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7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独立医疗审查系统,允许患者在医疗服务因医疗必需性而被拒绝、修改或延迟时,请求进行审查。它定义了什么是争议医疗服务,什么是承保决定。如果服务因被认为非医疗必需而被拒绝,并且患者已向健康计划提出申诉,则可以寻求独立审查。

健康计划必须告知患者其享有此审查过程的权利。如果申诉未解决或被拒绝,患者有长达六个月的时间申请独立审查。审查过程对患者免费,并且是现有程序之外的补充。

健康计划必须为审查提供必要的医疗记录,并依法维护保密性。这项法规确保了透明度,并为患者提供了质疑其医疗护理决定的途径。

该法规适用于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本州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所有健康计划,并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a) 自2001年1月1日起,本部门特此设立独立医疗审查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b) 就本章而言,“争议医疗服务”指任何根据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有资格获得承保和支付的医疗服务,但该服务已被该计划或其签约提供者全部或部分基于该服务非医疗必需的认定而拒绝、修改或延迟。关于争议医疗服务的决定涉及医疗实践,而非承保决定。争议医疗服务不包括由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提供的服务,除非该服务 (1) 涉及医疗实践,或 (2) 根据与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签订的合同提供。如果某计划或其签约提供者作出拒绝、修改或延迟医疗服务的决定,且全部或部分基于拟议医疗服务不属于适用于参保人的合同承保福利的认定,则决定书应明确规定合同中排除该承保范围的条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c) 就本章而言,“承保决定”指某计划或其签约实体对医疗服务的批准或拒绝,主要基于认定某项特定服务的提供根据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属于或不属于承保福利。“承保决定”不包括计划或签约提供者关于争议医疗服务的决定。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d)(1) 如果符合本条规定,所有涉及争议医疗服务的参保人申诉均有资格根据独立医疗审查系统进行审查。如果部门发现涉及争议医疗服务的参保人申诉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独立医疗审查系统审查要求,则参保人的审查请求应被视为请求部门根据第1368条 (b) 款审查该申诉。所有其他参保人申诉,包括涉及承保决定的申诉,仍有资格由部门根据第1368条 (b) 款进行审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d)(2) 在任何参保人或提供者声称拒绝、修改或延迟医疗服务的决定全部或部分基于医疗必需性考量的情况下,部门应拥有最终决定权,以确定该申诉是更适合根据本条规定的独立医疗审查解决,还是根据第1368条 (b) 款解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d)(3) 当参保人申诉是争议医疗服务还是承保决定存在疑问时,部门应为最终仲裁者。部门应建立一个流程来完成对参保人申诉的初步筛选。如果似乎存在任何医疗必需性问题,该申诉应根据本条规定的独立医疗审查或根据第1368条 (b) 款解决。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e) 自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每份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向参保人提供寻求独立医疗审查的机会,只要医疗服务已被该计划或其签约提供者拒绝、修改或延迟,且该决定全部或部分基于拟议医疗服务非医疗必需的认定。就本条而言,参保人可以指定代理人代表其行事,如第1368条 (b) 款 (2) 项所述。提供者可以与参保人一同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参保人寻求独立医疗审查,并可以代表参保人进行倡导。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f) 参加医疗服务计划的Medi-Cal受益人不得被排除在外。参加医疗服务计划的Medicare受益人不得被排除在外,除非联邦法律明确优先适用。对Medi-Cal参保人案件的审查应根据Medi-Cal计划的法规和规章进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f)(2) 一份声明,表明参保人同意从计划、其任何签约提供者以及参保人可能就此事咨询过的任何计划外提供者获取任何必要的医疗记录,需由参保人签署。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f)(3) 告知参保人有权直接或通过参保人的提供者提供以下任何一项信息或文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f)(3)(A) 提供者的建议,表明有争议的医疗服务对于参保人的医疗状况在医疗上是必要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f)(3)(B) 医疗信息或证明,表明有争议的医疗服务在紧急护理或急诊情况下对于参保人的医疗状况在医疗上是必要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f)(3)(C) 支持参保人立场(即有争议的医疗服务对于参保人的医疗状况是或曾经是医疗上必要的)的合理信息,包括计划或其任何签约提供者提供给参保人、且仍由参保人持有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涉及计划或提供者关于有争议医疗服务的决定,以及参保人提交给计划、且仍由参保人持有的任何支持申诉的材料副本,以及参保人认为相关的任何额外材料。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f)(4) 一个旨在收集参保人族裔、种族和主要口语信息的章节,包括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f)(4)(A) 一份意向声明,表明该信息仅用于统计,以确保所有参保人获得尽可能最好的护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f)(4)(B) 一份声明,表明提供此信息是可选的,并且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独立医疗审查程序。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n) 在收到部门通知医疗服务计划的参保人已申请独立医疗审查后,计划或其签约提供者应在计划收到部门关于参保人请求独立审查的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指定的独立医疗审查组织提供以下所有文件的副本: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n)(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n)(1)(A) 计划或其签约提供者持有的所有参保人医疗记录的副本,与以下各项相关: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n)(1)(A)(i) 参保人的医疗状况。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n)(1)(A)(ii) 计划及其签约提供者为该状况提供的医疗服务。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n)(1)(A)(iii) 参保人就该状况请求的有争议的医疗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n)(1)(A)(B) 在初始文件提供给独立医疗审查组织之后,计划或其签约提供者持有的任何新产生或发现的相关医疗记录应立即转交独立医疗审查组织。计划应同时向参保人或经参保人授权的参保人提供者提供本分段要求的医疗记录副本,除非医疗记录的提供被拒绝或法律另有禁止。所有医疗记录信息的保密性应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予以维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n)(2) 计划及其任何签约提供者提供给参保人的所有信息的副本,这些信息涉及计划和提供者就参保人状况和护理所做的决定,以及参保人或参保人提供者提交给计划及其签约提供者以支持参保人请求有争议医疗服务的任何材料的副本。该文件应包括根据第1368条(a)款第(4)项要求对参保人申诉的书面答复。任何参保人医疗信息的保密性应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予以维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0(n)(3) 计划或其签约提供者在决定是否应提供有争议的医疗服务时使用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或信息的副本,以及计划及其签约提供者解释基于医疗必要性拒绝、修改或延迟有争议医疗服务决定的理由的任何声明。计划应同时向参保人及其提供者提供本段要求的文件副本,但董事认定为法律特权信息者除外。部门和独立医疗审查组织应维护董事认定为计划专有信息的任何信息的保密性。

