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本章的规定或命令,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两万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服刑最长一年,或者两者兼施。但是,如果一个人能证明他们不知道该规定或命令,他们就不会因此被判入狱。

从 2028 年 1 月 1 日开始,这项罚款金额将每五年根据健康保险费率的变化进行调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0(a) 任何故意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其任何规则或命令的人,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该罚款和监禁并罚,但如果能证明该人对该规则或命令不知情,则不得因违反任何规则或命令而被判处监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0(b) 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此后每五年,本节规定的罚款金额应根据个人和小型团体市场保费费率的平均变化率,并根据自上次调整以来的参保人数进行加权调整。

Section § 1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命令医疗计划或相关实体停止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果被指控方未在30天内要求听证,该命令将成为最终命令,不得质疑。如果持牌计划确实要求听证,命令会暂停,但仅限于运营或接受新成员方面,除非存在财务违规。如果听证会显示存在健康风险,暂停可以终止。对于无牌计划,如果局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暂停命令。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a)(1) 局长可以发布命令,指示计划、招揽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招揽人或任何其他人停止从事任何违反本章规定、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规则或局长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命令的行为或实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a)(2) 如果计划、招揽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招揽人或任何其他人未在命令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听证请求,则该命令应被视为局长的最终命令,且不得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审查,尽管有Section 1397的(b)款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b) 如果持牌计划及时提出听证请求,该请求应自动中止命令的效力,但仅限于命令要求计划停止运营或禁止计划接受新成员或两者兼有的范围。但是,如果局长对计划进行的任何检查或审查显示,或计划提交给局长的报告或文件表面显示,该计划违反了本章的任何财务要求或违反了Section 1384或1385的任何要求,则不应发出自动中止令。在自动中止的情况下,只有命令中要求停止运营或禁止招募的部分应被中止,命令的所有其他部分应保持有效。如果举行听证会,并且认定计划成员和潜在成员的健康或安全可能因其持续运营而受到不利影响,则中止应被终止。该认定(如果作出)应不迟于听证会之日起30天内作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c) 如果无牌计划及时提出听证请求,局长可以中止命令的效力,但仅限于命令要求计划停止运营或禁止计划接受新成员的范围,中止期限和条件由局长决定,前提是局长认定该行动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13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局长认为某个组织因某些做法而使其成员的安全面临风险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局长认为存在即时危险,他们可以立即发布命令,要求停止这些有害做法。然而,该命令并非立即永久生效。受影响方会收到通知,并被告知命令的理由,他们可以在15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来对此提出异议。如果未请求或未命令举行听证会,该命令将在15天后成为最终命令。如果举行听证会,将根据特定的行政规则进行,如果局长认定这些做法不安全,该命令将被最终确定。“人”一词包括任何涉及被审查行为的计划、公司或代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5(a)  如果局长在审查或调查后,有合理理由相信,除非局长立即采取行动,否则由于任何行为或做法,计划的参保人可能已经或将会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和损害,局长可以通过书面命令,发给该人,命令停止不安全或有害的行为或做法。该命令应立即生效,但除非根据本节规定,否则不得成为最终命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5(b)  根据本节发出的任何命令,除非在通知受影响人局长打算使该命令成为最终命令以及调查结果的理由之后,否则不得成为最终命令。局长还应通知该人,在收到计划提出的听证请求后,该事项应安排在收到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除非该人同意听证在较晚日期开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5(c)  如果在所需通知邮寄或送达后15天内未请求听证,且局长未命令举行听证,则该命令应在第15天未经听证而成为最终命令,且尽管有第1397节(b)款的规定,也不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审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5(d)  如果请求或命令举行听证,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第11500节起))的规定举行,且局长应拥有该法案授予的所有权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5(e)  如果在听证结束后,局长认为受影响人以不安全或有害的方式经营业务,局长应使停止命令成为最终命令。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5(f)  就本节而言,“人”包括任何计划、招揽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招揽人,或第1345节(j)款中定义的任何其他人。

Section § 139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或即将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局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总检察长这样做。这种法律行动可以阻止他们继续这些行为,并强制他们遵守规定。

如果局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可以请求法院提供额外的补救措施,法院有权提供这些额外的解决方案。如果法院发现正当理由,可以发布永久性或临时禁令等命令,或者指定一人来监督违规者或其资产。

