神健康患者”指主要因诊断或治疗精神障碍而入住机构的人。

Section § 12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院不得将无家可归患者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以接受服务(例如社会服务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除非事先获得接收机构或提供者的许可。

“无家可归患者”被定义为没有稳定夜间住所、居住在庇护所设施中,或居住在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场所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4(a) 任何医院,如第1250条 (a)、(b) 和 (f) 款所定义,不得将无家可归患者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以便在另一个县接受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非营利社会服务提供者的支持性服务,而未经事先通知并获得该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非营利社会服务提供者的授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4(b) 就本条而言,“无家可归患者”是指缺乏固定和常规夜间住所的个人,或其主要夜间住所是旨在提供临时住宿的受监督的公共或私人运营庇护所,或居住在并非旨在提供临时住宿或用作人类睡眠场所的公共或私人场所的个人。

Section § 12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院制定书面出院计划政策,以确保患者的院后护理。医院必须确定一名家庭照护者协助院后护理,并将互动和决定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患者和照护者必须以他们能理解的方式接受关于持续医疗护理需求的教育,包括药物使用。

如果患者被转院,他们会收到一份医疗信息摘要。针对无家可归的患者,有特殊的规程,包括识别其居住状况、与资源对接,并确保他们有安全的出院目的地。医院还负责为无家可归的患者提供交通和确保后续护理。这些程序不凌驾于隐私法之上,旨在提供额外的患者保护。医院的合同不能限制对本法的遵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a) 每家医院都应有书面的出院计划政策和流程。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b)(a)款所要求的政策应规定,对于那些如果没有充分的出院计划就可能在出院时遭受不良健康后果的患者,应在出院前作出适当的院后护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居家护理、在专业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的护理,或来自临终关怀机构的护理。如果医院确定患者及其家属或相关人员需要接受咨询以准备院后护理,医院应提供该咨询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c) 作为出院计划流程的一部分,医院应向每位已住院的患者提供机会,以确定一名可能协助院后护理的家庭照护者,并应将此信息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c)(1) 如果患者在入院时处于无意识状态或丧失其他能力,医院应在患者恢复意识或能力后,在主治医师酌情决定的特定时间内,向患者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提供指定照护者的机会。医院应立即将此尝试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c)(2) 如果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根据本节拒绝指定照护者,医院应在适当情况下,立即将此拒绝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d)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d)(a)款所要求的政策应规定,患者的指定家庭照护者应尽快收到患者出院或转院至其他机构的通知,无论如何,都应在患者主治医师发出出院医嘱时通知。如果医院无法联系到指定照护者,未能联系上不应干扰、延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护理或患者的适当出院。医院应立即将尝试通知的情况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e)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e)(a)款所要求的流程应规定,患者和家庭照护者应被告知出院后的持续医疗护理要求。如果患者无法自行做出医疗护理决定,则关于出院后持续医疗护理要求的信息权也适用于有法律责任代表患者做出医疗护理决定的人。医院应为患者及其指定的家庭照护者提供参与出院计划流程的机会,这应包括提供有关患者院后护理需求的信息,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供指导。此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患者药物的教育和咨询,包括剂量和在适用情况下的药物输送装置的正确使用。信息应以文化适宜的方式提供,并使用患者和照护者能够理解的语言,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要求,并应包括照护者就患者院后护理需求提问的机会。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f)(1) 患者转入专业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或转入医院的独立专业护理或中级护理服务部门时,应附有转院摘要。转院摘要应包括与患者诊断、住院过程、疼痛治疗和管理、药物、治疗、饮食要求、康复潜力、已知过敏症和治疗计划相关的基本信息,并应由医师签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f)(2) 在患者转入专业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之前,应向患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如有)提供一份转院摘要副本。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g) 医院应制定并实施书面政策,以确保每位患者在出院时,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74节的规定,收到关于所配发的每种药物的信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h) 医院应向预计在出院时需要长期护理的每位患者提供至少一个公共或非营利机构或组织的联系信息,该机构或组织专门提供与患者居住县的社区长期护理方案相关的信息或转介服务,并应适合患者的需求和特点。此信息至少应包括服务患者居住县的区域老龄机构、当地独立生活中心或其他适合患者需求和特点的信息的联系方式。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i) 综合急症医院与医疗服务计划之间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合同,不得包含禁止或限制任何医疗机构遵守本节要求的条款。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j) 医院根据本节通过的出院计划政策应确保该计划适合出院患者的状况和出院目的地,并满足患者的需求和病情严重程度。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k) 本节不要求医院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k)(1) 采取会延迟患者出院或转院的政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k)(2) 如果患者未提供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关于受保护健康信息隐私和安全标准的同意,则披露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k)(3) 除非有医学指征,否则在医院提供临床护理的区域遵守本节要求。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l) 本节不取代或修改联邦和州法律中关于受保护健康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的任何隐私和信息安全要求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 (42 U.S.C. Sec. 300gg)。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m) 就本节而言,“家庭照护者”是指因潜在的身体或精神残疾提供协助但未因此类服务获得报酬的亲属、朋友或邻居。
