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7.6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小型雇主及其雇员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特定术语。“受抚养人”包括雇员的配偶、同居伴侣或子女,而“符合条件的雇员”通常指全职永久性员工,不包括独资经营者及其配偶。它还将“延迟参保人”定义为在初始参保期内拒绝参保但随后请求获得保险的人,但某些情况(如失去原有保险或新增受抚养人)除外。文本解释了“既往病史条款”等术语,指出计划不能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提供保险。它还涵盖了“可信保险”,列出了符合此术语的范围,例如医疗保险和其他公共项目。该文件详细说明了如何根据年龄、地点和家庭构成等标准设定保费费率。“小型雇主”根据雇员人数定义,并包括“受保障协会”和“计划年度”等术语的定义。

在本条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a) “受抚养人”指符合条件的雇员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或子女,受涵盖该雇员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适用条款约束,并包括受保障协会成员的受抚养人,如果该协会在根据 (n) 款确定其成员构成时,选择将其受抚养人纳入其健康保险范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 “符合条件的雇员”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1) 任何永久雇员,其在小型雇主的固定营业场所,全职积极参与小型雇主的企业经营,每月平均每周工作30小时的正常工作周,并已满足任何法定授权的适用等待期要求。该术语不包括独资经营者或其配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兼职、临时或替代性工作的雇员。它包括本款所定义的通过受保障协会获得保险的任何符合条件的雇员。通过受保障协会购买保险的雇主的雇员,如果除雇主雇佣的人数外,他们符合定义,则为符合条件的雇员。每周工作至少20小时但不超过29小时的永久雇员,如果符合以下所有四项条件,则为符合条件的雇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1)(A) 除工作小时数外,他们符合符合条件的雇员的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1)(B) 雇主根据健康福利计划向雇员提供健康保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1)(C) 所有情况相似的个人均根据健康福利计划获得保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1)(D) 该雇员在上一日历季度中,至少50%的周内,每正常工作周工作至少20小时。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要求提供任何必要信息以证明所涉工作小时数和时间段,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记录和雇员工资及税务申报文件。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2)
(n)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b)(2)(n) 款所定义的受保障协会的任何成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c) “生效业务”指计划向小型雇主签发的现有健康福利计划合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d) “延迟参保人”指在健康福利计划条款规定的初始参保期内拒绝参保,随后请求参保该小型雇主的健康福利计划的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受抚养人,但初始参保期应至少为30天。它也指作为受保障协会的任何协会成员,以及任何其他有资格通过受保障协会购买保险的人,当该个人未能在受保障协会计划合同条款规定的初始参保期内购买保险,随后请求参保该计划时,但初始参保期应至少为30天。然而,如果适用以下任何情况,符合条件的雇员、根据 (n) 款有资格通过受保障协会获得保险的任何其他人,或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不应被视为延迟参保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d)(1) 该个人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d)(1)(A) 在该个人有资格参保时,他或她受另一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健康家庭计划、婴幼儿和母亲获取服务(AIM)计划、医疗补助计划,或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获得的保险的保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d)(1)(B) 他或她在初始参保时证明,受另一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健康家庭计划、AIM计划、医疗补助计划,或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获得的保险的保障是拒绝参保的原因,但如果该个人受另一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包括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提供的计划)的保障,该个人获得了进行本款所要求的证明的机会,并被告知未能这样做可能导致以后被视为延迟参保人。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d)(7) 个人是符合条件的雇员,其先前曾拒绝参加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包括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提供的计划),但随后因婚姻、出生、收养或安置收养而获得有资格作为雇员受抚养人参保的受抚养人,并且在婚姻、出生、收养或安置收养之日起 (30) 天内为其本人及其受抚养人办理了该雇主健康福利计划的参保,在此情况下,承保生效日期应为收到完整参保申请之日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针对婚姻),或出生日期,或收养或安置收养日期,以适用者为准。雇主应在向雇员提供参保机会时或之前,向雇员提供本段所载的特殊参保权利通知。