经法院批准,被指定的人可以管理违规者的业务运营,包括申请破产。任何人不得因局长或被指定的人履行其经法院批准的职责而起诉他们。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a)(1) 当局长认为任何人已经从事或即将从事任何构成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命令的行为或做法时,局长可以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局长可以请求总检察长提起诉讼,以禁止这些行为或做法,或强制遵守本章、局长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或局长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命令,或获得任何其他衡平法上的救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a)(2) 如果局长认定符合公共利益,局长可以在 (1) 款授权的任何诉讼中提出任何附带或衡平法上的救济请求,法院应有权裁定给予此项额外救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a)(3) 经适当举证后,应准予永久性禁令或初步禁令、限制令、强制执行令或其他救济,并可为被告或被告的资产指定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b) 根据本条由高等法院指定的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经法院批准,可以行使被告的董事、经理、合伙人或受托人,或任何行使类似权力并履行类似职责的其他人的任何或全部权力,包括提交破产申请。任何一方不得因局长、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根据高等法院的命令或经高等法院批准行使这些权力或履行这些职责,而对其提起普通法或衡平法诉讼。

Section § 1392.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以州名义提起诉讼,以执行某些医疗保健法律所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可能导致法院发布禁令或指定人员管理或保护被告的资产。

如果指定了接管人或类似官员,他们可以管理和控制非法所得财产,并采取法律行动撤销旨在隐藏或延迟追回此类资产的转让。他们还可以根据法院指示执行其他任务。

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官员的职责,对接管人采取的法律行动需要法院批准。法院将处理与接管相关的事务,并发布必要的命令。本法与其他法律并行,如果其中一部分被宣告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记录接管令可就与案件相关的财产问题提供公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5(a) 本条适用于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名义提起的每项诉讼,在执行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所管理的法律条款时,这些法律授权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寻求永久性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令,或指定一名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经适当举证,应准予永久性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令,并可为被告或被告的资产指定一名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或酌情准予任何其他附带救济。法院可命令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的开支和费用从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院指定受托人或官员持有的财产中支付,但州政府、卫生与公众服务局以及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均不对任何此类开支和费用承担责任,除非书面合同明确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5(b) 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可根据法院指示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5(b)(1) 起诉、收取、接收并占有通过任何非法手段获得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与该财产或其收益混同的财产,如果该财产或其收益因混同而无法按种类识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5(b)(2) 占有所有与非法所得财产及其收益相关的账簿、记录和文件。此外,他们应享有与被告相同的权利,可以要求、获取、检查、复制并获得第三方保管的与非法所得财产及其收益相关的账簿、记录和文件的副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5(b)(3) 以法院指示或批准的方式转让、抵押、管理、控制和持有所有受接管的财产,包括其收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5(b)(4) 撤销对任何非法所得财产(包括其收益)的任何权益的转让,如果转让给实施、协助或教唆、或参与实施非法行为的任何人,或明知该财产系非法所得的任何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5(b)(5) 撤销对任何非法所得财产(包括其收益)的任何权益的转让,如果该转让意图阻碍或延迟接管人或财产被非法取得的任何人收回该财产或其中任何权益。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5(b)(6) 撤销对任何非法所得财产(包括其收益)的任何权益的转让,如果该转让在接管令生效日期前一年内进行,且转让所获得的对价低于合理等值,但善意有偿受让人且不知该财产系非法所得的,可保留所转让的权益,直至转让所获得的对价返还给受让人。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5(b)(7) 撤销对任何非法所得财产(包括其收益)的任何权益的转让,如果该转让在接管令生效日期前90天内进行,且转让给被告曾非法取得其部分财产的受让人,条件是 (A) 接管人证明撤销该转让将促进在所有被告曾非法取得其财产的人之间公平按比例分配赔偿,且 (B) 受让人无法证明所转让的具体财产与曾从受让人处非法取得的财产是同一财产。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5(b)(8) 行使法规授权或法院命令的任何权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2.5(c) 实际或推定知悉接管事宜的人,不得干涉接管人履行职责。

