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4.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从事违法或违反规定的行为,即使他们不住在本州且无法直接在本州被起诉,这也被视为他们已指定州局长作为其法律代表来处理诉讼。这样,他们仍然可以被追究责任。为了正式通知该人,诉讼文件的副本必须送达局长办公室。但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还必须尝试通过将文件发送到被告最后已知地址来通知被告,并证明他们已尝试提供实际通知。如果案件是行政事务,则只有在被告要求听证时才需要提交这些文件。

Section § 139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破产(即无法向其成员提供承诺的服务)会发生什么。它定义了“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和“承运人”等关键术语。当一个计划破产时,主管可以命令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向受影响的人提供一个30天的注册期,提供与之前类似的保障。如果没有足够的计划可用,主管可以根据提供者的能力将团体合同分配给不同的提供者,确保成员在没有重大保障中断的情况下继续获得护理。该法律还规定了如何重新分配Medi-Cal和非团体参保人,以确保没有保障空白。此外,即使在破产后,提供者也必须在指定期限内继续提供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7(a) 本节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7(a)(1)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指第1345节所定义的任何计划,但本节不适用于专业医疗保健服务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7(a)(2) “承运人”指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发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团体残疾保险的保险公司、非营利性医院服务计划,或根据团体合同负责支付福利或提供住院、医疗和手术福利的任何其他实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7(a)(3) “破产”指主管已确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财务上无法向其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且 (A) 主管已根据第1386、1391或1399节采取行动,或 (B) 经主管或总检察长请求的命令已由高等法院根据第1392、1393或1394.1节发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7(b) 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破产,经主管命令,任何被主管认定拥有足够医疗保健提供资源以及足够财务和管理能力,且在团体上一个常规开放注册期与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一同参与注册过程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向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中该团体的参保人提供一个自主管指定日期起为期30天的注册期。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向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中该团体的参保人提供与该计划在上一个常规开放注册期向该团体参保人提供的相同保障和费率。保障应在继任计划收到破产计划订户或参保人提交的注册申请后生效。主管应将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破产的通知发送给保险专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7(c) 如果没有向已注册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团体提供其他承运人,或者如果主管确定其他承运人不包括足够数量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这些计划不具备足够的医疗保健提供资源或财务或管理能力以确保医疗保健服务对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所有团体参保人可用和可及,则主管应公平分配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团体合同(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200节签订的Medi-Cal合同除外),分配给至少在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服务区域一部分内运营的所有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同时考虑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医疗保健提供资源以及财务和管理能力。如果主管未能通过 (b) 款中的开放注册程序成功安置参保人(Medi-Cal参保人除外),主管还有权公平分配这些参保人。主管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在计划破产后30天内(但不迟于破产后45天)分配参保人。每个被分配到团体或多个团体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按照主管的决定,以继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现有费率计算方法确定的费率,向该团体或多个团体提供与该团体在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中的保障最相似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保障。保障应自主管指定的日期起生效。此外,除非在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合同或保单下,任何状况的福利本应被减少或排除,否则继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保障合同中,任何以参保人被分配到继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生效日期前已存在的状况为由,而减少或排除福利的条款,不应适用于在分配日期根据破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合同或保单有效受保的参保人。
州卫生服务部有权将Medi-Cal参保人分配给其他拥有有效Medi-Cal合同、在破产Medi-Cal承包商相同服务区域内运营且有足够能力接收分配给他们的Medi-Cal参保人的承运人。

Section § 139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一个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破产(即无法提供其承诺的服务)时应如何处理。如果计划破产,主管将通知受影响的参保人,并努力将他们安排到新的医疗计划中。其他有资源和能力的计划必须在类似条款下向受影响的参保人提供服务,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参保人有 30 天的时间转到另一个计划,新计划应尊重已存在的健康状况,不得施加新的排除或减少福利。如果没有可用的承运人,主管将公平地将受影响的参保人分配给能够提供类似服务的现有计划。服务提供者需要继续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直到他们被新计划覆盖,或在合同规定的特定时限内,以合同要求为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8(a) 在本节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8(a)(1) “承运人”指专业医疗服务计划,以及提供与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所提供保障相当的保障的以下任何实体:签发团体残疾保障的保险公司;非营利性医院服务计划;或根据团体合同负责支付福利或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实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8(a)(2) “破产”指主管已确定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在财务上无法向其参保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且 (A) 主管已根据第 1386、1391、1399 节采取行动,或 (B) 经主管或总检察长请求的命令已由高等法院根据第 1392、1393 或 1394.1 节发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8(a)(3) “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指任何被授权仅签发第 1345 节所定义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8(b) 如果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破产,并经主管命令,任何被主管认定拥有足够医疗服务资源和足够财务及管理能力,且在最近一次团体常规开放注册期内与破产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共同参与了同类型专业医疗服务注册过程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应向破产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团体参保人提供一个自主管指定日期开始的 30 天注册期。每个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应向破产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团体参保人提供其在最近一次常规开放注册期内向该团体参保人提供的相同专业保障和费率。保障应在继任计划收到破产计划的订户或参保人提交的注册申请后生效。主管应将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破产的通知发送给保险专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8(c) 如果对于已注册破产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某些团体,没有提供同类型专业医疗服务的其他承运人,或者如果主管认定其他承运人不包括足够数量的具有充足医疗服务资源或财务和管理能力以确保专业医疗服务对破产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所有团体参保人可用且可及的指定医疗服务计划,则主管应在所有提供与破产计划同类型专业医疗服务且至少在破产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服务区域一部分内运营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之间,公平分配破产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团体合同,同时考虑每个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医疗服务资源以及财务和管理能力。如果主管未能通过 (b) 款中的开放注册程序成功安置参保人,主管也有权公平分配参保人。主管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在计划破产后 30 天内分配参保人,但不得迟于破产后 45 天。每个被如此分配到一个或多个团体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应按照继任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现有的费率计算方法,以主管确定的与该团体在破产专业医疗服务计划中的保障最相似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保障,向该团体或这些团体提供服务。保障应在主管指定的日期生效。此外,除非根据破产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合同或保单,任何疾病的福利本应被减少或排除,否则继任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保障合同中,任何以参保人分配至继任计划生效日期前已存在的疾病为由减少或排除福利的条款,均不得适用于在分配日期根据破产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合同或保单有效受保的参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