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健康服务计划的要求。它明确指出,计划使用的所有设施必须获得适当许可,人员必须持有必要的证书。设备也必须合法许可,服务应确保护理的连续性。服务必须易于获取,并在适当时可使用远程医疗。

该法规强制要求与提供者签订公平合同,包括争议解决机制。健康计划必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可以收取共付额,但必须披露这些费用。他们可以设定服务覆盖范围的限制,前提是这些限制已披露并获得批准。

健康服务计划,以及(如适用)专业健康服务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a) 位于本州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诊所、医院和专业护理机构,凡法律要求许可的,应由州公共卫生部许可。不位于本州的设施应符合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所有许可和其他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b) 受雇于计划或与计划签订合同的人员,凡法律要求许可或认证的,应由其各自的委员会或机构许可或认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c) 法律要求许可或注册的设备应获得许可或注册,且该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按法律要求获得许可或认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d) 计划应以提供连续护理和在适当时候根据良好专业实践将患者便捷转诊至其他提供者的方式提供服务。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e)(1) 所有服务应在合理时间内根据良好专业实践随时向每位参保人提供。在可行范围内,计划应根据Section 1367.03使所有服务易于所有参保人获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e)(2) 在远程医疗服务通过远程医疗(定义见《商业与职业法典》Section 2290.5 (a) 款)适当提供的情况下,这些服务应在确定是否符合《加州法规》第28篇Section 1300.67.2时予以考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e)(3) 计划应根据Section 1367.04使所有服务可获取且适当。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f) 计划应在法律允许和符合良好医疗实践的范围内,雇用和利用辅助医疗人员提供服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g) 计划应具备向订户和参保人提供服务的组织和行政能力。计划应能向部门证明,医疗决策由合格的医疗提供者做出,不受财务和行政管理的影响。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h)(1) 与订户和参保人(包括团体合同)签订的合同,以及与提供者和向计划或与计划相关提供服务、设备或设施的其他人员签订的合同,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章的目标。所有与提供者签订的合同应包含要求建立快速、公平且经济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的条款,提供者可通过该机制向计划提交争议,并要求计划在与提供者签订合同或这些条款发生变更时,告知其提供者处理和解决争议的程序,包括提交争议相关信息的地点和电话号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h)(2) 健康服务计划应确保非合同提供者可以使用争议解决机制,以解决账单和索赔争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h)(3) 自2002年1月1日起,健康服务计划应每年向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其争议解决机制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使用争议解决机制的提供者数量信息以及这些争议处理结果的摘要。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i) 健康服务计划合同应向订户和参保人提供Section 1345 (b) 款中包含的所有基本医疗服务,但主管可因正当理由,通过规则或命令豁免某项计划合同或任何类别的计划合同免于该要求。主管应通过规则定义本章要求健康服务计划作为最低许可条件提供的每项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健康服务计划根据Section 1367.006或1367.007对基本医疗服务向订户或参保人收取共付额或免赔额,前提是共付额、免赔额或其他费用分担已向主管报告并根据Section 1363的披露规定向订户或参保人列明。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健康服务计划通过合同规定基本医疗服务最高覆盖范围的限制,前提是这些限制已向主管报告并被其认为无异议,且根据Section 1363的披露规定向订户或参保人列明。

Section § 1367.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健康保险计划不能对个人终身或每年承保福利的支付金额设定限额。但是,只要州法律允许,它们可以对不被视为基本医疗福利的特定福利设定限额。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计划,例如Medi-Cal或不承保基本福利的专门计划,或医疗保险补充政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1(a) 个人或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不得设立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1(a)(1) 对参保人的任何承保福利的美元价值设定终身限额,无论是在网络内提供还是网络外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1(a)(2) 对参保人的任何承保福利的美元价值设定年度限额,无论是在网络内提供还是网络外提供。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1(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1(b)(a)款不阻止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对根据第1367.005条定义的非基本医疗福利的特定承保福利设置每位参保人的年度或终身限额,只要这些限额在州法律下是允许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1(c) 本节不适用于为Medi-Cal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Medi-Cal访问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3章第2章(自第15810条起))或加州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3章第4章(自第15870条起))中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或承保范围而签发、出售、续保或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保险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1(d) 本节不适用于不承保根据第1367.005条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的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医疗保险补充政策。

Section § 136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医疗服务计划及其合作伙伴在审查和决定基于必要性的医疗服务请求时的规则。计划必须制定明确的政策来批准、修改或拒绝这些请求,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传达决定,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只有持有执照的医生或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才能就医疗必要性做出决定。所使用的政策和标准必须在临床上合理且透明。计划若为此目的使用人工智能或软件工具,必须遵守特定要求,确保这些工具是增强而非取代专业判断。这包括确保其非歧视性、符合隐私法,并定期审查其准确性。这些规则还包含了确保在危急健康状况下有充分沟通和响应时间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a) 医疗服务计划以及与其签订服务合同的任何实体,其服务包括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并且其预先、追溯或同时审查并批准、修改、延迟或拒绝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追溯或同时提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基于医疗必要性),或者将这些职能委托给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或其他签约提供者,均应遵守本节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b) 受本节约束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规定计划预先、追溯或同时审查并批准、修改、延迟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基于医疗必要性)医疗服务提供者为计划参保人提出的请求的流程。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确保基于拟议医疗服务医疗必要性的决定符合临床原则和流程支持的标准或指南。这些标准和指南应根据第1363.5节的规定制定。这些政策和程序,以及计划在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追溯或同时审查并批准、修改、延迟或拒绝医疗服务提供者请求的流程说明,应提交给主管进行审查和批准,并且计划应在收到请求时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参保人披露,并在收到请求时向公众披露。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c) 受本节约束的医疗服务计划(符合第1351.2节要求的计划除外)应聘用或指定一名医疗主任,该医疗主任应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050节或《骨科法案》在本州颁发的无限制行医执照;或者,如果该计划是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则应聘用或指定一名临床主任,该主任应持有加州执照,其临床领域与该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提供的护理类型相符。医疗主任或临床主任应确保计划在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追溯或同时审查并批准、修改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基于医疗必要性)医疗服务提供者请求的流程符合本节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d) 如果健康计划人员或与计划签约审查提供者请求的个人根据 (b) 款批准了提供者的请求,则该决定应根据 (h) 款告知提供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e) 除持有执照的医生或有能力评估提供者所请求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具体临床问题的持有执照的医疗专业人员外,任何个人不得以医疗必要性为由拒绝或修改对参保人医疗服务授权的请求。医生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的决定应根据 (h) 款告知提供者和参保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f) 医疗服务计划用于确定是否批准、修改或拒绝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追溯或同时提出的请求的标准或指南,应符合临床原则和流程。这些标准和指南应根据第1363.5节的要求制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g)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向提供者请求医疗信息以确定是否批准、修改或拒绝授权请求,计划应仅请求做出决定合理必要的信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h) 在确定是否批准、修改或拒绝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追溯或同时提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基于医疗必要性)时,受本节约束的医疗服务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h)(1) 基于医疗必要性,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或同时提出的请求(不符合第 (2) 段规定的审查时限要求)作出批准、修改或拒绝的决定,应根据参保人病情的性质及时作出,自计划收到作出决定所合理必要和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在追溯审查的情况下,决定应在收到作出此决定所合理必要的资料之日起30天内告知接受服务者或其指定人,并应以符合现行法律的方式告知医疗服务提供者。就本节而言,追溯审查应针对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护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h)(2) 当参保人的病情对其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时,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危及生命、肢体或其他主要身体功能,或第 (1) 段所述的正常决策时限将对参保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或可能危及参保人恢复最大功能的能力时,批准、修改或拒绝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或同时提出的请求的决定,应根据参保人病情的性质及时作出,自计划收到作出决定所合理必要和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不得超过72小时,或如果更短,则为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19节(42 U.S.C. Sec. 300gg-19)及据此发布的任何后续规则或法规所要求的时间。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第1371.4节 (b) 款的要求。尽管有第1371.4节的规定,本分部的要求应适用于所有进行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的健康计划和其他实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h)(3) 批准、修改或拒绝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或同时提出的授权请求的决定,应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告知提出请求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除正在进行的护理的同步审查决定(应在24小时内告知参保人的主治医生)外,导致拒绝、延迟或修改全部或部分所请求的医疗服务的决定,应在作出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在同步审查的情况下,在参保人的主治医生收到计划的决定通知,并且主治医生已同意一份适合该患者医疗需求的护理计划之前,不得中断护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h)(4) 关于批准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追溯或同时提出的请求的决定通知,应明确说明所批准的具体医疗服务。关于拒绝、延迟或修改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追溯或同时提出的医疗服务请求的回复,应书面告知参保人,并首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医疗服务提供者(但追溯作出的决定除外),然后书面告知,并应包括对计划决定原因的清晰简洁的解释、所使用的标准或指南的描述,以及关于医疗必要性决定的临床原因。任何书面告知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关于拒绝、延迟或修改请求的通知,应包括负责拒绝、延迟或修改的医疗专业人员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提供的电话号码应是直拨号码或分机号码,以便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能够轻松联系到负责拒绝、延迟或修改的专业人员。回复还应包括关于参保人如何根据第1368节向计划提出申诉的信息,对于Medi-Cal参保人,应解释如何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14.1节和第51014.2节请求行政听证和待决援助。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n)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导致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就任何法律规定而言被定义为医疗保健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146条、《民法典》第3333.1和3333.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典》第340.5、364、425.13、667.7和1295条。

Section § 13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另一项法律中的某些规定(第1367条第(i)款)适用于暂时获得许可的健康保险计划,但仅限于那些在1977年10月1日或之后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始、更改、交付或续订的合同。

Section § 1367.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某些医疗保健计划提供基本的预防性护理服务,且患者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它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计划必须承保由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和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等特定卫生机构推荐的各种预防性项目和服务,且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分摊费用,例如共付额或免赔额。

承保的服务包括基于证据的筛查、免疫接种以及针对婴幼儿、儿童、青少年和女性的预防性护理。即使在计划年度内建议发生变化,承保也必须继续。然而,如果某项服务被认为不安全或被召回,则无需继续承保。

这项法律不阻止计划提供额外的预防性服务,并且它要求与保险部门协调以实施法规。它还规定,这些要求不适用于不承保基本医疗福利的计划,或与联邦健康储蓄账户指南冲突的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a) 团体或个人非祖父条款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至少提供以下任何一项的承保,且不得施加任何费用分摊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a)(1) 在2025年1月1日生效的、在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建议中获得“A”或“B”评级的基于证据的项目或服务,或根据第120164条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a)(2) 在2025年1月1日生效的、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中提及的免疫接种,或根据第120164条采纳的针对所涉个人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a)(3) 对于婴幼儿、儿童和青少年,在2025年1月1日生效的、由美国卫生资源和服务管理局支持的、经定期更新的综合指南中提供的基于证据的预防性护理和筛查,或根据第120164条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a)(4) 对于女性,2025年1月1日生效的、由美国卫生资源和服务管理局支持的综合指南中提供的、段落 (1) 中未描述的额外预防性护理和筛查,或根据第120164条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a)(5) 就本节而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a)(5)(A) 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截至2025年1月1日的建议,或根据第120164条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关于乳腺癌筛查、乳房X光检查和预防的建议,应被视为最新,除了2009年11月左右发布的那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a)(5)(B) 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不得对本节所要求的项目或服务的提供不可或缺的任何项目或服务施加任何费用分摊要求,无论该不可或缺的项目或服务是否与本节所要求的项目或服务单独计费。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a)(6) 就本节而言,如果预防性护理服务未与诊疗费单独计费,或未作为单独的就诊记录单独追踪,且诊疗的主要目的是提供预防性护理服务,则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不得对与本节所述预防性护理服务相关的诊疗费施加费用分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b) 本节不禁止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提供除 (a) 款所要求的预防性项目或服务之外的承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c) 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 (a) 款,为在建议或指南发布日期一年后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提供承保。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c)(1) 医疗服务计划被要求在计划年度的第一天为 (a) 款所述建议或指南中指定的任何项目和服务提供承保的,应提供承保直至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即使在计划年度内建议或指南发生变化或不再属于 (a) 款的描述范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c)(2) 尽管有 (1) 款规定,并符合根据第120164条授予州公共卫生部的权力,如果在计划年度内,与 (a) 款中指定的任何建议或指南相关的任何项目或服务受到安全召回,或被授权监管该项目或服务的联邦机构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则医疗服务计划无需承保该项目或服务直至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d) 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根据本章的任何适用要求承保本节所述的项目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艾滋病毒感染预防的第1342.74条、由2021年第486章第3节新增的关于性传播疾病家用检测试剂盒的第1367.34条、关于宫颈癌筛查的第1367.66条,以及关于结直肠癌筛查的第1367.668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e) 本节不适用于不涵盖第1367.005节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的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本节仅适用于符合健康储蓄账户资格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只要其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节不被视为高免赔额健康计划。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2(f) 如果本部门通过法规以实施本节,则应与保险部协调。

Section § 136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在1999年7月1日之前,向州卫生部门提供其经济画像政策的详细描述。经济画像是指根据医生或医疗团体的经济因素,如成本或服务利用情况,对其进行评估。这些描述必须说明这些画像如何用于决定服务利用审查或提供者惩罚等事项,并确保通过考虑患者年龄和疾病严重程度等因素来保证其公平性。对这些画像的任何变更也需要提交。除非包含保密信息,否则部门会将这些提交文件公开。此外,计划必须根据请求与被画像的医生或团体分享画像数据,直至其合同终止后60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2(a) 在1999年7月1日或之前,为公开披露之目的,每个医疗服务计划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关于该计划及其医疗团体和独立执业协会所采用的任何与经济画像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的描述。该提交文件应描述这些政策和程序如何用于服务利用审查、同行审查、激励和惩罚计划,以及提供者留用和终止决定。该提交文件还应说明,如果适用,所使用的经济画像系统如何考虑反映病例组合、患者疾病类型和严重程度、患者年龄以及其他可能导致高于或低于预期成本或服务利用率的参保人特征的风险调整。该提交文件还应说明经济画像活动如何避免与第1367条(g)款相冲突,该款要求每个计划证明医疗决策由合格的医疗提供者做出,不受财政和行政管理的阻碍。对政策和程序的任何变更应根据第1352条提交给主任。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损害部门根据其酌情权,利用根据本条提交的信息以确保遵守本章规定的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2(b) 主任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每个计划的提交文件。主任不得公开披露根据本条提交的、经主任认定根据州法律属于保密的任何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2(c) 每个使用经济画像的计划应根据请求,向被画像的个人、团体或协会提供与独立提供者、签约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相关的经济画像信息的副本。此外,每个计划应将以下内容作为合同条件:其医疗团体和独立执业协会如果维护独立提供者的经济画像,应根据请求向被画像的独立提供者提供独立经济画像信息的副本。根据本条提供的经济画像信息应根据请求提供,直至计划与独立提供者、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之间的合同终止之日起60天后,或直至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与独立提供者之间的合同终止之日起60天后,以适用者为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2(d) 就本条而言,“经济画像”应指对特定医生、提供者、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进行的任何评估,该评估全部或部分基于与该医生、提供者、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提供或授权的医疗服务相关的经济成本或服务利用率。

Section § 13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所有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医疗保健计划,都必须提供酒精中毒治疗的承保。这项承保的提供必须告知所有现有和潜在的团体订户。

如果团体同意,承保范围还可以扩展到化学品依赖症或尼古丁使用的治疗。治疗必须在获得许可的机构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a)  自1990年1月1日起,每一以团体为基础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均应根据团体订户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之间可能达成的条款和条件,提供酒精中毒治疗的承保。每一计划均应将此类承保的可用性告知所有团体订户以及所有正在与其进行协商的潜在团体订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b)  如果团体订户或保单持有人同意此类承保,或同意承保化学品依赖症或尼古丁使用的治疗,则治疗可在根据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许可提供酒精中毒或化学品依赖症服务的机构进行。

Section § 1367.00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医疗服务计划(不包括仅提供牙科或视力服务的计划)未将其保费收入的足够比例用于临床服务和改善医疗保健质量,则必须提供回扣。具体而言,大型团体市场的计划必须至少将85%的收入用于此目的,而小型团体或个人市场的计划则必须至少使用80%。如果未达到这些百分比,参保人将在次年9月30日前获得回扣。该法还与联邦医疗损失率标准规定保持一致,但不适用于Medi-Cal服务,也不影响某些财务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a) 在本州发行、销售、续订或提供医疗保健覆盖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包括既有健康计划,但不包括仅提供牙科或视力服务的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如果医疗服务计划用于报销向该覆盖下的参保人提供的临床服务费用以及用于改善医疗保健质量的活动所支出的保费收入金额与保费收入总额(不包括联邦和州税以及许可或监管费用,并在计入风险调整、风险走廊和再保险的支付或收取款项后)的比例低于以下规定,则应按比例向该覆盖下的每位参保人提供年度回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a)(1) 对于在大型团体市场提供覆盖的医疗服务计划,为85%。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a)(2) 对于在小型团体市场或个人市场提供覆盖的医疗服务计划,为8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b) 在本州发行、销售、续订或提供医疗保健覆盖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包括既有健康计划,应遵守以下最低医疗损失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b)(1) 对于在大型团体市场提供覆盖的医疗服务计划,为85%。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b)(2) 对于在小型团体市场或个人市场提供覆盖的医疗服务计划,为80%。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c)(1) 本节要求提供的年度回扣总额应按以下各项的乘积计算: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c)(1)(A)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c)(1)(A)(a)款第(1)项或第(2)项所述百分比超出(a)款第(1)项或第(2)项所述比例的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c)(1)(B) 保费收入总额,不包括联邦和州税以及许可或监管费用,并在计入风险调整、风险走廊和再保险的支付或收取款项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c)(2) 医疗服务计划应不迟于计算(a)款所述比例的年份之后的日历年9月30日,向参保人提供应得的回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d) 主管可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必要的法规,以实施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18条(42 U.S.C. Sec. 300gg-18)所述的医疗损失率,以及根据该条发布的任何联邦规则或法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e) 本节的要求应按照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91条(42 U.S.C. Sec. 300gg-91)和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18条(42 U.S.C. Sec. 300gg-18)以及截至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根据这些条款发布的任何规则或法规的规定实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f) 本节不适用于本章中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以及第1345条(s)款适用的其他会计项目相关的规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3(g) 本节不适用于在Medi-Cal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分部第3部第7章(自第14000条起))中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或覆盖所发行、销售、续订或提供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保险单。

Section § 136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确保其参保人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它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预约的时间限制,例如紧急护理、非紧急初级护理和专科医生就诊,确保这些预约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法律要求医疗保健计划维护充足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并实施流程以确保及时服务。它还包括预约时的口译服务、全天候(24/7)可用的电话分诊或筛查服务,以及对计划客户服务等待时间的管理。

法律通过对不遵守规定的处罚来执行这些条款,并要求计划报告其合规情况。它鼓励计划即使在某些提供者不可用或不在网络内时,也要提供医疗服务。该法律还包括针对牙科、视力、脊椎按摩和针灸计划的特定标准,并且也适用于Medi-Cal受益人的服务。它通过要求计划报告其表现以及部门公开披露合规信息来强调透明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 提供或安排提供医院或医生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括提供医生或医院服务的专业精神健康计划,或根据与全方位服务计划的合同提供精神健康服务的计划,应遵守以下及时就医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1)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根据参保人病情的性质,按照良好的专业实践,及时提供或安排提供承保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建立并维护网络、政策、程序以及质量保证监控系统和流程,以确保符合此临床适当性标准。使用分级网络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根据最低费用分担级别的可用提供者,证明符合本节所确立的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2)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确保所有获取承保医疗保健服务所需的计划和提供者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事先授权流程,以确保根据参保人的病情及时向其提供承保医疗保健服务,并符合本节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3) 如果提供者或参保人需要重新安排预约,则应及时重新安排预约,方式应适合参保人的医疗保健需求,并确保护理的连续性符合良好的专业实践,并符合本节及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4) 本法典第1367.04节和《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67.04节所要求的口译服务,应与医疗保健服务的预约进行协调,以确保在预约时提供口译服务,而不延误预约的安排。本款不修改《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67.04节中确立的要求,或部门根据《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67.04节批准的计划语言协助计划的要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5) 除了确保符合第 (1) 款规定的临床适当性标准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还应确保其网络拥有足够的持牌医疗保健提供者能力和可用性,以向参保人提供符合以下时间范围的预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5)(A) 无需事先授权的紧急护理预约:在提出预约请求后的48小时内,但子款 (H) 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5)(B) 需要事先授权的紧急护理预约:在提出预约请求后的96小时内,但子款 (H) 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5)(C) 非紧急初级护理预约:在提出预约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但子款 (H) 和 (I) 另有规定的除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5)(D) 非紧急专科医生预约:在提出预约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但子款 (H) 和 (I) 另有规定的除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5)(E) 非紧急非医生精神健康护理或物质使用障碍提供者预约:在提出预约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但子款 (H) 和 (I) 另有规定的除外。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5)(F) 自2022年7月1日起,非医生精神健康护理或物质使用障碍提供者的非紧急后续预约:对于正在接受持续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治疗的人员,应在上次预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但子款 (H) 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子款不将非医生精神健康护理或物质使用障碍提供者的非紧急后续预约的承保范围限制为每10个工作日一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5)(G) 用于诊断或治疗损伤、疾病或其他健康状况的辅助服务的非紧急预约:在提出预约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但子款 (H) 和 (I) 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5)(B) 计划可以提供或安排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提供电话分诊或筛查服务:计划运营的电话分诊或筛查服务、根据第1348.8条提供的电话医疗咨询服务、计划的初级保健和心理健康护理或物质使用障碍网络,或提供符合本节规定的分诊或筛查服务的其他方法。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5)(B)(i) 通过网络初级保健、心理健康护理和物质使用障碍提供者安排提供电话分诊或筛查服务的计划,应要求这些提供者保持一套分诊或筛查参保人电话呼叫的程序,该程序至少应包括在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使用电话答录机、电话应答服务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告知呼叫者以下两项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5)(B)(i)(I) 关于等待提供者回电的时长。
(II) 呼叫者如何获得紧急或急诊护理,包括(如适用)如何联系已同意通过电话进行分诊或筛查,或在需要时提供紧急或急诊护理的其他提供者。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5)(B)(ii) 通过无法满足分段 (A) 中规定的时间标准之网络初级保健、心理健康护理和物质使用障碍提供者安排提供分诊或筛查服务的计划,还应提供或安排提供计划签约或运营的分诊或筛查服务,这些服务至少应提供给受该计划网络部分影响的参保人。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5)(B)(iii) 处理参保人电话的未经许可的工作人员可以代表经许可的工作人员提问,以帮助确定参保人的状况,从而将参保人转介给经许可的工作人员。但是,未经许可的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利用这些问题的答案来评估、评价、建议或决定参保人的状况,或确定参保人何时需要由经许可的医疗专业人员诊治。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9) 牙科、视力、脊椎按摩和针灸计划应确保网络提供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电话应答服务或电话答录机,提供关于参保人如何获得紧急或急诊护理的指示,包括(如适用)如何联系已同意通过电话进行分诊或筛查,或在需要时提供紧急或急诊护理的其他提供者。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a)(10) 计划应确保在正常工作时间,参保人通过电话与对参保人问题和疑虑有知识和能力的计划客户服务代表通话的等待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b) 关于分项 (a),牙科、视力、脊椎按摩和针灸计划应遵守第 (1)、(3)、(4)、(7)、(9) 和 (10) 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c) 如果计划将其被要求履行的任何服务或活动委托给其提供者团体或其他合同实体,则计划遵守本节的义务不得免除。计划执行本节应符合《医疗保健提供者权利法案》,并且计划网络提供者义务的实质性变更应被视为提供者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其含义见第1375.7条分项 (b) 和分项 (h) 第 (2) 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d)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将分项 (a) 中规定的标准纳入其质量保证系统以及本法典第1367条和第1370条以及《加州法规》第28篇中规定的流程,包括第1300.67.2条、第1300.67.2.2条、第1300.68条和第1300.70条。计划不得阻止、劝阻或惩戒网络提供者或员工告知参保人或订户及时就医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e)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e)(1) “即时预约”是指网络提供者或参保人所属的提供者团体,在预约请求提出后的同一或下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初级保健医生或其他合格初级保健提供者(如执业护士或医师助理)的预约,并且如果参保人选择不接受在同一或下一个工作日内提供的预约,则可提前安排更晚日期的预约。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e)(5) 部门可以审查并采纳除本条规定的标准外的其他标准,这些标准涉及初级保健医生、专科医生、医院护理及其他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在此过程中,部门应考虑医生执业的性质,包括个人执业和团体执业,以及计划网络的性质。部门还应考虑影响医疗服务提供的各种情况,包括紧急护理、当日提供的护理以及对特定提供者的请求。如果部门发现医疗服务计划和医疗服务提供者难以达到这些标准,部门可以根据 (i) 款向众议院健康委员会和参议院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在本 (5) 款下制定和采纳标准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不受《行政程序法》的约束。部门在制定本节所述的标准和方法时应咨询利益相关者。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g)(1) 局长可以调查并以命令形式对计划采取执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397节的规定,在适当通知和听证机会后,评估行政处罚,以处理不遵守本节要求的情况。局长在评估行政处罚时,应将因计划不遵守规定而对参保人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参保人的经济或健康影响,或《民法典》第3428节所定义的实质性损害)视为一个加重因素。局长有权酌情决定何种损害构成对参保人的损害。计划可以向局长提供,且局长可以考虑,关于计划整体遵守本节要求的信息。在对计划采取执法行动时,局长可以考虑不遵守规定的模式。行政处罚不应被视为局长可用的唯一补救措施。这些罚款应支付给管理式医疗行政罚款和处罚基金,并应用于第1341.45节规定的目的。局长应定期评估申诉,以确定部门是否应采取任何审计、调查或执法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g)(2) 如果局长认定医疗服务计划故意实施了以下任一行为,或以表明普遍商业惯例的频率实施了以下任一行为,局长可以,在根据第1397节给予适当通知和听证机会后,以命令形式评估行政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g)(2)(A) 反复未能及时合理地采取行动,以确保符合本章规定的及时获得医疗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g)(2)(B) 反复未能及时合理地要求网络提供者确保及时获得医疗服务,而这些服务是计划根据本章规定必须履行且已由计划委托给网络提供者的,并且计划对参保人或订户的义务合理明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g)(2)(C) 局长根据本节可用的行政处罚并非排他性的,并且可以与局长认为为执行本章而有必要的民事、刑事及其他行政补救措施结合使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g)(3) 行政处罚应支付给管理式医疗行政罚款和处罚基金,并应用于第1341.45节规定的目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h) 部门应与患者权益倡导者合作,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报告卡纳入根据 (f) 款提供的信息,该信息涉及医疗服务计划和医疗服务提供者遵守及时获得医疗服务要求的程度。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i) 部门应每年审查关于遵守本节下制定的标准的信息,并应提出进一步保护参保人的修改建议。自不迟于2015年12月1日起,并此后每年,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其审查的最终结果。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j)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自2015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节批准的任何豁免或替代标准。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l) 本节不阻止部门制定额外标准以改善及时就医和网络充分性。

Section § 13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以团体形式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健康保险计划,必须为17岁和18岁的儿童提供全面的预防保健福利。这些计划必须告知现有和潜在的团体合同持有人这些福利。预防保健必须符合美国儿科学会的建议和官方的免疫接种时间表。

这些福利包括定期健康检查、必要的免疫接种、与健康评估相关的实验室服务,以及对有铅中毒风险的儿童进行血铅水平筛查。只有获得执照的医疗专业人员,如医生、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才有资格提供这些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a) 凡以团体形式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均应提供儿童综合预防保健福利。本节适用于17岁和18岁的儿童,但(b)款(2)项(D)分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计划应向所有团体合同持有人以及所有正在与其协商的潜在团体合同持有人告知这些福利的可用性。本节适用于经主管根据规定或命令豁免适用第1367条(i)款的计划,只要该条及其项下规定与此处所述的预防性医疗保健服务提供有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b) 就本节而言,儿童综合预防保健福利应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b)(1) 应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b)(1)(A) 美国儿科学会采纳的最新《儿童预防保健建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b)(1)(B) 截至2025年1月1日,由美国儿科学会、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和美国家庭医师学会联合采纳的《美国儿童推荐免疫接种时间表》。受本分项约束的免疫接种可由州公共卫生部根据第120164条进行修改或补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b)(2) 应提供以下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b)(2)(A) 定期健康评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b)(2)(B) 免疫接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b)(2)(C) 与定期健康评估相关的实验室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b)(2)(D) 对任何年龄有铅中毒风险的儿童进行血铅水平筛查,经与该计划相关的内外科医生确定,如果该筛查由与该计划相关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开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c) 就本节而言,医疗保健提供者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c)(1)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5章第3条(自第2050节起)获得行医执照的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c)(2)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6章第8条(自第2834节起)获得执业执照的执业护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c)(3)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7.7章第3条(自第3513节起)获得执业执照的医师助理。

Section § 1367.00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牙科医疗服务计划在每年7月31日前向部门提交一份名为“医疗损失率(MLR)报告”的年度报告。这份报告涵盖日历年度,需要详细说明与2013年联邦表格类似的财务信息,并且必须按市场和产品类型进行组织。

如果主任认为有必要进行财务审查以核实计划的报告,他们必须提前30天通知计划。计划随后有30天时间提交所要求的文件,但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提交时间。

提交的信息必须公开,但某些州计划合同(如Medi-Cal)除外。部门可以提供临时指导以确保合规,但这不能取代永久性法规。发布此指导意见需要与保险部协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4(a) 提供牙科服务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在每年7月31日前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称为MLR年度报告。MLR年度报告应按市场和产品类型组织,并应包含2013年联邦医疗损失率(MLR)年度报告表(CMS-10418)中要求的所有信息。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45天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医疗服务计划的MLR年度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4(b) MLR报告年度应为计划提供牙科保险的日历年度。在适用情况下,MLR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应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Sec. 300gg-18)、联邦法规第45篇第158部分(自第158.101节起)以及第1367.003节中使用的含义相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4(c) 如果主任决定进行第1382节所述的财务审查,因为主任认为有必要核实医疗服务计划在MLR年度报告中的陈述,部门应在财务审查开始前30天向医疗服务计划发出通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4(d) 医疗服务计划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方式向部门提交第1381节(a)款中规定的所有要求提供的记录、账簿和文件。如果发现有正当理由,主任可以延长医疗服务计划遵守本款规定的时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4(e) 部门应向公众提供根据本节规定提交给部门的所有数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4(f) 本节不适用于为Medi-Cal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7章(自第14000节起)和第8章(自第14200节起))、Medi-Cal准入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3编第2章(自第15810节起))或加州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3编第4章(自第15870节起))中提供的医疗服务或保险而签发、出售、续订或提供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但须符合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的规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4(g) 部门可以向受本节约束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发布关于遵守本节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则制定条款的约束,且仅在部门根据该法案通过法规之前有效。部门在发布本节规定的指导意见时,应与保险部协商。

Section § 136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服务计划在2006年1月1日前为其非Medi-Cal参保人提供语言协助。这些法规旨在确保说英语以外语言的参保人能够获得重要文件的翻译和口译服务,以便他们能充分理解自己的医疗福利。

它根据医疗计划的参保人数和参保人需求评估中显示的语言偏好,设定了文件翻译标准。规模较大的医疗计划必须将重要文件翻译成更多语言,而规模较小的计划则相对较少。

法律还规定了口译服务的质量和及时性标准,确保口译员精通英语和目标语言,并熟悉医疗术语。

此外,法律还要求定期评估参保人的语言偏好,每三年进行一次持续更新,并征求公众意见,以根据文化和语言变化调整服务。还有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以遵守这些法规的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a) 不迟于2006年1月1日,该部门应制定并采纳法规,确立为医疗服务计划参保人在获取医疗服务方面提供适当语言协助的标准和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 在制定这些法规时,该部门应要求每个医疗服务计划和专业医疗服务计划评估参保人群(不包括Medi-Cal参保人)的语言需求,并根据需要为医疗服务提供笔译和口译。参与“健康家庭计划”的医疗服务计划可以为了第 (1) 款 (A) 项的目的,单独评估“健康家庭计划”的参保人群,与其余参保人群分开。选择将其“健康家庭计划”参保人与其余参保人群分开的医疗服务计划,应为了确定第 (1) 款 (A) 项是否适用的目的而单独对待“健康家庭计划”人群,并且还应为了适用第 (1) 款 (A) 项中的百分比和数字门槛的目的而单独对待“健康家庭计划”人群。这些法规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 重要文件翻译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A) 要求所有重要文件(根据 (B) 项定义)应翻译成指定语言,具体如下: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A)(i) 参保人数达到1,000,000或更多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将重要文件翻译成根据本款要求的需求评估确定的除英语之外的两种主要语言,以及当参保人群中(不包括Medi-Cal参保人,并单独对待“健康家庭计划”参保人)有0.75%或15,000人(以较小数为准)根据本款要求的需求评估表明偏好该语言的书面材料时,翻译成该语言。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A)(ii) 参保人数达到300,000或更多但少于1,000,000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将重要文件翻译成根据本款要求的需求评估确定的除英语之外的一种主要语言,以及当参保人群中(不包括Medi-Cal参保人,并单独对待“健康家庭计划”参保人)有1%或6,000人(以较小数为准)根据本款要求的需求评估表明偏好该语言的书面材料时,翻译成该语言。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A)(iii) 参保人数少于300,000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将重要文件翻译成除英语之外的一种语言,当参保人群中(不包括Medi-Cal参保人,并单独对待“健康家庭计划”参保人)有3,000或更多或5%(以较小数为准)根据本款要求的需求评估表明偏好该语言的书面材料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B) 计划编制的需要翻译的重要文件的具体规定。重要文件的具体规定不得超出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HHS) 民权办公室 (OCR) 政策指南(《联邦公报》第65卷第52762页(2000年8月30日))的范围,但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B)(i) 申请表。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B)(ii) 同意书。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B)(iii) 包含有关资格和参与标准的重要信息的信函。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B)(iv) 关于服务和福利的拒绝、减少、修改或终止的通知,以及提出申诉或上诉的权利。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B)(v) 告知英语水平有限者可获得免费语言协助的通知以及提供给参保人的其他宣传材料。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B)(vi) 翻译文件不应包括医疗服务计划的福利说明或发送给参保人的类似索赔处理信息,除非该文件要求参保人作出回应。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C)(i) 对于 (B) 款所述的非标准化但包含参保人特定信息的文件,医疗服务计划无需将其翻译成根据本款规定通过需求评估确定的门槛语言,而应在文件中附带一份书面通知,说明可根据本款规定通过需求评估确定的门槛语言提供口译服务。受 Section 1367.042 规定约束的医疗服务计划,还应在文件中附带一份书面通知,说明可提供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的加州英语水平有限 (LEP) 个人使用的前15种语言的口译服务。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C)(i)(ii) 应要求,参保人应获得 (i) 款所述文件的书面翻译。医疗服务计划应在最长不超过21天内遵守参保人提出的书面翻译请求。如果参保人请求翻译文件,则根据本章规定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适用于医疗服务计划和参保人的所有与该文件相关的时限和截止日期要求,应自医疗服务计划签发翻译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C)(i)(iii) 对于根据 Section 1368.01 (b) 款要求加急计划审查和回应的申诉,医疗服务计划可以通过提供关于口译服务可用性和获取方式的通知来满足此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1)(D) 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告知英语水平有限的参保人可获得口译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2) 确保书面翻译的质量和准确性,并确保翻译文件符合英文版本文件所需相同标准的规定。英文文件应决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翻译文件仅在英文文件和翻译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存在重大差异时才可作为证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3) 要求在允许医疗服务计划采用各种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现有注册和续订流程、订阅者通讯或其他邮件)的法规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医疗服务计划参保人的语言偏好和需求进行评估。医疗服务计划应每三年更新一次需求评估、人口统计资料和语言翻译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4) 个人参保人获取口译服务的权利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4)(A) 要求口译员至少符合以下所有资格: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4)(A)(i) 证明熟练掌握英语和目标语言。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4)(A)(ii) 掌握英语和目标语言的医疗保健术语和与医疗保健提供系统相关的概念。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4)(A)(iii) 遵守普遍接受的口译员道德原则,包括客户保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4)(B) 要求英语水平有限的参保人不得被要求提供自己的口译员,或依赖不符合 (A) 款所述资格的员工直接与英语水平有限的参保人沟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4)(C) 要求英语水平有限的参保人不得被要求依赖陪同参保人的成年人或未成年子女进行口译或协助沟通,除非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4)(C)(i) 在 Section 1317.1 所述的紧急情况下,如果无法立即为英语水平有限的参保人提供合格口译员。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4)(C)(ii) 如果英语水平有限的个人明确要求陪同的成年人进行口译或协助沟通,且该陪同成年人同意提供该协助,并且在该情况下依赖该陪同成年人提供协助是适当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b)(5) 确保医疗服务计划提供的口译服务质量和及时性的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c) 在制定法规、标准和要求时,该部门应考虑以下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c)(1) 联邦机构发布的出版物和标准,例如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少数族裔健康办公室于2000年12月发布的《医疗保健领域文化和语言适宜服务 (CLAS)》,以及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HHS) 民权办公室 (OCR) 政策指南 (65 Federal Register 52762 (August 30, 20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c)(2) 州项目下的其他文化和语言要求,例如Medi-Cal管理式医疗政策函件,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对签订合同提供Medi-Cal管理式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施加的文化和语言要求,以及管理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对签订合同在健康家庭计划中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施加的文化和语言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c)(3) 其他州采纳的关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语言协助要求的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c)(4) 加州或全国认可的认证、核证或许可机构以及医疗和保健口译专业协会制定的关于口译服务的标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c)(5) 州机构或咨询委员会发布的出版物、指南、报告和建议,例如数据洞察与创新中心发布的关于计划比较绩效的公众报告卡和关于文化和语言服务的报告,以及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原第852节设立的文化和语言能力医生和牙医工作组提交给立法机构的报告。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c)(6) 医疗保健提供者和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提供语言协助服务的最佳实践范例,包括现有实践。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c)(7) 从HMO帮助热线和消费者援助中心收到的关于语言协助服务的投诉中收集的信息。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c)(8) 合规成本以及笔译和口译服务及专业人员的可用性。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c)(9) 适应计划网络和服务交付方式变化的灵活性。该部门应允许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确定口头和书面口译服务标准合规性方面具有灵活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d) 该部门应努力确保本节要求的两年期报告以及为这些报告收集的数据与政府资助项目要求的报告一致,并且不要求重复或冲突的数据收集或报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e) 该部门应通过主任设立的咨询机构,向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征求公众意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f)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与医疗保健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应要求遵守根据本节制定的标准。为促进本节的实施,合同应要求提供者与计划合作,提供评估合规性所需的任何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g) 该部门应每两年向立法机构和主任设立的咨询机构报告计划遵守标准的情况,包括与其他审计和审查一起进行的合规审计结果。报告的信息还应包含在第136000节 (b) 款 (1) 项 (B) 目所要求的出版物中。该部门还应利用报告的信息提出建议,以进一步加强本节规定的标准。该部门还可以延迟或分阶段实施标准和要求,以考虑到笔译和口译服务及专业人员的成本和可用性。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h)(1) 除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Medi-Cal项目签订的合同外,根据本节制定的标准应被视为合规的最低要求。

Section § 1367.4

Explanation

从1986年1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和牙科保险计划(包括个人和团体保单)不能仅仅因为某人失明或部分失明而拒绝或限制承保,也不能收取更高的保费。

“失明或部分失明”的定义基于具体的视力不清和视野受限标准,并需经眼科专家证明。

任何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申请并签发的、签发、提供或管理任何提供医疗、外科或牙科费用福利的个人或团体承保合同的计划,不得仅因失明或部分失明而拒绝承保,或拒绝继续承保,或限制提供给个人的承保金额、范围或种类,或对相同承保收取不同费率。
“失明或部分失明”指最佳矫正视力中,较好眼的中心视力不高于20/200,或视力高于20/200但视野受限,以致视野最宽直径所成的角度不大于20度,并经由专攻眼科疾病的执业医师或执业验光师证明。

Section § 1367.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加州签发或续签的个人或小型团体医疗保健计划,必须包含联邦法律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基本医疗福利涵盖一系列服务,包括门诊、急诊、住院、孕产妇和新生儿护理、精神健康、处方药等。具体福利参照2014年凯撒健康计划提供的福利,并包括此前强制要求的服务,如糖尿病护理、癌症筛查和精神健康平等。

该法律还规定了儿科视力和口腔护理要求,要求计划遵守精神健康平等法律,并禁止计划替换强制福利,处方药在特定条件下除外。此外,法律还声明,本节不会对州政府施加超出基本医疗福利定义范围的额外福利的费用义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 个人或小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应至少包括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以及本节所述的基本医疗福利。就本节而言,“基本医疗福利”指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1) PPACA第1302(b)节中确定的类别内的医疗福利:门诊患者服务、急诊服务、住院、孕产妇和新生儿护理、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服务(包括行为健康治疗)、处方药、康复和适应性服务及设备、实验室服务、预防和健康服务以及慢性病管理,以及儿科服务(包括口腔和视力护理)。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2)(A) 凯撒基金会健康计划小型团体HMO 30计划(联邦健康产品识别号40513CA035)在2014年第一季度提供的医疗福利,具体如下,无论这些福利是否在该计划的承保凭证或计划合同中明确提及: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2)(A)(i) 医疗必需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定义见《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45节(b)款和第1300.67节。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2)(A)(ii) 根据2011年12月31日之前颁布的法规,计划必须承保的医疗福利,具体描述如下:第1367.002、1367.06和1367.35节(儿童预防服务);第1367.25节(避孕药具处方药承保);第1367.45节(艾滋病疫苗);第1367.46节(艾滋病毒检测);第1367.51节(糖尿病);第1367.54节(甲胎蛋白检测);第1367.6节(乳腺癌筛查);第1367.61节(喉切除术假体);第1367.62节(产妇住院);第1367.63节(重建手术);第1367.635节(乳房切除术);第1367.64节(前列腺癌);第1367.65节(乳腺X线摄影);第1367.66节(宫颈癌);第1367.665节(癌症筛查测试);第1367.67节(骨质疏松症);第1367.68节(颌骨手术);第1367.71节(牙科麻醉);第1367.9节(与己烯雌酚相关的疾病);第1368.2节(临终关怀);第1370.6节(癌症临床试验);第1371.5节(紧急响应救护车或救护车运输服务);第1373节(b)款(绝育手术或程序);第1373.4节(住院和门诊产妇服务);第1374.56节(苯丙酮尿症);第1374.17节(艾滋病毒器官移植);第1374.72节(精神健康平等);以及第1374.73节(自闭症/行为健康治疗)。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2)(A)(iii) 根据2011年12月31日之前颁布的法规,计划必须承保的任何其他福利,如这些法规所述。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2)(A)(iv) 计划承保的、本章未另行要求承保的医疗福利,但须符合《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67.18、1367.21、1367.215、1367.22、1367.24和1367.25节以及第1300.67.24节的要求。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2)(A)(v) 计划承保的、本章未另行要求承保的任何其他医疗福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2)(A)(B) 如果(A)项中确定的计划与本章中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颁布的医疗福利要求存在任何冲突或遗漏,则以本章的要求为准,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2)(A)(C) 尽管有(B)项或本节的任何其他规定,(A)项中确定的计划所承保的家庭健康服务福利应被视为与本章不冲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2)(A)(D) 就本节而言,2008年《保罗·韦尔斯通和皮特·多梅尼奇精神健康平等与成瘾公平法案》(Public Law 110-343)应适用于受本节约束的合同。根据本款提供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服务承保范围,以及对福利施加的任何范围和期限限制,应符合2008年《保罗·韦尔斯通和皮特·多梅尼奇精神健康平等与成瘾公平法案》(Public Law 110-343),以及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26节(42 U.S.C. Sec. 300gg-26)发布的所有规则、法规或指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3) 关于康复辅助服务,除了 第 (2) 款中列明的任何康复辅助服务和设备外,还应根据《平价医疗法案》(PPACA) 第 1302(b) 条颁布的联邦规则、法规和指南的要求提供承保。康复辅助服务和设备应按照计划合同中适用于康复服务和设备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予以承保。康复辅助服务和设备的限额不得合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4) 关于儿童视力保健,应提供与联邦雇员牙科和视力保险计划中,截至 2014 年第一季度全国参保人数最多的视力计划所涵盖的儿童视力保健相同的健康福利。根据本款涵盖的儿童视力保健福利应是第 (2) 款中列明的计划所涵盖的任何视力服务 的补充,而非替代。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a)(5) 关于儿童口腔保健,应提供与截至 2014 年 Medi-Cal 计划下儿童所获得的牙科福利所涵盖的儿童口腔保健相同的健康福利,包括根据 2009 年联邦儿童健康保险计划再授权法案提供的医疗必需的正畸护理。根据本款涵盖的儿童口腔保健福利应是第 (2) 款中列明的计划所涵盖的任何牙科或正畸服务的补充,而非替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b) 本节所述健康福利的治疗限制不得超过 (a) 款中列明的相应计划所施加的治疗限制, 但须符合 (a) 款第 (2) 项中规定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c)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本节不允许医疗服务计划对本节要求承保的福利进行替代,无论这些替代是否具有精算等效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d) 在《平价医疗法案》(PPACA) 第 1302 条及其根据该条颁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允许的范围内,并且在替代不会给州政府造成承担任何个人费用的义务的范围内,如果处方药的承保符合 (a) 款第 (2) 项 (A) 分项 (ii) 和 (iv) 子句中提及的适用于处方药的条款,则计划可以其自身的处方药处方集替代 (a) 款中列明的计划所提供的处方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e) 医疗服务计划或其代理人、招揽人或代表,不得发行、交付、续订、提供、营销、声称或销售任何产品、合同或折扣安排,声称其符合联邦法律中的基本健康福利要求,除非其符合本节的所有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f) 无论计划合同是在《政府法典》第 100500 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内部还是外部提供,本节均适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g) 本节不免除计划或计划合同遵守其他适用法律要求的义务。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h) 本节不禁止计划合同涵盖额外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213 条可抵税的精神护理服务。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i)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i)(a)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i)(1) 专门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i)(2) 医疗保险补充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i)(3) 根据《平价医疗法案》(PPACA) 第 1251 条或根据该条颁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符合“祖父条款”健康计划资格的计划合同。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j) 本节的实施方式不得 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 的要求相冲突。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k) 本节要求提供基本健康福利,仅限于联邦法律不要求州政府承担该福利费用的范围。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l) 本节不强制州政府承担本节所定义的不属于基本健康福利的福利承保费用。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m) 对于因 2011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颁布的法规而导致的健康福利变更,本节不要求计划予以承保。
(n)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n)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5(n)(1) 部门可以制定实施本节的紧急法规。 部门可以一次性重新采纳本节授权的任何紧急法规,只要该法规与先前根据本节采纳的紧急法规相同或基本等同。

Section § 1367.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医疗保健计划与牙科学院签订合同,以提供牙科护理服务。这些服务可以由牙科学生、牙科卫生学生或教师提供,所有这些人员都必须在《商业与职业法典》的特定条件下工作。

该法律还要求医疗保健计划告知其参保人,他们可能会从这些学院的学生和教师那里获得牙科护理。此信息必须包含在他们的承保详情和提供者名单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5(a)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医疗服务计划与经加利福尼亚州牙科检查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学院签订合同,由该牙科学院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提供或安排向计划参保人提供牙科护理服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5(a)(1)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626条(b)款规定执业的牙科或牙科卫生专业的真实学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5(a)(2)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626条(c)款规定执业的真实临床医生或教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5(b) 根据(a)款规定与牙科学院签订合同提供牙科护理服务的计划,应在披露表格和承保凭证,或合并的承保凭证和披露表格中,以及如果计划向参保人提供提供者名单,则在提供者名单中,向参保人披露由该牙科学院提供的牙科护理将由该牙科学院的牙科或牙科卫生专业的学生以及临床医生或教师提供。

Section § 13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制定或修改的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都不能包含阻止医疗机构遵守第1262.5条所规定规则的条款。

