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招揽与登记
Section § 1359
本法律条款赋予局长权力,为参与管理计划招揽活动的招揽人及招揽公司设定要求。局长可以为他们的培训和经验制定标准,以保护消费者。局长有权对这些个人进行分类,对不同群体适用特定标准,并强制要求考试以确保符合资质。
此外,局长还可以设定费用,以弥补执行这些规则的成本,包括任何必要考试的费用。
Section § 136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健康计划及其代表在广告和沟通中保持诚信。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他们都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简而言之,如果他们所说或所印的任何内容可能就健康计划的福利、排除条款或特点误导他人,他们就违反了规定。这包括承保凭证的呈现方式,要考虑到版式和措辞,以免让人误以为能获得实际并未提供的福利。
Section § 1360.1
本法律规定,受本章约束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果虚假声称他们已获得主管的认可或批准,则属非法。但是,只要声明真实且不具误导性,他们可以说明他们根据本章持有执照。
Section § 1360.5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个人、企业或医疗服务提供者,如果声称代表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或为其提供服务,但没有有效的合同来证明这一点,则属于不公平商业行为。
Section § 136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健康计划在广告方面的要求。在计划使用广告之前,必须首先提前30天向主管提交副本,除非主管允许更短的期限。主管将审查广告,以确保其不具误导性或不合规。
如果计划已获得许可至少18个月,则可以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广告,前提是它们符合某些标准,例如之前未被否决,并在分发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副本。
如果任何广告未能合规,主管可以命令进行更正或撤回,并可能禁止进一步的广告分发,直到获得批准。计划有权在收到通知或命令后30天内请求听证。主管还可以豁免某些计划或广告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1361.1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医疗保健计划的个人或公司在使用与医疗保险产品相关的某些欺骗性营销策略时是违法的。首先,它禁止使用“冷线广告”,即在推广医疗计划时,不明确说明其目的是销售,并且会有代表联系。其次,它禁止为讨论一种医疗保险产品而安排会议,然后在同一次会议上试图销售不同的产品,除非消费者事先同意讨论其他产品。
“医疗保险产品”一词指的是医疗保险A、B、C和D部分,以及医疗保险补充计划。
Section § 1362
本节定义了医疗保健计划合同中使用的几个关键术语。“福利和承保”指的是您根据计划获得的医疗服务。“例外”是指您的计划完全不承保特定状况或风险的情况。“减少”是指您的计划削减福利,提供的承保范围或期限少于通常情况。“限制”是指对承保范围的任何其他限制。“提交审查或销售”涉及旨在解释或推广计划的任何材料或讨论。“披露表格”是根据特定规定需要分享的信息。最后,如果计划中“医院”或“疗养院”的定义排除了特定类型的机构,这将被视为对承保范围的限制。
Section § 1363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使用标准化的披露表格,清楚地列出其计划的福利、费用和条款。这些表格应易于理解,并允许人们比较不同的计划。它们必须包含重要的详细信息,例如承保范围、保费、共付额以及续订方式。计划还必须解释选择医生或医院的任何限制,以及是否使用仲裁解决争议。它们必须提供承保范围矩阵以便于比较,特别是对于个人和小型团体计划。
此外,医疗保健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披露其小型团体的保费与福利的成本比率。如果与团体合同存在冲突,承保凭证的条款优先。Medi-Cal 和 Medicare 计划适用特殊规定,无需遵循这些标准模板。最后,部门可以使用模板和指导更新这些要求,而无需进行法规变更。
Section § 1363.01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健康保险计划,告知其成员是否使用名为“处方集”的药品清单。这些信息必须易于理解,并解释什么是处方集、药物如何被选中以及清单多久更新一次。成员还可以要求查询特定药物是否在此清单上。计划必须提供电话号码和网站,以便查阅此清单。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某种药物在清单上,也不意味着医生一定会为患者的特定病情开具该药物。
Section § 1363.1
当医疗保健计划要求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争议并限制陪审团审判权时,必须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披露这一点。
披露必须说明仲裁是否用于医疗事故索赔,作为协议中的单独条款,并显著显示在注册表上。
它应明确说明参保人是否放弃其在医疗事故或其他争议中的陪审团审判权。此披露应放置在合同或注册协议的签名行正上方。
Section § 1363.02
这项法律强调,患者有权获取所有必要信息,以便就其医疗保健做出知情选择。一些医院和提供者可能不提供某些生殖健康服务,如堕胎或避孕,因此患者必须充分了解这一点。截至2001年7月1日,提供住院、医疗和外科福利的健康计划必须在其提供者目录中明确说明,如果某些设施不提供计划生育或绝育等服务。此通知应以粗体字显示并易于查找,尤其是在任何在线目录或与计划承保相关的材料中。但是,如果附近没有设施限制这些服务,则无需提供此通知。此规定不包括专科医疗保健或医疗保险补充计划。
Section § 1363.2
Section § 1363.03
这项法律要求涵盖处方药的健康保险计划向其会员提供一张包含基本处方信息的标准卡片或技术。卡片上必须显示计划的名称或标志、会员的身份识别号码以及药房协助电话号码。但是,它不应包含所有会员通用的号码、可能被滥用的敏感信息或法律禁止的数据。自2002年7月1日起,如果会员的保险范围发生变化,这些卡片必须进行更新。
