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7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57 条概述了与小型雇主和担保协会的医疗保健覆盖相关的定义和标准。

“受抚养人”指可以获得保险的雇员的配偶或子女。“合格雇员”通常指为小型雇主每周工作超过 30 小时的全职雇员,尽管某些兼职雇员在严格条件下也可能符合资格。“延迟参保人”指最初拒绝保险但后来申请的人,前提是他们符合特定的例外情况。

该法规根据雇员人数对“小型雇主”进行分类,并包括基于年龄、地理位置和家庭结构的保险费率规则。“可信赖的保险”考虑了各种保险计划,如医疗保险 (Medicare) 和医疗补助 (Medi-Cal)。

最后,“担保协会”是指与某个行业相关的非营利团体,包括小型雇主,它在不评估健康状况的情况下提供医疗保险,并且必须在 1992 年 1 月 1 日之前开始运作。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a) “受抚养人” 指符合涵盖该雇员的医疗保健计划合同适用条款的合格雇员的配偶或子女,并且如果担保协会在根据 (o) 款确定其成员构成时选择将其受抚养人纳入其医疗保险范围,则包括担保协会成员的受抚养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b) “合格雇员” 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b)(1) 任何在小型雇主正常营业地点全职从事小型雇主业务,每周正常工作时间至少为 30 小时,并已满足任何法定授权的适用等待期要求的永久雇员。该术语不包括独资经营者或其配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兼职、临时或替代工作的雇员。它包括通过担保协会获得保险的本款所定义的任何合格雇员。通过担保协会购买保险的雇主的雇员,如果他们除了雇主雇佣人数外符合定义,则为合格雇员。每周工作至少 20 小时但不超过 29 小时的永久雇员,如果符合以下所有四项条件,则为合格雇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b)(1)(A) 除工作小时数外,他们符合合格雇员的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b)(1)(B) 雇主根据健康福利计划向雇员提供医疗保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b)(1)(C) 所有情况相似的个人均根据健康福利计划获得保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b)(1)(D) 雇员在上一日历季度中至少 50% 的周内,每周正常工作时间至少为 20 小时。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可以要求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来证明所涉工作时间和时间段,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记录以及雇员的工资和税务申报文件。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b)(2)
(o)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b)(2)(o) 款中定义的担保协会的任何成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c) “生效业务” 指计划向小型雇主签发的现有健康福利计划合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 “延迟参保人” 指在健康福利计划条款规定的初始参保期内拒绝参保小型雇主提供的健康福利计划,随后又要求参保该小型雇主的健康福利计划的合格雇员或受抚养人,但初始参保期应至少为 30 天。它也指作为担保协会的协会的任何成员以及任何其他有资格通过担保协会购买保险的人,如果该人在担保协会计划合同条款规定的初始参保期内未能购买保险,随后又要求参保该计划,但初始参保期应至少为 30 天。但是,如果适用以下任何情况,合格雇员、根据 (o) 款有资格通过担保协会获得保险的任何其他人,或合格受抚养人,不应被视为延迟参保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1) 该个人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1)(A) 在该个人有资格参保时,他或她已在其他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健康家庭计划、婴幼儿和母亲获取计划 (AIM) 或医疗补助计划下获得保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1)(B) 他或她在初始参保时证明,在其他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健康家庭计划、AIM 计划或医疗补助计划下的保险是拒绝参保的原因,但如果该个人已在其他雇主健康计划下获得保险,则该个人应有机会进行本款要求的证明,并被告知未能这样做可能导致以后被视为延迟参保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1)(C) 他或她因个人或其作为受抚养人被覆盖的个人的雇佣终止、个人或其作为受抚养人被覆盖的个人的雇佣状况变更、其他计划覆盖终止、雇主停止向雇员或受抚养人覆盖缴费、其作为受抚养人被覆盖的个人的死亡、合法分居或离婚而丧失或将丧失其他雇主健康福利计划下的覆盖;或者他或她已丧失或将丧失健康家庭计划、AIM计划或医疗补助计划下的覆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1)(D) 他或她在其他雇主健康福利计划提供的覆盖或雇主对覆盖的缴费终止后30天内申请参保,或者在医疗补助计划覆盖、AIM计划覆盖或健康家庭计划覆盖终止后60天内申请参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2) 雇主提供多个健康福利计划,且雇员在开放注册期内选择不同的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3) 法院已命令在受保雇员的健康福利计划下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提供覆盖。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4)(A) 对于符合条件的雇员,如分节 (b) 的第 (1) 款所定义,该计划无法提供雇主的书面声明,证明该个人或其作为受抚养人有资格被覆盖的个人,在拒绝覆盖之前,已收到并签署了一份明确的粗体书面通知确认书,该通知明确指出,未能在初始注册期内选择覆盖,允许该计划在该个人后来决定选择覆盖时,施加12个月的覆盖排除期以及6个月的既往病症排除期,除非该个人符合第 (1)、(2) 或 (3) 款中规定的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4)(A)(B) 对于未通过担保协会购买覆盖的协会成员,该计划无法提供协会的书面声明,证明协会在初始注册期之前已向所有潜在符合条件的协会成员的最后已知地址发送了粗体书面通知,告知成员未能在初始注册期内选择覆盖,允许该计划在该成员后来决定选择覆盖时,施加12个月的覆盖排除期以及6个月的既往病症排除期,除非该成员能证明他或她符合第 (1) 款的 (A)、(C) 和 (D) 项的要求,或符合第 (2) 或 (3) 款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4)(A)(C) 对于非协会成员、有资格通过担保协会购买覆盖但未购买、且除非通过担保协会购买否则无资格购买担保覆盖的雇主或个人,该雇主或个人能证明他或她符合第 (1) 款的 (A)、(C) 和 (D) 项的要求,或符合第 (2) 或 (3) 款的要求,或者他或她最近发生了使其符合资格的身份变更,并且在变更后30天内提交了参保申请。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5) 该个人是符合第 (1) 款中描述的标准且曾受COBRA延续条款保护的雇员或受抚养人,并且该条款下的覆盖已用尽。就本节而言,应适用第 1373.621 节 (e) 分节中规定的“COBRA”定义。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6) 该个人是已参保的符合条件的雇员的受抚养人,该受抚养人已丧失或将丧失其在健康家庭计划、AIM计划或医疗补助计划下的覆盖,并在该覆盖终止后60天内申请参保。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7) 该个人是一名合格雇员,其此前曾拒绝参加雇主健康福利计划的承保,但随后获得了受抚养人,该受抚养人将通过婚姻、出生、收养或安置收养而有资格作为雇员的受抚养人获得承保,并且该雇员在婚姻、出生、收养或安置收养之日起30天内为其本人及其受抚养人办理了该雇主健康福利计划的承保,在此情况下,承保的生效日期应为在婚姻情况下收到完整参保申请之日后的第一个月的首日,或出生日期,或收养或安置收养日期,以适用者为准。雇主应在向雇员提供参保计划承保机会时或之前,向雇员提供本款所载的特殊参保权利通知。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d)(8) 该个人是一名合格雇员,其在之前的参保期内曾拒绝为其本人或其受抚养人参保,因为在之前的参保期内,其受抚养人由其他雇主健康福利计划承保。