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7.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向小型雇主提供的医疗保健计划相关的术语。它明确了在此类计划下谁符合“子女”、“受抚养人”和“合格雇员”的资格,并详细说明了工作时间和雇主参与的要求。它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并定义了“生效业务”、“新业务”和“延迟参保人”。该法律解释了“既往病史”规则,规定计划不得以此类情况为由排除承保。它概述了构成“可信赖保险”的条件,包括各种政府和私人健康计划。“小型雇主”的定义包括雇员人数不超过100人的企业,并规定了“祖父条款计划”和“非祖父条款计划”的规则。其他定义的术语包括“担保协会”、“等待期”和“健康福利计划”。这些细节确保了对小型企业医疗保健计划的全面理解和监管。

在本条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a) “子女”指《政府法典》第22775条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篇第599.500条第(n)款至第(p)款(含)所述的子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b) “受抚养人”指符合涵盖该雇员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适用条款的合格雇员的配偶、注册同居伴侣或子女,并包括担保协会成员的受抚养人,如果该协会在根据第(m)款确定其成员构成时选择将其受抚养人纳入其健康保险范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c) “合格雇员”指下列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c)(1) 任何永久雇员,其在小型雇主的常规营业地点全职积极从事小型雇主的业务,每月平均每周工作30小时,并已满足任何法定授权的适用等待期要求。该术语不包括独资经营者或其配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兼职、临时或替代雇员。它包括通过担保协会获得保险的、本款定义的任何合格雇员。通过担保协会购买保险的雇主的雇员,如果他们除了雇主雇佣人数外符合定义,则为合格雇员。每周工作至少20小时但不超过29小时的永久雇员,如果符合以下所有四项条件,则为合格雇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c)(1)(A) 除工作小时数外,他们符合合格雇员的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c)(1)(B) 雇主根据健康福利计划向雇员提供健康保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c)(1)(C) 所有情况相似的个人均根据健康福利计划获得保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c)(1)(D) 雇员在上一日历季度中至少50%的周内,每周正常工作时间至少为20小时。医疗服务计划可以要求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来证明所涉小时数和时间段,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记录以及雇员的工资和税务申报文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c)(2) 第(m)款定义的担保协会的任何成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d) “交易平台”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e) “生效业务”指计划向小型雇主签发的现有健康福利计划合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f) “延迟参保人”指在小型雇主提供的健康福利计划的初始参保期内(根据第1357.503条规定的期限),拒绝参保该计划的合格雇员或受抚养人,并随后请求参保该小型雇主的健康福利计划,但该雇员或受抚养人符合根据第1357.503条规定的特殊参保期的情况除外。它也指担保协会的任何成员以及任何其他有资格通过担保协会购买保险的人,如果该人在担保协会计划合同规定的初始参保期内(根据第1357.503条规定的期限)未能购买保险,并随后请求参保该计划,但该成员或个人符合根据第1357.503条规定的特殊参保期的情况除外。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g) “新业务”指向小型雇主签发的、不属于该计划生效业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h) “既往病史条款”指合同中规定,在参保人保险生效日期之后的一段特定时期内,对于在保险生效日期之前的一段特定时期内曾被建议或接受过医疗咨询、诊断、护理或治疗的疾病,不予承保相关费用或开支的条款。任何医疗服务计划不得以既往病史为由限制或排除任何个人的保险,无论在该日期之前是否曾被建议或接受过任何医疗咨询、诊断、护理或治疗。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i) “可信赖保险”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i)(A) 始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并于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计划年度,任何积极从事商业或服务活动的个人、商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公司、合伙企业、公共机构或协会,在前一个日历季度或前一个日历年度至少50%的工作日内,雇佣了至少一名但不超过50名符合条件的员工,其中大多数受雇于本州,其成立并非主要为了购买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且存在真实的雇主-雇员关系。对于始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的计划年度,任何积极从事商业或服务活动的个人、商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公司、合伙企业、公共机构或协会,在前一个日历季度或前一个日历年度至少50%的工作日内,雇佣了至少一名但不超过100名员工,其中大多数受雇于本州,其成立并非主要为了购买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且存在真实的雇主-雇员关系。在确定是适用日历季度还是日历年度测试时,医疗服务计划应使用能确保资格的测试,如果只有一个测试能确立资格。在确定员工或符合条件的员工人数时,属于关联公司且有资格为州税目的提交合并纳税申报表的公司应被视为一个雇主。根据本条向小型雇主签发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后,且为了确定资格,小型雇主的规模应每年确定。除非本条另有具体规定,适用于小型雇主的本条规定应继续适用,直到雇主不再符合本定义要求之日后的计划合同周年日。它包括通过担保协会购买保险的本款所定义的小型雇主,任何通过担保协会为其员工购买保险的雇主,以及通过任何安排购买保险的本款所定义的小型雇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i)(B) 任何根据(l)款定义担保协会,为协会成员购买健康保险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i)(2) 对于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计划年度,为了确定雇主是否有一名员工,独资经营者及其配偶,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配偶,不属于员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i)(3) 对于始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的计划年度,为了确定小型雇主市场中的雇主资格,小型雇主的定义应使用《国内税收法》第4980H(c)(2)节中规定的计算全职员工和全职等效员工的方法来确定。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l) “担保协会”是指一个非营利组织,由一群仅基于参与特定专业或行业而联合的个人或雇主组成,接受符合其会员资格标准的任何个人或雇主成为会员,且 (1) 包括(k)款第(1)项(A)分项所定义的一个或多个小型雇主,(2) 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人的健康状况或索赔历史为条件来决定会员资格,(3) 仅为会员资格和会员福利而使用会费,且会费金额不应取决于会员是否申请或购买协会提供的保险,(4) 为与保险无关的目的而善意组织和维持,(5) 在1992年1月1日及其之前至少五年内一直积极存在,(6) 在1992年1月1日之前至少五年内将健康保险作为会员福利,(7) 拥有章程和细则,或其他类似的治理文件,规定由其成员选举协会理事会,(8) 向本州所有个人会员和雇主会员提供所购买的任何计划合同,(9) 包括选择加入协会提供的计划合同的任何会员,前提是该会员已同意支付所需的保费,且 (10) 通过其签约的医疗服务计划覆盖至少1,000人。如果一个全州性协会的组成地方分会与同一承运人分别签约,且总共覆盖至少1,000人,则可满足1,000人的要求。
本分节适用于计划签发的合同是与协会签订,或是与为协会成员管理福利而成立或由协会赞助的信托签订的情况,无论合同形式如何。
就本分节而言,在 (January 1, 1992) 之后由两个或更多协会合并而成立,且符合本分节其他标准的协会,如果其前身组织在 (January 1, 1992) 当日及之前至少五年内实际存在并符合本分节的其他标准,则该协会应被视为在 (January 1, 1992) 当日已实际存在。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m) “受保障协会成员”指任何符合协会会员资格标准的个人或雇主,如果该人是协会成员并选择通过协会购买健康保险。经协会酌情决定,其也可包括协会成员的雇员、协会工作人员、退休成员、成员的退休雇员,以及已故成员的在世配偶和受抚养人。但是,如果协会选择将这些人纳入受保障协会成员,协会应在购买计划合同之前做出该选择。医疗服务计划可要求协会遵守其选定的会员构成,期限最长可达 (12) 个月。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n) “隶属期”指根据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条款,在合同项下的医疗服务生效之前必须届满的一段时期。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o) “祖父条款健康计划”具有《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 第 (1251) 节中规定的含义。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p) “非祖父条款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指非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的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q) “计划年度”具有《联邦法规法典》第 (45) 卷第 (144.103) 节中规定的含义。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r)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协调法案》(Public Law 111-152) 修订,以及据此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s) “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指签发给小型雇主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t)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t) “等待期”指在雇员根据合同条款有资格获得福利保障之前,必须经过的一段时期。
(u)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u) “注册同居伴侣”指已根据《家庭法典》第 (297) 节所述建立同居伴侣关系的人。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v) “家庭”指投保人及其一名或多名受抚养人。
(w)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0(w) “健康福利计划”指为小型雇主符合资格的受保雇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医疗、住院和手术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该术语不包括根据与美国政府签订的合同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保障、医疗保险补充保障,或根据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提供的保障。

