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定点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Section § 1374.60
该法律定义了与定点服务(POS)医疗保健计划相关的关键术语。POS计划是一种健康保险,涵盖网络内和网络外服务,这意味着您可以选择看计划网络内的医生,也可以看网络外的医生。但是,如果网络外服务由独立的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承保,并与医疗计划的网络内服务一并提供,则不属于POS计划。
网络外服务是指从以下两种情况获得的医疗服务:一是来自与计划无关的医生(紧急情况或经计划指示的情况除外),二是来自与计划有关联的医生,但计划的服务要求未得到满足。
网络内服务包括由与医疗计划合作的医生提供的护理、由计划安排的外部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以及旅行时的紧急护理,所有这些都基于计划的承保规则。
Section § 1374.62
Section § 1374.64
本法规定了医疗计划在加州提供定点服务合同的要求。首先,计划必须已获得许可并在本州运营至少五年。专业医疗计划受到限制,除非之前根据特定的历史法规获得批准和注册。
为了符合资格,计划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并且必须符合财务标准,例如保持最低净资产并证明财务稳定性,包括有形净资产和积极的盈利趋势。计划还必须拥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并且可能需要保险来覆盖参保人的网络外服务。
计划需要向主管提交月度财务报告,以保持透明度并确保持续合规。如果计划财务不稳定,主管可以立即停止其提供定点服务合同。
Section § 1374.65
这项法律要求定点服务(POS)健康计划合同通过提供经济激励来鼓励参保人使用网络内服务。它规定,只有当网络内也提供这些服务时,才能提供网络外服务的承保。此外,如果计划安排了与非关联提供者的护理,或者涉及常规服务区域外的紧急护理且正确遵循了计划的程序,则这些医疗服务不应被视为网络外服务。
Section § 1374.66
这项法律允许提供定点服务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对在计划网络外获得的服务制定不同的规则。他们可以限制网络外服务的承保范围,设定不同的支付限额,并专门对网络外护理施加免赔额。这些计划还可以决定哪些团体可以获得定点服务选项,并要求任何购买此类计划的团体将其提供给所有符合条件的成员。网络外服务还可以包括来自与计划关联的提供者,但未遵循计划承保授权规则的服务。
医疗计划与医疗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可能涉及网络外服务的风险分担,但有保障措施:提供者必须同意风险分担,被告知付款详情,并且不直接承担超额费用。提供者可能会因减少网络外服务使用而获得奖金,但计划必须披露风险分担的运作方式和资金来源,并需获得主管的批准。
Section § 1374.67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提供定点服务(POS)计划合同的医疗服务计划必须遵守某些规定。首先,在任何财政季度,其总保费收入中只有最多50%可以来自这些POS计划。其次,每季度其总医疗保健支出中不得超过20%用于为POS参保人提供的网络外服务。
如果计划在任何季度超出这些限制2%以上,它们必须在下一个季度末之前纠正。未能遵守可能导致限制,例如停止提供新的POS合同或减少网络外承保范围。
这些限制不适用于那些主要根据1975年《诺克斯-米尔斯健康计划法案》下的合同向参保人提供赔偿,并且截至1993年9月1日仍在提供此类合同的计划。
Section § 1374.68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提供定点服务计划合同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遵守特定的财务和组织规定。首先,它们必须存入现金或证券,其价值至少为20万美元,或者为其每月网络外索赔和已发生但未报告余额的120%。其次,它们必须将网络外服务与网络内服务分开跟踪和报告。第三,它们需要证明自己有能力有效管理注册、使用情况和成本,而不会危及自身的财务稳定。此外,任何已存入的保证金都可以抵扣其他要求的保证金,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
Section § 1374.69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提供服务点计划前至少20个工作日通知监管机构。他们必须提交一份通知,解释他们将如何设置网络内和网络外护理的福利、管理索赔、生成财务报告、监测网络外护理质量、处理投诉以及遵守既定要求。该系统应从1995年7月1日起实施。
Section § 1374.7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75年根据《诺克斯-米尔斯健康计划法案》注册的健康计划,无需为某些计划合同提交重大修改通知。具体来说,如果合同已经获得主管批准,并且在1993年9月1日之前提供,那么该计划就不需要满足其他条款中规定的通知要求。
Section § 1374.72
加州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必须像对待其他医疗状况一样,为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医疗必要治疗提供保险。这涵盖了公认诊断手册中列出的状况,并确保患者获得符合公认实践标准的护理。
计划不能将此保险限制为短期治疗,并且必须负责任地处理所有医疗必要性决定。如果网络内服务不可用,计划必须安排网络外护理,且患者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该法律还确保计划不会在治疗后撤销服务授权,并禁止根据公共项目(如医疗补助)可能提供的保险来限制福利。专业医疗计划可以提供此保险,满足地理和紧急需求,并且只要符合既定规则,就可以使用成本管理技术。