如果其受抚养人已丧失或将丧失该其他雇主健康福利计划的承保,该个人可在特殊开放参保机会期间为其本人或其受抚养人办理计划承保。雇员应在其他健康承保用尽或终止之日起30天内提出特殊开放参保机会的申请。参保后,承保应在收到参保申请之日后的第一个日历月的首日或之前生效。雇主应在向雇员提供参保计划承保机会时或之前,向雇员提供本款所载的特殊参保权利通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e) “新业务”指向小型雇主签发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该合同并非该计划的现有业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f) “既往病症条款”指合同条款,该条款排除对在雇员承保生效日期后的特定期间内产生的费用或开支的承保,涉及在承保生效日期紧接之前的特定期间内曾被建议或接受医疗咨询、诊断、护理或治疗的病症。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g) “可信承保”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g)(1) 由残疾保险公司、医疗服务计划、兄弟会福利社、自保雇主计划或本州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其他实体承保或管理的任何个人或团体保单、合同或计划,且该保单、合同或计划安排或提供不旨在补充其他私人或政府计划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承保。该术语包括延续或转换承保,但不包括仅限意外、信用、现场医疗诊所承保、残疾收入、医疗保险补充、长期护理、牙科、视力、作为责任保险补充发行的承保、因工人赔偿或类似法律产生的保险、汽车医疗支付保险,或无论过错与否均可支付福利且法律规定必须包含在任何责任保险单或等效自保中的保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g)(2)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的医疗保险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g)(3)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的医疗补助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g)(4) 本州或其他地方提供的任何其他公共资助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护理计划。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g)(5) 美国法典第10篇第55章(第1071节起)(军人医疗保健计划(CHAMPUS))。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g)(6) 印第安人健康服务局或部落组织的医疗护理计划。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g)(7) 州健康福利风险池。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g)(8) 根据美国法典第5篇第89章(第8901节起)(联邦雇员健康福利计划(FEHBP))提供的健康计划。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g)(9) 根据经公法104-191(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修订的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01(c)(1)(I)节授权的联邦法规所定义的公共健康计划。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g)(10) 根据联邦和平队法案第5(e)节(22 U.S.C. Sec. 2504(e))的健康福利计划。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g)(11) 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二十七篇第2701条(c)款(42 U.S.C. Sec. 300gg-3(c))所定义的任何其他可信承保。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h) “评级期”指计划确定的保费费率生效的期间,且不得少于六个月。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i) “风险调整后的雇员风险费率”指在应用风险调整系数后,为小型雇主中特定风险类别的合格雇员确定的费率。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j) “风险调整系数”指根据预期偏离标准服务成本的情况,平等适用于特定小型雇主每项标准雇员风险费率的百分比调整。该系数不得高于110%或低于90%。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k) “风险类别”指合格雇员的以下特征:年龄、地理区域和雇员的家庭构成,以及小型雇主选择的健康福利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k)(1) 在确定保费费率时,使用的年龄类别不得超过以下范围:
30岁以下
30-39岁
40-49岁
50-54岁
55-59岁
60-64岁
65岁及以上。
然而,对于65岁及以上类别,可以根据计划合同下的承保是作为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规定的医疗保险计划所提供福利的主要承保还是次要承保来指定单独的保费费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2) 小型雇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向小型雇主确定费率时,使用的家庭规模类别不得超过以下范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2)(A) 单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2)(B) 已婚夫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2)(C) 一名成人及一名或多名子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2)(D) 已婚夫妇及一名或多名子女。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3)(A) 在确定小型雇主费率时,在全州范围内运营的计划在州内使用的地理区域不得超过九个,任何区域不得小于一个县内所有邮政编码前三位相同的区域,且不得将任何县划分为两个以上的区域。如果计划的承保范围包括全州90%或以上的人口,则应被视为在全州范围内运营。根据本节设立的地理区域应作为一个整体覆盖全州,且一个地理区域所包含的区域应与包含在其他地理区域内的区域相互独立且不同。地理区域可以不连续。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3)(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3)(A)(B)(i) 在确定小型雇主费率时,不在全州范围内运营的计划在州内使用的地理区域数量不得超过以下公式确定的数量:根据上次联邦人口普查确定的,计划服务区域内所有完整县的人口除以根据上次联邦人口普查确定的全州总人口,再乘以九。所得数字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任何区域不得小于一个县内所有邮政编码前三位相同的区域,且不得将任何县划分为两个以上的区域。一个地理区域所包含的区域应与包含在其他地理区域内的区域相互独立且不同。地理区域可以不连续。一个计划不得少于一个地理区域。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3)(A)(B)(i)(ii) 如果(i)款中的公式导致一个在多个县运营的计划只有一个地理区域,则(i)款中的公式不适用,且该计划可以有两个地理区域,前提是任何县不得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的区域。
本节不要求计划设立新的服务区域或在计划现有服务区域之外在全州范围内提供健康承保。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l) “小型雇主”指以下任一情况: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o) “受保障协会的成员”指符合协会会员资格的任何个人或雇主,如果该人是协会成员并选择通过协会购买健康保险。经协会酌情决定,它还可以包括协会成员的雇员、协会工作人员、退休成员、成员的退休雇员,以及已故成员的在世配偶和受抚养人。但是,如果协会选择将这些人纳入受保障协会的成员,协会应在购买计划合同之前做出该选择。医疗服务计划可以要求协会遵守其选择的成员构成,最长可达12个月。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p) “关联期”指根据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条款,在合同项下的医疗服务生效之前必须经过的一段时间。