Section § 1357.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它仅适用于某些不受新规定豁免的(非祖父条款豁免的计划)小型雇主医疗保健计划。它特别影响始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的计划年度。

本条仅适用于非祖父条款豁免的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且仅适用于始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的计划年度。

Section § 1357.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向小型雇主提供基本医疗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如果雇主支付了保费的任何部分或为此报销员工,则必须遵守某些规定。此外,如果该计划根据某些税法被视为一项福利,则这些规定也适用。

然而,这不适用于涵盖医疗保险服务、Medi-Cal合同、长期护理或专业医疗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2(a) 提供或安排提供根据PPACA第1302条由州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给小型雇主的医疗服务计划,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应受本条规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2(a)(1) 小型雇主支付了保费的任何部分,或小型雇主通过工资调整或其他方式报销了任何受保个人保费的任何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2(a)(2) 该计划合同被小型雇主或任何受保个人视为《国内税收法》第106条或第162条目的下的一项计划或项目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2(b)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与美国政府的合同提供医疗保险服务覆盖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的Medi-Cal合同、长期护理覆盖,或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Section § 1357.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某些团体或实体。具体而言,它指出,作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行事,或向潜在订阅者提供此类计划信息的协会、信托或组织,均不免除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1357.50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医疗保健计划公平地向其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小型雇主提供、推销和销售其小型雇主健康服务合同。小型雇主计划必须在不同协会之间保持一致的可用性,并遵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 下的特定准则。

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必须注册并遵守关于其结构和提供的严格条件,确保它们提供与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提供的类似的全方位健康保险。计划不得拒绝涵盖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支付所需保费并告知雇员注册权利的小型雇主的申请。