如果现有的医疗保健卡包含必要信息,计划无需为处方药单独发放卡片。此规定不适用于在特定区域拥有独家药房合同的大型非营利性计划。如果计划的承包商发放卡片,计划必须确保其符合这些要求。
Section § 1363.3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为解释健康保险计划细节的文件(例如福利明细表和费用分摊摘要)创建标准模板。这些模板旨在帮助人们用清晰的语言理解他们的保险涵盖了什么。部门在制定这些模板时可以与保险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
医疗服务计划可能被要求使用这些模板来制作或分发任何相关文件。部门可以在不经过常规监管程序的情况下进行这些更改,并且主任可以要求审查这些文件,以确保它们符合标准。
Section § 1363.0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牙科保险计划使用标准化表格,清晰地解释福利和费用。从2021年开始,或相关法规生效后,计划必须提供详细的福利和承保披露矩阵。这个矩阵包含免赔额、福利限额、承保服务类型(如预防性服务或主要服务)以及费用分摊细节等信息。
在销售或审查计划时,保险公司必须向潜在成员提供此矩阵。对于团体合同,也必须将其提供给合同持有人和订户。法律规定立即实施紧急法规以执行这些要求,但不包括Medi-Cal管理式医疗合同。
Section § 1363.0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提供或补充医疗保险福利的健康计划合同,必须在其披露表格中以至少12磅的字体包含一份清晰的声明,指导个人联系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 (HICAP),以获取更多关于承保福利的信息。HICAP 是一项为加州老年人提供的免费服务。
健康计划被要求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用这份声明更新其披露表格,并在此截止日期前,使用相同的语言通知现有参保人 HICAP 的可用性。
Section § 1363.5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疗保险计划披露它们如何决定批准、更改或拒绝医疗服务。这包括与特定护理类型(如亚急性护理、过渡性住院护理或熟练护理机构服务)相关的行动。计划必须应要求向州主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保人或其他人分享这一流程。这些决定所使用的标准必须有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参与,遵循良好的临床实践,每年更新,在特定案例中使用时需披露,并应要求向公众提供(可能收取少量费用)。此外,任何提供的标准都必须附带一份声明,说明它们仅是指南,具体护理可能因人而异。
Section § 1363.06
这项法律要求受管医疗保健部和保险部创建并更新一个名为“福利矩阵”的比较工具,该工具显示不同健康保险计划之间的福利差异。这些矩阵比较具体的医疗保健计划,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这些矩阵必须包含资格、费用、承保限制以及寻求进一步帮助的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它们将在各部门的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这项法律于2014年失效,但如果某些联邦法律发生变化,它可以被恢复。
Section § 1363.07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向特定方提供一份比较福利矩阵,该矩阵总结了不同的医疗保健福利。该矩阵必须每年或在更新时发送给招揽人、招揽公司和雇主。医疗保健计划还必须确保其代表在展示福利方案时向个人提供此矩阵。如果医疗保健计划设有网站,则必须通过链接到官方部门网站提供此矩阵的可下载版本。这些规定已于2014年1月1日失效,但如果联邦医疗法(PPACA)中关于个人医疗市场的特定部分被废止或修改,则可能再次生效。
Section § 1364.1
如果医院计划减少或停止其急诊服务,医疗服务计划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告知那些选择了使用该医院的医疗团体或诊所的受影响参保人。他们可以指示其签约的医疗团体发出此通知。通知中必须列出参保人可以前往接受急诊服务的其他医院。
Section § 1364.5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保护患者的医疗信息。到2001年7月1日,他们必须向主管提交其安全政策,并告知参保人他们如何对医疗数据保密。
他们还需要提供一份大字体的书面声明,解释其保密措施和收集的医疗信息类型。他们必须说明何时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共享医疗信息,以及患者如何查阅自己的医疗记录。此外,组织必须在其承保文件中包含一份通知,说明有关其保密政策的信息可应要求提供。
Section § 1365
本节解释了何时可以取消或不续订医疗保健订阅的规则。通常,取消的原因包括未支付保费、经证实的欺诈行为,或者如果订阅者搬离了计划的服务区域。具体来说,如果有人迟交保费,只要他们已收到适当通知,通常会获得30天的宽限期;如果他们获得某些保费补贴,甚至可能获得长达三个月的宽限期。
如果健康计划决定不在特定区域或市场销售新计划,他们必须提前通知并遵守特定规则。即使计划被撤回,也应平等提供新的承保选项,不得歧视。如果订阅者认为他们的订阅被错误取消,他们可以要求主管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错误,计划可能需要恢复承保。法律还指出,这些规则不会自动取代之前的合同,但计划可能会修改合同以符合现行法律。
Section § 1365.5
这项法律禁止医疗服务计划因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或年龄等个人特征而拒绝、取消或不续订合同。它还禁止因这些因素而修改合同条款或福利,但如果年龄相关的定价有有效数据支持,则可例外。
法律进一步明确,利用婚姻状况或其他因素来确定某人的性取向是违法的,并且不改变禁止艾滋病毒检测的规定。主管有权执行反歧视规定。