Section § 13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医疗计划出现问题时,州主管如何介入以保护计划成员和资产的程序。如果主管发现问题,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将计划的资产移交给他们,由他们作为财产托管人进行管理,这意味着他们将负责管理计划的业务运营。如果存在严重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主管可以立即采取行动,无需法院批准。计划所有者可以在十天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此外,还可以任命一名财产托管人,在此期间,该托管人拥有与主管相同的权利和责任。他们管理计划的资产和运营,并可以支付必要的开支。不得因主管或财产托管人履行这些职责的行为而对其提起诉讼。这种管理将持续到主管认为计划足够稳定,可以恢复由其董事正常运营为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a) 本州计划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在主管提交经核实的申请,表明存在第1386条所列举的任何情况时,应发布命令,将该计划的所有资产(无论位于何处)的所有权授予主管或其继任者,以其官方身份持有,并指示主管占有该计划的所有账簿、记录、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和资产,并作为财产托管人,经营该人(指计划)的业务或其部分业务,以主管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并禁止该人及其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雇员和受雇人进行业务交易或处置其财产,直至法院另行命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b) 凡主管认为,除非立即采取行动,否则该计划的财产和业务或该计划的参保人已遭受或可能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和损害时,主管可在不发出通知且未向法院申请任何命令的情况下,占有该计划的财产、业务、账簿、记录和账户,以及其用于业务交易的办公室和场所,并保留占有权,直至将其归还给该计划,或直至主管另行命令,或根据法院命令。任何持有并拒绝交付主管已发出查封令的计划的任何账簿、记录或资产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凡主管根据本款占有任何计划后,该计划的所有者、高级职员和董事可在占有后 10 天内,向该计划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申请,以禁止进一步的程序。法院在传唤主管说明为何不应禁止进一步程序后,并在听证会和对事实进行实质性裁定后,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b)(1) 在确认主管有权占有该计划的所有账簿、记录、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和资产,并作为财产托管人,经营主管认为适当的业务或部分业务后,驳回申请,并禁止所有者、高级职员、董事及其代理人和雇员进行计划业务交易或处置计划财产,直至法院另行命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b)(2) 禁止主管进行进一步程序,并指示主管将财产和业务交还给该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b)(3) 作出任何其他公正的命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c) 如果发生任何事实,使主管有权占有该计划的财产、业务和资产,主管可为该计划指定一名财产托管人,并要求该财产托管人提供主管认为适当的任何担保。财产托管人应在主管的指导下,占有该计划的财产、业务和资产,直至其业务得到进一步处置。财产托管人应保留占有权,直至该计划的财产、业务和资产归还给该计划,或直至主管另行命令,但财产托管人可在未经主管正式命令的情况下支付持续运营的必要费用。凡主管根据 (b) 款占有任何计划后,主管应在占有后 10 天内,向该计划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申请,以确认主管对财产托管人的任命。该命令可在法院规定的通知听证后作出。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d)(1) 在不违反本条其他规定的前提下,财产托管人在占有计划的财产、业务和资产期间,拥有与主管在相同情况下相同的权力和权利,并承担相同的职责和义务;在此期间,计划以及所有与计划相关的人的权利,与主管为执行财产托管而占有计划的财产、业务和资产的情况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d)(2) 受本节其他规定的约束,接管人,在占有计划的财产、业务和资产期间,应拥有该计划及其高级职员和董事的所有权利、权力及特权,以执行接管职责。任何接管的所有费用应从该计划的资产中支付,并应成为对该计划的留置权,该留置权优先于任何其他留置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d)(3) 任何一方不得因董事或接管人根据高等法院的命令或批准,行使或履行特权、权力、权利、职责和义务而对其提起法律或衡平法诉讼。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e) 在任命接管人后,董事应促使在最早可能日期完成对该计划事务的审查,以使董事了解该计划的财务状况。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f) 如果董事确信可以安全且符合公共利益地进行,董事可以终止接管,并允许被任命接管人的计划在其董事会的指导下恢复业务,但须遵守董事规定的任何条款、条件、限制和局限。

Section § 13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第1349条,或者参与管理或制定违反该条款者的政策,他们将面临民事处罚。处罚包括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以及在违规期间签订或续签的合同中,每位订户额外罚款1,000美元。

然而,每位订户1,000美元的罚款仅在满足特定条件时适用:使用了误导性广告;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计划财务不稳定;运营违反了第1367条的特定款项;或者未能遵守第1379条。这些罚款只能通过总检察长或其他授权官员提起的民事诉讼来实施。

从2028年开始,此后每五年,罚款金额将根据市场费率和参保人数的变化进行调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5(a) 违反第1349条规定的人,或直接或间接参与违反第1349条规定的人的管理或政策指导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或其他担任主要管理或监督职务的人,应承担以下民事罚款: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5(a)(1) 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5(a)(2) 对于在违反第1349条规定期间订立或续签的个人或团体计划合同下的每位订户,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金额。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5(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5(b)(a)款第(2)项规定的罚款仅在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方可处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5(b)(1) 招揽订立或续签此类合同,或招揽其项下的任何订阅或注册时,该计划或其代表使用了不真实、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广告、承保凭证或披露表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5(b)(2) 该合同不符合本章规定,或不符合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则。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5(b)(3) 该计划没有稳健的财务运营,也没有充分的防范破产风险的准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5(b)(4) 该计划的运营违反了第1367条(a)、(b)、(c)、(d)或(e)款的规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5(b)(5) 该计划未遵守第1379条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5(c) 民事罚款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评估和追回。诉讼可由总检察长或主管(由主管决定)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5(d) 自2028年1月1日起,此后每五年,本节规定的罚款金额应根据个人和小型团体市场保费费率的平均变化率,并按参保人数加权,进行调整,以反映自上次调整以来的变化。

