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66.20

Explanation

本节被称为《加州持续福利替代法案》,简称“Cal-COBRA”。它的目的是确保在拥有2至19名雇员的小型企业工作的雇员及其家人,能够获得持续的医疗保险覆盖,这类似于联邦COBRA法律要求大型企业提供的福利。该法案旨在确保任何可用的联邦援助能够迅速实施,以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人。如果联邦援助可用,局长可与保险专员共同发布紧急法规,以确保及时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健康和福利。这些法规必须与保险专员制定的类似规定保持一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0(a) 本条应被称为《加州持续福利替代法案》,或“Cal-COBRA”。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拥有2至19名符合条件雇员的雇主之雇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持续的医疗保险覆盖,这些雇员目前未根据1985年《综合预算调节法案》获得持续覆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0(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已或可能向合格受益人提供的联邦援助,应由部门有效且及时地实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0(d) 局长在与保险专员协商后,可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条,通过认定紧急情况并证明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根据本条规定,任何联邦援助已或可能向合格受益人提供。行政法办公室应认为这些法规的制定对于避免对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造成严重损害是必要的。根据本款制定的任何法规应与保险专员根据《保险法典》第10128.50条 (d) 款制定的法规基本相似。

Section § 1366.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小企业雇员医疗保健延续保险选项相关的关键术语。“延续保险”允许雇员及其受抚养人在某些生活事件发生后暂时维持其医疗保险。“团体福利计划”是为拥有2至19名雇员的小企业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合格受益人”是指在失业或离婚等事件发生后有资格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的人。“ARRA”指根据《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提供的联邦保费援助。“合格事件”是指导致保险中断的特定事件,例如终止雇佣或死亡。此处的“雇主”是指提供团体医疗计划但不受某些联邦法律约束的小企业。“核心保险”包括基本医疗福利,而“非核心保险”则用于牙科和视力等额外服务。

本节所含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a) “延续保险”指符合条件的雇员或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目前参加的团体福利计划下的延长保险,或在团体福利计划终止或雇主开放注册期的情况下,指雇主目前提供的团体福利计划下的延长保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b) “团体福利计划”指根据第3.1条(自第1357节起)向拥有2至19名符合条件的雇主(如第1357节所定义)提供的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以及向拥有2至19名符合条件的雇主(如第1357节所定义)提供的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c)(1) “合格受益人”指在合格事件发生前一天,已参加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根据第3.1条(自第1357节起)提供的团体福利计划,并发生分节(d)所定义的合格事件的任何个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c)(2) “根据ARRA有资格获得保费援助的合格受益人”指符合第(1)款定义的合格受益人,该受益人(A)因受保雇员在ARRA第3001节(a)分节(3)款(A)项规定的期间内非自愿终止雇佣而曾经或现在有资格获得延续保险,(B)选择延续保险,并且(C)符合美国法典第29篇第1167节第(3)款中规定的“合格受益人”定义,如ARRA第3001节(a)分节(10)款(E)项或根据该法律发布的任何后续规则或法规中所使用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c)(3) “ARRA”指联邦《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B部第三篇,或任何延长联邦保费援助至合格受益人的该联邦法律修正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d) “合格事件”指以下任何事件,若非根据本条选择延续保险,将导致合格受益人失去团体福利计划下的保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d)(1) 受保雇员死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d)(2) 受保雇员终止雇佣或减少工作时间,但因严重不当行为而终止雇佣不构成合格事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d)(3) 受保雇员与其配偶离婚或合法分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d)(4) 参加团体福利计划的受抚养人失去受抚养人身份。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d)(5) 仅就受保受抚养人而言,受保雇员有权根据《美国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医疗保险)获得福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e) “雇主”指符合第1357节规定的“小型雇主”定义的任何雇主,且(1)在前一个日历年至少50%的工作日雇佣了2至19名符合条件的雇员,或者如果雇主在前一个日历年的任何部分未开展业务,则在前一个日历季度至少50%的工作日雇佣了2至19名符合条件的雇员,(2)已通过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提供的团体福利计划签订了医疗保健保险合同,并且(3)不受《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980B节或《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18章(美国法典第29篇第1161节及后续条款)的约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f) “核心保险”指第1345节(b)分节所定义的以及合格受益人在合格事件发生前立即获得的团体福利计划提供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以及其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但不包括非核心保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1(g) “非核心保险”指视力护理和牙科护理的保险。