法律禁止计划或推销员基于雇主的健康状况或索赔历史劝退申请,并强制要求在保费设定和资格方面实行非歧视性做法。它还要求使用单一风险池来计算小型雇主计划的保费费率,以确保定价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该法规要求每年分析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对小型雇主保险市场的影响,并规定了直至2030年1月1日废止前的条件。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1) 每个计划应公平且积极地向其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每个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小型雇主,提供、推销和销售该计划的所有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 每个计划应向每个小型雇主提供该计划向本州小型雇主或包含小型雇主的协会提供和销售的所有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A) 通过与就业无关的协会提供的健康保险应被视为个人保险。 协会中每个独立成员的身份应决定该成员的协会保险是个人、小型团体还是大型团体医疗保险。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i) 尽管有分段 (A) 和 (C) 的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雇主协会可以提供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公法93-406)(ERISA)(美国法典第29卷第1001条及后续条款)的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i)(I) 该协会总部设在本州,并且是《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 第3(40)条(美国法典第29卷第1002(40)条)所定义的“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II) 该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按照《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 第514条(美国法典第29卷第1144条)的规定完全投保,并且是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 第3(5)条可作为“雇主”的真实协会或雇主团体。
(III) 该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于2010年3月23日之前成立,且自该日期以来持续存在,并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 第3(1)条(美国法典第29卷第1002(1)条)提供与雇员福利计划相关的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IV) 截至2019年1月1日,提供给雇员的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持续提供精算价值等同于或高于第1367.008条所述的白金级别保险的保障水平,该保障水平可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获得,且该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提供符合第1367.005条以及根据该条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的基本健康福利保障。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i)(V) 该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包括对雇员及其受抚养人的保障,这些雇员受雇于一个或多个参与雇主,按项目制在指定工作类别中工作,且单个项目持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在受雇期间未被雇主参与的另一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所覆盖。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的雇主成员应为其雇员的个人雇员保费成本补贴至少51%。
(VI) 该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仅通过由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由保险部许可的残疾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单提供完全承保的福利。仅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条款规定了福利,且部门确定所有这些福利的金额均由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发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保障时,该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提供的福利才应被视为完全承保。
(VII) 每年所有参与雇主雇佣的雇员总数,包括子条款 (V) 中所述的雇员,至少为101名雇员。
(VIII) 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和参与雇主之间存在真实的组织关系,且该关系与提供医疗保健福利无关,且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在雇员福利计划设立之前就已存在。
(IX) 参与雇主因从事相同业务而具有共同利益,且该共同利益与提供医疗保健福利无关,如通过成为《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6)条(美国法典第26卷第501(c)(6)条)所述的同一商业联盟成员所证明。
(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i)(X) 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的成员资格仅对雇主开放,包括作为雇主的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本身,且参与成员雇主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直接或间接控制雇主福利计划、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和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3) 采用营销手段或福利设计,其效果将阻碍有重大健康需求者参保,或基于个人的种族、肤色、国籍、现有或预期的残疾、年龄、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预期寿命、医疗依赖程度、生活质量或其他健康状况进行歧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g) 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招揽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安排,该合同、协议或安排规定或导致向招揽人支付的、因销售医疗服务计划合同而获得的报酬,因小型雇主的健康状况、索赔经验、行业、职业或地理位置而有所不同。本款不适用于根据保费百分比向招揽人支付报酬的补偿安排,但该百分比不得因小型雇主的健康状况、索赔经验、行业、职业或地理区域而有所不同。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h)(1) 涵盖小型雇主(定义见《平价医疗法案》第1304节(b)款和第1357.500节)的保单或合同,不得根据以下任何与健康状况相关的因素,为个人或个人受抚人根据保单或合同条款参保设定资格规则,包括持续资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h)(1)(A) 健康状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h)(1)(B) 医疗状况,包括身体和精神疾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h)(1)(C) 索赔经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h)(1)(D) 接受医疗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h)(1)(E) 病史。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h)(1)(F) 遗传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h)(1)(G) 可保性证据,包括因家庭暴力行为引起的状况。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h)(1)(H) 残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h)(1)(I) 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案第2705节规定发布的任何联邦法规、规则或指南所确定的任何其他与健康状况相关的因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h)(2) 尽管有第1389.1节的规定,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要求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受抚人在根据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参保前填写健康评估或医疗问卷。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在个人参保前,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受抚人或任何其他来源获取或索取与健康状况相关因素的信息。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i)(1) 医疗服务计划应将本州内由该医疗服务计划提供的所有非祖父条款小型雇主健康福利计划中所有参保人的索赔经验,视为小型雇主市场中用于费率厘定目的的单一风险池,无论是以医疗服务计划合同还是健康保险保单形式提供,包括通过交易平台参保的被保险人和参保人,以及在交易平台之外由医疗服务计划承保的被保险人和参保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i)(2) 至少每个日历年,且不频繁于每个日历季度,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第(1)款要求的单一风险池内提供基本健康福利(定义见《平价医疗法案》第1302节和第1367.005节)的总合并索赔成本,为本州小型雇主市场设定一个指数费率。该指数费率应根据根据《平价医疗法案》第1343节为本州设立的风险调整计划下的市场范围预期总支付和费用,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45卷第156.80节(d)款所述的交易平台使用费,在市场范围内进行调整。第(1)款要求的单一风险池内所有非祖父条款小型雇主健康福利计划的保费费率应使用适用的市场范围调整后指数费率,但仅限于第(3)款允许的调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i)(3) 医疗服务计划可以仅根据以下经精算证明合理的计划特定因素,调整特定非祖父条款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保费费率,使其偏离其指数费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i)(3)(A) 计划合同的精算价值和费用分摊设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i)(3)(B) 计划合同的提供者网络、交付系统特征和利用管理实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i)(3)(C) 计划合同项下提供的、除根据《平价医疗法案》第1302条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之外的福利。