Section § 1374.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当医保计划参保人面临严重且紧急的健康威胁时,进行独立医疗审查的流程。如果需要审查,所需文件必须在24小时内送达审查机构。必要时,部门可以跳过常规程序。

部门必须迅速评估审查请求,并告知参保人批准或拒绝的结果,如果拒绝,需说明理由。如果获得批准,计划必须通知参保人并提供文件查阅。如果审查未获批准,该请求将被视为直接的申诉审查。

独立医疗审查仅关注所涉医疗服务的必要性,不涉及承保决定或其他合同细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1(a) 如果对参保人的健康存在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如第1374.33条 (c) 款所规定,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应在审查请求获批后的24小时内送达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在审查请求时,如果主任认为参保人行为合理,部门可在特殊和紧急情况下豁免参保人遵循计划申诉程序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1(b) 部门应迅速审查请求,并立即书面通知参保人独立医疗审查请求是否已全部或部分批准,如果未获批准,则说明理由。计划在向独立医疗审查机构提交所有所需材料后,应及时向参保人发出通知,其中应包括提交文件的附注清单,并向参保人提供向计划索取这些文件副本的机会。只要参保人的计划同意该案件符合独立医疗审查的条件,部门就应及时批准参保人的请求。部门不应将承保决定提交独立审查。如果参保人的独立审查请求未获部门批准,该参保人请求应被视为根据第1368条 (b) 款向部门提出的立即审查申诉的请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1(c) 第1374.32条中规定的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应根据第1374.33条以及根据该条通过的任何法规或主任命令进行审查。该机构的审查应仅限于对有争议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必要性进行审查,不应包括对承保决定或其他合同问题的任何考虑。

Section § 1374.32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解释了州政府如何与独立机构签订合同,以审查医疗治疗争议。这些机构必须公正且独立于任何保险计划,它们有助于确保对医疗服务进行公正评估。它们必须符合某些标准,例如没有利益冲突。它们的顾问充当医疗顾问,与他们评估的医疗计划没有关联。

它们不能与被评估医疗服务所涉及的公司或人员有任何关联,例如保险计划、医生或医疗设施。为了与部门合作,它们必须分享详细的业务信息,并证明其专家具备良好资质、公正无偏,并对患者信息保密。

