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医疗服务计划保障合同变更
Section § 1374.20
这项法律规定,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合同期内不能更改保费费率、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除非符合某些条件。具体来说,在团体合同持有人接受合同后、雇主年度开放注册期开始后,或首月保费已支付后,这些费用不能更改。但是,如果团体合同允许或要求更改,如果合同是基于需要最终协议的初步协议,或者如果双方书面同意更改,则允许进行更改。
Section § 1374.21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合同续订日期前,提前通知客户保费或承保范围的变更:小型团体至少提前60天,大型团体至少提前120天。对于大型团体,通知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费率比较以及向部门申请费率审查的选项。如果健康计划拒绝向大型团体提供承保或拒绝其注册,必须以书面形式清楚解释原因。
如果计划的费率被认定不合理,必须通知合同持有人,并告知他们可用的选项,包括寻求其他承保。关于不合理费率的合同持有人通知有特定的措辞要求,并应引导他们考虑其他选项,例如联系加州全保。此外,健康计划可以在通知中包含一个网址,提供费率变更的进一步理由,并且通知也应发送给任何已注册的代理人,以协助选择承保。
Section § 1374.22
这项法律要求团体合同持有人在其健康合同续保日期前至少60天收到书面通知。通知必须邮寄到他们最后已知的地址,并且必须以斜体和12磅字体注明保费费率上涨的准确美元金额和百分比。
此外,通知应清楚地列出计划设计或福利的任何变更,特别是如果存在减少、排除或条件,也应以斜体突出显示。保费或福利变更的原因必须以至少10磅的粗体字清楚说明。
Section § 1374.24
Section § 1374.26
Section § 1374.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违反本节或相关法规中规定的规则,局长有权对其处以罚款、暂停或吊销其执照。在采取行动之前,必须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进行通知和听证。局长还可以灵活地结合使用各种法律行动来执行这些规则。
Section § 1374.28
Section § 1374.29
Section § 1374.255
本节适用于自2017年1月1日起,在个人和小型团体市场中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包括祖父条款和非祖父条款的合同。它禁止在计划年度内更改这些计划的费用分摊条款,除非法律要求。费用分摊是指参保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例如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但不包括保费。对于非祖父条款的个人计划,计划年度定义为日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