Section § 135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向小型雇主团体提供合同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仅要遵守本章的一般规则,还要遵守本条中概述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357.02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向小型雇主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那么在以下情况下,它将受本法律管辖:1) 雇主支付了保费的任何部分或向个人报销了保费;或 2) 该计划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某些条款被视为某个计划或项目的一部分。但是,本法律不适用于与医疗保险(Medicare)、医疗补助(Medi-Cal)、长期护理或专业计划相关的健康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2(a) 提供或安排向小型雇主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应受本条规定管辖: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2(a)(1) 小型雇主支付了保费的任何部分,或小型雇主通过工资调整或其他方式,向任何受保个人报销了保费的任何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2(a)(2) 该计划合同被小型雇主或任何受保个人视为计划或项目的一部分,为《国内税收法》第106条或第162条之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2(b)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与美国政府签订的合同提供医疗保险服务覆盖的健康计划合同、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与州卫生服务部签订的医疗补助(Medi-Cal)合同、长期护理保险,或专业医疗保健计划合同。

Section § 135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医疗服务计划在其服务区域内公平地向所有小型雇主提供合同,并要求这些计划向小型雇主提供所有可用的合同选项。计划不得鼓励小型雇主将符合条件的雇员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也不得根据小型雇主的健康状况或地理位置等因素来调整推销员的报酬。小型雇主必须向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提供医疗福利,并同意支付保费和告知雇员承保选项等特定条件。此外,计划不得基于健康相关因素或雇主特征拒绝承保,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参与标准。根据《平价医疗法案》的“祖父条款”计划有特殊考量。本节旨在促进小型雇主团体在医疗计划提供方面的平等获取和公平性,无论雇员的健康状况或人口统计学特征如何。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a)(1) 本条生效之日起,计划应公平、积极地向其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服务的每个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小型雇主,提供、推销和销售其所有出售给小型雇主或包含小型雇主的协会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a)(2) 每个计划应向每个小型雇主提供其在本州向小型雇主或包含小型雇主的协会提供和销售的所有小型雇主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a)(3) 任何计划或推销员均不得诱导或以其他方式鼓励小型雇主将符合条件的雇员从与该雇员的就业或在受保障协会中的成员资格相关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中分离或以其他方式排除。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a)(4) 根据《保险法》第2部第2分部第8章第4条(自第10730节起)规定,签订合同参与为小型雇主设立的自愿采购池的计划,如果合同仅通过该采购池提供,则在计划参与该采购池的地理区域内,应被视为符合通过根据《保险法》第2部第2分部第8章第4条(自第10730节起)设立的自愿采购池提供的合同的第 (1) 款要求。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a)(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a)(5)(A)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计划应被视为符合第 (1) 和 (2) 款的要求,对于根据《平价医疗法案》第1251节符合“祖父条款”医疗计划资格的计划合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a)(5)(A)(i) 计划提供续订该计划合同,除非计划根据第1357.11节 (e) 款将该计划合同从小雇主市场撤回。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a)(5)(A)(ii) 计划在提供给合同参保人、描述合同所提供福利的任何材料中,提供关于合同“祖父条款”状态的适当通知,如同《平价医疗法案》所要求。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a)(5)(A)(iii) 计划不对计划合同所涵盖的福利进行任何更改,除了州或联邦法律、法规、规则或指导所要求的更改,以及根据《平价医疗法案》允许对“祖父条款”医疗计划进行的更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a)(5)(A)(B) 就本款而言,“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111-152)修订,以及根据其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导。就本款而言,“祖父条款”医疗计划应具有《平价医疗法案》第1251节所规定的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b) 每个计划应向主管提交其在提供计划合同时将适用的合理雇员参与要求和雇主缴费要求。参与要求应在所有小型雇主团体中统一适用,但计划可以根据小型雇主团体规模以及雇主是否支付符合条件雇员100%保费来调整最低雇员参与要求的适用。雇主缴费要求不得因雇主规模而异。医疗服务计划不得设立以下参与要求:(1) 要求符合第1357节 (a) 款中受抚养人定义的人员,如果其原本符合承保资格并希望作为符合条件的雇员参保,则必须作为受抚养人参保;以及 (2) 允许计划因通过其他雇主获得承保而放弃承保的人数,而拒绝原本符合条件的小型雇主。根据第1357节 (o) 款符合医疗承保资格但未通过协会选择任何医疗承保的协会成员,在确定受保障协会是否符合计划的合理参与标准时,不应被计为符合条件的雇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c)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计划不得拒绝小型雇主提出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申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c)(1) 小型雇主(根据第1357节 (l) 款第 (1) 项定义)向其100%的符合条件的雇员(根据第1357节 (b) 款第 (1) 项定义)提供医疗福利。因拥有其他团体承保而放弃承保的雇员不应被计为符合条件的雇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c)(2) 小型雇主同意支付所需的保费。