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d)(8) 个人是符合条件的雇员,其在之前的参保期内曾拒绝为其本人或其受抚养人参保,因为在之前的参保期内,其受抚养人已由另一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包括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提供的计划)承保。如果其受抚养人已丧失或将丧失该其他雇主健康福利计划的承保,该个人可在特殊开放参保机会期间为其本人或其受抚养人办理计划承保。雇员应在其他健康承保用尽或终止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特殊开放参保 机会的申请。参保后,承保生效日期不迟于收到参保申请之日后的第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雇主应在向雇员提供参保机会时或之前,向雇员提供本段所载的特殊参保权利通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e) “既往病症条款”是指一项合同条款,该条款排除对参保人承保生效日期后特定期间内产生的费用或开支的承保,涉及在承保生效日期前的特定期间内曾被建议或接受医疗咨询、诊断、护理或治疗的病症。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基于既往病症限制或排除 任何个人的承保,无论在该日期之前是否曾被建议或接受任何医疗咨询、诊断、护理或治疗。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 “可信承保”是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1) 由残疾保险公司、医疗服务计划、兄弟会福利社、自保雇主计划或本州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其他实体承保或管理的任何个人或团体保单、合同或计划,且该计划安排或提供不旨在补充其他私人或政府计划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承保。该术语包括延续或转换承保,但不包括仅限意外、信用、现场医疗诊所承保、残疾收入、医疗保险补充、长期护理、牙科、视力、作为责任保险补充发行的承保、因工人’ 赔偿或类似法律产生的保险、汽车医疗支付保险,或无论过错与否均可支付福利且法律规定必须包含在任何责任保险单或等效自保中的保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2)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XVIII) 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的医疗保险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3)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XIX) 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的医疗补助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4) 本州或其他地方提供的任何其他公共资助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护理计划。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5) 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55) 章(始于第 (1071) 条)(军人医疗保健计划 ((CHAMPUS)))。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6) 印第安人健康服务局或部落组织的医疗护理计划。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7) 根据美国法典第 (5) 篇第 (89) 章(始于第 (8901) 条)提供的健康计划(联邦雇员健康福利计划 ((FEHBP)))。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8) 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2701)(c)(1)(I) 条授权的联邦法规所定义的公共健康计划,该法案经第 (104-191) 号公法,即 (1996) 年联邦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修订。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9) 根据联邦《和平队法》(22 U.S.C. Sec. 2504(e))第5(e)条设立的医疗福利计划。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f)(10) 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二十七篇第2704条(c)款所定义的任何其他可信赖的保险(42 U.S.C. Sec. 300gg-3(c))。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g) “费率期”指计划确定的保费费率生效的期间,且自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签发或续保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h) “风险调整后的雇员风险费率”指在应用风险调整系数后,为小型雇主在特定风险类别中的合格雇员确定的费率。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i) “风险调整系数”指根据服务标准成本的任何预期偏差,平等适用于特定小型雇主每个标准雇员风险费率的百分比调整。此系数不得高于110%或低于90%。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j) “风险类别”指合格雇员的以下特征:年龄、地理区域和雇员的家庭构成,以及小型雇主选择的医疗福利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j)(1) 在确定保费费率时,不得使用超过以下年龄类别:
30岁以下
30–39岁
40–49岁
50–54岁
55–59岁
60–64岁
65岁及以上。