(n)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n)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n)(1) 第1250节(a)、(b)和(f)款所定义的每家医院,应在其医院出院政策中包含一份书面的无家可归患者出院计划政策和流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n)(2) 该政策应要求医院在出院计划过程中询问患者的住房状况。住房状况不得用于歧视患者或阻止提供医学上必要的护理或住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n)(3) 该政策应要求为无家可归患者制定一份单独的出院计划,通过将其与可用的社区资源、治疗、住所和其他支持服务联系起来,帮助无家可归患者为回归社区做好准备。出院计划应以无家可归患者的最佳利益、其身心状况以及无家可归患者的安置偏好为指导。无家可归患者应被告知可用的安置方案。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n)(4) 除非无家可归患者被转送至另一家持牌医疗机构,否则该政策应要求医院为无家可归患者确定出院后的目的地,具体如下,并优先考虑确定有支持服务的庇护目的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n)(4)(A) 已同意接收无家可归患者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社会服务提供者或政府服务提供者,前提是患者已同意该安置。尽管有(k)款(2)项和(l)款的规定,医院应向潜在的接收机构或提供者提供关于无家可归患者已知出院后健康和行为健康护理需求的书面或电子信息,并应记录同意接收无家可归患者的该机构或提供者人员的姓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n)(4)(B) 无家可归患者的住所。就本项而言,无家可归患者的“住所”是指无家可归患者向医院指明的其主要居住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n)(4)(C) 无家可归患者根据(3)项所述的出院计划过程指明的替代目的地。医院应记录无家可归患者或其代表指明的目的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n)(5) 该政策应要求以文化上适当的方式,并以无家可归患者能理解的语言,向其提供有关出院或转院的信息。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 医院在无家可归患者出院前,应记录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1) 主治医生已确定无家可归患者出院的临床稳定性,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患者是否对人、地点和时间保持警觉和定向,并且医生或其指定人员已将出院后的医疗需求告知无家可归患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2) 已向无家可归患者提供一餐饭,除非有其他医学指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3) 如果无家可归患者的衣物不足,医院应向无家可归患者提供适合天气的衣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4) 已将无家可归患者转介至后续护理来源,如果医学上必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5) 已向无家可归患者提供处方(如果需要),并且对于设有经许可并配备人员配发门诊药物的院内药房的医院,提供所有必要药物的适当供应(如果可用)。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6) 已向无家可归患者提供或转介进行该地区常见传染病的筛查,根据当地卫生部门的决定。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7) 已向无家可归患者提供与其当前医疗状况相符的疫苗接种。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8) 主治医生已提供医疗筛查和评估。如果主治医生确定医疗筛查和评估结果表明需要后续行为健康护理,无家可归患者应接受治疗或转介至适当的提供者。医院应真诚努力联系以下之一(如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8)(A) 无家可归患者的健康计划,如果无家可归患者已参加健康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8)(B) 无家可归患者的初级保健提供者,如果患者已指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8)(C) 其他适当的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入境系统。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9) 已对无家可归患者进行筛查,并提供协助以注册其符合资格的任何可负担的健康保险。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o)(10) 如果出院目的地在医院30分钟最大行程时间或30英里最大行程距离内,医院已向无家可归患者提供出院后前往(n)款第(4)项中确定的目的地的交通服务。本要求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医院提供前往更远目的地的交通服务。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p) 医院应制定一份书面计划,用于与县行为健康机构、该地区的医疗和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者以及非营利社会服务提供者(如可用)协调无家可归患者的服务和转介,以协助确保无家可归患者的适当出院。该计划应每年更新,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p)(1) 当地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列表,包括其运营时间、入院程序和要求、服务对象群体以及可用的医疗和行为健康服务的一般范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p)(2) 医院针对无家可归患者出院转介至收容所、医疗护理和行为健康护理的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p)(3) 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接收协调员的联系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p)(4) 出院计划人员的培训规程。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q) 每家医院应维护一份无家可归患者出院记录,以及根据(o)款第(10)项出院后被送往的目的地(如有)。医院应在记录或患者病历中保存完成无家可归患者出院规程的证据。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r) 就本节而言,“无家可归患者”的含义与第1262.4节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s)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优先于、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与无家可归患者出院程序相关的地方条例、法规、规章或命令的通过、实施或执行,除非任何此类法律规定与本条规定不一致,且仅限于不一致的范围。如果地方条例、法规、规章或命令为无家可归患者提供的保护高于本条规定的要求,则不应被视为与本条不一致。如果地方条例、法规、规章或命令与本条重复或补充本条,则本条应解释为提供替代补救措施,且不应解释为优先于该领域。
(t)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t)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改变《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000条所述的健康和社会服务义务。
(u)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u)
(n)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u)(n)至(t)款(含)不适用于州立医院部管辖下的州立医院,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100条和第7200条所规定。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5(v) 本条将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院在患者入院时或之后不久,向他们提供书面信息,解释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了解出院后所需的医疗护理、在患者允许的情况下告知朋友或家人这些详细信息,以及参与医疗护理决策(如果法律允许,这包括拒绝治疗的权利)。