Section § 1357.04

Explanation

小型雇主申请健康计划时,计划必须在30天内告知他们实际保费。雇主随后还有30天时间决定是否以该价格购买该计划。

如果雇主在每月15日之前支付保费,保险将在下个月开始。如果支付时间在15日之后,保险将在下下个月开始。

在计划开始后的前30天内,雇主可以切换到同一提供商提供的不同计划。如果他们在每月15日之前提出变更请求,新计划将在下个月开始。否则,将在下下个月开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4(a)  小型雇主提交一份完整的计划合同申请表后,该计划应在30天内,根据第1357.12条规定,通知雇主该计划合同的实际保费。雇主应有30天时间行使其以所报保费购买保险的权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4(b) 当小型雇主根据所报保费提交保费付款,且该付款在当月的前15天内送达或盖上邮戳(以较早者为准)时,计划合同下的保险应不迟于次月的第一天生效。当该付款在某月第15天之后才送达或盖上邮戳时,保险应不迟于付款送达或盖上邮戳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4(c)  在计划合同生效日期后的前30天内,小型雇主应有权选择将保险更改为由同一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提供的不同计划合同。如果小型雇主在某月的前15天内通知计划该变更,新计划合同下的保险应不迟于次月的第一天生效。如果小型雇主在某月第15天之后通知计划该变更,新计划合同下的保险应不迟于通知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Section § 135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健康计划基于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其受抚养人当前或预期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提供承保,除非涉及迟延参保人或另一项具体规则允许的既往病症。简而言之,如果雇员或受抚养人符合获得医疗服务的条件,他们不能因其健康状况、疾病、医疗治疗需求或事故而被排除在外,某些既往病症除外。

Section § 135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健康计划关于既往病症的规则。健康计划不能在您的承保开始后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内,排除对既往病症的承保,并且只能针对在您的承保开始前六个月内接受过护理或咨询的病症。

对于小型雇主,计划不能因既往病症而将任何19岁以下的儿童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健康计划可以设定最长60天的等待期,在此期间承保尚未开始,但在此期间不能收取保费。

如果您之前有健康承保,您被承保的时间可以计入这些等待期,前提是您在旧承保结束后62天内注册新计划。对于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承保,此期限延长至180天。

提供保证承保的协会也可以设定最长60天的等待期,且不收取保费。该法律还禁止团体承保中对怀孕或生育护理相关的既往病症进行排除。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6(a)(1) 计划合同的既往病症条款不得排除超过个人承保生效日期后六个月的承保期,且仅限于在承保生效日期前六个月内,由持证健康执业者建议或接受过医疗咨询、诊断、护理或治疗(包括处方药)的病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6(a)(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提供给小型雇主的计划合同不得对任何19岁以下的儿童施加任何既往病症条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6(b) 不使用既往病症条款的计划可以设定一个等待期或关联期,不超过60天,在此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承保将生效。在等待期或关联期内,不得向参保人或投保人收取保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6(c) 在确定既往病症条款或等待期或关联期是否适用于任何人时,计划应认可该个人在可信承保下的承保时间,前提是该个人在先前承保终止后62天内(不包括任何等待期或关联期)符合后续计划合同的承保资格,并在适用的注册期内申请后续计划合同的承保。计划还应认可符合条件的雇员在注册计划前必须等待的任何时间,包括任何关联期或雇主设定的等待期或关联期。但是,如果一个人的雇佣关系已终止,通过雇佣提供或由雇主赞助的健康承保已终止,或雇主对健康承保的供款已终止,计划应认可该个人在可信承保下的承保时间,如果该个人在180天内(不包括任何等待期或关联期)符合通过雇佣提供或由雇主赞助的健康承保资格,并在适用的注册期内申请后续计划合同的承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6(d) 除了 (a) 款授权的既往病症排除和 (b) 款授权的等待期或关联期之外,向保证协会提供承保的健康计划可以对通过该协会购买承保的雇主或个人(如果他们不是通过该协会购买,则不符合保证承保资格)施加一个等待期或关联期,不超过60天,在此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承保将生效。在等待期或关联期内,不得向参保人或投保人收取保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6(e) 个人的可信承保期应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案第二十七篇第2701节 (e) 款 (42 U.S.C. Sec. 300gg(e)) 进行认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6(f) 提供团体承保的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对与怀孕或生育护理福利相关的病症施加既往病症排除。