这些额外福利应与第 (1) 款要求下的单一风险池内的类似福利汇集,并且这些福利的索赔经验应被用于确定提供这些额外福利(除基本医疗福利之外)的计划合同的费率差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i)(3)(D) 关于《平价医疗法案》第1302条 (e) 款所述的灾难性计划,这些计划特定资格类别的预期影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i)(3)(E) 行政成本,不包括交易平台要求的任何用户费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j) 计划应遵守第1374.3条的要求。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k)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357.50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的健康计划在所有服务区域向小型雇主公平且积极地提供和推销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这确保了小型雇主可以完全获得现有计划,且不因健康状况或其他因素而受到歧视。雇主协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提供大型团体健康计划,包括必须完全投保、提供白金级或以上保障,并满足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的要求。法律禁止计划基于某些标准劝退小型雇主的申请,并强制要求雇员参与要求的一致性。该法规还规定了将所有小型雇主计划视为单一风险池进行费率设定的规则,并强制遵守注册和非歧视标准。详细说明了健康计划和 MEWA 的重要合规要求,包括通过该部门进行的申请和注册流程。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1) 每个计划应当公平且积极地向其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每个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小型雇主,提供、推销和销售该计划的所有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 每个计划应当向每个小型雇主提供该计划向本州的小型雇主或包含小型雇主的协会提供和销售的所有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A) 通过与就业无关的协会提供的健康保险应被视为个人保险。协会中每个独立成员的身份应决定该成员的协会保险是个人、小型团体还是大型团体健康保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雇主协会可以提供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公法 93-406)(ERISA)(29 U.S.C. Sec. 1001 et seq.)的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i) 该协会总部设在本州,并且是《ERISA》第 3(40) 条(29 U.S.C. Sec. 1002(40))所定义的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ii) 该 MEWA 按照《ERISA》第 514 条(29 U.S.C. Sec. 1144)的规定完全投保,并且是真实的雇主协会或团体,可以根据《ERISA》第 3(5) 条充当“雇主”。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iii) 该 MEWA 于2010年3月23日之前成立,并且自该日期以来持续存在,并提供与《ERISA》第 3(1) 条(29 U.S.C. Sec. 1002(1))下的雇员福利计划相关联的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iv) 截至2019年1月1日,提供给雇员的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持续提供具有精算价值的保障水平,该精算价值相当于或高于白金级保障,如第 1367.008 条所述,可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 100500 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获得,并且该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提供符合第 1367.005 条以及根据该条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的基本健康福利保障。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v) 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包括对雇员及其受抚养人的保障,这些雇员受雇于一个或多个参与雇主,从事指定工作类别,按项目制工作,且单个项目持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在受雇期间,未被雇主参与的另一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所覆盖。MEWA 的雇主成员应为其雇员的个人雇员保费成本补贴至少 51%。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vi) 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仅通过由该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由保险部许可的残疾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保单提供完全投保的福利。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下提供的福利仅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完全投保: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条款规定了福利,且该部门确定所有这些福利的金额均由该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发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保障。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vii) 每年由所有参与雇主雇佣的总雇员人数,包括 (v) 项所述雇员,至少为 101 名雇员。
(v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viii) MEWA 和参与雇主之间存在真实的组织关系,与提供医疗保健福利无关,并且 MEWA 在雇员福利计划设立之前就已存在。
(i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ix) 参与雇主因从事相同业务领域而具有共同利益,与提供医疗保健福利无关,如通过加入同一商业联盟所证明,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6) 条(26 U.S.C. Sec. 501(c)(6))所述。
(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x) MEWA 的成员资格仅对雇主开放,包括作为雇主的 MEWA,并且参与成员雇主在形式和实质上直接或间接对雇主福利计划、MEWA 和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行使控制权。
(x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xi) 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被视为单一风险费率合同,对雇员和受抚养人实行保证承保和保证续保。雇员或受抚养人不得因健康状况而被收取保费,也不得因任何既往病症而被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雇员和受抚养人的资格不得直接或间接基于任何人的健康状况或索赔。雇主不得因任何雇员或受抚养人的健康状况或索赔而被排除在参与MEWA或提供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之外。
(x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xii) MEWA应在2022年6月1日或之前向部门提交注册申请。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B)(xii)(I) 及时向部门注册并被发现符合本分段规定的MEWA,应每年以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提交持续符合本分段规定的证据。
(II) 除分段 (C) 的 (iii) 款另有规定外,不符合 (I) 款要求的MEWA应受分段 (A) 规定的限制。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C)(i) 自2022年6月1日或之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向在本州居民提供任何福利的MEWA推销、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大型雇主医疗保健承保,除非该MEWA已在部门注册并 被发现符合分段 (B) 中规定的要求,或者该MEWA已根据分段 (B) 提交注册申请且该申请正在部门审理中。部门有权确定是否符合分段 (B) 中规定的要求。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C)(i)(ii) 部门可以就MEWA的注册和遵守分段 (B) 的情况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和MEWA发布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2)(C)(i)(iii) 分段 (B) 不适用于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根据《保险法典》第一编第二部第一章第4.7条(自第742.20条起)进行监管的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的多个雇主福利安排 。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3) 通过交易平台提供合格健康计划的计划,应被视为符合第 (1) 和 (2) 款的规定,涉及通过交易平台在其提供计划合同的地理区域内提供的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b) 计划应提供符合PPACA并载于《联邦法规汇编》第45卷第155.725节的注册期。每个计划应在PPACA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符合第1399.849节所述的特殊注册期,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b)(1) 第1399.849节 (c) 款第 (3) 项所述的特殊注册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b)(2) 《联邦法规汇编》第45卷第155.420节 (d)(3) 和 (d)(6) 项中就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计划合同所确定的触发事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c) 计划或推销员不得诱导或以其他方式鼓励小型雇主将符合条件的雇员从与雇员就业或在保证协会中的成员资格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中分离或排除。