Section § 1366.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哪些个人不符合本特定条款下的继续健康保险资格。它列出了几类被排除在外的人群:有资格享受医疗保险福利的人、拥有其他现有医疗保险且不对既往病症设有限制的人,以及有资格享受联邦COBRA或类似保险计划的人。它还包括未能满足某些通知要求或未能按时支付所需保费的受益人,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涵盖的特定情况除外。

本条的继续保险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个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2(a) 有资格享受医疗保险福利或根据经修订或取代的《美国社会保障法》第XVIII篇有资格享受医疗保险福利的个人。仅有资格享受医疗保险A部分即构成有资格享受医疗保险福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2(b) 拥有其他住院、医疗或外科保险,或已受保或将受保于其他团体福利计划(包括自保员工福利计划)的个人,该计划为个人提供保险且不对个人的任何既往病症施加任何排除或限制,但根据第1357条和第1357.06条不适用于合格受益人或已被合格受益人满足的既往病症限制或排除除外。任何团体福利计划下的团体转换选项不应被视为个人已受保或将受保的安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2(c) 已受保、将受保或有资格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980B条或《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第18章(29 U.S.C. 第1161条及后续条款)享受联邦COBRA保险的个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2(d) 已受保、将受保或有资格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6A章(42 U.S.C. 第300bb-1条及后续条款)享受保险的个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2(e) 未能满足第1366.24条(b)款或第1366.25条(h)款关于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合格事件或选择继续保险要求的合格受益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2(f) 除《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第3001条另有规定外,未能按照计划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交第1366.24条(b)款和第1366.26条要求的正确保费金额,或未能满足计划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合格受益人。

Section § 136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括专业计划)在发生特定事件(如失业)后,向合格受益人提供持续的健康承保,且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明。只要受益人遵守合同条款和要求,他们就可以按照与团体计划中其他人相同的条款继续享受现有计划。

即使员工的原始承保终止,计划也必须在原始团体合同未终止的情况下,为他们本应继续获得承保的期间提供延续承保。这也适用于开放注册期。合格受益人还可以选择他们在合格事件发生前所享有的相同承保。此外,任何在延续承保期间出生或被前雇员收养的子女,如果在30天内注册,也可以获得福利。

承保将持续到受益人选择退出或法律另有规定为止,即使雇主随后受联邦延续承保规定的约束。这些受益人在团体合同下被视为与其他员工情况类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3(a) 每一个向雇主(如第1366.21节所定义)提供团体福利计划承保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括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在发生合格事件时,应根据本节规定,向合同项下的合格受益人提供延续承保,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明。合格受益人经选择后,应能根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本条的规定,继续其在团体福利计划下的承保。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延续承保应在适用于团体福利计划下情况类似的个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下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3(b) 每一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还应向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格受益人提供延续承保:(1) 根据本条或《保险法》第10128.51节的定义,选择团体福利计划下的延续承保,但其延续承保根据第1366.27节 (b) 款的规定终止,早于第1366.27节中规定的任何其他终止日期;或 (2) 在任何雇主开放注册期间通过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选择承保,且雇主已与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签订合同,为雇主的在职员工提供承保。此延续承保仅应在合格受益人本应在之前的团体福利计划下保持承保的剩余期间内提供,如果雇主未终止与之前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保险公司的团体合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3(c) 每一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向合格受益人提供选择其在合格事件发生前立即享有的相同核心、非核心或核心与非核心承保的能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3(d) 任何出生于根据本条选择延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前雇员)的子女,或任何被安置给根据本条选择延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前雇员)收养的子女,在本条规定的延续承保期间内,如果该子女在出生或被收养安置后30天内,作为该合格受益人(前雇员)的受抚养人注册到团体福利计划下,则应被视为有权根据本条获得福利的合格受益人,并在前雇员根据本条获得承保的剩余期间内享有此权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3(e) 根据本条成为合格受益人的个人应继续根据本条获得承保,直到延续承保根据合格受益人的选择或根据第1366.27节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即使提供延续的团体福利计划的雇主随后受《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980B节或《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18章(29 U.S.C. Sec. 1161 et seq.)的约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3(f) 根据本节选择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应被视为团体合同的一部分,并为合同目的被视为情况类似的雇员,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136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团体福利的医疗保健计划告知员工,如果他们遇到合格事件(例如失业),他们有权继续获得医疗保险。当此类事件发生时,符合条件的个人必须在60天内通知其医疗计划或雇主。他们必须书面请求继续承保,并在其承保终止后或收到关于继续承保权利的通知后60天内寄出。首次保费支付必须在45天内完成以保持承保有效,并且必须支付所有到期保费。

