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局长权力,为参与管理计划招揽活动的招揽人及招揽公司设定要求。局长可以为他们的培训和经验制定标准,以保护消费者。局长有权对这些个人进行分类,对不同群体适用特定标准,并强制要求考试以确保符合资质。

此外,局长还可以设定费用,以弥补执行这些规则的成本,包括任何必要考试的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9(a) 局长可以要求招揽人、招揽公司以及负责监督招揽公司计划招揽活动的主要人员,符合局长认为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了保护订户、参保人和计划而必要和适当的、关于培训、经验和其他资质的合理且适当的标准。为此目的,局长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9(a)(1) 对此类人员和个人进行适当分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9(a)(2) 规定此类标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适用于任何此类类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9(a)(3) 要求任何此类别的个人通过根据此类规则规定的考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9(b) 局长可以通过规则规定合理的费用和收费,以弥补执行本条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局长管理或在其指导下进行的任何考试的费用。

Section § 1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健康计划及其代表在广告和沟通中保持诚信。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他们都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简而言之,如果他们所说或所印的任何内容可能就健康计划的福利、排除条款或特点误导他人,他们就违反了规定。这包括承保凭证的呈现方式,要考虑到版式和措辞,以免让人误以为能获得实际并未提供的福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0(a)  任何计划、招揽人、招揽公司或代表均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任何不真实或误导性的广告或招揽,或任何具有欺骗性的承保凭证。就本条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0(a)(1)  如果书面或印刷声明或信息项在任何方面不符合事实,且该方面对计划的参保人、订户或潜在参保人、订户具有或可能具有重要意义,则该声明或信息项应被视为不真实。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0(a)(2)  如果书面或印刷声明或信息项,无论其是否可能字面真实,在声明作出或信息项传达的整体语境中,可能被不具备医疗保健承保方面专业知识的人理解为表明任何利益或优势,或不存在任何排除、限制或不利之处,且该等利益、优势、排除、限制或不利之处对计划的参保人、潜在参保人或订户可能具有重要意义,而事实并非如此,则该声明或信息项应被视为误导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0(a)(3)  如果承保凭证作为一个整体,并考虑到排版和格式以及语言,可能导致不具备计划及其承保凭证专业知识的合理人士期望获得承保凭证未提供或签发该承保或承保凭证的计划未定期向受该承保凭证覆盖的参保人或订户提供的利益、服务费或其他优势,则该承保凭证应被视为具有欺骗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0(b)  任何计划、招揽人或代表均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任何不真实、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口头声明,或作出任何不符合事实的关于计划所提供承保范围或其费用的陈述。所有口头声明均应适用与第 (a) 款规定的印刷材料相同的标准。

Section § 13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受本章约束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果虚假声称他们已获得主管的认可或批准,则属非法。但是,只要声明真实且不具误导性,他们可以说明他们根据本章持有执照。

受本章约束的任何人,包括计划,以任何方式声称或暗示该人或计划已获得主管的赞助、推荐或批准,或该人或计划的能力或资格已在任何方面获得主管的审查,均属非法。本条规定不禁止(付费广告除外)声明某人或计划根据本章持有执照,如果该声明真实且此类执照的效力未被虚假陈述。

Section § 13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个人、企业或医疗服务提供者,如果声称代表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或为其提供服务,但没有有效的合同来证明这一点,则属于不公平商业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0.5(a) 就本节而言,“交易平台”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0.5(b) 招揽人或招揽公司声称代表、构成或以其他方式代表交易平台提供服务,除非该招揽人或招揽公司与交易平台签订了从事此类活动的有效协议,否则属于不公平商业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0.5(c) 医疗服务计划声称代表、构成或以其他方式代表交易平台提供服务,除非该计划与交易平台签订了从事此类活动的有效协议,否则属于不公平商业行为。

Section § 13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健康计划在广告方面的要求。在计划使用广告之前,必须首先提前30天向主管提交副本,除非主管允许更短的期限。主管将审查广告,以确保其不具误导性或不合规。

如果计划已获得许可至少18个月,则可以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广告,前提是它们符合某些标准,例如之前未被否决,并在分发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副本。

如果任何广告未能合规,主管可以命令进行更正或撤回,并可能禁止进一步的广告分发,直到获得批准。计划有权在收到通知或命令后30天内请求听证。主管还可以豁免某些计划或广告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不受第1352.1条约束的计划,不得发布或分发,或允许代表其发布或分发任何广告,除非 (1) 广告的真实副本已首先提交给主管,且在任何此类使用前至少30天,或主管通过规则或命令允许的任何更短期限内提交,且 (2) 主管在30天内或主管通过规则或命令允许的任何更短时间内,未通过通知认定该广告(全部或部分)不真实、误导性、欺骗性或不符合本章或其规则,并指明了缺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1(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在本章下连续获得许可达前18个月的持牌计划,可以发布或分发,或允许代表其发布或分发不受第1352.1条约束的广告,无需事先提交给主管批准,如果该计划和材料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1(b)(1) 该广告或其重要条款未曾被主管以书面通知该计划的方式不予批准,且该计划合理地认为该广告不违反本章或其规则的任何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1(b)(2) 该计划应在广告发布或分发后不迟于10个工作日内,或在主管通过规则或命令允许的额外期限内,向主管提交其或任何代表该计划行事的人使用的每一份新的或实质性修订的广告的真实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1(c) 如果主管发现计划的任何广告实质性地未能遵守本章或其规则,主管可以命令要求该计划在相同或类似的媒介上发布经批准的更正或撤回广告中包含的任何不真实、误导性或欺骗性声明,并可以禁止该计划发布或分发,或允许代表其发布或分发该广告或任何新的实质性修订的广告,除非事先在发布或分发前30天,或命令中规定的任何更短期限内,向主管提交其副本。根据本款发布的命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2个月,如果根据本款提交的广告表明自愿遵守本章及其规则的适用规定存在困难,则可以通过命令续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1(d) 根据本章受监管的持牌计划或其他人员,可以在收到本条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命令后30天内,向主管提交书面听证请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1(e) 主管可以通过规则或命令对计划和广告进行分类,并全部或部分豁免某些类别,无论是无条件地,还是在特定条款和条件下,或在特定期限内,使其不受(a)款和(b)款的适用。

Section § 13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医疗保健计划的个人或公司在使用与医疗保险产品相关的某些欺骗性营销策略时是违法的。首先,它禁止使用“冷线广告”,即在推广医疗计划时,不明确说明其目的是销售,并且会有代表联系。其次,它禁止为讨论一种医疗保险产品而安排会议,然后在同一次会议上试图销售不同的产品,除非消费者事先同意讨论其他产品。

“医疗保险产品”一词指的是医疗保险A、B、C和D部分,以及医疗保险补充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1.1(a) 招揽人、招揽公司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代表通过以下任何方法销售、招揽或协商购买医疗保健承保产品,均属不公平商业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1.1(a)(1) 在营销医疗保险产品时,使用称为“冷线广告”的营销技术。在本节中,“冷线广告”指直接或间接使用一种营销方法,该方法未能以醒目方式披露其营销目的是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销售招揽,并且将由招揽人、招揽公司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代表进行联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1.1(a)(2) 利用为讨论特定医疗保险产品或为招揽特定医疗保险产品销售而进行的预约,以招揽其他医疗保险产品或其他医疗保健承保产品的销售,除非消费者在预约前明确同意在同一次预约中讨论该其他医疗保险产品或其他类型的医疗保健承保产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1.1(b) 在本节中,“医疗保险产品”包括医疗保险A、B、C和D部分,以及医疗保险补充计划。