这些机构还提交关于其审查流程的报告,包括如何选择和认证医疗专家。这些措施旨在确保他们审查的所有医疗决定都是公平公正的,支持为患者及其治疗带来公正结果。法律还允许人们向部门请求获取关于这些机构的非保密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a)   部门应与州内一个或多个独立医疗审查机构签订合同,以进行本条目的审查。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应独立于在本州开展业务的任何医疗服务计划。主任可根据本条目的宗旨,制定额外的要求,包括利益冲突标准,机构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才能获得参与独立医疗审查系统的资格,并协助部门履行其职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b)  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和受聘进行审查的医疗专业人员,就《民法典》第43.98条而言,应被视为医疗顾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c)  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其指定进行审查的任何专家,或独立医疗审查机构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不得与以下任何一方存在由主任确定的任何实质性的专业、家族或财务关联: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c)(1)  该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c)(2)  该计划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c)(3)  涉及争议中医疗服务的医生、医生的医疗组或独立执业协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c)(4)  将提供拟议医疗服务或计划推荐的替代服务(如有)的设施或机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c)(5)  参保人正在审查的治疗所涉及的主要药物、器械、程序或其他疗法的开发或制造,或计划推荐的替代疗法(如有)。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c)(6)  参保人或参保人的直系亲属。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  为了就本条目的目的与部门签订合同,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1)  该机构不得是医疗计划或医疗计划行业协会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被其拥有或控制。独立医疗审查机构的董事会成员、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不得担任医疗服务计划的董事会成员、董事或雇员。医疗计划或医疗计划行业协会的董事会成员、董事或高级职员不得担任独立医疗审查机构的董事会成员、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2)  该机构应在首次申请就本条目的目的签订合同时,向部门提交以下信息,并且除另有规定外,此后每年在以下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2)(A)  如果为公开持股机构,所有持有超过5%的任何股票或期权的股东和所有者的姓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2)(B)  如果存在,所有持有超过十万美元($100,000)债券或票据持有人的姓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2)(C)  独立医疗审查机构控制或关联的所有公司和组织的名称,以及任何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性质和程度,包括关联组织的业务类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2)(D)  独立医疗审查机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高管的姓名和个人简历,以及关于这些董事、高级职员和高管可能与任何医疗服务计划、残疾保险公司、管理式医疗组织、提供者团体,或计划、管理式医疗组织或提供者团体的董事会或委员会存在的任何过去或现在关系的声明。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2)(E)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2)(E)(i)  独立医疗审查机构从专家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外部医疗审查、质量保证审查和利用审查)中获得的收入百分比。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2)(E)(i)(ii)  独立医疗审查机构为其提供审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审查、质量保证审查和外部医疗审查)的任何医疗服务计划或提供者团体的名称。此信息的任何变更应在变更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报告。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2)(F)  审查流程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专家审查员和将专家审查员与具体案件匹配的方法。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2)(G) 独立医疗审查机构用于识别和招募医疗专业人员以审查治疗和治疗建议决定的系统描述,获得资质的医疗专业人员数量,以及这些医疗专业人员获得审查资质的案件类型和专业领域。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2)(H) 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如何确保遵守本节利益冲突条款的描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3) 该机构应证明其已建立质量保证机制,该机制具备以下功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3)(A) 确保所聘用的医疗专业人员获得适当的资质和特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3)(B) 确保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的审查及时、清晰、可信,并持续对审查质量进行监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3)(C) 确保为个别案件遴选医疗专业人员的方法能够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医疗专业人员专家组,该专家组有资格就所涉临床状况以及治疗或疗法的医疗必要性提出建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3)(D) 确保医疗记录和审查材料的保密性,符合本节以及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的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3)(E) 通过利益冲突政策和禁令,确保所聘用医疗专业人员在执行审查时的独立性,并根据第 (5) 款确保充分筛查利益冲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4) 独立医疗审查机构选定用于审查医疗治疗决定的医疗专业人员应为医生或其他适当的提供者,并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4)(A) 该医疗专业人员应是治疗受保人医疗状况的临床专家,并通过近期或当前的实际临床经验(治疗与受保人相同或相似医疗状况的患者)熟悉拟议的治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医疗专业人员应持有美国任何州的无限制执照;对于医生,应持有认可的美国医学专科委员会在与所审查状况或治疗相适应的领域颁发的当前认证。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应优先使用在加州执业的医生作为审查员,除非对所审查问题的培训和经验合理要求使用州外审查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4)(C) 该医疗专业人员应无任何纪律处分或制裁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医院、政府或监管机构已采取或正在进行的丧失执业资格或参与限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5) 专家审查员和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均不得与以下任何一方存在任何重大专业、重大亲属或重大财务关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5)(A) 该计划或该计划的提供者团体,但与该计划签订合同向受保人提供服务的学术医疗中心,如果其不提供该服务且该中心不是拟议治疗的开发者或制造商,则可具备独立医疗审查机构的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5)(B) 该计划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管理层雇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5)(C) 提出治疗方案的医生、该医生的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医师协会 (IPA)。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5)(D) 将提供治疗的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5)(E) 为所审查状况的受保人提出的治疗方案的开发或制造。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5)(F) 受保人或受保人的直系亲属。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6)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2(d)(6)(A) “重大亲属关联”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的配偶的任何关系。