然而,对于65岁及以上类别,可以规定单独的保费费率,具体取决于计划合同下的保险是作为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福利的主要还是次要补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2) 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在向小型雇主确定费率时,不得使用超过以下家庭规模类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2)(A) 单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2)(B) 已婚夫妇或注册同居伴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2)(C) 一名成人及一名或多名子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2)(D) 已婚夫妇或注册同居伴侣及一名或多名子女。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3)(A) 在确定小型雇主费率时,在全州范围内运营的计划在州内使用的地理区域不得超过九个,任何区域不得小于其所有邮政编码前三位数字在同一县内相同的区域,且不得将任何县划分为两个以上的区域。如果计划的覆盖范围包括全州90%或以上的人口,则应视为在全州范围内运营。根据本节设立的地理区域作为一个整体应覆盖全州,且一个地理区域所包含的区域应与其他地理区域所包含的区域相互独立且明确区分。地理区域可以是非连续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3)(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3)(A)(B)(i) 在确定小型雇主费率时,不在全州范围内运营的计划在州内使用的地理区域数量不得超过通过以下公式确定的数量:计划服务区域内所有完整县的人口(根据上次联邦人口普查确定)除以全州总人口(根据上次联邦人口普查确定),再乘以九。所得数字 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任何区域不得小于其所有邮政编码前三位数字在同一县内相同的区域,且不得将任何县划分为两个以上的区域。一个地理区域所包含的区域应与其他地理区域所包含的区域相互独立且明确区分。地理区域可以是非连续的。一个计划不得少于一个地理区域。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3)(A)(B)(i)(ii) 如果第(i)款中的公式导致在一个以上县运营的计划只有一个地理区域,则第(i)款中的公式不适用,且该计划可以有两个地理区域,前提是任何县不得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的区域。
本节不要求计划设立新的服务区域,或在计划现有服务区域之外提供全州范围的医疗保险。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k)(1) “小型雇主”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k)(1)(A) 对于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计划年度,任何积极从事商业或服务的个人、商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公司、合伙企业、公共机构或协会,如果在前一个日历季度或前一个日历年度的至少50%的工作日内,雇佣了至少一名但不超过50名符合条件的雇员,其中大多数在本州受雇,且其成立并非主要为了购买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并且存在真实的雇主-雇员关系。对于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任何积极从事商业或服务的个人、商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公司、合伙企业、公共机构或协会,如果在前一个日历季度或前一个日历年度的至少50%的工作日内,雇佣了至少一名但不超过100名符合条件的雇员,其中大多数在本州受雇,且其成立并非主要为了购买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并且存在真实的雇主-雇员关系。在确定是适用日历季度还是日历年度测试时,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使用能确保资格的测试,如果只有一个测试能确立资格。在确定符合条件的雇员人数时,属于关联公司且有资格为州税目的提交合并纳税申报表的公司应被视为一个雇主。根据本条向小型雇主签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后,为确定资格,小型雇主的规模应每年确定。除非本条另有明确规定,本条适用于小型雇主的规定应继续适用,直至雇主不再符合本定义要求之日后的计划合同周年日。它包括本分段中定义的所有通过担保协会购买保险的小型雇主,所有通过担保协会为其雇员购买保险的雇主,以及本段中定义的所有通过任何安排购买保险的小型雇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k)(1)(B) 任何根据分段 (m) 定义的担保协会,为其协会成员购买健康保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k)(2) 对于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为确定雇主是否有一名雇员,独资经营者及其配偶,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配偶,不属于雇员。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l) “标准雇员风险费率”是指适用于小型雇主群体中特定风险类别中符合条件的雇员的费率。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0(m) “担保协会”是指一个非营利组织,由一群仅基于参与特定专业或行业而联合的个人或雇主组成,接受符合其会员资格标准的任何个人或雇主成为会员,并且 (1) 包括分段 (k) 的第 (1) 段的子段 (A) 中定义的一个或多个小型雇主,(2) 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人的健康或索赔历史为条件来限制会员资格,(3) 仅为会员资格和会员福利使用会费并作为对价,但会费金额不应取决于会员是否申请或购买提供给协会的保险,(4) 为与保险无关的目的而善意组织和维持,(5) 在1992年1月1日及之前至少五年内一直积极存在,(6) 在1992年1月1日之前至少五年内已将健康保险作为会员福利,(7) 拥有章程和细则,或提供由其成员选举协会理事会的其他类似管理文件,(8) 向本州所有个人会员和雇主会员提供任何已购买的计划合同,(9) 包括选择加入提供给协会的计划合同的任何会员,前提是该会员已同意支付所需的保费,以及 (10) 与其签约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覆盖至少1,000人。如果与同一承运人单独签约的全州性协会的组成章节合计覆盖至少1,000人,则可以满足1,000人的要求。
本分段适用于计划签发的合同是与协会签订,还是与为协会成员管理福利而由协会成立或赞助的信托签订,均不例外。