披露还必须解释如果个人先前的计划终止,他们如何能继续承保,以及如果他们不符合支付要求会发生什么。自1999年1月起,每个团体计划都必须提供此信息。此外,自2006年7月起,计划必须包含一项警告,说明如果拒绝承保,获得个人医疗保险可能面临的潜在困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4(a) 每一份为受本条约束的团体福利计划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承保凭证,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期的,应当向受本条约束的团体福利计划的受保雇员披露根据本条规定继续承保的能力,如同本节所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4(b) 该披露应声明,所有符合资格成为合格受益人(定义见第1366.21节 (c) 款)的参保人,作为根据本条获得福利的条件,必须在合格事件发生之日起60天内,书面通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通知雇主(如果雇主根据第1366.25节的规定签订合同提供行政服务),第1366.21节 (d) 款第 (1)、(3)、(4) 和 (5) 项中规定的所有合格事件。该披露应告知参保人,未能在规定的60天内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在签订合同提供行政服务时)向雇主发出通知,将使合格受益人失去根据本条获得继续承保的资格。披露还应声明,希望根据本条继续获得团体福利计划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必须书面请求继续承保,并通过平信或其他可靠的递送方式(包括亲自递送、快递或私人快递公司)递交书面请求给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给雇主(如果计划已根据第1366.25节 (d) 款与雇主签订合同提供行政服务),递交期限为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者之后的60天内:(1) 参保人在团体福利计划下的承保因合格事件而终止或将终止的日期,或 (2) 参保人根据第1366.25节 (e) 款收到关于其有能力继续获得团体福利计划承保的通知的日期。本节要求的披露还应声明,选择继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应根据计划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应根据第1366.25节 (d) 款在给合格受益人的通知中列明),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支付第1366.26节中规定的所需保费金额。披露还应要求,合格受益人用于建立保费支付的首次保费支付应通过平信、挂号信或其他可靠的递送方式(包括亲自递送、快递或私人快递公司)递交给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给雇主(如果雇主已根据第1366.25节 (d) 款与计划签订合同提供行政服务),递交期限为合格受益人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雇主(如果雇主已签订合同提供行政服务)提供选择继续承保的书面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便根据本条继续承保。该披露还应声明,首次保费支付金额必须足以支付任何所需保费和所有到期保费,并且未能在45天内提交正确的保费金额将使合格受益人失去根据本条获得继续承保的资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4(c) 本节要求的披露还应单独说明,根据第1366.27节 (b) 款,其继续承保在先前团体福利计划下终止的合格受益人,如何可以继续承保,以覆盖合格受益人本应在先前团体福利计划下保持承保的剩余期限,包括选择和支付的要求。披露应明确声明,如果合格受益人未能在收到先前团体福利计划终止通知后的30天内遵守有关在新团体福利计划中注册和支付保费的要求,则继续承保将终止。

Section § 136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医疗服务计划和雇主在州和联邦法律(特别是《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下关于通知和延续承保的责任。雇主必须将发生合格事件的雇员告知健康计划,而计划必须向这些雇员提供关于其延续承保选项的信息,包括潜在的保费援助。

雇主必须通知合格受益人任何影响其承保范围的变更,并确保所有所需信息及时发送。医疗计划需要通过提供必要的通知和表格来支持这一过程。对于根据ARRA有资格获得保费援助的受益人,设定了具体的通知要求和时间表,以确保他们了解自己的承保选项。