Section § 1374.3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医疗服务是否具有医疗必要性存在争议时,进行独立医疗审查(IMR)的流程。收到信息后,审查员会评估医疗记录、提供者报告和相关标准。他们根据科学证据、医疗标准、专家意见或公认的实践来决定服务是否必要。该机构有30天时间完成审查,除非紧急情况可加快至三天。

决定必须以非专业人士能理解的语言表述,如果审查员意见不一,则以多数意见为准。结果和审查员资格会与相关方共享,同时保持保密,除非有法院命令。主任必须采纳独立医疗审查的决定,该决定对健康计划具有约束力。决定会在可搜索的数据库中公开,但会排除个人详细信息,并包含人口统计、诊断、审查类型、时间范围和审查员资质等各种详细信息。

数据库还提供审查案件的统计数据,例如比率、类型、按健康计划、种族和主要语言划分的解决方案。此流程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a) 收到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后,由独立医疗审查机构选定进行审查的医疗专业审查员应及时审查参保人的所有相关医疗记录、提供者报告,以及经部门授权提交给该机构或审查员向争议任何一方索要的任何其他信息。如果审查员向任何一方索要信息,请求和回复的副本应提供给所有各方。审查员还应审查与 (b) 款中规定的标准相关的资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b) 审查结束后,审查员应根据参保人的具体医疗需求以及以下任何一项,决定争议的医疗服务是否具有医疗必要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b)(1) 经同行评审的关于争议服务有效性的科学和医学证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b)(2) 全国公认的专业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b)(3) 专家意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b)(4) 公认的医疗实践标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b)(5) 针对其他治疗临床无效的病症,可能对患者有益的治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c) 该机构应在收到审查申请和支持文件后30天内,或在主任规定的更短时间内,完成审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尽可能以非专业人士能理解的语言表述。如果争议的医疗服务尚未提供,且参保人的提供者或部门书面证明可能存在对参保人健康的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疼痛、生命、肢体或主要身体功能丧失的可能,或参保人健康的立即严重恶化,审查员的分析和决定应加快进行,并在收到信息后三天内作出。经部门批准,主任可在特殊情况或有正当理由时,将涉及常规和加急审查的分析和决定截止日期延长最多三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d) 医疗专业人员的分析和决定应说明争议的医疗服务是否具有医疗必要性。每项分析应引用参保人的医疗状况、记录中的相关文件以及与 (b) 款规定相关的调查结果,以支持该决定。如果多名医疗专业人员审查案件,多数人的建议应占主导地位。如果审查案件的医疗专业人员对是否应提供争议的医疗服务意见分歧,则应作出有利于提供该服务的决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e) 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应向主任、计划、参保人以及参保人的提供者提供审查案件的医疗专业人员的分析和决定,以及医疗专业人员的资格描述。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应在与独立医疗审查机构以外的实体或个人进行的所有沟通中,对审查员的姓名保密,除非审查员被传唤作证或根据法院命令。如果多名医疗专业人员审查了案件且结果存在不同决定,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应提供每位独立审查员的分析和决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f) 主任应立即采纳独立医疗审查机构的决定,并应及时向各方发出书面决定,该决定对计划具有约束力。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g) 在删除各方名称后,包括但不限于参保人、所有医疗提供者、计划以及计划的任何员工或承包商,部门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以可搜索数据库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主任采纳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决定的决定,同时考虑关于公共记录披露、保密和个人隐私的适用法律。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h)(1) (g) 款中提及的数据库提供的每项主任决定信息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h)(1)(A) 参保人人口统计资料,包括年龄和性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3(h)(1)(B) 参保人诊断和争议的医疗服务。