Section § 1357.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此处概述的规则特别适用于祖父条款豁免的小型团体医疗保健计划,但仅限于始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的计划年度。

Section § 1357.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小型企业为其员工的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无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工资调整等方式,该医疗计划都必须遵守本条的规定。如果此类计划根据特定的税法条款被视为公司福利,本条也适用。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与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加州医疗补助(Medi-Cal)、长期护理或特殊类型的医疗计划相关的健康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2(a) 为小型雇主提供或安排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应受本条约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2(a)(1) 保费的任何部分由小型雇主支付,或任何受保个人通过工资调整或其他方式,由小型雇主报销保费的任何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2(a)(2) 该计划合同被小型雇主或任何受保个人视为《国内税收法典》第106条或第162条所指的计划或项目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2(b)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与美国政府签订的合同提供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联邦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的加州医疗补助(Medi-Cal)合同、长期护理保险,或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Section § 1357.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某些团体或实体。具体而言,它指出,作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行事,或向潜在订阅者提供此类计划信息的协会、信托或组织,均不免除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1357.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计划为小型雇主续订现有医疗计划,并提供所有他们提供的非既有计划。计划不得鼓励小型雇主根据健康状况、行业或地理位置排除雇员或避免申请承保。他们在续订计划时必须对雇员参与和雇主缴费实行统一规则。招揽人不得因小型雇主的健康状况、行业或地理位置而获得更多报酬。计划也不能根据病史或残疾等与健康相关的因素设定资格规则。

此外,计划不得为小型雇主设定歧视健康状况或个人病史的个人资格规则。最后,计划必须遵守为公平运营而规定的具体要求。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a)(1) 计划应公平且积极地续订与小型雇主签订的既有医疗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a)(2) 各计划应向每个小型雇主提供其在本州向小型雇主或包含小型雇主的协会提供和销售的所有非既有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并符合第3.1条(自第1357节开始)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a)(3) 任何计划或招揽人均不得诱导或以其他方式鼓励小型雇主将合格雇员从与雇员的雇佣关系或在受保障协会中的会员资格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中分离或排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b) 每个计划应向主管提交在续订其既有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时将适用的合理雇员参与要求和雇主缴费要求。参与要求应在所有小型雇主团体中统一适用,但计划可以根据小型雇主团体规模以及雇主是否支付合格雇员100%的保费来调整最低雇员参与要求的适用。雇主缴费要求不得因雇主规模而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设立以下参与要求:(1) 要求符合第1357.600节(a)款中受抚养人定义的人员,如果其原本符合承保资格并希望作为合格雇员参保,则必须作为受抚养人参保;以及(2) 允许计划因通过其他雇主获得承保而放弃承保的人数,而拒绝原本合格的小型雇主。根据第1357.600节(n)款有资格获得医疗承保,但未通过该协会选择任何医疗承保的协会成员,不得计入合格雇员,以确定受保障协会是否符合计划的合理参与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c) 任何计划或招揽人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活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c)(1) 鼓励或指示小型雇主不要向计划提交承保申请或续保申请,原因包括小型雇主的健康状况、索赔经验、行业、职业或地理位置,前提是该地理位置在计划批准的服务区域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c)(2) 鼓励或指示小型雇主寻求其他计划的承保,或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提供的承保,原因包括小型雇主的健康状况、索赔经验、行业、职业或地理位置,前提是该地理位置在计划批准的服务区域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d) 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招揽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安排,该合同、协议或安排规定或导致向招揽人支付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销售佣金因小型雇主的健康状况、索赔经验、行业、职业或地理位置而异。本款不适用于根据保费百分比向招揽人支付佣金的补偿安排,前提是该百分比不得因小型雇主或小型雇主雇员的健康状况、索赔经验、行业、职业或地理区域而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e) 涵盖小型雇主的保单或合同,如《平价医疗法案》第1304(b)节和第1357.600节(k)款所定义,不得根据以下任何与健康状况相关的因素,为个人或个人的受抚养人根据计划条款参保设立资格规则,包括持续资格规则: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e)(1) 健康状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e)(2) 医疗状况,包括身体和精神疾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e)(3) 索赔经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e)(4) 接受医疗保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e)(5) 病史。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e)(6) 遗传信息。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e)(7) 可保性证据,包括因家庭暴力行为引起的状况。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e)(8) 残疾。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e)(9) 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05节发布的任何联邦法规、规则或指南确定的任何其他与健康状况相关的因素。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04(f) 计划应遵守第1374.3节的要求。