Section § 1367.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加州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不受祖父条款约束的个人和团体健康保险计划。这些计划必须对基本医疗福利(包括紧急护理)的年度自付费用设定上限。这些上限不得超过《平价医疗法案》(ACA) 下联邦法律设定的限额。对于家庭承保,家庭成员的自付费用最高限额或免赔额不得高于个人计划。本节还确保高免赔额健康计划下的任何有免赔额的人员遵守税法标准设定的特定免赔额金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a) 本节适用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提供第1367.005条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的非祖父条款豁免的个人和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b)(1) 对于个人或小型团体市场中非祖父条款豁免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外)应规定所有符合第1367.005条基本医疗福利定义的承保福利的年度自付费用限额,包括符合第1371.4条规定的网络外紧急护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b)(2) 对于大型团体市场中非祖父条款豁免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外)应规定承保福利的年度自付费用限额,包括符合第1371.4条规定的网络外紧急护理。此限额仅适用于第1367.005条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且仅在不与联邦法律或关于大型团体市场中非祖父条款豁免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自付费用最高限额的指导意见冲突的范围内,适用于计划承保的范围。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c)(1) (b)款所述的限额不得超过《平价医疗法案》第1302(c)条所述的限额,以及根据该条发布的任何后续规则、法规或指导意见。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c)(2)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c)(2)(b)款所述的限额应导致所有承保的基本医疗福利的自付费用总最高限额等于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223(c)(2)(A)(ii)条项下生效的美元金额,且美元金额应根据《平价医疗法案》第1302(c)(1)(B)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c)(3) 对于家庭承保,家庭中的个人自付费用最高限额不得高于该产品个人承保的自付费用最高限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平价医疗法案》第1402条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的费用分摊减少,以及根据该条发布的任何后续规则、法规或指导意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e) 如果专项医疗服务计划提供或提供基本医疗福利,则所有承保的基本福利的年度自付费用总最高限额不得超过(b)款中的限额。本节不适用于不提供第1367.005条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的专项医疗服务计划。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f) 自付费用最高限额应适用于所有符合第1367.005条基本医疗福利定义的承保福利的任何共付额、共同保险、免赔额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g)(1) (A) 除(2)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家庭承保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包含免赔额,则家庭中的个人免赔额不得高于该产品个人承保的免赔额限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g)(1)(B) 除(2)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家庭承保的大型团体市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包含免赔额,则家庭中的个人免赔额不得高于该产品个人承保的免赔额限额。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g)(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g)(2)(A) 如果家庭承保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包含免赔额,并且是《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条所定义的高免赔额健康计划,则该计划合同应包含计划承保的每个个人的免赔额,该免赔额应等于《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A)(i)(II)条规定的金额或计划合同项下个人承保的免赔额,以较高者为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g)(2)(A)(B) 如果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家庭承保的大型团体市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包含免赔额,并且是《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条所定义的高免赔额健康计划,则该计划合同应包含计划承保的每个个人的免赔额,该免赔额应等于《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A)(i)(II)条规定的金额或计划合同项下个人承保的免赔额,以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1367.0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自2005年以来签发或修订的医疗服务计划,必须为儿童提供某些与哮喘相关的产品和教育。具体来说,当吸入器间隔器、雾化器、面罩、导管和峰值流量计对治疗小儿哮喘具有医疗必需性时,计划必须提供承保。承保必须符合共付额和免赔额等常规条款,并且承保详情必须包含在提供给参保人的计划文件中。

所提供的设备数量可以受到限制,但前提是不能妨碍儿童医生开具的治疗方案。如果需要更多设备,计划还必须提供快速审批流程。此外,计划不得减少或取消这项承保,并且必须提供哮喘教育以确保设备正确使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6(a) 200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订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外),凡涵盖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当吸入器间隔器对小儿哮喘的管理和治疗具有医疗必需性时,应包含对其的承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6(b) 如果参保人享有门诊处方药承保,则200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订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外),当以下设备和用品对小儿哮喘的管理和治疗具有医疗必需性时,应包含对其的承保: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6(b)(1) 雾化器,包括面罩和导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6(b)(2) 峰值流量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6(c) 医疗服务计划可以限制根据(a)款和(b)款要求承保的设备和用品的数量,但该限制不得妨碍参保人适当遵守其医生和外科医生开具的治疗方案。当参保人因医疗必需需要额外或更换吸入器间隔器、雾化器和峰值流量计以保持遵守其治疗方案时,医疗服务计划应提供快速审批流程。第1367.24节要求的流程可用于满足本节对吸入器间隔器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6(d) 小儿哮喘教育,包括使参保人能够正确使用(a)款和(b)款中指明的设备的教育,应符合当前专业医疗实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6(e) 本节要求的承保应在与计划提供的所有其他福利相同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包括共付额和免赔额)下提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6(f) 医疗服务计划应在其承保凭证和披露表格中披露本节规定的福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6(g)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因本节的要求而减少或取消承保。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6(h)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否认或限制部门在计划提供处方药承保的情况下,确保计划遵守本章的权力。

Section § 1367.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所有普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提供乳腺癌筛查、诊断和治疗的承保。专门计划不包括在内。如果癌症尚未确诊,不得因个人乳腺癌家族史或之前的诊断程序而拒绝承保。

计划合同必须根据医疗指南,在医生转诊后,包含乳腺癌的筛查和诊断。乳房切除术后的治疗承保必须包括旨在恢复对称的假体装置和重建手术。这些治疗需遵守常规的共同支付和免赔额条款。

“乳房切除术”定义为因医疗需要切除部分或全部乳房。“假体装置”指医生开具的所有必要的初始和后续装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a) 每一份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专门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外,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签的,应当提供乳腺癌的筛查、诊断和治疗的承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b) 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不得仅因有乳腺癌家族史,或曾进行一次或多次乳腺疾病诊断程序但尚未患上或被诊断出乳腺癌,而拒绝个人入保或承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c) 每一份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应当承保乳腺癌的筛查和诊断,符合普遍接受的医疗实践和科学证据,并经参保人参与的医生转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d) 本节项下的乳腺癌治疗应包括假体装置或重建手术的承保,用于在乳房切除术后为患者恢复和实现对称。假体装置和重建手术的承保应受适用于乳房切除术的共同支付、或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件,以及适用于其他福利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e) 在本节中,“乳房切除术”指经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确定,因医疗必要原因切除全部或部分乳房。部分乳房切除包括但不限于乳房肿瘤切除术,其包括切除肿瘤并确保切缘清晰的手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f) 在本节中,“假体装置”指根据患者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的医嘱提供初始和后续装置。

Section § 1367.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小型雇主健康计划的免赔额上限,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对于个人计划,免赔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对于其他计划,不得超过4,000美元。这些金额将根据联邦指导方针进行调整。免赔额上限不应改变计划的整体价值,但“铜级”计划在必要时为满足成本标准可以有更高的免赔额。重要的是,免赔额不适用于预防性服务。这项法律与联邦《平价医疗法案》保持一致。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7(a)(1) 对于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出售或续签的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该计划的免赔额不得超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7(a)(1)(A) 对于涵盖单个个人的计划合同,为两千美元 ($2,0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7(a)(1)(B) 对于任何其他计划合同,为四千美元 ($4,0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7(a)(2) 本节中的美元金额应根据PPACA第1302(c)(4)节以及根据该节发布的任何联邦规则或指南进行指数化调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7(a)(3) 本款中的限制应以不影响任何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精算价值的方式适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7(a)(4) 对于第1367.008节所定义的铜级保障的小团体产品,部门可以允许计划提供更高的免赔额,以满足铜级的精算价值要求。在做出此决定时,部门应考虑参保人分摊费用的可负担性,并应考虑参保人是否可能因更高的分摊费用而放弃寻求适当的护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7(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计划合同对第1367.002节所定义的预防性服务适用免赔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7(c)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其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

Section § 136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在完成文化适宜性评估后一年内向部门报告。他们必须涵盖几个方面:(a) 收集参保人的基本人口统计数据,(b) 对与参保人互动的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参保人的多样化需求,(c) 通过招聘促进员工队伍多元化,(d) 根据参保人反馈评估其项目,(e) 告知服务提供者参保人的族裔构成及相关策略,以及 (f) 向参保人提供有关所提供服务的教育信息。计划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沟通方式。

Section § 1367.7

Explanation

从1980年1月1日开始,任何包含生育保险的团体健康保险计划,也必须提供针对高风险妊娠的产前基因检测保险。此要求适用于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计划。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告知所有现有和潜在的团体客户此项可用保险。

自1980年1月1日起,每一份以团体为基础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并且在此类团体中提供生育保险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还应提供通过诊断程序对高风险妊娠情况下的胎儿遗传疾病进行产前诊断的保险。每一份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向所有团体合同持有人以及所有正在与其进行谈判的团体传达此类保险的可用性。

Section § 1367.00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加州非祖父条款个人市场中可用的不同医疗保险承保级别,具体包括青铜、白银、黄金和白金计划,它们分别覆盖医疗费用的60%、70%、80%和90%。这些承保级别必须符合特定范围,并取决于基本医疗福利。此外,还有关于灾难性计划的规定,这类计划在参保人达到一定的自付费用前提供有限的承保,并且对购买者有一些限制。这些计划可由30岁以下或获得困难豁免的个人购买。本法参考了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作为指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a) 非祖父条款个人市场的承保级别定义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a)(1) 青铜级别:青铜级别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提供精算等同于该计划合同项下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60%的承保级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a)(2) 白银级别:白银级别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提供精算等同于该计划合同项下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70%的承保级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a)(3) 黄金级别:黄金级别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提供精算等同于该计划合同项下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80%的承保级别。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a)(4) 白金级别:白金级别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提供精算等同于该计划合同项下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90%的承保级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b) 非祖父条款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精算价值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b)(1) 精算价值的波动不得超过正负2%。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b)(2) 精算价值应根据第1367.005节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并按照提供给标准非老年人口的福利来确定。为此目的,标准人口不应包括通过Medi-Cal或Medicare计划获得承保的人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b)(3) 该部门可以使用根据PPACA第1302(d)节制定的一致的精算价值计算方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b)(4) 儿童牙科福利的精算价值,无论是通过全方位服务计划还是专项计划提供,均应符合适用于该计划类型的联邦法律和指导。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b)(5) 该部门应与保险部和交易平台协商,考虑是否行使州级灵活性,以调整精算价值计算器,从而考虑加州医疗保健承保市场的独特特征,包括医疗服务计划的普及程度、计划支付的总医疗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服务利用模式以及相关人口统计因素。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c)(1) 灾难性计划是指在参保人发生费用分摊支出达到第1367.006节规定的年度自付费用上限之前,不为任何计划年度提供任何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但其应提供至少三次初级保健就诊的承保。未参与交易平台的承运人不得在个人市场中提供、营销或销售灾难性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c)(2) 灾难性计划只能在个人市场中提供,并且仅在符合本款规定的情况下。灾难性计划只能在以下任一条件适用时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c)(2)(A) 购买该计划的个人在计划年度开始前尚未满30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c)(2)(B) 该个人持有《国内税收法》第5000(A)节的豁免证明,因为该个人未获得可负担的承保或面临困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8(d) “PPACA”是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协调法案》(公法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导意见。

Section § 136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每年向订阅其团体计划的公共机构披露,其向参与这些机构交易的任何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的姓名、地址和款项。这项披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在现有其他薪酬披露法律之外的额外要求。

医疗服务计划应每年向作为团体合同订约人的公共机构管理委员会披露,该计划向任何与该公共机构团体合同相关的代理人、经纪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或佣金的姓名、地址和金额。作为此披露的一部分,医疗服务计划应包括参与与该公共机构交易的具体代理人、经纪人或个人的姓名、地址和支付金额。本节要求的薪酬披露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薪酬披露要求之外的补充。

Section § 136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1981年1月1日之后发行或更改的医疗保健计划,不得仅仅因为身体或精神障碍而拒绝或限制承保,或收取不同的费用。除非该决定有可靠的精算原则或健全的承保实践支持,否则可以例外。

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健康维护组织,只要它们提前至少30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开宣布其注册期。

任何于1981年1月1日或之后订立、修订或发行的发行、提供或管理任何个人或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计划,不得仅因身体或精神障碍而拒绝承保、拒绝继续承保、或限制向个人提供的承保范围的金额、程度或种类,或对相同承保范围收取不同的费率,除非该拒绝、限制或费率差异是基于适用于实际经验的健全精算原则,或者,如果实际经验不足,则基于健全的承保实践。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XIII篇获得资格的健康维护组织,如果该组织提前30天在其服务区域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发出公开通知,告知该法案所要求的其开放注册期。

Section § 1367.009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解释了适用于不受旧计划(“非祖父条款”)覆盖的小型企业的不同医疗承保级别。这些级别包括铜级、银级、金级和铂金级,分别覆盖医疗费用的60%、70%、80%和90%。

法律规定了这些被称为精算价值的承保百分比应如何计算,并明确指出它们与目标值的偏差不得超过2%。它确保计算基于非老年人的标准医疗福利,不包括那些参加Medicare或Medi-Cal等政府计划的人。

此外,雇主对健康储蓄账户的任何供款都必须计入这些精算价值。法律还授权州公共卫生部门使用针对加州独特市场优化的特定方法和计算器来确定这些价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9(a) 非祖父条款小型团体市场的承保级别定义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9(a)(1) 铜级:铜级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提供精算等同于该计划合同项下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60 percent的承保级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9(a)(2) 银级:银级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提供精算等同于该计划合同项下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70 percent的承保级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9(a)(3) 金级:金级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提供精算等同于该计划合同项下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80 percent的承保级别。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9(a)(4) 铂金级:铂金级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提供精算等同于该计划合同项下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90 percent的承保级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9(b) 非祖父条款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精算价值应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9(b)(1) 精算价值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正负2 percent。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9(b)(2) 精算价值应根据第1367.005条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以及提供给标准非老年人口的福利来确定。为此目的,标准人口不应包括通过Medi-Cal或Medicare计划获得承保的人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9(b)(3) 本部门可以使用与PPACA第1302(d)条一致开发的精算价值方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9(b)(4) 儿童牙科福利的精算价值,无论是通过综合服务计划还是专业计划提供,均应符合适用于该计划类型的联邦法律和指导。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9(b)(5) 本部门应与保险部和交易平台协商,考虑是否在精算价值计算器方面行使州级灵活性,以考虑加州医疗承保市场的独特特征,包括医疗服务计划的普及程度、计划支付的总护理费用、护理价格、服务利用模式以及相关人口统计因素。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9(b)(6) 雇主对健康报销账户和健康储蓄账户的供款,应以联邦规则和指导中规定的方式计入产品的精算价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9(c)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协调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导。

Section § 1367.0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享有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急性护理出院后,返回其原先的技能护理机构或退休社区的规则。如果参保人符合居住条件且医生认为合适,他们就可以返回。该机构必须在服务区域内,并符合医疗保健计划设定的具体标准,例如护理质量和行政程序。机构必须按商定费率接受医疗保健计划的报销,并且不得向参保人收取超出这些费率的费用。此报销涵盖医疗保险合同中包含的服务。这些规定不强制机构接收以前不是其居民的患者。这些条款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续订的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a)  享有医疗保险福利的参保人从急性护理医院出院后,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应获准返回其住院前曾居住的技能护理机构,或参保人作为居民,接受与急性护理住院相关的持续治疗的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或多层级机构的技能护理单元: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a)(1)  参保人是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居民(如第1771条(a)款第(10)项所定义),或是多层级机构的居民(如《政府法典》第15432条(d)款第(9)项所定义),或已在技能护理机构(如第1250条所定义)居住至少60天,该机构服务于特殊人群(包括宗教和文化群体)的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a)(2)  初级保健医生,以及(如适用)主治医生,经与患者协商,确定参保人的医疗护理需求(包括持续护理)可以在该技能护理机构,或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或多层级机构的技能护理单元得到满足。如果决定不让患者返回该机构,医生应在患者的病历中记录原因,并将该书面解释告知患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a)(3)  该技能护理机构、持续照护退休机构或多层级机构在服务区域内,并同意遵守计划的以下相关标准和条款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a)(3)(A)  利用审查、质量保证、同行评审和医疗保健服务可及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a)(3)(B)  管理和行政程序,包括计划可能要求的数据和财务报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a)(3)(C)  如第1367条所要求的许可和认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a)(3)(D)  由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或其他联邦和州机构对该机构进行的适当认证。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a)(4)(A)  该技能护理机构、多层级机构或持续照护退休社区同意按以下任一费率接受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对承保服务的报销: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a)(4)(A)(i)  适用于参与计划的机构的类似技能护理承保的费率。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a)(4)(A)(ii)  经双方同意,按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指定代理人以个人、每位参保人的合同为基础真诚协商的费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a)(4)(A)(B)  报销不一定基于实际成本,可能与适用于其他计划签约机构的、可供个体成员使用的类似技能护理机构报销方法相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b)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指定代理人应被要求按(a)款第(4)项中商定的费率报销该技能护理机构、持续照护退休机构或多层级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c)  任何技能护理机构、多层级机构或持续照护退休社区不得向订户或参保人收取、试图收取或提起任何法律诉讼,以收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所欠的报销款,或收取超出该机构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协议中同意接受的付款金额的任何款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d)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指定代理人的报销应针对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与参保人之间医疗保险风险合同中包含的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技能护理机构、持续照护退休机构或多层级机构接受除该机构居民以外的任何人作为技能护理单元患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9(f)  本条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Section § 13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医疗服务计划不能通过排除或限制承保范围来歧视与己烯雌酚(DES,一种曾用于怀孕的药物)相关的病症。任何在1981年1月1日之后试图这样做的计划都是无效的。

任何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如果其包含任何关于承保范围、免赔额、共同保险或共付条款的排除、减少或其他限制,且这些限制仅适用于与己烯雌酚或暴露于己烯雌酚相关的病症,则不得于1981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签。
任何于1981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签的合同中,与本节规定相冲突的任何条款均无效力。

Section § 1367.010

Explanation

非“祖父条款”的医疗保健计划在销售或续签大型团体计划时,必须提供最低价值为60%或以上的计划。此规定不适用于联邦法规中提及的某些有限覆盖计划。“大型团体”计划不包括针对小型企业的计划。60%的最低价值是根据联邦指导方针计算的。“计划年度”遵循联邦法规中的特定定义。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0(a)(1) 非祖父条款医疗服务计划,但提供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除外,凡提供、修订或续签大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不得营销、提供、修订或续签提供最低价值低于60%的大型团体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0(a)(2) 本节不适用于有限补充保险,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46.145(b)节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0(b) 就本节而言,计划应提供至少60%的最低价值,如《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36B(c)(2)(C)节以及根据该节通过的任何法规或指南所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0(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0(c)(1) “大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指除根据第1357、1357.500或1357.600节定义向“小型雇主”签发的合同以外的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0(c)(2) “计划年度”具有《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44.103节中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36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清楚地说明,加入该计划可能会如何限制您选择医生、医院或其他提供者的自由。他们必须解释如何支付这些提供者,以及是否涉及任何财务奖金或激励措施。人们可以要求了解这些财务激励措施的更多细节。

如果有人提出要求,计划或提供者必须提供一份关于任何奖金或激励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如何与转诊相关的摘要。所有这些信息都应该简单明了,以便消费者能够比较不同的计划。此外,必须清楚地告知潜在参保人,加入某个计划可能会影响他们选择提供者。如果提供者名单,其中应包含一份通知,说明可以索取提供特定类型护理设施的完整名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0(a) 每一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都应在其披露表格和承保凭证中包含一份声明,清楚地说明参与该计划可能如何影响医生、医院或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的选择,基本的报销方法,包括向其签约的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的范围和一般方法,以及是否使用财务奖金或任何其他激励措施。披露表格和承保凭证应表明,如果参保人希望了解更多关于这些问题的信息,参保人可以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参保人的提供者,或提供者的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索取根据 (b) 款要求提供的额外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0(b) 如果计划、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参与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使用或接收财务奖金或任何其他激励措施,该计划、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医疗保健提供者应向任何提出请求的人提供一份书面摘要,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0(b)(1) 对其薪酬协议中使用的奖金和任何其他激励安排的总体描述。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披露商业秘密或根据州法律由主管确定的受保护或保密的商业或财务信息,例如支付费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0(b)(2) 关于奖金和任何其他激励措施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与提供者使用转诊服务相关的描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0(c) 根据 (a) 款和 (b) 款提供的声明和书面信息应以清晰简单的语言传达,使消费者能够评估和比较医疗保健服务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0(d) 计划应通过在所有必须提供给潜在参保人的材料(包括宣传和描述性材料、披露表格以及承保证书和凭证)的显著位置放置以下声明,清楚地告知潜在参保人参与该计划将影响其提供者选择:
本节无意要求向潜在参保人列举个别医疗保健提供者的姓名。
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向患者或签约提供者提供提供者名单,该计划应在提供者名单中包含一份通知,说明参保人可以联系计划以获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约提供亚急性护理和/或过渡性住院护理的设施名单。

Section § 1367.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生效且未被《平价医疗法案》(ACA)“祖父条款”豁免的小型雇主健康计划,可以续期至2015年底。2015年后,如果这些计划在2016年前更新以符合法律要求,则可以继续有效。健康计划必须通知雇主其续期选择,并解释新计划可能通过加州全保(Covered California)提供更好的福利和联邦税收抵免。

雇主必须了解其他可用计划的费用和福利。通过2015年续期的计划可免除某些要求,但必须在2016年1月1日前遵守特定法规。本法案的适用前提是其与ACA保持一致,并定义了具体条款以阐明其适用范围。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a)(1) 一份于2013年12月31日生效,且截至本节生效日期仍有效,但不符合PPACA第1251节规定的“祖父条款”医疗计划资格的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可续期至2015年1月1日,并可继续有效至2015年12月31日,但须遵守适用的联邦法律以及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a)(2) 第(1)款所述的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如果该合同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修订以符合(e)款中列出的所有规定,并符合所有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则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继续有效。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b)(1)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根据(a)款第(1)项提供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续期,则该医疗服务计划应使用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于2014年3月5日发布的题为“保险标准公告系列 – 过渡政策延长至2016年10月1日”的指南所附的相关通知,向团体合同持有人提供关于根据(a)款续保选择的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b)(2) 医疗服务计划应随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一并包含以下通知:
“加州现有新的医疗保险选择。您目前的医疗保险无需遵守许多新法律。新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可能更经济实惠和/或提供更全面的福利。新计划可能对免赔额和自付费用设有上限,而您现有计划可能没有此类限制。
您可以选择继续现有保险一年,或转为符合新法律的新保险。加州全保(Covered California),即该州新的健康保险市场,通过其小型企业健康选择计划(SHOP)为小型雇主提供多家公司的健康保险。符合条件的小型雇主可通过SHOP获得联邦税收抵免。请联系加州全保(Covered California) (1-877-453-9198)、您的计划代表或您的保险代理人,讨论您的选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3) 医疗服务计划应随根据第(1)和(2)款发出的通知一并包含与该计划的标准福利设计相关的保费、费用分摊和福利,该标准福利设计已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4节(c)款批准,适用于小型雇主所在地理区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4) 根据(a)款第(1)项提供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续期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向所有在2013年12月31日与该医疗服务计划签订的合同仍有效的雇主提供续期。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c)(1) 一份于2013年12月31日生效,且截至本节生效日期仍有效,但不符合PPACA第1251节规定的“祖父条款”医疗计划资格,并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前续期,且继续有效至不迟于2015年12月31日的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免除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c)(1)(A) 第1357.503节(a)款第(1)和(2)项,以及(e)和(i)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c)(1)(B) 第1357.512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c)(1)(C) 第1367.005节和第1357.508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c)(1)(D) 第1367.0065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c)(1)(E) 第1367.006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c)(1)(F) 第1367.007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c)(1)(G) 第1367.009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c)(2) 尽管有第1357.503节(a)款第(1)和(2)项以及(e)款的规定,受本节约束的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只能向在2013年12月31日与该医疗服务计划签订的合同仍有效的雇主提供、推销和销售。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d)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d)(a)款第(1)项所述的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受第1357.12节和第1357.13节的约束,并应继续受第3.16条(自第1357.500节起)的约束,但(c)款另有规定者除外,并应受本章所有其他适用规定的约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e) 不迟于2016年1月1日,(a)款第(1)项所述的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可修订以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e)(1) 第1357.503节(a)款第(1)和(2)项,以及(e)和(i)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e)(2) 第1357.512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e)(3) 第1357.508条和第1367.005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e)(4) 第1367.006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e)(5) 第1367.007条。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e)(6) 第1367.009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f) 本条仅在《平价医疗法案》允许的范围内实施。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g)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g)(1) “PPACA” 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任何规则、条例或指导意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2(g)(2) “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指签发给小型雇主(如第1357.500条(s)款所定义)的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专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外。

Section § 136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管理医疗保险和联邦雇员计划的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要求每项索赔提交多于一份表格来处理付款或报销。简而言之,他们必须通过每项索赔只使用一份表格来保持流程的简单和高效。

Section § 1367.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医疗服务计划决定是否批准、更改或拒绝精神健康服务请求时,他们不能将决定基于住院是自愿还是非自愿,也不能基于患者是如何被运送到医疗机构的。

Section § 136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针对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特别是关于个人合同和合格雇员少于两人的小型雇主团体的“业务区块”。“业务区块”是指一组具有相同条款和福利的保险计划。“封闭业务区块”是指保险公司停止销售新合同的一组计划。

保险公司不能关闭一个业务区块,除非他们允许现有成员在无需新的健康评估的情况下,获得其他条款相似的开放计划,或者他们使用开放和封闭区块的财务数据来设定保费,且不进行不公平的涨价。如果一个业务区块在12个月内失去12%的合同,或参保人少于1,000人,则推定其已关闭,但有一些例外情况。

医疗保健计划必须将任何区块关闭情况通知主管部门,并记录关闭过程五年。他们被禁止就区块状态进行误导性宣传。该法律还规定了现有封闭区块的合规时间表,以及不适用的领域,例如某些小型雇主和与医疗保险相关的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5(a) 本节适用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订的、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的个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以及出售给合格雇员少于两人的雇主团体的计划合同,如第1357节(b)款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5(b) 在本节中,“业务区块”指具有不同福利、服务和条款的个人计划合同或出售给合格雇员少于两人的雇主团体的计划合同,如第1357节(b)款所定义。“封闭业务区块”指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停止积极提供或销售新计划合同的业务区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5(c)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关闭任何业务区块,除非 (1) 该计划允许参保人从任何未关闭且提供可比福利、服务和条款的业务区块获得医疗保健服务,且无额外承保要求,或 (2) 该计划将封闭业务区块的经验与所有适当的未关闭业务区块的经验合并,以确定封闭区块内任何计划合同的保费费率,且费率罚款或附加费不超过反映合并池经验的范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5(d) 如果以下任一情况适用,则业务区块应被推定为已关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5(d)(1) 在12个月内,该区块的有效计划合同数量总体减少了12%。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5(d)(2) 该区块在本州的参保人少于1,000人。此推定不适用于在过去24个月内启动的业务区块,但该区块的通知应根据(e)款的规定提交给主管。
业务区块不符合本款规定的任何推定,不应排除根据(b)款定义其为已关闭的认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5(e)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在其决定关闭业务区块后30天内书面通知主管,或者,在没有实际决定关闭业务区块的情况下,在其确定业务区块符合(d)款规定的推定后30天内书面通知主管。当计划决定关闭一个区块时,书面通知应充分披露所有必要信息,以证明符合(c)款的要求。当计划确定一个区块符合推定条件时,书面通知应充分披露所有必要信息,以证明该推定适用。对于任何一种通知,计划应在主管提出请求后的15天内提供额外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5(f)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在指定地点保存不少于五年的时间,并易于主管查阅所有与计划根据(c)款采取的任何行动相关的账簿和记录。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5(g) 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提供或出售任何合同,或提供关于业务区块活跃或关闭状态的误导性信息,以规避本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5(h)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使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关闭的任何业务区块不迟于1994年12月31日符合本节的条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5(i) 本节不适用于向个人或合格雇员少于两人的雇主团体提供小型雇主健康保险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如果该保险是根据第3.1条(从第1357节开始)提供的,并且,特别针对向个人或合格雇员少于两人的雇主团体提供的保险,经主管根据第1357.15节批准,但选择根据本款出售保险的计划应持续这样做,直到该计划停止向小型雇主推销保险并遵守第1365节(a)款(5)项的规定。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5(j)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与美国政府签订的合同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医疗保险补充、牙科、视力或转换保险。

Section § 1367.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服务计划必须接受某些第三方(如政府项目或家庭成员)支付的保费,且无需额外要求;但对于有经济利益的实体,除非它们符合特定条件,否则不予接受。

如果具有经济利益的实体希望进行这些支付,它们必须提供全年援助,通知参保人任何变动,并且不得将援助与特定治疗或承保挂钩。它们还必须披露参保人信息,并确保支付基于经济需求。

有经济利益的实体有一个结构化的报销流程,其条款根据它们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关系而有所不同,并且必须参与独立的争议解决程序来处理支付分歧。

如果第三方未能披露信息,医疗计划可以追回多付的款项并收取利息,并且必须每年报告第三方支付的详细信息。该法律还包括防止因第三方支付而拒绝承保的保护措施,并维护现有的隐私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a) 医疗服务计划应接受以下第三方实体的保费支付,而无需遵守 (c) 款的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a)(1) 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案第二十六篇设立的瑞安·怀特艾滋病/艾滋病病毒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a)(2) 印第安部落、部落组织或城市印第安组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a)(3) 地方、州或联邦政府项目,包括由政府项目指示代其付款的受赠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a)(4) 个人家庭成员,就本节而言,定义为包括个人的配偶、同居伴侣、子女、父母、祖父母和兄弟姐妹,除非用于支付保费的资金的真实来源来自一个有经济利益的实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b) 未在 (a) 款中指明且正在进行第三方保费支付的有经济利益的实体,应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b)(1) 它应提供整个计划年度的援助,并在开放注册期(如适用)之前通知参保人,如果财政援助将停止。通知应包括有关替代承保选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医疗补助、个人市场计划和雇主计划(如适用)。如果参保人获得其他健康保险,或参保人在计划年度内死亡,援助可能会应参保人的请求而停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b)(2) 它应同意不将财政援助与任何手术、移植、程序、药物或设备的资格或接受挂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b)(3) 它应告知财政援助申请人,并每年告知受助人所有可用的健康承保选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医疗补助、个人市场计划和雇主计划(如适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b)(4) 它应同意不引导、指导或建议患者选择或不选择特定的承保计划选项或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b)(5) 它应同意财政援助不应以使用特定设施、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承保类型为条件。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b)(6) 它应同意财政援助应根据统一适用且公开可用的标准,基于经济需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c) 有经济利益的实体不得进行第三方保费支付,除非该实体遵守以下两项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c)(1) 每年向医疗服务计划提供一份声明,说明其符合 (b) 款中规定的要求(如适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c)(2) 在进行首次支付之前,向医疗服务计划披露本节所述的第三方保费支付所涉及的每个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参保人姓名。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d)(1) 对于 (h) 款 (2) 项所述的非营利性有经济利益实体在2019年10月1日之前已代参保人向医疗服务计划支付保费的参保人,其报销不受 (e) 和 (f) 款的约束,且该有经济利益的实体无需遵守 (c) 款中描述的针对这些参保人的披露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d)(2) 尽管有 (1) 项的规定,如果参保人在2020年3月1日或之后更换医疗服务计划,则有经济利益的实体应遵守 (c) 款的披露要求,即使该实体在2019年10月1日之前已代该参保人向医疗服务计划支付保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d)(3) 支付给有经济利益的提供者的服务报销金额应受参保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条款的约束,但根据 (2) 项更换医疗服务计划的参保人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自2022年1月1日起,报销金额应根据 (e) 和 (f) 款确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e) 自2022年1月1日起,如果一个有经济利益的实体代表参保人向医疗服务计划支付第三方保费,则向同时也是有经济利益实体的提供者支付所提供承保服务的报销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e)(10) 部门可以与保险部相同的独立组织签订合同。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e)(11) 被聘请进行诉讼程序的独立组织,就《民法典》第43.98条而言,应被视为顾问。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e)(12) 根据本款授权签订的合同,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第2编第2部(第10100条起)、《政府法典》第19130条以及《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5.5部分第6章(第14825条起)的规定,并应豁免于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e)(13) 本款不改变医疗服务计划根据第1371条承担的义务。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e)(14)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计划函件或类似指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无需采取监管行动,直至法规被采纳。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g) 就本条而言,第三方保费支付仅包括由提供者或其他第三方直接支付的医疗服务计划保费支付,通过向个人支付款项以用于支付医疗服务计划保费而间接支付的,或提供给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意图将资金用于为个人支付医疗服务计划保费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h)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h)(1) “参保人”指其医疗服务计划保费由有经济利益的实体支付的个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h)(2) “有经济利益”包括以下任何实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h)(2)(A) 从第三方保费支付中获得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医疗服务提供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h)(2)(B) 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一个或多个有经济利益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母公司、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子公司或关联实体的实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h)(2)(C) 由符合截至2019年1月1日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综合ESRD护理模式下大型透析诊所组织(LDO)定义的母实体或关联实体运营、拥有或控制的慢性透析诊所。不符合LDO定义或在加州持牌慢性透析诊所市场份额不超过10%的慢性透析诊所,就本条而言不应被视为有经济利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h)(3) “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指提供医疗、住院和手术福利的个人或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专科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外。该术语不包括根据与美国政府签订的合同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覆盖、医疗保险补充覆盖、长期护理保险、作为责任保险补充发行的覆盖、源于工人赔偿法或类似法律的保险、汽车医疗支付保险,或无论过错与否均可支付福利且法律规定必须包含在任何责任保险单或等效自保中的保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h)(4) “提供者”指提供或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人士、组织、医疗机构或其他个人或机构。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i)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随后发现有经济利益的实体未能根据(c)款提供披露,则应发生以下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i)(1) 医疗服务计划有权追回向提供者支付的款项与根据(e)款提供者应得款项之间差额的120%,包括该差额的利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i)(2) 医疗服务计划应将提供者被多付的金额通知部门,并应向部门汇出超出向提供者支付的款项与根据(e)款提供者应得款项之间差额的任何金额,包括根据(1)款追回的该差额的利息。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j) 自2022年1月1日起,经本部门许可并受本条约束的每个医疗服务计划,应向本部门提供有关利益相关实体支付保费的信息,以及根据 (e) 款向提供者支付服务报销的信息。该信息应至少每年提供一次,具体由本部门酌情决定,并应根据医疗服务计划所知,包括其保费由利益相关实体支付的参保人数、根据 (c) 款向计划提供的披露信息、其报销费率受 (e) 款管辖的任何提供者的身份、未能按照 (c) 款所述提供披露的任何提供者的身份,以及本部门酌情决定的、为实施本条所需的额外信息。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k) 本条不限制司法部长采取行动执行本条的权力。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l) 本条不影响与无利益关系的提供者签订的支付费率。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m) 本条不改变医疗服务计划在本章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m)(1) 医疗服务计划根据第11.8条(自第1399.845节起)向任何个人,或根据第3.1条(自第1357节起)向小型雇主,公平且积极地提供、推销、出售和签发健康福利计划的义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m)(2) 医疗服务计划根据本章规定,关于取消或不续保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1365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m)(3)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拒绝承保其保费由第三方支付的参保人。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n) 本条不取代或修改联邦和州法律中关于受保护的健康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的任何隐私和信息安全要求及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42 U.S.C. Sec. 300gg)。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16(o) 尽管有第1399.849节 (d) 款 (1) 项 (A) 分项 (iii) 子句的规定,参保人因利益相关实体未能及时支付保费而丧失承保,应被视为根据第1399.849节 (d) 款 (1) 项 (A) 分项的规定进行特殊注册的触发事件。

Section § 136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向团体订户提供矫形器和假肢设备及服务的承保。这项承保必须与现有和潜在的团体合同持有人进行讨论。假肢设备的承保必须包括原装和替换设备,只要它们是由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开具处方。

矫形器设备的承保也必须包括原装和替换设备,当它们由持照医疗保健提供者开具处方或订购时。计划可以在提供服务前进行审查,以确认医疗必要性。

自2007年7月1日起,这些设备和服务的福利不得低于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福利。如果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没有设定年度或终身最高限额,那么这些设备和服务也不受此类最高限额的限制。共同支付和免赔额等费用分摊措施,不得超过适用于基本服务的最常见金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8(a) 每一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除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外,以团体为基础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应当根据团体订户与计划之间可能达成的条款和条件,提供矫形器和假肢设备及服务的承保。每一个计划都应向所有团体合同持有人以及向所有正在与其协商的潜在团体合同持有人传达该承保的可用性。任何假肢设备的承保应当包括原装和替换设备,经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或足病医生根据其执照范围开具处方。任何矫形器设备的承保应当在设备(包括原装和替换设备)经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或足病医生根据其执照范围开具处方,或由持照医疗保健提供者根据其执照范围订购时提供承保。每一个计划都有权在授权这些服务之前进行利用审查以确定医疗必要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18(b) 尽管有 (a) 款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矫形器和假肢设备及服务的福利金额不得低于适用于根据第1367条规定必须提供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年度和终身福利最高限额。如果合同不包括适用于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任何年度或终身福利最高限额,则矫形器和假肢设备及服务的福利金额不受年度或终身最高福利水平的限制。任何适用于矫形器和假肢设备及服务的福利的共同支付、共同保险、免赔额和最高自付金额,不得超过适用于根据第1367条规定必须提供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最常见金额。

Section § 1367.19

Explanation

从1991年1月1日开始,加州非专业性且以团体形式承保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提供特殊鞋具的承保选项。这适用于足部畸形患者,这些畸形可能由脑瘫、关节炎、脊髓灰质炎、脊柱裂、糖尿病等疾病引起,也可能由事故或发育障碍造成。该承保选项的具体细节可由医疗计划和团体合同持有人协商确定。

自1991年1月1日起,每一个以团体为基础承保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专门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除外),应当根据团体合同持有人与计划之间可能达成的条款和条件,提供针对患有足部畸形者所需的特殊鞋具的可选承保范围。
在本节中,足部畸形应包括但不限于由脑瘫、关节炎、脊髓灰质炎、脊柱裂、糖尿病引起的畸形,以及由事故或发育障碍引起的足部畸形。

Section § 1367.2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并且您的健康计划提供处方药保险,您可以索取一份他们的药品清单副本。这份清单将显示哪些药物是首选,并按类型分类。如果该计划有多个药品清单,他们会告知您,以便您可以选择想查看的清单。

每个提供处方药福利并维护一个或多个药品处方集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应公众成员的要求,提供一份该计划处方集上按主要治疗类别划分的最新处方药清单副本,并注明清单上是否有任何药物优于其他列出的药物。如果医疗服务计划维护不止一个处方集,该计划应通知请求者有多种处方集清单可供选择。

Section § 1367.2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健康计划不得仅仅因为批准的药物被用于非 FDA 批准的用途而限制或排除其承保,但须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药物已获得 FDA 批准,用于治疗危及生命或慢性严重衰弱的疾病,并获得权威机构认可或有医学期刊支持。

对于米非司酮,健康计划必须承保,即使是超说明书用药(例如用于堕胎),除非存在健康或安全方面的担忧。处方医生有责任根据计划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此外,承保范围必须包括与药物给药相关的医疗必需服务。

计划可以使用处方集或共付额来管理超说明书用药。如果计划以实验性药物为由拒绝承保,该决定可供审查。这些要求不适用于特定健康计划法案下的 Medi-Cal 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a) 在本州,如果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限制或排除对某种药物的承保,理由是该药物的处方用途不同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批准上市的用途,则不得签发、修订、交付或续签该合同,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a)(1) 该药物已获得 FDA 批准。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a)(2)(A) 该药物由参与计划的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开具,用于治疗危及生命的疾病;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a)(2)(A)(B) 该药物由参与计划的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开具,用于治疗慢性且严重衰弱的疾病,该药物对治疗该疾病是医疗必需的,并且该药物在计划处方集中。如果该药物不在计划处方集中,参保人的请求应根据第 1367.24 节要求的程序进行审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a)(3) 该药物已被以下任何机构认可用于治疗该疾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a)(3)(A) 美国医院处方集服务药品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a)(3)(B) 以下汇编之一,如果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将其认可为抗癌化疗方案的一部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a)(3)(B)(i) 爱思唯尔金标准临床药理学。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a)(3)(B)(ii) 国家综合癌症网络药物和生物制剂汇编。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a)(3)(B)(iii) 汤森路透Micromedex药品索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a)(3)(C) 两篇来自主要同行评审医学期刊的文章,这些文章提供了数据支持所提议的超说明书用途通常是安全有效的,除非有主要同行评审医学期刊中提出的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相反证据。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b)(1) 在本州,如果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限制或排除对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的承保,仅因为该药物的处方用途不同于 FDA 批准上市的用途,或与根据美国法典第 21 篇第 355-1 节批准的风险评估和缓解策略有所不同,则不得签发、修订、交付或续签该合同,除非州认为有必要解决与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相关的迫在眉睫的健康或安全问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b)(2) 涵盖处方药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包括对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的承保,即使该药物尚未获得 FDA 批准用于堕胎,但须满足第 (3) 款的要求,除非州认为有必要解决与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相关的迫在眉睫的健康或安全问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b)(3) 如果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尚未获得 FDA 批准用于堕胎,则在以下情况下,根据第 (2) 款要求承保:该药物被世界卫生组织 (WHO) 基本药物示范清单、WHO 堕胎护理指南或国家科学、工程和医学科学院共识研究报告认定为堕胎的认可药物,或者州根据同行评审研究和已失效的药物先前批准来批准其使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c) 如果计划要求,参与计划的处方医生有责任向计划提交支持符合 (a) 款要求的证明文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d) 本节要求的任何承保还应包括与药物给药相关的医疗必需服务,但须符合合同条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e) 就本节而言,“危及生命的”指以下一项或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e)(1) 除非疾病进程中断,否则死亡可能性很高的疾病或状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e)(2) 具有潜在致命结果的疾病或状况,其中临床干预的终点是生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f) 就本节而言,“慢性且严重衰弱的”指需要持续治疗以维持缓解或防止恶化并导致显著长期发病率的疾病或状况。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g) 本节要求的药物和服务提供本身不应导致计划承担责任。

Section § 1367.22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健康计划承保了您正在服用的药物,并且您的医生认为该药物对您的病情安全有效并继续为您开具处方,那么您的计划不能停止承保该药物。但是,医生仍然可以开具其他适当的药物处方或允许使用仿制药替代。此规定仅适用于药物按照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用途使用的情况,因此本节不涵盖其他用途,但这些用途在另一项法规中有所规定。此外,它不干扰其他关于连续护理或合格医疗决策的法律要求。最后,您的计划可以对药物收取共付额或免赔额,只要这些费用已向计划主管披露并获得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2(a)  在1999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涵盖处方药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不得限制或排除对参保人某种药物的承保,如果该药物此前已被计划批准承保参保人的某种医疗状况,且计划的处方提供者继续针对该医疗状况开具该药物处方,前提是该药物处方得当,并被认为对治疗参保人的医疗状况是安全有效的。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处方提供者开具计划承保的、对参保人而言医学上适当的其他药物处方,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73节授权的仿制药替代。就本节而言,处方提供者应包括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59节(a)款授权开具处方以治疗参保人医疗状况的提供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2(b)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药物的承保,如果该药物的处方用途不同于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用途。不同用途药物的承保受第1367.21节的约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2(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损害本章任何其他条款的适用,包括但不限于第1367节,该节的要求之一是计划以提供连续护理的方式提供服务,并证明医疗决策由合格的医疗提供者做出,不受财务和行政管理阻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2(d)  本节不禁止医疗服务计划向订户或参保人收取处方药福利的共付额或免赔额,或通过合同规定处方药福利的最高承保限额,前提是共付额、免赔额或限额已向主管报告并被其认为无异议,并根据第1363节的披露条款向订户或参保人列明。

Section § 136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任何团体医疗保健计划合同都必须包含一项条款,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计划取消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持有人。

然后,团体合同持有人必须迅速将取消通知的清晰真实副本邮寄给每位参保人,并向医疗保健计划提供邮寄证明。

此通知还必须用简单的语言解释,当计划终止时,参保人享有的转换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3(a)  自1994年1月1日起,每一份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凡是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应包含一项条款,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团体合同持有人该计划合同的取消,并应在其与团体合同持有人的合同中包含一项条款,要求团体合同持有人及时向每位参保人邮寄一份清晰、真实的计划合同取消通知副本(该通知可能从计划处收到),并及时向计划提供该邮寄证明及邮寄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3(b)  根据(a)款要求,团体合同持有人向参保人发出的取消通知,应包含有关计划合同终止时,计划合同所涵盖人员的转换权利的信息。此信息应使用清晰易懂的语言。

Section § 1367.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必须有一个快速流程,让医生能为计划处方集以外的必需药物获得批准。计划必须将此流程记录在案,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开处方的医生。

如果计划拒绝了非处方集药物的请求,他们必须提供书面理由,并告知如何对该决定提出申诉。当药物是根据某些现有规定开具时,这些规则不适用。

健康计划还需要详细记录其药物处方集、决策过程以及与影响药物处方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部门将在审计期间审查这些信息,但会保守机密信息。

Medi-Cal计划适用特殊规定,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参保人通过其他既定流程提出申诉或请求独立医疗审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a) 每个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都应维持一个快速流程,以便处方提供者可以获得医疗必需的非处方集处方药的授权。在1999年7月1日或之前,每个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都应向部门提交其流程描述,包括响应非处方集药物授权请求的时间表。此流程的任何变更都应根据第1352条向部门备案。每个计划都应向其处方提供者提供其最新流程的书面描述,包括时间表。就本节而言,处方提供者应包括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40条(a)款授权开具处方以治疗参保人医疗状况的提供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b) 任何计划,如果根据(a)款驳回了处方提供者为获得非处方集药物授权而提出的请求,应在提供给参保人的通知中说明驳回的理由。该通知应表明,如果参保人反对该驳回,包括计划提供的任何替代药物或治疗,参保人可以向计划提出申诉。该通知应符合第1368.02条(b)款的规定。任何根据(k)款被要求维持外部例外请求审查流程的健康计划,应在本款要求的通知中表明,参保人可以提出申诉以寻求外部例外请求审查。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c)(a)款所述的处方提供者可获得医疗必需的非处方集药物授权的流程,不适用于根据第1367.22条规定为参保人开具的非处方集药物。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d)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d)(a)款所述的参保人可获得医疗必需的非处方集药物的流程,包括响应处方提供者授权请求的规定时间表,应在1999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承保凭证和披露表格中予以说明,如同第1363条(a)和(b)款所要求的那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e) 每个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都应根据第1381条作为其账簿和记录的一部分,维护以下所有信息,并应在总监要求时提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e)(1) 计划的完整药物处方集(如果计划维护处方集),包括按主要治疗类别列出的计划处方集上的处方药清单,并注明是否有任何药物优于其他药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e)(2) 由计划的药学和治疗委员会,或由其他负责制定、修改和监督处方集(包括医疗团体、个体执业协会和签约的药品福利管理公司)的实体所开发的记录,用于指导为计划参保人开具的药物,并充分描述处方集决策背后的理由。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e)(3) 计划与处方提供者、医疗团体、个体执业协会、药剂师、签约的药品福利管理公司或其他实体达成的任何安排,这些安排与计划鼓励处方集合规或以其他方式管理处方药福利的活动相关。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f) 如果计划提供处方药福利,部门应根据第1380条对每个计划进行的定期现场医疗调查的一部分,审查计划提供这些福利的绩效,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根据本节维护的程序和信息,并将其作为根据第1380条发布的报告的一部分来描述计划的绩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g) 总监不得公开披露根据本节审查的、且经总监根据州法律认定为机密的任何信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h) 就本节而言,“授权”是指医疗服务计划批准支付处方药费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i) 非处方集处方药应包括参保人的自付费用或自费金额与处方集处方药的自付费用不同的任何药物,除非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或根据第1342.7条该药物已在计划合同中被排除的情况。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j)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损害本章任何其他规定的适用,包括但不限于第1367节,该节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以提供连续护理的方式提供服务,并证明医疗决策是由合格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做出,不受财务和行政管理的阻碍。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k) 对于任何个人、小型团体或大型健康计划合同,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 (a) 款中描述的流程应遵守联邦法规第45篇第156.122节 (c) 款中描述的例外请求和外部例外请求审查流程。本款不适用于 (l) 款中描述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l) “Medi-Cal管理式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是指任何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9部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节起)、第8章(自第14200节起)或第8.75章(自第14591节起)的规定,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实体。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m)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参保人或订户根据第1368节向部门提交申诉以供审查,或根据第1370.4节或本章第5.55条(自第1374.30节起)向部门申请独立医疗审查的资格。

Section § 136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加州大多数医疗服务计划必须为参保人提供经FDA批准的避孕方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如果计划在网络内,则必须涵盖所有经FDA批准的避孕药具,包括非处方药,且无需分摊费用。自2024年1月1日起,非处方避孕药具无需处方即可获得,且必须无需分摊费用。

