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9.70

Explanation

寻求对其结构或活动进行更改的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向主管提交其原始和更新的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以及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该计划开展的公益性或慈善活动、相关费用,以及该计划如何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此外,该报告还必须概述未来财政年度的公益性工作计划。主管可以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以确保该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得到妥善使用。非营利性医疗保健计划是指受《公司法》特定条款管辖的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0(a) 除第1399.73条(a)款所要求的信息外,根据本条提交重组或转换其活动的申请的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当向主管提交其所有原始和修订的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的副本,以及一份报告,总结该计划为履行主管指示的非营利义务所开展的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0(b) 本条所要求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的摘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0(b)(1) 该计划所开展的公益性或慈善活动的性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0(b)(2) 该计划用于这些公益性或慈善活动的支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0(b)(3) 该计划避免涉及公益性或慈善活动的利益冲突的程序,以及对已发生的任何冲突及其解决方式的摘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0(c) 本条所要求的报告还应当包括一份书面计划,预测性地说明紧随其后的财政年度(b)款所要求的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0(d) 经主管要求,该计划应当及时补充报告,以包括主管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信息,以确定该计划的资产是否被该计划适当用于履行其非营利义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0(e) 就本条而言,“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括根据或受制于《公司法》第二编第二部分(自第5110条起)或第三部分(自第7110条起)成立或受其管辖的计划。

Section § 1399.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如果想进行重大变更,例如出售或转让其大部分资产,必须首先获得主管的批准。在重组之前,这些计划还必须提交一份计划,说明它们在变更后将如何继续履行其非营利性职责。然而,并非所有交易都被视为重组。如果交易涉及正常的商业活动,或者某些类型的投资和资产出售不使个人受益且符合计划的宗旨,则可能免除这些规定。

主管必须批准交易,即使它们是豁免的,以确保它们符合特定标准。公示和潜在的公众审查也是批准重大变更程序的一部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a) 任何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凡有意重组其在分项 (d) 中定义的活动,均应在重组前获得主管的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b) 每个向部门申请重组其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均应提交一份公共利益计划供部门批准,该计划应明确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重组后为继续履行其非营利性公共利益义务而将开展的活动。该计划应包含根据第 1399.70 节分项 (b) 和 (c) 要求的所有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c) 主管应将第 1399.72 节的要求适用于作为根据本节分项 (b) 提交的重组提案一部分而提交的公共利益计划。第 1399.72 节分项 (c) 段落 (1) 中的预留要求仅适用于经主管确定的、参与重组的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部分的公允价值。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d)(1) 就本节而言,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重组”或“进行重组”是指经主管确定的,将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大量资产出售、租赁、转让、交换、转移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处置给营利性企业或实体。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主管合并计划所采取的行动,以将合并后的行动视为计划的重组或进行重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d)(2) 就本节而言,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重组”或“进行重组”不应包括在计划正常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任何销售或购买。主管可以要求计划提供信息,以核实交易是否符合计划正常和日常业务过程中的发生条件,并且不受分项 (e) 要求的约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 尽管某项交易或合并交易涉及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大量资产且不属于计划正常和日常业务过程,但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重组”或“进行重组”不应包括以下任何交易: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1) 对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全资子公司的投资,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1)(A) 投资产生的任何利润均不得归属于任何个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1)(B) 该投资与计划的公共利益、慈善或互助利益宗旨基本一致并促进其发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1)(C) 该投资不会对计划履行其公共利益、慈善或互助利益宗旨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1)(D) 计划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在该投资中均无构成利益冲突的财务利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1)(E) 该投资导致向计划或其成员、参保人或团体提供服务、商品或保险,或为其利益提供服务、商品或保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2) 计划资产的销售或购买,包括全资子公司以及合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营利性实体的其他投资中的权益,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2)(A) 销售产生的任何利润均不得归属于任何个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2)(B) 该销售或购买与计划的公共利益、慈善或互助利益宗旨基本一致并促进其发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2)(C) 计划获得销售的所有收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2)(D) 计划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在该销售或购买中均无构成利益冲突的财务利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2)(E) 该交易是在公平交易原则下进行的,并以公允市场价值进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2)(F) 该销售或购买不会对计划履行其公共利益、慈善或互助利益宗旨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3) 对营利性实体的投资或与之建立合资企业和合伙关系,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3)(A) 任何利润均不得归属于任何个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3)(B) 该投资、合资企业或合伙关系的使命或宗旨与计划的公共利益、慈善或互助利益宗旨基本一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3)(C) 计划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在该投资、合资企业或合伙关系中均无构成利益冲突的财务利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3)(D) 该交易是在公平交易原则下进行的,并以公允市场价值进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3)(E) 该投资、合资企业或合伙关系促进了该计划实现其公共利益、慈善或互助利益目的的能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e)(3)(F) 该投资、合资企业或合伙关系导致向该计划或其成员、被保险人或团体提供服务、商品或保险,或为其利益提供服务、商品或保险。
在合理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参与者对该投资、合资企业或合伙关系或其成功的贡献而分享利润或收益,不应构成私人牟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f) 所有受(e)款所列豁免约束的交易,未经主管书面事先批准,不得由该计划执行。在寻求批准的重大修改申请中,该计划应证明拟议交易符合(e)款要求的所有相关豁免条件。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g) 在作出批准涉及根据(e)款豁免的交易的重大修改申请的决定之前,主管应发布该申请提交的公告,并可就主管认定该交易根据(e)款豁免的决定征求公众审查和意见。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1(h) 主管可以批准或拒绝重大修改请求,或附带为满足本节要求所需的条件批准该请求,同时考虑提交给主管的任何公众意见。