Section § 1357.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协会续订小型雇主医疗保健计划,即使它们没有达到规定的1,000名成员,也可以像受保障协会一样操作。要符合条件,成员必须在1993年6月30日之前已获得保障或已申请保障,或者在1992年12月31日之后因失业或雇主停止缴费而导致保障失效。这些协会将享有与受保障协会相同的权利,包括保障的续保权。

Section § 1357.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小型雇主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不能因为个人有既往健康状况而让他们等待或拒绝提供承保。

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不得对任何个人施加既往病症条款、等待期或关联期。

Section § 1357.6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医疗计划可以限制迟加入者在特定注册期内加入,只要他们遵守联邦规定。

Section § 1357.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受祖父条款豁免的小型企业医疗保健计划必须向其成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些服务在法律和法规的另一部分有详细规定。

所有祖父条款豁免的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应当向订户和参保人提供至少所有包含在第1345条 (b) 款以及《加州法规》第1300.67条中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Section § 1357.6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医疗保健计划不必向某些雇员或受抚养人提供保险。具体来说,如果他们不住在或不在计划的服务区域内工作,则无需提供保险,除非州法律另有详细规定。此外,如果雇员在过去一年内退出了类似的计划,该计划不必再次向他们提供保险。本法律还确保没有任何规定限制州局长采取行动,以整顿那些在财务或组织上陷入困境的医疗保健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0(a) 本条规定不要求任何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0(a)(1) 根据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向原本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受抚养人提供保险,但该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受抚养人不在计划批准的服务区域内工作或居住的除外,除非《家庭法典》第9部分第1章第7章(自第3750条起)另有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0(a)(2) 根据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向符合条件的雇员提供保险,该雇员的定义见第1357.600条(b)款第(2)项,且该雇员在申请保险前12个月内,已从该计划提供的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中终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0(b) 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局长制定并实施针对财务可行性或组织和行政能力已受损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重组计划的权力。

Section § 1357.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医疗保健计划财务不稳定或无法提供服务时,阻止其续订或接受新的小雇主医疗保健合同。局长在做出此决定时,会考虑该计划是否符合某些医疗服务要求。

此外,局长还可以为那些在财务或组织上陷入困境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制定康复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1(a) 局长可以要求一项计划停止续订祖父条款小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停止向任何团体提供或接受其申请,如果局长认定该计划不具备足够的财务可行性,或不具备组织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向其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在确定本节条件是否已满足时,局长应考虑但不限于该计划对第1367条、第6条(自第1375条起)以及根据该条通过的规则的遵守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1(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局长为财务可行性或组织和管理能力已受损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制定并实施康复计划的权力。