宗教雇主可以要求计划排除避孕保障,如果这与他们的宗教信仰相悖。该法律还涵盖一次性配发长达12个月的自我管理荷尔蒙避孕药具。除非另有允许,否则网络外服务有例外情况,且避孕药具无需涵盖实验性用途。该法律确保因其他医疗原因或预防性健康所需的避孕药具仍受保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a) 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外),于200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含)期间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以及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外),于200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含)期间修订、续订或交付的,应在适用于所有福利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下,提供以下保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a)(1) 提供门诊处方药福利保障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包括对由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批准的、由计划指定的多样化处方避孕方法的保障。如果患者的参与提供者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确定计划指定的任何方法均不适合患者的医疗或个人病史,则计划还应为患者的提供者开具的另一种经 FDA 批准的、医疗上适宜的处方避孕方法提供保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a)(2) 本款项下参保人的福利,应与参保人的受保配偶和受保非配偶受抚养人的福利相同。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1) 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外),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应为所有订户和参保人提供以下所有服务和避孕方法的保障: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1)(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1)(A)(i) 除 (ii) 项以及第 (2) 款 (B) 和 (C) 项另有规定外,所有经 FDA 批准的避孕药物、器械和其他产品,包括所有经 FDA 批准的非处方避孕药物、器械和产品,按照参保人提供者的处方提供。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1)(A)(i)(ii) 对于第 (1) 款所述的任何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应适用以下两项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1)(A)(i)(ii)(I) 无需处方即可触发对经 FDA 批准的非处方避孕药物、器械和产品的保障。
(II) 应在网络内药房提供经 FDA 批准的非处方避孕药物、器械和产品的销售点保障,无需分摊费用或医疗管理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1)(B) 自愿输卵管结扎术和其他类似绝育手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1)(C) 与提供或使用避孕相关的临床服务,包括咨询、检查、手术、器械植入、超声波、麻醉、患者教育、转诊和咨询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1)(D) 与本款项下涵盖的药物、器械、产品和程序相关的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副作用管理、持续依从性咨询和器械移除。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2)(A) 除祖父条款健康计划外,受本款约束的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对根据本款提供的保障施加免赔额、共同保险、共付额或任何其他费用分摊要求。不得对任何 Medi-Cal 受益人施加费用分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2)(A)(B) 如果 FDA 已批准一种或多种避孕药物、器械或产品的治疗等效物(该术语由 FDA 定义),则医疗服务计划无需根据本款涵盖所有这些治疗等效版本,只要其中至少一种根据本款无需分摊费用即可获得保障。如果市场上没有治疗等效的通用替代品,医疗服务计划应为原品牌避孕药提供无需分摊费用的保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2)(A)(C) 如果参保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认为某种受保的治疗等效药物、器械或产品在医学上不适宜,医疗服务计划应遵从该提供者的决定和判断,并为替代的处方避孕药物、器械、产品或服务提供报销,不施加任何费用分摊要求。医学上的不适宜性可能包括副作用的严重程度、避孕药具永久性或可逆性的差异,以及遵守药物或物品正确使用的能力等因素,由医疗服务提供者确定。该部门可颁布法规,建立一个易于获取、透明且足够快捷、不造成不必要负担的流程,包括时限,供参保人、参保人指定代表或参保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请求报销替代的处方避孕药具。根据本分段由参保人、参保人指定代表或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报销请求,应由医疗服务计划根据第1367.241节规定的时限以及(如适用)该计划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合同予以批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3) 除本节另有授权外,医疗服务计划不得侵犯参保人选择避孕药物、器械或产品的权利,且不得对本分节要求的报销施加任何限制或延迟,包括事先授权、阶梯治疗或其他利用控制技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4) 本分节下参保人的福利应与其受保配偶和受保的非配偶受抚养人的福利相同。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b)(5) 就本分节而言,“医疗服务计划”应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第七章(自第14000节起)和第八章(自第14200节起)与州医疗服务部签订合同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只要本分节所述的福利根据其与州医疗服务部签订的综合风险合同成为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财务责任。如果本分节所述的部分或全部福利不属于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财务责任(由州医疗服务部确定),则这些福利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节(n)分节,以按服务收费的方式提供给Medi-Cal受益人。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c)(1)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宗教雇主可以要求一份不涵盖与该宗教雇主的宗教信条相悖的FDA批准的避孕方法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如果提出此类请求,应提供不涵盖避孕方法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本规定下的报销排除不适用于用于非避孕目的的避孕药物、器械、程序或其他产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c)(2) 就本节而言,“宗教雇主”是指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实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c)(2)(A) 灌输宗教价值观是该实体的宗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c)(2)(B) 该实体主要雇佣与该实体持有相同宗教信条的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c)(2)(C) 该实体主要服务于与该实体持有相同宗教信条的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c)(2)(D) 该实体是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6033(a)(3)(A)(i)或(iii)节所述的非营利组织。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d)(1) 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期或交付的每份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当由医疗服务提供者、药剂师或经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分发药物或用品的地点一次性为参保人配发或提供时,应涵盖最多12个月的FDA批准的、自我管理的荷尔蒙避孕药具的供应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d)(2) 本分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报销由网络外医疗服务提供者、药房或经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分发药物或用品的地点提供的避孕药具,除非州或联邦法律或计划关于网络外报销的政策另有授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d)(3) 本分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一次性开具、提供或配发12个月的自我管理的荷尔蒙避孕药具。

Section § 136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维护一份准确且更新的提供者名录。自2016年7月1日起,这些名录必须在线提供,并对公众无限制地开放,显示哪些提供者当前已签约并接受新患者。最迟于2017年7月31日,提供者名录必须遵循特定的命名标准。在线名录至少每周更新一次,印刷版本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以反映提供者状态或信息的变更。

名录应包含全面的提供者信息,例如联系方式、专业领域以及是否接受新患者。医疗计划必须及时纠正名录中报告的不准确信息,并可延迟向未核实其信息的提供者付款。不准确的名录信息如果导致参保人问题,可能导致医疗计划承担额外费用。

该法律确保参保人能够获得准确的提供者信息、语言服务以及全面享受所涵盖的服务。计划还必须遵守确认名录信息和处理网络中提供者变更的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a) 自2016年7月1日起,医疗服务计划应当发布并维护一份或多份提供者名录,其中包含向计划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签约提供者的信息,包括接受新患者的提供者。提供者名录不得列出或包含未与计划当前签约的提供者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b) 医疗服务计划应当为每个产品提供的特定网络提供一份或多份名录,采用一致的网络和产品命名、编号或其他分类方法,以确保公众、参保人、潜在参保人、部门以及其他州或联邦机构能够轻松识别提供者参与的网络和计划产品。最迟于2017年7月31日,或在根据(k)款制定提供者名录标准之日后的12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医疗服务计划应当使用部门根据(k)款制定的命名、编号或分类方法。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c)(1) 计划的互联网网站上应当提供在线提供者名录,供公众、潜在参保人、参保人以及提供者查阅,无任何限制。查阅名录信息的个人无需证明其已参加该计划、表明有意参加该计划、提供会员识别号或保单号、提供任何其他身份信息,或创建或访问账户,即可访问该名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c)(2) 在线提供者名录应当通过可识别的链接或标签在计划的公共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并以参保人、潜在参保人、公众和提供者可访问和可搜索的方式提供。最迟于2017年7月31日,或在根据(k)款制定提供者名录标准之日后的12个月,以较晚者为准,计划的公共互联网网站应当至少允许通过以下方式搜索提供者:姓名、执业地址、城市、邮政编码、加州执照号码、国家提供者识别号、指定医院的入院许可、产品、层级、提供者语言、提供者团体、医院名称、机构名称或诊所名称,视情况而定。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d)(1) 医疗服务计划应当允许参保人、潜在参保人、提供者和公众成员通过计划的免费电话号码、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联系计划,以索取提供者名录的印刷副本。提供者名录的印刷副本应当包含(h)款和(i)款要求的信息。提供者名录的印刷副本应当在请求日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寄给请求者,以邮戳为准,并且可以仅限于请求者居住、工作或打算居住或工作的地理区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d)(2) 医疗服务计划应当至少每季度更新其印刷的提供者名录,如果联邦法律要求,则应更频繁地更新。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1) 在收到以下任何情况的通知并经计划确认后,计划应当至少每周更新在线提供者名录,如果联邦法律要求,则应更频繁地更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1)(A) 签约提供者不再接受该产品的新患者,或提供者团体中的某个提供者不再接受新患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1)(B) 提供者不再与计划的特定产品签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1)(C) 提供者的执业地点或(h)款或(i)款要求的其他信息已更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1)(D) 在完成(o)款所述的调查后,根据参保人投诉(提供者不接受新患者、无法提供服务或联系信息列出不正确)需要进行更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1)(E) 任何其他影响提供者名录内容或准确性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2) 在确认以下任何情况后,计划应当从名录中删除提供者,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2)(A) 提供者已退休或已停止执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2)(B) 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因任何原因不再与计划签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2)(C) 签约提供者团体已通知计划,该提供者不再与该提供者团体相关联,且不再与计划签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2)(A) 医疗服务提供者未回应提供者团体核实其信息的尝试。本段中,“核实”指通过书面、电子方式和电话联系医疗服务提供者,以确认其信息是否正确或需要更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2)(B) 提供者团体记录其核实医疗服务提供者信息的努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2)(C) 提供者团体向计划报告,该医疗服务提供者应从计划目录中的提供者团体中删除。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e)(5) 第1375.7节,即《医疗服务提供者权利法案》,适用于根据本节对提供者合同进行的任何重大变更。
(o)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o)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o)(1)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收到报告,表明其提供者目录中列出的信息不准确时,计划应立即调查所报告的不准确之处,并在收到报告后不迟于30个工作日内,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或更新其提供者目录中的信息,视情况而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o)(2) 在调查有关其提供者目录的报告时,计划应至少执行以下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o)(2)(A) 在收到报告后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联系受影响的提供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o)(2)(B) 记录每份报告的接收和结果。该文件应包括提供者的姓名、地点,以及对计划调查的描述、调查结果,以及对其提供者目录所做的任何更改或更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o)(2)(C) 如果计划的调查结果要求更改计划的提供者目录,则在线提供者目录的更改应不迟于下一次预定的每周更新,或紧随该更新之后的更新,或者如果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则应更早进行。对于印刷版提供者目录,更改应不迟于下一次要求的更新,或者如果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则应更早进行。
(p)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p)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p)(1) 尽管有第1371节和第1371.35节的规定,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未能回应计划根据(l)分节要求核实其信息的尝试,计划可以延迟支付或报销欠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的款项,如(A)或(B)分段所规定。除非计划已尝试核实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的信息,否则不得延迟支付。本分节中,“核实”指通过书面、电子方式和电话联系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以确认其信息是否正确或需要更新。计划只有在(l)分节第(4)段所述的10个工作日通知期届满后,方可寻求延迟支付或报销欠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的款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p)(1)(A) 对于按人头付费或预付费方式获得报酬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计划可延迟下一次预定的人头付费款项不超过50%,最长可达一个日历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p)(1)(B) 对于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的任何索赔款项,计划可延迟该索赔款项最长可达一个日历月,从次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p)(2) 计划应在根据本分节寻求延迟支付或报销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款项之前10个工作日通知该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如果计划根据本分节延迟支付或报销,计划应根据以下任一时间表(视情况而定),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全额报销任何受延迟的支付或报销款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p)(2)(A) 不迟于计划收到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根据(l)分节要求提交的信息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p)(2)(B) 在第(1)段(A)或(B)分段所述的一个日历月延迟期结束时(视情况而定),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未能根据(l)分节要求向计划提交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7(p)(3)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未能根据本节要求,反复或多次未能向计划告知目录中所需信息的变更,计划可以终止合同。

Section § 1367.2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全方位医疗服务计划在2025年3月1日前更新其提供者名录和呼叫中心,列出哪些在网提供者提供性别肯定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各种外科手术、激素治疗和其他与性别相关的治疗。提供者可以要求将自己添加到此服务列表或从中移除。此外,本法律不改变《昂鲁民权法案》下商业机构向所有个人提供平等服务的现有义务。

Section § 1367.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必须向参保人发放身份识别卡。这张卡片旨在帮助参保人获取健康福利信息,例如了解哪些提供者属于网络内,以及用于索赔处理。卡片上至少需要包含医疗计划的名称、参保人的身份识别号码、一个用于寻求帮助的联系电话,以及计划的网站地址。

医疗计划必须在参保人注册时或其保障信息发生变化(影响卡片内容)时发放此卡。如果医疗计划的普通健康卡已满足这些要求,则无需为心理健康服务单独发放一张卡。如果发放卡片的责任委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该法律不禁止计划使用电子数据标准,但豁免了某些类型的保险,例如医疗保险补充险和仅限意外伤害险,除非它们是与需要身份识别卡的其他医疗计划相关的仅限行为健康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9(a) 自2011年7月1日起,根据(b)款的规定,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保障的医疗服务计划,包括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保障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应向参保人发放身份识别卡,以协助参保人获取健康福利保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内提供者访问信息,以及用于索赔处理。该身份识别卡至少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9(a)(1) 发放身份识别卡的医疗服务计划的名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9(a)(2) 参保人的身份识别号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9(a)(3) 参保人或提供者可致电寻求健康福利保障信息、网络内提供者访问信息和索赔处理信息协助的电话号码;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提供评估服务,则还应提供评估服务的访问方式,以便转介至适当的护理级别或适当的医疗服务提供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9(a)(4) 医疗服务计划的互联网网站地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9(b) 本节要求的身份识别卡应由医疗服务计划或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在参保人注册时或参保人保障发生影响卡片数据内容或格式的变更时向参保人发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9(c)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发放的普通医疗保障卡已提供本节要求的信息,则本节不要求该计划为专业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发放单独的身份识别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9(d)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或如(a)款所述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将发放身份识别卡的责任委托给承包商或代理人,则该承包商或代理人应遵守本节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9(e) 本节不禁止医疗服务计划或专业医疗服务计划遵守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WEDI)或其他关于身份识别卡的国家统一标准,并且只要符合(a)款所述的最低要求,医疗服务计划若符合这些标准,则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9(f) 就本节而言,“身份识别卡”包括履行与身份识别卡基本相同功能的其他技术。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9(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9(g)(1) 本节不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员工援助计划、CHAMPUS补充保险或TRI-CARE补充保险,也不适用于住院津贴、仅限意外伤害和特定疾病保险。本节也不适用于专业医疗服务计划,但仅限行为健康计划除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9(g)(2) 尽管有(1)款的规定,如果仅限行为健康计划根据与医疗服务计划或保险公司的合同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保障,且该计划或保险公司根据本节或《保险法》第10123.198条向其订户或被保险人发放身份识别卡,则本节不适用于该仅限行为健康计划。

Section § 136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交付给加州居民的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无论合同是在哪里签订的,也无论参保人住在哪里,都必须遵守第 1374.58 条。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一份向本州居民销售、签发或交付的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无论合同订立地或参保人所在地,均应受第 1374.58 条的约束。

Section § 1367.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服务计划每年向参保人提供关于他们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包括口译服务)权利的信息。这些详细信息必须以特定方式传达:从不同的指定日期开始,在保险凭证、通讯、提供者名录和网站中。目标是确保患者和提供者了解不同类型护理的预约等待时间,并知道如果无法及时获得转诊时如何寻求帮助。此外,医疗服务计划必须告知其签约提供者这些义务,以及在获得护理服务出现问题时如何寻求帮助或提出投诉。

这项要求也适用于与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的Medi-Cal管理式护理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a) 于2017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续订或修订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参保人提供关于根据第1367.03条通过的及时获得护理服务的标准以及本条要求的信息,包括及时获得口译服务相关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b) 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续订或修订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参保人提供关于第1367.03条要求的及时获得护理服务的标准以及本条要求的信息,包括及时获得口译服务相关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c) 医疗服务计划至少应向参保人和签约提供者提供关于第1367.032条中规定或根据第1367.03条规定的紧急护理、非紧急初级护理、非紧急专科护理和电话筛查的预约等待时间信息。该信息还应包括根据第1367.04条在预约时提供口译服务的通知。如果部门认定例外情况是允许的,医疗服务计划可以说明预约等待时间可能适用例外情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d)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应当在首次参保时以及此后每年续保时提供给拥有个人保险的参保人,并在首次参保时以及此后每年续保时提供给拥有团体保险的参保人和投保人。医疗服务计划可以将此信息包含在发送给参保人的其他材料中。该信息还应以下列方式提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d)(1) 在保险凭证的单独部分中,标题为“及时获得护理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d)(2) 每年至少一次,在或随同定期分发给计划参保人的通讯、宣传材料或其他材料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d)(3)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医疗服务计划根据第1367.27条发布和维护的提供者名录的单独部分中。该单独部分应标题为“及时获得护理服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d)(4) 在医疗服务计划发布和维护的互联网网站上,以便参保人和潜在参保人能够轻松找到该信息的方式。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e)(1) 医疗服务计划应每年至少一次向签约提供者提供本条要求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e)(2) 医疗服务计划还应告知签约提供者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e)(2)(A) 关于医疗服务计划根据加州法律提供或安排及时获得护理服务的义务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e)(2)(B) 如果患者无法及时获得转诊至适当的提供者,签约提供者或参保人如何联系医疗服务计划以获得帮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e)(2)(C) 加州管理式医疗保健部(Department of Managed Health Care)的免费电话号码和互联网网站地址,提供者和参保人如果无法及时获得转诊至适当的提供者,可以在此提交投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e)(3) 医疗服务计划可以通过将信息包含在与签约提供者的现有沟通中来遵守本款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1(f) 本条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第14000条起)或第8章(第14200条起)的规定,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的Medi-Cal管理式护理计划合同。

Section § 136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自2017年1月1日起,加州的医疗保健计划不得要求患者获得转诊才能获得生殖和性健康护理服务。这包括其他特定法典章节中详细说明的服务,但不包括根据不同规定需要转诊的服务。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未成年人。医疗计划可以为使用这些健康服务制定合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比适用于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更严格。直接获得这些服务不需要事先批准。计划不得制定超出现有法律规定的关于避孕药物的额外规定。一些不需要转诊的医疗计划或受某些福利规定约束的计划不受本法律的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1(a) 自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每份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均不得要求参保人在获得生殖和性健康护理的承保或服务之前获得转诊。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1(b)(1) 就本节而言,“生殖和性健康护理服务”是指患者根据《家庭法典》第6925、6926、6927和6928节,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1020节获得的,所有生殖和性健康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1(b)(2) 就本节而言,“生殖和性健康护理服务”不包括根据第1374.16节 (a) 和 (b) 款的规定,受医疗服务计划转诊程序约束的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1(b)(3) 本节适用于患者是否为未成年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1(c) 在执行本节时,医疗服务计划可以制定关于利用协议的合理规定,用于从参与计划网络、医疗组或独立执业协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与这些机构签订合同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处,获得 (a) 款规定的生殖和性健康护理服务,但这些规定应符合本节的意图,并且应是通常适用于参保人可直接接触的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例如初级保健医生和外科医生)的规定,且不得对提供生殖和性健康护理服务施加更严格的限制。参保人在直接获得生殖和性健康护理服务之前,不得被要求从其他医生、其他提供者或医疗服务计划处获得事先批准。医疗服务计划可以制定关于与参保人的初级保健医生和外科医生就参保人的状况、治疗以及任何后续护理需求进行沟通的合理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1(d) 本节不适用于不要求参保人在向专科医生寻求承保的医疗服务之前获得其初级保健医生转诊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1(e)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对避孕药物、用品和器械施加超出本法典第1367.25节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节中规定的条款的利用协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1(f) 本节不适用于专门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受《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1节管辖的任何医疗服务计划。

Section § 136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那些不涵盖堕胎和避孕服务的宗教雇主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在员工初次参保时以及之后每年,都要告知员工哪些堕胎和避孕服务不在他们的计划覆盖范围内。他们还必须提供关于通过“加州生殖健康公平计划”可免费获得的服务的信息。法律中还注明了堕胎、避孕和宗教雇主等术语的定义,并指出本法律不改变本章中的其他法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2(a) 为宗教雇主的雇员提供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计划,如果其不包括堕胎和避孕的覆盖范围和福利,则应在初次注册时以及此后每年续保时,书面告知每位参保人以下两方面的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2(a)(1) 未包含在参保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中的堕胎和避孕福利或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2(a)(2) 可能通过加州生殖健康公平计划免费获得的堕胎和避孕福利或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2(b)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2(b)(1) “堕胎”的含义与第123464节中定义的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2(b)(2) “加州生殖健康公平计划”指根据第127632节设立的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2(b)(3) “避孕”指第1367.25节(b)款(1)项中描述的服务和避孕方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2(b)(4) “宗教雇主”的含义与第1367.25节中描述的相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2(c) 本节不改变本章任何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Section § 136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任何由学院或大学运营的、仅向其学生、教职员工及其受抚养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健康计划,必须按照其他特定条款的规定,包含避孕药具覆盖。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由真正的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直接运营的、仅向其学生、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受抚养人直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且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期或交付的计划,应当遵守第1367.25条和第1367.255条规定的避孕药具覆盖要求。

Section § 1367.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加州所有医疗服务计划必须覆盖性传播疾病(STD)家用检测试剂盒的费用,包括与检测处理相关的费用。这些试剂盒用于临床医生开具的检测,或根据临床指南和患者需求提供的家用检测。当这些检测由网络内提供者开具时,保险覆盖才适用。

“家用检测试剂盒”一词指的是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或预防服务工作组等机构推荐的产品,这些产品经过FDA批准,允许个人在家中自行采集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检测样本。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州管理的医疗服务计划,例如Medi-Cal,这些计划有自己的规定。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4(a)(1) 自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每份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当为性传播疾病 (STD) 家用检测试剂盒提供覆盖,包括处理试剂盒的任何实验室费用,这些试剂盒被认为医学上必要或适当,并由临床医生直接开具,或根据临床指南和个体患者健康需求通过常规医嘱提供给患者使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4(a)(2) 当网络内提供者为参保人开具第 (1) 款中列出的服务时,商业医疗保健计划必须覆盖这些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4(b) 就本节而言,“家用检测试剂盒”指用于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指南或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推荐的检测的产品,该产品已获得CLIA豁免、FDA批准或认可,或由实验室根据既定法规和质量标准开发,以允许个人远程在临床环境之外的地点自行采集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样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4(c)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节起)或第8章(自第14200节起)的规定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对于这些医疗服务计划,《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32节第 (af) 款中包含的Medi-Cal要求将适用。

Section § 1367.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向部门提交关于其网络充分性的详细数据。这包括提供者的地点、专业、入院特权以及服务患者的能力等信息。此外,还必须报告前一年收到的任何关于网络充分性的投诉。

如果计划为其Medi-Cal、个人市场或小型团体产品线使用不同的网络,则必须分别提交每条产品线的数据。部门将审查这些提交的数据以确保合规,并且对于Medi-Cal提供者,相同的数据也必须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共享。部门必须避免重复报告,但如有必要,可以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如果次年将增加额外的数据要求,计划将在11月1日前收到通知。医疗服务计划可以在合同中要求提供者遵守这些报告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a) 作为根据第1367.03条 (f) 款和根据该条通过的法规提交给部门的报告的一部分,医疗服务计划应以部门指定的方式向部门提交有关网络充分性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a)(1) 提供者办公地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a)(2) 专业领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a)(3) 提供者拥有入院特权的医院(如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a)(4) 接受新患者的提供者。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a)(5) 分配给初级保健提供者的患者数量,或者对于没有指定参保人的提供者,证明初级保健提供者能够为参保人提供可及性和可用性的信息。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a)(6) 医疗服务计划在前一个日历年收到的关于网络充分性和及时就医的投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b) 使用与用于其其他产品线不同的网络为其Medi-Cal管理式医疗产品线提供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将其Medi-Cal管理式医疗产品线所需的 (a) 款数据与为其其他产品线提交的数据分开提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c) 使用与用于其小型团体市场产品线不同的网络为其个人市场产品线提供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将其个人市场产品线所需的 (a) 款数据与为其小型团体市场产品线提交的数据分开提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d) 部门应审查根据本条提交的数据,以确保其符合本章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e) 根据本条提交数据时,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14456.3条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供相同的数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f) 在制定计划根据 (a) 款提供的报告、数据或其他信息的格式和要求时,部门不应创建重复的报告要求,而应考虑计划已向部门提供的所有现有相关报告、数据或其他信息。本款不限制部门在认为必要时,为执行和完成根据本章启动的任何执法行动而向计划索取额外信息的权力。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g) 如果部门要求根据 (a) 款报告 (a) 款第 (1) 至 (6) 项(含)所要求信息之外或不同的额外信息或数据,部门应在变更发生前一年的11月1日前向医疗服务计划发出该变更通知。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35(h) 医疗服务计划可在提供者合同中包含要求遵守第1367.03条和本条报告要求的条款。

Section § 136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健计划,通过团体计划提供时,必须为16岁及以下儿童提供全面的预防性护理。该护理必须包括定期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并遵循美国儿科学会和儿童免疫接种时间表设定的指南。计划必须告知现有和潜在的团体成员这些福利。某些受法规豁免的计划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5(a) 自1993年1月1日起,每个以团体为基础承保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团体投保人与计划之间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为16岁及以下儿童提供全面的预防性护理福利。每个计划应向所有团体合同持有人以及正在与其协商的所有潜在团体合同持有人告知这些福利的可用性。本条适用于根据主任的规定或命令,已免于遵守第1367条 (i) 款的每个计划,只要该条及其项下的规定与本条所述的预防性医疗服务提供有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5(b) 就本条而言,儿童全面预防性护理的福利应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5(b)(1) 须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5(b)(1)(A) 美国儿科学会于1987年9月采纳的《儿童预防性医疗保健建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5(b)(1)(B) 截至2025年1月1日,由美国儿科学会、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和美国家庭医师学会联合采纳的《推荐儿童免疫接种时间表/美国》。受本分段约束的免疫接种可由州公共卫生部根据第120164条进行修改或补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5(b)(2) 须提供以下所有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5(b)(2)(A) 定期健康评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5(b)(2)(B) 免疫接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5(b)(2)(C) 与定期健康评估相关的实验室服务。

Section § 136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加州的医疗合同不能强迫医生或医生团体承担为儿童购买疫苗的财务费用。除非合同中明确同意,否则医生无需承担这些费用。

如果合同不包括儿童免疫接种,医疗计划必须根据实际成本、平均批发价格或通过医疗计划提供的最低可用成本中的最低者,向医生报销。付款必须在收到服务证明后45天内完成。

医生可以选择承担疫苗的财务风险,但这必须是基于过往经验数据,并经与医疗计划协商同意的。然而,任何计划都不能强迫医生承担这种财务风险。所需疫苗的购置成本不能计入医生的固定人头费率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6(a)  自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与医生或医生团体之间的基于风险的合同,不得包含要求医生或医生团体承担儿童所需免疫接种购置成本的财务风险作为接受基于风险合同条件的条款。医生或医生团体不应被要求承担不属于当前合同范围内的免疫接种的财务风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6(b)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于不属于医疗服务计划与医生或医生团体之间当前合同范围内的儿童免疫接种,医疗服务计划应按以下各项中最低者向医生或医生团体报销,直至合同重新谈判:(1) 医生的实际购置成本,(2) 《药品主题红皮书》中公布的“平均批发价格”,或 (3) 通过医疗服务计划向医生提供的来源获得的最低购置成本。报销应在计划收到医生提供的证明已进行免疫接种的文件后45天内完成,符合第1371节的规定,或通过医疗服务计划与医生或医生团体双方同意的替代资金机制进行。替代资金机制应基于符合本款规定的报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6(c)  如果免疫接种具有经医疗服务计划和承担风险的医生组织谈判并达成一致的经验数据,医生和医生团体可以承担提供所需免疫接种的财务风险。但是,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要求承担风险的医生组织接受财务风险,或违反 (a) 款规定对承担风险的医生组织施加额外风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6(d)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将儿童所需免疫接种的购置成本计入单独按人头付费的医生的按人头付费费率中。

Section § 136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5年7月1日起,大多数医疗保健计划必须为强奸或性侵犯受害者提供急诊室和后续护理,在治疗开始后的九个月内,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如共付额或免赔额。后续护理涵盖与事件相关的医疗服务。如果理赔申请提交时使用了与强奸或性侵犯相关的特定诊断代码,则免除费用的规定适用。

医疗保健计划不得要求受害者提交警方报告,也不得要求对施暴者提起指控或定罪才能获得此项承保。通常,后续护理应在计划的网络内提供,但如果网络内无法获得必要的服务,计划必须协调网络外的护理,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

对于高免赔额健康计划,本法律在当年免赔额满足后才适用。任何费用分摊不包括保费。根据特定的民法典条款,此项承保也被视为“敏感服务”的一部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a)(1) 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不包括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为在遭受强奸或性侵犯(定义见《刑法典》第261、261.6、263、263.1、286、287和288.7条)后接受治疗的参保人提供急诊室医疗护理和后续医疗护理的承保,且在参保人开始治疗后的最初九个月内,不得收取费用分摊,包括 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a)(2) 就本条而言,“后续医疗护理”包括用于诊断、预防或治疗源于强奸或性侵犯事件的医疗状况的医疗或外科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a)(3) 根据第 (1) 款免除费用分摊的规定,仅适用于参保人的主治提供者使用针对强奸或性侵犯的准确诊断代码提交所有理赔请求的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b)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要求以下任何一项以提供本条规定的承保: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b)(1) 参保人提交关于强奸或性侵犯的警方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b)(2) 对袭击者提起指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b)(3) 袭击者被判犯有 (a) 款所列罪行。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c)(1) 本条不授权参保人获得本条要求承保的后续医疗护理,如果该护理由非参与提供者提供,除非第 (2) 和 (3) 款另有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c)(2) 如果计划网络内无法获得本条要求的后续医疗护理服务,计划应安排由网络外的提供者提供该服务,以确保及时获得符合第1367.03条规定的承保医疗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c)(3) 如果后续医疗护理服务属于第1317.1条定义的紧急服务和护理,计划应予以承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d) 对于符合《美国法典》第26卷第223(c)(2)条中“高免赔额健康计划”定义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本条仅在参保人当年的免赔额已满足后适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e) “费用分摊”包括任何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或参保人支付的除保费或保费份额之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7(f) 本条提供的承保是根据《民法典》第56.05条定义并依据第56.107条向受保护个人提供的敏感服务的承保。

Section § 136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健计划为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合同提供PANDAS和PANS的预防、诊断和治疗覆盖。覆盖范围必须包括抗生素和免疫疗法等多种治疗,只要它们根据专家指南具有医疗必要性。这些治疗的费用不得高于其他福利的费用,并且护理授权必须及时。

重要的是,计划不能因之前的治疗或不同的诊断名称而拒绝治疗,并且必须遵循特定的专家治疗指南。在官方代码可用之前,PANDAS和PANS在计费时应归类为自身免疫性脑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8(a) 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当为链球菌感染相关儿童自身免疫性神经精神障碍 (PANDAS) 和儿童急性起病神经精神综合征 (PANS) 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提供保险覆盖,前提是该预防、诊断和治疗经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开具处方或医嘱,且具有医疗必要性,其定义应符合同行评审医学文献中发表的、由专家主治医师制定的当前全国公认临床实践指南。PANDAS和PANS的应涵盖治疗包括抗生素、用于管理神经精神症状的药物和行为疗法、免疫调节药物、血浆置换以及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疗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8(b) PANDAS和PANS的保险覆盖不得受限于共同支付、共同保险、免赔额或其他费用分担,其费用分担不得高于合同提供的其他福利所适用的费用分担。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8(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8(c)(1) PANDAS和PANS预防、诊断或治疗所需的授权,应当根据第1367.03节的规定,及时提供,且与参保人病情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8(c)(2)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拒绝或延迟PANDAS或PANS疗法的保险覆盖,原因不得是参保人之前曾接受过PANDAS或PANS的治疗(包括相同或类似的治疗),或参保人曾以不同的诊断名称(包括自身免疫性脑炎)被诊断或接受治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8(c)(3)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以与根据 (d) 款的治疗建议不符的方式限制PANDAS或PANS的免疫调节疗法覆盖,且在根据本节授权免疫调节疗法覆盖之前,不得要求试用仅治疗神经精神症状的疗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8(d) PANDAS和PANS的保险覆盖应当遵循同行评审医学文献中发表的或由专家主治临床医生组成的组织提出的当前临床实践指南中阐明的治疗建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8(e) 出于计费和诊断目的,PANDAS和PANS应被编码为自身免疫性脑炎,直到美国医学会和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为PANDAS和PANS创建并分配特定代码。在该代码创建之后,PANDAS和PANS可以被编码为自身免疫性脑炎、PANDAS或PANS。如果PANDAS或PANS未来以不同的通用名称为人所知,它可以以该名称进行编码,并且本节应适用于该疾病或综合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8(f) 本节不适用于涵盖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Section § 1367.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如果涵盖儿科和预防性护理,则必须包括不良童年经历(ACEs)筛查的保障。如果法律授权,费用分摊仍可适用。

ACEs是指对儿童的身体或情感健康等各个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有害或威胁性经历。

卫生部门可以发布指导意见来实施这项要求,并且该指导意见将以现有的Medi-Cal规定为基础。然而,医疗计划可以提供超出Medi-Cal最低要求的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9(a) 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如果按照本章要求(包括第1367.002节和第1367.005节)提供儿科服务和预防性护理保障,则还应包括不良童年经历筛查的保障。本节不禁止医疗服务计划根据法律授权适用费用分摊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9(b) 就本节而言,“不良童年经历”或“ACEs”是指个人经历的事件、一系列事件或一系列 情况,这些经历被个人体验为身体上或情感上有害或具有威胁性的,并对个人的功能以及身体、社会、情感或精神健康产生持久的不利影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39(c) 本部门可采纳针对医疗服务计划的指导意见以实施本节。该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节起))的约束。部门指导意见应将Medi-Cal计划中规定的创伤筛查规则和条例作为医疗服务计划的最低ACEs保障要求。本节不禁止医疗服务计划超出Medi-Cal计划的创伤筛查规则和条例。

Section § 1367.04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在个人或小型团体市场中以非英语语言进行营销或广告的医疗服务计划,必须以这些语言提供关键文件。这包括欢迎信、申请材料,以及关于翻译服务、申诉提交和福利摘要的通知。它旨在确保英语水平有限人士能够获得语言服务。

所有翻译必须由经过培训且合格的译员完成。该法律不适用于不提供基本健康福利的专门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1(a) 医疗服务计划,如果在个人或小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市场中以不符合第1367.04条和第1367.07条规定的非英语语言进行产品广告或营销,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企业代表其在个人或小型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市场中进行营销或广告,则应以相同的非英语语言提供以下文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1(a)(1) 欢迎信或初始承保通知(如果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1(a)(2) 入保申请以及与资格或参与相关的任何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1(a)(3) 告知英语水平有限人士可获得免费笔译和口译服务的通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1(a)(4) 关于参保人提出申诉的权利和说明的通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1(a)(5) 根据第1363条(c)款第(3)项(A)分项要求提供的统一福利和承保摘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1(b) 医疗服务计划应对所有与医疗服务计划产品相关的营销和广告材料的书面翻译,以及对(a)款中指定的所有文件,使用经过培训且合格的译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1(c) 本节不适用于不提供第1367.005条所定义的基本健康福利的专门医疗服务计划。

Section § 136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设立一个药事和治疗委员会,负责管理批准的药品清单。自2017年起,这些委员会必须由各类医疗专业人员组成,并定期开会,根据科学证据和最佳实践审查和更新药品清单。委员会成员必须避免利益冲突,其中至少20%的成员不得与药品制造商存在利益冲突。委员会必须确保药品清单涵盖广泛的治疗范围,符合公认的医疗指南,并允许患者公平获取药品。相关政策必须每年审查,以有效处理例外情况和新药审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a) 自2017年1月1日起,医疗服务计划应设立并维持一个药事和治疗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负责制定、维护和监督任何药品处方集清单。如果计划将处方集的责任委托给任何实体,则计划遵守本章规定的义务不得免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b) 药事和治疗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b)(1) 代表足够数量的临床专科,以充分满足参保人的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b)(2) 由多数执业医师、执业药师以及其他获准开具处方药的执业医疗专业人员组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c) 委员会成员不得就任何与发行人或制药商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投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d) 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20%不得与发行人或任何制药商存在利益冲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e) 药事和治疗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应保持书面记录,说明其关于处方集药品清单的制定或修订的决策理由。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f) 药事和治疗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f)(1) 制定并记录程序,以确保适当的药品审查和纳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f)(2) 临床决策应基于科学证据的强度和实践标准,包括评估经同行评审的医学文献、药物经济学研究、结果研究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f)(3) 在选择处方集药品时,应考虑药品在安全性与有效性方面的治疗优势。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f)(4) 审查指导例外情况和其他利用管理流程的政策,包括药品利用审查、数量限制和治疗性替代。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f)(5) 至少每年评估和分析与计划处方集相关的治疗方案和程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f)(6) 审查并批准适用于每种承保药品的所有临床预先授权标准、阶梯治疗方案和数量限制。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f)(7) 审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以及现有药品的新用途。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f)(8) 确保计划的处方集药品清单涵盖广泛的治疗类别和种类中的一系列药品,以及治疗所有疾病状态的推荐药物治疗方案,并且不会阻碍任何参保人群的加入。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f)(9) 确保计划的处方集药品清单提供适当的药品获取途径,这些药品应包含在广泛接受的治疗指南中,并反映当时的普遍最佳实践。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1(g) 本节的解释应与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156.122节(a)款(3)项发布的联邦指南保持一致。本节适用于个人、小型团体和大型团体市场。

Section § 1367.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告知其成员和公众一些关键信息:免费提供的语言协助服务、为残疾人士提供的辅助工具,以及基于种族、性别或残疾等各种特征的不歧视保证。

成员应在首次参保时和此后每年续保时,了解申诉和歧视投诉程序。相关详情必须在承保文件、年度通讯以及健康计划的网站上显著显示。

某些专业计划可以申请豁免这些要求,除非它们提供精神健康福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是员工援助计划,否则它们不符合此类豁免条件。豁免信息必须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披露。本规定不适用于某些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a) 健康服务计划应将以下所有信息告知参保者和公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a)(1) 语言协助服务的提供情况,包括口译和笔译材料,根据第1367.04节免费及时提供,以及如何获取这些服务。此信息应以加州卫生保健服务部确定的加州英语水平有限人士使用的前15种语言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a)(2) 适当辅助工具和服务的提供情况,包括为残疾人士提供的合格口译员以及替代格式的信息,免费及时提供,当这些辅助工具和服务对于确保残疾人士享有平等的参与机会是必要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a)(3) 健康计划不基于种族、肤色、国籍、血统、宗教、性别、婚姻状况、性别认同、性取向、年龄或残疾进行歧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a)(4) 第1368节所述申诉程序的提供情况,如何提出申诉,包括计划代表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可就申诉事宜联系该代表,以及在完成申诉程序或参与该程序至少30天后,如何将申诉提交给部门进行审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a)(5) 如果存在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年龄、残疾或性别的歧视问题,如何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民权办公室提交歧视投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b) 根据本节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在首次参保时和此后每年续保时提供给个人保险的参保者,并在首次参保时和此后每年续保时提供给团体保险的参保者和订购者。健康服务计划可以将此信息包含在发送给参保者的其他材料中。该信息还应以下列方式提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b)(1) 在承保凭证中显眼可见的位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b)(2) 至少每年一次,在或随同定期分发给计划参保者的通讯、宣传或其他材料中提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b)(3) 在健康服务计划发布和维护的互联网网站上,以方便参保者、潜在参保者和公众轻松查找信息的方式提供。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c)(1) 根据《联邦法规》第45篇第92.4节定义,不受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42 U.S.C. Sec. 18116)第1557节约束的非受保实体专业医疗计划,可以申请豁免本节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c)(2) 除员工援助计划外,部门不得根据本款向提供精神健康福利的专业健康服务计划授予豁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c)(3)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根据本款授予的任何豁免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2(d)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节起)或第8章(自第14200节起)与州卫生保健服务部签订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合同。

Section § 136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提供基本医疗福利的健康计划必须允许参保人在网络内零售药店获取处方药,除非该药物需要特殊处理、限制分销或零售药店无法提供的额外护理。

此外,针对个人或小型团体的健康计划可以对在零售药店获取的药物收取不同的费用分摊金额。但是,任何已支付的费用分摊都必须计入年度自付费用限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2(a) 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提供基本医疗福利的计划应当允许参保人在网络内零售药店获取处方药福利,除非该处方药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限制分销,或需要零售药店无法提供的特殊处理、提供者协调或患者教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2(b) 非祖父条款个人或小型团体健康计划合同可以向参保人收取不同的费用分摊,用于在零售药店获取承保药物,但所有费用分摊都应计入计划的年度费用分摊限额,符合第1367.006节的规定。

Section § 1367.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确保其员工完成文化能力培训,重点关注为跨性别者、性别多元者和双性人提供跨性别包容性医疗保健。这项培训旨在改善沟通、解决健康不平等问题并尊重性别认同。

培训内容包括排斥的历史和影响、正确使用姓名和代词,并提供相关群体的视角。计划还必须遵守经批准的课程。如果关于提供跨性别包容性护理的投诉被提出并得到支持,员工必须参加复习课程。

如果报告了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这些投诉将受到审查,并可能转交民权部。该部门会监测并公开报告相关投诉。医疗保健计划还需要遵守部门不断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预计在2027年7月1日前出台的法规。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a)(1) 在部门根据 (e) 款 (1) 项发布指导意见后的六个月内,且不迟于2025年3月1日,在本州签发、销售、续订或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以提供医疗保健覆盖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括祖父条款下的医疗计划,但不包括仅提供牙科或视力服务的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应要求其所有在提供护理或参保人服务方面与参保人直接接触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工作人员完成循证文化能力培训,旨在为认同为跨性别者、性别多元者或双性人 (TGI) 的个体提供跨性别包容性医疗保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a)(2) 根据 (1) 项实施的循证文化能力培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a)(2)(A) 关于历史和当代对 TGI 群体的排斥和压迫所产生的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续的个人影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a)(2)(B) 关于如何更有效地跨性别认同进行沟通的信息,包括 TGI 包容性术语,使用他人的正确姓名和代词,即使这些信息未在记录或法律文件中体现;避免使用贬低、嘲笑或谴责 TGI 个体的语言(无论是口头还是非口头);以及通过使用中性语言和避免使用预设所有个体都是异性恋、顺性别或性别符合者、或非双性人的语言来避免对性别认同做出假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a)(2)(C) 讨论 TGI 群体内部的健康不平等问题,包括家庭和社区的接纳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a)(2)(D) 多元化地方选民团体和 TGI 服务组织的观点,包括但不限于加州跨性别咨询委员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a)(2)(E) 认识到个人价值观与专业职责在服务 TGI 人群方面的区别。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a)(2)(F) 由 TGI 服务组织提供协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a)(3) 为实施 (1) 项而使用的任何培训课程,在与地方选民团体和 TGI 服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加州跨性别咨询委员会)进行利益相关者接触后,应经部门批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a)(4) 在首次完成循证文化能力培训(以初始基础培训的形式)后,(1) 项所述的个人应完成复习课程,如果根据第 1368 条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部门提交了投诉,并且已做出有利于投诉人的决定,认定该个人未提供跨性别包容性医疗保健,或者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部门认为有必要为提供跨性别包容性医疗保健而更频繁地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b) 主任应审查部门根据第 1368 条收到的个人案件投诉,指控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并将这些投诉转交民权部。对于不当拒绝、延迟或修改跨性别包容性护理的情况,部门应审查收到的投诉,以确定是否可能采取任何执法行动,包括根据第 7 条(自第 1386 条起)或第 8 条(自第 1390 条起)的制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c) 部门应跟踪和监测根据第 1368 条收到的与跨性别包容性医疗保健相关的投诉,并在其年度报告、网站或其他包含投诉数据的公开报告中,与其他投诉数据一并公开报告此数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d)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d)(1) “TGI”指跨性别者、性别多元者或双性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d)(2) “TGI 服务组织”具有第 150900 条 (f) 款 (2) 项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3(d)(3) “跨性别包容性医疗保健”指全面的医疗保健,符合认同为 TGI 的个体的护理标准,尊重个体的身体自主权,不对个体的性别做出假设,接受性别流动性和非传统性别表达,并以同情、理解和尊重对待每一个人。

Section § 1367.43

Explanation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加州的医疗保险计划必须调整个人为部分配发的处方药支付的费用,但这只适用于口服的药片和胶囊。它与另一项关于处方药如何配发的规定相关联。

自2019年1月1日起,医疗服务计划应当按比例分摊参保人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52.10条配发的部分处方药的费用。本节仅适用于口服固体剂型的处方药。

Section § 1367.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任何医疗计划合同都不能包含赋予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自由裁量权的条款,以决定谁有资格获得福利或如何解释合同条款,如果这种方式违反加州法律。如果合同中包含此类条款,该条款将无效。

自由裁量权是指赋予决定谁获得福利或如何理解合同的权力,特别是如果这会导致法院在审查时对保险公司有利。然而,医疗计划仍然可以包含解释其通常如何做出决定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会导致对保险公司有利的法律解释。

这项规定适用于团体和个人医疗计划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5(a) 如果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签发、交付、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包含一项条款,该条款保留计划或计划的代理人决定福利或承保资格、解释合同条款或提供与本州法律不符的解释或审查标准的自由裁量权,则该条款无效且不可执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5(b) 就本节而言,“自由裁量权”一词指一项合同条款,其效果是赋予医疗服务计划或其他索赔管理人决定福利资格或解释合同语言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反过来可能导致审查法院采用顺从性审查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5(c) 本节不禁止医疗服务计划在合同中包含一项条款,告知参保人,作为其日常运营的一部分,计划根据其合同条款做出决定,包括就资格、福利领取和索赔做出决定,或解释政策、程序和流程,只要该条款不会导致审查法院采用顺从性审查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45(d) 本节适用于团体和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Section § 136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02年1月1日之后启动或变更的健康计划,都必须承保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并由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推荐的艾滋病疫苗。但它不要求承保艾滋病疫苗的临床试验或试验性新药。健康计划不能将这些疫苗的费用转嫁给其他提供者,除非满足某些特定条件。计划仍然可以协商疫苗的最佳采购价格,并且这项法律不限制政府对计划如何纳入处方药的监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5(a) 凡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个人或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均应为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并经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推荐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疫苗提供承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5(b) 本条不得解释为要求医疗服务计划为任何与艾滋病疫苗相关的临床试验,或为任何已获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试验性新药申请形式批准的艾滋病疫苗提供承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5(c) 直接与个体提供者或提供者组织签订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转嫁根据本条提供服务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治疗费用,除非符合第1375.5条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5(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限制或阻碍医疗服务计划协商疫苗采购最具成本效益价格的权力或责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5(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否认或限制本部门在计划提供处方药承保时,确保计划遵守本章规定的权力。

Section § 1367.46

Explanation
从2009年1月1日起,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无论是新签的还是修订的,都必须包含艾滋病毒检测的承保。即使该检测与正在治疗的主要医疗问题没有直接关系,也适用。

Section § 1367.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医保计划在药房柜台向参保人收取处方药费用的金额。参保人应支付其计划分摊费用或药品零售价中较低的金额。药房不能收取超过药品零售价的费用,即使分摊费用金额更高。在药房支付的款项将计入免赔额和自付限额,就像参保人支付了更高的分摊费用金额一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7(a) 医疗服务计划可要求参保人在销售点为受保处方药支付的最高金额为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7(a)(1) 该处方药的适用分摊费用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7(a)(2) 零售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7(b)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要求药剂师或药房向参保人收取或征收超过该处方药总零售价的分摊费用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7(c) 所支付的款项应构成适用的分摊费用,并应计入免赔额(如有),以及最高自付限额,其方式应与参保人通过支付分摊费用金额购买该处方药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1367.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医疗服务计划与提供者之间的合同限制计划向消费者和购买者分享费用和质量信息的能力。此类合同必须允许透明地分享治疗费用和服务质量。

如果任何合同条款与此规定相悖,则无效。医疗服务计划必须提前30天通知提供者审查用于制定费用和质量信息的数据和方***,然后才能与消费者分享。

分享的信息应根据不同的患者特征进行调整,以确保公平性。分享数据的网站必须包含一份声明,承认可能存在对数据解释的分歧。提供者也可以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以提供回复。

本节明确了法律中使用的“消费者”、“提供者”和“购买者”等术语的定义。此外,其他章节,例如第1390节,不适用于本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a) 医疗服务计划与提供者或供应商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修订、续订或交付的合同,不得包含任何限制医疗服务计划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提供以下任何信息的条款: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a)(1) 某项程序或完整治疗方案的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施、专业和诊断服务、处方药、耐用医疗设备以及与治疗相关的其他项目和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a)(2) 提供者或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b) 任何与本节不符的合同条款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c) 医疗服务计划在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提供费用或质量信息(包括重大修订或新增信息)之前,应向提供者或供应商提供30天的提前机会,以审查医疗服务计划开发和编制的、并根据 (a) 款使用的方***和数据。在医疗服务计划向提供者或供应商提供审查方***和数据的机会时,还应书面通知提供者或供应商,他们有机会根据 (f) 款提供互联网网站链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d) 如果拟向参保人和订购人提供的关于提供者或供应商所提供服务质量的信息是该计划开发和编制的数据,该计划应利用适当的风险调整因素,以考虑人群的不同特征,例如病例组合、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合并症、异常事件以及其他因素,以解释提供者和供应商之间医疗资源使用上的差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e) 任何由医疗服务计划拥有或控制的,或由与医疗服务计划签订合同或代表医疗服务计划的其他人或实体运营的互联网网站,如果显示本节所提及的由医疗服务计划开发和编制的信息,应显著张贴以下声明:
“个别机构或医疗服务提供者可能不同意用于定义费用范围、费用数据或质量衡量标准的方***。许多因素可能影响费用或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无保险和慈善护理的费用、程序的类型和严重程度、机构的病例组合、创伤中心、烧伤病房等特殊服务、医疗及其他教育项目、研究、移植服务、技术、支付方组合以及影响个别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其他因素。”
医疗服务计划与提供者或供应商不应被阻止书面相互同意传达此声明的替代方法。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f) 如果提供者或供应商选择提供一个互联网网站链接,其中可以找到对医疗服务计划发布信息的回复,则应及时提供,以满足本节的要求。如果提供者或供应商选择提供回复,计划应以易于识别的方式,显著张贴一个链接到提供者或供应商的互联网网站,其中可以找到对计划发布信息的回复。医疗服务计划与提供者或供应商不应被阻止书面相互同意传达提供者或供应商回复的替代方法。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g)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g)(1) “消费者”指医疗服务计划的参保人或订购人,或由医疗服务计划管理的自筹资金健康保险安排的受益人,或有权通过医疗服务计划建立的网络获取服务的其他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g)(2) “提供者”具有第1367.50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g)(3) “购买者”指由医疗服务计划管理的自筹资金健康保险安排的发起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g)(4) “供应商”具有第1367.50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49(h) 第1390节不适用于本节的目的。

Section § 136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疗计划是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修改的,那么医疗合同不能阻止索赔数据的共享。这些信息可以与某些合格实体共享,但必须遵守所有州和联邦的隐私规定,例如HIPAA。它定义了关键术语:“提供者”是指医院等机构,“供应商”是指医生或类似的执业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0(a) 医疗服务计划与提供者或供应商之间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存在、签发、修订或续签的任何合同,不得禁止、限制或以任何方式约束向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kk(e)(2)节定义的合格实体披露与提供给医疗服务计划的参保人或订户,或由医疗服务计划管理的任何自筹资金健康保险安排的受益人相关的索赔数据。根据本节进行的所有数据披露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数据隐私和安全保护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联邦《1996年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公法104-191)以及联邦《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第十三篇《经济与临床健康健康信息技术法案》(公法111-5)及其配套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0(b)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0(b)(1)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经联邦《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111-152)修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0(b)(2) “提供者”指医院、熟练护理机构、综合门诊康复机构、家庭健康机构、临终关怀机构、诊所或康复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0(b)(3) “供应商”指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其他医疗保健执业者,或除提供者之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实体。

