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其他强制执行程序
Section § 1390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本章的规定或命令,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两万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服刑最长一年,或者两者兼施。但是,如果一个人能证明他们不知道该规定或命令,他们就不会因此被判入狱。
从 2028 年 1 月 1 日开始,这项罚款金额将每五年根据健康保险费率的变化进行调整。
Section § 1391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命令医疗计划或相关实体停止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果被指控方未在30天内要求听证,该命令将成为最终命令,不得质疑。如果持牌计划确实要求听证,命令会暂停,但仅限于运营或接受新成员方面,除非存在财务违规。如果听证会显示存在健康风险,暂停可以终止。对于无牌计划,如果局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暂停命令。
Section § 1391.5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局长认为某个组织因某些做法而使其成员的安全面临风险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局长认为存在即时危险,他们可以立即发布命令,要求停止这些有害做法。然而,该命令并非立即永久生效。受影响方会收到通知,并被告知命令的理由,他们可以在15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来对此提出异议。如果未请求或未命令举行听证会,该命令将在15天后成为最终命令。如果举行听证会,将根据特定的行政规则进行,如果局长认定这些做法不安全,该命令将被最终确定。“人”一词包括任何涉及被审查行为的计划、公司或代表。
Section § 1392
如果有人违反或即将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局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总检察长这样做。这种法律行动可以阻止他们继续这些行为,并强制他们遵守规定。
如果局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可以请求法院提供额外的补救措施,法院有权提供这些额外的解决方案。如果法院发现正当理由,可以发布永久性或临时禁令等命令,或者指定一人来监督违规者或其资产。
经法院批准,被指定的人可以管理违规者的业务运营,包括申请破产。任何人不得因局长或被指定的人履行其经法院批准的职责而起诉他们。
Section § 1392.5
本节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以州名义提起诉讼,以执行某些医疗保健法律所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可能导致法院发布禁令或指定人员管理或保护被告的资产。
如果指定了接管人或类似官员,他们可以管理和控制非法所得财产,并采取法律行动撤销旨在隐藏或延迟追回此类资产的转让。他们还可以根据法院指示执行其他任务。
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官员的职责,对接管人采取的法律行动需要法院批准。法院将处理与接管相关的事务,并发布必要的命令。本法与其他法律并行,如果其中一部分被宣告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记录接管令可就与案件相关的财产问题提供公示。
Section § 1393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医疗计划出现问题时,州主管如何介入以保护计划成员和资产的程序。如果主管发现问题,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将计划的资产移交给他们,由他们作为财产托管人进行管理,这意味着他们将负责管理计划的业务运营。如果存在严重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主管可以立即采取行动,无需法院批准。计划所有者可以在十天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此外,还可以任命一名财产托管人,在此期间,该托管人拥有与主管相同的权利和责任。他们管理计划的资产和运营,并可以支付必要的开支。不得因主管或财产托管人履行这些职责的行为而对其提起诉讼。这种管理将持续到主管认为计划足够稳定,可以恢复由其董事正常运营为止。
Section § 139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第1349条,或者参与管理或制定违反该条款者的政策,他们将面临民事处罚。处罚包括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以及在违规期间签订或续签的合同中,每位订户额外罚款1,000美元。
然而,每位订户1,000美元的罚款仅在满足特定条件时适用:使用了误导性广告;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计划财务不稳定;运营违反了第1367条的特定款项;或者未能遵守第1379条。这些罚款只能通过总检察长或其他授权官员提起的民事诉讼来实施。
从2028年开始,此后每五年,罚款金额将根据市场费率和参保人数的变化进行调整。
Section § 1393.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违反某些与医疗保健相关的条款,将处以罚款。如果非医疗保健计划的个人故意违反这些规定,首次违规至少罚款500美元,后续违规则罚款2,000至5,000美元。医疗保健计划面临更严厉的罚款,首次违规罚款5,000美元起,第二次违规最高可达20,000美元,后续违规则在30,000至200,000美元之间。
罚款将用于特定基金,法律还指出,这些罚款可以与其他类型的执法行动并行。从2028年开始,此后每五年,罚款金额将根据特定市场保险费率的变化进行调整。
Section § 1394.1
Section § 1394.2
本节解释了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非自愿解散或破产期间,费用和债权支付的顺序。首先,支付法院批准的行政费用和收费。其次是欠州的税款,然后是根据美国和州法律具有优先权的任何债权。第四顺位是医疗保健计划订户和参保人要求报销非签约提供者服务的债权,法院命令可能解除其责任。第五顺位是团体合同持有人要求报销非签约提供者向订户提供服务的债权。最后,处理任何其他债权,包括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
Section § 1394.3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强制解散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规则,前提是该计划不属于第1394.1条或第1394.2条的范围。如果该计划是根据一般公司法组建的,其解散必须遵循《公司法》第18章规定的规则。如果该计划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则适用《公司法》第15章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