Section § 1357.6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小型企业健康计划的保险费应如何确定,特别是对于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后续订的计划。在计算保费时,保险公司必须对标准费率应用风险调整系数,该系数只能在标准上下浮动10%。这意味着保费不能波动太大,从而确保小型企业的稳定性。

此外,保险公司可以建立“综合费率”,这种费率将所有雇员及其受抚养人的费用在一年内平均分摊。这些费率在一年内不应改变,除非受保人数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此类变化需要调整费率,并且会使雇主获得更低的保费,保险公司必须相应地调整费率。

计划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后续订的祖父条款合同的保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2(a)(1) 现有业务的保费应在对计划的标准雇员风险费率应用风险调整系数后,为特定风险类别中的符合条件的雇员确定。经风险调整的雇员风险费率不得高于110%或低于90%。适用于小型雇主的风险调整系数,相较于上一评级期应用的风险调整系数,增幅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小型雇主的风险调整系数修改频率不得高于每12个月一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2(a)(2) 向小型雇主收取的现有业务保费,应等于经风险调整的雇员风险费率之和。标准雇员风险费率的生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2(b)(1) 对于任何小型雇主,计划可在征得小型雇主同意后,为现有业务的续订建立综合雇员和受抚养人费率。综合费率应根据(a)款的要求,确定为小型雇主的经风险调整的雇员风险费率的平均值。如此确定的综合费率之和,应等于小型雇主的经风险调整的雇员风险费率之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2(b)(2) 综合费率应适用于在整个12个月评级期内受保的所有雇员和受抚养人,但如果合同项下的参保人数在评级期内变化超过特定百分比,计划可保留重新确定综合费率的权利。任何重新确定的综合费率,应基于用于确定该评级期初始综合费率的相同经风险调整的雇员风险费率。如果计划保留重新确定费率的权利,且参保人数变化超过特定百分比,则如果重新确定的费率将导致小型雇主的保费降低,计划应重新确定综合费率。计划若保留根据参保人数变化重新确定综合费率的权利,则对于所有选择综合费率的小型雇主,应使用相同的特定百分比来衡量该变化。

Section § 1357.6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保险计划在处理小型企业时,使用相同的标准来评估所有雇员的风险。这意味着他们不能根据不同小型雇主之间雇员的不同风险水平来收取不同的费率。

Section § 1357.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祖父条款小型雇主合同的医疗保健计划在续订这些合同时,必须明确披露特定信息。他们必须解释保费费率是如何设定或更改的,包括由于雇员及其受抚养人的预期服务成本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潜在增长。计划还需要概述其调整保费的权利以及任何更改的原因。

此外,法律规定医疗保健计划必须提供有关保证签发和续订权利、任何等待期以及申请新的非祖父条款计划的可用性的详细信息。雇主应能获得所有可用计划选项及其费率的清单,包括在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内外提供的。在续订时,计划还必须提供雇主所在区域所有其他非祖父条款选项的声明。

计划必须准备一份其计划的摘要宣传册,保持其准确性,并分发给雇主和经纪人。应要求必须提供更详细的承保凭证,其中包含做出知情合同决策所需的所有基本细节。计划还应应要求向小型雇主及其经纪人提供计算出的雇员风险费率。