患者还有权获得适当的疼痛管理,并且不因种族、性别或公民身份等各种个人特征而受到歧视。此外,患者应被告知如何向相关机构(如州公共卫生部或加州医学委员会)提出投诉。医院可以将这些信息与其他患者权利通知一起提供,并且在现有材料用完时必须更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6(a) 各医院应在患者入院时或之后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向每位患者提供书面信息,内容涉及患者享有以下权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6(a)(1) 获知出院后的持续医疗护理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6(a)(2) 获知,如果患者授权,朋友或家人可以获得关于患者出院后持续医疗护理要求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6(a)(3) 积极参与医疗护理决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应包括拒绝治疗的权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6(a)(4) 符合第124960条和第124961条规定的适当疼痛评估和治疗。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6(a)(5) 免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血统、国籍、残疾、医疗状况、遗传信息、婚姻状况、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性取向、公民身份、主要语言或移民身份的歧视,如《民法典》第51条所规定。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6(a)(6) 关于如何向以下机构投诉的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6(a)(6)(A) 州公共卫生部,根据第1288.4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6(a)(6)(B) 民权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6(a)(6)(C) 加州医学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6(b) 医院可以将本节要求的信息与其他关于患者权利的通知一起提供给患者。如果医院选择将此信息与现有关于患者权利的通知一起提供,则任何新要求的信息应在医院用完现有书面材料库存并印制新书面材料时提供。

Section § 12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熟练护理机构只有在医生批准且机构能够妥善满足患者护理需求的情况下,才能收治患者。

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他们指定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确保机构能够提供所需的护理。这包括与患者的医生、患者本人、家属或其当前所在机构的代表进行访谈,以决定是否适合入院。如果无法进行当面会谈,他们可以通过电话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7(a) 熟练护理机构,如第1250条 (c) 款所定义,仅凭医生医嘱方可收治患者,且仅当该机构能够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护理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7(b) 熟练护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对拟入院患者进行筛选,以确保该机构仅收治能够为其提供必要护理的患者。该行政管理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应酌情与患者的医生、患者本人、患者的近亲属或担保人,或患者转出机构的代表进行入院前当面访谈。当无法进行当面访谈时,可进行电话访谈。