法律还允许健康计划或雇主签订合同来处理这些行政服务,但规定责任不能作为签发或续订承保的条件而转移。特别条款规定了ARRA下的保费补贴如何需要传达,以确保受益人了解他们的权利和选项,包括在必要时选择不同计划的机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a) 本条所适用的一切医疗服务计划与雇主之间的团体合同,凡于1998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均应要求雇主在合格事件发生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计划任何发生合格事件的雇员,合格事件的定义见第1366.21条 (d) 款 (2) 项。该团体合同还应要求雇主在成为《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980B条或《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18章(29 U.S.C. Sec. 1161 et seq.)适用对象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b) 本条所适用的一切计划与雇主之间的团体合同,凡于1998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均应要求雇主通知目前正在接受延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其延续承保将根据一项团体福利计划在合格受益人本应继续受保的期限结束之前终止(如第1366.27条所规定),告知合格受益人有能力在新团体福利计划下继续承保,直至合格受益人本应在原有团体福利计划下继续受保的剩余期限。此通知应在终止前30天或在所有已参保雇员收到通知时提供,以较晚者为准。
每个医疗服务计划和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应在收到任何书面请求后15天内,向取代该计划签发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雇主,或向雇主的代理人或经纪人代表,提供计划所掌握的、合理管理本款和 (c) 款通知要求所需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c)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医疗服务计划与雇主之间的团体合同应要求雇主书面通知继任计划目前正在接受延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以便继任计划,或签约雇主或管理人,可以向这些合格受益人提供必要的保费信息、注册表格和说明,这些信息、表格和说明应符合第1366.24条 (c) 款和本条 (e) 款所要求的披露,以允许合格受益人继续承保。此信息应发送给所有已参保的合格受益人,以及根据第1366.24条已被告知其有能力继续承保并仍可在指定60天期限内选择承保的合格受益人。此信息应发送至合格受益人最后已知的地址,该地址由目前向合格受益人提供延续承保的医疗服务计划或残疾保险公司提供给雇主。如果雇主或原有计划或保险公司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继任计划没有义务向合格受益人提供此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d) 医疗服务计划可以与雇主或管理人签订合同,以履行本条所要求的计划行政义务,包括必要的通知以及收取并转交保费给医疗服务计划。除 (a)、(b) 和 (c) 款的要求外,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允许计划要求雇主履行本条所要求的计划行政义务,作为签发或续订承保的条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e) 每个医疗服务计划,或根据本条签订合同履行通知和行政服务的雇主或管理人,应在收到合格事件通知后14天内,向合格受益人提供必要的福利信息、保费信息、注册表格和披露,这些应符合第1366.24条 (b) 和 (c) 款中包含的通知要求,以允许合格受益人正式选择延续承保。此信息应发送至合格受益人最后已知的地址。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f) 每一个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根据本节规定签订合同以提供通知和行政服务的雇主或管理人,应当在根据第1366.27条(a)款的(1)、(3)和(5)项终止持续承保之日前的180天期间内,通知根据本条选择持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其承保将终止的日期,并通知该合格受益人可获得的任何转换承保。当持续承保因计划与雇主之间的团体合同终止而终止时,本要求不适用。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g)(1)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向在ARRA第3001条(a)款(3)项(A)分项规定的期间内发生合格事件的合格受益人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其中包含有关ARRA项下保费援助可用性的信息。该通知应寄送至合格受益人最后所知的地址。该通知应包含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合格受益人联邦法律的变更提供了选择持续承保并获得65%保费补贴的新机会,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g)(1)(A) 该人将支付的保费金额。