Section § 1357.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协会购买小型雇主健康保险,即使它们不符合通常要求的覆盖1,000名成员的条件。具体来说,它适用于那些截至1993年6月30日有特定成员正在接受保险,或者此后因工作变动或雇主停止缴费而导致保险失效的协会。此外,在1993年6月30日至1994年7月1日期间任何时候获得保险的成员也符合资格。这些协会可以享受作为担保协会的所有好处,包括无障碍续保健康保险的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a) 对于受本条约束的计划合同,符合第1357.500条规定的担保协会定义,但无需满足覆盖1,000人要求的协会,有权购买小型雇主健康保险,如同该协会是担保协会一样,但该保险仅对符合第1357.500条(m)款定义的协会成员予以担保,这些成员包括 (1) 截至1993年6月30日,通过该协会正在接受保险或已成功申请保险的成员,(2) 截至1992年12月31日,通过该协会正在接受保险,且此后因获得保险的雇佣关系终止或雇主对健康保险的缴费终止而导致保险在任何时候失效的成员,或 (3) 在1993年6月30日至1994年7月1日期间的任何时候,根据1993年6月30日生效的合同获得保险的成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3(b) 根据本条为其成员获得健康保险的协会,应享有本章规定的担保协会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的担保续保权。

Section § 1357.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小型雇主如何在交易平台之外获得医疗保健计划。提交申请后,雇主必须在30天内被告知其保费成本,并有另外30天时间接受该报价。如果保费在每月15日之前支付,保险将在次月开始;否则,将在再下一个月开始。通过交易平台销售的计划遵循联邦时间表。对于出生或收养等生活事件,适用特殊注册规则,保险立即生效。在获得计划后的30天内,雇主可以更换为同一提供商的另一个计划,生效时间同样受通知时间影响。申请中列出的雇员和受抚养人从计划的开始日期起获得保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4(a) 对于在交易平台之外提供的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在小型雇主提交一份完整的计划合同申请表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在30天内,将根据第1357.512条确定的该计划合同的实际保费告知雇主。雇主应有30天时间行使以所报保费购买保险的权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4(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当小型雇主根据所报保费提交保费支付,且该支付在当月的前15天内送达或盖上邮戳(以较早者为准)时,该计划合同下的保险应不迟于次月的第一天生效。当该支付在当月第15天之后才送达或盖上邮戳时,保险应不迟于支付送达或盖上邮戳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4(c)(1) 对于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计划应适用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55.720条以及第1399.849条(e)款所要求的保险生效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4(c)(2) 对于在交易平台之外提供的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个人在第1357.503条(b)款所述的特殊注册期内申请的,应适用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4(c)(2)(A) 该计划合同下的保险应不迟于计划收到特殊注册请求之日后的第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生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4(c)(2)(B) 尽管有(A)项的规定,在出生、收养或安置收养的情况下,该计划合同下的保险应在出生、收养或安置收养之日生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4(d) 在计划合同生效日期后的前30天内,小型雇主应有权选择将保险变更为同一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提供的不同计划合同。如果小型雇主在当月的前15天内通知计划变更,则新计划合同下的保险应不迟于次月的第一天生效。如果小型雇主在当月第15天之后通知计划变更,则新计划合同下的保险应不迟于通知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4(e) 小型雇主完整申请表上列出的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和受抚养人,应在健康福利计划的生效日期获得保险。

Section § 1357.50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雇主协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其小型团体雇主成员提供大型团体健康计划。协会必须在1966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且是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可作为雇主的真实团体。健康计划必须完全受保,符合所有法律规定,并提供与加州白金级计划相似的实质性保障。计划必须至少覆盖101名雇员,且协会的主要目的不能是提供健康福利。成员必须拥有与健康福利无关的共同行业利益。协会必须在2025年6月1日之前向部门注册,并遵守持续的备案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 尽管有第1357.503条(a)款第(2)项的规定,雇主协会可以向协会的小型团体雇主成员提供大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只要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公法93-406)(ERISA)(29 U.S.C. Sec. 1001 et seq.)的规定,并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1) 该协会成立于1966年1月1日之前,并自该日起持续存在,并且是根据ERISA第3(5)条(29 U.S.C. Sec. 1002(5))可作为雇主的真实协会或雇主团体。该协会是根据ERISA第3(40)条(29 U.S.C. Sec. 1002(40))定义的多元雇主福利安排(MEWA)的发起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2) 该MEWA是根据ERISA第514条(29 U.S.C. Sec. 1144)所述的完全受保的,并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3) 自2012年1月1日起,该MEWA已提供大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与根据ERISA第3(1)条(29 U.S.C. Sec. 1002(1))设立的雇员福利计划相关。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4) 该大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向雇员提供的保障水平,其精算价值等同或高于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提供的、根据第1367.009条规定的白金级保障水平,并根据第1367.005条以及根据该条制定的任何规则或法规,提供基本健康福利保障。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5) 该大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包括对普通法雇员及其受抚养人的保障,这些雇员受雇于从事工程、测量或设计行业的协会成员,且其雇主在加州有业务。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6) 该大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仅通过与由受管医疗保健部许可的医疗服务计划签订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提供完全受保的福利。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7) 购买医疗保障的协会成员至少有两名全职普通法雇员,并且是发起MEWA的协会的现有雇主成员。协会的雇主成员至少补贴雇员保费的51%。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8) 该协会是一个其商业和组织目的与提供医疗保健福利无关的组织,并且在提供雇员福利计划的MEWA成立之前就已存在。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9) 参与的成员雇主因属于同一行业而具有共同利益,与提供医疗保健福利无关。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10) 协会成员资格仅对雇主开放,并且参与的成员雇主,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对雇员福利计划、MEWA和大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行使控制权。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11) 该大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被视为单一风险费率合同,保证向成员雇主及其雇员和受抚养人签发和续保。雇员或受抚养人不得因健康状况而被收取不同的保费,也不得因任何既往病症而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雇员和受抚养人的资格不得直接或间接基于任何人的健康状况或索赔。否则符合资格的雇主不得因任何雇员或受抚养人的健康状况或索赔而被排除在参与MEWA或提供或续保大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之外。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12) 该MEWA在任何时候都至少覆盖101名雇员。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13) 协会和MEWA应在2025年6月1日或之前向部门提交注册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13)(A) 在2025年6月1日之前及时向部门注册并被发现符合本款规定的协会和MEWA,应每年向部门提交持续遵守本款规定的证据,其形式和方式由部门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5(a)(13)(B) 除(b)款第(3)项另有规定外,不符合(A)项要求的协会和MEWA,应受第1357.503条(a)款第(2)项(A)分项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1357.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小型雇主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不能因为个人有既往健康状况而让他们等待或拒绝提供承保。

