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终止和更换
Section § 1399.61
本节解释了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将“承运人”定义为根据团体合同负责支付福利的实体,并将“受抚养人”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定义为合同中规定的含义。“终止”是指雇主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之间合同的结束,而“福利延期”是指在合同终止时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继续提供保障。“雇员”包括所有获得福利的个人和团体成员。“合同”指受本条规定约束的任何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而“合同持有人”是获得该合同的实体。“费用”是承运人获得的付款。“替代保障”是指由后续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福利。
Section § 1399.6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健康保险合同,即使在合同结束后,也必须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这些福利,特别是对于在合同终止时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雇员或受抚养人。
与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状况相关的福利,在停止缴费后应至少延长12个月。如果此人不再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如果有新的保险公司接管并承保该状况,此延期可以终止。
合同可能包含在此福利延期期间的特定限制或约束。
Section § 1399.6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新的保险公司在旧保单终止后的60天内提供健康保障,他们必须承保所有曾受旧保单保障的雇员和受抚养人。这包括在新计划下符合资格的人,即使他们不是全职工作或正在住院。但是,新公司不必承保与旧保单终止时已存在的残疾相关的费用。
在新成员满足新公司保单的全部福利要求之前,他们必须获得至少与旧计划相同水平的福利,减去旧计划已支付的金额。这些新成员的保障将持续到其新保单通常终止的日期,或者,如果他们曾受旧保单保障,则对先天性异常等既有状况的保障不被减少的日期。
旧保险公司必须向新公司提供有关先前福利的必要信息。此外,如果受抚养子女曾受旧计划保障,即使主要保单持有人未提供该子女的经济支持,新计划也不能将其排除在保障之外。最后,如果某些先天性疾病在旧计划下正在接受治疗,新计划不能减少或排除其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