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9.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消费者运营导向计划(CO-OP)相关的术语,CO-OP是根据特定的联邦指导方针和法律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组织。该法律概述了“组建董事会”等关键实体的定义,组建董事会是CO-OP在招募成员之前的初始董事会;以及“运营董事会”,运营董事会是在计划开始运营后由CO-OP成员选举产生的。“成员”被定义为受CO-OP医疗服务计划覆盖的人员,包括18岁或以上的受抚养人。本节还解释了“偿付能力贷款”和“启动贷款”的构成,两者都是联邦政府提供的财政援助,分别用于帮助CO-OP计划满足财务要求和建立自身。此外,它还规定了何为“非营利会员组织”或“公司”,涵盖了符合适用非营利法律的本地和外国实体。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a) “消费者运营导向计划”是指根据PPACA第1322条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A分篇B分章第156部分F分节(自第156.500条起)的要求设立并完全符合这些要求的非营利会员组织或非营利会员公司。消费者运营导向计划亦称“CO-OP”。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b) “组建董事会”是指CO-OP在开始接受注册并由CO-OP成员选举董事会成员之前的初始董事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c) “成员”包括所有个人,包括18岁或以上的受抚养人,受CO-OP医疗服务计划签发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覆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d) “运营董事会”是指CO-OP在其开始接受其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下的注册之后,由CO-OP成员选举产生的董事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e) “PPACA”是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 111-148),经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 111-152)修订,以及据此发布的任何规则或法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f) “非营利会员组织”或“非营利会员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典》第1卷第2分部第2部分(自第5110条起)组建的非营利公益公司,根据《公司法典》第1卷第2分部第3部分(自第7110条起)组建的非营利互益公司,或根据《公司法典》适用条款组建的类似实体;或就外国公司而言,是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州的非营利法律组建的非营利公益公司、互益公司或类似实体。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g) “偿付能力贷款”是指由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提供给寻求获得CO-OP医疗服务计划执照的非营利会员组织或非营利会员公司的贷款,用于协助满足州的财务稳健性和偿付能力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h) “启动贷款”是指由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提供给寻求获得CO-OP医疗服务计划执照的非营利会员组织或非营利会员公司的贷款,用于建立CO-OP的相关允许费用,具体由PPACA进一步规定。

Section § 139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向根据州法律设立为非营利性质的CO-OP医疗保健计划颁发执照。来自其他州的CO-OP,如果符合联邦和州规定下的特定要求,也可以获得执照。这些CO-OP必须支付与加州其他医疗保健计划相同的费用。

局长有权向根据本州法律组建为非营利会员组织或非营利会员公司的CO-OP颁发作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执照。局长也可以向根据另一州法律组建为非营利会员组织或非营利会员公司的外国CO-OP颁发作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执照,前提是该实体符合《平价医疗法案》(PPACA)和本条规定的CO-OP管理要求。根据本条寻求或维持执照的CO-OP,应缴纳根据第3条(从第1349节开始)施加于其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相同费用。

Section § 1399.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加州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许可的国内和国外的消费者运营导向计划(CO-OPs),必须遵守州政府制定的所有法律和规定,包括与获取许可证、运营和续期医疗保健计划以及满足财务要求相关的规定。此外,CO-OPs还必须遵守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下的任何要求,只要这些要求不与州法律冲突。

Section § 139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要求提供与合作社的启动贷款或偿付能力贷款相关的任何文件。简而言之,局长可以审查财务文件,以确保合作社的财务状况良好。

Section § 1399.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合作社(CO-OPs,即消费者运营和导向的计划)在获得偿付能力贷款后,必须始终保持非营利性质,不得转换为营利性或非消费者实体。合作社必须建立结构,以确保成员对组织的控制。这包括选举董事,每位成员拥有一票。选举应在特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并具有竞争性,除非在特定情况下。

运营董事会必须主要由合作社成员组成,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任职,但不能占据主导地位。政府代表或与某些组织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在董事会任职。董事必须遵守道德标准,避免利益冲突,并必须披露任何潜在冲突。关键标准包括识别、确定和解决冲突的程序,以及处理违规行为的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a) 合作社在收到偿付能力贷款后的任何时间,应始终受限于《平价医疗法案》中禁止转换为营利性实体或非消费者运营实体,或出售给此类实体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 除《联邦法规汇编》第45篇第156.515节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外,合作社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1) 实施政策和程序,以促进并确保成员对组织的控制。就本款而言,合作社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1)(A) 合作社应拥有包含管理规则的管理文件,以确保运营董事会的董事由合作社成员法定人数的多数票选举产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1)(B) 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均应有资格投票选举合作社运营董事会的每位董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1)(C) 合作社的每位成员在选举合作社运营董事会的每位董事时应拥有一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1)(D) 合作社运营董事会的首批当选董事应在合作社向其首位成员提供保险的生效日期后一年内选出;整个运营董事会应在同一日期后两年内选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1)(E) 合作社运营董事会的董事选举应具有竞争性,以便空缺职位的候选人总数超过空缺职位的数量,但因死亡、辞职或被免职导致席位在中途空缺的情况除外。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1)(F) 运营董事会中多数有投票权的董事应为合作社成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2) 设有一个符合以下要求的运营董事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2)(A) 每位董事应拥有一票,除非其为无投票权的董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2)(B) 董事会职位可指定给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或隶属关系(例如,提供者、雇主,包括小型企业联合体,以及工会)的个人;但是,这些职位不得构成运营董事会的多数,即使担任这些职位的个人也是合作社成员。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2)(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2)(C)(i) 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代表,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工具机构的代表,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45篇第156.510(b)(1)(i)节所述的任何组织的代表,均不得担任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或在合作社的组建董事会或运营董事会任职。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2)(C)(i)(ii) 合作社的任何董事会成员或工作人员均不得签订会危及《联邦法规汇编》第45篇第156.515节所要求的成员控制权的协议或进行交易。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或工作人员只能进行《联邦法规汇编》第45篇第156.510(b)(2)(ii)节所述的公平交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3) 拥有包含道德、利益冲突和披露标准的管理文件。这些标准应防止医疗保险行业的介入和干预。此外,这些标准应确保每位董事酌情仅为合作社、其成员及其当地地理社区的利益行事,并与合作社管理文件的条款以及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保持一致。这些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3)(A) 识别潜在道德或其他利益冲突的机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3)(B) 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有义务依照州委员会或理事会所要求的相同标准公开披露所有潜在利益冲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3)(C) 确定冲突存在程度的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3)(D) 解决任何利益冲突的程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6(b)(3)(E) 在合作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款所述标准时应遵循的程序。

Section § 1399.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CO-OP(消费者运营导向型计划)始终遵守《平价医疗法案》(PPACA)规定的联邦法规。此外,州政府部门可以要求联邦政府核实CO-OP是否符合这些规定以及任何相关的贷款协议。

除了本章中关于维持执照的任何适用要求外,CO-OP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完全遵守《PPACA》中关于CO-OP的要求。该部门可以要求联邦政府出具证明,证明CO-OP符合《PPACA》中关于CO-OP的要求,以及CO-OP履行其在任何贷款或贷款修改协议项下义务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