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运行和续期要求及程序
Section § 1375.1
本法律条款要求每个医疗计划都必须证明其财务稳定性和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医疗计划在提供服务时必须管理财务风险,并可以选择在高成本情况下购买保险,例如年度费用超过$5,000,以及支出过高超出收入的情况。它们还应建立一个及时支付或拒绝索赔的系统,包括远程医疗服务。主管会评估计划的财务健全性、营运资金和与服务提供者的协议,以确保其符合规定。“承保医疗保健服务”被定义为计划合同中包含的服务。
Section § 1375.3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在申请破产前与州主任会面,通常至少提前10天,除非是紧急情况。如果时间不够,他们必须至少提前24小时这样做,并在提交申请时通知部门。
主任可以要求提供信息,以确保患者能够持续获得护理,例如签约提供者、雇主团体、参保人、个人订户、正在接受治疗的参保人以及经纪人的名单。
这些会议保密,并且主任仍可根据需要行使其他权力。
Section § 1375.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与承担财务风险的医疗服务组织签订的合同必须包含某些条件。这些条件自2001年1月1日起生效,包括要求承担风险的组织向医疗计划提供财务信息,以及计划告知这些组织其正在承担的财务风险。医疗计划还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80天内支付非按人头付费安排的款项。
该法律授权主任制定法规,以确保这些组织的财务稳健,包括根据及时处理索赔和保持充足财务储备等标准对其进行评级。此外,还有关于审计、纠正行动计划、财务风险披露和保密的要求。
对于不遵守规定的医疗服务计划,可能会采取纪律处分。该法律还包括对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豁免,并详细定义了“提供者组织”和“承担风险的组织”等关键术语。
Section § 1375.5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医疗服务计划与风险承担组织之间,任何在2000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不能强迫该组织为提供医疗服务承担财务风险,除非双方经过协商后同意。但是,如果风险承担组织的合同符合另一条款(特别是第1375.4条)中规定的某些条件,它们仍然可以承担这种财务风险。
Section § 1375.6
这项法律规定,在2000年7月1日或之后在加州签发或变更的,承担财务风险的组织与医疗服务计划之间的任何合同,不能强迫医疗服务提供者接受特定的支付费率或方式,除非这些条款已由医疗服务计划和风险承担组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Section § 1375.7
本节被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权利法案》,它概述了医疗计划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中不得包含的内容。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它规定合同不得允许计划未经协商更改重要条款,不得强迫提供者在危及护理的情况下接收更多患者,不得要求遵守未披露的管理计划,不得放弃法律权利,也不得非法获取患者机密数据。
如果医疗计划更改影响牙科提供者的政策,必须提前至少45个工作日通知提供者。此外,如果计划出售或转让提供者的合同,原合同条款仍然适用。
任何违反这些规则的合同条款均无效且不可执行。此外,本法律不规定提供者与计划之间的支付费率。此处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指任何获许可提供医疗服务的个人或实体,“重要”指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Section § 1375.8
本法律旨在防止医疗服务提供者被迫承担某些昂贵医疗项目的财务风险,除非他们书面明确选择承担。法律列出了特定的注射药物和疗法,例如癌症治疗和疫苗,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其财务责任,除非通过与医疗计划的按服务收费安排。然而,如果提供者愿意,他们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请求,选择承担财务风险。对于2003年7月1日之后开始的合同,不得要求提供者承担此财务风险,以确保患者获得医疗服务的途径不受影响。
提供的定义澄清了“财务风险”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等术语。法律还规定,医疗服务计划仍可向提供者支付与质量相关的服务费用。
Section § 1375.9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每 2,000 名参保人至少配备一名初级保健医生。如果非医生执业人员(如执业护士或医生助理)与医生合作,医生可以额外管理 1,000 名患者。但是,医生如果不想,不必接受更多患者。这项法律不改变关于非医生执业人员如何工作的其他现有规定。根据具体规定,初级保健提供者可以是医生,也可以是受监督的非医生执业人员。
Section § 1375.61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能仅仅因为医疗保健提供者在其他州采取的特定行动而终止、不续签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处罚他们。这包括如果这些行动涉及干涉在加州提供合法护理的民事判决或刑事定罪,或者涉及在加州合法的药物流产药物(如米非司酮)。同样,医疗保健计划不能仅仅基于此类行动而在服务合同中歧视提供者。但是,如果该行为根据加州自己的法律会导致法律问题,则此保护不适用。
Section § 1376
这项法律确保医疗计划通过遵守主管设定的规则来负责任地运营,以保护计划本身及其参与者。计划必须保持一定的财务稳定性,这可能包括拥有保险、担保和最低净资产。
它们还被要求谨慎处理资金,并且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任何援助或贷款都可以被视为特殊贷款。此外,对于计划必须维持的履约保证书有详细要求,以确保合规性,其中包括基于这些保证书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招揽人在处理这些医疗计划的资金时也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并且某些公共实体可能豁免于某些要求。
Section § 1376.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两个条件,某些医疗计划的存款要求不适用于由县或市运营的计划。首先,该县或市的债务在过去一年内必须获得穆迪或标准普尔的“A”或更高评级。其次,根据最近的经审计财务报表,该县或市必须拥有至少五千万美元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财务稳定性。
Section § 1377
如果医疗计划在过去六个月内,向未与其正式签约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报销或支付的费用,超过其医疗服务总成本的10%,则本法律要求这些计划采取特定行动。这些计划必须要么向主管存入一笔保证金以应对潜在索赔,要么维持足够的保险以弥补因计划破产造成的损失。
如果该比例超过10%,计划必须向主管报告,并且如果其财务估算被认为不足,可能需要进行调整。这确保了如果计划无法支付其提供者费用,订户和参保人能够得到保护。破产计划必须首先使用其偿付能力保证金或保险来支付未结的提供者索赔,并且提供者在向订户收费之前必须尝试从计划处获得付款。
Section § 137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医疗保健计划不得将从会员那里收取的过多资金用于行政管理费用,例如为招募更多会员而进行的广告宣传。但是,计划可以使用其他资金来源来支付这些费用,但不能使用会员自己的钱。