Section § 1374.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独立审查认定某项医疗保健服务必要时必须如何行事。计划必须迅速执行这些决定,在五天内报销已提供的服务或授权未来的服务。

计划被禁止拖延审查程序,不遵守规定将面临每天至少1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某些情况下网络外的服务是必要的,计划还必须偿还合理的费用。

主任应审查案件以决定是否施加进一步的处罚,特别是如果计划的拖延造成了损害。年度审计将有助于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在特定情况下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处方药可免于执法。从2028年开始,罚款金额将每五年根据保费变化进行调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4(a) 收到主任根据第1374.33条通过的关于有争议的医疗保健服务在医疗上是必要的决定后,计划应立即执行该决定。对于已提供的服务报销,计划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提供者或参保人(视情况而定)报销。对于尚未提供的服务,计划应在收到主任书面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授权服务,如果参保人医疗状况的性质需要,则应更快,并应根据第1367.01条 (h) 款 (3) 项的要求,将授权情况告知参保人和提供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4(b) 计划不得从事任何具有延长独立审查程序效果的行为。从事该行为或计划未能及时执行该决定均违反本章规定,除本章规定主任可采取的任何其他罚款、处罚和其他补救措施外,计划还应就该决定未执行的每一天处以不少于一万美元 ($10,000) 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应支付给管理式医疗行政罚款和处罚基金,并应用于第1341.45条规定的目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4(c) 当主任发现有争议的医疗保健服务根据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属于承保福利,且独立医疗审查机构根据第1374.33条认定这些服务在医疗上是必要的,并且参保人在紧急或紧急医疗情况下在计划提供者网络之外寻求服务的决定是合理的,或者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在向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之前不要求或不提供事先授权时,主任应要求计划及时向参保人报销与这些服务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4(d) 除了要求计划遵守 (a)、(b) 和 (c) 款的规定外,主任还应审查提交独立医疗审查的个案,以确定是否应采取任何执法行动,包括处罚。特别是,如果由于计划或其签约提供者决定延迟、拒绝或修改独立医疗审查根据第1374.33条认定为医疗上必要的承保医疗保健服务,已对参保人造成《民法典》第3428条所定义的实质性损害,主任应处以罚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4(e) 根据第1368.04条,主任应每年对独立医疗审查案件进行审计,其双重目的是教育和确定部门是否应采取任何调查或执法行动,特别是当计划在提供这些医疗保健服务给参保人或订户的义务相当明确时,反复未能及时合理地解决与延迟、拒绝或修改医疗上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申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4(f) 计划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05.33条 (b) 款 (5) 项并按照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承保政策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处方药,不应作为执法行动的理由。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计划根据本章提供医疗上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责任。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4(g) 自2028年1月1日起,此后每五年,本节规定的罚款金额应根据个人和小型团体市场保费费率的平均变化率(并按参保人数加权)进行调整,以反映自上次调整以来的变化。

Section § 1374.3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独立医疗审查的费用如何管理。 首先,主任会根据竞争性招标结果和其他成本因素,确定独立医疗审查的报销标准。这个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医疗状况类型有所不同。 其次,独立审查系统的费用将由医疗服务计划支付,具体通过主任管理的一个评估收费制度来收取。主任在确定费用金额时,会考虑可用的资金和已向部门支付的现有费用。这些费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避免资金不足或超额,并反映独立审查程序的使用频率。

Section § 1374.3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局长必须在2002年3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某些法规的早期实施情况。报告应涵盖对计划征收的费用、所需增加的人员和资源,以及现有人员和资源的任何重新分配。此外,公众可以免费索取这份报告,但部门可能会对额外副本收取费用。这项法律原定于2001年1月1日生效,前提是某项特定法案(第55号议会法案)获得通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6(a)  局长应不迟于2002年3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本条文初步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对为实施本条文而制定的计划所征收的评估费用的说明,因这些新职责而增加的人员配备和其他资源,以及为履行这些职责而对现有人员和资源进行的任何重新调配。应根据请求向公众免费提供一份报告。部门可收回所请求的额外副本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36(b)  本节应于2001年1月1日生效,并且仅在1999-2000年度常会第55号议会法案颁布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