Section § 13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违反某些与医疗保健相关的条款,将处以罚款。如果非医疗保健计划的个人故意违反这些规定,首次违规至少罚款500美元,后续违规则罚款2,000至5,000美元。医疗保健计划面临更严厉的罚款,首次违规罚款5,000美元起,第二次违规最高可达20,000美元,后续违规则在30,000至200,000美元之间。

罚款将用于特定基金,法律还指出,这些罚款可以与其他类型的执法行动并行。从2028年开始,此后每五年,罚款金额将根据特定市场保险费率的变化进行调整。

对于违反第3.1条(始于第1357节)、第3.15条(始于第1357.50节)、第3.16条(始于第1357.500节)和第3.17条(始于第1357.600节)的行为,局长可在发出适当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通过命令征收以下行政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6(a) 任何个人、招揽人或招揽公司(健康服务计划除外),故意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故意违反根据本章通过或发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的,首次违反将承担不少于五百美元($500)的行政处罚,每次后续违反将承担不少于两千美元($2,000)且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行政处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6(b) 任何故意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故意违反根据本章通过或发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的健康服务计划,首次违反将承担不少于五千美元($5,000)的行政处罚,第二次违反将承担不少于一万美元($10,000)且不超过两万美元($20,000)的行政处罚,每次后续违反将承担不少于三万美元($30,000)且不超过二十万美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6(c) 行政处罚应支付给管理式医疗行政罚款和处罚基金,并应用于第1341.45节中规定的目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6(d) 根据本节规定,局长可采取的行政处罚并非排他性的,并且可以与局长认为适当的民事、刑事及其他行政补救措施结合使用,以执行本章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3.6(e) 自2028年1月1日起,此后每五年,本节规定的罚款金额应根据个人和小型团体市场保费费率自上次调整以来的平均变化率,并按参保人数加权进行调整。

Section § 139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主管在执行本章规定时有多种选择。他们可以使用民事、刑事和行政措施,并且可以以他们认为最佳的任何组合使用这些方法。

Section § 13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请求法院强制解散不遵守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诉状必须提交到该医疗保健计划主要办公室所在的县。如果该办公室不在加州或不存在,那么就应该提交到萨克拉门托县。

Section § 1394.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非自愿解散或破产期间,费用和债权支付的顺序。首先,支付法院批准的行政费用和收费。其次是欠州的税款,然后是根据美国和州法律具有优先权的任何债权。第四顺位是医疗保健计划订户和参保人要求报销非签约提供者服务的债权,法院命令可能解除其责任。第五顺位是团体合同持有人要求报销非签约提供者向订户提供服务的债权。最后,处理任何其他债权,包括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第1394.1条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任何非自愿解散中,或涉及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其他破产程序中,以下费用和债权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2(a)  第一顺位,经高等法院批准的行政费用,以及连同已解散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遗产的解散而对其遗产征收的任何费用和收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2(b)  第二顺位,应付加利福尼亚州的税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2(c)  第三顺位,依据美国法律和本州法律具有优先权的债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2(d)  第四顺位,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订户和参保人要求报销非签约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债权。经适当举证,高等法院可以发出命令,解除订户和参保人的责任,或在全部或部分支付这些非签约提供者的债权后,中止任何旨在确保支付非签约提供者所提供任何服务的程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2(e)  第五顺位,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团体合同持有人要求报销非签约提供者根据团体合同向订户和参保人提供服务的债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2(f)  第六顺位,针对已解散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遗产产生的任何及所有债权,包括所有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债权。

Section § 13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强制解散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规则,前提是该计划不属于第1394.1条或第1394.2条的范围。如果该计划是根据一般公司法组建的,其解散必须遵循《公司法》第18章规定的规则。如果该计划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则适用《公司法》第15章的程序。

除非第1394.1条和第1394.2条另有规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非自愿解散应符合以下任一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3(a) 如果该计划是根据《一般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则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编第一部第18章(自第1800条起)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4.3(b) 如果该计划是根据《非营利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则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三部分第15章(自第8510条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