Section § 136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专科计划除外)必须承保某些用于糖尿病管理的用品和设备,例如血糖监测仪和胰岛素泵,前提是这些物品被认定为医疗必需品。此承保范围适用于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甚至妊娠期糖尿病。

法律还强制要求承保门诊糖尿病教育和培训,以帮助个人妥善管理其病情。法律规定,这些糖尿病相关用品和培训的共同支付额不得高于计划中类似福利的共同支付额。计划还必须在其承保文件中明确披露这些福利,并且不得因本法律而减少现有承保。此外,本节确保卫生部门有权监督计划的合规性,特别是在涉及处方药承保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a)  每一份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专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外,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订的,且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应当包括对以下用于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和妊娠期糖尿病的管理和治疗的设备和用品的承保,经医学认定为必要的,即使这些物品无需处方即可获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a)(1)  血糖监测仪和血糖试纸。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a)(2)  旨在帮助视障人士的血糖监测仪。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a)(3)  胰岛素泵及所有相关的必要用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a)(4)  酮体尿液试纸。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a)(5)  采血针和采血笔。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a)(6)  用于注射胰岛素的笔式注射系统。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a)(7)  用于预防或治疗糖尿病相关并发症的足病设备。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a)(8)  胰岛素注射器。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a)(9)  视觉辅助工具(不包括眼镜),以帮助视障人士正确计量胰岛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b)  每一份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专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外,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订的,且涵盖处方福利的,应当包括对以下处方物品的承保,如果这些物品经医学认定为必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b)(1)  胰岛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b)(2)  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b)(3)  胰高血糖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c)  针对(a)款和(b)款中规定的福利的共同支付额和免赔额,不得超过该计划中针对类似福利所设定的金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d)  每一计划均应提供糖尿病门诊自我管理培训、教育和医学营养治疗的承保,以使参保人能够正确使用(a)款和(b)款中规定的设备、用品和药物,以及在参保人的参与医师指示或开具处方后,提供额外的糖尿病门诊自我管理培训、教育和医学营养治疗。如果计划将门诊自我管理培训委托给签约提供者,计划应要求签约提供者确保糖尿病门诊自我管理培训、教育和医学营养治疗由获得适当许可或注册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e)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e)(d)款中指明的糖尿病门诊自我管理培训、教育和医学营养治疗服务,应由获得适当许可或注册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并按照经法律授权开具该服务的参与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处方。这些福利应包括但不限于指导,使糖尿病患者及其家人能够了解糖尿病疾病过程和糖尿病治疗的日常管理,从而避免频繁住院和并发症。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f)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f)(d)款中规定的福利的共同支付额不得超过该计划为医生诊室就诊所设定的金额。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g)  受本节管辖的每一份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在其承保凭证和披露表格中披露根据本节承保的福利。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h)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因本节的要求而减少或取消承保。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51(i)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否认或限制部门在计划提供处方药承保时,确保计划遵守本章规定的权力。

Section § 136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提供生育福利的团体或个人医疗保健计划,都必须包含加州产前筛查项目的保障,且患者无需支付共付额或免赔额等额外费用。医疗计划不能强制参与此项目作为获得其他服务的条件,并且必须按照州政府设定的费率向服务提供者支付报酬。

Section § 1367.0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加州的医疗服务计划必须跟踪每位参保人针对受保医疗福利的年度免赔额和自付费用上限的累计进展。只要使用了福利,他们就必须每月提供这些余额的更新,并允许参保人随时查询其最新余额。这适用于个人和团体计划。

除非参保人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否则计划必须通过邮件发送这些更新。如果参保人之前选择不接收邮寄更新,他们可以随时重新选择接收。该法律还要求医疗计划告知参保人根据本节享有的权利,包括如何获取信息和更改通知偏好。

如果索赔支付职能外包给其他实体,该实体也必须遵守本法律,但主要的医疗计划仍对合规负最终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1(a) 对于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个人或团体市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本节和部门颁布的任何法规,监测参保人受保福利的年度免赔额(如有)的累计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1(a)(1) 医疗服务计划应在每月使用福利时,向参保人提供其年度免赔额的累计余额,直至累计余额达到全部免赔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1(a)(2) 受本节约束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建立并维护一个系统,允许参保人随时向其医疗服务计划请求其年度免赔额的最新累计余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1(a)(3)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包含参保人的多个年度免赔额,则本节适用于每个免赔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1(b) 对于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个人或团体市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本节和部门颁布的任何法规,监测参保人受保福利的年度自付费用上限(如有)的累计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1(b)(1) 医疗服务计划应在每月使用福利时,向参保人提供其年度自付费用上限的累计余额,直至累计余额达到全部自付费用上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1(b)(2) 受本节约束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建立并维护一个系统,允许参保人随时向其医疗服务计划请求其年度自付费用上限的最新累计余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1(c) 累计更新应邮寄给参保人,除非参保人已选择不接收邮寄通知并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累计更新,或者参保人之前已选择不接收邮寄通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1(c)(1) 已选择不接收邮寄通知的参保人可随时重新选择接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1(c)(2) 累计更新可包含在福利证明声明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1(d) 医疗服务计划应按照部门规定的方式,告知参保人根据本节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何请求信息以及如何选择不接收邮寄通知并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其累计更新。部门可发布关于本款实施和遵守的指导意见。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此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1340节起)第三点五章)的约束。部门在制定本款指导意见时应咨询利益相关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0061(e)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将索赔支付职能委托给合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医师协会,则被委托实体应遵守本节的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应通过合同明确被委托实体的责任,并监督被委托实体以确保遵守本节规定。尽管根据本款进行了委托,医疗服务计划仍对遵守本节规定负责。

Section § 136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涵盖喉切除术(一种切除部分或全部喉部的外科手术)的医疗保健计划,也必须涵盖帮助患者重新说话的假体装置。这项规定适用于自1993年1月1日起签发、修订、交付或续订的计划。如果计划与本法律相抵触,则无效。这些假体装置的承保将适用与喉切除术相同的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款。但是,它不包括电子发声设备。

自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订的,所有提供喉切除术(一种外科手术)承保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均应包括为因喉切除术而产生的患者恢复说话方式的假体装置提供承保。
假体装置的承保应受适用于喉切除术的所有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件以及适用于其他福利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在本节中,“喉切除术”指经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确定,出于医疗必需原因切除部分或全部喉部。
自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订的任何合同中,与本节相冲突的任何条款均无效力或效用。
在本节中,“假体装置”指并包括根据患者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的医嘱,提供初始和后续假体装置,包括安装附件。“假体装置”不包括电子发声设备。

Section § 1367.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提供生育保险的医疗计划不能将住院时间限制在正常分娩后少于48小时或剖宫产后少于96小时,除非母亲和医生同意并在出院后48小时内安排随访。医疗计划不得因此少付提供者费用,也不得鼓励母亲或提供者规避或减少这项护理。此外,计划必须告知受保女性这些权利,尤其是在产前护理期间以及对于优选医疗服务机构(PPO)的受保人。计划还可以与提供者协商这些服务的报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a)  在本节生效之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提供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不得有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a)(1)  将住院医疗服务的福利限制在正常阴道分娩后少于48小时,以及剖宫产分娩后少于96小时的时间段内。但是,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住院医疗服务的保险期限可以少于48或96小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a)(1)(A)  在48或96小时期限之前出院的决定由主治医生与母亲协商后作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a)(1)(B)  合同涵盖在出院后48小时内为母亲和新生儿提供一次出院后随访,且该随访由主治医生开具。该随访应由执业范围包括产后护理和新生儿护理的执业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该随访应至少包括育儿教育、母乳或奶瓶喂养的协助和培训,以及进行任何必要的母婴体格检查。主治医生应向母亲披露出院后随访的可行性,包括居家访视、医生诊室访视或计划机构访视。主治医生应在评估某些因素后,与母亲协商确定出院后随访是在家中、计划机构还是主治医生诊室进行。这些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的交通需求,以及环境和社会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a)(2)  减少或限制主治提供者根据保险要求向个人参保人提供护理的报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a)(3)  向主治提供者提供金钱或其他激励,以诱使其以不符合保险要求的方式向个人参保人提供护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a)(4)  仅仅为了规避保险要求,拒绝母亲或其新生儿的参保资格或持续参保资格,或续保资格。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a)(5)  向母亲提供金钱支付或回扣,以鼓励她接受低于最低保险要求的服务。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a)(6)  以对母亲或其新生儿不利于住院期间前段所提供的服务的方式,限制住院第二天住院医疗服务的福利。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a)(7)  要求主治医生在开具本节所涵盖的任何服务之前,获得医疗服务计划的授权。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b)(1)  每个医疗服务计划都应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保险凭证中包含 (a) 款规定的保险通知,并且除 (2) 项另有规定外,应在参保人产前护理期间提供此保险的额外书面通知。合同可以要求主治医生或参保人的医疗组在参保人产前护理期间提供此额外书面保险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b)(2)  签发提供通常被称为“优选医疗服务机构”类型保险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60天内,向所有受这些合同覆盖的10至50岁女性提供 (a) 款规定的保险的额外书面通知。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计划应在产前护理期间提供 (a) 款规定的保险的额外书面通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b)(2)(A)  计划此前已通知投保人,分娩住院时间将与 (a) 款 (1) 项 (A) 目中的要求不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b)(2)(B)  计划收到通知,无论是通过收到索赔、妊娠相关服务的预授权请求,还是其他实际通知,表明参保人已怀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c)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计划就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护理与提供者协商报销的水平和类型。

Section § 1367.6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大多数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涵盖重建手术,用于修复因先天缺陷或损伤等原因造成的身体异常结构,以改善功能或外观。它明确区分了重建手术和美容手术,确保后者不被涵盖。只有合格的医生才能拒绝治疗请求,自2010年中期起,重建手术还包括针对唇腭裂的某些牙科服务。医疗计划可以使用各种标准来评估手术请求,对于Medi-Cal服务,手术必须提供不仅仅是微小的外观改善。对于不涵盖特定项目的某些Medi-Cal计划,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a) 每一份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外,于1999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应涵盖(c)款所定义的重建手术,为实现(c)款(1)项(A)分项或(B)分项中规定的目的所必需的。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计划提供(d)款所定义的美容手术的承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b) 除有能力评估所请求护理中涉及的具体临床问题的执业医师外,任何个人不得拒绝根据本条提出的治疗承保授权的初步请求。对于由足病医生或口腔颌面外科医生提交的治疗授权请求,该请求可由具有类似执照、有能力评估所请求护理中涉及的具体临床问题的个人进行审查。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c)(1) “重建手术”是指为纠正或修复由先天性缺陷、发育异常、创伤、感染、肿瘤或疾病引起的身体异常结构而进行的手术,以实现以下任一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c)(1)(A) 改善功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c)(1)(B) 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正常外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c)(2) 自2010年7月1日起,“重建手术”应包括作为(1)项所定义的重建手术组成部分的医疗上必需的牙科或正畸服务,用于唇腭裂手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c)(3) 就本条而言,“唇腭裂”是指可能包括腭裂、唇裂或其他与唇腭裂相关的颅面异常的病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d) “美容手术”是指为改善外观而对身体正常结构进行改变或重塑的手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e) 在解释重建手术的定义时,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采用事先授权和利用审查,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e)(1) 如果存在另一项更适合且将获准用于参保人的手术程序,则拒绝拟议的手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e)(2) 如果拟议的手术或多项手术,根据重建手术专科医师所实践的护理标准,仅能使参保人的外观得到微小改善,则拒绝该手术或多项手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e)(3) 拒绝支付未经事先授权进行的手术费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e)(4) 对于根据Medi-Cal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提供的服务,如果该程序仅能使参保人的外观得到微小改善,则拒绝拟议的手术,具体可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颁布的任何法规进行定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f) 仅适用于(c)款(2)项所述的服务,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或第8.75章(自第14591条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如果此类合同不提供加州儿童服务(CCS)或牙科服务的承保。

Section § 1367.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于1999年1月1日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覆盖前列腺癌的筛查和诊断。这包括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检测和直肠指检等检查,当被认为医疗上必要且适当时。

该法律并未设立新的福利,也不阻止保险计划对这些服务收取免赔额或共付额。它也不要求计划覆盖非参与提供者提供的服务,除非患者由参与医生或执业护士转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4(a) 每一份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个人或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专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外,应被视为提供前列腺癌筛查和诊断的覆盖,包括但不限于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检测和直肠指检,在医疗上必要且符合良好专业实践的情况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4(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设立新的强制性福利,或阻止在保单或计划中适用免赔额或共付额条款,本节也不得解释为要求将保单或计划的覆盖范围扩展到个人或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下的任何其他程序。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参保人接受本节要求覆盖的服务,如果这些服务是由非参与提供者提供的,除非参保人由提供护理的参与医生或执业护士转介给该提供者。

Section § 1367.6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专科计划除外)必须为乳腺X线摄影检查提供承保,无论是用于筛查还是诊断目的。当参与计划的医疗专业人员,如执业护士、助产士、医师助理或医师转诊患者时,即可获得此项承保。

该法律允许适用共同支付和免赔额,并且除非计划另有规定,否则不将承保范围扩展到其他医疗程序。此外,乳腺X线摄影检查服务必须由参与计划的提供者提供,除非计划内的医疗专业人员明确将患者转诊至外部提供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5(a) 自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每份签发、修订、交付或续签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专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外,应被视为提供乳腺X线摄影检查的承保,用于筛查或诊断目的,条件是经为患者提供护理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参与计划的执业护士、参与计划的注册助产士、参与计划的医师助理或参与计划的医师转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5(b) 本节不阻止计划中共同支付或免赔额条款的适用,本节也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将计划扩展以涵盖个人或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下的任何其他程序。如果这些服务由非参与计划的提供者提供,本节不授权计划参保人接受本节要求承保的服务,除非计划参保人由提供护理的参与计划的医师、执业护士或注册助产士转诊至该提供者。

Section § 1367.6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大多数医疗保健计划(专科计划除外)必须覆盖年度宫颈癌筛查,前提是经医生、执业护士或注册助产士转诊。覆盖的筛查类型包括巴氏试验和FDA批准的人乳头瘤病毒(HPV)检测。这项覆盖并非新增福利,而是确保如果计划已包含宫颈癌治疗,则筛查也应被覆盖。

从2024年1月1日起,医疗保健计划还必须为FDA批准的HPV疫苗提供覆盖,且患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不允许有免赔额或共付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a) 每一个个人或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专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除外,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应当在患者的内外科医生、执业护士或注册助产士(向患者提供护理并在执业许可范围内执业)转诊后,提供年度宫颈癌筛查检测的保险覆盖。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a)(1) 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年度宫颈癌筛查检测的保险覆盖,应当包括常规巴氏试验、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人乳头瘤病毒筛查检测,以及经患者的医疗保健提供者转诊后,可选择任何经FDA批准的宫颈癌筛查检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a)(2) 本款不设立新的强制性福利,也不妨碍现有计划合同中免赔额或共付额条款的适用。立法机关在本节中的意图是,如果计划合同包含宫颈癌治疗或手术的保险覆盖,则宫颈癌筛查服务应被视为已覆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b)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专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除外,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应当为疫苗经FDA批准的参保人提供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的保险覆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不得对根据本款提供的保险覆盖施加免赔额、共同保险、共付额或任何其他费用分摊要求。

Section § 1367.6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服务的医疗保健计划,那么该计划也必须涵盖骨质疏松症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对于1994年1月1日之后签发或更新的所有计划,这项规定都是强制性的。保障范围可以包括任何被认为医学上必要的FDA批准技术,例如骨密度测量。

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每一个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保障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应被视为包含骨质疏松症的诊断、治疗和适当管理相关服务的保障。这些服务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技术,包括经医学认定适当的骨密度测量技术。

Section § 1367.68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并且您的健康计划合同是在1995年7月1日之后签订或更改的,那么如果该排除意味着您无法获得医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则该合同不能排除对上颌骨或下颌骨,或相关关节手术的承保。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健康计划合同,但不适用于专门计划。

此外,虽然牙科服务可以被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但这不能导致拒绝提供必要的医疗基本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8(a) 凡在本州于1995年7月1日或之后订立、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中,任何排除对直接影响上颌骨或下颌骨,或相关骨关节的任何状况进行外科手术承保的条款,如果该条款导致未能根据该计划对医疗必需性的定义向参保人提供医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则对任何参保人均不具有任何效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8(b) 就本节而言,“计划合同”指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每一份计划合同,专门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8(c)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计划排除对牙科服务的承保,但任何排除均不得导致未能提供医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

Section § 1367.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加州所有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保障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允许妇产科医生在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担任初级保健医生。这意味着这些专科医生可以管理患者的初级护理,涵盖广泛的健康问题,包括预防、急慢性疾病以及心理健康需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9(a)  1995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签的每一份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保障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都应当将妇产科医生纳入符合资格的初级保健医生范围,前提是他们符合该计划对所有寻求初级保健医生资格的专科医生的资格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9(b)  就本节而言,“初级保健医生”一词指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254节的定义,负责向患者提供初步和初级护理、维持患者护理的连续性以及启动专科护理转诊的医生。这意味着提供针对大多数医疗保健问题的护理,包括但不限于预防性服务、急性和慢性病症以及社会心理问题。

Section § 136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涵盖某些牙科手术的全身麻醉和设施费用,如果这些手术需要在医院或手术中心进行。承保范围主要针对七岁以下、发育迟缓以及其他因健康状况需要全身麻醉的患者。这不包括牙医费用或牙科手术本身的费用。计划可能会在承保这些费用之前要求事先批准,并且这不影响基本医疗服务的承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71(a)  每一份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专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外,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应被视为涵盖在医院或手术中心环境下进行的牙科手术的全身麻醉及相关设施费用,当患者的临床状况或基础疾病需要将通常无需全身麻醉的牙科手术在医院或手术中心环境下进行时。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以要求对牙科护理手术所需的全身麻醉及相关费用进行事先授权,其方式与对其他承保疾病或状况要求事先授权的方式相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71(b)  本节仅适用于以下参保人的全身麻醉及相关设施费用,且仅当参保人符合 (a) 款中的标准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71(b)(1)  七岁以下的参保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71(b)(2)  无论年龄大小,发育迟缓的参保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71(b)(3)  健康受损且全身麻醉对其而言是医疗必需的参保人,无论年龄大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71(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涵盖牙科手术本身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牙医的专业费用。根据本节对麻醉及相关设施费用的承保,应受适用于其他福利的所有计划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71(d)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拒绝承保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如第1345节所定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71(e)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以在2000年1月1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包含 (a) 款中规定的承保范围。

Section § 1367.0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非祖父条款的铜级健康保险计划在承保价值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如果它符合特定条件,其精算价值可以略高或略低。具体来说,该计划必须在免赔额适用之前承保并支付至少一项预防性护理之外的主要服务,或者根据联邦税法标准符合高免赔额健康计划的资格。精算价值可以在正5%到负2%的范围内浮动。

尽管有第1367.008条(b)款第(1)项和第1367.009条(b)款第(1)项的规定,对于非祖父条款的铜级健康计划,如果该计划在免赔额之前承保并支付至少一项主要服务(预防性服务除外),或者符合成为高免赔额健康计划的要求(如《美国法典》第26卷第223(c)(2)条所定义),其精算价值可以在正5%到负2%之间浮动。

Section § 1367.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涵盖处方药并拥有药品目录的医疗计划的要求。这些计划必须在线公布其药品清单,以便包括参保人和机构在内的所有人都能轻松搜索和访问。他们必须每月更新这些清单。一旦制定了标准模板,计划将必须使用该模板清晰地展示药品信息。

该模板是在听取公开会议意见后制定的,需要显示各种详细信息,例如费用分摊层级、事先授权等使用控制、优先药品,并教育参保人如何获取未列入清单但必需的药品。它还必须显示哪些药物(包括通用名药和品牌药)被涵盖以及它们在药品目录中的层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a) 除根据第 1367.20 节要求提供的清单外,提供处方药福利并维护一个或多个药品目录的医疗服务计划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a)(1) 根据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要求,以潜在参保人、参保人、提供者、公众、部门和联邦机构可访问和可搜索的方式,在计划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计划提供的每种产品的药品目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a)(2) 每月更新根据第 (1) 款公布的药品目录的任何变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a)(3) 不迟于根据 (b) 款制定标准药品目录模板之日起六个月,使用该模板展示计划提供的每种产品的药品目录。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b)(1) 不迟于2017年1月1日,该部门和保险部应共同,并在至少一次公开会议上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制定一个标准药品目录模板,用于 (a) 款第 (3) 项的目的。在制定模板时,该部门和保险部应考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制定的药品目录信息报告的现有要求。在可行范围内,在制定模板时,该部门和保险部应评估一种在模板中包含的方式,除了根据第 (2) 款要求包含的信息外,还包括需共同保险的药品的费用分摊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b)(2) 标准药品目录模板应包含第 1363.01 节 (c) 款所述的通知,并且在适用于计划提供的特定产品药品目录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b)(2)(A) 包含产品涵盖的每种药品的费用分摊层级和使用控制信息,包括事先授权或阶梯治疗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b)(2)(B) 指明药品目录中优先于其他药品的任何药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b)(2)(C) 包含信息以教育参保人了解根据医疗服务计划的医疗福利管理或提供的药品与根据医疗服务计划的处方药福利开具的药品之间的差异,以及如何获取计划处方药福利未涵盖药品的承保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b)(2)(D) 包含信息以教育参保人,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必须有一种方法,供参保人获取未列入医疗计划药品目录的处方药,如果这些药品根据第 1367.24 节被临床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b)(2)(E) 包含哪些药物被涵盖的信息,包括通用名药和品牌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b)(2)(F) 包含每种药物在计划药品目录中的哪个层级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5(c) 就本节而言,“药品目录”指在医疗服务计划产品下优先使用并符合承保条件的完整药品清单,并包括产品药房福利下涵盖的药品。

Section § 1367.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健康保险计划在多种药物可以治疗某种疾病时,采用“分级治疗”——即患者必须先尝试某些药物,然后才能获得其他药物的承保。但是,如果医生能证明所要求的药物不适合患者,并考虑到患者的病史和专业判断,那么必须迅速批准豁免请求。

法律列出了豁免的理由,例如之前的不良反应、无效,或者患者目前使用某种药物病情稳定。如果豁免请求被拒绝,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都可以提出上诉。

这项法律不禁止医生开具适当的药物,并允许在承保品牌药之前先尝试通用药。此外,从2022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计划在签订利用审查服务合同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a) 如果有不止一种药物在临床上适宜治疗某种医疗状况,提供处方药承保的医疗服务计划可以要求分级治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b) 如果处方提供者提交了必要的理由和支持性临床文件,证明所要求的处方药与向参保人提供医疗必需承保服务的良好专业实践不符,考虑到参保人的需求和病史,以及参保人提供者的专业判断,医疗服务计划应在第1367.241节规定的适用时限内迅速批准分级治疗豁免请求。提供者做出决定的依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b)(1) 根据参保人已知的临床特征以及参保人处方药方案的已知特征和历史,与所请求的处方药相比,所要求的处方药有禁忌症,或可能或预计会对参保人造成不良反应或身体或精神损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b)(2) 根据参保人已知的临床特征以及参保人处方药方案的已知特征和历史,所要求的处方药预计无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b)(3) 参保人在其当前或之前的健康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承保下曾尝试过所要求的处方药,但该处方药因缺乏功效或有效性、效果减弱或不良反应而停用。医疗服务计划可以要求提交文件,证明参保人在停用前曾尝试过所要求的处方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b)(4) 所要求的处方药对参保人而言临床上不适宜,因为根据参保人的处方提供者的判断,所要求的药物预计会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b)(4)(A) 加重合并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b)(4)(B) 降低维持日常活动合理功能的能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b)(4)(C) 对参保人遵守药物方案或护理计划构成重大障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b)(5) 参保人在其当前或之前的健康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承保下,对于正在考虑的医疗状况,通过参保人的处方提供者选择的处方药病情稳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c) 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处方提供者可以根据医疗服务计划当前的利用管理流程,对非处方集药物承保的豁免请求、预先授权请求或分级治疗豁免请求的拒绝提出上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d) 参保人或其指定代表或监护人可以通过根据第1368节提交申诉,对非处方集药物承保的豁免请求、预先授权请求或分级治疗豁免请求的拒绝提出上诉。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e)(1) 本节不禁止医疗服务提供者开具临床适宜的处方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e)(2) 本节不禁止医疗服务计划或利用审查组织在为等效品牌处方药提供承保之前,要求参保人尝试AB级通用等效药、生物类似药(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2卷第262(i)(2)节)或可互换生物制品(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2卷第262(i)(3)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e)(3) 第(2)款不禁止或取代(b)分节所述的分级治疗豁免请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f) 本节不要求或授权与州医疗服务部签订合同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承保那些根据这些计划或合同并非必需的处方药,也不限制或排除这些计划或合同所要求的任何处方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g) 就本节而言,“分级治疗豁免”是指决定推翻普遍适用的分级治疗方案,转而承保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个别参保人开具的处方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6(h) 自2022年1月1日起,医疗服务计划与利用审查组织、医疗团体或其他代表医疗服务计划履行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的合同实体签订的合同,应包含要求该合同实体遵守本节和第1367.241节的条款。

Section § 1367.20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医疗计划,在参保人及其处方提供者提出请求时,提供关于处方药资格、处方集选项、费用分摊详情以及任何使用管理要求的详细信息。他们必须使用标准技术格式实时提供这些信息,并确保在任何变更发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更新所有细节。

医疗计划不得阻碍这些请求,也不得限制处方提供者与参保人分享这些信息、提供替代方案或讨论药品费用。此外,提供者不得因开具成本效益高或合适的替代药物而受到惩罚。

法律还确认,披露规则必须符合联邦隐私法(如HIPAA),并且关于处方药覆盖范围或披露的现有义务保持不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a) 2023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订的、提供处方药福利并维持一个或多个药品处方集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a)(1) 应参保人或参保人的处方提供者的请求,向参保人或参保人的处方医疗提供者提供有关处方药的所有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a)(1)(A) 参保人获得该处方药的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a)(1)(B) 最新的处方集或处方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a)(1)(C) 该处方药及其他处方集替代品的费用分摊信息,应与合同中规定的费用分摊要求一致,并在提供时准确无误,包括根据患者首选配药药房(无论是零售药房还是邮购药房)或医疗提供者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分摊差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a)(1)(D) 该处方药及其他处方集替代品的适用利用管理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a)(2) 通过标准API实时响应根据第(1)款提出的请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a)(3) 允许使用互操作性要素来提供根据第(1)款要求的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a)(4) 确保根据第(1)款提供的信息在变更发生后不迟于一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实时提供。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a)(5) 如果请求是使用该药品的唯一计费代码和国家药品代码提出的,则根据第(1)款提供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b)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b)(1) 为阻止根据(a)款发布信息而拒绝或延迟响应请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b)(2) 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阻碍处方提供者向参保人传达或分享以下任何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b)(2)(A) 根据(a)款提供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b)(2)(B) 关于任何成本较低或临床上适当的替代药物的额外信息,无论这些药物是否在参保人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范围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b)(2)(C) 关于该药品现金价格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b)(3) 除法律要求外,不得干扰、阻止或实质性阻碍根据(a)款提供的信息的获取、交换或使用。“干扰、阻止或实质性阻碍信息的获取、交换或使用”包括收取信息获取费用、未按照本节规定及时响应请求,或设立参保人同意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b)(4) 惩罚处方提供者披露根据(a)款提供的信息。就本款而言,“惩罚”包括旨在惩罚提供者披露(a)款所列信息或旨在阻止提供者未来披露此信息的行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b)(5) 惩罚处方提供者开具、管理或订购成本较低或临床上适当的替代药物。就本款而言,“惩罚”包括旨在惩罚已开具、管理或订购成本较低或临床上适当的替代药物的提供者,或旨在阻止提供者未来开具、管理或订购成本较低或临床上适当的替代药物的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c)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c)(1) “费用分摊”包括适用的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c)(2) “费用分摊信息”是指根据参保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条款,参保人需要向配药药房或处方提供者支付的处方药实际自付金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c)(3) “处方集”与第1367.205节中的含义相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c)(4) “互操作性要素”是指为向参保人或参保人的处方提供者提供响应所需的集成技术或服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c)(5) “处方提供者”是指被授权为健康计划参保人开具处方以治疗医疗状况(包括治疗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处方)的医疗提供者。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07(c)(6) “标准API”是指为供应商访问根据《联邦法规》第45卷第170.215节规定的信息而需遵守的标准化应用程序接口。

Section § 1367.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健计划在医疗必需时,为绝症患者提供处方止痛药的承保。计划必须在收到所需信息后的72小时内对这些请求作出决定。如果他们拒绝请求或需要更多信息,他们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提供者,并解释原因。如果规定时限内没有作出决定,则该治疗被视为已获批准。提供者随后必须在进行被视为已获批准的治疗时通知医疗保健计划,确认时限已过、患者详细信息以及治疗地点。然而,本节不涵盖超说明书用药,此类药物的承保将另行处理。部门仍有权确保计划遵守这些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5(a)  每份涵盖处方药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为医疗必需的绝症患者提供适当开具的疼痛管理药物的承保。计划应在收到计划要求作出决定所需信息后的72小时内,以适合参保人病情的及时方式,批准或拒绝提供者为已被确定为绝症患者的参保人提出的承保授权请求。如果请求被拒绝或需要额外信息,计划应在作出决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提供者,并解释拒绝的理由或需要额外信息的原因。所请求的治疗应在适用时限届满时被视为已授权。提供者应在进行视为已授权的治疗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联系计划,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5(a)(1)  确认时限已届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5(a)(2)  提供参保人身份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5(a)(3)  通知计划执行治疗的提供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5(a)(4)  通知计划提供治疗的设施或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5(b)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处方用途与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用途不同的药物的承保。不同用途药物的承保受第1367.21节的约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15(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否认或限制部门在计划提供处方药承保时确保计划遵守本章的权力。

Section § 1367.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加州的医疗服务计划必须使用标准化表格或电子流程来处理处方药的预授权。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72小时内(紧急情况下为24小时内)回应预授权请求,则该请求将自动获得批准。对于具有特定财务或运营设置的计划,适用不同的规则。表格不得超过两页,并且必须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访问。保险部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都为该表格的制定提供了参考。计划必须及时解释决定,并且如果最初的请求被拒绝,则允许进行独立审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提供处方药承保的医疗服务计划在要求处方药预授权时,仅应接受根据 (c) 款制定的预授权表格,或 (e) 款所述的电子预授权流程。如果医疗服务计划已将处方药的财务风险委托给医生或医生团体,并且不使用预授权流程,则本节不适用。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拥有并运营其药房,并且不使用处方药预授权流程,则本节不适用于该医疗服务计划或其附属提供者。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b)(1) (A)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签约医生团体或利用审查组织未能在收到完整的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后,对于非紧急请求在72小时内,或如果存在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通知处方提供者其承保决定,则该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应被视为在处方有效期内(包括续药)获得批准。本款的要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九部第三章第7章(第14000节起)、第8章(第14200节起)或第8.75章(第14591节起)签订的合同。根据这些章节签订合同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服务计划,无需按照《联邦法规》第45篇第156.122节的规定进行外部例外请求审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b)(1)(B)  外部例外请求审查流程应适用于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的拒绝。独立审查组织撤销医疗服务计划对例外、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的拒绝,对医疗服务计划具有约束力,并应在处方有效期内(包括续药)适用。医疗服务计划应在第 (2) 款规定的时限内,将独立审查组织的承保决定,或要求提供做出承保决定所需的额外或临床相关重要信息,通知参保人和处方提供者。本分段不影响或限制参保人根据第1374.30节进行独立医疗审查的资格,或向医疗服务计划提出内部上诉的资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b)(2) 如果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不完整,或未包含做出承保决定所需的临床相关重要信息,医疗服务计划、签约医生团体或利用审查组织应在收到请求后72小时内(如果存在紧急情况,则在收到请求后24小时内)通知处方提供者,批准或拒绝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或对拒绝提出上诉,需要哪些额外或临床相关的重要信息。一旦收到所要求的信息,批准或拒绝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或提出上诉的适用时限应开始计算。如果处方提供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医疗服务计划、签约医生团体或利用审查组织的承保决定或要求提供额外或临床相关重要信息,则该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或对其拒绝的上诉,应被视为在处方有效期内(包括续药)获得批准。如果被拒绝,医疗服务计划、签约医生团体或利用审查组织应告知处方提供者和参保人第 (1) 款 (B) 项规定的外部上诉流程,该流程也适用于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的拒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b)(3) 如果符合第1367.206节 (b) 款中的任何标准,医疗服务计划、签约医生团体、利用审查组织或外部独立审查组织应批准阶梯治疗例外请求,或对其拒绝的内部或外部上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c)  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和保险部应共同制定一份统一的事先授权表格。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7年7月1日或根据本节完成表格之日起六个月后(以后者为准),每位处方提供者应使用该统一的事先授权表格,或分节 (e) 中描述的电子事先授权流程,以请求处方药的承保事先授权,并且每个健康服务计划应接受该表格或电子流程,作为请求处方药事先授权的充分依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d)  根据分节 (c) 制定的事先授权表格应符合以下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d)(1) 表格不得超过两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d)(2) 该部门和健康服务计划应以电子方式提供该表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d)(3) 填妥的表格也可以由处方提供者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健康服务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d)(4) 该部门和保险部应在至少一次公开会议上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制定该表格。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d)(5) 该部门和保险部在制定标准化表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d)(5)(A) 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以及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制定的现有事先授权表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d)(5)(B) 与电子事先授权相关的国家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e) 处方提供者可以使用分节 (c) 中描述的标准化表格的电子事先授权系统,或专门为传输事先授权信息而开发的电子流程,该流程应符合全国处方药计划委员会关于电子事先授权交易的SCRIPT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f)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分节 (a) 不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f)(1) 签约医生团体被健康服务计划委托承担处方药的财务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f)(2) 签约医生团体使用其自身的内部事先授权流程,而非健康服务计划针对计划参保人使用的事先授权流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f)(3) 签约医生团体被健康服务计划委托承担任何处方药的利用管理职能,无论是否委托财务风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g)  对于处方药,分节 (c) 和 (e) 中描述的事先授权要求适用,无论该福利在健康计划的团体或个人合同条款下如何分类。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h)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h)(1) “处方提供者”应包括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40节分节 (a) 授权开具处方以治疗参保人医疗状况的提供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h)(2) 当参保人患有严重危及参保人生命、健康或恢复最大功能能力的健康状况,或参保人正在接受使用非处方集药物的当前治疗过程时,存在“紧急情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h)(3) “已完成的事先授权请求”是指根据分节 (c) 制定的已完成的统一事先授权表格,或使用分节 (e) 中描述的电子事先授权系统提交的已完成请求,或对于分节 (f) 中描述的签约医生团体而言,是指该签约医生团体使用的流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1(h)(4) “阶梯治疗例外”是指为覆盖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个体参保人开具的处方药,而决定推翻普遍适用的阶梯治疗方案。

Section § 1367.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每年10月1日前向一个部门报告处方药的详细信息,包括25种最常开具的、25种最昂贵的以及25种年度成本增幅最大的药物。这有助于评估药品成本如何影响医疗保险费。该部门随后会汇总并公开一份报告,显示总体影响,同时确保不披露任何具体的计划细节。专科药的定义遵循医疗保险标准。这份公开报告于每年1月1日前发布,并纳入公开会议。除公开报告外,其他信息均保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3(a)(1) 根据第1385.03条或第1385.045条报告费率信息的医疗服务计划,应不迟于每年10月1日(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向部门报告第(2)款所述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3(a)(2) 对于在计划药房、网络药房或邮购药房配发的门诊用药,所有承保处方药,包括非专利药、品牌药和专科药,均应报告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3(a)(2)(A) 25种最常开具的药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3(a)(2)(B) 按计划年度总支出计算的25种最昂贵的药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3(a)(2)(C) 计划年度总支出同比增幅最高的25种药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3(b) 部门应将根据(a)款报告的信息汇编成一份面向公众和立法者的报告,旨在说明药品成本对医疗保险费的总体影响。报告中的数据应为汇总数据,不得披露特定医疗服务计划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3(c) 就本节而言,“专科药”是指超过医疗保险D部分计划(2003年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公法108-173))项下专科药门槛的药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3(d) 不迟于每年1月1日(从2019年1月1日开始),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b)款要求的报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3(e) 在(b)款要求的报告发布后,部门应将该报告作为根据第1385.045条(b)款要求的公开会议的一部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3(f) 除根据(b)款要求的报告外,部门应对根据本节提供给部门的所有信息保密,且该信息应受到保护,不得公开披露。

Section § 1367.2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个人请求医疗计划的阶梯治疗流程的例外。阶梯治疗流程通常指在尝试医生开具的处方药之前,先尝试更具成本效益的药物。您可以像提交药物的事先授权请求一样提交这些例外请求,医疗计划也必须以相同方式处理。此外,法律要求阶梯治疗例外请求应包含在用于事先授权的标准化表格中。简而言之,阶梯治疗例外意味着医疗计划将覆盖医生为患者开具的特定药物,而不是强制遵循常规的阶梯治疗步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4(a) 针对医疗服务计划处方药阶梯治疗流程的例外请求,可以按照第1367.241条规定的处方药事先授权请求的相同方式提交,并应以相同方式处理,医疗服务计划也应以相同方式回应,如同处理处方药事先授权请求一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4(b) 本部门和保险部应在根据第1367.241条(c)款制定的统一事先授权表格中,包含阶梯治疗例外请求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44(c) “阶梯治疗例外”指决定推翻普遍适用的阶梯治疗方案,转而覆盖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个体参保人开具的处方药。

Section § 1367.25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大多数医疗服务计划必须承保堕胎服务,包括相关的堕胎前和后续护理,且患者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不设免赔额、共付额或共同保险。此外,计划不得对门诊堕胎服务施加限制,例如要求事先批准或设定年度或终身限额。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及其提供者。

如果医疗保健计划将与堕胎承保相关的职责授权给其他实体,该实体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然而,本节不要求承保实验性治疗,也不妨碍卫生部门确保合规性。

对于高免赔额健康计划,无费用规定在满足免赔额后适用。该部门可以对本法律提供解释和指导,并将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出台正式法规。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1(a)(1) 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医疗服务计划(专门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外),不得对所有堕胎和堕胎相关服务的承保施加免赔额、共同保险、共付额或任何其他费用分摊要求,包括堕胎前和后续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1(a)(2) 除本节另有授权外,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对门诊堕胎服务的承保施加任何利用管理或利用审查,包括与第1367.001节和第1367.005节规定一致的事先授权以及年度或终身限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1(a)(3)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节起)和第8章(自第14200节起)的规定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及其签约提供者、独立执业协会、优选提供者团体以及所有提供医生服务、利用管理或利用审查的授权实体,均应受本节约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1(a)(4)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将本节规定的职责授权给签约实体,包括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该授权实体应遵守本节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1(b) 当医疗服务计划提供堕胎服务承保时,本节不以任何方式否认或限制该部门确保计划遵守本章规定的权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1(c) 本节不要求个人或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承保实验性或调查性治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1(d) 就本节而言,“堕胎”指任何旨在终止妊娠的医疗处理,但不包括以产生活产为目的的情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1(e) 对于属于高免赔额健康计划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如《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节所定义,(a)款第(1)项中的费用分摊限制应在参保人在福利年度内满足了其免赔额后适用。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1(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1(f)(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该部门可以经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保险部协商,通过计划函件或类似指导解释和实施本节,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该部门应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要求通过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1(f)(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根据该部门根据第(1)项发布的任何指导,在不超出医疗补助计划对堕胎和堕胎相关服务的承保范围的前提下,通过计划函件、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导,向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节起)和第8章(自第14200节起)的规定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实施本节,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Section § 1367.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医疗服务计划不得通过免赔额或共付额对输精管结扎手术收费,但既有计划和健康储蓄账户计划除外。即使是这些例外情况,费用分摊也必须保持在最低水平,以允许享受税收优惠。此类手术不应有任何延迟或限制,例如事先授权。承保范围对配偶和受抚养人同样适用。

Medi-Cal计划必须涵盖输精管结扎手术,除非州政府部门另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承保可能以按服务收费的方式提供。如果与宗教雇主的信仰冲突,他们可以要求不包含输精管结扎承保的计划,但必须每年通知参保人。此规定不阻止州政府的监督,也不要求涵盖实验性治疗。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a)(1) 自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既有健康计划或符合健康储蓄账户条件的健康计划外,不得对输精管结扎服务和手术施加免赔额、共同保险、共付额或任何其他费用分摊要求。对于符合健康储蓄账户条件的健康计划,承运人应将输精管结扎服务和手术的计划费用分摊设定在必要的最低水平,以保留参保人根据美国国税局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从其健康储蓄账户中申请免税供款和提款的能力。不得对Medi-Cal受益人施加费用分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a)(2)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对输精管结扎服务或手术施加任何限制或延迟,包括但不限于事先授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a)(3) 本节规定的参保人福利,对其受保配偶和受保非配偶受抚养人应相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a)(4) 就本节而言,“医疗服务计划”包括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三章第7章(第14000节起)和第8章(第14200节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只要本分节所述的福利根据其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的综合风险合同成为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财务责任。如果本分节所述的部分或全部福利,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不属于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财务责任,则这些福利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32节(n)分节以按服务收费的方式提供给Medi-Cal受益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a)(5) 适用于本节所述由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提供的服务的利用控制应受本节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b)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宗教雇主可以要求一份不涵盖与其宗教信条相悖的避孕方法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如果提出此要求,应提供一份不涵盖输精管结扎服务和手术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本条款下的承保排除不适用于非避孕目的的输精管结扎服务或手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b)(1) 与宗教雇主签订合同以提供不包括输精管结扎服务和手术承保和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在首次参保时以及此后每年续保时书面通知每位参保人,输精管结扎服务和手术不包含在参保人的医疗服务计划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b)(2) 就本节而言,“宗教雇主”是指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实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b)(2)(A) 灌输宗教价值观是该实体的宗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b)(2)(B) 该实体主要雇佣与该实体持有相同宗教信条的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b)(2)(C) 该实体主要服务于与该实体持有相同宗教信条的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b)(2)(D) 该实体是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6033(a)(3)(A)(i)或(iii)节所述的非营利组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否认或限制该部门在计划提供避孕药物、器械和产品承保时,确保计划遵守本章的权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个人或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涵盖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e)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e)(1) “既有健康计划”具有《平价医疗法案》第1251节中规定的含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255(e)(2) “《平价医疗法案》”是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111-152)修订,以及根据其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导意见。

Section § 1367.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获得许可的组织库提供的医疗必需的经过巴氏消毒的捐赠人乳,在加州被视为一项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这意味着它应被纳入强制性医疗保健福利的一部分。

根据第4.1章(自第1635条起)获得许可的组织库提供的医疗必需的经过巴氏消毒的捐赠人乳,是第1345条(b)款以及根据该款通过的任何法规所定义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Section § 1367.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计划设立一个孕产妇心理健康项目,旨在提供高质量且经济有效的护理。它规定在怀孕期间至少进行一次心理健康筛查,在产后早期至少进行一次,如果需要,还可以进行额外的筛查。该项目必须包含诊断、治疗和转诊的指导方针,并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共享。建议计划加强服务,例如提供导乐服务覆盖和提供者培训。

“孕产妇心理健康”涵盖怀孕期间和产后期间的心理状况,包括产后抑郁症。除了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专业计划外,其他专业健康计划可免除此项要求。Medi-Cal计划必须遵守州的质量标准,并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以避免资金风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5(a) 医疗服务计划应制定一项旨在促进高质量和成本效益成果的孕产妇心理健康计划。该计划应包括至少一次在怀孕期间进行的孕产妇心理健康筛查,至少一次在产后前六周内进行的额外筛查,以及在治疗提供者判断为医疗必要和临床适当时进行的额外产后筛查。该计划应根据健全的临床原则和流程制定,并应包括鼓励筛查、诊断、治疗和转诊的质量措施。计划指南和标准应提供给相关医疗提供者,包括所有签约产科提供者。作为孕产妇心理健康计划的一部分,鼓励医疗服务计划改进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的筛查、治疗和转诊,纳入导乐服务覆盖,激励签约产科提供者的培训机会,并对参保人进行计划教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5(b)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5(b)(1) “签约产科提供者”是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条起)或该部中提及的倡议法案获得认证或执照,并与参保人的医疗服务计划签订合同,根据参保人的计划合同提供服务的个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5(b)(2) “孕产妇心理健康”是指在怀孕期间或产后期间发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后抑郁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5(c) 本节不适用于专业医疗服务计划,但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专业行为健康专属计划除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5(d) 就本节而言,“医疗服务计划”包括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和第8章(自第14200条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寻求其认为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本节仅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Medi-Cal计划下的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其他损害的情况下,适用于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合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5(e) 尽管有(a)款规定,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应继续遵守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要求或采纳的任何质量措施。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孕产妇心理健康计划中包含的质量措施不得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要求或采纳的质量措施不一致。

Section § 1367.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服务计划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制定计划,旨在通过使用导乐来减少母婴健康方面的种族差异。这些计划可以是现有母婴健康计划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其扩展。

如果一项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已经涵盖导乐服务,则视为符合本法律的要求。本法律根据另一项具体的法律定义来界定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到2027年1月1日,相关部门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这些计划的有效性,报告内容可包括护理质量、可及性改善、障碍等方面的数据。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6(a)(1) 2025年1月1日或之前,医疗服务计划应制定一项母婴健康公平计划,旨在通过使用导乐来解决母婴健康结果中的种族健康差异。这可以通过将该计划整合到现有的母婴心理健康计划中来实现,包括那些鼓励导乐服务覆盖的计划,或通过扩展现有的导乐计划来实现。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6(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6(a)(2)(A) 只要导乐服务是Medi-Cal覆盖的福利,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通过提供导乐服务覆盖,即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6(a)(2)(A)(B) 就本节而言,“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含义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84.101条(j)款所规定的含义相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6(b) 该部门应与保险部协商,收集数据并于2027年1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描述根据(a)款设立的导乐服务覆盖和计划。该报告可以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6(b)(1) 包括该部门的医疗保健效益数据和信息集(HEDIS)衡量标准或数据洞察与创新中心的护理质量报告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6(b)(2) 评估护理质量、增加的可及性、持续存在的获取障碍等。

Section § 1367.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如果分娩发生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持牌助产中心,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就与产后即时避孕相关的设备、植入物或专业服务单独开具账单。这些项目不应包含在产科手术的标准费用中。

产后即时避孕是指在患者出院前植入宫内节育器或避孕植入物等设备。这项法律确保这种计费方式不会妨碍患者直接获得避孕服务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7(a) 医疗服务计划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合同,应授权提供者就与产后即时避孕相关的设备、植入物或专业服务,或其组合,单独开具账单,如果分娩发生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持牌助产中心。提供者合同不得将这些设备、植入物或服务视为一般产科手术费用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7(b) 就本节而言,“产后即时避孕”指在参保人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持牌助产中心出院前进行的产后宫内节育器或避孕植入物的置入,并包括设备或植入物本身。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27(c) 本节不影响参保人直接获得女性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包括避孕服务和知情同意。

Section § 1367.6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涵盖乳房切除术和淋巴结清扫术的医疗保健计划必须允许主治医生和患者决定住院时间,而无需事先获得计划的批准。这些计划还必须覆盖假体装置和旨在恢复对称的重建手术,以及任何并发症,例如淋巴水肿。如果需要实现正常外观,覆盖范围也包括受影响乳房和健康乳房。只有执业医师才能根据本法律拒绝护理请求。医疗计划不得操纵护理条款或财务安排以降低覆盖质量。自1999年7月1日起,此类覆盖的通知必须包含在服务计划中,但仍允许进行回顾性审查和质量检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a) 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每一份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凡提供乳房切除术和淋巴结清扫术等外科手术覆盖的,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a)(1) 允许与这些手术相关的住院时间由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在术后与患者协商确定,并应符合合理的临床原则和流程。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均不得要求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在确定这些手术后的住院时间时,必须获得计划的事先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a)(2) 覆盖假体装置或重建手术,包括因乳房切除术而为患者恢复和实现对称的装置或手术。假体装置和重建手术的覆盖范围应受适用于其他福利的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件的限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a)(3) 覆盖乳房切除术的所有并发症,包括淋巴水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b)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定义均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b)(1) “假体装置或重建手术的覆盖”指任何初次和后续的重建手术或假体装置,以及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认为必要的后续护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b)(2) “假体装置”指根据患者医师和外科医生的医嘱提供初次和后续的假体装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b)(3) “乳房切除术”指经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确定为医疗必需原因而切除全部或部分乳房。部分乳房切除包括但不限于乳房肿瘤切除术,即手术切除肿瘤并确保切缘清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b)(4) “恢复和实现对称”指除了覆盖对已进行乳房切除术的患病乳房的假体装置和重建手术外,如果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认为对健康乳房进行此类手术对于实现正常的对称外观是必要的,则对健康乳房的假体装置和重建手术也应予以覆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c) 除有能力评估所请求护理中涉及的具体临床问题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外,任何个人均不得根据本节拒绝医疗保健服务的授权请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d) 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提供(a)款所述的覆盖范围时,均不得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d)(1) 减少或限制主治提供者根据覆盖要求向个人参保人或订户提供护理的报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d)(2) 向主治提供者提供金钱或其他激励,以诱使其以不符合覆盖要求的方式向个人参保人或订户提供护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d)(3) 向个人参保人或订户提供金钱支付或回扣,以鼓励其接受低于覆盖要求的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e) 自1999年7月1日或之后,每一份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均应在其承保凭证中包含本节所要求的覆盖范围通知。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35(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计划进行回顾性利用审查和质量保证活动。