Section § 136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医疗保健计划合同中使用的几个关键术语。“福利和承保”指的是您根据计划获得的医疗服务。“例外”是指您的计划完全不承保特定状况或风险的情况。“减少”是指您的计划削减福利,提供的承保范围或期限少于通常情况。“限制”是指对承保范围的任何其他限制。“提交审查或销售”涉及旨在解释或推广计划的任何材料或讨论。“披露表格”是根据特定规定需要分享的信息。最后,如果计划中“医院”或“疗养院”的定义排除了特定类型的机构,这将被视为对承保范围的限制。

适用于第1363条和第1364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2(a)  “福利和承保”指根据计划合同可获得的医疗保健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2(b)  “例外”指计划合同中完全排除对特定风险或状况承保的任何条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2(c)  “减少”指计划合同中将计划福利金额减少到低于在没有此类减少的情况下原本应支付的经医疗授权的费用或服务金额或期限的任何条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2(d)  “限制”指除例外或减少之外的任何限制计划承保范围的条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2(e)  “提交审查或销售”指 (1) 任何构成计划条款介绍并提供计划注册或申请表格的小册子、邮件、广告或表格的发布和传播,或 (2) 潜在计划成员或其合同代理人与计划的招揽人或代表之间的咨询或讨论,当此类咨询或讨论包括介绍旨在影响或告知潜在成员或合同持有人的关于计划的正式、有组织的信息时,例如小册子、摘要、图表、幻灯片或其他信息模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2(f)  “披露表格”指根据第1363条要求提供的披露表格、材料或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2(g)  就第1363条和第1364条而言,如果计划合同中“医院”一词的定义省略了本法典第1250条 (a) 款或 (b) 款所定义的任何“医疗机构”中的护理,则该省略的承保范围应构成一项限制;如果计划中“疗养院”一词的定义省略了本法典第1250条 (c) 款或 (d) 款所定义的任何“医疗机构”中的护理,则该省略的承保范围应构成一项限制。

Section § 1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使用标准化的披露表格,清楚地列出其计划的福利、费用和条款。这些表格应易于理解,并允许人们比较不同的计划。它们必须包含重要的详细信息,例如承保范围、保费、共付额以及续订方式。计划还必须解释选择医生或医院的任何限制,以及是否使用仲裁解决争议。它们必须提供承保范围矩阵以便于比较,特别是对于个人和小型团体计划。

此外,医疗保健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披露其小型团体的保费与福利的成本比率。如果与团体合同存在冲突,承保凭证的条款优先。Medi-Cal 和 Medicare 计划适用特殊规定,无需遵循这些标准模板。最后,部门可以使用模板和指导更新这些要求,而无需进行法规变更。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a)(1) 主任应要求各计划使用披露表格或材料,其中包含主任可能要求的关于计划合同的福利、服务和条款的信息,以便向公众、订户和参保人充分、公平地披露计划条款,并以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清晰有序的方式呈现。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按照部门根据 (2) 款建立的统一方式呈现这些材料,以方便比较同类型或其他类型计划的合同。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主任允许将披露表格与承保凭证或计划合同一同包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a)(2) 部门应为披露表格和承保凭证制定标准模板。披露表格和承保凭证的标准模板可以合并为一个标准模板。该标准模板或多个模板可包括标准定义、通知和解释性语言、福利和限制说明,以及主任根据本节目标确定的模板中的任何其他信息或格式。 部门在根据本节制定标准模板时,应咨询保险部和相关利益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 披露表格应至少提供以下关于计划的简洁明了的具体信息,以及主任可能要求的与计划或计划合同相关的额外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1) 计划的主要福利和承保范围,包括急症护理和亚急症护理的承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2) 适用于计划的例外、减少和限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3) 计划的全部保费成本。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4) 成员或其家人在获得计划承保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要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5) 计划成员续订计划的条款,包括计划保留更改保费的任何权利。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6) 一份声明,说明披露表格仅为摘要,应查阅计划合同本身以确定管辖合同条款。披露表格的第一页应包含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通知: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6)(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6)(A)(i) 声明承保凭证披露了承保的条款和条件。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6)(A)(i)(ii) 就个人计划合同、小型团体计划合同以及任何其他未协商医疗保健服务的团体计划合同而言,声明申请人有权在注册前查看承保凭证,并且,如果承保凭证未与披露表格合并,通知应指明在注册前可在何处获取承保凭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6)(B) 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应完整仔细阅读披露和承保凭证,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人应仔细阅读适用于他们的部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6)(C) 包含计划的电话号码,申请人可使用该号码获取有关计划福利的额外信息,或说明电话号码在披露表格中的位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6)(D) 对于个人合同以及第 3.1 条(自第 1357 节起)定义的小型团体计划合同,披露表格应说明医疗计划福利和承保范围矩阵的位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6)(E) 字体不小于披露表格其余部分所使用的字体,并在页面上显著显示。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7) 一份声明,说明在未支付预付或定期费用时福利何时停止,以及未支付对住院或正在接受持续治疗的参保人的影响。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8) 如果计划允许订户和参保人自由选择提供者,该声明应披露允许选择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订户、参保人或第三方因行使该选择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财务责任。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9) 第 1373 节 (g) 款所要求条款的摘要,如适用。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10) 如果计划利用仲裁解决争议,应声明该事实。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11) 计划根据第1363.5条和第1367.01条,用于授权、修改或拒绝计划所提供福利项下的医疗服务的流程摘要,以及该流程可供查阅的通知。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12) 基于服务区域对患者选择初级保健医生、专科医生或非医生医疗从业者的任何限制的描述,以及对患者选择急症医院护理、亚急性或过渡性住院护理或专业护理机构的限制的描述。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13) 初级保健医生转诊至专科医生或非医生医疗从业者的一般授权要求。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14) 退保的条件和程序。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15) 关于参保人如何根据第1373.96条要求持续护理以及根据第1383.15条要求第二诊疗意见的描述。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16) 关于参保人根据第5.55条(自第1374.30条起)请求独立审查的权利的信息。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b)(17) 第1364.5条所要求的通知。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 自1999年7月1日起,主管应要求每个向个人或小型团体提供合同的计划,在其个人和小型团体计划合同的披露表格中,提供一份统一的医疗计划福利和承保范围矩阵,其中包含计划的主要条款,以便于计划合同之间的比较。该统一矩阵应按以下顺序包含以下类别描述以及相应的共付额和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A) 免赔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B) 终身最高限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C) 专业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D) 门诊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E) 住院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F) 紧急医疗承保。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G) 救护车服务。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H) 处方药承保。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I) 耐用医疗设备。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J) 精神健康服务。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K) 化学品依赖服务。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L) 家庭健康服务。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1)(M) 其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c)(2) 以下声明应以至少10磅粗体大写字母置于矩阵顶部:
本矩阵旨在帮助您比较承保福利,且仅为摘要。有关承保福利和限制的详细说明,请查阅承保凭证和计划合同。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3)(A) 受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15条(42 U.S.C. Sec. 300gg-15)约束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通过提供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15条(42 U.S.C. Sec. 300gg-15)及其项下发布的任何规则或法规所要求的统一福利和承保摘要,来满足本款的要求。发布本段中提及的统一福利摘要的医疗服务计划应执行以下两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3)(A)(i) 确保本章和《加州法规》第28篇中规定的所有适用福利披露要求,在本章规定下提供给参保人的其他医疗计划文件中得到满足。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3)(A)(ii) 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在(a)款中提及的计划文件的显著位置告知申请人和参保人,对于医疗服务计划有义务支付的紧急护理服务费用,参保人无需承担超出其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中规定的共付额、共同保险和免赔额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Section § 136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健康保险计划,告知其成员是否使用名为“处方集”的药品清单。这些信息必须易于理解,并解释什么是处方集、药物如何被选中以及清单多久更新一次。成员还可以要求查询特定药物是否在此清单上。计划必须提供电话号码和网站,以便查阅此清单。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某种药物在清单上,也不意味着医生一定会为患者的特定病情开具该药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1(a) 涵盖处方药福利的每个计划,都应在承保凭证和披露表格中向参保人提供关于该计划是否使用处方集的通知。该通知应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并以易于理解的格式呈现。该通知应包括对处方集是什么、计划如何确定哪些处方药被纳入或排除、以及计划多久审查一次处方集内容的解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1(b) 涵盖处方药福利的每个计划,都应应公众成员的要求,提供关于特定药物是否在该计划处方集中的信息。获取此信息的通知,包括计划用于提出此类请求的电话号码以及根据第1367.205节发布处方集的互联网网站,应包含在提供给参保人的承保凭证和披露表格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1(c) 每个计划都应通知参保人以及要求处方集信息的公众成员,计划处方集中有某种药物并不保证参保人会因特定医疗状况而由其处方医生开具该药物。