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不得对任何个人施加既往病症条款、等待期或关联期。

Section § 1357.5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医疗计划可以限制迟延注册者何时可以参保,具体来说,是在开放注册期内。这是联邦法律《公共卫生服务法》所允许的。

Section § 1357.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给小型雇主的医疗保健合同必须包含所有由加州根据《平价医疗法案》设定的联邦标准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

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应当向参保人提供至少所有由州根据《平价医疗法案》(PPACA) 第 1302 条定义的各项基本医疗福利。

Section § 1357.50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医疗服务计划在哪些情况下无需向小型雇主提供计划合同。首先,如果雇员或受抚养人不住、不工作或不在计划的服务区域内,计划可以拒绝承保。其次,如果计划因现有义务而无法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也可以拒绝,但这必须统一适用,不得基于健康状况进行歧视。第三,如果计划缺乏承保新合同所需的财政储备,它可以拒绝新合同,同样需要统一适用。此类拒绝会限制计划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获得足够资源)之前提供新的团体市场承保。该法律不阻止现有合同的续签,也不限制主管对财务受损计划进行康复的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a) 在PPACA允许的范围内,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计划无需根据本条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接受该合同的申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a)(1) 对于小型雇主,如果将由计划合同覆盖的符合条件的雇员和受抚养人不住、不工作或不定居在计划批准的服务区域内。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a)(2)(A) 在特定服务区域或服务区域的一部分内,如果计划合理预期并向主管证明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a)(2)(A)(i) 由于其对现有参保人的义务,它将没有足够的医疗服务提供资源,以确保医疗服务将对符合条件的雇员及其受抚养人可用且可及。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a)(2)(A)(ii) 它将本分段统一适用于所有雇主,不考虑这些雇主及其雇员和受抚养人的索赔经验,或与这些雇员和受抚养人相关的任何健康状况因素。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a)(2)(A)(iii) 该行动并非不合理或与本章的意图明显不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a)(2)(A)(B) 根据分段(A)的规定,因在服务区域或服务区域的一部分内缺乏足够的医疗服务提供资源而无法向小型雇主提供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计划,不得在该计划不向小型雇主提供覆盖的区域内向新的雇主团体提供合同,直到以下日期中的较晚者: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a)(2)(A)(B)(i) 根据本段拒绝承保之日后的第181天。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a)(2)(A)(B)(ii) 计划通知主管其有能力向小型雇主团体提供服务之日,并向主管证明,自通知之日起,它将为在该区域内向该计划请求承保的所有小型雇主团体办理入学手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a)(2)(A)(C) 分段(B)不应限制计划续保已生效承保的能力,或解除计划根据第1365条所述续保该承保的责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a)(2)(A)(D) 在分段(B)规定的期限之后在服务区域内提供的承保,应受本节要求的约束。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b)(1) 如果计划向主管证明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医疗服务计划可以拒绝向小型雇主提供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b)(1)(A) 它没有承保额外承保所需的财政储备。在确定本分段是否已满足时,主管应考虑,但不限于,计划遵守第1367条、第6条(从第1375条开始)的要求以及根据其通过的规则的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b)(1)(B) 它将本段统一适用于所有雇主,不考虑这些雇主及其雇员和受抚养人的索赔经验,或与这些雇员和受抚养人相关的任何健康状况因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b)(2) 根据第(1)段拒绝向小型雇主提供承保的计划,不得在以下日期中的较晚者之前在团体市场提供承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b)(2)(A) 根据第(1)段拒绝承保之日后的第181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b)(2)(B) 计划向主管证明其拥有承保额外承保所需的足够财政储备之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b)(3) 第(2)段不应限制计划续保已生效承保的能力,或解除计划根据第1365条所述续保该承保的责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b)(4) 在第(2)段规定的期限之后在服务区域内提供的承保,应受本节要求的约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09(c) 在PPACA允许的范围内,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主管制定并实施康复计划的权力,以应对其财务可行性或组织和行政能力已受损的医疗服务计划。

Section § 1357.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阻止某个健康计划接受新的小型雇主团体或终止其现有合同,如果该计划财务不稳定或缺乏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能力。局长将评估该计划的财务和管理状况,并考虑其是否遵守特定的监管要求。

局长可以要求某个计划停止向任何小型雇主或团体提供合同或接受申请,如果局长认定该计划没有足够的财务可行性,或组织和管理能力来确保向其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在确定本条规定是否已满足时,局长应考虑但不限于该计划对第 (1367) 条、第 (6) 章(自第 (1375) 条起)的要求以及根据其通过的规则的遵守情况。