Section § 1367.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提供口服抗癌药物覆盖的健康保险计划,必须将患者为30天供应量支付的费用限制在最高250美元。无论是否有免赔额,此规定均适用。但是,被归类为“高免赔额健康计划”的计划,只有在参保人满足其年度免赔额后才适用此规定。此外,这些药物的提供应符合医疗标准。本法律不适用于仅涵盖牙科或视力护理的计划,也不适用于与医疗保险计划相关的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5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提供用于杀死或减缓癌细胞生长的处方口服抗癌药物覆盖的个人或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应当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56(a)(1) 尽管有任何免赔额,参保人须支付的共同支付额和共同保险额总计,对于合同所涵盖的单次处方(最多30天供应量)的处方口服抗癌药物,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56(a)(2) 对于符合《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节中“高免赔额健康计划”定义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1)款仅在参保人当年免赔额已满足后适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56(a)(3) 口服抗癌药物的提供应当符合该药物的适当护理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56(b) 本节不适用于仅涵盖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专项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为医疗保险计划提供的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下的覆盖。

Section § 1367.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健康服务计划(专业计划除外)涵盖癌症筛查测试。对于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签发的计划,患有晚期3期或4期癌症的患者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以监测癌症进展或复发时,无需事先授权。生物标志物检测涉及检查患者的生物样本(如血液或组织)中的DNA或RNA变化,以指导治疗。然而,对于非FDA批准的针对这些癌症阶段的治疗相关的生物标志物检测,仍可能需要事先授权。本法律不改变在临床试验中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的任何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5(a) 除专业健康服务计划合同外,于2000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签的健康服务计划合同,应被视为涵盖所有普遍医学接受的癌症筛查测试,但须遵守所有其他适用条款和条件。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5(b)(1) 除专业健康服务计划合同外,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签的健康服务计划合同,不应要求对以下任一情况进行事先授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5(b)(1)(A) 针对患有晚期或转移性3期或4期癌症的参保人进行的生物标志物检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5(b)(1)(B) 针对患有晚期或转移性3期或4期癌症的参保人进行的癌症进展或复发生物标志物检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5(b)(2) 本分节也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三编第7章(自第14000节起)或第8章(自第14200节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的健康服务计划合同和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合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5(c) 就本节而言,“生物标志物检测”指对癌症患者的生物样本(如组织、血液或其他体液)进行的诊断性检测(如单基因或多基因检测),以检测DNA或RNA改变,包括恶性肿瘤的表型特征,从而识别具有特定癌症亚型的个体,以指导患者治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5(d) 尽管有(b)分节的规定,本节不禁止健康服务计划要求对非用于FDA批准的晚期或转移性3期或4期癌症疗法的生物标志物检测进行事先授权。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5(e) 本节不限制、禁止或修改参保人根据第1370.6节作为经批准的临床试验一部分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的权利。

Section § 1367.6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4年7月1日起,加州某些医疗保险计划必须覆盖医疗必需的生物标志物检测。生物标志物检测可以帮助诊断、管理或监测患者的病情,并且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获得FDA批准或遵循公认的临床指南。该法律详细说明了这些检测必须被覆盖的条件,并强调尽量减少护理中断,例如避免重复活检。它还列出了例外情况,例如Medi-Cal管理式医疗合同,并定义了与生物标志物检测相关的关键术语。对检测的限制可以通过申诉程序提出异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a) 除专门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外,于2024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根据本节规定,在利用审查管理下,涵盖医疗必需的生物标志物检测。生物标志物检测应涵盖用于诊断、治疗、适当管理或持续监测参保人疾病或状况以指导治疗决策的目的。覆盖范围应包括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生物标志物检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a)(1) 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批准或许可的检测的标签适应症,或经FDA批准药物的指示性检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a)(2) 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作出的全国覆盖范围决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a)(3) 加利福尼亚州医疗保险管理承包商作出的地方覆盖范围决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a)(4) 基于证据的临床实践指南,并有经同行评审的文献和经同行评审的科学研究支持,这些研究在符合国家认可的科学手稿要求且将其大部分已发表文章提交给非编辑人员的专家进行评审的医学期刊上发表或被接受发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a)(5) 国家医学院制定的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b) 医疗服务计划应使用第1363.5节中描述的程序,以确定生物标志物检测是否为本节目的医疗必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c) 受本节约束的医疗服务计划应确保以限制护理中断的方式提供生物标志物检测,包括避免多次活检或生物样本。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本节不要求涵盖用于筛查目的的生物标志物检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d) 为诊断、治疗或持续监测任何医疗状况而限制或拒绝使用生物标志物检测,应受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申诉和上诉程序的约束。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e)(1)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9部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节起)或第8章(自第14200节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的任何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合同。对于这些计划,应适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14132.09节规定的生物标志物检测覆盖范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e)(2) 本款不得解释为免除根据本章许可的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的任何其他适用义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f) 为本节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f)(1) “生物标志物”是指客观测量和评估的特征,作为正常生物过程、病理过程或对特定治疗干预的药理反应的指标。生物标志物包括但不限于基因突变或蛋白质表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f)(2) “生物标志物检测”是指对个体组织、血液或其他生物样本进行分析以检测生物标志物的存在。生物标志物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单分析物检测、多重面板检测和全基因组测序。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7(g) 本节受经2021年法规第605章修订的第1367.665节规定的约束,适用于患有晚期或转移性III期或IV期癌症的参保人。

Section § 1367.66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专科计划除外)必须免费为患者提供结直肠癌筛查,如果该筛查被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评定为A级或B级。这包括如果初步检测结果表明有必要进行,则必须免费提供任何后续的结肠镜检查。但是,如果服务是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的,计划可能会要求患者分摊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8(a) 每一份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专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外),应当为被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评定为A级或B级的结直肠癌筛查检测提供不收取任何费用分摊的保险覆盖。针对某项检测或程序(结肠镜检查除外)呈阳性结果而必需进行的结肠镜检查,如果该检测或程序是结直肠癌筛查检查或实验室检测,且被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评定为A级或B级,也应不收取任何费用分摊地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68(b) 本节不排除具有网络外福利覆盖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对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的本节所述项目或服务施加费用分摊要求。

Section § 1367.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女性可以直接获得产科和妇科服务,而无需其他医生的转诊。医疗保健计划必须允许参保人直接去看产科/妇科医生或提供这些服务的家庭医生。虽然医疗计划可以制定使用这些服务的规则,但这些规则不能比其他初级保健服务的规则更具限制性。计划可以要求产科/妇科医生与女性的初级保健医生沟通她的护理情况,但获得这些服务不需要事先批准。本节还指出,它不减少法律其他部分(第1367.69节)中规定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9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女性患者与其产科医生和妇科医生之间独特、私密和个人化的关系,保证了直接获得产科和妇科医生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95(b)  在本州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每一份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专科医疗服务计划除外,应允许参保人选择直接从一名参与计划的产科医生和妇科医生,或直接从一名由计划指定提供产科和妇科服务的参与计划的家庭医生和外科医生那里寻求产科和妇科医生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95(c)  在执行本节时,医疗服务计划可以制定合理要求,管理利用协议以及产科医生和妇科医生,或家庭医生和外科医生(如(b)款所述)的使用,这些医生和外科医生参与计划网络、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前提是这些要求符合本节的意图,通常适用于参保人可直接接触的其他医生和外科医生(例如初级保健医生和外科医生),并且对于提供产科和妇科医生服务而言,不应更具限制性。参保人在直接获得产科和妇科医生服务之前,无需获得其他医生、其他提供者或医疗服务计划的事先批准,但计划可以为参与计划的产科医生和妇科医生,或家庭医生和外科医生(如(b)款所述)制定合理要求,要求他们就参保人的病情、治疗和任何后续护理需求与参保人的初级保健医生和外科医生进行沟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7.695(d)  本节不减少第1367.69节的要求。

Section § 13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计划建立申诉系统,供会员提交投诉并获得回复。计划必须每年告知会员如何提交申诉,并提供相关表格。除非申诉在下一个工作日内解决,否则计划必须在五天内书面确认收到申诉,并提供投诉流程的详细信息。申诉应被记录并定期审查。计划必须对申诉给出清晰的书面回复,解释原因,并在相关时说明医疗必要性。在涉及合同取消或不续期的争议期间,计划必须继续提供承保,直到作出决定。如果对计划的申诉处理不满意,参保人可以将案件提交给部门,部门将进行审查并可能对处理不当的计划处以罚款。部门还监督医疗服务被延迟或拒绝的案件,并确保提供或报销必要的护理。计划必须保留超过30天未解决的申诉记录,并每季度向主管报告。参保人可以在将问题升级到部门之前选择调解。该法律确保在计划取消案件中享有联邦法律要求的独立审查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 每个计划都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1) 建立并维护一个经部门批准的申诉系统,在该系统下,参保人可以向计划提交申诉。每个系统都应根据部门规定提供合理的程序,以确保充分考虑参保人的申诉并在适当时予以纠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2) 在参保人加入计划时以及此后每年,告知其订户和参保人处理和解决申诉的程序。该信息应包括可以提交申诉的地点和电话号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3) 提供申诉表格,供希望登记书面申诉的订户和参保人使用。根据第1353条获得许可的计划所使用的表格,其格式应事先获得主管的批准。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4)(A) 除子段 (B) 中所述情况外,应在收到申诉后的五个日历日内提供书面确认。该确认应告知申诉人以下事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4)(A)(i) 申诉已收到。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4)(A)(ii) 收到日期。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4)(A)(iii) 计划代表的姓名以及可以就申诉事宜联系的计划代表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4)(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4)(A)(B)(i) 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根据第1368.015条通过计划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收到的申诉,如果这些申诉不涉及承保争议、涉及医疗必要性的有争议的医疗服务或实验性或调查性治疗,并且在收到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得到解决,则免除子段 (A) 和第 (5) 款的要求。计划应维护所有此类申诉的日志。该日志应由计划定期审查,并应包含每项申诉的以下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4)(A)(B)(i)(I) 通话日期。
(II) 申诉人姓名。
(III) 申诉人的会员识别号。
(IV) 申诉性质。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4)(A)(B)(i)(V) 解决方案性质。
(VI) 接听电话并解决申诉的计划代表姓名。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4)(A)(B)(i)(ii) 对于个人、小型团体或大型团体市场中的健康计划合同,医疗服务计划对受第1367.24条约束的申诉的回应,还应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56.122条 (c) 款的规定。本款不适用于Medi-Cal管理式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7章(自第14000条起)、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或第8.75章(自第14591条起)与州医疗服务部签订合同的任何实体。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5) 向订户和参保人提供书面申诉回复,并清晰简洁地解释计划回复的原因。对于涉及医疗服务延迟、拒绝或修改的申诉,计划回复应说明所使用的标准及其决定的临床原因,包括所有与医疗必要性相关的标准和临床原因。如果计划或其签约提供者,基于拟议的医疗服务不属于适用于参保人的合同所涵盖的福利这一发现,而全部或部分地作出延迟、拒绝或修改医疗服务的决定,则该决定应明确指出合同中排除该承保范围的条款。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6) 对于涉及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取消、撤销或不续期的申诉,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条款继续向参保人或订户提供承保,直至医疗服务计划或主管根据第1365条和本条对参保人或订户的审查请求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根据第1365条 (a) 款第 (1) 项因未支付保费而取消或未能续订参保人或订户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则本款不适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a)(7) 将所有申诉及其回复的副本在其档案中保存五年。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1) (A) 在完成(a)款所述的申诉程序,或参与该程序至少30天后,订户或受保人可将申诉提交给部门审查。在部门认定涉及对患者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的任何案件中,包括但不限于剧烈疼痛、可能丧失生命、肢体或主要身体功能、健康服务计划合同的取消、撤销或不续期,或在部门认定有必要提前审查的任何其他案件中,订户或受保人无需完成申诉程序或参与该程序至少30天即可将申诉提交给部门审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1)(B) 申诉可在任何仲裁之前提交给部门进行审查和解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1)(C) 尽管有(A)项和(B)项的规定,部门可将任何不涉及遵守本章规定的申诉转交至州公共卫生部、加州老龄部、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政府实体进行调查和解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2) 如果订户或受保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则订户或受保人的父母、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亲属或其他指定人(视情况而定)可作为订户或受保人的代理人向部门提交申诉。此外,提供者可以与订户或受保人或其代理人共同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其向部门提交申诉。此外,在向部门提交申诉后,订户或受保人或其代理人可授权提供者协助,包括代表订户或受保人进行辩护。就本节而言,“亲属”包括订户或受保人的父母、继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叔叔或阿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3) 部门应审查随订户或受保人审查请求提交的书面文件,或由代理人代表订户或受保人提交的书面文件。部门可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并可与相关方举行非正式会议,包括已参与提交申诉或以其他方式协助或代表订户或受保人进行辩护的提供者。如果在审查记录后,部门认定申诉(全部或部分)符合根据第5.55条(自第1374.30节起)设立的独立医疗审查系统的审查条件,部门应立即将该选项通知订户或受保人或其代理人,并应在口头或书面请求时,协助订户或受保人参与独立医疗审查系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4) 如果在审查申诉记录后,部门认定健康服务计划合同项下符合承保和支付条件的医疗服务被计划或其签约提供者全部或部分延迟、拒绝或修改,原因是认定该服务并非医疗必需,且该认定未按照本章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受保人,并附有受保人可能参与独立医疗审查系统的权利通知,则主任应通过命令评估行政处罚。发布评估行政处罚命令的程序应根据第1397节的规定,对受影响人给予适当的通知和听证机会。行政处罚不应被视为主任可获得的唯一补救措施。这些罚款应支付给管理式医疗行政罚款基金,并应用于第1341.45节中规定的目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5) 部门应在收到审查请求后的30个日历日内,向订户或受保人、代理人、任何已加入或正在协助订户或受保人的提供者以及计划发送申诉最终处理结果的书面通知及其理由,除非主任酌情决定需要额外时间以充分和公正地评估相关申诉。在任何不符合根据第5.55条(自第1374.30节起)设立的独立医疗审查系统条件的案件中,部门的书面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5)(A) 其调查结果摘要以及部门认定该计划符合或不符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局长命令的原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5)(B) 部门与任何医疗服务提供者或部门所依赖的任何其他独立专家联系的讨论,以及该提供者或专家的观点和资质摘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5)(C) 如果参保人的申诉全部或部分得到支持,则提供已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的信息。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6) 在部门对涉及争议医疗服务(定义见第1374.30条(b)款)的申诉进行审查时,如果该服务不符合根据第5.55条(自第1374.30条起)设立的独立医疗审查系统的条件,且部门发现该计划基于参保人的具体医疗情况,延迟、拒绝或修改了医疗必需的医疗服务,并且这些服务是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条款和条件下的承保福利,则部门的书面通知应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6)(A) 命令该计划立即向参保人提供这些医疗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b)(6)(B) 命令该计划立即向参保人报销与紧急护理或急诊服务,或其他特殊且必要的医疗服务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如果部门认定参保人在计划网络之外寻求这些服务的决定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
部门的命令对该计划具有约束力。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7) 书面通知的分发不应被视为放弃现有法律下的任何豁免或特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7921.505条,对于与书面通知相关并包含在内的任何信息,部门雇佣或以任何方式留用的任何人员也不得被要求就该信息或通知作证。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8) 局长应建立并维护一个申诉积压系统,用于处理待决和未解决达30天或更长时间的申诉,该系统应包括对每项申诉待决和未解决达30天或更长时间的原因的简要解释。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9) 订户或参保人,或代表订户或参保人行事的代理人,在行使向部门提交申诉的权利之前,也可以请求与该计划进行自愿调解。使用调解服务不应排除在调解完成后向部门提交申诉的权利。为了启动调解,订户或参保人,或代表订户或参保人行事的代理人,以及该计划应自愿同意调解。调解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部门对本款授权的自愿调解过程不承担任何行政或执行责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c) 该计划的申诉系统应包括一个申诉积压系统,用于处理待决和未解决达30天或更长时间的申诉。该计划应向局长提交一份季度报告,说明待决和未解决达30天或更长时间的申诉情况,并为联邦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医疗补助计划参保人设立单独的申诉类别。该计划应在报告中附上对每项申诉待决和未解决达30天或更长时间的原因的简要解释。该计划可以在局长向公众提供的季度报告中包含以下声明:
“根据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计划法律,联邦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医疗补助计划参保人各自拥有其他参保人无法获得的单独上诉途径。因此,待决和未解决的申诉可能反映了参保人正在行使其联邦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的上诉权利。”
如果计划提出请求,局长应将此声明纳入一份向公众提供并由局长编写的书面报告中,该报告描述或比较了计划中待决和未解决达30天或更长时间的申诉。此外,如果计划提出请求,局长应在该书面报告后附上由计划书面提供的简要解释,说明该书面报告中描述的申诉为何待决和未解决达30天或更长时间。局长无需将声明或简要解释附于根据本章(包括第1380条和第1397.5条)要求局长编写的书面报告。

Section § 136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医疗计划申诉系统的要求。通常,申诉应在30天内解决。然而,对于对患者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例如剧烈疼痛或可能丧失生命,解决过程必须加快。参保人和订购人必须被告知他们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此类申诉,并在三天内收到申诉状态的声明。本条款还提到了针对涵盖门诊处方药的医疗计划的具体规定,但排除了某些Medi-Cal管理式医疗合同。

Section § 1368.1

Explanation

《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规定了健康计划在拒绝为患有绝症的参保人承保实验性治疗时必须采取的措施。首先,计划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拒绝承保的理由,建议承保的替代方案,并为参保人提供申诉程序。如果参保人提交投诉要求召开会议,计划必须在30天内安排,如果确定有医疗紧急情况,则必须更快。这次会议允许参保人与计划中可以做出决定的人讨论拒绝承保的问题。该法律也不改变相关健康条款下的任何其他现有权利或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1(a)  拒绝为患有绝症的参保人承保的计划(就本节而言,绝症指在一年或更短时间内极有可能导致死亡的无法治愈或不可逆转的疾病),对于经参与计划的提供者推荐的被视为实验性的治疗、服务或用品,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1(a)(1)  一份说明拒绝承保的具体医学和科学理由的声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1(a)(2)  对计划承保的替代治疗、服务或用品的描述(如有)。计划遵守本款规定不应被解释为计划从事非法行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1(a)(3)  计划的申诉程序或投诉表格的副本,或两者兼有。投诉表格应为参保人提供机会,要求召开会议,作为第1368节规定的计划申诉系统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1(b)  在收到根据(a)款第(3)项要求召开会议的投诉表格后,计划应在30个日历日内向参保人提供参加会议的机会,审查根据(a)款第(1)项和第(2)项提供给参保人的信息,会议由有权决定投诉处理结果的计划代表主持。计划应允许参保人、参保人指定的人员或两者亲自出席会议;如果参保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则应允许其父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视情况而定)出席。但是,如果主治参与医师在与健康计划医疗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协商后,根据标准医疗实践确定,拟议的治疗、服务或用品或计划承保的任何替代治疗、服务或用品的有效性,如果不能尽早提供,将大大降低,则本款要求的会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1(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第1370节和第1370.1节规定的责任、权利或权力。

Section § 1368.02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主任设立一个免费电话号码,用于接收关于医疗服务计划的投诉。它规定每个医疗服务计划必须在合同、承保凭证、申诉程序和投诉表格等文件上包含特定的联系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免费电话号码、TDD专线、计划的电话号码以及其网站,并以粗体字显示。它告知参保人,如果他们的申诉未得到解决或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联系该部门,并且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独立医疗审查(IMR),以对某些医疗决定进行公正评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2(a) 主任应设立并维护一个免费电话号码,用于接收关于由主任监管的医疗服务计划的投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2(b) 每个医疗服务计划应在每份计划合同、每份承保凭证、计划申诉程序的副本、计划投诉表格以及计划申诉程序要求向参保人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上,包括任何向参保人提供参与计划申诉程序机会的书面通讯以及所有对申诉的书面回复上,公布部门的免费电话号码、部门为听障和言语障碍人士提供的TDD专线、计划的电话号码以及部门的互联网网站地址。部门的电话号码、部门的TDD专线、计划的电话号码以及部门的互联网网站地址应由计划在这些文件中的每一份上,以12号粗体字在以下常规字体声明中显示:
“加州管理式医疗保健部负责监管医疗服务计划。如果您对您的医疗计划有申诉,您应首先致电您的医疗计划(insert health plan’s telephone number)并使用您的医疗计划的申诉程序,然后再联系本部门。使用此申诉程序不禁止您可能享有的任何潜在法律权利或补救措施。如果您需要帮助处理涉及紧急情况的申诉、您的医疗计划未能满意解决的申诉,或已超过30天仍未解决的申诉,您可以致电本部门寻求帮助。您也可能符合独立医疗审查(IMR)的资格。如果您符合IMR的资格,IMR程序将对医疗计划做出的医疗决定提供公正审查,这些决定涉及拟议服务或治疗的医疗必要性、针对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的承保决定以及紧急或紧急医疗服务的支付争议。本部门还设有免费电话号码 (1-888-466-2219) 和为听障和言语障碍人士提供的TDD专线 (1-877-688-9891)。本部门的互联网网站 www.dmhc.ca.gov 提供在线投诉表格、IMR申请表格和说明。”

Section § 1368.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拥有团体医疗保健计划(非专门计划),那么在2002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计划必须包含临终关怀服务。这种临终关怀服务至少要与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提供的服务相当。在你完全选择临终关怀服务之前,即使你正在接受某些早期的临终关怀服务,你仍然可以获得正常的医疗保健。

加州关于临终关怀的定义和法规会参考联邦定义,但会根据州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以确保为民众提供最好的保障。如果你通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获得临终关怀服务,这些州法规就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2(a) 自2002年1月1日起,每一份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专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外,均应包含临终关怀服务条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2(b) 该临终关怀服务应至少等同于根据《社会保障法》第XVIII篇由联邦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提供的临终关怀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2(c) 本节规定的临终关怀服务无需包含第1749节(d)款规定的初步服务。但是,接受这些初步服务的参保人,在初步服务期间以及选择临终关怀服务之前,仍有资格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治疗性护理覆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2(d) 以下规定适用于本节以及第1345节(b)款(7)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2(d)(1) 第1746节中的定义,但该节的(o)和(p)款除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2(d)(2) “联邦法规”指根据《社会保障法》第XVIII篇为临终关怀服务而制定的法规,载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IV章第418部分,但A、B、G和H分部分除外,以及其任何修订或后续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2(e) 局长应不迟于2001年1月1日,制定实施本节的法规。这些法规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2(e)(1) 应与联邦法规的所有实质性要素保持一致,且这些要素并非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受益人。如果联邦法规与任何州法规(本节规定制定的法规除外)之间存在冲突,局长应采纳最有利于计划订户、成员或参保人获得临终关怀服务的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2(e)(2) 应与任何其他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保持一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2(e)(3) 应与第1746节的定义保持一致,但该节的(o)和(p)款除外。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2(f) 本节不适用于选择通过医疗保险计划获得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订户、成员或参保人。

Section § 1368.0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向医疗保健计划提交申诉的流程。通常,如果您遇到问题,可能需要先通过该计划的申诉程序,最长可达30天,然后才能将您的投诉提交给受管医疗保健部或使用独立医疗审查系统。但是,如果您的状况需要紧急处理,该部门可以免除此等待期。如果投诉与合规问题无关,则可能会被转交给其他政府机构进行调查。

本条于2001年生效,但前提是特定的法案,即第55号议会法案获得通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3(a) 该部门可要求参保人和订户在通过该部门或独立医疗审查系统提出申诉之前,参与计划的申诉程序最多30天。但是,对于第1368.01条(b)款所涵盖的快速审查案件,或该部门认定有必要提前审查的任何其他案件,该部门不得施加此等待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3(b) 尽管有(a)款规定,该部门可将任何不属于本章合规性范畴的申诉问题转介给州卫生服务部、加州老龄部、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政府实体进行调查和解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3(c) 本条将于2001年1月1日生效,且仅在1999-2000年常会第55号议会法案获得通过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136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调查那些不遵守处理投诉规定的医疗服务计划。如果一个计划出现失误并对成员造成重大损害,局长可以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处以罚款。这些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并且是局长可能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之外的补充措施。

如果一个医疗计划屡次未能妥善处理投诉,并且明知这是其责任,局长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这些处罚并非执行规则的唯一选择,可以与其他法律行动一并使用。所收取的罚款将用于特定目的,以改进整个系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4(a) 局长应调查并对部门审查发现涉及不遵守本章要求的计划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根据第5.55条(自第1374.30节起)设立的独立医疗审查系统审查的申诉。如果因计划不遵守规定而对参保人造成实质性损害,局长应根据第1397节,通过命令评估行政处罚,但须经适当通知并有机会就受影响的人举行听证会。行政处罚不应被视为局长可用的唯一补救措施。这些处罚应支付给管理式医疗行政罚款和处罚基金,并应用于第1341.45节中规定的目的。局长应定期评估申诉,以确定部门是否应采取任何审计、调查或执法行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4(b) 如果局长确定医疗服务计划故意实施或以表明普遍商业惯例的频率实施以下任一情况,局长可以在根据第1397节进行适当通知并有机会举行听证会后,通过命令评估行政处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4(b)(1) 屡次未能根据第1368.01节及时合理地调查和解决申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4(b)(2) 当计划对参保人或订户的义务合理明确时,屡次未能及时合理地解决申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4(c) 根据本节局长可用的行政处罚并非唯一,可以与局长认为有必要执行本章的民事、刑事和其他行政补救措施结合寻求和使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4(d) 根据本节授权的行政处罚应支付给管理式医疗行政罚款和处罚基金,并应用于第1341.45节中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368.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由于2010年的医疗改革,加州已决定将消费者援助活动转移至管理式医疗保健部。该部门将与签约的社区组织一起,帮助加州居民了解医疗保险、处理投诉并对消费者进行教育。

这些社区组织必须是非营利性的,并有援助医疗保健消费者的经验,特别是那些有特殊需求(如英语能力有限)的消费者。此外,这些组织还需要具备收集和报告其所协助消费者相关数据的专业知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5(a)(1) 通过制定本节(本节最初由议会法案922(2011年法规第552章)制定),立法机关认识到,由于2010年3月23日联邦医疗改革的颁布,以及各项规定于2014年1月1日实施,加上医疗改革持续的复杂性,将直接消费者援助活动转移至管理式医疗保健部是适当的;立法机关认识到,这些新职责需要由该部门与社区消费者援助组织合作履行,以服务加州的医疗保健消费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5(a)(2) 除了根据第1368.02节的要求,维护用于接收有关医疗服务计划投诉的免费电话号码外,该部门及其承包商应履行这些新职责,其中包括协助消费者了解私人和公共医疗保险,并协助消费者确定监管特定消费者医疗保险的监管机构。为了进一步协助实施医疗改革,该部门及其承包商还应接收并回应有关加州现有医疗保险的咨询、投诉以及援助和教育请求。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5(b)(1) 依照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9130节的授权,该部门应每年与社区组织签订合同,以促进向(a)款所述的消费者提供援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5(b)(2) 这些组织应是社区非营利性消费者援助计划,其使命应包括援助医疗保健消费者并对其负责。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5(b)(3) 签约的消费者援助组织应具有以下经验:协助消费者了解当地医疗保健系统,就其医疗保险选择向消费者提供建议,协助消费者解决获取医疗服务的问题,并服务有特殊需求的消费者,包括但不限于:英语水平有限的消费者、需要文化敏感服务的消费者、低收入消费者、残疾消费者、文化程度较低的消费者,以及患有多种健康状况(包括行为健康问题)的消费者。这些组织还应具有收集和报告其所协助消费者相关数据的经验和能力,包括人口统计数据、保险来源、监管机构、问题类型以及投诉解决方案。

Section § 13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药师提供的服务在其执业技能范围内,医疗保健计划必须覆盖并报销这些服务,无论是在网络内药房,还是在计划包含网络外福利的情况下在网络外药房。但是,这仅适用于药师的服务是合法允许的,并且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的类似服务也得到覆盖。该法律还防止对同一服务进行重复支付,并且不影响对医生的支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5(a) 每一个提供在正式执业药师执业范围内的服务保障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当支付或报销由网络内药房的药师提供的服务费用,或者在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含网络外药房福利的情况下,支付或报销由网络外药房的药师提供的服务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5(b) 根据本节规定,对由正式执业药师提供的服务进行支付或报销,仅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进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5(b)(1) 所提供的服务在药师的合法执业范围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5(b)(2) 该保障在其他情况下对由其他执业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的相同服务提供报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5(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该计划为重复服务向多个提供者支付费用,也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医生报销。

Section § 136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您是加州医疗计划的参保人,并且受到州紧急状态或健康紧急状态的影响,您的计划必须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当此类紧急状态宣布后,您的医疗计划必须迅速报告服务中断情况,以及他们如何满足您的健康需求。这包括对医疗服务审批、处方续药和获取服务提供者(必要时甚至包括网络外服务提供者)的更灵活规定。您还可以期待一个免费电话号码,用于解答与紧急情况相关的问题。

此外,该法律强调州长和主任的权力保持不变,并且主任可以为医疗计划提供在紧急情况下遵守本法律的指导。该指导不受典型官僚程序的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7(a) 医疗服务计划应向因州长根据《政府法典》第8625条宣布的州紧急状态,或州公共卫生官员根据第101080条宣布的健康紧急状态而流离失所或其健康可能受到其他影响的参保人,提供获得医疗必需医疗服务的途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7(b) 在州长宣布州紧急状态或州公共卫生官员宣布健康紧急状态后的48小时内,如果该紧急状态导致或可能立即导致参保人或医疗服务提供者流离失所,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或可能影响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参保人的健康,则在该宣布所涵盖的一个或多个县内运营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向部门提交一份通知,说明该计划是否已经历或预计将经历任何运营中断,解释该计划如何与可能受影响的参保人沟通,并总结该计划已采取或正在采取的行动,以确保参保人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部门可以要求该计划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7(b)(1) 缩短医疗服务计划批准事先授权、预认证或转诊的时限,并延长事先授权、预认证和转诊的有效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7(b)(2) 延长索赔提交截止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7(b)(3) 暂停处方续药限制,并允许受影响的参保人在网络外药房续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7(b)(4) 授权参保人更换医疗设备或用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7(b)(5) 如果因州紧急状态导致网络内服务提供者不可用,或如果参保人因流离失所而不在该区域,则允许参保人获得适当的网络外服务提供者。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7(b)(6) 设立免费电话号码,受影响的参保人可以致电咨询问题,包括关于健康保险身份卡丢失、处方续药的获取或如何获取医疗服务的问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7(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州长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七章(第8550条起))享有的权力,或主任根据本章任何规定享有的权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7(d) 主任可以以全计划函件的形式,向医疗服务计划发布关于在紧急状态宣布后的前三年内,或直到紧急状态终止(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遵守本节规定的指导。本指导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约束。

Section § 1368.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2003年7月1日起生效,要求拥有网站的医疗计划提供便捷的在线申诉途径,供订户提交申诉。网站必须有清晰的“申诉表格”链接,并安全处理提交的信息。

在线申诉系统需经受管医疗保健部批准,并须允许用户轻松输入和编辑信息。它还必须包含指向该部门网站的链接,并附有说明,解释订户可在何处获得申诉帮助。

某些计划有例外情况,对于缺乏必要技术的计划,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可暂时豁免。该法律还详细说明了与所使用的网络工具相关的术语,例如HTML和超链接。

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计划需要在线提供具体信息,除非他们将这些服务外包,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链接就足够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a) 自2003年7月1日起生效,每一个拥有互联网网站的计划都应通过其互联网网站提供一个在线表格,供订户或被保人在线提交第1368节所述的申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b) 该互联网网站应具备易于访问的在线申诉提交程序,该程序应可通过互联网网站首页或会员服务门户上的超链接访问,并明确标识为“申诉表格”。通过此程序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应通过安全服务器处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c) 在线申诉提交程序应经受管医疗保健部批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c)(1) 它应使用HTML格式的在线申诉表格,允许用户直接将所需信息输入表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c)(2) 它应允许订户或被保人预览将要提交的申诉,包括在提交前编辑表格的机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c)(3) 它应包含一个指向受管医疗保健部互联网网站的当前超链接,并应包含一份声明,该声明以清晰可辨的字体呈现,该字体应与页面上的其他内容明显区分,且字号和字型清晰可辨,包含以下文字:
“加州受管医疗保健部负责监管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如果您对您的医疗计划有申诉,您应首先致电您的医疗计划(插入医疗计划的电话号码),并使用您的医疗计划的申诉程序,然后再联系本部门。使用此申诉程序不禁止您可能享有的任何潜在法律权利或补救措施。如果您需要帮助处理涉及紧急情况的申诉、您的医疗计划未能满意解决的申诉,或已超过30天仍未解决的申诉,您可以致电本部门寻求帮助。您也可能符合独立医疗审查(IMR)的资格。如果您符合IMR资格,IMR程序将对医疗计划就拟议服务或治疗的医疗必要性、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的承保决定以及紧急或紧急医疗服务的支付争议所做出的医疗决定提供公正审查。本部门还设有免费电话号码 (1-888-466-2219) 和供听障及言语障碍人士使用的TDD专线 (1-877-688-9891)。本部门的互联网网站 www.dmhc.ca.gov 提供在线投诉表格、IMR申请表格和说明。”
计划应根据需要更新本声明中的URL、超链接和电话号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d) 使用不具备支持满足本节要求所需软件的最低系统要求的硬件系统的计划,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免除这些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e)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e)(1) “首页”指互联网网站的第一个页面或欢迎页面,作为互联网网站导航的起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e)(2) “HTML”指超文本标记语言,是用于在万维网上创建文档的创作语言,它定义了网页文档的结构和布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e)(3) “超链接”指一种特殊的HTML代码,允许文本或图形作为链接,当点击时,将用户带到同一文档中的另一个位置、另一个文档,或另一个互联网网站或页面。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e)(4) “会员服务门户”指互联网网站的第一个页面或欢迎页面,可通过互联网网站首页直接访问,并作为导航互联网网站上可用会员服务的起点。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e)(5) “安全服务器”指连接到互联网网站的互联网连接,它对传输进行加密和解密,保护其免受第三方篡改,并允许安全传输数据。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e)(6) “URL”或“统一资源定位符”指互联网网站的地址或万维网上资源的定位,允许浏览器定位和检索互联网网站或该资源。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5(e)(7) “互联网网站”指万维网上的一个站点或位置。

Section § 1368.016

Explanation

加州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必须在其网站上提供或链接到某些信息。这包括一个用于心理健康福利支持的联系电话、处方药清单的链接,以及他们如何审查和授权服务的摘要。他们还必须提供关于参保人如何提出申诉、请求持续护理以及寻求独立医疗审查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应每季度更新,并应要求提供纸质副本,参保人可以通过安全网站访问。该法律不适用于某些保险类型,如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和员工援助计划。如果计划将心理健康服务外包,它可以链接到签约实体的网站以符合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a) 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覆盖的医疗服务计划,包括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覆盖的专门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第1368.015条 (f) 款,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包含或提供以下信息的链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a)(1) 参保人或提供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拨打的电话号码,以获取心理健康福利覆盖信息(包括福利已用尽的程度)、网络内提供者访问信息和理赔处理信息方面的帮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a)(2) 根据第1367.205条公布的处方药目录的链接,或如第1367.20条所述的如何获取该目录的说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a)(3) 一份详细摘要,描述计划审查、授权或批准、修改或拒绝医疗服务请求的流程,如第1363.5条和第1367.01条所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a)(4) 提供者名单或如何获取提供者名单的说明,如第1367.27条所要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a)(5) 一份参保人申诉流程的详细摘要,如第1368条和第1368.015条所述。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a)(6) 一份详细描述参保人如何根据第1373.95条 (a) 款和 (b) 款请求持续护理的信息。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a)(7) 关于参保人根据第1374.30条请求独立医疗审查的权利和适用程序的信息。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b)(a) 款所述的任何修改后的材料应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c)(a) 款所述的信息可以通过仅供参保人访问的安全互联网网站提供。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d)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d)(a) 款所述的材料也应在参保人要求时提供纸质副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e) 本条不排除医疗服务计划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为申请人、参保人或订户,或提供者提供额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网络内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程序或服务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f) 该部门应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包含一个链接,指向 (a) 款所述的每个医疗服务计划和专门医疗服务计划的互联网网站。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g) 本条不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员工援助计划、CHAMPUS补充保险或TRI-CARE补充保险,也不适用于住院津贴、仅限意外和特定疾病保险。本条也不适用于专门医疗服务计划,但行为健康专属计划除外。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6(h) 本条不适用于与专门医疗服务计划、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签订合同以覆盖其参保人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但前提是该医疗服务计划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一个链接,指向由其签约的专门医疗服务计划、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运营的互联网网站,并且该计划、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遵守本条或《保险法》第10123.199条。

Section § 1368.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服务计划必须告知家庭,针对8至18岁儿童和青少年的行为健康筛查有哪些好处。他们必须解释这些筛查如何帮助发现抑郁症和焦虑症等心理健康问题。计划必须每年发送此通知。但是,此要求不适用于某些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7(a)(1) 医疗服务计划应向参保人提供书面或电子通知,说明针对8至18岁儿童和青少年的行为健康和健康筛查的益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7(a)(2) “行为健康和健康筛查”是指旨在识别个体行为健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抑郁症或焦虑症)的指标或症状的筛查、检测或评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7(b) 该通知应提供关于行为健康和健康筛查对抑郁症和焦虑症的益处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7(c) 医疗服务计划应每年根据本节规定提供通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8.017(d)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签订的、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

Section § 13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计划制定方法,使其订户和参保人能够参与制定计划的公共政策。这些政策是计划工作人员采取的行动,旨在确保患者在其医疗保健设施中的舒适、尊严和便利。

每个计划应制定程序,允许订户和参保人参与制定计划的公共政策。就本节而言,公共政策指计划或其雇员和工作人员所采取的行动,旨在确保依赖计划设施为其本人、其家人和公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患者的舒适、尊严和便利。

Section § 137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医疗计划建立程序,审查医疗服务质量、医务人员表现、服务使用情况和成本。参与这些审查的人员受到法律保护,只要他们行为没有恶意、努力查明事实并相信其行动是正当的,就不会被起诉。这些审查的详细信息受到保护,不能在法庭上分享或使用。但是,如果相关人员是与审查内容相关的诉讼当事人,或者在其他特定情况下(例如申请医院执业资格或针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中),这种保护则不适用。本节明确指出,医疗保健计划本身并不免于被起诉。

Section § 13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疗计划使用小组委员会进行同行评审活动,并向其委托职责。这些小组委员会可以主要由非医师医疗保健提供者组成。但是,医疗计划必须控制所委托的权限,并可在需要时撤销该权限。参与这些小组委员会的人员享有与参与常规同行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相同的法律保护。

Section § 13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对医疗保健索赔提出争议并上诉,医保计划必须安排一名医疗专业人员审查此案。审查人员(可以是医疗总监或其他合格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必须判断自己是否有能力评估索赔中的临床问题。如果他们没有能力,则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咨询一位有能力评估这些问题的人。“有能力”是指具备正确的教育、培训和专业知识,能够理解所涉及的具体健康问题。此流程适用于因临床问题、治疗必要性或提议或使用的治疗类型而产生争议的索赔。医保计划还会决定是否需要专科医生参与评估索赔。

对于向计划提出的争议索赔上诉,计划应将该索赔转交医疗总监或其他适当执业的医疗保健提供者。该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医疗总监应审查该上诉,并且如果他或她确定自己有能力评估索赔中提出的具体临床问题,则应就上诉索赔作出决定。如果该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医疗总监确定他或她没有能力评估上诉索赔的具体临床问题,则在作出决定之前,他或她应咨询一位有能力评估索赔中提出的具体临床问题的适当执业医疗保健提供者。就本节而言,“有能力评估具体的临床问题”是指审查员具备与评估作为争议索赔基础的具体临床问题相关的教育、培训和相关专业知识。本节的要求应适用于基于临床问题、治疗必要性或提议或使用的治疗类型而提出争议的索赔。计划应决定是否在审查争议索赔时使用适当的专科提供者。

Section § 13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为寻求实验性或研究性疗法承保的患者提供一个外部的、独立的审查程序。如果患者的病情危及生命或严重致残,并且他们的医生证明标准治疗无效、不适用,或者推荐的治疗效果会更好,就可以进行这项审查。

该程序根据医学和科学证据确认治疗是否应获得承保。被拒绝此类治疗的参保人可以请求审查,如果情况紧急,则会启动更快的审查程序。决策者依据可靠的医学资料和同行评审的研究来提出建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a) 每一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都应提供一个外部的、独立的审查程序,以审查计划针对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个人参保人的实验性或研究性疗法承保决定: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a)(1)(A) 参保人患有危及生命或严重致残的疾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a)(1)(A)(B) 就本节而言,“危及生命”指以下任一或两者: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a)(1)(A)(B)(i) 除非疾病进程中断,否则死亡可能性很高的疾病或病症。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a)(1)(A)(B)(ii) 可能导致致命后果的疾病或病症,其中临床干预的终点是生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a)(1)(A)(C) 就本节而言,“严重致残”指导致主要不可逆发病率的疾病或病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a)(2) 参保人的医生证明参保人患有第 (1) 款所定义的疾病,对于该疾病,标准疗法未能有效改善参保人的病情,或者标准疗法对参保人不适用,或者计划承保的、比根据第 (3) 款提议的疗法更有益的标准疗法不存在。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a)(3)(A) 参保人的医生(与计划签订合同或受雇于计划)推荐了一种药物、器械、程序或其他疗法,且医生书面证明该疗法可能比任何现有标准疗法对参保人更有益,或者 (B) 参保人,或参保人的医生(该医生是获得许可、经委员会认证或符合委员会认证资格的医生,有资格在适合治疗参保人病情的执业领域执业)请求了一种疗法,根据第 (d) 款定义的医学和科学证据中的两份文件,该疗法可能比任何现有标准疗法对参保人更有益。根据本款的医生证明应包括医生在证明其建议时所依据的证据声明。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计划支付根据本款提供的、且未根据计划合同另行承保的非参与医生服务费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a)(4) 参保人已被计划拒绝承保根据第 (3) 款推荐或请求的药物、器械、程序或其他疗法。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a)(5) 根据第 (3) 款推荐的特定药物、器械、程序或其他疗法本应是承保服务,除非计划认定该疗法是实验性或研究性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b) 计划延迟、拒绝或修改实验性或研究性疗法的决定应服从第 5.55 条(自第 1374.30 节起)规定的独立医疗审查程序,但,代替第 1374.33 节 (b) 款中指定的信息,独立医疗审查员应根据相关的医学和科学证据作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第 (d) 款定义的医学和科学证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c) 独立医疗审查程序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c)(1) 计划应在拒绝承保决定作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有机会请求外部独立审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c)(2) 如果参保人的医生确定,如果不能及时启动,拟议的疗法效果将显著降低,则专家小组的分析和建议应在请求加急审查后的七天内提交。应专家请求,如果所需文件提供延迟,截止日期可延长最多三天。本款规定的时限应是第 1374.33 节 (c) 款中任何其他适用时限的补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4(c)(3) 每位专家的分析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所请求的疗法是否可能比任何现有标准疗法对参保人更有益的原因,以及专家建议计划是否应提供该疗法的原因,引用参保人的具体医疗状况、提供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的医学和科学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第 (d) 款定义的医学和科学证据,以支持专家的建议。

Section § 13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医疗保健计划不得拒绝为参与经批准的临床试验的患者提供保险,或歧视他们。参与此类试验的“合格参保人”应获得与普通患者相同的常规患者护理费用报销,无论试验是由网络内还是网络外提供方进行。但是,如果试验可以通过网络内提供方进行,患者可能被要求使用这些服务。该法律定义了“经批准的临床试验”,并明确了哪些费用可以报销,但不包括实验性治疗本身。它还保护参保人获得独立医疗审查的权利,并确保提供保险不使医疗服务计划承担责任。此规定不适用于专业医疗保健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a) 凡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个人或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不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a)(1) 拒绝合格参保人参与经批准的临床试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a)(2) 拒绝、限制或对合格参保人参与经批准的临床试验所提供的项目和服务的常规患者护理费用报销施加额外条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a)(3) 基于合格参保人参与经批准的临床试验而对其进行歧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b)(1) (a)款适用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b)(1)(A) 参与由合作提供方进行的经批准的临床试验的合格参保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b)(1)(B) 参与由非合作提供方(包括位于本州境外的非合作提供方)进行的经批准的临床试验的合格参保人,如果该临床试验无法通过合作提供方提供或获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b)(2) 如果一个或多个合作提供方正在进行经批准的临床试验,医疗服务计划可以要求合格参保人通过合作提供方参与该临床试验,前提是该合作提供方接受该参保人作为临床试验参与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b)(3) 医疗服务计划可以限制报销仅限于本州内的经批准的临床试验,除非本州内没有合作提供方提供或进行该临床试验。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c)(1) 对于非合作提供方根据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合同提供的常规患者护理费用,其支付费率应为医疗服务计划在其他情况下支付给合作提供方相同服务的协商费率,减去适用的费用分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c)(2) 常规患者护理费用的费用分摊应与非临床试验中提供的相同服务所适用的费用分摊相同,但如果临床试验无法通过合作提供方提供或获得,则应适用网络内费用分摊和自付费用上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c)(3) 本节不限制或修改本章下的任何现有要求,也不妨碍合同中费用分摊条款的适用,但第(2)款规定的除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1) “经批准的临床试验”是指与癌症或其他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病症的预防、检测或治疗相关的I期、II期、III期或IV期临床试验,且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1)(A) 该研究或调查由以下一个或多个实体批准或资助(资助可包括实物捐赠):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1)(A)(i)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1)(A)(ii) 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1)(A)(iii) 医疗保健研究与质量局。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1)(A)(iv) 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v)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1)(A)(v)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1)(A)(v)(i)至(iv)款所述任何实体的合作团体或中心、国防部或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1)(A)(vi)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为中心支持拨款发布的指南中确定的合格非政府研究实体。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1)(A)(vii) 以下部门之一,如果该研究或调查已通过同行评审系统进行审查和批准,且该系统经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认定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使用的同行评审系统相当,并确保由对评审结果无利益关系的合格个人进行最高科学标准的公正评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1)(A)(vii)(I)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
(II) 美国国防部。
(III) 美国能源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1)(B) 该研究或调查是在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的试验性新药申请下进行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1)(C) 该研究或调查是免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的试验性新药申请的药物试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2) “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病症”是指除非疾病或病症的进程被中断,否则死亡可能性很大的疾病或病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3) “合格参保人”是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参保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3)(A) 参保人根据临床试验方案,有资格参与经批准的用于治疗癌症或其他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病症的临床试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3)(B) 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3)(B)(i) 转诊医疗专业人员是参与提供者,并已认定参保人参与临床试验是适当的,因为参保人符合 (A) 项的条件。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3)(B)(ii) 参保人提供医学和科学信息,证明参保人参与临床试验是适当的,因为参保人符合 (A) 项的条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4) “常规患者护理费用”包括根据合同承保范围为未参与经批准临床试验的参保人提供的药品、物品、器械和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4)(A) 在没有临床试验的情况下通常承保的药品、物品、器械和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4)(B) 仅为提供试验性药品、物品、器械或服务所需而提供的药品、物品、器械和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4)(C) 为对试验性药品、物品、器械或服务进行临床适当监测所需而提供的药品、物品、器械和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4)(D) 为预防因提供试验性药品、物品、器械或服务而引起的并发症而提供的药品、物品、器械和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4)(E) 为因提供试验性药品、物品、器械或服务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护理所需而提供的药品、物品、器械和服务,包括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5) “常规患者护理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5)(A) 试验性药品、物品、器械或服务本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5)(B) 仅为满足数据收集和分析需求而提供,且未用于参保人直接临床管理的药品、物品、器械和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5)(C) 合同中明确排除承保范围的药品、物品、器械和服务,但根据本节或其他适用法律要求承保的药品、物品、器械和服务除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d)(5)(D) 通常由研究发起人免费提供给临床试验参与者的药品、物品、器械和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e)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就临床试验提供的承保范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f) 本节所要求的服务提供本身不应引起医疗服务计划方的责任。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g) 本节不适用于专门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0.6(h) 本节不限制、禁止或修改参保人根据 Section 1370.4 享有的独立审查程序权利,或根据 Article 5.55(自 Section 1374.30 起)享有的独立医疗审查系统权利。

Section § 13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医疗保健计划在30-45个工作日内支付或对索赔提出异议。如果索赔未按时支付,将自动加收利息,如果未包含利息,则会收取罚款。如果未提供评估索赔所需的信息,则索赔可能会被提出异议。

专业计划,特别是视力保健计划,可以使用经证实的方法来检测和追回与欺诈相关的超额支付,但需遵守严格的指导方针。这包括通知提供者涉嫌欺诈,详细说明用于欺诈检测的方法,并允许提供者对这些发现提出异议。