“性别”(Sex)一词包括“性别”(Gender),这些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之后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1366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命名规则。它规定,除非与获得许可的保险公司有关联,否则这些计划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意外”或“互助”等词语。此外,这些计划不受某些商业名称法规的约束,但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除外。此外,法律禁止计划或招揽公司使用可能误导公众认为其与政府或私人实体有关联或受其认可的名称,除非这种关联或认可确实存在。
Section § 1366.1
本节要求州政府部门在2003年7月1日前制定规则,以确保人口在50万或以下的县居民能够通过医疗服务计划获得医疗保健提供者。这对于截至2002年1月1日医疗保健选择有限的县尤为重要。
该法律不适用于专门的医疗计划,或使用优选提供者安排、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或健康家庭计划的医疗计划。
如果医疗计划想退出此类县,他们必须举行公开会议,提前30天通知所有受影响方和当地报纸,并将会议意见摘要发送给州和联邦机构。部门代表必须出席会议。
Section § 1366.1
这项法律要求卫生部门在2003年7月1日前制定规则,以便在医疗计划较少的小县提供更便捷的医疗服务网络。具体来说,它适用于人口50万或以下,且截至2002年1月,只有两个或更少医疗服务计划的县。
这些规则不适用于涉及优选提供者安排或政府项目(如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健康家庭计划或联邦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的计划。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想停止在这些小县运营,它们必须在向部门提交意向书前至少30天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它们需要向受影响方提供会议通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并允许公众作证。
这些计划的退出通知必须获得部门批准。部门还可以要求为受此类退出影响的县的参保人举行特别听证会,并且部门代表需要出席公开会议。
Section § 1366.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全面医疗服务计划(即大型健康保险计划)应团体订户的要求,提供其在订户承保区域内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主要合同的终止日期。这些主要合同涉及服务大量参保人的提供者团体或医院。该法律还定义了“参保人”、“全面医疗服务计划”、“主要医疗服务提供者合同”和“提供者团体”等术语。
Section § 1366.3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医疗保健计划停止在加州提供个人保险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一个计划决定停止提供个人保险,它仍然需要根据另一条款(第1373.6条)中的具体条件,向其现有成员提供某些选择。但是,如果该计划停止了所有与加州政府协议相关的保险,或者不再提供任何类型的保险,则本规定不适用。
从2014年1月起,由于《平价医疗法案》的修改,其中一些规定将不再适用于健康计划,除非《平价医疗法案》的个人强制条款被修改或废止。
Section § 1366.4
这项法律允许与健康保险计划签订合同的医疗团体、医生或独立执业机构,也可以与持牌非医生提供者(如执业护士或治疗师)签订协议。这些非医生提供者可以直接向健康计划开具账单,如果法律允许并在其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前提是医疗团体不就相同的服务开具账单。
健康计划可能会要求这些提供者完成资质认证程序。健康计划可以将这些非医生提供者列入其可用的医疗提供者列表或目录中,以告知参保人,参保人可以联系其初级保健提供者以获取更多关于可及性的详细信息。
这项法律不允许健康计划与提供者之间进行风险分担协议,也不要求对此类安排进行批准。
Section § 1366.6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如何在州内的健康保险交易平台(即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内外运作。参与交易平台的医疗保健计划必须向个人和小型雇主提供一系列不同级别的覆盖,包括联邦法律规定的每个级别中至少一种产品。在交易平台之外销售的计划必须提供与交易平台内可用的产品类似的产品。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仅提供补充覆盖或为特定需求量身定制的某些过渡计划。
此外,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在交易平台内外销售覆盖的医疗保健计划都必须遵守仅销售联邦法律规定的特定覆盖级别。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未参与交易平台的计划必须在这些覆盖级别中提供至少一种标准化产品。本节还阐明了该法律何时失效,这与联邦对特定过渡计划的批准相关联。
Section § 1366.6
这项法律规定了健康计划在加州健康保险市场(即“交易平台”)中如何提供和销售保险的规则。它要求交易平台个人市场和小型企业健康选择计划(SHOP计划)中的健康计划,必须提供多种保障级别的保险产品。任何在交易平台之外销售产品的健康计划,必须向在交易平台之外购买保障的个人或小型雇主提供与交易平台内相同的产品。
自2014年1月1日起,健康计划只能销售特定保障级别的产品,对参与和不参与交易平台的计划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交易平台委员会要求,计划必须在每个保障级别中提供至少一种标准化产品。这项法律仅在与先前立法变更相关的某些条件发生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