Section § 1374.73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疗保健计划从2012年7月1日起,为患有广泛性发育障碍或自闭症的个人提供行为健康治疗的保险。这种保险必须与其他医疗服务提供的保险类似。
医疗计划必须建立一个由合格的自闭症服务提供者组成的网络,这些提供者与专业人员和辅助专业人员合作,管理应用行为分析等治疗。
法律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的资格,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培训和监督。计划不得将此保险仅限于联邦法规规定的基本医疗福利。
本法规不影响个人可能在其他项目下获得的服务,例如特殊教育或联邦残疾项目。
某些医疗计划,如专业计划或Medi-Cal计划,免除此要求。
Section § 1374.74
到2012年2月1日,相关部门需要与保险部及其他相关方合作,成立一个自闭症咨询专责小组。这个专责小组的任务是为自闭症或广泛性发育障碍患者制定必要的行为健康治疗建议。
该专责小组将重点关注几个方面:经过科学验证且有明确效果的干预措施、患者选择和监测的标准、治疗时长、提供者的资质,以及确保有足够的提供者。
此外,他们还将明确无执照个人应具备哪些教育和培训才能成为有执照的自闭症服务提供者。到2012年12月31日,一份包含这些建议的报告必须提交给州领导人,届时该专责小组将解散。
Section § 1374.76
这项法律规定,到2015年1月1日,加州的大型团体以及个人或小型团体医疗保健计划,都必须按照2008年联邦《精神健康平等与成瘾公平法案》设定的标准,提供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福利。这意味着,这些计划必须将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福利与计划中的其他健康福利同等对待。
此外,对于个人和小型团体计划,它们还必须遵守与基本健康福利相关的第1367.005条。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医疗服务计划的主管可以发布关于合规性的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无需遵循标准的行政程序,但只是临时性的,直到正式法规被采纳。保险部也参与了这一过程。
Section § 1374.721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服务覆盖的医疗计划,在确定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治疗的医疗必要性时,采用当前普遍接受的标准。这包括使用相关专业协会为儿童和成人制定的标准。
除非涉及技术进步或指南未涵盖的护理类型,否则计划不得使用比这些指南更不同或更严格的标准。如果使用外部标准,计划必须确保这些标准是根据这些原则制定的。
计划必须就这些标准对其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教育,并免费提供教育资源。他们还必须跟踪标准的使用情况,确保决策的一致性,并在审查中达到高可靠性。
Section § 1374.722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计划覆盖在学校场所为25岁及以下人群提供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治疗。这些服务由地方教育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提供。
计划必须报销这些服务,且无需事先授权,但可能会进行索赔后审查。除非服务不当或存在欺诈性索赔,否则不得拒绝支付。
报销应按合同费率或州政府设定的费率进行。学生或其家人不得承担任何相关费用,如共付额。主任将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发布指导意见,以确保合规。
Section § 1374.723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3年7月1日起,医疗服务计划必须涵盖法院批准的CARE协议或CARE计划下所需的特定评估和服务。即使这些服务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也必须予以覆盖。
通常,这些服务不需要事先授权,但医疗计划可以在服务后审查索赔。除处方药外,服务的报销金额必须是合同费率或Medi-Cal费率中较高者。处方药则按合同费率报销。
重要的是,这些服务不得有共付额或免赔额等费用分摊,提供者也不能直接向患者收费。部门可以就遵守本法律提供指导,但最初不会经过常规的法规制定程序。本法律不适用于Medi-Cal管理式医疗合同。
Section § 1374.724
这项法律确保健康计划覆盖的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治疗也包括通过988中心、移动危机小组或类似提供者提供的危机服务。无论这些服务是由网络内还是网络外提供者提供,都必须予以覆盖,并包括所有符合Medi-Cal计划条件的项目。
健康计划不得要求对危机稳定服务进行预先批准,如果服务已提供,也不得拒绝付款。稳定后可能需要对进一步的必要治疗进行预先批准,但覆盖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参保人的护理。健康计划在收到稳定后护理的联系时必须迅速响应,并确保患者不会被不公平地收取高于网络内费用的金额。
该法规澄清了“行为健康危机服务”和“稳定”等术语,并强调无论患者在哪里接受护理,都应只按网络内费用计费。它还强制要求健康计划提供明确的联系信息,以便提供者协调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