提供者有45个工作日对欺诈通知提出异议。如果未进行报销,计划可以将超额支付与当前索赔进行抵消。这些规则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适用于参与索赔处理的各种实体,但不包括超出验光实践范围的索赔。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a)(1) 医疗服务计划,包括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应尽快报销索赔或索赔的一部分,无论是在州内还是州外,但不得迟于医疗服务计划收到索赔后的30个工作日内,或者,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是健康维护组织,则不得迟于医疗服务计划收到索赔后的45个工作日内,除非该索赔或其一部分被计划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应书面通知索赔人该索赔被提出异议或被拒绝,在医疗服务计划收到索赔后的30个工作日内,或者,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是健康维护组织,则在医疗服务计划收到索赔后的45个工作日内。索赔被提出异议的通知应指明被提出异议的索赔部分以及提出异议的具体原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a)(2) 如果未提出异议的索赔未能在收到后的30或45个工作日内通过寄送至索赔人登记地址的方式获得报销,则应从30或45个工作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按每年15%的利率计息。医疗服务计划应在其索赔支付中自动包含根据本节产生的所有利息,无需索赔人提交利息金额的请求。未遵守此要求的计划应向索赔人支付十美元 ($10) 的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a)(3) 就本节而言,如果计划尚未收到完整的索赔以及确定索赔支付方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或者尚未获得合理查阅有关提供者服务信息的权限,则该索赔或其一部分被合理地提出异议。确定索赔支付方责任所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欺诈和虚假陈述的调查报告,以及必要的同意书、免责书和转让书,正在上诉的索赔,或计划确定所提供医疗服务医疗必要性所需的其他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a)(4) 如果索赔或其一部分因计划尚未收到确定索赔或其一部分支付方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而被提出异议,并且已根据本节提供通知,则计划应在收到此额外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或者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是健康维护组织,则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索赔的重新审议。如果计划已收到确定被提出异议索赔支付方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并且未能在收到该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销其已确定应支付的索赔,或者如果计划是健康维护组织,则未能在收到该信息后的45个工作日内报销,则应从30或45个工作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按每年15%的利率计息并支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门负责安排提供视力保健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可以使用统计可靠的方法调查涉嫌欺诈并追回因欺诈造成的超额支付,但前提是该专业医疗服务计划遵守本分节的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1) 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统计可靠方法,以及该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打算如何利用该方法确定追回因欺诈造成的超额支付,应作为根据第1348节制定和批准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反欺诈计划的组成部分,提交给部门并获得批准。专业医疗服务计划使用统计可靠的方法应有助于保护和促进参保人的利益,并应有助于确保稳定的医疗服务提供系统。统计可靠的方法应符合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以及国际专业实务框架指南(两者均由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提供的指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 根据其根据第1348节制定和批准的反欺诈计划,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应向提供者提供涉嫌欺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A) 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统计可靠方法的清晰描述。该描述应包括确保用于计算偿还金额的样本量符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版《A-133号通函合规审计的审计抽样考虑》中提供的专业指导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B) 抽取统计随机样本的索赔总体的清晰描述,以及(如果不同)用于应用统计分析以生成追回金额的索赔总体的清晰描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C) 清晰解释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统计可靠方法是如何在其涉嫌欺诈调查结果中被运用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D) 告知提供者可在收到涉嫌欺诈通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调查结果提出异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E) 专业医疗服务计划调查结果中使用的统计样本中每项索赔的以下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E)(i) 索赔编号。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E)(ii) 患者姓名。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E)(iii) 服务日期。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E)(iv) 付款日期。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E)(v) 清晰解释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怀疑该索赔存在欺诈的依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3) 仅负责安排提供视力保健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只有在进行统计分析的索赔总体仅包含从最早索赔付款日期起365天内至最晚索赔付款日期之间的索赔时,方可使用统计可靠方法追回因涉嫌欺诈而多支付的款项。通知应不迟于最晚索赔付款日期后60天邮寄给提供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4) 如果提供者对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涉嫌欺诈通知提出异议,提供者应在收到涉嫌欺诈通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发送书面通知,说明提供者认为索赔不构成欺诈的依据。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本节 (a) 款、第1367节 (h) 款 (1) 项以及根据该规定颁布的法规,接收并处理此有争议的涉嫌欺诈通知,作为提供者争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5) 专业医疗服务计划仅在符合以下所有要求时,方可将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在无争议的涉嫌欺诈通知中披露的向提供者多支付的金额,抵销提供者当前的索赔提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5)(A) 提供者未能在收到涉嫌欺诈通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偿还专业医疗服务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5)(B) 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在扣留当前索赔付款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提供者发送书面通知,其中专业医疗服务计划至少应说明其扣留当前索赔付款的意图,并识别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打算扣留的索赔付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5)(C) 被扣留的索赔付款不超过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在其涉嫌欺诈通知中声称应支付给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的金额。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6) 本节不限制或解除专业医疗服务计划遵守根据第1348节设立的反欺诈计划的义务,也不限制或解除专业医疗服务计划遵守受 (a) 款约束的索赔要求的义务。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7) 本款不限制或解除专业医疗服务计划追回多付款项的能力,只要追回符合适用法律,包括 (a) 款和根据该规定颁布的法规。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8) 本款不适用于医生和外科医生根据《验光执业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7章(第3000节起))提交的超出验光师执业范围的医疗或外科服务索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c) 计划遵守本条的义务,不应因计划要求其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其他签约实体支付承保服务的索赔而被视为放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d) 本条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服务计划,包括专项计划,在30天内报销完整的索赔。如果索赔不完整或被拒绝,计划必须提供书面通知,说明问题或拒绝理由。逾期索赔将按每年15%的利率产生利息,计划必须自动将此利息包含在付款中。专项计划,特别是提供视力保健服务的计划,可以使用统计方法追回欺诈造成的超额支付,前提是这些方法获得部门批准并遵循特定的审计标准。提供方可以对欺诈调查结果提出异议,专项计划有通知提供方并可能从未来索赔中抵消超额支付的流程。法律还规定,即使第三方实体处理索赔,也不能免除遵守这些规则,并且部门可以在2027年底之前不遵循正常程序修改法规。这项法律定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a)(1) 医疗服务计划,包括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应尽快报销完整索赔或其中一部分,无论州内还是州外,但不迟于医疗服务计划收到索赔后的30个日历日。如果索赔或其中一部分不符合完整索赔的标准或计划合同项下的承保标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索赔人,告知索赔或其中一部分存在争议或被拒绝,但不迟于医疗服务计划收到索赔后的30个日历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a)(2) 索赔或其中一部分存在争议的通知应按程序代码或收入代码明确索赔中存在争议的部分,以及需要提供方提供的具体信息以重新审议索赔,包括任何缺陷或不当之处或裁决索赔所需的额外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a)(3) 索赔或其中一部分被拒绝的通知应按程序代码或收入代码明确索赔中被拒绝的部分,以及拒绝的具体理由,包括任何缺陷或不当之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a)(4) 如果完整索赔未在收到后30个日历日内通过交付至索赔人的记录地址完成报销,则利息将从30个日历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按每年15%的利率产生。医疗服务计划应自动在其索赔付款中包含根据本节规定产生的所有利息,无需索赔人提交利息金额请求。未遵守此要求的计划应向索赔人支付额外十五美元 ($15) 或已产生利息的10%中的较高者作为费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a)(5) 就本节而言,如果计划未收到完整索赔和确定付款方对索赔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或未获得合理获取有关提供方服务信息的权限,则索赔或其中一部分被合理地认定为存在争议。确定付款方对索赔责任所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欺诈和虚假陈述的调查报告,以及必要的同意书、免责书和转让书,正在上诉的索赔,或计划确定所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必要性所需的其他信息。计划不得对与事先授权批准的程序或收入代码及服务一致且索赔中包含适当文件的索赔提出异议。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a)(6) 如果索赔或其中一部分因计划未收到确定索赔或其部分付款方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而存在争议,且已根据本节规定发出通知,则计划应在收到此额外信息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对索赔的重新审议。如果计划已收到确定争议索赔付款方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且未在收到该信息后30个日历日内报销其已确定应支付的索赔,则利息将从30个日历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按每年15%的利率产生并支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门负责安排视力保健服务的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只有在遵守本分节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使用统计上可靠的方法调查涉嫌欺诈并追回因欺诈造成的超额支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1) 专项医疗服务计划的统计上可靠方法,以及专项医疗服务计划打算如何利用该方法确定追回因欺诈造成的超额支付,应作为根据第1348节规定制定和批准的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反欺诈计划的组成部分,提交给部门并获得其批准。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对统计上可靠方法的使用应有助于保护和促进参保人的利益,并应有助于确保稳定的医疗服务提供系统。该统计上可靠方法应符合《内部审计专业实务国际标准》提供的指导以及《国际专业实务框架指南》提供的指导,这两者均由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 根据其依据第1348条设立并批准的反欺诈计划,专科医疗服务计划应向提供者提供一份涉嫌欺诈的书面通知,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A) 对专科医疗服务计划统计学上可靠的方法的清晰描述。该描述应包括确保用于计算偿还金额的样本量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版《A-133通函合规审计的审计抽样考量》中提供的专业指导一致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B) 对抽取统计随机样本的索赔总体以及(如果不同)用于生成追回金额的统计分析所依据的索赔总体的清晰描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C) 对专科医疗服务计划统计学上可靠的方法如何应用于专科医疗服务计划涉嫌欺诈调查结果的清晰解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D) 告知提供者可在收到涉嫌欺诈通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专科医疗服务计划的调查结果提出异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E) 专科医疗服务计划调查结果中使用的统计样本中每项索赔的以下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E)(i) 索赔编号。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E)(ii) 患者姓名。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E)(iii) 服务日期。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E)(iv) 付款日期。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2)(E)(v) 对专科医疗服务计划怀疑该索赔存在欺诈的依据的清晰解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3) 仅负责安排提供视力保健服务的专科医疗服务计划,只有在进行统计分析的索赔总体仅包含自最早索赔付款日期起365天内至最晚索赔付款日期之间的索赔时,方可使用统计学上可靠的方法追回因涉嫌欺诈而多付的款项。通知应在最晚索赔付款日期后不迟于60天内邮寄给提供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4) 如果提供者对专科医疗服务计划的涉嫌欺诈通知提出异议,提供者应在收到涉嫌欺诈通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专科医疗服务计划发送书面通知,说明提供者认为索赔不构成欺诈的依据。专科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本节(a)款、第1367条(h)款第(1)项以及根据该条颁布的法规,接收并处理这份有争议的涉嫌欺诈通知,作为提供者争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5) 专科医疗服务计划仅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时,方可将专科医疗服务计划在未提出异议的涉嫌欺诈通知中披露的向提供者多付的款项,抵销提供者当前提交的索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5)(A) 提供者未能在收到涉嫌欺诈通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偿还专科医疗服务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5)(B) 专科医疗服务计划在扣留当前索赔付款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提供者发送书面通知,其中专科医疗服务计划至少应说明其扣留当前索赔付款的意图,并明确专科医疗服务计划打算扣留的索赔付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5)(C) 被扣留的索赔付款不超过专科医疗服务计划在其涉嫌欺诈通知中声称提供者欠付给专科医疗服务计划的金额。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6) 本节不限制或解除专科医疗服务计划遵守其依据第1348条设立的反欺诈计划的义务,也不限制或解除专科医疗服务计划遵守受(a)款约束的索赔要求的义务。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7) 本款不限制或解除专科医疗服务计划追回多付款项的能力,只要追回符合适用法律,包括(a)款和根据该条颁布的法规。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b)(8) 本款不适用于医生和外科医生提交的、超出验光师根据《验光执业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7章(第3000节起))执业范围的医疗或外科服务索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c) 当计划要求其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其他合同实体支付承保服务的索赔时,计划遵守本条的义务不应被视为放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d) 部门可以发布合规指南并修订法规以与本条保持一致。该指南和修订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不应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第11340节起))的规则制定条款的约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e)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7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收到医疗服务计划多付款项时应如何处理。当计划发现多付款项时,必须书面通知提供者。提供者有30个工作日进行偿还,除非他们在此期限内通过书面通知对多付款项提出异议。如果未对未提出异议的款项及时偿还,则在30天后开始按每年10%的利率计收利息。

此外,支付给药剂师用于部分配药的某些款项不被视为多付款项。对于牙科计划,多付款项通知中必须包含具体说明,包括如何对费用提出异议和详细的索赔信息。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1(a)(1) 当医疗服务计划,包括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在报销提供者服务索赔时,确定机构或专业提供者收到多付款项,并通过单独的书面通知告知提供者,明确多付款项及其金额时,提供者应在收到多付款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服务计划偿还,除非提供者对多付款项或其中一部分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应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医疗服务计划。对多付款项提出异议的通知应明确提出异议的多付款项部分以及提出异议的具体理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1(a)(2) 如果提供者未在收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偿还未提出异议的多付款项,则应自30个工作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按每年10%的利率计收利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1(a)(3)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52.10条,支付给药剂师用于分发部分填充药物的按比例分摊的费用分担付款或其中任何部分,不应被视为本节所指的多付款项。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1(b)(1) 本分节仅适用于根据本章涵盖牙科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涵盖牙科服务的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1(b)(2) 医疗服务计划的多付款项通知应告知提供者如何访问根据第1367条(h)款提供的计划争议解决机制。该通知应包括应提交争议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一份声明,说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71.1条要求提供者在收到多付款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计划偿还多付款项,除非提供者在30个工作日内对多付款项提出异议。该通知还应包括明确识别索赔的信息、患者姓名、服务日期,以及计划或计划的按人头付费提供者认为索赔支付金额超出应付金额的依据的明确解释,包括索赔的利息和罚款。该通知还应包括一份声明,说明如果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未偿还未提出异议的多付款项,则应按每年10%的利率计收利息。

Section § 13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仅仅因为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其他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订了合同,就要求退款或减少支付给他们的费用。

Section § 13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自1994年1月1日起,团体医疗保健计划必须允许Medi-Cal受益人将其所涵盖医疗服务的报销权利直接转让给州卫生服务部。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其他章节中列出的特定合同获得服务的受益人。

自1994年1月1日起,每一个为计划成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的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当医疗保健服务提供给Medi-Cal受益人时,应当授权并允许将参保人或投保人针对计划合同所涵盖的任何医疗保健服务报销的权利转让给州卫生服务部。然而,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的规定,通过与州卫生服务部签订的合同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Medi-Cal受益人。

Section § 13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的医疗服务计划,在紧急服务后,必须提供24小时服务,以便授权必要的护理。这确保了患者在病情稳定后不会被不安全地出院。法律规定,除非明确不存在紧急情况,否则必须报销紧急护理费用,直到患者病情稳定。如果对后续护理存在分歧,医疗计划必须要么接管患者的护理,要么将其转至签约医院。

大型非营利医疗计划适用特殊规定。法律还规定,如果医疗计划授权了稳定后护理或未能及时回应护理请求,医院必须获得报销。患者应举报任何不当收费,法律还规定了定义和监管合规的时间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a) 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的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应为参保人和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非签约医院)提供24小时可及性,以便在参保人已接受紧急服务且病情稳定,但治疗服务提供者认为参保人可能无法安全出院的情况下,获得医疗必需护理的及时授权。应有医生和外科医生可供咨询,并解决有争议的授权请求。不要求预先授权作为紧急医疗状况或临产稳定后必要医疗护理支付前提的医疗服务计划,无需满足本款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b) 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向服务提供者报销为其参保人提供的紧急服务和护理费用,直至护理使参保人病情稳定,但(c)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联邦或州法律要求在不首先质疑患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提供紧急服务和护理,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要求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稳定参保人紧急医疗状况所需的紧急服务和护理之前获得授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c) 紧急服务和护理的支付只有在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合理确定紧急服务和护理从未执行的情况下才可被拒绝;但医疗服务计划或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可拒绝向服务提供者报销医疗筛查费用,如果计划参保人不需要紧急服务和护理,且参保人理应知道不存在紧急情况。医疗服务计划可要求预先授权作为紧急医疗状况稳定后必要医疗护理支付的前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d)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就参保人病情稳定后必要医疗护理的需求存在分歧,计划应承担患者护理的责任,方式是在分歧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由与计划签约的医务人员亲自接管患者护理,或由另一家与计划签约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同意接受患者转院,如第1317.2条、第1317.2a条或其他相关法规所规定。但是,此要求不适用于在医疗服务计划服务区域之外的医院提供的必要医疗护理。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未能满足本款要求,则进一步的必要护理应被视为已获得计划授权。不得拒绝支付此项护理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e) 医疗服务计划可将本节列举的职责委托给计划的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f)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f)(b)、(c)、(d)、(g)和(h)款不适用于拥有3,500,000名参保人并维持一个预先授权系统的非营利医疗服务计划,该系统包括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联系到执业急诊科医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g) 受管医疗护理部应在1995年7月1日前紧急通过法规,管理参保人在紧急医疗状况稳定后需要医疗护理的情况,包括医疗服务计划回应治疗授权请求的适当时间框架。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h) 受管医疗护理部应在1999年7月1日前紧急通过法规,管理在治疗服务提供者看来,参保人在紧急医疗状况稳定后需要必要医疗护理的情况,包括医疗服务计划回应与计划签约的治疗服务提供者提出的治疗授权请求的适当时间框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i) 第1317.1条中规定的定义应控制本节的解释。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j)(1) 医院根据第1262.8条联系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在医院首次致电请求信息后的30分钟内,要么授权稳定后护理,要么告知医院将安排参保人迅速转院至另一家医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j)(2) 医院根据第1262.8条联系的医疗服务计划,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应当向医院报销为参保人提供的稳定后护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j)(2)(A) 医疗服务计划授权医院提供稳定后护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j)(2)(B) 医疗服务计划未回应医院的首次联系,或未在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就授权稳定后护理或及时转运参保人作出决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j)(2)(C) 参保人转运出现不合理延误,且非签约医生和外科医生确定参保人需要稳定后护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j)(3)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要求医院代表或非签约医生和外科医生根据第1262.8条拨打超过一次电话至医疗服务计划预先提供的号码。拨打电话的医院代表可以是,但并非必须是,医生和外科医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j)(4) 医院违反第1262.8条向其收费的参保人,可以向医疗服务计划和该部门报告收到账单的情况。该部门应将该报告转交州公共卫生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4(j)(5) 就本条而言,“稳定后护理”指紧急医疗状况稳定后提供的医学上必要的护理。

Section § 13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接到911紧急呼叫时,不得要求事先批准或拒绝支付救护车服务费用。如果情况确实是紧急情况,或者当事人合理地认为情况紧急,他们就必须支付。

“紧急医疗状况”的定义与另一条款相同。关于某人是否合理地认为存在紧急情况的决定,不能仅仅基于事后审查。

但是,如果未提供服务、并非实际紧急情况,或者存在任何欺诈或账单错误,计划则无需支付。如果服务不在会员计划的覆盖范围内,或者在提出索赔时该人并非有效会员,付款也可能被拒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a)  任何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要求事先授权或拒绝支付第1345条(b)款第(6)项所指的、因“911”紧急响应系统请求援助而提供给参保人的任何救护车或救护车运输服务,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a)(1)  该请求是针对紧急医疗状况提出的,且需要救护车运输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a)(2)  参保人合理地认为该医疗状况是紧急医疗状况,且合理地认为该状况需要救护车运输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b)  在本节中,“紧急医疗状况”的含义与第1317.1条中的含义相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c)  关于参保人是否合理地认为该医疗状况是需要紧急响应的紧急医疗状况的认定,不得仅基于对最终提供给接受紧急援助人员的护理水平或其最终出院情况的回溯性分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d)  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确定救护车或救护车运输服务从未执行、紧急状况不存在,或发现欺诈、不正确的账单、提供的服务不在会员当前福利计划的覆盖范围内,或在为待处理的紧急索赔提供服务时会员资格无效,则无需支付任何救护车或救护车运输服务费用。

Section § 1371.8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计划批准了患者的特定治疗,那么在患者接受治疗后,该计划就不能撤销或更改这项批准。即使计划后来认定患者不符合治疗资格,或者患者的合同被更改或取消,这条规定也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可以获得计划之外的更多福利。此外,对这项法律的近期修订,并非旨在就其是否反映现行法律提供指导。

授权提供者提供特定类型治疗的医疗服务计划,在提供者善意地并根据该授权提供医疗服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或修改此授权,包括但不限于计划随后撤销、取消或修改参保人或订户的合同,或计划随后认定其未能准确确定参保人或订户的资格。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扩大或改变参保人或订户在计划下可获得的福利。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通过采纳2007-08年度常会第 (Assembly Bill 1324) 号议会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其无意指示法院关于这些修订是否为现行法律。

Section § 1371.9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您在医院或医疗机构接受非网络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时,您只需支付与网络内医生服务相同的费用。这被称为“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非网络医生只能向您收取此金额,并且必须在30天内退还任何多付款项,否则需支付利息。

如果您的计划涵盖网络外护理,您可以选择在书面同意(包括明确的费用估算)的情况下支付更多服务费用。然而,此选项会产生更多费用,这些费用可能不计入您的网络内限额。

额外的催收措施,例如向信用机构报告或扣押工资,仅限于某些未支付的金额,并且急诊服务不在此规则范围内。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a)(1) 除(c)款另有规定外,于2017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规定,如果参保人在签约医疗机构接受受保服务,或因此接受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则参保人支付的费用分摊不得超过其从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处接受相同受保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分摊。此金额应称为“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a)(2) 参保人对本节所涉服务向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在计划向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付款时,计划应告知参保人和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参保人应支付的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a)(3) 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不得就本节所涉服务向参保人开具账单或收取任何费用,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除外。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在根据第(2)款收到有关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的信息之前,向参保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包含一份12磅粗体字体的声明,说明该通知并非账单,并告知参保人,在参保人的医疗服务计划告知任何适用的费用分摊之前,参保人无需支付。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a)(4)(A) 如果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已就本节所涉服务从参保人处收取的金额超过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则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应在收到参保人付款后的30个日历日内向参保人退还任何多付款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a)(4)(A)(B) 如果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在被告知参保人的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后的30个日历日内未向参保人退还任何多付款项,则应自收到参保人付款之日起按每年15%的利率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a)(4)(A)(C) 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应自动将根据本节产生的所有利息包含在其向参保人的退款中,无需参保人提交利息金额的请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b) 除(c)款所涉服务外,以下规定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b)(1) 参保人为本节所涉服务支付的任何费用分摊应计入根据第1367.006节设定的年度自付费用限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b)(2) 本节所涉服务产生的费用分摊应以与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的费用分摊相同的方式计入任何免赔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b)(3) 参保人根据本节支付的费用分摊应履行参保人支付医疗服务费用分摊的义务,并构成“参保人应支付的适用费用分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c) 对于本节所涉服务,如果参保人拥有包含网络外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仅在参保人书面同意且该书面同意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时,方可向参保人开具账单或收取适用的网络外费用分摊: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c)(1) 在护理前至少24小时,参保人应书面同意接受指定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的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9(c)(2) 同意书应由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在独立于用于获取护理或程序其他部分同意的文件中获取。同意书不得由医疗机构或其任何代表获取。同意书不得在入院时或在参保人准备进行手术或任何其他程序时获取。

Section § 137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健康计划签订的合同中要求他们接受向任何患者或第三方收取的最低费率,则此规定不适用于没有医疗保险的患者支付的现金款项。本规定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签订或更改的合同。

Section § 137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医疗计划、提供者以及与这些计划合作的任何实体,仅对其自身的错误或失误负责,不对其他人的错误或失误承担责任。任何暗示相反情况的合同条款均属无效。但是,如果适用,他们仍可能根据某些法律原则(例如衡平法赔偿或比较过失)承担责任。

计划、任何与计划签订合同的实体以及提供者,各自对其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且不对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为他人辩护的费用承担责任。与提供者签订的合同中任何相反的条款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排除基于衡平法赔偿、比较过失、分担责任或其他法定或普通法责任基础的原则,认定计划、任何与计划签订合同的实体或提供者承担责任。

Section § 137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独立的争议解决程序,以处理医疗计划与非签约医疗专业人员之间就某些服务的索赔支付分歧。在使用此独立程序之前,双方必须首先尝试通过医疗计划的内部程序解决问题。如果任何一方向上诉至此独立程序,双方都必须参与。该部门将制定提交争议的规则和步骤,其中可以包括为保护合同信息而保密的证据。将收取由双方分担的费用,以支付行政成本。

该程序可以捆绑类似索赔以提高处理效率,并允许医生团体代表医疗专业人员行事。争议将由独立审查,其决定具有约束力,但如有需要,仍可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该部门可以与独立组织合作运营该程序,确保没有利益冲突,并可应要求向公众提供非保密信息。该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医疗计划,例如 Medi-Cal 管理式医疗服务计划。最终,任何变更都不会改变医疗服务计划的现有义务,并且在法规正式通过之前,该部门可以通过非正式指令解释和实施这些规则。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a)(1)  截至 2017 年 9 月 1 日,部门应设立一个独立争议解决程序,用于处理和解决医疗服务计划与非签约个体医疗专业人员之间就第 1371.9 条 (a) 款所涉服务产生的索赔争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a)(2) 在启动独立争议解决程序之前,双方应完成计划的内部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a)(3) 如果非签约个体医疗专业人员或计划中的任何一方就索赔向部门的独立争议解决程序提出上诉,另一方应参与本条所述的上诉程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b)(1) 部门应根据本条和任何其他实施本条的指南,制定统一的书面程序,用于索赔支付争议的提交、接收、处理和解决。这些程序应包括一个允许各方提交证据信息的流程,这些信息将对另一方保密,以维护原始合同的保密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b)(2) 部门应为管理本条设立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由双方支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b)(3) 在设立独立争议解决程序时,部门应允许捆绑由同一非签约个体医疗专业人员提交给同一计划或同一授权实体,针对相同或类似服务的索赔。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b)(4) 部门应允许医生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经授权代表非签约个体医疗专业人员行事的其他实体启动并参与独立争议解决程序。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b)(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b)(5)(A) 在裁决争议时,独立组织应进行重新审查,并仅根据争议双方及时提交的证据信息和文件,就适当的报销作出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b)(5)(A)(B) 独立组织应根据审查员的相关教育、背景以及医疗索赔支付和临床经验,为每个案件指派审查员。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c)(1) 部门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独立组织签订合同以进行程序。处理争议的独立组织应独立于争议的任何一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c)(2) 部门应设立符合本条宗旨的利益冲突标准,组织应满足这些标准方可有资格管理独立争议解决计划。利益冲突标准应符合第 1374.32 条 (c) 款和 (d) 款规定的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c)(3)  部门可以与保险部签订相同的独立组织合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c)(4) 部门应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提供由寻求与部门签订合同以根据本条管理独立争议解决程序的独立组织向部门提交的所有非专有信息(经主任确定)的副本。部门可以收取象征性费用,以弥补根据本款提供信息副本的成本。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c)(5) 受聘进行程序的独立组织应被视为《民法典》第 43.98 条所指的顾问。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c)(6)  根据本款授权签订的合同应免除《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分(自第 10100 条起)、《政府法典》第 19130 条以及《政府法典》第三编第 5.5 部分第六章(自第 14825 条起)的约束,并应免除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d) 通过部门独立争议解决程序获得的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计划应执行通过独立争议解决程序获得的决定。如不满意,任何一方可以寻求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确立的任何权利、补救措施或处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e) 本条不适用于 Medi-Cal 管理式医疗服务计划或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第七章(自第 14000 条起)、第八章(自第 14200 条起)和第 8.75 章(自第 14591 条起)的规定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任何实体。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f)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将支付职能委托给签约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则该被委托实体应遵守本节规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g) 本节不适用于第1317.1节所定义的紧急服务和护理。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h) 第1371.9节 (f) 款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节目的。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i)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改变医疗服务计划根据第1371节和第1371.4节所承担的义务。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j)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计划函件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无需采取监管行动,直至法规被采纳。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0(k) 截至2019年1月1日,部门应向州长、参议院临时议长、众议院议长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健康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内容为独立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报告的方式和格式由立法机关规定。

Section § 137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服务计划如何向非签约的个人医疗专业人员报销服务费用,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如果未能达成协议,计划必须按照平均合同费率或该地区类似服务医疗保险报销金额的125%两者中的较高者进行报销。健康计划需要向部门报告其平均费率以及计算这些费率的方法,部门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制定一个标准化方法。支付争议可以通过独立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计划必须确保网络充足性,如果自身数据不足,可能需要使用数据库来确定公平费率。本节不适用于Medi-Cal管理式计划、紧急服务,也不影响现有计划义务。除非使用进一步的争议解决程序,非紧急服务支付应全额覆盖成本。受影响的实体必须遵守,否则将面临监管后果。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1) 针对根据第1371.9条提供的服务,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除非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与计划另有约定,计划应按平均合同费率或医疗保险按服务收费标准报销金额的125%两者中的较高者进行报销,针对服务提供所在的一般地理区域内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就本节而言,“平均合同费率”是指健康计划或授权实体在地理区域内为相同或类似服务支付的合同商业费率的平均值。本款不适用于第1371.9条的 (c) 款或本节的 (b) 款。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2)(A) 截至2017年7月1日,每个医疗服务计划及其授权实体应向部门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2)(A)(i) 列出其计划在2015日历年度服务提供所在的每个地理区域内,针对最常受第1371.9条约束的服务之平均合同费率的数据。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2)(A)(ii) 其确定计划针对受第1371.9条约束的服务之平均合同费率的方法。确定平均合同费率的方法应确保计划包含2015日历年度的最高和最低合同费率。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2)(A)(iii) 根据本款用于确定平均合同费率的政策和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2)(A)(B) 在计划按照 (A) 项规定首次提交平均合同费率之后的每个日历年度,以及在第 (3) 款规定的标准化方法确定之前,医疗服务计划及其授权实体应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的医疗服务消费者价格指数,调整根据本款最初确定的费率。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3)(A) 截至2019年1月1日,部门应规定计划和授权实体用于确定最常受第1371.9条约束的服务之平均合同费率的方法。该方法应至少考虑独立争议解决程序的信息、个人医疗专业人员的专长以及服务提供所在的地理区域。确定平均合同费率的方法应确保计划包含最高和最低合同费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3)(A)(B) 医疗服务计划和授权实体应向部门提供按照 (A) 项规定用于确定平均合同费率的政策和程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3)(A)(C) 如果根据医疗服务计划的模型,医疗服务计划未支付根据第1371.9条涵盖的具有统计学意义的索赔数量或金额,医疗服务计划应向部门证明其可访问一个具有统计学可信度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反映了向地理区域内提供服务的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支付的费率,并应使用该数据库确定根据第 (1) 款要求的平均合同费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3)(A)(D) 部门应审查根据本款提交的信息,作为其根据第1382条进行的财政和行政事务审查的一部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3)(A)(E) 根据本节提交的平均合同费率数据应保密,且不受《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第7920.000条起))的披露约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a)(3)(A)(F) 在制定本款规定的标准化方法时,部门应在制定标准的全过程中咨询相关方,包括保险部、健康计划代表、保险公司、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消费者权益倡导者以及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利益相关者。部门应不迟于2017年7月1日举行首次利益相关者会议。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g) 第1371.9条 (f) 款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条规定。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1(h)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改变医疗服务计划根据第1371条和第1371.4条所承担的义务。

Section § 1371.34

Explanation

如果参加医疗保健计划的人在索赔支付延迟或被拒时遇到问题,他们的投诉将被视为申诉。这意味着它将遵循另一节中的具体规定,即使他们没有将其称为申诉。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医疗保健计划。这项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4(a) 参保人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提出的关于索赔支付延迟或拒绝的投诉,无论参保人在投诉中是否使用“申诉”一词,均应被视为依照第1368节规定的申诉。本节不适用于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4(b) 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7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医疗服务计划(包括健康维护组织)如何处理和审核索赔。根据类型不同,它们必须在30或45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整的索赔。如果索赔存在异议或被拒绝,计划必须在相同时间内通知索赔人,并说明缺失的信息或拒绝的理由。如果无争议的索赔逾期未付,计划必须支付利息或罚金。该法规还明确了机构和专业提供方的完整索赔构成,并概述了需要额外信息或索赔存在争议时的处理流程。某些例外情况适用,例如涉及欺诈的索赔。不能要求提供方放弃这些权利,且本规定不涵盖某些支付类型。本法律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a)  医疗服务计划,包括专科医疗服务计划,应尽快报销每份完整索赔或其部分,无论索赔发生地在州内还是州外,但不迟于医疗服务计划收到完整索赔后的30个工作日;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是健康维护组织,则不迟于其收到完整索赔后的45个工作日。但是,计划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索赔人索赔存在异议或被拒绝,在医疗服务计划收到索赔后的30个工作日内(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是健康维护组织,则在收到索赔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索赔或其部分提出异议或拒绝。索赔或其部分存在异议的通知应按收入代码明确索赔中存在异议的部分,并说明需要提供方提供哪些具体信息以重新考虑索赔。索赔或其部分被拒绝的通知应按收入代码明确索赔中被拒绝的部分,并说明拒绝的具体理由。只要计划支付 (b) 款规定的费用,计划可以延迟支付完整索赔中无异议的部分,以便重新考虑该索赔中有异议的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b)  如果一份既无异议也未被拒绝的完整索赔或其部分,未能在收到后的相应30或4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付至索赔人的记录地址完成报销,则计划应支付每年十五美元 ($15) 或年利率15%的利息,以较高者为准,并从30或45个工作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计算。医疗服务计划应自动将每年十五美元 ($15) 或应付利息包含在支付给索赔人的款项中,无需索赔人提出请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c)  就本节而言,如果计划尚未收到完整的索赔,则索赔或其部分被视为合理地存在异议。机构提供方的纸质索赔在提交清晰可辨的急诊科报告、填妥的UB 92表格或全国统一账单委员会采纳的其他格式,以及计划在收到索赔后30个工作日内要求的合理相关信息后,应被视为完整。机构提供方的电子索赔在提交UB 92的电子等效形式或全国统一账单委员会采纳的其他格式,以及计划在收到索赔后30个工作日内要求的合理相关信息后,应被视为完整。但是,如果计划在收到机构提供方的电子索赔后30个工作日内要求提供急诊科报告副本,计划也可以在收到急诊科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要求提供额外的合理相关信息,届时索赔应被视为完整。专业提供方的索赔在提交填妥的HCFA 1500表格或其电子等效形式或全国统一账单委员会采纳的其他格式,以及计划在收到索赔后30个工作日内要求的合理相关信息后,应被视为完整。提供方应在收到明确具体说明所需信息的书面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计划提供合理相关信息。如果计划在审查合理相关信息后需要进一步信息,则计划应在收到合理相关信息后有额外15个工作日来请求进一步信息,尽管本节中有任何相反的时间限制,届时索赔应被视为完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d)  本节不适用于存在欺诈和虚假陈述证据的索赔、资格认定,或计划未能合理获取提供方控制下的信息的情况。计划应在收到索赔后的相应30或45个工作日内发送给提供方的书面通知中,明确说明这些例外情况中,哪些(如果有的话)适用于某项索赔。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e)  如果一项索赔或其部分因计划未收到合理确定付款方对该索赔或其部分责任所需的信息而被质疑,则计划应在收到此额外信息后有30个工作日,或者如果该医疗服务计划是健康维护组织,则有45个工作日来完成对该索赔的重新考虑。如果正在重新考虑的索赔或其部分未能在收到额外信息后的相应30或45个工作日内通过寄送至索赔人登记地址的方式获得报销,则计划应支付每年十五美元 ($15) 或年利率15%的利息,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从30或45个工作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计算。医疗服务计划应自动将每年十五美元 ($15) 或应付利息包含在支付给索赔人的款项中,无需索赔人提出请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f)  当计划要求其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其他签约实体支付承保服务的索赔时,计划遵守本节的义务不应被视为放弃。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阻止计划通过书面合同将根据本节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责任分配给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其他实体。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g)  计划不得延迟支付医生或其他提供者的索赔,以等待医院或其他提供者提交索赔,除非引用具体的理由说明延迟的必要性,并每月向提交索赔的提供者提供关于索赔状态和计划解决索赔行动的最新信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h)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要求或强制提供者放弃其根据本节享有的权利。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i)  本节不适用于按人头付费的款项。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j)  本节仅适用于1999年9月1日或之后在美国境内,根据第1317.1节定义获得紧急服务和护理的患者所提供的服务索赔。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k)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任何人根据第1371节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l)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提供者在特定时间内提交账单的任何书面协议(如果有)。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m)  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37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在收到索赔后30天内支付或对索赔提出异议。如果索赔存在异议或被拒绝,计划必须通知提供方,并解释索赔的哪一部分受到影响以及原因。如果索赔未在30天内支付,计划必须自动支付每年15%的利息。索赔在提交特定表格和信息后被视为完整。某些例外情况,如欺诈或缺乏所需信息,允许延迟,但计划必须书面详细说明这些情况。

该法律不适用于按人头付费的款项,也不改变关于索赔提交的现有协议。医疗计划不能要求提供方放弃其在本法律下的权利。未经正当理由和定期更新,付款不能因等待其他提供方提交而延迟。本法律仅影响1999年9月1日之后的急诊服务索赔,并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a)(1) 医疗服务计划,包括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应尽快报销完整索赔或其部分,无论是在州内还是州外,但不得迟于医疗服务计划收到索赔后的30个日历日。如果索赔 或其部分不符合完整索赔的标准或计划合同规定的承保标准,医疗服务计划应尽快书面通知索赔人,该索赔或其部分存在争议或被拒绝,但不得迟于医疗服务计划收到索赔后的30个日历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a)(2) 索赔或其部分存在争议的通知,应通过程序或收入代码识别索赔中存在争议的部分,以及需要提供方提供的具体信息以重新考虑索赔,包括任何缺陷或不当之处,或裁定索赔所需的额外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a)(3) 索赔或其部分被拒绝的通知,应通过程序或收入代码识别索赔中被拒绝的部分,以及拒绝的具体原因,包括任何缺陷或 不当之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b) 如果索赔或其部分未在收到后30个日历日内通过寄送至索赔人登记地址的方式获得报销,计划应从30个日历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按每年15%的利率支付利息。医疗服务计划应自动将根据本节产生的所有利息包含在支付给索赔人的款项中,无需索赔人提出请求。未能遵守此要求的计划应向索赔人支付额外十五美元($15)或 应计利息的10%(以较高者为准)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c) 就本节而言,如果计划尚未收到完整的索赔,则索赔或其部分被合理地视为存在争议。机构提供方提交的纸质索赔,在提交清晰的急诊科报告和完整的UB 92或全国统一账单委员会采纳的其他格式,以及计划在收到索赔后30个日历日内要求的合理相关信息后,应被视为完整。机构提供方提交的电子索赔,在提交UB 92的电子等效文件或全国统一账单委员会采纳的其他格式,以及计划在收到索赔后30 个日历日内要求的合理相关信息后,应被视为完整。但是,如果计划在收到机构提供方提交的电子索赔后30个日历日内要求提供急诊科报告的副本,计划还可以在收到急诊科报告后30个日历日内要求提供额外的合理相关信息,届时索赔应被视为完整。专业提供方提交的索赔,在提交完整的HCFA 1500或其电子等效文件或全国统一账单委员会采纳的其他格式,以及计划在收到索赔后30个日历日内要求的合理相关信息后,应被视为完整。提供方应在收到明确具体地说明所需信息的书面请求后10 个工作日内向计划提供合理相关信息。如果计划在审查合理相关信息后需要进一步信息,则计划应在收到合理相关信息后额外享有15个日历日的时间来请求进一步信息,尽管本节中有任何相反的时间限制,届时索赔应被视为完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d) 本节不适用于存在欺诈和虚假陈述证据的索赔、资格认定,或计划未获得合理访问提供方控制下的信息的情况。 计划应在收到索赔后30个日历日内发送给提供方的书面通知中,明确说明这些例外情况中是否有任何一项适用于该索赔。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e) 如果索赔或其部分被质疑,理由是计划尚未收到合理必要的信息以确定索赔或其部分的付款人责任,则计划应在收到此额外信息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对索赔的重新审议。如果正在重新审议的索赔或其部分在收到额外信息后30个日历日内未通过寄送至索赔人登记地址的方式获得偿付,计划应按每年15%的利率支付利息,自30个日历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计算。医疗服务计划应自动将应付利息包含在支付给索赔人的款项中,无需提出请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f) 当计划要求其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其他合同实体支付承保服务的索赔时,计划遵守本条的义务不应被视为放弃。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阻止计划通过书面合同将根据本条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责任分配给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其他实体。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g) 计划不得延迟支付医生或其他提供者的索赔,以等待医院或其他提供者提交索赔,除非说明延迟的必要性的具体理由,并向提交索赔的提供者每月提供关于索赔状态和计划解决索赔行动的最新情况。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h)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要求或规定提供者放弃其根据本条享有的权利。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i) 本条不适用于按人头付费。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j) 本条仅适用于1999年9月1日或之后在美国境内,根据第1317.1节定义获得紧急服务和护理的患者所提供的服务索赔。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k)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任何人根据第1371节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l)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提供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账单的任何书面协议。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m) 部门可以发布合规指南并修订法规以与本条保持一致。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该指南和修订不应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开始))的规则制定条款的约束。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5(n)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7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服务计划不得拒绝支付索赔,理由是事先未获得所需授权,只要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服务具有医疗必要性,服务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的,并且计划没有提供快速沟通方式(如电子邮件或语音邮件),以便在30分钟内提供授权。但是,这不适用于实验性疗法或计划不承保的服务。

Section § 137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阻止医疗服务计划采取不公平的支付方式,例如延迟支付索赔、无故减少或拒绝索赔,以及未能支付索赔利息。如果医疗计划有此类行为,主管机构可以进行调查,施加处罚,并要求其改变做法以确保未来更快地支付。医疗计划不能通过转嫁责任来逃避义务,且任何处罚都不会影响其他合同义务。

不公平支付模式的具体定义由相关部门详细规定,并且有机制可以报告和分享执法行动的信息。即使在处罚期间,医疗服务提供者也必须偿还他们收到的任何多付款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a)  医疗服务计划被禁止从事本节所定义的不公平支付模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b)  根据第1371.39节(a)款的规定,主任可以调查医疗服务计划,以确定其是否从事了不公平支付模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c)  本节所称的“不公平支付模式”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c)(1)  从事一种可证明且不公正的模式(由部门定义),即审查或处理完整准确的索赔,导致支付延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c)(2)  从事一种可证明且不公正的模式(由部门定义),即减少支付金额或拒绝完整准确的索赔。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c)(3)  屡次未能按照第1371、1371.1或1371.35节规定的时限支付索赔中无争议的部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c)(4)  屡次未能根据第1371节的规定自动包含索赔应付的利息。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d)(1)  经主任最终认定医疗服务计划从事了不公平支付模式后,主任可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d)(1)(A)  根据本章规定处以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d)(1)(B)  要求医疗服务计划自主任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或主任规定的更短期限内,在比第1371节要求更短的时间内向提供者支付完整准确的索赔。本分段的规定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不生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d)(1)(C)  包含部门在任何行政或司法行动中产生的费用索赔,包括调查费用和监督计划合规性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d)(2)  对于医疗服务计划在受第(1)款规定约束期间进行的任何多付,提供者仍应根据第1371.1节向计划承担偿还责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e)  本节规定的执行补救措施并非排他性的,且不应限制或排除使用任何其他可用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补救措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f)  本节规定的处罚不应排除、暂停、影响或冲击根据法规或医疗服务计划与提供者之间的合同所产生的任何其他职责、权利、责任或义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g)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委托本节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h)  就本节而言,“完整准确的索赔”具有部门根据第1371.38节(a)款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i)  在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部门应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关于本节所用“不公正模式”定义制定情况的信息。本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制定此定义所采用的流程描述和所涉各方名单,以及关于法定采纳的建议。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7(j)  部门应根据请求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根据本节采取的行动信息,包括作为该行动依据的活动描述。

Section § 1371.38

Explanation

加州卫生部被要求在2001年7月1日前制定规定,以确保医疗计划拥有公平、快速且经济有效的方式来解决与签约和非签约提供者之间的争议。这些规定必须明确何为“完整准确的索赔”,包括所有必要的附件和文件。

截至2001年12月31日,该部门还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供建议,说明为改进这些争议解决流程所需的任何额外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8(a) 部门应当在2001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法规,以确保计划已根据第1367条 (h) 款的规定采纳争议解决机制。该法规应要求任何计划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签约和非签约提供者是公平、快速且经济有效的,并定义术语“完整准确的索赔,包括附件和补充信息或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8(b) 在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部门应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报告其关于与计划和提供者争议解决机制相关的任何额外法定要求的建议。

Section § 1371.3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医疗服务提供者通过免费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他们认为健康计划不公平处理付款的情况。同样,健康计划也可以报告他们认为正在从事不公平账单的提供者,例如不正确的索赔捆绑或夸大索赔编码。不公平账单被定义为重复的、不公正的账单行为。从2019年7月1日起,部门必须每年审查这些投诉,如果存在不公平支付模式的证据,可以决定进一步调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9(a) 提供者可通过免费提供者专线、电子邮件地址或部门指定的其他方式,向部门报告其认为某计划正在从事不公平支付模式的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9(b) 计划可通过免费提供者专线、电子邮件地址或部门指定的其他方式,向部门报告其认为某提供者正在从事不公平账单模式的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9(c) “不公平账单模式”指从事可证明且不公正的索赔拆分、索赔升级编码或其他由部门定义的可证明且不合理的账单模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39(d) 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前,且此后至少每年,部门应审查根据 (a) 款提交的投诉。如果对投诉数据的审查表明可能存在不公平支付模式,部门可根据《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71节 (s) 款进行审计或执法行动。

Section § 1371.51

Explanation

从2025年7月1日起,加州的医疗服务计划必须为社区辅助医疗、分流至替代目的地以及移动综合健康项目提供的服务建立报销流程。如果有人使用非签约提供者获得这些服务,他们支付的费用不应超过使用签约提供者时的费用。但是,报销费率不能高于医疗计划设定的标准收费。

社区辅助医疗项目、移动综合健康项目(涉及持证执业人员提供移动支持服务)以及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都有明确的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1(a) 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当建立一个流程,以报销由社区辅助医疗项目、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或移动综合健康项目提供的服务。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1(b)(1) 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当要求参保人,如果其从非签约社区辅助医疗项目、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或移动综合健康项目获得承保服务,支付的费用分摊金额不得超过其从签约社区辅助医疗项目、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或移动综合健康项目获得相同承保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分摊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1(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款采纳的报销费率不得超过医疗服务计划对于所提供服务的通常和惯例收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1(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1(c)(1) “社区辅助医疗项目”指第1815节中定义的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1(c)(2) “移动综合健康项目”指由持证医疗保健执业人员组成的团队,在其执业范围内运作,提供移动健康服务以支持紧急医疗服务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1(c)(3) “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指第1819节中定义的项目。

Section § 137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如果你接受了健康计划承保的空中救护服务,但服务提供者是非签约方(即不在你的计划网络内),你只需支付与网络内提供者相同的费用。这被称为“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额外的费用将不由你承担。

你为这些服务支付的费用将计入你的年度自付费用限额和免赔额,就像网络内提供者的服务一样。

如果你未能支付这笔金额,服务提供者只能向你追讨这笔特定的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此外,支付争议可以通过法院解决,或通过现有的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对于Medi-Cal受益人,防止额外收费的保护措施仍然有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5(a)(1) 尽管有第1367.11条规定,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规定,如果参保人接受了来自非签约空中救护服务提供者的受保服务,参保人支付的费用分摊金额不得超过参保人从签约空中救护服务提供者处获得相同受保服务时应支付的费用分摊金额。该金额应被称为“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5(a)(2) 对于受本条约束的服务,参保人向非签约提供者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在计划向非签约提供者支付款项时,计划应告知参保人和非签约提供者参保人应支付的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5(b) 为本条目的,以下规定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5(b)(1) 参保人就受本条约束的服务支付的任何费用分摊应计入根据第1367.006条设定的年度自付费用限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5(b)(2) 因受本条约束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分摊应计入任何免赔额,其方式与费用分摊归属于签约提供者的方式相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5(b)(3) 参保人根据本条支付的费用分摊应履行参保人支付该医疗服务费用分摊的义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5(c) 非签约提供者只能就参保人未能支付的、根据(a)款由计划确定的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进行催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5(d) 医疗服务计划或提供者可在任何法院寻求救济,以解决支付争议。提供者不被禁止使用医疗服务计划现有的争议解决程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1.55(e) 空中救护服务提供者仍受《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19.4条规定的Medi-Cal受益人余额账单保护的约束。

Section § 137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加州的医疗计划必须确保,如果参保人使用了非签约的地面救护车服务,他们只需支付与使用签约服务提供者时相同的费用分摊金额,这被称为“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参保人支付的这笔金额将计入其年度自付费用限额和任何免赔额。救护车服务提供者在一年内不得通过信用报告或激进的催收行动,追讨超出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的未付款项。 相反,医疗计划和地方规定将决定在参保人支付金额之外,向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报销的费率。如果没有地方费率,则由其他法规指导付款。医疗计划向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全额付款,不应为其他收费设定标准。付款争议可以提交法院解决。对医疗补助受益人适用特定的保护和例外情况,且本法不适用于某些州合同。

Section § 137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医疗保健计划可以提供常规或专项医疗保健服务合同。但是,专项计划不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除非主管批准。此外,任何涵盖多种计划类型的广告或合同表格都必须获得主管的批准。

在遵守本章适用规定的前提下,一项计划可以提供一份或多份计划合同或专项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但专项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不得提供一项或多项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除非经主管根据规定或命令允许。适用于一种以上计划合同或专项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两者兼有的广告、披露表格、合同表格和承保凭证,除非经主管根据本章授权,否则不得使用。

Section § 1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健康计划合同对有资格获得Medi-Cal或医疗补助福利的人设置例外,这意味着这些受益人不能被拒绝注册、削减福利或豁免承保。它还确保绝育手术的承保不受个人原因的限制。

新生儿和被收养子女获得即时承保,如果残疾受抚养人依赖投保人,其承保将持续超过通常的年龄限制。如果计划更换提供者,健康计划必须允许继续承保,并且此类承保至少保证到26岁,除非《平价医疗法案》规定了特定条件。