对于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2日(含)期间发生合格事件的合格受益人,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无法在通知中提供正确的保费金额,通知可以包含最后所知的保费金额,并为合格受益人提供通过免费电话号码请求适用于该受益人的正确保费的机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g)(1)(B) 注册表格以及根据(e)款规定需要包含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允许合格受益人选择持续承保。此信息不应包含在发送给目前已注册持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的通知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g)(1)(C) 对根据ARRA第3001条(a)款(1)项(B)分项规定选择注册不同承保的选项的描述。该描述应建议合格受益人联系被承保雇员的前雇主以获得选择此选项的事先批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g)(1)(D) 根据ARRA第3001条规定获得65%保费援助的资格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g)(1)(E) 根据ARRA可获得的保费援助的持续时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g)(1)(F) 一份声明,说明根据ARRA有资格获得保费援助的合格受益人可在通知日期起60天内选择持续承保。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g)(1)(G) 一份声明,说明根据ARRA有资格获得保费援助的合格受益人,如果在收到本款要求的通知之前拒绝或中断了持续承保,有权撤回该拒绝并选择带有保费援助的持续承保。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g)(1)(H) 一份声明,内容如下:
“如果您在阅读或理解本通知时遇到任何困难,请联系[健康计划名称],电话[插入适当的电话号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2) 对于在2008年9月1日和2009年5月12日(含)期间发生合格事件的合格受益人,本款所述的通知应在2009年5月26日或计划收到合格事件通知之日后的七个工作日(以较晚者为准)之前提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3) 对于在2009年5月13日至ARRA第3001条(a)款(3)项(A)分项规定的较晚日期(含)期间发生或将发生合格事件的合格受益人,本款所述的通知应在(e)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4)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将计划的承保凭证作为本款要求的通知的一部分提供,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修改其现有承保凭证以符合2009-10届常会第23号议会法案的颁布或在2009-10届常会第二年修订本节的法案所作的变更。
(o)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o)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o)(1) 为遵守ARRA的规定,在没有美国劳工部、美国国税局或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指导的情况下,或者如果州级单独的继续承保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医疗服务计划可以要求核实受保雇员非自愿终止雇佣关系的情况,核实对象为受保雇员的前雇主或根据ARRA寻求保费援助的合格受益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o)(2) 医疗服务计划根据 (1) 款直接向前雇员请求核实,应当通过向雇主提供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该书面通知应在计划根据 (h) 款收到合格受益人的选择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或传真发送给受保雇员的前雇主。在收到本款要求的书面通知后10个日历日内,前雇主应向医疗服务计划提供书面核实,说明受保雇员的雇佣关系是否为非自愿终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o)(3) 根据ARRA请求保费援助的合格受益人可以向医疗服务计划提供一份来自受保雇员前雇主的书面文件或其他信息,表明受保雇员的雇佣关系是非自愿终止的。除非计划合理且及时地认定合格受益人提供的文件或信息在法律上不足以证明雇佣关系的非自愿终止,否则医疗服务计划应认为该文件或信息足以证明受保雇员的雇佣关系为非自愿终止,以符合ARRA的目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o)(4) 如果医疗服务计划根据本款请求核实,并且在雇主收到核实请求之日起或计划根据 (3) 款收到合格受益人提供的文件或其他信息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无法核实雇佣关系的非自愿终止,医疗服务计划应向合格受益人提供附带联邦保费援助的继续承保,或向合格受益人发送拒绝信,其中应包含其根据ARRA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通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o)(5) 任何人不得故意拖延根据本款核实雇佣关系的非自愿终止。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5(p) 医疗服务计划向个人提供与根据ARRA可获得的保费援助相关的信息和表格,不应被视为违反本章规定,前提是该计划遵守本条的所有要求。