在续订祖父条款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时,每个计划应作为其招揽和销售材料的一部分,合理披露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4(a) 特定小型雇主的保费费率在何种程度上部分基于该小型雇主雇员和受抚养人实际或预期的服务成本变动而确定或调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4(b) 有关计划更改保费费率权利的规定,以及除服务提供经验之外影响保费费率变化的因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4(c) 有关合同保证签发和续订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4(d) 有关任何等待期或关联条款影响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4(e) 有关小型雇主在申请新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时,或在续订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时,根据PPACA的要求,申请由该计划撰写、签发或管理的任何非祖父条款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权利的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4(f) 应要求提供该计划所有非祖父条款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和福利计划设计的清单,包括在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内外提供的所有合同,以及每份合同的费率。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4(g) 在续订祖父条款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时,每个计划应向小型雇主提供一份其所有非祖父条款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声明,包括每份计划合同的费率,涵盖雇主雇员和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工作或居住的服务区域。就本款而言,关联计划或有资格提交合并所得税申报表的计划应被视为一个健康计划。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4(h) 每个计划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4(h)(1) 准备一份宣传册,总结其所有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并应要求向任何小型雇主和招揽人提供此摘要。摘要应包括每份合同的福利信息、服务提供方式的通用描述(例如如何限制对提供者的访问)、福利限制、要求的共同支付和免赔额、标准雇员风险费率,以及可致电获取更详细福利信息的电话号码。计划必须保持宣传册中信息的准确性和最新性,并在更新宣传册后,将副本发送给与计划签订合同以招揽注册或订阅的招揽人和招揽公司。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4(h)(2) 为每份合同准备一份更详细的承保凭证,并应要求提供给小型雇主、招揽人和招揽公司。承保凭证应包含谨慎的购买者在选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所有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4(h)(3) 应要求向小型雇主和招揽人提供任何特定小型雇主的标准雇员风险费率之和以及风险调整后雇员风险费率之和。在请求此信息时,小型雇主、招揽人和招揽公司应向计划提供计划确定小型雇主风险调整后雇员风险费率所需的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4(h)(4) 向所有与计划签订合同以招揽小型雇主注册或订阅的招揽人和招揽公司提供当前摘要宣传册的副本。
就本款而言,关联计划或有资格提交合并所得税申报表的计划应被视为一个健康计划。

Section § 1357.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续订或修订小型雇主合同时的要求。计划必须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主管,并附上关于合规性和风险费率的认证声明。如果风险类别或费率发生变化,必须提交修正案,主管可能会批准或不批准。12个月内的风险费率变动可以包含在首次提交的文件中。计划必须将其提交的所有信息保存在主要办事处,并应要求向主管提供风险因素。主管保留执行费率制定惯例的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5(a) 在续订或修订受本条约束的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前至少20个工作日,计划应根据第1352条的规定向主管提交重大修改通知。重大修改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证明该计划符合第1357.600条 (i) 款和第1357.612条的规定。经认证的声明应列明每个风险类别的标准员工风险费率,以及在确定合同续订或修订费率时将使用的最高和最低风险调整系数。主管根据第1352条的规定,对计划使用计划合同的任何不批准、暂停或推迟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该计划合同不符合本章要求的理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5(b) 在对根据 (a) 款向主管提交的风险类别、风险调整系数或标准员工风险费率进行任何更改之前,计划应提交一份修正案,说明这些更改并证明该计划符合第1357.600条 (i) 款和第1357.612条的规定。计划可在提交经认证声明之日起的第31天,或主管确定的更早时间,开始使用经认证声明中列明的更改后的风险类别,除非主管以书面通知不批准该修正案,并说明理由。如果仅更改标准员工风险费率,而非风险类别或风险调整系数,计划可在提交经认证声明后立即开始使用更改后的标准员工风险费率,除非主管以书面通知不批准该修正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5(c) 计划拟在长达12个连续月内实施的标准员工风险费率的定期更改,可与根据 (a) 款或 (b) 款提交的经认证声明一并提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5(d) 每个计划应在其主要营业地点保存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向主管提交的所有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5(e) 每个计划应根据要求向主管提供用于确定任何特定小型雇主费率的风险调整系数。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5(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主管执行本条中规定的费率制定惯例的权力。

Section § 1357.61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医疗服务计划与合格协会签订协议,由后者承担某些行政任务,例如处理索赔和收取保费。这些协会必须符合特定要求,例如是特定职业或行业的非营利公司,自1972年以来一直存在,并且不以健康状况为会员资格条件。

