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非祖父条款小型雇主计划
Section § 1357.500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向小型雇主提供的医疗保健计划相关的术语。它明确了在此类计划下谁符合“子女”、“受抚养人”和“合格雇员”的资格,并详细说明了工作时间和雇主参与的要求。它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并定义了“生效业务”、“新业务”和“延迟参保人”。该法律解释了“既往病史”规则,规定计划不得以此类情况为由排除承保。它概述了构成“可信赖保险”的条件,包括各种政府和私人健康计划。“小型雇主”的定义包括雇员人数不超过100人的企业,并规定了“祖父条款计划”和“非祖父条款计划”的规则。其他定义的术语包括“担保协会”、“等待期”和“健康福利计划”。这些细节确保了对小型企业医疗保健计划的全面理解和监管。
Section § 1357.501
本法律规定,它仅适用于某些不受新规定豁免的(非祖父条款豁免的计划)小型雇主医疗保健计划。它特别影响始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的计划年度。
Section § 1357.502
本法律条款规定,向小型雇主提供基本医疗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如果雇主支付了保费的任何部分或为此报销员工,则必须遵守某些规定。此外,如果该计划根据某些税法被视为一项福利,则这些规定也适用。
然而,这不适用于涵盖医疗保险服务、Medi-Cal合同、长期护理或专业医疗计划。
Section § 1357.502
Section § 1357.503
本节要求医疗保健计划公平地向其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小型雇主提供、推销和销售其小型雇主健康服务合同。小型雇主计划必须在不同协会之间保持一致的可用性,并遵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 下的特定准则。
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必须注册并遵守关于其结构和提供的严格条件,确保它们提供与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提供的类似的全方位健康保险。计划不得拒绝涵盖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支付所需保费并告知雇员注册权利的小型雇主的申请。
法律禁止计划或推销员基于雇主的健康状况或索赔历史劝退申请,并强制要求在保费设定和资格方面实行非歧视性做法。它还要求使用单一风险池来计算小型雇主计划的保费费率,以确保定价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该法规要求每年分析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 对小型雇主保险市场的影响,并规定了直至2030年1月1日废止前的条件。
Section § 1357.503
本节要求加州的健康计划在所有服务区域向小型雇主公平且积极地提供和推销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这确保了小型雇主可以完全获得现有计划,且不因健康状况或其他因素而受到歧视。雇主协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提供大型团体健康计划,包括必须完全投保、提供白金级或以上保障,并满足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的要求。法律禁止计划基于某些标准劝退小型雇主的申请,并强制要求雇员参与要求的一致性。该法规还规定了将所有小型雇主计划视为单一风险池进行费率设定的规则,并强制遵守注册和非歧视标准。详细说明了健康计划和 MEWA 的重要合规要求,包括通过该部门进行的申请和注册流程。
Section § 1357.503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协会购买小型雇主健康保险,即使它们不符合通常要求的覆盖1,000名成员的条件。具体来说,它适用于那些截至1993年6月30日有特定成员正在接受保险,或者此后因工作变动或雇主停止缴费而导致保险失效的协会。此外,在1993年6月30日至1994年7月1日期间任何时候获得保险的成员也符合资格。这些协会可以享受作为担保协会的所有好处,包括无障碍续保健康保险的权利。
Section § 1357.5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小型雇主如何在交易平台之外获得医疗保健计划。提交申请后,雇主必须在30天内被告知其保费成本,并有另外30天时间接受该报价。如果保费在每月15日之前支付,保险将在次月开始;否则,将在再下一个月开始。通过交易平台销售的计划遵循联邦时间表。对于出生或收养等生活事件,适用特殊注册规则,保险立即生效。在获得计划后的30天内,雇主可以更换为同一提供商的另一个计划,生效时间同样受通知时间影响。申请中列出的雇员和受抚养人从计划的开始日期起获得保险。
Section § 1357.505
本节允许雇主协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其小型团体雇主成员提供大型团体健康计划。协会必须在1966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且是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可作为雇主的真实团体。健康计划必须完全受保,符合所有法律规定,并提供与加州白金级计划相似的实质性保障。计划必须至少覆盖101名雇员,且协会的主要目的不能是提供健康福利。成员必须拥有与健康福利无关的共同行业利益。协会必须在2025年6月1日之前向部门注册,并遵守持续的备案要求。
Section § 1357.506
这项法律规定,小型雇主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不能因为个人有既往健康状况而让他们等待或拒绝提供承保。
Section § 1357.507
Section § 1357.508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给小型雇主的医疗保健合同必须包含所有由加州根据《平价医疗法案》设定的联邦标准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
Section § 1357.509
本节概述了加州医疗服务计划在哪些情况下无需向小型雇主提供计划合同。首先,如果雇员或受抚养人不住、不工作或不在计划的服务区域内,计划可以拒绝承保。其次,如果计划因现有义务而无法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也可以拒绝,但这必须统一适用,不得基于健康状况进行歧视。第三,如果计划缺乏承保新合同所需的财政储备,它可以拒绝新合同,同样需要统一适用。此类拒绝会限制计划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获得足够资源)之前提供新的团体市场承保。该法律不阻止现有合同的续签,也不限制主管对财务受损计划进行康复的权力。
Section § 1357.510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阻止某个健康计划接受新的小型雇主团体或终止其现有合同,如果该计划财务不稳定或缺乏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能力。局长将评估该计划的财务和管理状况,并考虑其是否遵守特定的监管要求。
Section § 1357.512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2014年1月1日起,小型雇主医疗保健计划的保费费率可以如何变化。费率的变化可以基于年龄、加州特定的地理区域以及承保范围是针对个人还是家庭。年龄费率必须使用标准化的年龄段,并且对于21岁以上的成年人,费率差异不得超过三比一。地理区域被明确划分为加州境内的19个不同区域,保费的任何变化都必须考虑这些地理划分。此外,法律要求在2017年6月1日之前完成对地理费率影响的审查。小型雇主的总保费是通过将被保险雇员和受抚养人的保费相加来计算的。所有费率必须自计划开始或续签之日起至少适用12个月。
Section § 1357.514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向小型雇主出售医疗保健合同时,必须提供清晰的信息。他们必须解释保费费率可能如何以及为何变化,保证签发和续订条款,并确认不考虑任何既往病症。他们应允许雇主申请任何可用的计划,并提供可用合同和费率的清单。计划需要准备一份摘要小册子和详细的承保凭证,并定期为招揽人更新。招揽人必须告知小型企业法律规定的计划义务,提供费率和福利详情,并提醒他们税收抵免的可用性。在合同最终确定之前,雇主应收到福利摘要并确认所有披露信息。
Section § 1357.515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计划在续订、修改或提供计划合同前20个工作日通知主管。这些计划必须提交一份重大修改通知,证明其符合第1357.512条的规定。如果主管不批准或更改计划,必须提供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此外,健康计划必须将所有要求提交的信息保存在其主要办公室。最后,本节不限制主管执行费率制定惯例的权力。
Section § 1357.51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医疗服务计划与被称为“合格协会”的特定团体签订协议,以处理某些行政任务,例如注册和保费收取。合格协会是非营利组织,由来自同一行业或专业的个人或小型雇主组成。他们不能根据健康史选择会员,并且必须仅将会费用于会员福利。这些非营利组织应自1972年起存在,仅向其成员提供计划,并对所有成员收取相同的行政费用。这些计划提供的任何折扣不能因成员的健康状况而有所不同。法律还赋予主管宣布协议无效的权力,如果这些协议违反了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