Section § 139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寻求转变为营利性实体的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在转变前获得主管的批准。这种转变被称为“转换”。

在批准之前,主管必须确保转换符合某些条件:非营利组织的公平市场价值必须用于慈善目的,并转交给免税慈善机构。该慈善机构必须独立于医疗保健计划的影响,并专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疗保健需求。

这些慈善机构还必须制定反利益冲突的规定,拥有合格的领导者,并且必须提交关于其活动的年度报告。在主管批准之前,不得向州政府提交任何必要的转换文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2(a) 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如果打算从非营利性转变为营利性(如分节 (b) 所定义),应在转变前获得主管的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2(b) 就本节而言,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转变”或“转换”是指该计划根据主管的决定,从非营利性转变为营利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2(c) 在批准转变前,主管应认定该转变提案符合以下所有慈善信托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2(c)(1) 非营利性计划的公平市场价值应预留用于适当的慈善目的。在确定公平市场价值时,主管应考虑但不限于任何可获得的关于该计划的市场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2(c)(2) 预留款项应专门用于并转让给一个或多个根据联邦《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26 U.S.C. Sec. 501(c)(3))运营的现有或新的免税慈善组织。主管应考虑要求预留款项的一部分包括该计划的股权。此外,如果主管认为有必要确保有效管理和变现该计划的股权,并且该计划同意第 501(c)(4) 条组织将仅限于这些职能,通过变现产生的资金应转让给第 501(c)(3) 条组织,除非为维持该组织税收地位所需的第 501(c)(4) 条组织的活动水平提供资金,第 501(c)(4) 条组织控制的资金或其他资源不得用于竞选捐款、游说或其他政治活动,并且第 501(c)(4) 条组织应遵守适用于第 501(c)(3) 条组织的报告要求,并且第 501(c)(4) 条组织应遵守主管认为适当的对第 501(c)(3) 条组织施加的任何其他要求,则主管可以授权使用联邦《国内税收法》第 501(c)(4) 条组织(26 U.S.C. Sec. 501(c)(4))。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2(c)(3) 每个接受预留款项的 501(c)(3) 或 501(c)(4) 组织、其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其资产(包括任何计划股票),应独立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任何影响或控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2(c)(4) 接受任何预留款项的慈善组织的慈善使命和拨款职能应致力于服务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2(c)(5) 根据本节接受预留款项的每个 501(c)(3) 或 501(c)(4) 组织应制定程序和政策,以禁止利益冲突,包括那些可能使该计划(包括该计划的董事、高级职员、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受益的拨款活动所产生的利益冲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2(c)(6) 根据本节接受预留款项的每个 501(c)(3) 或 501(c)(4) 组织应证明其董事和高级职员具有足够的经验和判断力来管理拨款和其他慈善活动,以服务该州的医疗保健需求。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2(c)(7) 根据本节接受预留款项的每个 501(c)(3) 或 501(c)(4) 组织应向主管和总检察长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其中应详细说明其与使用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获得的预留款项相关的拨款和其他慈善活动。尽管有《加利福尼亚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10 分部(自第 7920.000 节起)),主管和总检察长仍应将该年度报告公开供公众查阅。每个组织应在其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 120 天内提交该年度报告。当主管或总检察长要求时,该组织应及时补充报告,以包含主管或总检察长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信息,以确定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2(c)(8) 该计划已满足本章的要求,并且根据第 1386 节的纪律处分不适用于该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2(d) 在计划收到主管批准转变或重组的命令之前,或除非获得主管授权,否则计划不得向州务卿提交与任何转变或重组相关的任何表格或文件。