Section § 1357.07

Explanation
如果您延迟注册健康计划,承保可能会被延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等待期内,您无需支付任何保费。

Section § 135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任何提供给小型企业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都必须包含《加州法规》某些条款所定义的所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Section § 135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医疗服务计划在哪些情况下无需提供合同或接受申请。如果小型雇主或其员工不在计划的服务区域内工作或居住,计划无需与这些小型雇主签订合同。如果计划因现有承诺而无法处理更多客户,它可以避免提供新合同,直到能够管理需求。如果小型企业在过去一年内退出了计划,则不能申请新的覆盖。如果计划在特定条件下的当前参保人数足够高,则该年度可以不向小型企业提供新计划。参保人数中由Medi-Cal计划支付保费比例较高的计划也可能获得豁免。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任何计划均无需根据本条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接受该合同的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a) 对小型雇主,如果该小型雇主未实际位于计划批准的服务区域内,或如果将由计划合同覆盖的符合条件的雇员及其受抚养人不在计划批准的服务区域内工作或居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b)(1) 在特定服务区域或服务区域的一部分内,如果计划合理预期并向主管证明,由于其对现有参保人的义务,它将没有足够的医疗服务提供资源来确保医疗服务可供符合条件的雇员及其受抚养人获得和使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b)(2) 因在服务区域或服务区域的一部分内缺乏足够的医疗服务提供资源而无法向小型雇主提供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计划,不得在该计划未向小型雇主提供覆盖的区域内向拥有5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雇员的新雇主团体提供合同,直到该计划通知主管其有能力向小型雇主团体提供服务,并向主管证明,自通知之日起,它将为所有在该区域内向该计划请求覆盖的小型雇主团体办理参保,除非该计划已满足 (d) 款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b)(3)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主管制定和实施针对其财务可行性或组织和行政能力已受损的医疗服务计划的康复计划的权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c) 向根据第1357条 (b) 款 (2) 项定义的,在申请覆盖后的12个月内退出该计划提供的计划合同的小型雇主或符合条件的雇员提供覆盖。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d)(1) 主管批准了计划的证明,证明在本日历年度内根据已签发合同参保的符合条件的雇员和受抚养人的人数等于或超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d)(1)(A) 对于在加利福尼亚州管理任何自筹资金医疗覆盖安排的计划,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该计划在加利福尼亚州总参保人数的1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d)(1)(B) 对于在加利福尼亚州不管理任何自筹资金医疗覆盖安排的计划,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该计划在加利福尼亚州总参保人数的8%。如果该证明获得批准,则该计划在当年剩余时间内不得向任何小型雇主提供任何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d)(2)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出于本条目的将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视为单独的承运人,因为一个医疗服务计划根据联邦健康维护组织法 (42 U.S.C. Sec. 300e et seq.) 获得资格且不向小型雇主提供覆盖,而该关联公司或子公司提供不符合联邦健康维护组织法 (42 U.S.C. Sec. 300e et seq.) 资格的计划合同并向小型雇主提供计划合同,则向小型雇主提供覆盖的医疗服务计划应招募新的符合条件的雇员和受抚养人,其人数应等于根据联邦健康维护组织法 (42 U.S.C. Sec. 300e et seq.) 获得资格的医疗服务计划及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总参保人数的适用百分比。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d)(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d)(3)(A) 根据本款提交的经认证的声明应说明以下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d)(3)(A)(i) 该计划是否在加利福尼亚州管理任何自筹资金医疗覆盖安排。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d)(3)(A)(ii) 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该计划的总参保人数。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d)(3)(A)(iii) 在本历年内根据向小型雇主团体签发的合同参保的符合条件的雇员和受抚养人的人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d)(3)(A)(B) 主管应在45天内批准或不批准该经认证的声明。如果该经认证的声明未获批准,该计划应继续按照第1357.03条的要求签发覆盖,并应受到第7条 (自第1386条起) 规定的纪律处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9(e) 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总参保人数少于100,000人,且计划总参保人数的50%或以上保费由Medi-Cal计划支付的医疗服务计划。

Section § 135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局长在医疗计划财务不稳定或无法提供所需医疗服务的情况下,阻止其向拥有5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提供合同或接受新的申请。为了做出此决定,局长将评估该医疗计划是否符合某些标准和规定,包括遵守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况。

局长可以要求某计划停止向任何小型雇主或拥有50名以上员工的团体提供合同或接受申请,前提是局长认定该计划不具备足够的财务可行性,或不具备组织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向其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在确定本条规定条件是否已满足时,局长应考虑,但不限于,该计划对第1367条、第6条(自第1375条起)的要求以及根据其通过的规则的遵守情况。