Section § 1262.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非签约医院如何处理属于医疗服务计划的患者的账单和护理。它禁止这些医院在急诊后向患者收取护理费用,但共付额和免赔额等标准费用除外,除非符合特定条件,例如患者拒绝转院至签约医院。医院必须设法识别并联系患者的医疗计划,以获得提供进一步护理的授权。如果计划在 30 分钟内未回应,则护理被视为已获授权,计划必须承担费用。拒绝转院的患者仍需对非签约医院的任何额外护理承担经济责任,并且他们必须收到关于财务影响的明确书面通知。最后,获得授权的稳定后护理意味着医院可以向患者的医疗计划索取其病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a) 非签约医院不得向医疗服务计划的参保患者收取稳定后护理费用,但适用的共付额、共同保险和免赔额除外,除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a)(1) 患者或患者的配偶或法定监护人根据 (f) 款拒绝同意患者转院至患者医疗服务计划要求和安排的签约医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a)(2) 医院无法根据 (c) 款的规定获取患者医疗服务计划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b) 如果根据第 1317.1 条定义患有紧急医疗状况的患者由需要事先授权稳定后护理的医疗服务计划承保,则非签约医院,除 (n) 款另有规定外,应在提供稳定后护理之前,一旦紧急医疗状况根据第 1317.1 条定义已稳定,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b)(1) 设法获取患者医疗服务计划的名称和联系信息。医院应在患者的病历中记录其查明此信息的尝试,这应包括要求提供患者的医疗服务计划会员卡,或询问患者,或患者的家属或其他陪同人员,是否能识别患者的医疗服务计划,或医院已知的任何其他准确识别患者医疗服务计划的方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b)(2) 如果根据 (1) 项获得了该计划的识别信息,则联系患者的医疗服务计划,或该医疗计划的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以获得提供稳定后护理的授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b)(2)(A) 医院应通过遵循患者医疗服务计划会员卡上的指示,或使用患者医疗服务计划根据 (j) 或 (k) 款提供的联系信息,进行本分段所述的联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b)(2)(B) 医院代表无需拨打超过一次电话给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但前提是在所有情况下,如果该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需要回电,则应能在回电时联系到医院代表。拨打电话的医院代表可以是,但并非必须是,一名内外科医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b)(3) 应患者医疗服务计划或该医疗计划的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向该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主治内外科医生的诊断和任何其他合理必要的、相关信息,以便医疗服务计划或该计划的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做出授权稳定后护理的决定,或通过及时转院接管患者的护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c) 根据 (b) 款无法获取患者医疗服务计划名称和联系信息的非签约医院不受本节要求的约束。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d)(1) 根据 (b) 款 (2) 项由非签约医院联系的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在非签约医院首次联系后的 30 分钟内,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d)(1)(A) 授权稳定后护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d)(1)(B) 通知非签约医院将安排参保人及时转院至另一家医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d)(2)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未在 30 分钟内根据 (1) 项通知非签约医院其决定,则稳定后护理应被视为已获授权,且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根据 1975 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第 2 编第 2.2 章(第 1340 条及后续条款))及据此通过的任何法规支付该护理的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d)(3)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通知非签约医院,它将通过及时转院接管患者的护理,但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转运患者,则稳定后护理应被视为已获授权,且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起))及根据该法案通过的任何法规,支付护理费用,直至参保人被转院。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d)(4)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向非签约医院提供指定稳定后护理和服务的授权,则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应负责支付该已获授权的护理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e)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决定通过及时转院接管患者的护理,则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e)(1) 安排并支付与转运患者相关的合理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e)(2) 支付在转院前为维持患者临床稳定而提供给患者的所有立即所需的医疗必要护理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e)(3) 负责安排患者的所有转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可供患者转院的签约机构。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f)(1) 如果患者或患者的配偶或法定监护人拒绝同意根据(e)款转院,则非签约医院应立即向患者或患者的配偶或法定监护人提供书面通知,表明患者将对医院提供的任何进一步稳定后护理承担经济责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f)(2) 对于主要语言是医疗补助计划门槛语言之一的患者,通知应以其主要语言送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f)(3) 受管理医疗服务部应将本款要求的通知翻译成所有医疗补助计划门槛语言,并将译文提供给受本条约束的医院。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f)(4) 根据本款提供的书面通知应包含以下声明:
根据加州法律,您必须收到此通知
“您在一家不属于您的医疗计划提供者网络的医院接受了急诊护理。根据州法律,无论您在哪里接受急诊护理,您的医疗计划都必须支付费用。负责您的医生已决定您可以安全地转到另一家医院接受您所需的额外护理。因为您不再需要急诊护理,您的医疗计划尚未授权在本医院提供进一步的护理。您的医疗计划已安排您转到属于您医疗计划提供者网络的医院。
如果您同意转院,您的医疗计划将支付您在该医院的护理费用。您只需支付护理的免赔额、共付额或共同保险。您无需支付转运至您的医疗计划承保的另一家医院的交通费用的免赔额、共付额或共同保险。