Section § 1379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计划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所有合同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合同必须明确指出,如果医疗计划未能支付所提供的服务费用,患者(参保人或被保险人)无需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计划所欠的款项。
如果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未包含此规定,提供者不得试图向患者收取医疗计划未支付的债务。
此外,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其代表不得起诉患者,以追讨医疗计划本应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1379.5
如果墨西哥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正在治疗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在加利福尼亚州工作的患者,他们必须向加利福尼亚州的卫生官员报告某些疾病。这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中列出的任何疾病。医疗保健计划必须确保其与墨西哥提供者的合同包含这些报告要求。提供者在签署合同时必须被告知这些责任。本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具有其他法规中定义的特定含义。
Section § 1380
这项法律要求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定期对医疗服务提供系统进行现场调查,以确保它们提供优质护理并满足订户的需求。这些调查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医疗服务的获取方式、使用规范以及护理质量的维护情况。可以与在医疗评估方面有经验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来执行这些调查,而无需经过竞争性招标程序。
为避免重复,可以利用其他检查和审查的结果。虽然同行评审和病历通常是保密的,但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查以确保护理质量。调查程序必须在调查前与计划共享。调查小组在审查期间会检查投诉档案并向计划提供建议。
调查结果应在180天内公开报告,除非延迟有正当理由。计划在公开报告发布前90天收到调查结果,以便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回应。公开报告不包括已解决的缺陷和错误。公众可以免费索取调查结果摘要。
计划有时间纠正问题,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在18个月内进行后续审查以评估进展。如有必要,局长可以在后续审查之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与牙科检查委员会共享牙科护理质量问题,存在特殊规定,同时要保持保密性。
Section § 1380.1
这项法律旨在减少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质量审计次数,以降低行政成本。它建议采用精简的方法,通过单一的定期审计,将更多资源分配给患者护理,而非行政开支。管理式医疗咨询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些审计标准,并且必须考虑来自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应明确哪些标准将纳入单一审计,哪些可能仍需单独审计。主任可以授权私营组织执行这些审计,且审计必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然而,这种统一审计不会阻止医疗计划出于监管、消费者或内部目的进行额外审计。
Section § 1380.3
Section § 1381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疗计划、管理公司、招揽人及其分包商向主管提供其记录、账簿和文件的查阅权限。这些文件必须可供检查,可能是电子形式的,并且最好保存在本州内。当这些记录保存在加州以外时,主管可以要求将其发送到本州或提供副本,同时考虑检查成本。
所有相关方必须提供其持有的电子文件,并确保进行彻底审查以满足主管的请求。记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用可数字搜索的格式,如果部门要求,应予保存。如果相关方未能遵守提供所要求记录的规定,主管有权检查、复制,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行动。
Section § 1382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必须至少每五年定期审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财务和行政方面,以保护订户。如果需要额外检查,费用将由被审查的计划承担。这些费用包括审查人员的工资、开支和管理费用,并根据平均成本估算。计划负责支付这些费用,但如有必要,也可以通过额外评估来支付。审查报告向公众开放,但计划有45天时间审查报告、提交回应并请求修改,之后报告才会公开。在某些情况下,计划还可以允许州卫生服务部审查其审查报告。
Section § 1383.1
这项法律规定,到1997年7月1日,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制定一份书面政策,用于确定何时需要第二医疗意见,该政策无需部门批准。计划必须告知参保人这项政策以及他们如何请求第二医疗意见。但是,这项要求不适用于另一节中规定的某些健康计划。此外,医疗保健计划没有义务承保超出其合同条款的服务,或使用非签约提供者。
Section § 1383.1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医疗保健计划必须为参保人提供或授权第二次医疗意见的情况。如果参保人对手术的必要性、诊断的准确性或治疗效果不佳有疑虑,他们可以要求第二次意见。合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在计划的网络内,除非网络内没有可用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授权外部意见。第二次意见必须迅速批准,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通常在72小时内。
参保人只需支付这些第二次意见的常规共同支付费用,但如果第二次意见获得授权,所有其他费用应由计划承担。如果第二次意见被拒绝,计划必须书面通知参保人,解释原因,参保人可以提出申诉。该法律鼓励使用网络内提供者,并允许计划限制转诊至网络提供者,只要第二次意见的覆盖范围不受优选提供者安排的限制。
Section § 1384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健康计划或实体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要求。如果主管提出要求,它们必须在90天内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涵盖前12个月或主管指定的其他期间。如果计划放弃或其执照被撤销,它必须在105天内提供一份涵盖前一年的结案审计报告。计划还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并附有独立公共会计师的报告。公共实体的报表应在180天内提交,且无需注册会计师的报告。主管还可能要求提交特别报告和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主管可以延长提交期限,并有权拒绝任何报告,要求在30天内进行更正。报告格式和内容的详细规定由主管的规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