Section § 1363.1

Explanation

当医疗保健计划要求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争议并限制陪审团审判权时,必须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披露这一点。

披露必须说明仲裁是否用于医疗事故索赔,作为协议中的单独条款,并显著显示在注册表上。

它应明确说明参保人是否放弃其在医疗事故或其他争议中的陪审团审判权。此披露应放置在合同或注册协议的签名行正上方。

任何包含要求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争议并限制或规定放弃陪审团审判权的条款的医疗服务计划,应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包含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披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1(a) 该披露应明确说明该计划是否使用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来解决争议,包括具体说明该计划是否使用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来解决医疗事故索赔。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1(b) 该披露应作为单独条款出现在向雇主团体或个人订户发出的协议中,并应在每位订户或参保人签署的注册表上显著展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1(c) 该披露应明确说明订户或参保人是否放弃其在医疗事故、与计划下服务提供相关的其他争议或两者方面的陪审团审判权,并且应基本采用《民事诉讼法典》第1295条 (a) 款中规定的措辞。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1(d) 在任何医疗服务计划的合同或注册协议中,本节要求的披露应紧接在与医疗服务计划签订合同的团体代表的签名行之前,并紧接在注册加入医疗服务计划的个人的签名行之前展示。

Section § 136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患者有权获取所有必要信息,以便就其医疗保健做出知情选择。一些医院和提供者可能不提供某些生殖健康服务,如堕胎或避孕,因此患者必须充分了解这一点。截至2001年7月1日,提供住院、医疗和外科福利的健康计划必须在其提供者目录中明确说明,如果某些设施不提供计划生育或绝育等服务。此通知应以粗体字显示并易于查找,尤其是在任何在线目录或与计划承保相关的材料中。但是,如果附近没有设施限制这些服务,则无需提供此通知。此规定不包括专科医疗保健或医疗保险补充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2(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每位患者获得做出充分知情同意所需基本信息的权利是良好公共卫生政策的基本原则,并且长期以来一直是本州的既定法律。一些医院和其他提供者不提供全方位的生殖健康服务,可能禁止或以其他方式不提供绝育、不孕症治疗、堕胎或避孕服务,包括紧急避孕。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向每位患者提供关于可用医疗服务的充分完整信息,以便患者能够做出明智的医疗决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2(b)  在2001年7月1日或之前,涵盖住院、医疗和外科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当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2(b)(1)  在每个提供者目录的开头,以至少12号粗体字包含以下声明:
“一些医院和其他提供者不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这些服务可能包含在您的计划合同中,并且您或您的家庭成员可能需要:计划生育;避孕服务,包括紧急避孕;绝育,包括分娩时的输卵管结扎;不孕症治疗;或堕胎。您在注册前应获取更多信息。请致电您的预期医生、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诊所,或致电健康计划(插入健康计划的会员服务电话或其他个人可寻求帮助的适当电话号码),以确保您能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2(2)  将第 (1) 款所述的声明放置在健康计划网站上发布的任何提供者目录的显著位置(如果有),并将此声明包含在计划的承保凭证和披露表格的醒目位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2(c)  医疗服务计划无需提供 (b) 款第 (1) 项所述的声明,如果其签约的医院、医疗机构、诊所、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均不限制或约束声明中所述任何生殖服务的服务区域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2(d)  本节不适用于专科医疗服务计划或医疗保险补充计划。

Section § 1363.2

Explanation
截至1999年7月1日,一份特定的披露表格必须包含一项声明,敦促参保人在面临医疗紧急情况且“911”系统可用时,正确使用该紧急系统。

Section § 136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涵盖处方药的健康保险计划向其会员提供一张包含基本处方信息的标准卡片或技术。卡片上必须显示计划的名称或标志、会员的身份识别号码以及药房协助电话号码。但是,它不应包含所有会员通用的号码、可能被滥用的敏感信息或法律禁止的数据。自2002年7月1日起,如果会员的保险范围发生变化,这些卡片必须进行更新。

如果现有的医疗保健卡包含必要信息,计划无需为处方药单独发放卡片。此规定不适用于在特定区域拥有独家药房合同的大型非营利性计划。如果计划的承包商发放卡片,计划必须确保其符合这些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a)  每一个涵盖处方药福利并向参保人发放用于理赔处理的卡片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当向其每一位参保人发放一张包含统一处方药信息的统一卡片。该统一处方药信息卡片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a)(1)  发放卡片的福利管理人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名称或标志,应显示在卡片正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a)(2)  参保人的身份识别号码,或当参保人是使用投保人身份识别号码获取服务的受抚养人时,投保人的身份识别号码,应显示在卡片正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a)(3)  药房提供者可致电寻求帮助的电话号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a)(4)  福利管理人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要求的、处理药房理赔所必需的信息,但第 (5)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a)(5)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无需在会员卡上打印以下任何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a)(5)(A)  对其所有会员都相同的任何号码,但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每年向药房提供此号码的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a)(5)(B)  任何可能导致卡片被欺诈性使用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a)(5)(C)  任何其他被禁止包含在卡片上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b)  自2002年7月1日起,(a) 款所要求的新的统一处方药信息卡片应由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参保人注册时或在参保人保险范围发生任何影响卡片数据内容或格式的变更时发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c)  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发放的是一般医疗保健保险卡片,且该卡片能够容纳 (a) 款所要求的信息,则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为处方药保险发放单独的卡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d)  本法案不适用于拥有至少350万参保人、拥有或经营自己的药房、并通过与单一医疗团体签订的排他性合同在特定地理区域内向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e)  本节中使用的“卡片”包括执行与卡片基本相同功能的其他技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3(f)  就本节而言,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将发放统一处方药信息卡片的责任委托给承包商或代理人,则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与其承包商或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应要求遵守本节规定。