Section § 1357.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向小型企业提供的健康计划保费应如何计算。对于新保单,雇员的保费通过调整计划的标准费率和风险系数来确定,该风险系数在1996年7月1日之前范围为80%至120%,之后为90%至110%。雇主支付这些调整后费率的总和,且每年更改频率不得超过一次。对于现有保单,采用类似的方法,风险调整也限制在相同的范围内。如果雇主在放弃旧计划后转用新计划,风险系数和调整会延续。计划必须将这些标准费率固定至少六个月。雇主可以选择为所有雇员和受抚养人采用综合费率,即调整后费率的平均值,这些费率也固定六到十二个月。如果参保人数发生显著变化(根据保险计划规定的特定百分比),且重新确定费率对雇主有利,则可以触发费率的重新确定。

计划在本条款生效日期或之后提供或交付的合同的保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2(a)(1)  新业务的保费应在对计划的标准雇员风险费率应用风险调整系数后,为特定风险类别中的合格雇员确定。在1996年7月1日之前,经风险调整的雇员风险费率不得高于计划适用标准雇员风险费率的120%或低于80%。自1996年7月1日起,该系数不得高于110%或低于9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2(a)(2)  向小型雇主收取的、针对新业务的保费应等于经风险调整的雇员风险费率之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2(a)(3)  适用于小型雇主新业务的标准雇员风险费率应生效不少于六个月。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2(b)(1)  现有业务的保费应在对计划的标准雇员风险费率应用风险调整系数后,为特定风险类别中的合格雇员确定。在1996年7月1日之前,经风险调整的雇员风险费率不得高于计划适用标准雇员风险费率的120%或低于80%。自1996年7月1日起,该系数不得高于110%或低于90%。自1996年7月1日起生效的该系数,应在续保时或1997年7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适用于现有业务。适用于小型雇主的风险调整系数,不得比前一个评级期应用的风险调整系数增加超过10个百分点。小型雇主的风险调整系数修改频率不得高于每12个月一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2(b)(2)  向小型雇主收取的、针对现有业务的保费应等于经风险调整的雇员风险费率之和。标准雇员风险费率应生效不少于六个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2(b)(3)  对于计划已停止提供的合同,适用于小型雇主选择购买的新合同的第一个评级期的标准雇员风险费率的风险调整系数,不得高于前一个评级期适用于已停止合同的风险调整系数。然而,在1996年7月1日之前,经风险调整的雇员风险费率不得高于计划适用标准雇员风险费率的120%或低于80%。自1996年7月1日起,该系数不得高于110%或低于90%。自1996年7月1日起生效的该系数,应在续保时或1997年7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适用于现有业务。小型雇主的风险调整系数修改频率不得高于每12个月一次。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2(c)(1)  对于任何小型雇主,计划经小型雇主同意,可以为新业务或现有业务的续保设立综合雇员和受抚养人费率。综合费率应根据小型雇主的经风险调整的雇员风险费率的平均值确定,并应符合分节 (a) 和 (b) 的要求。如此确定的综合费率之和应等于小型雇主的经风险调整的雇员风险费率之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2(c)(2)  综合费率应在不少于六个月且不超过12个月的整个评级期内适用于所有受保雇员和受抚养人,但计划可以保留重新确定综合费率的权利,如果合同下的参保人数在评级期内变化超过特定百分比。任何重新确定的综合费率应基于用于确定该评级期初始综合费率的相同经风险调整的雇员风险费率。如果计划保留重新确定费率的权利,且参保人数变化超过特定百分比,则如果重新确定的费率将导致小型雇主的保费降低,计划应重新确定综合费率。计划若保留根据参保人数变化重新确定综合费率的权利,则应使用相同的特定百分比来衡量所有选择综合费率的小型雇主的该变化。

Section § 1357.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保险计划在处理小型企业时,使用相同的标准来评估所有雇员的风险。这意味着他们不能根据不同小型雇主之间雇员的不同风险水平来收取不同的费率。

Section § 135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健康计划在向小型雇主销售医疗保健计划时必须披露的信息。这些细节包括保费费率如何根据服务成本或雇员健康状况确定或调整,以及计划更改费率的权利。他们还必须告知合同的保证签发和续保,以及既往病史的影响。小型雇主有权了解所有可用的合同和费率,并且计划必须应要求提供摘要和详细的承保凭证。招揽人必须告知小型雇主这些细节,提供摘要和详细的小册子,并通知他们潜在的费率波动。最后,小型雇主必须书面确认他们已收到这些披露。