Section § 1399.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寻求转换或重组的要求和流程。为此提交的申请必须包含局长指定的任何信息。申请人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这笔费用涵盖了处理申请的实际成本以及相关的行政活动。局长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审查申请,医疗保健计划也必须承担这些费用。这些专家合同无需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签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3(a) 转换或重组申请应当包含局长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要求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3(b) 局长应当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收取申请备案费。申请备案费应当是处理该申请的实际成本,包括间接成本。备案费应当包括开展第1399.74条 (c)、(d) 和 (e) 款所述活动的成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3(c) 局长可以与专家或顾问签订合同,协助局长审查申请。合同费用不得超过审查申请的合理且必要金额。根据本款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当以非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并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二编第二章(自第10290条起)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请求后,立即向局长支付所有合同费用。

Section § 1399.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非营利医疗服务计划重组或改制的规则。截至1996年7月1日,主任必须制定紧急法规,详细说明此类变更的申请程序。收到申请后,必须通过报纸通知公众,并通过公开听证会征求他们的意见。所有相关文件均为公共记录,并且必须在征求公众意见之前可供查阅。在批准任何变更之前,必须举行公众意见征询和听证会。主任可以拒绝不符合规定或不遵守《非营利公司法》的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4(a) 截至1996年7月1日,主任应紧急制定法规,明确非营利医疗服务计划重组或改制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约束主任根据第1344条制定法规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为执行本条而制定的任何补充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4(b) 收到重组或改制申请后,主任应在该计划服务区域内的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说明申请人的名称、申请的性质以及收到申请的日期。该公告应表明主任将征求公众意见并就该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主任应要求该计划根据规则或命令施加的条件发布有关该申请的书面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4(c) 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申请、报告、计划或其他文件应为公共记录,受《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以及主任根据该法案制定的法规的约束。主任应向公众提供及时合理的公共记录查阅,这些记录与医疗服务计划的重组和改制有关。本款所涵盖的公共记录的查阅应不迟于根据本条安排的任何征求公众意见或公开听证会前一个月提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4(d) 在批准任何改制或重组之前,主任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应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讨论该计划遵守本条所要求的预留和其他条件的提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4(e) 如果申请不符合本章或《非营利公司法》(公司法典第1篇第2部(自第5000条起))的要求,包括主任通过规则或命令施加的任何要求,主任可以不批准任何重组或改制申请。

Section § 139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非营利互助福利医疗服务计划(无论其现在或过去是否承担慈善信托义务)如何重组或改制其运营。在这些计划进行此类变更之前,它们必须获得主管的批准,特别是当它们没有或只有部分慈善义务时。

为了批准任何变更,主管必须确保医疗计划履行其非慈善义务,例如其章程中关于资产处理的规定。在处理批准时,主管可能会采取某些保护措施,以确保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避免利益冲突,并防止对资产决策施加不当影响。

本节还明确指出,它不限制主管、总检察长或法院根据现有法律对这些组织的资产强制执行慈善信托义务的权力,也不限制在必要时将其与公共福利公司同等对待的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5(a) 本条适用于非营利互助福利医疗服务计划的重组或改制,只要这些计划持有或目前持有经主管确定的受慈善信托义务约束的资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5(b) 不具有或仅具有部分慈善信托义务,且拟改制或重组其活动的非营利互助福利医疗服务计划,应当在改制或重组前获得主管的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5(c) 在批准根据 (b) 款进行的互助福利医疗服务计划重组或改制前,主管应认定该计划已履行其非慈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资产捐赠和分配的任何义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5(d) 主管在履行部门根据 (c) 款承担的职责时,经主管确定在每个案件中适当的范围内,可以适用本法案授权的受益人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资产公平市场价值、避免利益冲突以及避免不当影响或控制的保护措施,针对互助福利计划拟议的资产处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75(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主管、总检察长或法院根据现有法律的权力,以对互助福利公司任何或所有资产施加慈善信托义务,或以其他方式将互助福利公司与公共福利公司同等对待。

Section § 1399.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不适用于在1995年5月16日之前已重组或转型并提交审查和批准的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

本条不适用于在1995年5月16日之前已作为重大修改提交给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重组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