提供心理健康承保的计划必须明确包含哪些内容,不能限制从持证专业人员中选择提供者,并应告知门诊承保的可用性。仲裁协议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对于26岁以上全日制学生受抚养人在学校假期期间的承保也有相关规定。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a)(1) 如果其他承保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享有的Medi-Cal福利,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7章第19分章(自第1396条起)享有的医疗补助福利,则计划合同不得规定其他承保的例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a)(2) 每份计划合同均应解释为不提供Medi-Cal或医疗补助福利的例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a)(3) 计划合同不得因申请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享有Medi-Cal福利,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7章第19分章(自第1396条起)享有医疗补助福利而提供注册豁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a)(4) 如果被保险人享有Medi-Cal或医疗补助福利,计划合同不得规定根据该合同应支付的福利可被削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b)(1) 通过特定福利或一般措辞的效果提供绝育手术或程序承保的计划合同,不得就承保个人绝育的原因施加任何免责声明、限制或承保范围限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b)(2) 在本节中,“绝育手术或程序”应具有《保险法典》第10120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c) 每份向投保人或配偶的配偶或受抚养人提供承保的计划合同,应自出生之时起,向任何受承保的投保人或配偶的每个新生儿,以及自收养子女的亲生父母或其他适当法律机构签署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出院报告、医疗授权书或放弃监护权表格)之日起,向每个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授予即时意外和疾病承保,该书面文件授予投保人或配偶控制收养子女医疗保健的权利;若无此书面文件,则自存在投保人或配偶有权控制被收养子女医疗保健的证据之日起授予承保。任何计划不得签订或修订,如果其包含任何与本款要求承保的投保人或配偶的新生儿或被收养子女的承保范围或可保性相关的免责声明、弃权或承保范围的其他限制。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1) 每份规定投保人受抚养子女的承保将在达到计划规定的受抚养子女年龄上限时终止的计划合同,还应规定,达到年龄上限不应导致子女的承保终止,只要该子女符合并持续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1)(A) 因身体或精神残疾性损伤、疾病或状况而无法自给自足地就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1)(B) 主要依靠投保人供养和维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2) 计划应通知投保人,除非投保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计划提交第(1)款(A)项和(B)项所述标准的证明,否则受抚养子女的承保将在达到年龄上限时终止。计划应在子女达到年龄上限之日至少90天前向投保人发送此通知。在收到投保人要求继续承保子女的请求以及第(1)款(A)项和(B)项所述标准的证明后,计划应在子女达到年龄上限之前确定子女是否符合该标准。如果计划未能在该日期前作出决定,则应在作出决定之前继续承保子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3) 计划随后可要求提供根据本款规定,其承保范围在达到年龄上限后仍持续的受抚养子女的信息,但在子女达到年龄上限后的两年期之后,每年请求的频率不得超过一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4) 如果投保人更换承保人至另一项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新计划或保险公司应继续为受抚养子女提供保险。新计划或保险公司可以初次要求提供有关受抚养子女的信息,此后每年要求提供信息的频率不得超过一次,以确定该子女是否继续符合第 (1) 款 (A) 项和 (B) 项中的标准。投保人应在收到请求后 60 天内提交新计划或保险公司要求的信息。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5)(A) 除 (B) 项另有规定外,对于 2010 年 9 月 23 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在任何情况下,年龄限制均不得低于 26 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5)(A)(B) 对于 2014 年 1 月 1 日之前开始的计划年度,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 111-148)第 1251 条符合“祖父条款”健康计划资格并提供子女受抚养人保险的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仅当未满 26 岁的成年子女有资格参加《国内税收法典》第 5000A(f)(2) 条所定义的符合条件的雇主赞助健康计划(父母的团体健康计划除外)时,方可将其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5)(A)(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5)(A)(C)(i) 对于 (I) 其在团体或个人计划合同下的保险已终止,或根据团体或个人计划合同被拒绝或不符合保险资格的子女,因为根据合同条款,子女受抚养人保险的提供在达到 26 岁之前已终止,且 (II) 因本款的适用而获得该保险资格的子女,医疗服务计划应给予该子女至少 30 天的参保机会。此机会和 (ii) 项所述的通知应不迟于 2010 年 9 月 23 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计划年度的第一天提供,并应符合经联邦《2010 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 111-152)修订的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 111-148),以及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发布的任何额外联邦指导或法规。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5)(A)(C)(i)(ii) 医疗服务计划应提供书面通知,说明 (i) 项所述的未满 26 岁的受抚养人有资格参加该计划以获得保险。此通知可代表受抚养人提供给其父母。如果通知包含在团体计划的其他参保材料中,则该通知应显著。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5)(A)(C)(i)(iii) 对于根据本项参保的个人,保险应不迟于 2010 年 9 月 23 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计划年度的第一天生效。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5)(A)(C)(i)(iv) 根据本项参加团体健康计划以获得保险的受抚养人,应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 45 篇第 146.117(d) 条的规定,被视为特殊参保人。医疗服务计划应向通知接收者提供所有可供因受抚养人身份终止而未失去保险的类似情况个人使用的福利方案。任何福利或费用分摊要求的差异应构成不同的福利方案。根据本项参加团体健康计划以获得保险的受抚养人,不应被要求支付比因受抚养人身份终止而未失去保险的类似情况个人更多的保险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d)(5)(A)(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医疗服务计划为获得受抚养人保险的子女的子女提供保险。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修改《税收和税务法典》中关于保险费用税务处理所使用的“受抚养人”定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e) 一项计划合同,无论是通过特定福利还是通过一般措辞的效果,为雇员和一名或多名依赖于该雇员的受保人提供保险,并规定在雇员终止雇佣后的任何时期内延长保险,也应规定此保险延长适用于受抚养人,其条款和先决条件与适用于受保雇员的相同,期限相同,须根据保单条款要求支付保费(如有),并受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的约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 在本分节中,“个体执业协会”是指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1307节(5)款(42 U.S.C. Sec. 300e-1(5))所定义的实体。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7)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对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覆盖范围可包括作为住院护理替代方案的社区住院治疗服务,且这些服务直接隶属于该计划,或参保人由隶属于该计划的提供者转介至这些服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i) 如果计划利用仲裁解决争议,计划合同应规定受仲裁管辖的争议类型、将采用的程序以及如何启动仲裁。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j) 规定在医疗机构内禁闭一定时间后产生福利的计划合同,应明确规定何为一天的禁闭或开始享受福利所需的连续禁闭小时数。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k) 如果计划为年满26岁以上且在中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全日制就读的受抚养子女提供保险,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k)(1) 学校日历中的任何假期均不取消受抚养子女的保险资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k)(2) 如果受抚养子女请病假,且受抚养子女的受伤、疾病或状况性质使其无法自给自足地就业,则如果受抚养子女主要依靠投保人供养和维持,则适用分节 (d) 的规定。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k)(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k)(3)(A) 如果受抚养子女从学校请病假,但受抚养子女的受伤、疾病或状况性质不符合第 (2) 款的要求,受抚养子女的保险不应终止,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直至根据计划条款和条件预定终止保险的日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本款规定的保险期限应从学校病假的第一天或医生和外科医生确定疾病导致受抚养子女无法上学的日期开始,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学校日历中的任何假期均不取消受抚养子女在本款下的保险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k)(3)(A)(B) 如果缺勤的医疗原因和缺勤是可预见的,则学校病假的医疗必要性文件或证明应在学校病假开始前至少30天提交给计划,或在学校病假开始日期后30天内提交,并应被视为根据本款享有保险资格的初步证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k)(4) 本分节不适用于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医疗保险补充计划。

Section § 1373.1

Explanation

从1977年1月1日开始,任何为雇员及其家人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团体健康保险计划,必须允许受保的受抚养配偶在因离婚或雇员死亡而不再是家庭成员时,转换其保险。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保留其保险,而无需进行体检或证明自己健康。

于1977年1月1日或之后订立、修订或续期的每一个团体计划,凡为雇员或投保人及其受抚养人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福利,且包含授予雇员或投保人在雇佣或会员资格终止时转换保险的权利的条款,应在此类转换条款中包含相同的转换权利和条件,给予雇员或投保人的受保受抚养配偶,以应对该受保受抚养配偶因婚姻终止或雇员或投保人死亡而不再是合格家庭成员的情况。此类转换权利不得要求体格检查或健康声明。

Section § 1373.2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个在197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更改或续订的团体健康保险计划,并且它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那么当你的工作或会员资格终止时,它必须允许你继续获得保险。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离婚或婚姻关系结束,你的配偶也有同样的权利继续获得他们的保险,这样即使他们不再被视为家庭成员,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健康保险。

Section § 1373.3

Explanation

您可以选择您的健康计划网络中,在您居住或工作的区域内任何可用的初级保健医生。这项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健康计划合同。

参保人不得被禁止选择任何与计划签订合同的、在其居住或工作服务区域内可用的初级保健医生作为其初级保健医生。本条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任何计划合同。

Section § 1373.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提供生育保险的医疗计划,其生育服务的共同支付或免赔额不得高于其他医疗状况的费用。这些规定适用于住院和门诊生育护理。对于提供生育福利的计划,除非对所有医疗福利都适用,否则不得对妊娠并发症的承保范围或费用施加特定限制。如果妊娠中断,产前护理和分娩的免赔额应根据实际使用的医疗服务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计划标准生育免赔额的三分之二。法律还定义了“非自愿妊娠并发症”,包括感染、剖宫产和异位妊娠等严重医疗状况。最后,它指出这项规定不改变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的共同支付规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4(a) 任何于2003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提供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不得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4(a)(1) 针对住院分娩服务包含的共同支付或免赔额,超过合同中针对其他承保医疗状况提供的住院服务所包含的共同支付或免赔额的常见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4(a)(2) 针对门诊分娩服务包含的共同支付或免赔额,超过合同中针对其他承保医疗状况提供的门诊服务所包含的共同支付或免赔额的常见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4(b) 任何为从受孕起持续受保的人提供生育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如果其包含任何关于非自愿妊娠并发症的承保范围、免赔额或共同保险条款的排除、减少或其他限制,则不得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订,除非这些条款普遍适用于该计划项下支付的所有福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4(c) 如果妊娠中断,针对产前护理和分娩收取的生育免赔额应根据所接受医疗服务的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该计划生育免赔额的三分之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4(d) 就本节而言,非自愿妊娠并发症应包括但不限于产褥感染、子痫、剖宫产、异位妊娠和毒血症。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4(e) 本节不得允许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中未经州或联邦法律另行授权的共同支付或免赔额。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4(f) 本节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73.5

Explanation
如果一对已婚夫妇在不同的工作单位上班,并且双方都从各自的雇主那里获得了涵盖其家庭的医疗保健计划,而且这两个计划都属于同一个总合同,那么他们可以合并其福利,以支付高达医疗费用或服务总额100%的费用。但是,他们不能超过该服务或费用的总成本。这项规定适用于1978年1月1日或之后在加州启动、修改或续签的所有团体医疗计划。

Section § 1373.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当雇员的保障终止时,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福利的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规则。雇员可以转换为个人计划,无需证明其健康状况,除非存在某些条件,例如未付款或提供虚假信息。如果个人拥有其他类似或政府提供的健康福利,或者在终止前三个月内未获得保障,则无需进行转换。

本法律不适用于专门服务于医疗保险的计划。对于此类计划的替换或终止,有具体的规定。任何关于转换保障的通知必须及时提供给雇员。

本节还规定,转换申请和付款应在保障终止后63天内完成,涵盖雇员及其受抚养人。它还包含关于祖父条款健康计划与联邦法律和《平价医疗法案》相关的具体指导方针。

本节不适用于专门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主要或仅补充医疗保险的计划合同。主管可根据联邦法律制定规则,以管理主要或仅补充医疗保险的计划合同的终止和替换。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a)(1) 2003年9月1日或之后签订、修订或续订的,为雇员或成员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福利的每份团体合同,应规定其团体合同项下保障已被雇主终止的雇员或成员,有权转换为非团体成员资格,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明,但须遵守本节的条款和条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a)(2) 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根据个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提供保障(本节规定的转换保障除外),则应根据第1366.35节的规定,向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提供其必须提供的两种计划之一。该计划应以第1399.805节为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设定的相同费率提供此项保障。根据联邦《健康维护组织法》(42 U.S.C. Sec. 300e et seq.)获得联邦资格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以按照该法案的规定收取与该保障相符的费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a)(3) 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根据个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提供保障,则应提供一份健康福利计划合同,该合同应与根据第1366.35节向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提供的健康福利合同相同。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以提供最受欢迎的健康维护组织模式计划或最受欢迎的优选提供者组织计划,其中每种计划截至前一年的1月1日,其类型所对应的参保人数最多,由根据个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提供保障的计划于2003年1月31日及此后每年向部门或保险部报告。受本款约束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以与根据第1399.805节通过个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向该个人提供保障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相同的费用分摊条款和相同的保费提供此项保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将其将提供的健康福利计划,包括其将收取的保费和计划的费用分摊条款,提交给受管医疗保健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b) 如果雇员或成员的团体合同项下保障因以下任何原因终止,则无需向该雇员或成员提供转换合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b)(1) 团体合同终止或雇主’参与终止,且在团体保障终止或订户参与终止之日起15天内,该团体合同被另一团体合同项下的类似保障所取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b)(2) 雇员或成员未能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支付到期款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b)(3) 雇员或成员因正当理由被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从计划中终止。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b)(4) 雇员或成员故意提供不正确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不当获取计划福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b)(5) 雇主的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福利计划是自保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c)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事实,则无需向任何人签发转换合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c)(1) 该人受美国《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保障或有资格获得该篇项下的福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c)(2) 该人受任何团体个人保障安排(无论是保险还是自保)项下的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保障或有资格获得该等福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c)(3) 该人通过个人保单或合同获得类似福利保障。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c)(4) 该人在其保障终止前的三个月内未持续获得保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d) 转换合同的福利应符合本章项下福利的要求。

Section § 13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你有一份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境外的医疗保健计划,并且该计划为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提供心理服务,你可以选择看一位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执业许可的心理学家。即使该心理学家未在保险计划创建或签发地所在州获得执业许可,这项规定也适用。

一份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签订或签发,并为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提供属于心理学执业范围内的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不得被视为禁止合同涵盖的人员选择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执业许可的心理学家,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合同条款范围内的服务,即使该心理学家未在合同签订或签发地所在州获得执业许可。

Section § 13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医疗保健计划在加州运营并覆盖加州居民,那么即使该计划是在其他州设立或签发的,受保人也可以选择加州持证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来获得某些服务。这些服务可以在加州由持证专业人士提供,例如临床社会工作者、精神科-心理健康护士、婚姻与家庭治疗师以及专业临床咨询师。简单来说,如果你的保险计划涵盖这些心理健康服务,即使该计划不是来自加州,你也可以使用加州持证的专业人士。

这项法律修正案(始于 (1984) 年)的目的是确保受保人能够获得由加州某些持证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福利。

一份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如果该计划在本州获准经营并提供涵盖加州居民的保险,但可能在加州境外签订或签发,并且福利在以下人员的执业范围内提供: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六章(自第 (2700) 条起)获得执照并拥有精神科-心理健康护理硕士学位且由注册护理委员会列为精神科-心理健康护士的注册护士;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九条(自第 (2838) 条起)认证为临床护士专家并在精神科-心理健康护理专业领域从事专家临床实践的执业高级注册护士;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4980.50) 条持有执照的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十六章(自第 (4999.10) 条起)持有执照的专业临床咨询师,则不得被视为禁止合同涵盖人员选择加州境内的这些持证人员在加州提供合同条款范围内的服务,即使这些持证人员未在合同签订或签发地所在州获得执照。
立法机关在 (1983)–(84) 立法会期 (1984) 年部分修订本条的意图是,合同涵盖人员以及本条中指定的在加州获得执照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有权享受计划为这些提供者向这些人员提供的服务所提供的福利。

Section § 137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如果它们与专业服务提供者协商签订特殊费率的合同,就必须考虑其他获得许可的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合作提案。这些提案必须在合同最终确定或续签之前,被善意地审查。

“合理考虑”意味着评估提案时要确保它们具有成本效益和可及性,并且不能因为服务提供者的执照类型而进行歧视。

该法律还明确了什么是专业服务提供者,并规定如果计划现有的合作关系已经充分覆盖了某个地理区域,那么它们就不需要考虑新的合作提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a)   除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外,与专业服务提供者协商并签订合同以按照《保险法》第10133条和第11512条所述类型提供替代支付费率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合理考虑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专业服务提供者及时提交的书面合作提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b)(1)  “合理考虑”指在替代支付费率合同签订或续签之前,善意考虑合作提案的条款。计划可以规定合作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成本效益、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服务的适当利用、可及性、对接受服务者的便利性以及与计划基本运作方式的一致性,但不得因服务提供者的执照类别而将其排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b)(2)  “专业服务提供者”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条起)或其中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持有证书或执照的人,但根据第5章第3条(自第2050条起)或第11章(自第4800条起)获得认证或许可的人除外,其可在其执照范围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与其参保人签订的合同中定义的特定计划福利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c)  本条不要求已与机构服务提供者或专业服务提供者建立合作关系的计划,考虑与持有相同类别执照或证书且提议服务于已由该机构或专业服务提供者的雇员或代理人提供专业服务,或与该机构或专业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作服务提供者充分服务的地理区域的专业服务提供者建立合作关系。

Section § 137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1985年1月1日起生效,要求某些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向团体合同持有人提供保障,以支付由经认证的专业人员提供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具体条款由计划和合同持有人商定。此要求不包括健康维护组织(HMO)以及专门提供专业服务的计划。此外,此保障要求不适用于涵盖公共雇员的合同。

就本法律而言,健康维护组织(HMO)被定义为一个实体,它提供一系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医生、住院、实验室、X光、急诊、预防服务以及异地保障,通常按预设的定期费用收取。HMO主要通过雇佣或合作医生,或与医生团体合作来提供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10(a)  自1985年1月1日起,每一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如果不是健康维护组织,也不是专门签订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定义见第1345条 (n) 款)的计划,且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保障的,应当向团体合同持有人提供保障,针对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938条持有证书者提供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具体条款和条件可由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与团体合同持有人之间商定。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无需提供本节规定的保障,作为任何涵盖公共实体雇员的合同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10(b)  就本节而言,“健康维护组织”或“HMO”指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公共或私人组织,且具备以下所有特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10(b)(1)  向参保人员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常规医生服务、住院、实验室、X光、急诊和预防服务,以及异地保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10(b)(2)  除共付额外,针对向参保人员提供第 (1) 款所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基于预定的定期费率获得补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10(b)(3)  主要通过作为该组织雇员或合伙人的医生直接提供医生服务,或通过与个体医生或一个或多个医生团体达成协议提供,这些医生团体以团体执业或个体执业方式组建。

Section § 1373.11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保健计划包含足病服务,它不能仅仅因为某人是足病医生,就拒绝考虑他们提供服务,从而歧视足病医生。

Section § 137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疗服务计划将脊骨神经科服务作为其特定福利的一部分,它不能仅仅因为提供者是脊骨神经科医生而拒绝考虑他们作为服务提供者。这项规定适用于当这些服务不属于法律中其他地方描述的某些合同范围时。

提供一项或多项脊骨神经科服务(如《脊骨神经科倡议法》第7条所定义)作为特定脊骨神经科计划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当这些服务并非根据第1373.9条(a)款所述的合同提供时,不得仅因其是脊骨神经科医生而拒绝合理考虑与脊骨神经科医生建立合作关系以提供服务。第1390条不适用于本条。

Section § 137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利福尼亚州所有持证牙医无论其教育学位如何,都受到平等对待。它旨在防止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仅基于牙医所获得的学位而对其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

Section § 137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长期护理机构或居家护理保障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专科计划除外),不得拒绝向被诊断出有显著脑组织损伤和脑功能丧失(包括阿尔茨海默病等疾病)的个人提供这些福利,除非是由于既有疾病。

法律明确指出,对于只能通过尸检确定的疾病,只要使用全国公认标准进行临床诊断,就足以获得保障。

除既有疾病外,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专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除外),凡以团体或个人为基础提供长期护理机构服务或居家护理保障的,如果被诊断出患有任何显著的脑组织破坏并导致脑功能丧失,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性、退行性和痴呆性疾病,以及包括但不限于阿尔茨海默病,则不得将计划覆盖的人员排除在所提供的长期护理机构服务或居家护理保障的福利之外。
就本节而言,如果某种特定疾病只能通过尸检确定,“诊断”指不依赖病理学确认,但采用全国公认标准的临床诊断。

Section § 1373.1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医疗服务计划(专业计划除外)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以较低的协商费率提供服务,那么参保人需要支付的自付费用应根据这些较低的协商费率来计算。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医疗服务计划不得收取高于此计算金额的费用。这项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除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外,任何医疗服务计划在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协商并签订合同,以提供《保险法》第10133条和第11512条所述类型的替代支付费率服务时,如果参保人自付费用将根据所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比计算,则参保人自付费用金额应仅根据所提供服务的协商替代费率计算。任何根据本条协商并签订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或医疗服务提供者,均不得收取或征收高于根据本条计算的自付费用金额。
本条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137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求仲裁的医疗保健计划,对于索赔金额在 20 万美元或以下的争议,必须使用单一中立仲裁员。该仲裁员不能裁决超过 20 万美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共同决定放弃单一仲裁员的规定,采用不同的仲裁安排。此豁免协议必须清晰并以粗体字书写。参保人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该豁免协议,但如果协议由其律师签署,则立即生效且不可撤销。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达成一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特定程序来选择仲裁员。

任何包含要求当事人提交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的医疗服务计划,对于索赔总金额为二十万美元 ($200,000) 或以下的案件或争议,应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一名单一中立仲裁员,该仲裁员无权裁决超过二十万美元 ($200,000) 的金额。本条款不得豁免,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仲裁当事人在案件或争议发生并已提交仲裁请求后,书面同意使用包含两名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三方仲裁小组,或由三名中立仲裁员组成的小组,或双方共同同意的其他多仲裁员制度。该协议应以粗体字清晰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发生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约束的案件或争议,我们双方同意豁免索赔总金额为二十万美元 ($200,000) 或以下的案件或争议应由单一中立仲裁员裁决的要求。”如果当事人同意豁免使用单一中立仲裁员的要求,参保人或订户应有三个工作日撤销该协议。如果该协议也由参保人或订户的律师签署,则该协议应立即具有约束力且不得撤销。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中立仲裁员的选择达成一致,且该计划不使用独立于计划的、具有快速选择或默认指定中立仲裁员程序的专业争议解决组织,则可采用《民事诉讼法典》第 1281.6 条规定的方法。

Section § 1373.2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使用仲裁解决与成员之间争议的健康计划所应遵循的规则。如果计划没有与一个独立的组织合作来快速选择仲裁员,或者如果各方无法就中立仲裁员达成一致,则可以使用另一法律条款中描述的程序。如果30天内未能选定中立仲裁员,则推定约定的方法已告失败。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拖延,法院可以命令该方支付费用,包括律师费。当出现极端困难情况时,如果成员无力承担仲裁费用,计划必须帮助支付这些费用。计划应向成员清楚地传达这一点,提供申请表,并确保由独立的组织或中立的第三方来决定这些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0(a)  如果计划使用仲裁解决与参保人或订户的争议,并且不使用独立于该计划的专业争议解决组织,该组织具有快速选择或默认指定中立仲裁员的程序,则该计划必须满足以下关于争议仲裁的要求,且不得予以豁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0(a)(1)  如果在需要单一中立仲裁员的案件或争议中,寻求仲裁的一方和被寻求仲裁的计划在送达要求指定中立仲裁员的书面请求后30天内未能选定中立仲裁员,则应推定约定的选定方法已告失败,并可采用《民事诉讼法典》第1281.6条规定的方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0(a)(2)  在当事人已同意使用由两名当事人仲裁员和一名中立仲裁员组成的三方仲裁庭的案件或争议中,如果当事人仲裁员在送达要求指定中立仲裁员的书面请求后30天内未能就中立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则应推定约定的选定方法已告失败,并可采用《民事诉讼法典》第1281.6条规定的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0(b)  如果法院在审查根据第1373.19条或 (a) 款提交的申请时,发现一方当事人有拖延行为,意图导致仲裁协议下的程序延误,法院可通过命令判给合理的费用,包括与提交申请相关的律师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0(c)  如果计划使用仲裁解决与参保人或订户的争议,则对于极端困难案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0(c)(1)  计划合同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在极端困难案件中,由计划承担参保人或订户应分担的中立仲裁员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和开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0(c)(2)  计划应在1997年8月1日之后签发或修订的任何承保凭证中向订户披露此条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0(c)(3)  计划应根据请求向参保人提供本款项下的救济申请表,或提供如何从将管理仲裁程序的专业争议解决组织获取申请表的信息。如果计划使用独立于该计划的专业争议解决组织,则在极端困难案件中承担仲裁费用的条款应由该争议解决组织制定和管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0(c)(4)  申请的批准或拒绝应由以下任一方决定:(A) 如果计划使用专业争议解决组织,则由独立于该计划的专业争议解决组织决定;或 (B) 由一名未被指派审理基础争议、根据 (a) 款第 (1) 项选定且其费用和开支由计划支付的中立仲裁员决定。

Section § 137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计划如何处理仲裁裁决。当与订户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时,计划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决定,详细说明胜诉方、裁决金额以及裁决理由。一份修改后的版本(不包括个人姓名)必须每季度提交给州政府部门,该部门将应请求向公众提供。尽管该部门可以要求提供完整的决定,但除非法律另有允许,否则不得分享识别性详细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1(a)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使用仲裁来解决与参保人或订户的争议,则应要求仲裁裁决附带一份书面决定,该决定应向当事方表明胜诉方、任何裁决的金额以及裁决的其他相关条款,以及作出裁决的理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1(b)  任何修改后的书面决定副本,包括裁决金额和裁决的其他相关条款、作出裁决的理由、仲裁员的姓名,但不包括参保人、计划、证人、律师、提供者、医疗计划员工和医疗机构的姓名,应每季度提交给部门。部门应应请求向公众提供这些修改后的决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1(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1(c)(b)款不应阻止部门为管理本章的目的,向任何计划请求并获取根据(a)款发布的完整仲裁决定副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1(d)  如果部门收到关于部门根据(b)款或(c)款获得的仲裁决定的信息请求,部门不得发布根据(b)款已或应已从仲裁决定中删除其姓名或名称的个人或实体的识别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21(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部门或任何计划或个人披露仲裁决定中包含的信息,如果该披露在其他方面为法律所允许。

Section § 1373.65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终止与医疗团体或医院的合同,它必须通知受影响的成员。计划必须在合同结束前75天将此通知提交给部门审查。如果部门在七天内未作出回应,则该通知默认获得批准。在合同终止前至少60天,计划必须将通知邮寄给受影响的成员。

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及时通知,计划可以申请豁免,部门必须在七天内对此作出回应。通知中必须包含关于在过渡期间可能保留同一提供者的权利的信息。

如果在发送通知后合同谈判发生变化,成员可以选择返回其原有提供者。通信中还必须包含关于成员保留其提供者权利的声明以及消费者援助的联系信息。“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包括医疗团体和独立执业机构等组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5(a) 至少在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或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合同终止日期前75天,医疗服务计划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参保人批量转移备案,其中应包括计划拟发送给受影响参保人的书面通知。在部门审查并批准其内容之前,计划不得向参保人发送此通知。如果部门在收到备案之日起七天内未作出回应,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已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5(b) 至少在医疗服务计划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或综合急症护理医院之间的合同终止日期前60天,计划应通过美国邮件向被分配到已终止合同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或医院的参保人发送(a)款所述的书面通知。因紧急情况无法遵守时限的计划,应向部门申请豁免。计划仅在其豁免申请获得部门批准,或部门在收到豁免申请之日起七天内未作出回应时,方可免于遵守此要求。如果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是医院,且计划将参保人分配给拥有该医院独家入院权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则计划应向该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的每位成员且居住在已终止合同医院15英里半径范围内的参保人发送书面通知。如果计划作为优选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运营,或将成员分配给在与已终止合同医院相同地理区域内拥有医院入院权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则计划应向居住在已终止合同医院15英里半径范围内的所有参保人发送书面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5(c) 医疗服务计划仅在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是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时,方应向优选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的参保人发送(b)款要求的书面通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5(d) 如果个体提供者终止其与医疗服务计划签约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的合同或雇佣关系,计划可以要求该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发送(b)款要求的通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5(e) 如果在发送(b)款要求的通知后,医疗服务计划与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达成协议,续签或签订新合同或不终止其合同,计划应向每位受影响的参保人提供返回该提供者的选择。如果受影响的参保人未行使此选择,计划应将该参保人重新分配给另一提供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5(f) 医疗服务计划和提供者应在发送给参保人的所有涉及合同终止或批量转移的书面、印刷或电子通信中,包含以下不少于8磅字体的声明:“如果您一直在接受某个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护理,您可能有权在指定时间内保留您的提供者。请联系您的健康计划客户服务部门;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问题,建议您通过其免费电话1-888-466-2219,或听障和言语障碍人士专用TDD电话1-877-688-9891,或在线访问www.dmhc.ca.gov联系保护消费者的受管理医疗保健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5(g) 就本节而言,“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指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任何其他类似组织。

Section § 137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服务计划(心理健康专业计划除外)在2004年3月前向州政府提交一份关于持续护理的详细政策。该政策必须包括如果提供者退出网络,参保人将如何过渡;他们如何完成正在进行的服务;以及如何审查持续服务的请求,同时考虑到对患者护理的影响。如果政策有任何更改,必须再次提交以供批准。

对于专业心理健康计划,法律要求制定政策以支持新参保人从非网络提供者处过渡时的持续护理。这些政策必须考虑正在进行的治疗,并通过考虑病情的严重程度来允许合理的过渡期。这些计划可以要求非网络提供者同意标准条款。然而,计划不对这些提供者的行为负责。对于有权选择继续使用先前计划或选择网络外提供者的参保人,适用特殊规定。

所有医疗计划必须告知新参保人这些政策和审查程序。法律不强制计划覆盖不属于其合同范围内的额外服务。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a)(1) 提供雇主赞助团体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除外,医疗服务计划应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向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的持续护理政策作为实质性修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a)(2) 医疗服务计划应在其书面持续护理政策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a)(2)(A) 描述计划将参保人从已终止的提供者团体或医院批量转移到新的提供者团体或医院的流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a)(2)(B) 描述计划根据第1373.96条促进已覆盖服务完成的方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a)(2)(C) 计划拟发送给参保人的通知模板,该通知描述其政策并告知参保人完成已覆盖服务的权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a)(2)(D) 描述计划审查参保人完成已覆盖服务请求的流程。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a)(2)(E) 一项条款,确保合理考虑提供者变更对参保人治疗可能产生的临床影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a)(3) 如果经部门批准,书面持续护理政策的规定应取代所有先前的持续护理政策。如果计划对其进行实质性修改,应向部门提交政策修订。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b)(1) 本款规定适用于提供雇主赞助团体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b)(2) 计划应向部门提交一份书面政策,描述当新参保人的雇主更换医疗计划时,计划如何促进该参保人(其一直从非参与心理健康提供者处接受急性、严重或慢性心理健康状况服务)的持续护理。该书面政策应允许新参保人在转至参与提供者之前,有一个合理的过渡期继续与非参与心理健康提供者进行治疗,并应包括由非参与提供者及时、适当且医疗必需地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该政策可规定,过渡期的长短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参保人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进行安全转移所需的合理时间。该政策应确保合理考虑提供者变更对参保人病情治疗的潜在临床影响。该政策应描述计划审查参保人请求继续与非参与心理健康提供者进行治疗的流程。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计划接受非参与心理健康提供者加入其服务网络以治疗其他参保人。为了转入参保人的持续治疗目的,计划可以要求非参与心理健康提供者,作为本条所赋予权利的条件,签订其标准的心理健康提供者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b)(3) 计划可以要求根据书面政策继续提供服务的非参与心理健康提供者,书面同意与计划参与提供者相同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在计划服务区域内的位置、报销方法和支付费率。如果计划确定参保人的医疗保健治疗应暂时由其现有提供者或非参与心理健康提供者继续,计划不对仅因现有提供者或非参与心理健康提供者提供服务而导致的疏忽、医疗事故或其他侵权或不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负责。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b)(4) 书面政策不适用于获得网络外选择的参保人,或不适用于有权选择继续使用其先前的提供雇主赞助团体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或心理健康提供者,但自愿选择更换医疗计划的参保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b)(5) 如果提供雇主赞助团体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包含网络外覆盖,允许参保人从其现有心理健康提供者或非参与心理健康提供者处获得服务,则本款不适用于该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c) 医疗服务计划,包括以雇主赞助的团体形式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专门医疗服务计划,应向所有新参保人提供其书面持续护理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参保人根据该政策请求审查流程的信息,并应在收到请求时向参保人提供该书面政策的副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医疗服务计划或以雇主赞助的团体形式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专门医疗服务计划承保服务或提供在计划合同条款和条件中未另行承保的福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e) 为本节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e)(1) “医院”指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e)(2) “非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指未与以雇主赞助的团体形式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专门医疗服务计划签订合同的精神科医生、持证心理学家、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持证社会工作者或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5(e)(3) “服务提供者团体”指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任何其他类似组织。

Section § 1373.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同终止,或者您获得了新的医疗保险计划,在特定条件下,您仍然可以继续从该提供者那里完成必要的医疗治疗。这些条件包括急性疾病、慢性疾病、怀孕、绝症、幼儿护理或已安排的手术。该法案确保您不会突然失去这些服务的获取途径,但提供者必须同意某些条款,并且该法律仅适用于与严重纪律原因或欺诈无关的情况。

法律规定,服务通常会持续一段设定的时间,例如最长 12 个月,以便在需要时安全地转诊到新的提供者。共付额和费用保持不变,如同您的提供者仍有合同一样,并且您的计划必须告知您根据这些规则享有的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a) 医疗服务计划应参保人要求,按照本节规定,由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或非参与提供者提供承保服务的完成。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b)(1) 承保服务的完成应由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提供给在合同终止时正在从该提供者处接受服务且针对 (c) 款所述的其中一种情况的参保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b)(2) 承保服务的完成应由非参与提供者提供给新参保人,该新参保人在其保险生效时正在从该提供者处接受服务且针对 (c) 款所述的其中一种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c) 医疗服务计划应为以下情况提供承保服务的完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c)(1) 急性病症。急性病症是指因疾病、受伤或其他医疗问题导致症状突然发作,需要及时医疗关注且持续时间有限的医疗状况。承保服务的完成应在急性病症持续期间提供。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c)(2)(A) 严重慢性病症。严重慢性病症是指因疾病、病痛或其他医疗问题或医疗障碍导致的性质严重且长期持续无法完全治愈或恶化,或需要持续治疗以维持缓解或防止恶化的医疗状况。承保服务的完成应在完成一个疗程所需的时间内提供,并安排安全转诊至另一提供者,具体由医疗服务计划与参保人以及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或非参与提供者协商确定,并符合良好专业实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c)(2)(A)(B) 根据 (A) 项提供的承保服务完成期限不得超过自合同终止日期起 12 个月,或自新参保人保险生效日期起 12 个月。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c)(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c)(3)(A) 怀孕。怀孕是指怀孕的三个孕期和产后即刻期。承保服务的完成应在怀孕期间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c)(3)(A)(B) 对于出示其主治医疗提供者诊断患有产妇心理健康状况书面证明的个人,产妇心理健康状况的承保服务完成期限不得超过自诊断之日或怀孕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以较晚者为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c)(4) 绝症。绝症是指在一年或更短时间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很高的无法治愈或不可逆转的状况。承保服务的完成应在绝症持续期间提供,该期限可能超过自合同终止日期起 12 个月或自新参保人保险生效日期起 12 个月。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c)(5) 0 至 36 个月新生儿的护理。根据本款提供的承保服务完成期限不得超过自合同终止日期起 12 个月,或自新参保人保险生效日期起 12 个月。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c)(6) 进行经计划授权作为有记录的治疗方案一部分的手术或其他程序,且经提供者推荐并记录在合同终止日期后 180 天内或新参保人保险生效日期后 180 天内进行。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d)(1) 计划可要求其服务根据本节在合同终止日期后继续提供的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书面同意遵守在终止前对该提供者施加的相同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认证、医院特权、利用审查、同行审查和质量保证要求。如果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不同意遵守或不遵守这些合同条款和条件,计划无需在合同终止日期后继续提供者的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d)(2) 除非终止服务的提供者与计划之间,或个体提供者与提供者团体之间另有约定,根据本节提供的服务,应按照计划或提供者团体对当前签约的、提供类似服务且未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提供者所使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进行补偿,这些提供者应与终止服务的提供者在相同或相似的地理区域执业。如果终止服务的提供者不接受本款规定的支付费率,则计划或提供者团体均无义务继续提供者的服务。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e)(1) 计划可以要求根据本节为新参保人继续提供服务的非参与 提供者书面同意遵守与当前签约的、提供类似服务且未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提供者相同的合同条款和条件,这些提供者应与非参与提供者在相同或相似的地理区域执业,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认证、医院特权、利用审查、同行审查和质量保证要求。如果非参与提供者不同意遵守或不遵守这些合同条款和条件,则计划无义务继续提供者的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e)(2) 除非非参与提供者与计划之间,或非参与提供者与提供者团体之间另有约定,根据本节提供的 服务,应按照计划或提供者团体对当前签约的、提供类似服务且未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提供者所使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进行补偿,这些提供者应与非参与提供者在相同或相似的地理区域执业。如果非参与提供者不接受本款规定的支付费率,则计划或提供者团体均无义务继续提供者的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f) 在与终止服务的提供者或非参与提供者完成承保服务的期间,共同支付、免赔额或其他费用分担部分的金额和支付要求,应与参保人从当前与计划签约 或受雇于计划的提供者处获得护理时所支付的金额和要求相同。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g) 如果计划将遵守本节的责任委托给提供者团体,则计划应确保本节的要求得到满足。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h) 本节不要求计划为以下情况的提供者提供承保服务的完成:其与计划或提供者团体的合同因与医疗纪律原因(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805节(a)款(6)项所定义)或欺诈或其他犯罪活动相关的原因而被终止或未续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i) 本节不要求计划承保根据计划 合同条款和条件未涵盖的服务或提供未涵盖的福利。除(l)款另有规定外,本节不适用于根据个人订户协议承保的、在其承保生效日期正在接受(c)款所述疾病治疗的新参保人。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j) 除(l)款另有规定外,本节不适用于获得网络外选择的新参保人,也不适用于有权继续使用其原有健康计划或提供者但自愿选择更换健康计划的新参保人。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k) 本节所载规定是健康服务计划根据本章提供持续护理的任何其他责任的补充。本节不排除 计划提供超出本节要求的持续护理。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l)(1) 健康服务计划应根据个人健康服务计划合同下的新参保人的请求,安排由非参与提供者完成本节规定的承保服务,以治疗(c)款所述的疾病之一,前提是该新参保人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l)(1)(A) 新参保人的原有承保根据《保险法典》第1365节(a)款(5)项或(6)项,或第10273.6节(d)款或(e)款被终止,其中包括健康福利计划从市场任何部分撤回的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l)(1)(B) 在参保人承保生效时,该新参保人正在从该提供者处接受(c)款所述疾病之一的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l)(2) 根据本分节规定须提供的已涵盖服务的完成,适用于自新受保人新保险生效之日起及之后向其提供的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l)(3) 违反本分节不构成第1390条下的犯罪。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m) 关于受保人可根据本条请求完成已涵盖服务流程的通知,须在根据第1363条要求提供的每份披露表格中以及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任何保险凭证中提供。计划须向其签约提供者和提供者团体提供此信息的书面副本。计划还须应受保人要求向其受保人提供副本。关于请求完成已涵盖服务权利可用性的通知,须作为在分节 (l) 所述情况下发送的任何保险终止通知的一部分、随附或同时发送。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n)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目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n)(1) “个体提供者”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05条定义的持证人,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1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n)(2) “产妇心理健康状况”指在怀孕期间、围产期或产后可能影响女性的心理健康状况,或在怀孕期间、围产期或产后一年内出现的心理健康状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n)(3) “非参与提供者”指未与受保人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约以根据受保人计划合同提供服务的提供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n)(4) “提供者”应具有第1345条分节 (i) 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96(n)(5) “提供者团体”指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任何其他类似组织。

Section § 1373.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如果其计划不再续订,则必须在计划续订日期前至少60天向其订户发出通知。这些通知必须以大字体清晰说明计划即将终止,并提供通过Covered California获得其他保险选项的详细信息,例如个人不能因健康状况而被拒绝承保,并且可能有资格获得保费方面的经济援助。类似规定也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健康计划,其中也包括关于可能替代现有计划的新计划的信息。自2013年9月1日起,健康计划可以使用特定的示范通知,无需州政府批准,以确保一致性和清晰度。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a)(1) 至少在计划续订日期前60天,不另行签发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向根据第1373.6条签发且非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合同的任何订户,发出 (2) 款所述的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a)(2) 该通知应至少采用12磅字体,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a)(2)(A) 告知自续订日期起,个人计划合同将不再续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a)(2)(B) 通过Covered California提供的个人健康保险的可用性,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a)(2)(B)(i) 告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寻求保险的个人不得因健康状况而被拒绝承保。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a)(2)(B)(ii) 告知医疗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的保费费率不得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a)(2)(B)(iii) 告知通过Covered California获得保险的个人,可能根据收入,有资格获得保费补贴和费用分摊补贴。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a)(2)(B)(iv) 告知寻求保险的个人必须在开放或特殊注册期内获得此保险,以及可能适用的开放和特殊注册期的描述。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b)(1) 至少在计划续订日期前60天,签发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向根据第1366.35或1373.6条签发且非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合同的订户,发出 (2) 款所述的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b)(2) 该通知应至少采用12磅字体,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b)(2)(A) 告知自续订日期起,个人计划合同将不再续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b)(2)(B) 关于健康计划自2014年1月1日起将签发的个人健康计划合同的信息,该健康计划合理认定与个人当前计划最相似。该通知应包含关于可能替代计划的保费信息,以及个人可以通过在到期日前支付所列保费来继续其保险的说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b)(2)(C) 告知通过Covered California可获得其他个人健康保险,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b)(2)(C)(i) 告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寻求保险的个人不得因健康状况而被拒绝承保。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b)(2)(C)(ii) 告知医疗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的保费费率不得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b)(2)(C)(iii) 告知通过Covered California获得保险的个人,可能根据收入,有资格获得保费补贴和费用分摊补贴。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b)(2)(C)(iv) 告知寻求保险的个人必须在开放或特殊注册期内获得此保险,以及可能适用的开放和特殊注册期的描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c) 不迟于2013年9月1日,本部门应与保险部协商,制定统一的示范通知,供健康计划用于遵守 (a) 和 (b) 款以及第1366.50、1373.622和1399.861条。使用示范通知无需本部门事先批准。本部门为本条目的通过的示范通知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局长可以专门为清晰度、可读性和准确性目的修改这些示范通知的措辞。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d) 本条所要求的通知是重要文件,根据第1367.04条 (b) 款 (1) 项 (B) 分项 (iii) 目,并应遵守该条的适用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e) 为本条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e)(1) “Covered California”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e)(2) “祖父条款健康计划”具有PPACA第125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0(e)(3)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经联邦《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

Section § 1373.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住院或医疗保险的雇主赞助团体计划,允许某些前雇员及其配偶在COBRA或Cal-COBRA结束后继续享受福利。要符合资格,前雇员必须年满60岁,并为雇主工作至少五年。如果他们支付保费并在保险结束前书面通知健康计划,他们就可以继续享受福利。当个人年满65岁、获得其他团体健康计划、获得医疗保险,或者雇主取消团体保险时,保险就会终止。前配偶在类似条件下可以继续享受长达五年的保险。

这些续保计划的保费被限制在雇主被收取费用的一定百分比之上。费率根据是COBRA还是Cal-COBRA略有不同。该法律还定义了COBRA和Cal-COBRA等术语,以及谁符合前配偶的资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a) 除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外,自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订的,根据雇主赞助的团体计划为受(e)款定义的COBRA约束的雇主,或为计划被要求提供(f)款定义的Cal-COBRA保险的雇主团体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保险的每份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包括根据第1399.63节提供替代保险的承运人,应进一步向原雇员提供根据(b)款要求继续享受福利的机会,并应进一步向雇员或原雇员的前配偶提供根据(c)款要求继续享受福利的机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b)(1) 如果原雇员在雇佣终止日期前为雇主工作至少五年,并且在雇佣结束日期时年满60岁或以上,有权并选择根据COBRA或Cal-COBRA为本人及任何配偶继续享受福利,则该雇员或配偶可以根据(2)款的规定,在COBRA或Cal-COBRA下的保险期结束后进一步继续享受福利。除非另有规定,续保应在与COBRA或Cal-COBRA下的续保保持有效时相同的福利条款和条件下进行。对于雇员或配偶,COBRA或Cal-COBRA期满后的续保需向医疗服务计划支付保费。不符合COBRA或Cal-COBRA资格的个人,或符合资格但未选择或已用尽联邦COBRA或Cal-COBRA下续保的个人,无权根据本节享受续保。根据本节的续保保费应由医疗服务计划开具账单并汇给该计划,依照(d)款的规定。未能支付所需保费可能导致续保终止,依照计划与原雇主签订的团体订户协议中的适用条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b)(2) 雇主应根据《劳动法》第2800.2节的规定,通知原雇员或其配偶或两者,或雇员或原雇员的前配偶,本节规定的续保福利的可用性。根据本节继续医疗保险,个人应在COBRA或Cal-COBRA下的续保预定结束日期前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计划以选择续保。每个医疗服务计划和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应在任何书面请求后的15天内,向替换该计划签发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雇主,或向雇主的代理人或经纪代表,提供计划所掌握的合理管理《劳动法》第2800.2节要求所需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b)(3) 续保应在以下日期中较早者自动终止:(A) 个人达到65岁之日,(B) 个人被雇主未维持的任何团体健康计划或任何其他健康计划覆盖之日,无论该保险价值是否较低,(C) 个人根据《社会保障法》第XVIII篇有权享受医疗保险之日,(D) 对于配偶,自COBRA或Cal-COBRA下的续保原定为该配偶终止之日起五年,或 (E) 雇主终止其与医疗服务计划的团体订户协议并停止通过该计划为任何在职雇员提供保险之日,在此情况下,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第1373.6节通知原雇员或其配偶或两者有权获得转换计划。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c)(1) If a former spouse of an employee or former employee was covered as a qualified beneficiary under COBRA or Cal-COBRA, the former spouse may further continue benefits beyond the date coverage under COBRA or Cal-COBRA ends, as set forth in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b). Except as otherwise specified in this section, continuation coverage shall be under the same benefit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if the continuation coverage under COBRA or Cal-COBRA had remained in force. Continuation coverage following the end of COBRA or Cal-COBRA is subject to payment of premiums to the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Premiums for continuation coverage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be billed by, and remitted to, the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in accordance with subdivision (d). Failure to pay the requisite premiums may result in termination of the continuation coverag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in the plan’s group subscriber agreement with the employer or former employer.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c)(2) The continuation coverage for the former spouse shall end automatically on the earlier of (A) the date the individual reaches 65 years of age, (B) the date the individual is covered under any group health plan not maintained by the employer or any other health plan,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at coverage is less valuable, (C) the date the individual becomes entitled to Medicare under Title XVIII of the Social Security Act, (D) five year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continuation coverage under COBRA or Cal-COBRA was scheduled to end for the former spouse, or (E) the date on which the employer or former employer terminates its group subscriber agreement with the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and ceases to provide coverage for any active employees through that plan.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d)(1) If the premium charged to the employer for a specific employee or dependent eligible under this section is adjusted for the age of the specific employee, or eligible dependent, on other than a composite basis, the rate for continuation coverage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not exceed 102 percent of the premium charged by the plan to the employer for an employee of the same age as the former employee electing continuation coverage in the case of an individual who was eligible for COBRA, and 110 percent in the case of an individual who was eligible for Cal-COBRA. If the coverage continued is that of a former spouse, the premium charged shall not exceed 102 percent of the premium charged by the plan to the employer for an employee of the same age as the former spouse selecting continuation coverage in the case of an individual who was eligible for COBRA, and 110 percent in the case of an individual who was eligible for Cal-COBRA.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d)(2) If the premium charged to the employer for a specific employee or dependent eligible under this section is not adjusted for age of the specific employee, or eligible dependent, then the rate for continuation coverage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not exceed 213 percent of the applicable current group rate.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applicable current group rate” means the total premiums charged by the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for coverage for the group, divided by the relevant number of covered persons.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d)(3) However, in computing the premiums charged to the specific employer group, the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shall not include consideration of the specific medical care expenditures for beneficiaries receiving continuation coverage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e)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COBRA” means Section 4980B of Title 26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1161 et seq. of Title 29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and Section 300bb of 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as added by the Consolidated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85 (Public Law 99-272), and as amended.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f)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Cal-COBRA” means the continuation coverage that must be offered pursuant to Article 4.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66.20), or Article 1.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128.50) of Chapter 1 of Part 2 of Division 2 of the Insurance Code.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g)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former spouse” means either an individual who is divorced from an employee or former employee or an individual who was married to an employee or former employee at the time of the death of the employee or former employee.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h) Every plan evidence of coverage that is issued, amended, or renewed after July 1, 1999, shall contain a description of the provisions and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for the continuation coverage offer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1(i) This section does not apply to any individual who is not eligible for its continuation coverage prior to January 1, 2005.