就向小型雇主提供销售任何计划合同而言,每个计划应在其招揽和销售材料中合理披露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a)  针对特定小型雇主的保费费率在何种程度上是部分基于服务成本的实际或预期变化,或小型雇主雇员及其受抚养人健康状况的实际或预期变化而确定或调整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b)  有关计划更改保费费率的权利以及除提供服务经验之外影响保费费率变化的因素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c)  有关合同保证签发和续保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d)  有关任何既往病史条款影响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e)  有关小型雇主在申请新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续保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时,有权申请由该计划撰写、签发或管理的任何合同的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f)  应要求提供计划向小型雇主提供的所有合同和福利计划设计的清单,包括每份合同的费率。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g)  在向小型雇主提供合同时,每个计划应向小型雇主提供一份声明,列出其在雇主雇员和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将由计划合同覆盖的)工作或居住的服务区域内,向小型雇主提供的所有计划合同,包括每份计划合同的费率。就本款而言,关联计划或有资格提交合并所得税申报表的计划应被视为一个健康计划。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h)  每个计划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h)(1)  准备一份小册子,总结其向小型雇主提供的所有计划合同,并应要求向任何小型雇主和招揽人提供此摘要。该摘要应包括每份合同的福利信息、服务提供方式的通用描述(例如如何限制对提供者的访问)、福利限制、所需的共同支付和免赔额、标准雇员风险费率、如果施加了既往病史或关联期,可信覆盖范围计算方式的解释,以及可拨打以获取更详细福利信息的电话号码。计划必须保持小册子中包含的信息准确和最新,并在更新小册子后,将副本发送给与计划签订合同以招揽注册或订阅的招揽人和招揽公司。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h)(2)  针对每份合同,准备一份更详细的承保凭证,并应要求向小型雇主、招揽人和招揽公司提供。该承保凭证应包含谨慎的买方在选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所有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h)(3)  应要求向小型雇主和招揽人提供任何特定小型雇主的标准雇员风险费率之和以及风险调整后雇员风险费率之和。在请求此信息时,小型雇主、招揽人和招揽公司应向计划提供计划确定小型雇主风险调整后雇员风险费率所需的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h)(4)  向所有与计划签订合同以招揽小型雇主注册或订阅的招揽人和招揽公司提供当前摘要小册子的副本。
就本款而言,关联计划或有资格提交合并所得税申报表的计划应被视为一个健康计划。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i)  每个与一个或多个计划签订合同以招揽小型雇主注册或订阅的招揽人或招揽公司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i)(1)  在向小型雇主提供合同信息但未对特定计划合同提出具体建议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4(i)(1)(A)  告知小型雇主计划有义务向任何小型雇主销售其向小型雇主提供的任何计划合同,并应要求向他们提供针对特定合同将向该雇主收取的实际费率。

Section § 135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计划在续订、修订或提供计划合同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主管报告任何重大变更。这包括提交一份重大修改通知,其中包含一份声明,证明符合特定条款,并详细说明所使用的风险率和调整系数。如果风险类别或费率发生变化,计划必须提交修正案通知主管,主管有权批准或不批准这些变更。

计划必须在其主要办事处随时备有这些信息,并应主管要求提供风险调整系数。此外,主管保留执行这些规定的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5(a) 在续订或修订受本条约束且将于本条生效日期生效的计划合同前至少20个工作日,计划应根据第1352条的规定,向主管提交重大修改通知。重大修改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证明该计划符合第1357条 (j) 款和第1357.12条的规定。经认证的声明应列明每个风险类别的标准员工风险率,以及在确定合同续订或修订费率时将使用的最高和最低风险调整系数。主管根据第1352条的规定,对计划使用计划合同的任何不批准、暂停或推迟行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该计划合同不符合本章要求的理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5(b) 在提供受本条约束的计划合同前至少20个工作日,所有计划均应根据第1352条的规定,向主管提交重大修改通知。重大修改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证明该计划符合第1357条 (j) 款和第1357.12条的规定。经认证的声明应列明每个风险类别的标准员工风险率,以及在确定合同提供费率时将使用的最高和最低风险调整系数。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将向小型雇主提供经主管批准的计划合同的计划,应根据本款规定提交重大修改通知。主管根据第1352条的规定,对计划使用计划合同的任何不批准、暂停或推迟行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该计划合同不符合本章要求的理由。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5(c) 在对根据 (a) 款或 (b) 款向主管提交的风险类别、风险调整系数或标准员工风险率进行任何更改之前,计划应提交一份修正案,说明这些更改并证明该计划符合第1357条 (j) 款和第1357.12条的规定。计划可在提交经认证声明之日起的第31天,或主管确定的更早时间,开始提供使用经认证声明中列明的已更改风险类别的计划合同,除非主管以书面通知不批准该修正案,并说明理由。如果仅更改标准员工风险率,而非风险类别或风险调整系数,计划可在提交经认证声明后立即开始提供使用已更改标准员工风险率的计划合同,除非主管以书面通知不批准该修正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5(d) 计划拟在长达12个连续月内实施的标准员工风险率的定期更改,可与根据 (a) 款、 (b) 款或 (c) 款提交的经认证声明一并提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5(e) 每个计划应在其主要营业地点保存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向主管提交的所有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5(f) 每个计划应根据主管的要求提供用于确定任何特定小型雇主费率的风险调整系数。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5(g)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主管执行本条所规定的费率制定惯例的权力。

Section § 135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疗服务计划与某些非营利性协会合作,处理特定的行政职责,例如确定资格、注册、保费收取和索赔管理。这些协会必须是基于共同专业或行业的非营利团体,并符合特定标准,例如不得基于健康史进行歧视,并妥善使用会员费。