Section § 13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为解释健康保险计划细节的文件(例如福利明细表和费用分摊摘要)创建标准模板。这些模板旨在帮助人们用清晰的语言理解他们的保险涵盖了什么。部门在制定这些模板时可以与保险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

医疗服务计划可能被要求使用这些模板来制作或分发任何相关文件。部门可以在不经过常规监管程序的情况下进行这些更改,并且主任可以要求审查这些文件,以确保它们符合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3(a) 部门可以为福利明细表、福利说明、费用分摊摘要或任何类似文件制定标准模板。该标准模板或多个模板可以包括标准定义、通知和解释性语言、福利和限制说明,以及模板中经主任认定能够以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清晰有序的方式向公众、参保人和被保险人充分、公正地披露计划条款的任何其他信息或格式。部门在根据本节制定标准模板时,应与保险部和相关利益方协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3(b) 部门可以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对任何发布或分发的福利明细表、福利说明、费用分摊摘要或类似文件,使用部门根据 (a) 款制定的标准模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3(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发布和修改模板以及全计划函件或类似指示的方式,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3(d) 主任可以要求医疗服务计划提交其使用部门制定的标准模板编制的任何文件,以供合规审查。

Section § 136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牙科保险计划使用标准化表格,清晰地解释福利和费用。从2021年开始,或相关法规生效后,计划必须提供详细的福利和承保披露矩阵。这个矩阵包含免赔额、福利限额、承保服务类型(如预防性服务或主要服务)以及费用分摊细节等信息。

在销售或审查计划时,保险公司必须向潜在成员提供此矩阵。对于团体合同,也必须将其提供给合同持有人和订户。法律规定立即实施紧急法规以执行这些要求,但不包括Medi-Cal管理式医疗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 对于2021年1月1日及之后或根据(f)款通过法规后12个月(以后者为准)的计划年度,在本州签发、销售、续订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除任何其他适用的披露要求外,应当使用统一的福利和承保披露矩阵,该矩阵应由本部门与保险部联合开发,并与利益相关者协商。至少,福利和承保披露矩阵应要求医疗服务计划提供以下所有与承保牙科服务相关的信息,以及相应的共付额或共同保险和限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1) 年度总计划免赔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2) 年度福利限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3) 以下类别的承保范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3)(A) 预防和诊断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3)(B) 基本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3)(C) 主要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3)(D) 正畸服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4) 牙科计划报销水平和参保人服务费用分摊估算。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5) 等待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6) 常用福利的承保范围和参保人费用估算的示例。示例应至少包括(3)款中列出的以下每个类别的一项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6)(A) 预防和诊断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6)(B) 基本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a)(6)(C) 主要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b) 所有签发、销售、续订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医疗计划合同的计划、招揽人及计划代表,在向个人潜在计划成员展示任何计划合同供审查或销售时,应向该个人提供一份根据本节由主管规定的、针对每个经审查或销售的牙科计划的正确填写的福利和承保披露矩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c) 对于牙科服务的团体合同,填妥的福利和承保披露矩阵以及承保凭证应在交付填妥的医疗服务计划协议时提供给合同持有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d) 团体合同持有人应在向符合团体合同订户资格的所有人员提供牙科计划时,向其提供填妥的福利和承保披露矩阵。如果向个人团体成员提供多种牙科计划选择,则应为每个提供的牙科计划提供单独的矩阵。每个团体合同持有人还应在注册前应要求向所有申请人提供承保凭证副本,并向所有根据团体合同注册的订户提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e) 在个人、小型或大型团体市场提供牙科产品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向所有新注册承保、经历特殊注册事件和续订承保的个人提供福利和承保披露矩阵,并应应要求向所有其他参保人提供福利和承保披露矩阵。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f)(1) 本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通过紧急法规以实施本节。本部门在通过紧急法规时应酌情与保险部协商。根据本节通过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或安全是必要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f)(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根据本节通过的紧急法规不应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这些法规应在提交给州务卿后立即生效。除非通过机构遵守《政府法典》第11346.1条(c)款要求的所有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否则这些法规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20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4(g)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三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和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授权的Medi-Cal牙科管理式医疗合同。

Section § 1363.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提供或补充医疗保险福利的健康计划合同,必须在其披露表格中以至少12磅的字体包含一份清晰的声明,指导个人联系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 (HICAP),以获取更多关于承保福利的信息。HICAP 是一项为加州老年人提供的免费服务。

健康计划被要求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用这份声明更新其披露表格,并在此截止日期前,使用相同的语言通知现有参保人 HICAP 的可用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5(a)  针对每一份提供或补充医疗保险福利的计划合同,计划应在其披露表格中包含以下至少12磅字体的声明: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承保福利的信息,请联系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 (HICAP) 或您的代理人。HICAP 为加州老年公民提供健康保险咨询服务。请拨打 HICAP 免费电话 1-800-434-0222,以获取您当地 HICAP 办公室的转介。HICAP 是加利福尼亚州免费提供的一项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5(b)  针对每一份提供或补充医疗保险福利的计划合同,计划应不迟于1998年1月1日修改其披露表格以符合 (a) 款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5(c)  每一份提供或补充医疗保险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应通知那些在披露表格修改以包含 (a) 款所要求的披露声明之前入保的现有参保人 HICAP 计划的可用性。该通知应包含与 (a) 款所要求相同的语言。该通知可以独立文件的形式发出,且不迟于1998年1月1日发出。

Section § 136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疗保险计划披露它们如何决定批准、更改或拒绝医疗服务。这包括与特定护理类型(如亚急性护理、过渡性住院护理或熟练护理机构服务)相关的行动。计划必须应要求向州主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保人或其他人分享这一流程。这些决定所使用的标准必须有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参与,遵循良好的临床实践,每年更新,在特定案例中使用时需披露,并应要求向公众提供(可能收取少量费用)。此外,任何提供的标准都必须附带一份声明,说明它们仅是指南,具体护理可能因人而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5(a)  计划应向主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或规定披露该计划、其签约服务提供者团体或与该计划签约提供包含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服务的任何实体,用于授权、修改或拒绝根据计划提供的福利(包括亚急性护理、过渡性住院护理或熟练护理机构提供的护理)的医疗服务的流程。计划还应应要求向参保人或参保人指定的人员,或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披露这些流程。向主管的披露应包括根据第 1367.01 条 (b) 款提交给主管的政策、程序和流程描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5(b)  计划或与计划签约提供包含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服务的任何实体,用于决定是否授权、修改或拒绝医疗服务的标准或指南应: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5(b)(1)  在积极执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参与下制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5(b)(2)  符合健全的临床原则和流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5(b)(3)  至少每年评估,并在必要时更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5(b)(4)  如果作为正在审查的特定案例中修改、延迟或拒绝服务的决定依据,则应向该特定案例中的服务提供者和参保人披露。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5(b)(5)  应要求向公众提供。计划仅需披露所请求的特定程序或条件的标准或指南。计划可收取合理费用以弥补根据本款披露标准或指南相关的行政开支,仅限于复印和邮寄费用。计划也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提供标准或指南。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5(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5(c)(b) 款 (5) 项所要求的披露应附带以下通知:“提供给您的材料是本计划用于授权、修改或拒绝为患有类似疾病或状况的人提供护理的指南。具体护理和治疗可能因个人需求和您的合同所涵盖的福利而异。”