Section § 1357.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2014年1月1日起,小型雇主医疗保健计划的保费费率可以如何变化。费率的变化可以基于年龄、加州特定的地理区域以及承保范围是针对个人还是家庭。年龄费率必须使用标准化的年龄段,并且对于21岁以上的成年人,费率差异不得超过三比一。地理区域被明确划分为加州境内的19个不同区域,保费的任何变化都必须考虑这些地理划分。此外,法律要求在2017年6月1日之前完成对地理费率影响的审查。小型雇主的总保费是通过将被保险雇员和受抚养人的保费相加来计算的。所有费率必须自计划开始或续签之日起至少适用12个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 自201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保费费率,仅可根据以下因素就所涉具体承保范围而有所不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1) 年龄,根据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确定的年龄段以及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依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 (42 U.S.C. Sec. 300gg(a)(3)) 第2701(a)(3)条确定的年龄费率曲线。基于年龄的费率应根据合同签发或续签之日(如适用)的个人年龄确定,并且对于21岁或以上、年龄不同的同类个人,费率差异不得超过三比一,具体如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 (42 U.S.C. Sec. 300gg(a)(3)) 第2701(a)(3)条通过的联邦法规所述。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 地理区域。用于费率评定的地理区域应如下: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i) 区域 1 应包括阿尔派恩县、阿马多尔县、比尤特县、卡拉维拉斯县、科卢萨县、德尔诺特县、格伦县、洪堡县、莱克县、拉森县、门多西诺县、莫多克县、内华达县、普卢马斯县、沙斯塔县、塞拉县、西斯基尤县、萨特县、特哈马县、特里尼蒂县、图奥勒米县和尤巴县。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ii) 区域 2 应包括马林县、纳帕县、索拉诺县和索诺玛县。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iii) 区域 3 应包括埃尔多拉多县、普莱瑟县、萨克拉门托县和约洛县。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iv) 区域 4 应包括旧金山市和县。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v) 区域 5 应包括康特拉科斯塔县。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vi) 区域 6 应包括阿拉米达县。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vii) 区域 7 应包括圣克拉拉县。
(v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viii) 区域 8 应包括圣马特奥县。
(i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ix) 区域 9 应包括蒙特雷县、圣贝尼托县和圣克鲁斯县。
(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x) 区域 10 应包括马里波萨县、默塞德县、圣华金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图莱里县。
(x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xi) 区域 11 应包括弗雷斯诺县、金斯县和马德拉县。
(x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xii) 区域 12 应包括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巴巴拉县和文图拉县。
(x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xiii) 区域 13 应包括因皮里尔县、因约县和莫诺县。
(x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xiv) 区域 14 应包括克恩县。
(x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xv) 区域 15 应包括洛杉矶县邮政编码以906至912(含)、915、917、918和935开头的地区。
(xvi) 区域 16 应包括洛杉矶县除第 (xv) 款中确定的邮政编码之外的地区。
(xvii) 区域 17 应包括里弗赛德县和圣贝纳迪诺县。
(xviii) 区域 18 应包括奥兰治县。
(xix) 区域 19 应包括圣迭戈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2)(A)(B) 不迟于2017年6月1日,该部门应与交易平台和保险部合作,审查本款中规定的地理费率评定区域以及这些区域对加州医疗保健承保市场的影响,并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委员会提交报告。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分款中提交报告的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失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a)(3) 合同是涵盖个人还是家庭,如PPACA所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b) 受本节约束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费率,不得因本节未描述的任何因素而有所不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c) 根据本节向小型雇主收取的总保费,应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47.102(c)(1)节,通过将被保险雇员和受抚养人的保费相加来确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2(d) 受本节约束的费率的评定周期,自计划合同签发或续签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

Section § 1357.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向小型雇主出售医疗保健合同时,必须提供清晰的信息。他们必须解释保费费率可能如何以及为何变化,保证签发和续订条款,并确认不考虑任何既往病症。他们应允许雇主申请任何可用的计划,并提供可用合同和费率的清单。计划需要准备一份摘要小册子和详细的承保凭证,并定期为招揽人更新。招揽人必须告知小型企业法律规定的计划义务,提供费率和福利详情,并提醒他们税收抵免的可用性。在合同最终确定之前,雇主应收到福利摘要并确认所有披露信息。

关于出售受本条约束的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每个计划应在其招揽和销售材料中合理披露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a) 有关计划更改保费费率的权利以及除服务提供经验之外影响保费费率变化的因素的规定。计划应披露索赔经验不能被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b) 有关合同的保证签发和续订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c) 一份声明,说明不允许存在任何既往病症条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d) 有关小型雇主在申请新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续订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时,申请由计划制定、签发或管理的任何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权利的规定,符合《平价医疗法案》(PPACA) 的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e) 应要求提供计划向小型雇主提供的所有合同和福利计划设计的清单,包括在交易平台内外提供的,以及每份合同的费率。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f) 在向小型雇主提供合同时,每个计划应向小型雇主提供其所有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声明,包括每份计划合同的费率,在雇主的员工和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将由计划合同覆盖)工作或居住的服务区域内。就本款而言,关联计划或有资格提交合并所得税申报表的计划应被视为一个健康计划。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g) 每个计划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g)(1) 准备一份小册子,概述其向小型雇主提供的所有计划合同,并应要求向任何小型雇主和招揽人提供此摘要。摘要应包括每份合同的福利信息、服务提供方式的通用描述(例如如何限制对提供者的访问)、福利限制、所需共同支付和免赔额,以及一个可用于获取更详细福利信息的电话号码。计划必须确保小册子中包含的信息准确和最新,并在更新小册子后,将副本发送给与计划签订合同以招揽注册或订阅的招揽人和招揽公司。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g)(2) 对于每份合同,准备一份更详细的承保凭证,并应要求向小型雇主、招揽人和招揽公司提供。承保凭证应包含谨慎买方在选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所有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g)(3) 向所有与计划签订合同以招揽小型雇主注册或订阅的招揽人和招揽公司提供当前摘要小册子的副本。
就本款而言,关联计划或有资格提交合并所得税申报表的计划应被视为一个健康计划。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h) 每个与一个或多个计划签订合同以招揽小型雇主注册或订阅的招揽人或招揽公司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h)(1) 在向小型雇主提供合同信息但不对特定计划合同提出具体建议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h)(1)(A) 告知小型雇主,计划有义务向任何小型雇主出售任何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符合《平价医疗法案》(PPACA),并应要求向小型雇主提供该雇主就特定合同将被收取的实际费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h)(1)(B) 告知小型雇主,招揽人或招揽公司将为小型雇主获取招揽人销售其合同的计划所提供的任何计划合同的费率和福利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h)(1)(C) 告知小型雇主,应要求,招揽人或招揽公司将向小型雇主提供根据 (g) 款 (1) 项要求提供的摘要小册子,针对招揽人或招揽公司已签订合同以招揽注册或订阅的计划所提供的任何计划合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h)(1)(D) 告知小型雇主承保范围的可用性以及某些雇主可获得的税收抵免,符合《平价医疗法案》(PPACA) 和州法律,包括与此相关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h)(2) 在推荐特定福利计划设计时,告知小型雇主,经请求,代理人将向小型雇主提供分部 (g) 的第 (1) 款所要求的宣传册,其中包含代理人或经纪人推荐的福利计划设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h)(3) 在为小型雇主提交特定合同的申请之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h)(3)(A) 对于承揽人或承揽公司正在提供的计划所提供的每份计划合同,向小型雇主提供分部 (g) 的第 (1) 款所要求的福利摘要以及该特定雇主的保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h)(3)(B) 告知小型雇主,经请求,承揽人或承揽公司将向小型雇主提供该计划所提供的每份合同的承保凭证宣传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4(h)(3)(C) 从小型雇主处获取一份签署声明,确认小型雇主已收到本节所要求的披露信息。