当医疗服务计划与合格协会合作时,它们必须提供一致的保费折扣,以反映协会所提供的服务,而不是基于成员的健康状况。任何因健康状况导致不公平折扣的违规行为都可能使合同无效。此外,合格协会必须自1972年以来一直存在,专门向其成员提供健康保险,并符合各种治理和财务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a)  医疗服务计划可以与符合(b)款定义的合格协会签订合同协议,根据该协议,这些合格协会可以为合格协会成员承担本节定义的特定行政服务责任。与合格协会签订协议以承担行政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应为合格协会或其第三方管理人可能提供的行政服务制定统一的定义。当医疗服务计划确定合格协会具备承担这些职能的行政能力时,医疗服务计划应允许所有合格协会承担其中一项或多项职能。
就本节而言,由合格协会或其第三方管理人提供的行政服务应是与资格确定、注册、保费收取、销售或按索赔计费的索赔管理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原本将由医疗服务计划直接提供,或通过按佣金计费的第三方管理人提供,或通过按佣金计费的代理人或推销员队伍提供。
每个与任何合格协会签订行政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向所有与其签约的合格协会提供相同的保费折扣,以表彰合格协会或其第三方管理人获准承担的那些服务。医疗服务计划在根据第1357.12节确定合格协会的风险调整后员工风险率后,应将这些统一折扣应用于医疗服务计划的风险调整后员工风险率。医疗服务计划应向受管理医疗部报告其各项行政服务的折扣表。
在任何情况下,医疗服务计划均不得向合格协会提供任何旨在或实质上导致因合格协会成员的健康状况而降低其保费的折扣。除了主管为执行本章可采取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如果主管认定提供给合格协会的任何折扣旨在或实质上导致因合格协会成员的健康状况而降低其保费,主管可以宣布医疗服务计划与合格协会之间根据本节签订的行政服务合同无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b)  就本节而言,合格协会是指由一群仅基于参与特定专业或行业而联合的个人或雇主组成的非营利性公司,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b)(1)  它接受符合其会员资格标准的任何个人或小型雇主成为会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b)(2)  它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人的健康或索赔历史为条件来决定会员资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b)(3)  它仅将会员费用于会员资格和会员福利,且作为对会员资格和会员福利的对价,但会费金额不得取决于会员是否申请或购买协会提供的保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b)(4)  它是出于与保险无关的目的而善意组织和维持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b)(5)  它于1972年1月1日存在,并自该日起持续存在。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b)(6)  它拥有章程和细则或其他类似的治理文件,规定由其成员选举协会的理事会。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b)(7)  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它连续20年向其成员提供、推销或销售健康保险。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b)(8)  它同意仅向协会成员提供任何计划合同。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b)(9)  它同意将选择加入协会提供的计划合同的任何成员纳入其中,前提是该成员同意支付所需的保费。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b)(10)  它遵守本条的所有规定。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b)(11)  在1992年法规第1128章颁布之前,它至少有10,000名受协会赞助计划覆盖的参保人。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b)(12)  它以相同的费率向所有通过合格协会购买保险的成员收取任何行政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16(c)  合格协会应遵守第1357.52节。

Section § 1357.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主管制定规定,以实现法律目标。在征求公众对这些规定的意见之前,主管必须将规定分享给保险局长,保险局长有30天时间提出意见。这些意见将包含在关于规定的公告中。如果需要,这些规定可以作为紧急规定快速制定,以帮助维护公共秩序、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尤其指出在1994年底前具有紧迫性。

Section § 1357.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它不适用于受特定条款(如第3.16条或第3.17条)管辖的某些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非这些特定条款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1357.02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理解为阻止本章适用于两种特定情况。第一种情况涉及任何根据某个特定条款的定义作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行事的团体。第二种情况是关于任何团体或个人向潜在的订阅者或加入者提供有关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信息。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排除本章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25(a) 根据第1345条的定义,作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行事的协会、信托或其他组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25(b) 向可能对订阅或加入该计划感兴趣的人士提供有关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信息的协会、信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Section § 1357.03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某些协会在1993年7月26日至10月24日期间,或在其计划到期前60天,在特定条件下购买小型雇主健康保险,前提是它们不覆盖1,000人。这适用于那些符合特定标准,并且在1992年和1993年左右在特定条件下获得保险的协会。

这些协会可以享受通常给予“受保障协会”的保障,例如续保权。

健康计划必须在1993年8月25日之前告知符合条件的协会这些权利,并在其保险到期前90天再次告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5(a)  在1993年7月26日至1993年10月24日期间,以及在1994年7月1日之前到期的现有计划合同到期前60天,或者,对于在1994年7月1日之后到期的计划合同,在1994年7月1日之前60天,符合第1357条规定的“受保障协会”定义的协会,但无需满足覆盖1,000人的要求,有权购买小型雇主健康保险,如同该协会是受保障协会一样,但该保险仅对符合第1357条定义的协会成员提供保障,这些成员包括 (1) 截至1993年6月30日,正在通过该协会获得保险或已成功申请保险的成员,(2) 截至1992年12月31日,正在通过该协会获得保险,且此后因获得保险的雇佣关系终止或雇主对健康保险的缴费终止而导致保险在任何时候失效的成员,或 (3) 在1993年6月30日至1994年7月1日期间的任何时候,根据1993年6月30日生效的合同获得保险的成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5(b)  根据本条为其成员获得健康保险的协会,应享有本章规定的受保障协会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的续保保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57.035(c)  不迟于1993年8月25日,在1993日历年内任何时候曾向根据本条有资格获得保险的协会提供保险的计划,应将本条规定的权利告知这些协会。在1994年7月1日之前到期的计划合同到期前90天,或者,对于在1994年7月1日之后到期的计划合同,在1994年7月1日之前90天,与根据本条有资格获得保险的协会有生效保险的健康计划,应将本条规定的权利告知该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