Section § 136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受管医疗保健部和保险部创建并更新一个名为“福利矩阵”的比较工具,该工具显示不同健康保险计划之间的福利差异。这些矩阵比较具体的医疗保健计划,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这些矩阵必须包含资格、费用、承保限制以及寻求进一步帮助的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它们将在各部门的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这项法律于2014年失效,但如果某些联邦法律发生变化,它可以被恢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a) 受管医疗保健部和保险部应根据本节以及《保险法》第10127.14节的要求,将信息汇编成两份比较性福利矩阵。第一份矩阵应比较根据《保险法》第1373.62节和第10127.15节提供的福利方案。第二份矩阵应比较根据第1366.35节、第1373.6节和第1399.804节以及《保险法》第10785节、第10901.2节和第12682.1节提供的福利方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b) 比较性福利矩阵应包括: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b)(1)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根据 (d) 款以及健康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10127.14节提交的福利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b)(2) 以下声明应以至少12磅字体显示在矩阵顶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b)(2)(A) “本福利摘要旨在帮助您比较承保范围和福利,且仅为摘要。如需更详细的承保范围、福利和限制说明,请联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b)(2)(B) “比较性福利摘要每年更新,或在必要时更频繁地更新以确保准确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b)(2)(C) “本比较性福利摘要的最新版本可在(计划或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网站地址)上获取。”
本分段仅适用于维护互联网网站的计划或保险公司。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3) 申请人可用于联系该部门或保险部(视情况而定)以获取进一步帮助的电话号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c) 受管医疗保健部和保险部应共同准备两份标准化模板,供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和健康保险公司在提交根据 (d) 款和《保险法》第10127.14节的 (d) 款要求的信息时使用。这些模板应豁免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专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除外,应不迟于2003年1月31日,并此后每年向该部门提交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1) 对 (a) 款所述的每种产品,提供以下内容的摘要说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1)(A) 资格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1)(B) 个人及其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工作或居住的服务区域内,每份福利方案的全部保费成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1)(C) 福利何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终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1)(D) 承保可续期的条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1)(E) 如果所述福利方案下的福利终止,可能可获得的其他承保。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1)(F) 允许选择医生和提供者的情形。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1)(G) 终身和年度最高限额。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1)(H) 免赔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2) 对 (a) 款所述的每种产品,提供以下承保范围的摘要说明,以及相应的共同支付和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2)(A) 专业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2)(B) 门诊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2)(C) 住院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2)(D) 紧急医疗承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2)(E) 救护车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2)(F) 处方药承保。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2)(G) 耐用医疗设备。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2)(H) 心理健康服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2)(I) 住院治疗。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2)(J) 化学依赖服务。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2)(K) 家庭健康服务。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2)(L) 监护护理和专业护理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3) 申请人可用于联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客户服务代表并请求有关计划合同的额外信息的电话号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d)(4) 该部门在模板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e) 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至少每年向该部门提供 (d) 款所需信息的更新,或在必要时更频繁地提供以保持信息的准确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f) 该部门和保险部应在其各自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比较性福利矩阵,并将其提供给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和健康保险公司,以便根据《保险法》第1373.6节和第12682.1节的要求进行传播,此前需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和健康保险公司确认矩阵描述的准确性。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g) 在本节和第1363.07节中,“福利矩阵”应与“福利摘要”具有相同含义。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h)(1) 本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失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h)(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条(由《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第1501条增补)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Sec. 300gg-91)第2791条所定义的个人市场,则本条自该废止或修订之日起生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6(h)(3) 就本款而言,“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教育与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

Section § 136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向特定方提供一份比较福利矩阵,该矩阵总结了不同的医疗保健福利。该矩阵必须每年或在更新时发送给招揽人、招揽公司和雇主。医疗保健计划还必须确保其代表在展示福利方案时向个人提供此矩阵。如果医疗保健计划设有网站,则必须通过链接到官方部门网站提供此矩阵的可下载版本。这些规定已于2014年1月1日失效,但如果联邦医疗法(PPACA)中关于个人医疗市场的特定部分被废止或修改,则可能再次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7(a) 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每年,或在部门和保险部更新该矩阵时更频繁地,向招揽人、招揽公司以及与该计划签订合同的雇主发送根据第1363.06条编制的比较福利矩阵副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7(b) 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要求其代表、招揽人以及与其签订合同的招揽公司,在展示任何福利方案供审查或销售时,向个人提供比较福利矩阵的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7(c) 各设有互联网网站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通过其网站上的链接至部门和保险部的互联网网站,提供第1363.06条所述比较福利矩阵的可下载副本。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7(d)(1) 本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失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7(d)(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条(经《平价医疗法案》第1501条增补)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91条(42 U.S.C. Sec. 300gg-91)所定义的个人市场,则本条应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起生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3.07(d)(3) 就本分节而言,“PPACA”指经联邦《2010年医疗保健教育与和解法案》(公法111-152)修订的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任何规则、条例或指导意见。

Section § 1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主管认为为了诚信和透明度很重要,那么健康计划为吸引新成员而使用的任何广告或消费者信息,都必须包含主管指定的额外信息。

Section § 1364.1

Explanation

如果医院计划减少或停止其急诊服务,医疗服务计划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告知那些选择了使用该医院的医疗团体或诊所的受影响参保人。他们可以指示其签约的医疗团体发出此通知。通知中必须列出参保人可以前往接受急诊服务的其他医院。

在收到第1255.1条所要求的通知后30天内,医疗服务计划应通知或安排通知已选择使用某医院的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的参保人,告知该医院将减少或取消其急诊服务。该计划可以要求其签约的、使用该医院的医疗团体和独立执业协会提供此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参保人可用于急诊服务的替代医院名单。

Section § 13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保护患者的医疗信息。到2001年7月1日,他们必须向主管提交其安全政策,并告知参保人他们如何对医疗数据保密。

他们还需要提供一份大字体的书面声明,解释其保密措施和收集的医疗信息类型。他们必须说明何时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共享医疗信息,以及患者如何查阅自己的医疗记录。此外,组织必须在其承保文件中包含一份通知,说明有关其保密政策的信息可应要求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4.5(a)  在2001年7月1日或之前,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都应向主管提交其保护患者医疗信息安全的政策和程序副本,以确保符合《信息保密法》(《民法典》第1部第2.6部分(第56条起))。对政策和程序的任何修订都应根据第1352条提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4.5(b)  自2001年7月1日起,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在收到请求时,向参保人和订户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签约组织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如何维护其获得和持有的医疗信息的保密性。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4.5(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4.5(c)(b)款所要求的声明应至少为12磅字体,并符合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4.5(c)(1)  该声明应描述签约组织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如何根据本条保护医疗信息的保密性,并告知患者或参保人和订户,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医疗信息披露都是被禁止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4.5(c)(2)  该声明应描述可能收集的医疗信息类型以及可能用于收集信息的来源类型,以及签约组织或计划将从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处获取医疗信息的目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4.5(c)(3)  该声明应描述根据《民法典》第56.10条,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披露医疗信息的情况。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4.5(c)(4)  该声明应描述患者或参保人和订户如何获取由签约组织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创建并持有的医疗信息,包括医疗信息的副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4.5(d)  自2001年7月1日起,每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在其承保凭证或披露表格中包含以下12磅字体的通知:
一份描述(名称或计划或“我们”)维护医疗记录保密性的政策和程序的声明可供查阅,并将应您的要求提供。