Section § 1357.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计划在续订、修改或提供计划合同前20个工作日通知主管。这些计划必须提交一份重大修改通知,证明其符合第1357.512条的规定。如果主管不批准或更改计划,必须提供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此外,健康计划必须将所有要求提交的信息保存在其主要办公室。最后,本节不限制主管执行费率制定惯例的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5(a) 在续订或修订受本条规定约束且将于本条生效日期生效的计划合同前至少20个工作日,计划应根据第1352条的规定向主管提交重大修改通知。重大修改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证明该计划符合第1357.512条的规定。主管根据第1352条的规定采取的任何不批准、暂停或推迟计划使用计划合同的行动,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该计划合同不符合本章要求的理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5(b) 在提供受本条规定约束的计划合同前至少20个工作日,所有计划应根据第1352条的规定向主管提交重大修改通知。重大修改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证明该计划符合第1357.512条的规定。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已获得主管批准并向小型雇主提供计划合同的计划,应根据本款规定提交重大修改通知。主管根据第1352条的规定采取的任何不批准、暂停或推迟计划使用计划合同的行动,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该计划合同不符合本章要求的理由。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5(c) 每个计划应在其主要营业地点保存根据本节规定需要向主管提交的所有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主管执行本条规定的费率制定惯例的权力。

Section § 1357.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医疗服务计划与被称为“合格协会”的特定团体签订协议,以处理某些行政任务,例如注册和保费收取。合格协会是非营利组织,由来自同一行业或专业的个人或小型雇主组成。他们不能根据健康史选择会员,并且必须仅将会费用于会员福利。这些非营利组织应自1972年起存在,仅向其成员提供计划,并对所有成员收取相同的行政费用。这些计划提供的任何折扣不能因成员的健康状况而有所不同。法律还赋予主管宣布协议无效的权力,如果这些协议违反了这些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a) 医疗服务计划可与 (b) 款所定义的合格协会签订合同协议,根据该协议,这些合格协会可为合格协会成员承担本节所定义的特定行政服务的责任。与合格协会签订协议以承担行政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应为合格协会或其第三方管理人可能提供的行政服务制定统一的定义。当医疗服务计划确定合格协会具备承担这些职能的行政能力时,医疗服务计划应允许所有合格协会承担其中一项或多项职能。
就本节而言,由合格协会或其第三方管理人提供的行政服务应是与资格认定、注册、保费收取、销售或按索赔处理的索赔管理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否则将由医疗服务计划直接提供,或通过按佣金计费的第三方管理人提供,或通过按佣金计费的代理人或招揽人员队伍提供。任何与合格协会签订提供行政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向所有与其签订合同的合格协会提供相同的保费折扣,用于执行医疗服务计划已允许合格协会或其第三方管理人承担的那些服务。医疗服务计划应向部门报告其每项行政服务的折扣表。
在任何情况下,医疗服务计划均不得向合格协会提供任何旨在或实质上导致因合格协会成员的健康状况而减少合格协会保费的折扣。除了主管为执行本章可采取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如果主管认定提供给合格协会的任何折扣旨在或实质上导致因合格协会成员的健康状况而减少合格协会的保费,主管可以宣布医疗服务计划与合格协会之间根据本节签订的行政服务合同无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b) 就本节而言,合格协会是非营利性公司,由一群仅基于参与特定专业或行业而联合的个人或雇主组成,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b)(1) 它接受任何符合其会员资格标准的个人或小型雇主作为会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b)(2) 它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人的健康或索赔历史为条件来决定会员资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b)(3) 它仅将会员费用于会员资格和会员福利,并作为其对价,但会费金额不应取决于会员是否申请或购买协会提供的保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b)(4) 它是善意组织和维持的,用于与保险无关的目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b)(5) 它于1972年1月1日存在,且自该日起持续存在。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b)(6) 它有章程和细则或其他类似的管理文件,规定由其成员选举协会理事会。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b)(7) 它在1993年1月1日之前的连续20年内向其成员提供、推销或销售健康保险。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b)(8) 它同意仅向协会成员提供任何计划合同。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b)(9) 它同意将选择加入协会提供的计划合同的任何成员纳入其中,前提是该成员同意支付所需的保费。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b)(10) 它遵守本条的所有规定。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b)(11) 它在1992年法规第1128章颁布之前,有至少10,000名由协会赞助计划承保的参保人。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b)(12) 它以相同的费率向所有通过合格协会购买保险的成员收取任何行政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516(c) 合格协会应遵守第1357.52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