这些协会还可以因其服务获得保费折扣,但折扣不能基于会员的健康状况来降低费用。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提供基于会员健康状况的非法折扣,则该协议可能被宣布无效。合格协会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并对所有会员采用统一的行政费用费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a) 医疗服务计划可与(b)款所定义的合格协会签订合同协议,根据该协议,这些合格协会可承担为合格协会成员履行本节所定义的特定行政服务的责任。与合格协会签订协议以承担行政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应为合格协会或其第三方管理人可能提供的行政服务制定统一的定义。当医疗服务计划确定合格协会证明具备承担这些职能的行政能力时,医疗服务计划应允许所有合格协会承担其中一项或多项职能。
就本节而言,合格协会或其第三方管理人提供的行政服务应是与资格认定、注册、保费收取、销售或按索赔件数计算的索赔管理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原本将由医疗服务计划直接提供,或通过按佣金计费的第三方管理人提供,或通过按佣金计费的代理人或招揽人队伍提供。
每个与任何合格协会签订协议以提供行政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向所有与其签订合同的合格协会提供相同的保费折扣,以用于履行医疗服务计划已允许该合格协会或其第三方管理人承担的服务。医疗服务计划应在健康计划根据第1357.612节确定合格协会的风险调整后员工风险费率后,将这些统一折扣应用于医疗服务计划的风险调整后员工风险费率。医疗服务计划应向部门报告其每项行政服务的折扣表。
在任何情况下,医疗服务计划均不得向合格协会提供任何旨在或实质上导致因合格协会成员的健康状况而减少其保费的折扣。除局长可采取的任何其他执行本章的补救措施外,如果局长认定提供给合格协会的任何折扣旨在或实质上导致因合格协会成员的健康状况而减少其保费,局长可宣布医疗服务计划与合格协会之间根据本节签订的行政服务合同无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b) 就本节而言,合格协会是指由一群个人或雇主组成的非营利公司,他们仅基于参与特定职业或行业而联合,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b)(1) 接受符合其会员资格标准的任何个人或小型雇主成为会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b)(2) 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人的健康或索赔历史为会员资格条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b)(3) 会费仅用于并作为会员资格和会员福利的对价,但会费金额不应取决于会员是否申请或购买协会提供的保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b)(4) 善意组织和维持,其目的与保险无关。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b)(5) 于1972年1月1日存在,并自该日期以来持续存在。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b)(6) 拥有章程和细则或其他类似的治理文件,规定由其成员选举协会的管理委员会。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b)(7) 在1993年1月1日之前,连续20年向其成员提供、推销或销售健康保险。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b)(8) 同意仅向协会成员提供任何计划合同。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b)(9) 同意纳入选择注册协会提供计划合同的任何成员,前提是该成员同意支付所需保费。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b)(10) 遵守本条的所有规定。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b)(11) 在1992年第1128章法规颁布之前,至少有10,000名参保人由协会赞助的计划承保。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b)(12) 对通过合格协会购买保险的所有成员,以相同费率收取任何行政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6(c) 合格协会应遵守第1357.52节。

Section § 1357.61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制定与本条相关的紧急规定。如果这些规定与之前的相同或相似,部门也可以重新采纳。

包括首次采纳和一次重新采纳在内的规定制定过程,被视为紧急情况,以维护公共和平、健康或福祉。这些紧急规定必须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有效期最长为180天,之后应制定永久性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8(a) 部门可以不迟于2013年8月31日采纳实施本条的紧急规章。部门可以重新采纳根据本条授权的、与先前根据本条采纳的紧急规章相同或实质等同的任何紧急规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618(b) 首次采纳实施本条的紧急规章以及本条授权的一次重新采纳紧急规章,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首次紧急规章以及本条授权的一次重新采纳紧急规章,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至州务卿处,且每项规章的有效期均不得超过180天,届时可采纳最终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