Section § 136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通过Cal-COBRA延续您的医疗保险,您必须向医疗保健计划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针对普通雇员或类似计划收取的费率的110%。如果您根据社会保障规定被认定为残疾,那么在延续承保18个月后,费用可以上涨到团体费率的150%。医疗计划不能向您的雇主收取管理此项承保的额外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含在风险调整费率中。

选择延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应在每次付款到期日或之前(但频率不得超过每月一次)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支付不超过向受保雇员收取的适用费率的110%;或者,在受抚养人承保的情况下,支付不超过根据团体合同延续的团体福利计划项下向处境相似的个人收取的适用费率的110%。对于根据美国社会保障法Title II或Title XVI被认定为残疾的合格受益人,在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延续承保的前18个月之后,该合格受益人应被要求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支付不超过团体费率150%的金额。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雇主收取管理Cal-COBRA的额外费用,但第1357条 (i) 款所规定的已纳入风险调整后的雇员风险费率中的费用除外。

Section § 136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合格受益人的持续健康承保何时会终止。通常,承保会在因合格事件本应终止之日后的36个月停止。如果未支付保费、雇主停止提供健康计划,或者受益人迁出计划区域或实施欺诈等行为,承保也可能终止。此外,残疾受益人必须将其状况告知其计划。如果团体合同在持续承保之前终止,受益人可能有机会选择新计划下的承保。第1401号议会法案的修改适用于从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获得承保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7(a)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持续承保应在下列情况中首先发生时终止: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7(a)(1) 对于根据第1366.21条(d)款第(2)项有资格获得持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为因合格事件导致合格受益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福利本应终止之日后的36个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7(a)(2) 除ARRA第3001条另有规定外,如果合格受益人根据计划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停止支付或未能及时支付所需保费,则为已支付保费的期限结束之日。在未支付保费的情况下,复效应受计划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ARRA第3001条(如适用)的管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7(a)(3) 对于根据第1366.21条(d)款第(1)、(3)、(4)或(5)项有资格获得持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为因合格事件导致合格受益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福利本应终止之日后的36个月。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7(a)(4) 根据第1366.22条的规定,本条的要求不再适用于合格受益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7(a)(5) 对于根据第1366.21条(d)款第(2)项有资格获得持续承保,并在持续承保的最初60天内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二章或第十六章被认定为残疾的合格受益人,以及根据本条选择承保的配偶或受抚养人,为因合格事件导致合格受益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福利本应终止之日后的36个月。合格受益人应在裁定书日期后60天内,并在最初36个月持续承保期结束之前,将社会保障裁定通知计划,或通知签订合同提供行政服务的雇主或管理人,以便根据本款获得承保资格。如果合格受益人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二章或第十六章不再残疾,本项规定的福利应在第(1)项规定的日期,或在美国《社会保障法》第二章或第十六章最终裁定合格受益人不再残疾之日后超过31天开始的月份,两者中较晚的日期终止。因残疾而有资格获得36个月持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应在裁定其不再残疾之日起30天内,通知计划,或通知签订合同提供通知和行政服务的雇主或管理人。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7(a)(6) 对于最初有资格并根据第1366.21条(d)款第(2)项选择持续承保,但在首次合格事件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发生第1366.21条(d)款第(1)、(3)、(4)或(5)项所述的另一次合格事件,且合格受益人已在第二次合格事件发生之日起60天内将第二次合格事件通知计划,或通知签订合同提供行政服务的雇主或管理人,则为首次合格事件发生之日后的36个月。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7(a)(7) 雇主,或雇主的任何继任雇主或购买者,停止向其雇员提供任何团体福利计划。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7(a)(8) 合格受益人迁出计划的服务区域,或合格受益人在使用计划服务时实施欺诈或欺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7(b) 如果计划与雇主之间的团体合同在本条规定合格受益人持续承保终止日期之前终止,则原计划下的承保应终止,合格受益人可根据第1366.23条(b)款和第1366.24条(c)款的要求,选择在随后的团体福利计划(如有)下获得持续承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7(c) 2001-02年度常会第1401号议会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根据本条获得持续承保的个人。

Section § 1366.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参保人未按另一条款要求发出通知,或者如果参保人的雇主不遵守某些规定,则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必向合格受益人提供延续承保。

Section § 1366.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向已用尽COBRA承保的人提供一个选择,即自其COBRA开始之日起,如果他们获得的COBRA承保少于36个月,则可以继续承保最长36个月。此承保必须遵守法律中规定的具体条款和价格限制。

新的承保选项必须包含在提供给受益人的COBRA终止通知中。此规定不适用于提供非核心福利的计划,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承保。该法律适用于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接受COBRA承保的个人,并于2003年9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9(a)  医疗服务计划应向已用尽COBRA下持续承保的参保人提供继续承保的机会,自参保人持续承保开始之日起最长36个月,如果该参保人有权获得的COBRA持续承保少于36个月。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本条的条款提供承保,包括第1366.26节中包含的费率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9(b)  根据本节可获得的承保通知应包含在COBRA承保即将终止的通知中,该通知必须提供给COBRA受益人,并且必须根据第1366.24节提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9(c)  就本节而言,“COBRA”指《美国法典》第26篇第4980B节、《美国法典》第29篇第1161节及后续条款,以及《美国法典》第42篇第300bb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9(d)  本节不适用于提供非核心承保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如第1366.21节 (g) 款所定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66.29(e)  本节于2003年9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接受COBRA承保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