Section § 13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何时可以取消或不续订医疗保健订阅的规则。通常,取消的原因包括未支付保费、经证实的欺诈行为,或者如果订阅者搬离了计划的服务区域。具体来说,如果有人迟交保费,只要他们已收到适当通知,通常会获得30天的宽限期;如果他们获得某些保费补贴,甚至可能获得长达三个月的宽限期。

如果健康计划决定不在特定区域或市场销售新计划,他们必须提前通知并遵守特定规则。即使计划被撤回,也应平等提供新的承保选项,不得歧视。如果订阅者认为他们的订阅被错误取消,他们可以要求主管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错误,计划可能需要恢复承保。法律还指出,这些规则不会自动取代之前的合同,但计划可能会修改合同以符合现行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 除以下原因外,注册或订阅不得取消或不续订: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1)(A) 除(C)项另有规定外,因个人、雇主或合同持有人未支付所需保费,但前提是该个人、雇主或合同持有人已收到正式通知并被收取费用,且自通知之日起至少30天的宽限期已过,或者,如果更长,则自通知之日起以及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Secs. 300gg-2, 300gg-12, and 300gg-42)第2703、2712或2742条和任何后续规则或法规所要求的通知期限和任何其他要求已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1)(A)(B) 根据(A)项,医疗服务计划应在(A)项所述的30天期限内,继续按照个人、雇主或合同持有人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要求提供承保。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1)(A)(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1)(A)(C)(i) 对于获得《国内税收法》第36B条授权的保费税收抵免预付款或《政府法典》第100800条授权的预付保费援助补贴(或两者兼有)的个人,因未支付所需保费,但前提是该个人已收到正式通知并被收取费用,且自已支付承保的最后一天起,连续三个月的宽限期已过。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1)(A)(C)(i)(ii) 在(i)款所述的三个月宽限期的第一个月内,医疗服务计划应继续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1)(A)(C)(i)(ii)(I) 代表参保人收取联邦保费税收抵免预付款或州预付保费援助补贴,或两者兼有。
(II) 根据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要求提供承保。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1)(A)(C)(i)(iii) 如果个人用尽(i)款所述的三个月宽限期而未支付所有到期未付保费,医疗服务计划应退还以下两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1)(A)(C)(i)(iii)(I)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56.270(e)(2)条,代表个人支付的针对(i)款所述三个月宽限期的第二和第三个月的保费税收抵免预付款。
(II) 根据《政府法典》第100805条(a)款,代表个人支付的针对(i)款所述三个月宽限期的第二和第三个月的预付保费援助补贴。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1)(A)(C)(i)(iv) 医疗服务计划应遵守所有联邦和州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因获得联邦保费税收抵免预付款或州预付保费援助补贴的个人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承保取消、终止或不续订。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所有适用于因获得《国内税收法》第36B条授权的保费税收抵免预付款的个人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承保取消、终止或不续订的要求,应适用于因获得《政府法典》第100800条授权的预付保费援助补贴的个人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承保取消、终止或不续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2) 该计划证明个人合同持有人或雇主根据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条款存在欺诈或故意虚报重要事实。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3) 对于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个人参保人不再居住、生活或工作在该计划的服务区域内,但仅限于承保被统一终止,不考虑被承保人的任何健康状况相关因素。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4) 对于团体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合同持有人或雇主违反了与雇主缴费或团体参与率有关的重要合同条款。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5) 如果该计划停止在本州的个人市场或团体市场,或所有市场,提供或安排提供新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健康福利,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a)(5)(A) 在停止这些合同前至少180天,向主管、个人或团体合同持有人或雇主以及这些合同下的参保人提供停止在本州提供新的或现有健康福利计划的决定通知。

Section § 13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医疗服务计划因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或年龄等个人特征而拒绝、取消或不续订合同。它还禁止因这些因素而修改合同条款或福利,但如果年龄相关的定价有有效数据支持,则可例外。

法律进一步明确,利用婚姻状况或其他因素来确定某人的性取向是违法的,并且不改变禁止艾滋病毒检测的规定。主管有权执行反歧视规定。

“性别”(Sex)一词包括“性别”(Gender),这些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之后签订的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5(a) 任何医疗服务计划或专业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因任何合同当事人、潜在合同当事人或作为订户、被保人、成员或其他方式合理预期将从该合同中受益的人的种族、肤色、国籍、血统、宗教、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或年龄,而拒绝签订任何合同,或取消、拒绝续订或恢复任何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5(b) 任何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任何合同的福利或承保范围不得受到任何限制、例外、排除、削减、共付额、共同保险、免赔额、保留或保费、价格或费用差异,或其他修改,原因不得是任何合同当事人、潜在合同当事人或作为订户、被保人、成员或其他方式合理预期将从该合同中受益的人的种族、肤色、国籍、血统、宗教、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或年龄;但基于客观、有效和最新的统计和精算数据而产生的任何个人年龄相关的保费、价格或费用差异不在此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5(c) 任何医疗服务计划利用婚姻状况、居住安排、职业、性别、受益人指定、邮政编码或其他地域分类,或其任何组合,以确定性取向,均应被视为违反 (a) 款规定。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改变现有法律,该法律禁止医疗服务计划进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证据的检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5(d) 本节不得解释为限制主管制定或执行禁止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或性取向歧视的法规的权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5(e) 本节中使用的“性别”(Sex)应与《刑法典》第 422.56 条中定义的“性别”(Gender)具有相同含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5.5(f)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仅适用于在 201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合同。

Section § 13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命名规则。它规定,除非与获得许可的保险公司有关联,否则这些计划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意外”或“互助”等词语。此外,这些计划不受某些商业名称法规的约束,但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除外。此外,法律禁止计划或招揽公司使用可能误导公众认为其与政府或私人实体有关联或受其认可的名称,除非这种关联或认可确实存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a)  任何计划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意外”、“担保”、“互助”等词语,或任何其他描述保险、意外或担保业务的词语,或使用与在本州经营的任何保险或担保公司名称或描述相似的名称,除非该计划控制或受控于根据《保险法》规定获得保险人许可的实体,并且该计划使用的名称与该受控或控制实体的名称相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b)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415条(关于虚构名称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但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c)  任何计划或招揽公司不得采用具有欺骗性的名称样式,或可能导致公众认为该计划附属于任何政府或私人实体或受其推荐的名称样式,除非此类附属关系或认可确实存在。

Section § 1366.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州政府部门在2003年7月1日前制定规则,以确保人口在50万或以下的县居民能够通过医疗服务计划获得医疗保健提供者。这对于截至2002年1月1日医疗保健选择有限的县尤为重要。

该法律不适用于专门的医疗计划,或使用优选提供者安排、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或健康家庭计划的医疗计划。