Section § 1373.622

Explanation

试点项目结束后,医疗保健计划必须继续为曾参与该项目的个人提供承保,承保条款与2007年1月1日时相同,但仅限于那些在被终止资格后63天内注册的个人。然而,自2014年1月1日起,计划不再需要继续提供此承保,州政府也不会支付该日期之后发生的费用或管理费。

在2013年10月1日之前,医疗计划必须通知参保人其承保是否将于2014年1月1日终止,并告知他们通过“加州全保”可获得的新的个人健康承保选项,这些选项不会因健康状况而拒绝承保,并且可能提供补贴。

计划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州政府提交最终对账报告,以获得报告期的付款。如果州政府未能全额支付其分摊份额,计划可以提高订户的付款额,以弥补州补贴的不足。最后,州政府可以通过发布指示来实施本条,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2(a)(1) 在根据第1373.62条终止试点项目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继续根据第1376.62条(截至2007年1月1日)规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包括标准福利计划的条款和订户支付金额,向在试点项目期间根据《保险法》第12725条 (f) 款被终止项目资格且在终止后63天内注册或申请注册标准福利计划的每位个人提供承保。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继续为这些个人中的每一位支付第1376.62条所述的金额。在试点项目终止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无需向尚未注册该项目的个人提供第1373.62条所述的承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2(a)(2) 尽管有本款 (1) 项或第1373.62条(截至2007年1月1日)的规定,以下规则应适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2(a)(2)(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2(a)(2)(A)(i)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自2014年1月1日或之后,无义务根据本条向任何个人提供承保。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2(a)(2)(A)(i)(ii)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无义务根据本条向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提供任何付款,用于 (I) 自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医疗保健费用,或 (II) 2013年12月之后的任何月份的、根据第1373.62条(截至2007年1月1日)定义的标准每月管理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2(a)(2)(B) 根据本条提供承保的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在2013年10月1日或之前,向注册标准福利计划的每位个人发送通知,该通知应至少为12磅字体,并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2(a)(2)(B)(i) 关于该计划是否将于2014年1月1日终止的通知。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2(a)(2)(B)(ii) 个人健康承保的可用性,包括通过“加州全保”(Covered California) 提供的承保,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2(a)(2)(B)(ii)(I) 自2014年1月1日起,寻求承保的个人不得因健康状况而被拒绝承保。
(II)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提供的承保的保费费率不得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
(III) 通过“加州全保”获得承保的个人,根据收入情况,可能有资格获得保费补贴和费用分摊补贴。
(IV) 寻求承保的个人必须在开放注册期或特殊注册期内获得此承保,以及可能适用的开放注册期和特殊注册期的描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2(a)(2)(C) 作为根据本条收取报告期付款的条件,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向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供一份完整、最终的年度对账报告,针对该报告期,最迟不晚于2014年12月31日,或不晚于第1373.62条(截至2007年1月1日)规定的更早日期。如果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根据本分项规定的日期前收到某报告期的完整、最终对账报告,则应在收到报告后18个月内完成与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该报告期对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2(b) 如果州未能根据本条向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支付足够的州分摊金额,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以提高其订户为任何标准福利计划必须支付的月付款额,至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没有州补贴的情况下,对该计划内向同一个人发行的相同计划所收取的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3.622(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的方式,无需采取监管行动,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

Section § 1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在加州提供的医疗保健计划同时为雇员及其依赖该雇员的配偶提供保障,那么雇员的保障条款必须与配偶的保障条款同等有利。换句话说,雇员不应获得比其配偶更差的保障条件。

Section § 13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在2023年1月1日之后签发或更改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必须向符合特定联邦税法规定的亲属资格的父母或继父母提供受抚人保障,只要他们居住在计划的服务区域内。

在为父母或继父母办理入保前,特别是那些符合Medicare资格的,个人必须被告知他们的权利、选择以及潜在的财务影响。

如果要增加此类受抚人,医疗计划必须提供关于免费老年健康保险咨询服务(即HICAP)的信息,包括联系方式。

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保险计划,例如Medicare补充保险或仅限住院的保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a) 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提供受抚人保障的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当向符合《美国法典》第26篇第152(d)节规定的合格亲属定义的父母或继父母提供受抚人保障,前提是该父母或继父母居住或定居在医疗服务计划的服务区域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个人在寻求为其合同增加符合Medicare资格或已加入Medicare的受抚人父母或继父母时,在将该受抚人父母或继父母纳入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之前,了解并理解其具体权利和医疗保健选择,包括在这些选择下的潜在福利、经济援助和税务责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c) 如果申请人寻求为其合同增加符合Medicare资格或已加入Medicare的受抚人父母或继父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c)(1) 医疗服务计划应当在招揽时和申请表上,向未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申请的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 (HICAP) 免费为加州老年居民提供健康保险咨询服务,包括当地HICAP计划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全州HICAP电话号码1-800-434-0222。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c)(2) 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应当向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申请的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HICAP免费为加州老年居民提供健康保险咨询服务,包括当地HICAP计划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全州HICAP电话号码1-800-434-0222。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c)(3) 招揽人应当在招揽时提供当地HICAP计划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全州HICAP电话号码1-800-434-0222。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d) 本节不适用于专项医疗服务计划、Medicare补充保险、CHAMPUS补充保险或TRICARE补充保险,或仅限住院、仅限意外或特定疾病保险单,这些保险单报销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

Section § 137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遵守《家庭法典》和《福利与机构法典》中规定的某些规则,即使医疗保健计划的其他部分另有规定。

尽管本章或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都应遵守《家庭法典》第9编第1部第7章(自第3750条开始)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24.94条的要求。

Section § 13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1988年1月1日之后签发、续订或更改的、提供精神健康服务的任何医疗保健计划,该计划不得永久性地排除对任何个人的精神健康服务保障。这种终身排除(有时称为“豁免”)是不允许的,也不能强制执行。

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续订或修订的、在非团体合同中包含精神健康服务保障的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包含针对任何申请人对该保障的终身豁免。该终身保障豁免条款应被视为不可执行。

Section § 1374.7

Explanation

在加州,健康计划不能因为一个人的遗传特征可能预示其本人或其后代有潜在残疾而拒绝入保、收取更高费用或提供不同的福利。这意味着在您申请健康计划时,您的基因构成不能被用来歧视您。此外,计划不能出于非医疗目的收集遗传信息。代理人或公司为人们办理健康计划的费用,也不能因与残疾相关的遗传特征而有所不同。“遗传特征”包括任何与疾病或病症相关的可识别基因,即使目前没有出现任何症状;也包括与疾病风险增加相关的遗传特征,即使目前没有症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a)  任何计划不得基于某人的遗传特征(这些特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该人或其后代的残疾相关)而在适当申请后拒绝为任何人办理入保、接受任何人作为投保人或续保。任何计划不得基于某人的遗传特征(这些特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该人或其后代的残疾相关)而要求更高的费率或费用,或提供不同的条款、条件或福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b)  任何计划不得出于任何非治疗目的寻求关于某人遗传特征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c)  不得基于某人的遗传特征(这些特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该人或其后代的残疾相关)而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任何人的入保、订阅或入保或订阅的续期所收取的费用或佣金方面进行歧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d)  本节所指的“遗传特征”系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d)(1)  任何经科学或医学可识别的基因或染色体,或其组合或变异,已知是导致某人或其后代疾病或病症的原因,或被确定与疾病或病症发生率的统计学增加风险相关,且目前未与任何疾病或病症的任何症状相关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d)(2)  可能源自个体或家庭成员的遗传特征,已知是导致某人或其后代疾病或病症的原因,或被确定与疾病或病症发生率的统计学增加风险相关,且目前未与任何疾病或病症的任何症状相关联。

Section § 137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服务计划不得与雇主分享任何可能透露雇员已获得医疗服务的信息,除非雇员允许。这项规定旨在确保雇员在医疗方面的隐私。

然而,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本法允许为与预防保险欺诈和备案相关的特定法律目的披露此类信息。在此背景下,管理工伤赔偿的保险公司不被视为雇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8(a)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向雇主披露任何会直接或间接向雇主表明雇员正在或已经从该计划涵盖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处获得服务的信息,除非获得雇员授权。根据《劳动法》第4部第1章第4节(第3750条起)的规定,根据协议承担支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就本节而言,不应被视为雇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8(b)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医疗服务计划为《保险法》第1部第2章第12节(第1871条起)中规定的目的披露本节所述的相关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8(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医疗服务计划为第1385.10条中规定的目的披露本节所述的相关信息。

Section § 137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违反了第1374.7条的规定,它们可能会面临经济处罚。初次违规的罚款从5,000美元起,对于屡次违规,罚款最高可达200,000美元。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用于另一条款中列出的特定用途。

这些处罚只是可用的惩罚类型之一;如有必要,它们可以与其他法律行动一并使用。从2028年1月1日开始,此后每五年,罚款金额将根据健康保险保费费率的变化进行调整。

针对违反第1374.7条的行为,局长可在给予适当通知和听证机会后,通过命令征收如下行政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9(a) 任何违反第1374.7条,或违反根据本条通过或发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须承担每次首次违规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的行政处罚;每次第二次违规不少于一万美元 ($10,000) 且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行政处罚;以及每次后续违规不少于三万美元 ($30,000) 且不超过二十万美元 ($200,000) 的行政处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9(b) 行政处罚应支付给管理式医疗行政罚款和处罚基金,并应用于第1341.45条中规定的目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9(c) 根据本条规定局长可采取的行政处罚并非排他性的,并且可以与局长认为适当的民事、刑事和其他行政补救措施结合使用,以执行本章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9(d) 自2028年1月1日起,此后每五年,本条规定的罚款金额应根据个人和小型团体市场保费费率的平均变化率,并根据自上次调整以来的参保人数进行加权调整。

Section § 137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不包括某些联邦合格组织)自1979年1月1日起,在团体合同中提供家庭健康护理福利。这些由持牌家庭健康机构提供的福利,参保团体可以选择拒绝或修改。

如果农村地区缺乏持牌机构,则应提供上门护士服务。家庭健康护理定义为在医生监督下,针对住院后相同疾病所需的持续护理,且必须在出院后 (14) 天内开始。服务内容包括护理、辅助、治疗和医疗用品。

计划可以限制家庭健康访视次数,但每年至少 (100) 次。计划可以包含最高 (50) 美元的免赔额,并要求至少覆盖服务合理费用的 (80)%。计划仍可提供其他家庭医疗福利,并且必须继续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如果参保团体未拒绝,本节规定的家庭护理福利可满足此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0(a)  每一个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且未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XIII篇(42 U.S.C. Sec. 300e, et seq.)获得健康维护组织资格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当提供并提议纳入自197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每一份团体合同中,本节规定的由持牌家庭健康机构提供的家庭健康护理福利,但受限于参保团体有权拒绝该福利或选择医疗服务计划可能提供的任何替代福利级别。
在没有持牌家庭健康机构或家庭健康机构服务供应无法满足社区需求的农村地区,如果有上门护士服务,则应根据医疗服务计划提供,但须遵守 (b) 款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0(b)  在本节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0(b)(1)  “家庭健康护理”是指对受保人持续进行的护理和治疗,该受保人处于医生的直接护理和监督之下,但仅限于以下情况:(i) 如果不提供家庭健康护理,则需要继续住院治疗;(ii) 家庭健康治疗计划在住院治疗结束后 (14) 天内由医生制定并批准,且该治疗计划针对受保人住院的相同或相关疾病;以及 (iii) 家庭健康护理在住院治疗结束后 (14) 天内开始。“家庭健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i) 由注册护士或持牌职业护士提供的兼职或间歇性专业护理服务;(ii) 在注册护士或物理治疗师、言语治疗师或职业治疗师监督下,在家中提供支持性服务的兼职或间歇性家庭健康助理服务;(iii) 物理治疗、职业治疗或言语治疗;以及 (iv) 医生处方的医疗用品、药品和药物以及相关的药学服务,以及实验室服务,但仅限于如果受保人继续住院,这些费用或成本将由计划涵盖的范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0(b)(2)  “家庭健康机构”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2) 篇第 (8) 章(自第 (1725) 节起)的规定,由州卫生服务部许可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组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0(c)  该计划可以对可支付福利的家庭健康访视次数设定限制,但对于计划涵盖的每个人,在任何日历年或任何连续 (12) 个月期间内,此类访视次数不得少于 (100) 次。除家庭健康助理外,家庭健康机构代表的每次访视应视为一次家庭健康护理访视。家庭健康助理每次 (4) 小时或更短的访视应视为一次家庭健康访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0(d)  本节中的家庭健康福利应受本章所有其他条款的约束。此外,此类福利可能对计划涵盖的每个人设定不超过 (50) 美元的年度免赔额,并可能受共同保险条款的约束,该条款规定此类服务的合理费用覆盖率不低于 (80)%。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0(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计划提供在家中提供的其他医疗保健福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0(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免除任何计划提供第 (1367) 节 (i) 款所要求的所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义务,但受本节约束的计划可以通过提供本节规定的家庭健康护理福利来履行与任何特定团体合同相关的家庭健康服务要求,前提是参保团体未拒绝此类福利。

Section § 137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保健计划不能仅仅因为接受服务的人被关押在监狱或少年拘留所,就拒绝支付其医疗服务费用。如果这个人根据其健康计划有资格获得报销,并且在被关押期间产生了医疗服务费用,那么计划就必须支付这笔索赔。这项规定适用于1980年7月1日之后签订或续签的所有医疗保健计划合同,即使合同中包含因某人入狱或被拘留而停止福利的条款。

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仅因所服务个人被关押在市或县监狱或作为少年被拘留在任何设施中而拒绝其住院、医疗、外科、牙科或验光服务的索赔,如果该个人根据该合同原本有权获得此类服务的报销,并且在关押期间产生了所提供服务的费用。本规定适用于1980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或续签的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无论该合同是否包含任何在个人被关押在市或县监狱或少年拘留所时终止该计划下福利的条款。

Section § 137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医疗服务计划必须为在州立医院接受治疗的成员支付费用,只要他们的保单通常涵盖这些服务。即使在其他地方有不同的医院支付安排,这项承保要求也适用。但是,健康计划无需向州立医院支付高于其通常向其他签约医院支付相同服务的费用。

Section § 137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远程医疗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让患者无需与医疗服务提供者面对面接触即可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如果使用远程医疗,保险计划不能在支付服务费用前要求面对面就诊,只要符合合同条款。法律还规定,远程医疗服务的发生地点不受限制。这适用于与州政府签订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和Medi-Cal管理式医疗合同。但是,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认为远程医疗不适用,他们没有义务使用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3(a) 就本节而言,适用《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90.5条(a)款中的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3(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承认远程医疗的实践是一种合法手段,个人可以通过其无需与医疗保健提供者进行面对面接触即可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3(c)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要求医疗保健提供者与患者之间发生面对面接触,方可为通过远程医疗适当提供的承保服务付款,但须遵守参保人或订户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之间,以及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与其参与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并根据第1374.14条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3(d)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限制为患者或由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场所类型,方可为通过远程医疗适当提供的承保服务付款,但须遵守参保人或订户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之间,以及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与其参与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并根据第1374.14条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3(e) 本节也适用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以及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签订的合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3(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已确定远程医疗不适用,本节不授权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要求使用远程医疗。

Section § 1374.14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节规定,医疗服务计划必须以与面对面服务相同的费率报销提供者提供的远程医疗服务,前提是这些服务是适当提供的。提供者和计划可以协商费率,但在没有面对面等效服务时,这些费率必须保持一致。远程医疗的覆盖范围不能仅限于特定提供者,并且必须像面对面服务一样易于获得。法律还指出,支付上限应与面对面护理的上限保持一致,并且共付额等费用分摊对于远程医疗服务不得高于面对面服务。《商业与职业法典》中的某些定义适用于本法,且本法不适用于特定的Medi-Cal计划。如果本法的任何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a)(1) 医疗服务计划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为参保人或订户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医疗服务计划应以与面对面诊断、咨询或治疗相同的基础和程度,报销诊治或咨询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通过远程医疗服务适当提供的对参保人或订户的诊断、咨询或治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a)(2) 本节不限制医疗服务计划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就根据受本节约束的合同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报销费率进行协商的能力。经提供者在索赔单上对服务的描述确定为相同的服务,无论是面对面提供还是通过远程医疗提供,均应以相同费率报销。在协商不存在面对面等效服务的远程医疗服务报销费率时,医疗服务计划和提供者应确保该费率符合第1367条(h)款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a)(3) 本节不要求远程医疗报销与其他人头付费或捆绑式、基于风险的支付分开计算。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b)(1) 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明确规定,医疗服务计划应以与医疗服务计划负责面对面诊断、咨询或治疗的相同服务覆盖相同的基础和程度,提供通过远程医疗服务适当提供的医疗服务覆盖。覆盖范围不应仅限于由特定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b)(2) 本节不改变医疗服务计划根据第1367条、第1367.03条和第1367.035条以及据此颁布的法规要求,确保参保人通过充足的签约提供者网络获得所有承保服务的义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b)(3) 本节不要求医疗服务计划承保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的远程医疗服务,除非其他法律要求承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c) 医疗服务计划可以提供包含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取共付额或共同保险要求的合同,前提是该共付额或共同保险不超过如果相同的服务是通过面对面诊断、咨询或治疗提供时适用的共付额或共同保险。本款不要求对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的服务进行费用分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d) 根据本章通过远程医疗提供并承保的服务,应遵守与非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的等效服务相同的免赔额以及年度或终身最高美元限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e) 《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90.5条(a)款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f)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或第8.75章(自第14591条起)的规定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g) 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1374.15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与公共实体或州政府部门签订了合同,该计划必须在被要求时分享其如何计算支付费率。他们需要在60天内提供这些信息。

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与其签订合同的任何公共实体或州的政治分支机构提出请求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段内(不超过60个日历日)披露用于计算该合同支付费率的方法和数据。

Section § 137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大多数医疗计划允许患者在初级保健医生认为有必要进行持续护理时,获得向专科医生的长期转诊。需要针对严重、长期病症进行专科护理的患者,也可以获得转诊至专科医生或专科护理中心。关于这些转诊的决定必须迅速作出,通常在几天内。如果专科医生不在计划的网络内,这些要求不适用,除非计划网络内没有专科医生能够提供所需的护理。“专科护理中心”指的是因在治疗严重疾病方面具有专业知识而获得认可的机构。该法律还将“长期转诊”定义为允许多次就诊专科医生,而无需为每次就诊单独获得转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6(a) 每个医疗服务计划,除专科医疗服务计划外,应建立并实施一项程序,通过该程序,参保人可以获得向专科医生的长期转诊。如果初级保健医生在与专科医生(如有)以及计划医疗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协商后,确定参保人需要专科医生的持续护理,则该程序应规定向专科医生进行长期转诊。如果认为治疗计划对于描述护理过程是必要的,则转诊应根据医疗服务计划与初级保健医生、专科医生和参保人协商后批准的治疗计划进行。如果计划或其签约提供者、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批准了当前向专科医生的长期转诊,则治疗计划可以被视为不必要。治疗计划可以限制就诊专科医生的次数,限制授权就诊的时间段,或要求专科医生向初级保健医生提供关于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定期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6(b) 每个医疗服务计划,除专科医疗服务计划外,应建立并实施一项程序,通过该程序,患有需要长期专科医疗护理且危及生命、退行性或致残性疾病或病症的参保人,可以获得转诊至在治疗该疾病或病症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专科医生或专科护理中心,以便由该专科医生协调参保人的医疗护理。如果初级保健医生在与专科医生或专科护理中心(如有)以及计划医疗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协商后,确定这种专科医疗护理对参保人是医疗必需的,则应进行转诊。如果认为治疗计划对于描述护理过程是必要的,则转诊应根据医疗服务计划与初级保健医生、专科医生或专科护理中心以及参保人协商后批准的治疗计划进行。如果计划或其签约提供者、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批准了向专科医生或专科护理中心的适当转诊,则治疗计划可以被视为不必要。转诊完成后,专科医生应被授权在治疗计划的条款约束下,以与参保人的初级保健医生相同的方式,向参保人提供在其专业领域和培训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6(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6(c)(a) 和 (b) 款所述的决定,应在参保人或参保人的初级保健医生提出决定请求之日起,并在提供所有必要的医疗记录和其他信息项目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一旦作出决定,转诊应在拟议治疗计划(如有)提交给计划医疗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之日起的四个工作日内完成。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6(d)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6(d)(a) 和 (b) 款不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将参保人转诊至未受雇于或未与医疗服务计划签约为其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专科医生或专科护理中心,除非计划网络内没有适合为参保人提供治疗的专科医生,且初级保健医生在与计划医疗主任协商后,根据 (a) 或 (b) 款制定的治疗计划中记录了这一情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6(e) 就本节而言,“专科护理中心”是指经州或联邦政府机构或全国性志愿健康组织认可或指定,在治疗其被认可或指定的危及生命疾病或病症或退行性致残疾病或病症方面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中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6(f) 本节所用的“长期转诊”是指初级保健医生向专科医生进行的转诊,根据治疗计划(如有),允许参保人多次就诊专科医生,而无需初级保健医生为每次就诊提供具体转诊。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6(g) 本节应于 (1) 2004 年 1 月 1 日,或 (2) 州或联邦政府机构或全国性志愿健康组织采纳对艾滋病毒或艾滋病专科医生的认可或指定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开始生效。

Section § 137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医疗服务计划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感染了艾滋病毒而拒绝承保器官或组织移植。

它还允许这些计划使用各种管理技术,例如要求事先批准或使用其网络内的服务提供者,只要它们遵守计划的规定和医疗指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7(a)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基于参保人或订户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而拒绝承保根据计划合同原本可获得的实体器官或其他组织移植服务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提供本节所要求的福利时,医疗服务计划可以利用病例管理、网络内提供者、利用审查技术、事先授权、共付额或其他费用分担,但须受计划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并符合健全的临床流程和指南。

Section § 1374.18

Explanation

从2025年1月1日起,加州的医疗服务计划必须清楚表明参保人的牙科承保范围是否受州政府监管。此信息必须通过提供者门户(如有可能)显示,或应要求提供。此外,为牙科承保范围签发的任何电子或实体身份证件必须在适用时显示“州监管”。

此要求适用于在加州签发、销售、续订或提供的所有牙科服务合同,包括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8(a) 为协助提供者确定参保人的医疗服务计划承保范围是否受加利福尼亚州监管,医疗服务计划应自2025年1月1日起,通过提供者门户(如有),或应要求披露参保人的牙科承保范围是否为“州监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8(b) 如果参保人的牙科承保范围受本部门监管,医疗服务计划应在电子或实体身份识别卡上(或两者兼有,如有)包含“州监管”声明,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涵盖牙科服务的合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8(c) 就本节而言,“医疗服务计划”指签发、销售、续订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包括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

Section § 1374.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牙科健康计划,并规定了当一个人拥有多份牙科保险时,这些计划应如何协调福利。它解释了“福利协调”、“主要牙科福利计划”和“次要牙科福利计划”等术语。

健康计划必须向其成员清楚披露其福利协调政策。当主要计划与次要计划协调时,它应按合同支付全额。如果一个计划是次要的,它将支付其通常承保的金额与主要计划支付后成员剩余费用两者中较低的金额。

本节还明确指出,本法案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计划根据现行法律在协调时如何确定哪个是主要计划或次要计划的方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a) 本节仅适用于承保牙科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或根据本章承保牙科服务的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b)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b)(1) “福利协调”是指当参保人由多个医疗服务计划或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其组合),或医疗服务计划或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与残疾保险公司的组合承保时,承保牙科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或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以及一个或多个其他承保牙科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专项医疗服务计划或残疾保险公司,支付其各自牙科福利报销款项的方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b)(2) “主要牙科福利计划”是指根据本章规范的医疗服务计划或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由根据《保险法》第二编(第10110条起)第二部分规范的残疾保险公司签发的牙科保险单,该计划或保单为参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主要牙科承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b)(3) “次要牙科福利计划”是指根据本章规范的医疗服务计划或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由根据《保险法》第二编(第10110条起)第二部分规范的残疾保险公司签发的牙科保险单,该计划或保单为参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次要牙科承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c) 承保牙科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或签发承保牙科服务的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应在其承保凭证或与参保人和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中显著声明其福利协调政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d) 当主要牙科福利计划与一个或多个次要牙科福利计划协调其福利时,它应支付其与参保人或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所要求的最高金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e) 承保牙科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或承保牙科服务的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在作为次要牙科福利计划时,应支付以下两者中较低的金额:即在没有任何其他牙科福利承保的情况下它本应支付的金额,或参保人在主要牙科福利计划下就次要计划承保的福利应支付的总自付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f)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与承保牙科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或承保牙科服务的专项医疗服务计划根据现有州法律或法规,在与其他计划或保险公司协调福利时,确定哪个牙科福利计划是主要计划、哪个是次要计划的方式相冲突或进行修改。

Section § 137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计划不能因为一个人是自愿或非自愿地住进精神病院,就以此来决定他们是否能获得索赔报销。

Section § 137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加州的大型团体健康计划必须涵盖不孕症的诊断和治疗,包括特定的生育服务。这包括根据医疗指南,最多三次卵母细胞取回和无限次胚胎移植。小型团体计划必须提供某些生育服务,但并非强制要求涵盖所有不孕症治疗。

不孕症的定义基于医生的诊断,以及在一定时期内无保护性行为后仍无法怀孕的情况。法律禁止计划对生育治疗施加与对其他医疗治疗不同的限制或费用。

不允许基于人口统计学特征的歧视性保险,但临床判断权仍归医生所有。该法律不适用于宗教雇主、某些州立健康计划(如Medi-Cal),或某些公共雇员健康计划,直至稍后日期。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a)(1) 大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但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外,凡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应提供不孕症诊断和治疗以及生育服务的保险,包括根据美国生殖医学学会 (ASRM) 的指南,最多三次完成的卵母细胞取回和无限次胚胎移植,并在建议和医学适宜时使用单胚胎移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a)(2) 小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但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外,凡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应提供不孕症诊断和治疗以及生育服务的保险。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小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必须提供不孕症服务的保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a)(3)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在其保险凭证中包含本节规定的保险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b) 就本节而言,“不孕症”是指具有以下任何特征的状况或状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b)(1) 持证医师根据患者的病史、性史和生殖史、年龄、体格检查结果、诊断性检测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得出的结论。本定义不应阻止在第 (3) 款规定的12个月或6个月期限之前进行不孕症检测和诊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b)(2) 个人或与其伴侣在没有医疗干预的情况下无法生育。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b)(3) 规律的无保护性行为后未能怀孕或未能将妊娠维持至活产。就本节而言,“规律的无保护性行为”是指35岁以下的人无保护性行为不超过12个月,或35岁及以上的人无保护性行为不超过6个月。流产导致的妊娠不应重新计算符合不孕症条件的12个月或6个月期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c) 合同不得包含以下任何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c)(1) 对生育药物的保险范围施加的任何排除、限制或其他限制,如果这些限制与对其他处方药物施加的限制不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c)(2) 基于被保险人参与由第三方提供或向第三方提供的生育服务而排除或拒绝任何生育服务的保险。就本节而言,“第三方”包括卵母细胞、精子或胚胎捐赠者、妊娠代孕者或代孕母亲,这些第三方使预期受方能够成为父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c)(3) 对不孕症诊断和治疗的保险范围施加的任何免赔额、共付额、共同保险、福利上限、等待期或任何其他限制,但与对非不孕症相关服务施加的福利限制不同的除外,如 (a) 款所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d) 本节不以任何方式否认或限制现有法律、计划或政策下对不孕症或生育服务保险和治疗的任何现有权利或福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e) 根据第1365.5节的规定,不孕症和生育服务的治疗保险应在年龄、血统、肤色、残疾、同居伴侣身份、性别、性别表达、性别认同、遗传信息、婚姻状况、民族血统、种族、宗教、性或性取向方面不带歧视地提供。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干涉内外科医师的临床判断。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f) 本节不适用于Medi-Cal管理式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节起)、第8章(自第14200节起)、第8.75章(自第14591节起)或第8.9章(自第14700节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合同的任何实体。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g) 本节不适用于第1367.25节中定义的宗教雇主。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h)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5部第5章(自第22750节起)的《公共雇员医疗和医院护理法案》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医疗保健福利计划或合同,直至2027年7月1日。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i)(1) 截至2027年1月1日,局长可以发布关于遵守本条的指导意见,且该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章第3编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i)(2) 该部门在发布第(1)款中规定的指导意见时,应咨询保险局和利益相关者。

Section § 1374.5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疗保健计划承担苯丙酮尿症(PKU)这种罕见遗传病的检测和治疗费用。这种保障必须包括作为医学必需饮食一部分的特殊配方和食品,以预防与PKU相关的严重健康问题。只有当这些特定物品的费用超过正常饮食的费用时,才适用此规定。该法律定义了“配方”和“特殊食品”,以明确保障范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6(a)  自2000年7月1日起,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签的每一份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专门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外),凡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保障的,均应根据计划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苯丙酮尿症(PKU)的检测和治疗保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6(b)  苯丙酮尿症(PKU)的治疗保障应包括作为由执业医师开具的饮食处方一部分的配方和特殊食品,并由医疗专业人员在与专门治疗代谢疾病且参与或经计划授权的医师协商后进行管理,前提是该饮食被认为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以避免出现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残疾,或促进因苯丙酮尿症(PKU)引起的正常发育或功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6(c)  根据本节规定,无需提供保障,除非必要的配方和特殊食品的费用超过正常饮食的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6(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6(d)(1)  “配方”指在家使用的肠内产品,由医师或执业护士开具处方,或由经授权开具饮食治疗处方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转介后,由注册营养师订购,作为苯丙酮尿症(PKU)治疗的医学必需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6(d)(2)  “特殊食品”指一种食品,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6(d)(2)(A)  由医师或执业护士为治疗苯丙酮尿症(PKU)开具处方,并符合在苯丙酮尿症(PKU)治疗和护理方面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合格医疗专业人员的建议和最佳实践。它不包括天然低蛋白的食物,但可以包括每份蛋白质含量低于一克的特殊配方食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6(d)(2)(B)  用于替代普通食品,例如普通大众在杂货店购买的食品。

Section § 1374.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医疗保健计划不能仅仅因为受抚养子女未与雇员或参保人同住而拒绝为其提供保险。如果法院下达医疗抚养令,非监护父母的医疗计划必须在任一父母在命令下达后90天内提出申请时为该子女办理参保。然而,除非其他特定条款另有规定,计划不要求为居住在其服务区域之外的子女办理参保。所有计划都必须遵守规定的医疗保健覆盖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7(a)  任何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凡为雇员或参保人及其受抚养人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的,不得仅仅因为受抚养子女未与雇员或参保人同住而将其排除在资格或福利之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7(b)  凡为雇员或参保人及其受抚养人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雇主或团体管理人提出申请后,应为非监护父母的受抚养子女办理参保,前提是该父母是雇员或参保人;只要存在医疗抚养令,非监护父母或监护父母随时向雇主或团体管理人提出参保申请即可。除第1374.3条另有规定外,向雇主或团体管理人提出的申请应在法院命令发布后90天内提出。对于符合医疗补助资格的儿童,州卫生服务部或儿童居住地所在辖区的地区检察官可以提出该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7(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为居住在计划地理服务区域之外的受抚养人办理参保,除第1374.3条另有规定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7(d)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所有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均应遵守第1374.3条中规定的标准。

Section § 1374.58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医疗、住院或手术费用福利的团体医疗保健计划,必须为雇员或参保人的注册同居伴侣和配偶提供同等保障。这意味着同居伴侣应获得与配偶相同的保障,且不得基于伴侣的性别进行歧视。雇主和担保协会必须被告知这项同等保障的要求,并且医疗计划必须以与配偶相同的条款为同居伴侣办理参保。

为了核实同居伴侣关系,医疗计划可以要求提供《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或类似证明,就像他们核实婚姻状况一样。这项要求适用于2005年1月2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计划。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不改变联邦COBRA关于健康保险延续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8(a) 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凡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的,应向雇主或担保协会(如第1357条所定义)为其雇员或参保人的注册同居伴侣提供与为其雇员或参保人配偶提供的相同范围、相同条款和条件的平等承保,并应将此承保告知雇主和担保协会。计划不得提供或提供不等于为其雇员或参保人配偶提供的承保的注册同居伴侣承保,且不得在不同性别的配偶或同居伴侣与同性别的配偶或同居伴侣之间进行承保歧视。本条施加的禁止和要求是法律施加的任何其他禁止和要求的补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8(b) 如果雇主或担保协会已根据 (a) 款为其配偶和注册同居伴侣购买了承保,则为雇员或参保人及其配偶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在雇主或团体管理人申请后,根据普遍适用于该计划下所有配偶的团体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福利协调),为雇员或参保人的注册同居伴侣办理登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8(c) 就本条而言,“同居伴侣”一词应具有《家庭法典》第297条中该词所使用的相同含义。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8(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8(d)(1)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以要求雇员或参保人通过向计划提供一份根据《家庭法典》第298条向州务卿备案的有效《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副本,或由本州、另一州的地方机构或另一州的地方机构根据其创建该伴侣关系而签发的等效文件,来核实同居伴侣关系的状态。计划还可以要求雇员或参保人在同居伴侣关系终止时通知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8(d)(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仅在其也要求为其配偶提供承保的雇员或参保人提供婚姻状况核实和婚姻解除通知时,方可要求该款所述的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8(e)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扩大《美国法典》第26篇第4980B条、《美国法典》第29篇第1161条及后续条款,或《美国法典》第42篇第300bb-1条及后续条款(由1985年综合统一预算协调法案(公法99-272)增补,且这些规定可能在日后修订)的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8(f) 本条所适用的计划,于2005年1月2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应被视为提供与为其雇员或参保人配偶提供的承保相等的注册同居伴侣承保。

Section § 137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因某人曾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对其进行不公平对待。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不得以家庭暴力受害为由拒绝、取消或限制承保,或收取更高费用。

尽管公司在确定承保范围时可以考虑医疗状况,但它们不能考虑这些状况是否由家庭暴力引起,也不能因受害情况而区别对待个人。

此处提及的家庭暴力,其定义遵循《家庭法典》中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5(a)  任何医疗服务计划均不得以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是、曾经是或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由,拒绝、拒绝注册、拒绝续保、取消、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排除或限制承保,或对相同承保收取不同费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5(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医疗服务计划基于个人的医疗状况进行承保,只要对该状况的考虑 (1) 不考虑该个人的医疗状况是否由家庭暴力行为引起,(2) 对非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申请人或被保险人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申请人或被保险人一视同仁,且 (3) 不违反任何其他法案、法规或法律规定。个人是、曾经是或可能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一事实,不应被视为一种医疗状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75(c)  在本节中,“家庭暴力”指依照《家庭法典》第 (6211) 节定义的家庭暴力。

Section § 1374.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医疗保健计划通过第三方提供商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规则。它要求计划告知参保人,他们可以选择亲自或通过远程医疗从其常规医疗专业人员那里获得服务,并概述了网络外福利的选择和费用分摊细节。

参保人必须同意接受远程医疗服务,并被告知其医疗记录的查阅权限以及与初级保健提供者的共享情况。

医疗服务计划还必须向州报告远程医疗的使用情况,包括提供的服务数量、人口统计数据和提供者信息。州可以调查并强制执行这些规则。当参保人直接使用第三方远程医疗服务时,本法不适用,也不适用于某些州合同,如Medi-Cal。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a) 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向参保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则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a)(1)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在任何服务推广或协调中向参保人披露以下两项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a)(1)(A) 如果参保人的初级保健提供者、主治专科医生,或与服务以及第 1367 和 1367.03 条及其颁布的法规中现有的及时性和地理可及性标准一致的其他签约个人健康专业人员、签约诊所或签约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则可选择亲自接受服务或通过远程医疗接受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a)(1)(B) 如果参保人享有网络外福利保障,则提醒其可选择使用参保人的网络外福利通过远程医疗或亲自接受服务,并告知网络外福利与网络内福利相比的费用分摊义务,以及从签约提供者处获得服务时的差额账单保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a)(2) 在根据第 (1) 款收到通知后,参保人选择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接受远程医疗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a)(3) 参保人同意接受服务,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290.5 条的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a)(4) 如果参保人目前正在接受针对精神或行为健康状况的专科远程医疗服务,则参保人可以选择继续从签约个人健康专业人员、签约诊所或签约医疗机构获得该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b)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b)(1) “签约个人健康专业人员”是指经州许可提供或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精神和行为健康服务),并与参保人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约或受雇作为网络提供者的医生、外科医生或其他专业人员。“签约个人健康专业人员”不包括根据《牙科执业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 编第 4 章(第 1600 条起))获得许可的牙医。本定义的适用不因签约个人健康专业人员与某个团体的隶属关系而受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b)(2) “签约诊所”是指第 1200 条中定义的诊所,该诊所与参保人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约或由其拥有,并作为网络提供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b)(3) “签约医疗机构”是指第 1250 条和第 1371.9 条 (f) 款第 (1) 项中定义的医疗机构,该机构与参保人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约或由其运营,并作为网络提供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b)(4) “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是指直接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约,专门通过远程医疗技术平台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且没有患者可以接受服务的实体地点的公司。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c) 如果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向参保人提供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c)(1) 根据且符合第 106 编第 1 部分第 1 章(第 123100 条起)的规定,告知参保人其查阅医疗记录的权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c)(2) 告知参保人,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向参保人提供的任何服务的记录应与其初级保健提供者共享,除非参保人反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c)(3) 确保记录被输入到与参保人初级保健提供者共享的患者记录系统,或以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方式提供给参保人的初级保健提供者,除非参保人反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c)(4) 告知参保人,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获得的所有服务均按网络内费用分摊,且自付费用应计入任何适用的免赔额或自付上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d)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按照第 1367.035 条及其根据该条通过的法规,以部门指定的方式,在其提交给部门的报告中,为每种产品类型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d)(1) 按专科分类,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的服务总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d)(2) 与该计划签订合同的每个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的名称,以及每个提供商按专科提供的服务数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d)(3) 对于其签约的每个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该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的签约提供者中可供计划参保人使用的、同时也作为签约的个体健康专业人员的百分比。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d)(4) 对于其签约的每个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参保人使用的远程医疗服务类型,包括使用频率、性别、年龄,以及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d)(5) 对于每个已使用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参保人,参保人人口统计数据,包括性别和年龄,以及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e) 主任应酌情调查并对未遵守这些要求的医疗服务计划采取执法行动,并应定期评估医疗服务计划与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同,以确定部门是否应采取任何审计、评估或执法行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f)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将本节规定的职责委托给签约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则被委托实体应遵守本节规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g) 当参保人直接从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寻求服务时,本节不适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1(h)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合同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的情况。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24.12条(f)款第(2)项所述的咨询小组程序,考虑将本节要求全部或部分适用于医疗补助计划的适当性。

Section § 1374.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牙科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向部门报告某些详细信息。这些详细信息包括通过第三方远程医疗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数量、可用的网络内提供商中与第三方远程医疗提供商相关的百分比,以及参保人使用的远程医疗服务类型,包括参保人的人口统计数据。

此外,医疗计划必须告知参保人远程医疗访问如何影响他们的福利,例如对频率限制和年度最高限额的任何影响。它澄清了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是指一家仅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牙科服务且没有实体地点,并直接与医疗计划签约的公司。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2(a) 发布、销售、续订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包括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向参保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以部门指定的方式向部门报告每种产品类型的所有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2(a)(1) 由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的服务总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2(a)(2) 对于其签约的每个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该第三方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的签约提供商中可供计划参保人使用且同时也是网络内提供商的百分比。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2(a)(3) 对于其签约的每个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参保人使用的远程医疗服务类型,包括参保人的性别和年龄信息,以及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2(b) 发布、销售、续订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包括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向参保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向参保人披露第三方远程医疗访问对参保人福利限制的影响,包括频率限制和参保人的年度最高限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2(c) 第1374.141节不适用于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42(d) 就本节而言,“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指一家仅通过远程医疗技术平台提供牙科服务且没有患者可以接受服务的实体地点,并直接与发布、销售、续订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包括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签约的公司。

Section § 1374.19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医疗服务计划必须报销其签约提供者在宣布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期间产生的额外业务开支。这包括为预防传染病传播所需的个人防护设备和额外临床工作人员时间等费用。 在紧急情况持续期间,提供者每次患者就诊可获得报销,每名参保人每天限报销一次。提供者与医疗计划之间的合同可以修改,以解决与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相关的检测的财务风险,但前提是双方同意新的条款。 该法律要求及时报销,并允许州主管部门发布实施指导意见,且该指导意见不受常规监管程序的约束。它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医疗计划内的持证内外科医生、牙医和足病医生,但不包括COVID-19紧急状态和某些州管理的计划,如Medi-Cal。

Section § 1374.1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第三方如何访问牙科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医疗服务计划或签约实体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第三方访问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合同。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清楚了解第三方访问选项,并可以选择不参与此类协议。合同必须明确规定第三方访问权利,并且应定期提供有关第三方的最新信息。如果发生任何违规行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无需履行未经授权的合同项下的服务。本法律不适用于联邦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下的牙科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a) 发行、销售、续订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计划合同(包括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或签约实体,在符合 (b) 和 (c) 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第三方访问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或访问根据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提供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牙科服务或合同折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b) 发行、销售、续订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允许第三方访问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在签订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时,以及在根据第 1375.7 节要求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的任何时候,该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允许医疗服务提供者选择不参与第三方访问该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中的第三方访问条款应当明确标明。计划不得允许第三方访问不参与第三方访问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合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c) 签约实体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第三方访问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或访问根据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提供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牙科服务或合同折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c)(1) 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明确规定,签约实体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允许第三方获得签约实体的权利和责任,如同该第三方就是签约实体;并且当签约实体是医疗服务计划时,医疗服务提供者在签订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时选择了参与第三方访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c)(2) 如果签约实体是医疗服务计划,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的第三方访问条款应当在计划合同和根据第 1375.7 节要求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中,以 12 号下划线字体醒目地在文件首页明确标明以下文字:
本合同允许第三方访问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签约实体已与其他牙科计划或第三方签订协议,允许第三方获得签约实体的权利和责任,如同该第三方就是签约实体。拥有此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访问权限的所有第三方列表可在(插入 (4) 款中确定的互联网网址)找到。您有权选择不参与第三方访问。如需行使您不参与第三方访问的权利,请向医疗服务计划提交书面或电子请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3) 签约实体在签订合同之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明确告知截至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签订之日存在的所有第三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4) 签约实体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列表形式明确告知所有存在的第三方,该列表至少每 90 天更新一次。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5)(A) 签约实体要求第三方在所有包含折扣的书面或电子汇款通知或付款说明中明确折扣来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5)(A)(B) 本款不适用于由 1996 年《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公法 104-191)强制执行的电子交易。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6) 第三方获得医疗服务提供者折扣费率的权利自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终止之日起终止。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7) 签约实体在医疗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后 30 天内,向参与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在索赔裁决中依据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副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d) 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受根据违反本节规定授予第三方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的约束,也无需履行该合同项下的牙科治疗或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e) 在符合以下任何条件时,本节不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e)(1) 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合同是针对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XVIII 篇(42 U.S.C. Sec. 1395 等)向联邦医疗保险计划受益人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XIX 篇(42 U.S.C. Sec. 1396 等)向联邦医疗补助计划受益人提供的牙科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e)(2) 授予签发、销售、续订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计划合同(包括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在与该签约实体相同的品牌许可计划下运营的签约实体,访问提供者网络合同的权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e)(3) 授予签约实体的关联公司访问提供者网络合同的权利。在根据 (b) 款授予第三方访问权之前,签约实体关联公司的名单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供给提供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f) 局长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制定实施和执行本节所需的法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g) 在本节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g)(1) “签约实体”指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与提供者直接签订合同以提供牙科服务的人或实体,包括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第三方管理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g)(2) “牙科服务”指用于诊断、预防、治疗或治愈牙科状况、疾病、损伤或病症的服务。“牙科服务”不包括提供者根据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作为医疗费用计费的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g)(3) “提供者”指根据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定义,提供牙科服务或用品的个人或实体,包括牙医或医生,但不包括将其网络租赁或出租给第三方的医生组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g)(4) “提供者网络合同”指签约实体与提供者之间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该合同规定了签约实体的权利和责任,并规定向参保人提供和支付牙科服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3(g)(5) “第三方”指与签约实体或与另一第三方签订合同,以获取提供者网络合同的牙科服务或合同折扣的人或实体。“第三方”不包括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签约实体为其提供行政服务(包括索赔支付)的雇主或其他团体。

Section § 1374.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牙科保险计划的几个术语。“牙科等待期条款”是指保险计划在承保开始后的一段时间内限制承保范围。而“既往病史条款”则是指排除或限制对承保开始前已治疗的疾病的承保。从2025年1月1日起,加州的牙科保险计划不能在大型团体计划中设置等待期,也不能完全使用既往病史条款。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医疗补助牙科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4(a) 本节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4(a)(1) “牙科等待期条款”是指计划合同中规定在参保人承保生效日期之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限制承保范围的条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4(a)(2) “计划”是指发布、销售、续订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包括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4(a)(3) “既往病史条款”是指合同中规定排除或限制对参保人承保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且在承保生效日期之前已建议或接受牙科服务、诊断、护理或治疗的状况所产生的服务、费用或开支的承保范围的条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4(b) 自2025年1月1日起,任何计划不得发布、修订、续订或提供在大型团体计划中施加牙科等待期条款或对任何计划施加既往病史条款的计划合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4(c)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节起)和第8章(自第14200节起)授权的医疗补助牙科管理式护理合同。

Section § 1374.1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牙科计划与牙医之间合同的相关规则。牙医无需接受计划为非承保服务设定的价格。如果某项服务不属于承保范围,牙医向患者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其通常费率。2011年7月1日之后的合同必须明确说明非承保服务将按常规收费,并在服务前向患者提供费用估算和治疗计划。

“承保服务”是指计划支付费用的服务,但如果某项服务因免赔额或最高限额等限制而未被承保,则不被视为“承保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5(a)  就医疗服务计划或专业医疗服务计划与牙医之间,为计划参保人提供承保牙科服务的合同而言,该合同不得要求牙医接受计划设定的金额,作为为参保人提供的、不属于参保人计划合同承保范围的牙科护理服务的付款。本款仅适用于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提供者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5(b) 提供者对不属于计划合同承保范围的牙科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其对该类服务的通常和惯常费率。本部门不被要求执行本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5(c) 对于在2011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所有涵盖牙科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其承保凭证和披露表格,或综合承保凭证和披露表格,应包含以下声明:
重要提示:如果您选择接受不属于本计划承保范围的牙科服务,参与计划的牙科提供者可能会向您收取其对该类服务的通常和惯常费率。在向患者提供不属于承保福利的牙科服务之前,牙医应向患者提供一份治疗计划,其中包含每项预期提供的服务及其预估费用。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牙科承保选项的信息,您可以致电会员服务部 [插入适当的电话号码] 或您的保险经纪人。为充分了解您的承保范围,您可能希望仔细查阅本承保凭证文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5(d) 就本节而言,“承保服务”或“承保牙科服务”是指计划根据参保人的计划合同有义务支付的牙科护理服务,或者,如果不是因为适用合同限制(例如免赔额、共付额、共同保险、等待期、年度或终身最高限额、频率限制或替代福利支付),计划根据参保人的计划合同本应有义务支付的服务。

Section § 1374.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7年1月1日开始,或者在联邦法规最终确定时(以较晚者为准),加州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建立几种特定类型的技术接口,即API。这些接口包括用于患者访问、提供者访问、支付方之间数据交换以及事先授权的系统。

这些API需要遵循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规则设定的标准和时间表。在2027年之前,主管可以在不遵循正式程序的情况下,向医疗保健计划提供如何遵守规定的指导。这项指导应征求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意见。

该法律还确认,这项新要求不会改变与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现有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6(a) 自2027年1月1日起,或在最终联邦规则实施之日(以较晚者为准),部门应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建立并维护以下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以造福参保人及签约提供者(如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6(a)(1) 患者访问API。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6(a)(2) 提供者访问API。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6(a)(3) 支付方之间API。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6(a)(4) 事先授权API。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6(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6(b)(a)款所述的API应符合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发布的最终规则中公布的标准,并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并应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发布的联邦生效日期保持一致,包括执行延迟和暂停。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6(c)(1) 截至2027年1月1日,主管可就遵守本节规定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发布指导意见,且该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6(c)(2) 在制定本款项下的指导意见时,部门应征求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意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196(d) 本节不限制本章项下的现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第1367.27条。

Section § 1374.19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医疗保健计划提供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服务,那么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它们必须在收到提供者完整申请后的60天内检查并确认其资质。一旦收到申请,它们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提供者申请是否完整。这项60天规定仅用于核实资质,不包括整个合同签订过程。

Section § 1374.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种医疗治疗可能导致不孕症作为副作用,基本医疗保健必须涵盖标准的生育力保存服务。这与不孕症治疗的承保范围是分开的。医源性不孕症被定义为由手术、化疗、放疗或其他医疗治疗引起的不孕症。标准生育力保存服务符合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和美国生殖医学学会制定的指南。

然而,这项要求不适用于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或根据某些州计划签订合同的任何医疗保健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1(a) 当承保的治疗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医源性不孕症时,标准生育力保存服务属于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如第1345条(b)款所定义,并且不属于为第1374.55条目的而进行的不孕症治疗的承保范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1(b)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1(b)(1) “医源性不孕症”指由手术、化疗、放疗或其他医疗治疗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不孕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1(b)(2) “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指具有不孕症这一可能副作用的医疗治疗,该副作用由美国临床肿瘤学会或美国生殖医学学会确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1(b)(3) “标准生育力保存服务”指符合美国临床肿瘤学会或美国生殖医学学会发布的既定医疗实践和专业指南的程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74.551(c) 本条不适用于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任何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第8.75章(自第14591条起)或第8.9章(自第14700条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合同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