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儿童享有医疗保健覆盖
Section § 1399.825
本节定义了与儿童医疗保健承保相关的关键术语。“儿童”指任何未满19周岁的人。“个人祖父条款计划承保”是指人们在2010年3月23日根据特定规则拥有的医疗承保。“首次开放注册期”是2011年1月1日开始,持续60天的一个窗口期。“延迟注册者”是指因特定原因(如搬到加州或失去之前的承保)而错过此注册期的儿童。每个儿童的开放注册期每年都在其出生月份。“既往病症排除”是指对在承保开始前已存在的病症限制福利。最后,“儿童责任方”是指负责儿童医疗承保的成年人,“标准风险费率”是指为儿童提供类似健康计划时可能提供的最佳费率。
Section § 1399.82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服务计划在开放注册期内,向儿童提供保险,不得因任何既往病症而排除或限制福利。除非联邦法律允许,计划不得以儿童的健康状况、病史或遗传信息、残疾等其他因素为由拒绝申请。如果保费在每月15日之前支付,保险将在次月生效;如果在此之后支付,则在再下一个月生效。父母或监护人可以在开放注册期内将子女添加到现有计划中,不得被拒绝。然而,法律不要求计划扩大其服务区域或提供全州范围的保险,它们必须遵守其现有区域。计划还可以根据联邦指导方针,为祖父条款计划参保人的家庭成员提供保险。
Section § 1399.827
Section § 1399.828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医疗服务计划向儿童或其监护人公平地提供和销售所有计划,而不考虑既往病症。它要求在开放注册期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公平的营销和销售做法。计划及其销售人员不得因儿童的健康状况、服务区域内的位置或其他个人因素而劝阻他们申请。此外,销售人员的报酬不能基于这些个人因素,除非它是保费的一个固定百分比。
Section § 1399.829
本加州法律条款概述了医疗服务计划在为儿童保险设定费率时的规则。从法律生效日期到2013年底,费率可以根据年龄、地理位置、家庭构成和计划选择来确定。费率可能因健康状况而异,但不得超过标准费率的两倍,开放注册期和延迟注册者有详细的例外规定。对于申请前未持续参保的儿童,将加收20%的附加费,为期一年。从2014年起,儿童的费率必须与标准风险费率一致,某些祖父条款计划除外。
医疗计划必须告知申请人开放注册期、如果保险中断可能导致的保费变化,以及Medi-Cal等其他保险选择。2014年之前,要求提供一份14磅字体的标准化通知,以提高透明度,解释开放注册、保险生效日期和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的补贴。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其保险历史的文件。
Section § 1399.832
Section § 1399.833
本条允许局长在认定医疗保健计划在财务或行政上无法向其成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时,停止该计划提供新合同。此决定将考虑该计划对特定法律和绩效标准的遵守情况。
Section § 1399.834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规则。它指出,这些合同应符合特定要求,并且除非在某些条件下允许取消,否则应可续保。如果一个计划停止为儿童提供新合同,它仍必须遵守现有合同的既定规则。一个不为儿童提供新合同的健康计划,在五年内不得在该州销售新的个人健康计划。
Section § 1399.835
Section § 1399.836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款将于2014年1月1日,或在2013-14年一次特别立法会议结束后91天(以较晚者为准)失效。但是,如果联邦税法中与个人健康保险市场相关的某个特定条款被废止或修改,使其不再适用,本条款将在该变更发生后的12个月重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