如果您选择留在这家医院接受额外护理,鉴于您不再需要急诊护理,您将必须支付全部护理费用。此费用可能包括医生、医院以及您接受的任何实验室、放射科或其他服务的费用。
如果您认为无法安全转院,请与医生讨论您的担忧。如果您需要额外帮助,可以联系:
您的医疗计划会员服务部门。请查看您的医疗计划会员卡以获取该电话号码。您可以向您的计划提出申诉。
HMO求助热线:888-HMO-2219。HMO求助热线全天24小时,每周7天提供服务。HMO求助热线可以与您的医疗计划合作解决您的担忧,但如果您留下来,您可能仍需支付在该医院的全部护理费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5) 医院应将本款要求的书面通知副本一份交给患者或患者的配偶或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可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保留一份副本。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6) 医院应确保及时将通知送达患者或其配偶或法定监护人。医院应从患者或患者的配偶或法定监护人处获得本款所要求的书面通知的签字确认,以及医院为任何进一步的稳定后护理所需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签字确认,并应向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患者或其配偶或法定监护人收到该书面通知的确认。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7) 如果非签约医院未能满足本款的要求,医院不得就向患者提供的稳定后护理向患者或患者的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收费。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8) 如果患者或患者的配偶或法定监护人拒绝签署通知,非签约医院应在患者的病历中记录已提供通知但被拒绝签署。患者拒绝签署后,患者应承担医院提供的任何进一步稳定后护理的经济责任。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9) 受管理医疗服务部可以通过法规修改本款所要求的通知措辞,以提高所提供信息的清晰度、可读性和准确性。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10) 受管理医疗服务部可以与消费者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和医院合作,修改通知措辞,以纳入有关医疗保险受益人的语言,如果符合医疗保险规定。首次修改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g)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已授权稳定后护理,非签约医院应向患者的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索取患者的病历。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h) 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在与非签约医院协商后,如果记录在其掌握中,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输患者病历的任何适当部分,以非签约医院代表或非签约医生和外科医生要求的方式为准。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应以符合所有法律要求的方式传输患者病历,以保护患者的隐私。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i) 要求对稳定后护理进行事先授权的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应为患者和提供者(包括非签约医院)提供24小时访问权限,以便及时获得医疗上必要的稳定后护理授权。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j) 医疗服务计划应向州内所有非签约医院提供本节要求联系所需的具体联系信息。提供给医院的联系信息应根据需要更新,但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k) 除了满足 (j) 款的要求外,医疗服务计划还应向受管理医疗服务部提供 (j) 款所述的联系信息。根据本款提供的联系信息应根据需要更新,但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接收部门应在每个日历年1月1日之前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此联系信息。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l) 本节仅适用于非签约医院。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m)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m)(1) “医疗服务计划”指根据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获得许可的、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医疗服务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m)(2) “非签约医院”指第1250条 (a) 款所定义的普通急症护理医院,或第1250条 (b) 款所定义的急性精神病医院,且未与患者的医疗服务计划签订书面合同以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m)(3) “稳定后护理”指紧急医疗状况稳定后提供的医疗上必要的护理,如第1317.1条 (j) 款所定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m)(4) “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指根据签署的书面合同,已同意承担责任向非签约医院提供或报销其向健康计划参保人提供的急诊和稳定后服务的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任何其他类似组织。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n) 包括 (b) 至 (h) 款在内的各款不适用于轻微治疗程序,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n)(1) 该程序在急诊科的治疗区域内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n)(2) 该程序结束了患者出现的急诊医疗状况的治疗并与该状况相关,即使该治疗可能无法解决潜在的医疗状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n)(3) 该程序是根据公认的执业标准执行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n)(4) 该程序将导致患者在此护理后直接从急诊科出院或离开。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o)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阻止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在非签约医院最初提供稳定后护理之后、患者出院之前的任何时间接管患者的护理管理。应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要求,非签约医院应向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 (b) 款第 (3) 项中规定的任何信息。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2.8(p)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医疗服务提供者向参加 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的 Medi-Cal 受益人收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4019.3 条 (a) 款的规定。