如果医疗计划想退出此类县,他们必须举行公开会议,提前30天通知所有受影响方和当地报纸,并将会议意见摘要发送给州和联邦机构。部门代表必须出席会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a)  部门应不迟于2003年7月1日制定法规,以确立延伸的地理可及性标准,用于获得由医疗服务计划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提供者,适用于人口为50万或以下的县,并且截至2002年1月1日,在商业市场中只有两个或更少的医疗服务计划为整个县提供覆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b)  本节不适用于专门的医疗服务计划或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向参保人提供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b)(1)  优选提供者合同安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b)(2)  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b)(3)  健康家庭计划(Healthy Families program)。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1)  医疗服务计划向部门提交修改其执照的申请,以便退出人口为50万或以下的县,或该县的一部分,至少在提交申请前30天,该医疗服务计划应在其打算退出的县或该县的一部分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1)(A)  在公开会议前至少30天,向所有受影响的参保人、医疗保健提供者、倡导者、政府官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发布公告通知公开会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1)(B)  在公开会议前至少30天,在受影响的县或受影响县的一部分内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通知公开会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1)(C)  在公开会议上,允许所有利益相关方作证,医疗服务计划可限制其时间长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1)(D)  将公开会议上收到的意见摘要发送给部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1)(E)  如果该修改会影响医疗保险受益人,则将公开会议上收到的意见摘要发送给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1)(F)  不迟于邮寄或发布日期前30天,向部门提交(A)和(B)项所要求的通知以供审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2)  部门代表应出席公开会议。

Section § 13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卫生部门在2003年7月1日前制定规则,以便在医疗计划较少的小县提供更便捷的医疗服务网络。具体来说,它适用于人口50万或以下,且截至2002年1月,只有两个或更少医疗服务计划的县。

这些规则不适用于涉及优选提供者安排或政府项目(如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健康家庭计划或联邦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的计划。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想停止在这些小县运营,它们必须在向部门提交意向书前至少30天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它们需要向受影响方提供会议通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并允许公众作证。

这些计划的退出通知必须获得部门批准。部门还可以要求为受此类退出影响的县的参保人举行特别听证会,并且部门代表需要出席公开会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a)  部门应不迟于2003年7月1日制定法规,以建立扩展的地理可及性标准,用于获取医疗服务计划在人口50万或以下的县所服务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并且截至2002年1月1日,这些县在商业市场中只有两个或更少的医疗服务计划为整个县提供覆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b)  本节不适用于专门的医疗服务计划或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向参保人提供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b)(1)  优选提供者合同安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b)(2)  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b)(3)  健康家庭计划(Healthy Families Program)。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b)(4)  联邦医疗保险计划(federal Medicare program)。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  医疗服务计划在向部门提交其执照重大修改通知以退出人口50万或以下的县之前,应至少提前30天在其打算退出的县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1)  在公开会议前至少30天,向所有受影响的参保人、与其签订合同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受影响县的监事会成员、受影响县内市的市议会成员以及代表受影响县的立法机关成员提供宣布公开会议的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2)  在公开会议前至少15天,在受影响县内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宣布公开会议的通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3)  在公开会议上,允许所有利益相关方作证,医疗服务计划可限制其时长。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c)(4)  不迟于邮寄或发布日期前30天,向部门提交第(1)和(2)款要求的通知以供审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d)  部门可以要求已申请退出人口少于50万的县的部分地区的医疗服务计划,为受影响的参保人举行听证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1(e)  部门代表应出席本节所述的公开会议。

Section § 13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全面医疗服务计划(即大型健康保险计划)应团体订户的要求,提供其在订户承保区域内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主要合同的终止日期。这些主要合同涉及服务大量参保人的提供者团体或医院。该法律还定义了“参保人”、“全面医疗服务计划”、“主要医疗服务提供者合同”和“提供者团体”等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a)  全面医疗服务计划应应团体订户的要求,提供该团体订户已获得承保的地理区域内所有包含明确终止日期的主要医疗服务提供者合同的终止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b)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b)(1)  “参保人”指参加医疗服务计划并接受该计划服务的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b)(2)  “全面医疗服务计划”指符合第1345节 (f) 款规定的定义,且参保总人数超过499,999名参保人的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b)(3)  “医院”指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b)(4)  “主要医疗服务提供者合同”指全面服务计划与提供者团体或医院之间,覆盖该计划超过25,000名参保人的合同。“主要医疗服务提供者合同”不指专科医疗服务计划与提供者团体或医院之间的提供者合同。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b)(5)  “提供者团体”指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提供者团体,其参保总人数超过99,999名参保人。

Section § 13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医疗保健计划停止在加州提供个人保险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一个计划决定停止提供个人保险,它仍然需要根据另一条款(第1373.6条)中的具体条件,向其现有成员提供某些选择。但是,如果该计划停止了所有与加州政府协议相关的保险,或者不再提供任何类型的保险,则本规定不适用。

从2014年1月起,由于《平价医疗法案》的修改,其中一些规定将不再适用于健康计划,除非《平价医疗法案》的个人强制条款被修改或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3(a) 自2005年1月1日起,签发个人计划合同并在本州停止提供个人保险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当向在停止提供保险时受这些合同覆盖的订户提供保险,其条款和条件应与第1373.6条 (a) 款第 (3) 项、(b) 款第 (2) 项至第 (4) 项(含)、(c) 款至 (e) 款(含)以及 (h) 款的规定相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3(b) 在某个服务区域停止提供个人保险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如果该计划在该服务区域继续提供团体保险,则应当向在停止提供保险时受这些合同覆盖的订户提供 (a) 款所要求的保险。本款不适用于根据优选提供者组织提供的保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3(c) 本部门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3(d) 当参与Medi-Cal、Healthy Families、Access for Infants and Mothers或计划与政府实体之间任何其他合同的计划,不再与该政府实体签订合同以在本州或本州特定区域提供医疗保险时,本条不适用;当计划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完全停止在本州任何地方营销、提供和签发任何及所有形式的保险时,本条也不适用。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3(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3(e)(1) 自2014年1月1日起,除非 (2) 项另有规定,(a) 款中提及的第1373.6条不适用于任何健康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3(e)(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条(经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第1501条增补,并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个人市场(如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案》第2791条(42 U.S.C. Section 300gg-91)所定义),则 (1) 项自该废止或修订之日起失效。

Section § 13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与健康保险计划签订合同的医疗团体、医生或独立执业机构,也可以与持牌非医生提供者(如执业护士或治疗师)签订协议。这些非医生提供者可以直接向健康计划开具账单,如果法律允许并在其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前提是医疗团体不就相同的服务开具账单。

健康计划可能会要求这些提供者完成资质认证程序。健康计划可以将这些非医生提供者列入其可用的医疗提供者列表或目录中,以告知参保人,参保人可以联系其初级保健提供者以获取更多关于可及性的详细信息。

这项法律不允许健康计划与提供者之间进行风险分担协议,也不要求对此类安排进行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4(a) 与医疗服务计划签订合同的医疗团体、医生或独立执业协会,可以与持牌非医生提供者签订合同,以向由计划与该团体、医生或协会之间合同所涵盖的计划参保人提供服务,如《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67(a)(1)节所定义。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4(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4(b)(a)款所述的与医疗团体、医生或独立执业协会签订合同的持牌非医生提供者,如果法律另有允许直接开具账单,可以根据与医疗服务计划签订的明确规定直接开具账单的合同,直接向医疗服务计划就承保服务开具账单。根据本款进行的直接开具账单仅在医疗团体、医生或独立执业协会未就相同服务开具账单的情况下才允许。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4(c) 医疗服务计划可以要求非医生提供者完成适当的资质认证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4(d) 每个医疗服务计划可以根据(b)款,将与医疗团体、医生和独立执业协会签订合同的持牌非医生提供者列入提供给参保人或公众的任何计划医疗提供者列表或目录中,或者可以在计划的承保凭证或提供者列表中包含通知,说明医疗服务计划根据(b)款与非医生提供者签订了合同,并可以列出所签约的非医生提供者的类型。该通知可以告知参保人,他或她可以通过联系其初级或专科医疗团体获取非医生提供者列表。该列表可以表明参保人是否可以直接联系持牌非医生提供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4(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或以其他方式要求主管批准,计划与提供者之间的风险分担安排。