Section § 1263

Explanation

2001年痴呆症培训标准法案要求专业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的注册护士助理接受痴呆症专项培训。新员工必须在工作的前40小时内完成两小时的初始培训。机构需在2002年7月1日前将此培训纳入其入职培训计划,且这些计划必须在2005年7月1日前由相关部门审查。此外,这些助理每年必须完成至少五小时的痴呆症相关培训。专门服务儿科的机构可免除这些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3(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01年痴呆症培训标准法案。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3(b)(1) 任何受雇于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注册护士助理,应作为机构入职培训计划的一部分,完成至少两小时的初始痴呆症专项培训。该培训应在受雇后的前40小时内完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3(b)(2) 机构应在现有入职培训计划内制定痴呆症专项培训内容,并最迟于2002年7月1日实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3(b)(3) 机构修订后的入职培训计划应由部门按照分阶段时间表进行审查,该时间表最迟于2002年7月1日开始,并最迟于2005年7月1日完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3(c) 任何受雇于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注册护士助理,每年应作为机构在职培训的一部分,参加至少五小时的痴呆症专项在职培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3(d) 仅收治儿科患者的独立和医院内儿科专业护理机构应免除本节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2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提供先天性心脏缺陷产前超声筛查的执业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特定组织进行国家认证的超声技师。这些超声技师(也称为超声技术员或超声医师)需要在执业医师的监督下工作。如果超声技师拥有至少两年的经验并正在完成必要的医学教育,则他们符合要求。法律允许经验丰富的医师执行这些超声检查,不受本条政策的限制。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在怀孕20周前出于特定目的进行有限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专业人员。违反这些要求不会导致刑事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4(a) 根据第1250条获得许可的任何医疗机构,若提供产前筛查超声以检测先天性心脏缺陷,则应当要求超声检查由超声技师执行,该超声技师须获得美国诊断医学超声注册师协会(ARDMS)颁发的产科超声国家认证,获得心血管认证国际协会(CCI)颁发的心脏超声国家认证,或获得美国放射技师注册协会(ARRT)颁发的超声资质认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4(b)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4(b)(1) 超声技师亦称“超声技术员”或“超声医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4(b)(2) “超声技师”指任何非医师人员,具备国家认证或学术或临床经验资格以执行诊断医学超声检查,且专长为产科超声。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4(c)(1) 任何根据(a)款要求获得认证或以其他方式符合本条规定的超声技师,在执行产前超声检查以检测先天性心脏缺陷时,应当在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监督下进行工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4(c)(2) 就本条而言,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指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分部第5章(自第2000条(含)起)获得许可的医师和外科医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4(d) 任何在本州拥有至少两年全职产前超声技师工作经验,且已获得或正在获得三年内30个超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人员,应被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4(e)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执行本条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4(f) 本条以及根据本条通过的政策和程序,不得禁止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分部第5章(自第2000条(含)起)获得许可的医师和外科医生执行产前超声检查,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限制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以符合其执业许可的方式行医的能力。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4(g) 本条以及根据本条通过的政策和程序,不适用于任何医师和外科医生、超声医师、注册助产士或执业护士,其执行有限产前超声检查的目的是获取羊水指数、胎位、生物物理评分或确定妊娠20周前的孕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4(h) 第4条(自第1235条(含)起)以及任何其他与违反本章的刑事制裁相关的规定,不适用于违反本条或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法规的任何人。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64(i) 本条于200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