Section § 1366.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如何在州内的健康保险交易平台(即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内外运作。参与交易平台的医疗保健计划必须向个人和小型雇主提供一系列不同级别的覆盖,包括联邦法律规定的每个级别中至少一种产品。在交易平台之外销售的计划必须提供与交易平台内可用的产品类似的产品。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仅提供补充覆盖或为特定需求量身定制的某些过渡计划。

此外,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在交易平台内外销售覆盖的医疗保健计划都必须遵守仅销售联邦法律规定的特定覆盖级别。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未参与交易平台的计划必须在这些覆盖级别中提供至少一种标准化产品。本节还阐明了该法律何时失效,这与联邦对特定过渡计划的批准相关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a)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a)(1) “交易平台”指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自第100500节起)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a)(2) “联邦法案”指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111-152)修订的《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以及对这些法案的任何修订,或根据这些法案发布的任何法规或指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a)(3) “合格健康计划”具有与该术语在联邦法案第1301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a)(4) “小型雇主”具有与该术语在第1357.500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b)(1) 参与交易平台个人市场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在交易平台的个人市场中公平且积极地提供、营销和销售至少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属于联邦法案第1302节(d)和(e)款所包含的五个覆盖级别中的每个级别。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4节(m)款设立的、参与交易平台小型企业健康选择计划(SHOP计划)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在SHOP计划中公平且积极地提供、营销和销售至少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属于联邦法案第1302节(d)款所包含的四个覆盖级别中的每个级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b)(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节设立的委员会可要求计划在第(1)款中确定的每个覆盖级别内销售额外产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b)(3)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4节(a)款第(10)项仅在交易平台提供补充覆盖的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b)(4) 本款不适用于经适当联邦机构批准,符合《政府法典》第100504.5节要求的过渡计划产品。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c)(1) 参与交易平台并在交易平台之外销售任何产品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执行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c)(1)(A) 公平且积极地向在交易平台之外购买覆盖的个人提供、营销和销售所有在交易平台内向个人提供的产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c)(1)(B) 公平且积极地向在交易平台之外购买覆盖的小型雇主提供、营销和销售所有在交易平台内向小型雇主提供的产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c)(2) 为本款之目的,“产品”不包括根据《保险法典》第2部第6.2部分(自第12693节起)由管理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之间为已注册的“健康家庭”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也不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节起)或第8章(自第14200节起)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之间为已注册的“医疗补助”受益人签订的合同,或与符合《政府法典》第100504.5节要求的过渡计划产品签订的合同。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d)(1) 自2014年1月1日起,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就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个人计划合同而言,应仅销售联邦法案第1302节(d)和(e)款所包含的五个覆盖级别,但未参与交易平台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就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个人计划合同而言,应仅销售联邦法案第1302节(d)款所包含的四个覆盖级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d)(2) 自2014年1月1日起,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就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的小型雇主计划合同而言,应仅销售联邦法案第1302节(d)款所包含的四个覆盖级别。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e) 自2014年1月1日起,未参与交易平台(Exchange)的医疗服务计划,对于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个人或小型雇主计划合同,应提供至少一种由交易平台指定的标准化产品,该产品须符合联邦法案第1302节 (d) 款所载的四个保障级别中的每一个级别。本款仅适用于交易平台董事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4节 (c) 款行使其权力的情况。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仅在个人市场销售产品的未参与交易平台的计划在小型雇主市场提供标准化产品。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仅在小型雇主市场销售产品的未参与交易平台的计划在个人市场提供标准化产品。本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该计划提供其他产品,前提是其符合 (d) 款的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f) 就本节而言,过渡计划产品应指个人健康福利计划(如第1399.845节 (f) 款所定义),该计划由根据本章许可并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自第100500节起)与交易平台签订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提供。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g) 本节应在联邦批准过渡计划选项之日起五年后的第一个10月1日失效,并自此之后的第二个1月1日起废止,除非在该日期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其失效和废止的日期。

Section § 13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健康计划在加州健康保险市场(即“交易平台”)中如何提供和销售保险的规则。它要求交易平台个人市场和小型企业健康选择计划(SHOP计划)中的健康计划,必须提供多种保障级别的保险产品。任何在交易平台之外销售产品的健康计划,必须向在交易平台之外购买保障的个人或小型雇主提供与交易平台内相同的产品。

自2014年1月1日起,健康计划只能销售特定保障级别的产品,对参与和不参与交易平台的计划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交易平台委员会要求,计划必须在每个保障级别中提供至少一种标准化产品。这项法律仅在与先前立法变更相关的某些条件发生时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a)(1) “交易平台”指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自第100500条起)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a)(2) “联邦法案”指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的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以及对这些法案的任何修订,或根据这些法案发布的任何法规或指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a)(3) “合格健康计划”具有与联邦法案第1301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a)(4) “小型雇主”具有与第1357.500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b)(1) 参与交易平台个人市场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在交易平台的个人市场中公平、积极地提供、营销和销售至少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属于联邦法案第1302条 (d) 和 (e) 款所包含的五个保障级别中的每个级别。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4条 (m) 款设立的、参与交易平台小型企业健康选择计划(SHOP计划)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在SHOP计划中公平、积极地提供、营销和销售至少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属于联邦法案第1302条 (d) 款所包含的四个保障级别中的每个级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b)(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委员会,可以要求计划在第 (1) 款中确定的每个保障级别内销售额外产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b)(3)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4条 (a) 款第 (10) 项,仅在交易平台提供补充保障的计划。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c)(1) 参与交易平台并在交易平台之外销售任何产品的医疗服务计划,应执行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c)(1)(A) 公平、积极地向在交易平台之外购买保障的个人提供、营销和销售所有在交易平台内向个人提供的产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c)(1)(B) 公平、积极地向在交易平台之外购买保障的小型雇主提供、营销和销售所有在交易平台内向小型雇主提供的产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c)(2) 就本款而言,“产品”不包括根据《保险法典》第2编第6.2部分(自第12693条起)在管理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与医疗服务计划之间为已注册的健康家庭计划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也不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在州医疗服务部与医疗服务计划之间为已注册的Medi-Cal受益人签订的合同。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d)(1) 自2014年1月1日起,医疗服务计划就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个人计划合同而言,应仅销售联邦法案第1302条 (d) 和 (e) 款所包含的五个保障级别;但未参与交易平台的医疗服务计划,就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个人计划合同而言,应仅销售联邦法案第1302条 (d) 款所包含的四个保障级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6(d)(2) 自2014年1月1日起,医疗服务计划就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的小型雇主计划合同而言,应仅销售联邦法案第1302条 (d) 款所包含的四个保障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