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9.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健康保险覆盖相关的关键术语。“可信覆盖”包括提供医疗、住院和外科手术福利的各种健康计划,但不包括仅限意外或长期护理等计划。“受抚养人”指符合健康保险资格的人的配偶或子女。“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是指拥有大量先前保险并符合某些其他条件(例如不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生效业务”指现有计划,而“新业务”指尚未生效的新合同。“既往病史条款”规定了对保险计划开始日期前已知健康问题的覆盖限制。

在本条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a) “可信覆盖”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a)(1) 任何个人或团体保单、合同或计划,由残疾保险公司、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兄弟互助会、自保雇主计划或任何其他实体在本州或其他地方制定或管理,并且安排或提供非旨在补充其他计划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手术覆盖。该术语包括延续或转换覆盖,但不包括仅限意外、信用、残疾收入、医疗保险补充、长期护理、牙科、视力、作为责任保险补充发行的覆盖、因工人赔偿或类似法律产生的保险、汽车医疗支付保险,或无论过错与否均可支付福利且法律规定必须包含在任何责任保险单或等效自保中的保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a)(2)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 XVIII 篇的联邦医疗保险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a)(3)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 XIX 篇的医疗补助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a)(4) 在本州或其他地方提供的任何其他公共资助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护理计划。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a)(5) 10 U.S.C.A. 第 55 章(始于第 1071 节)(CHAMPUS)。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a)(6) 印第安人健康服务或部落组织的医疗护理计划。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a)(7) 州健康福利风险池。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a)(8) 根据 5 U.S.C.A. 第 89 章(始于第 8901 节)提供的健康计划(FEHBP)。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a)(9) 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2701(c)(1)(l) 节授权的联邦法规所定义的公共健康计划,该法经第 104-191 号公法《1996 年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修订。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a)(10) 根据《和平队法》22 U.S.C.A. 2504(e) 的健康福利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b) “受抚养人”指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申请覆盖的其他个人的配偶或子女,但须遵守涵盖该符合条件人员的医疗保健计划合同的适用条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c) “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指截至该个人根据本部分寻求覆盖之日,(1) 拥有 18 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可信覆盖,且其最近一次的可信覆盖是根据团体健康计划、为联邦雇员维护的联邦政府计划,或根据《1974 年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29 U.S.C. Sec. 1002)定义的政府计划或教会计划;(2) 不符合团体健康计划、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的覆盖资格,且没有其他健康保险覆盖;(3) 未因未支付保费或欺诈而被终止其最近一次的可信覆盖;以及 (4) 如果根据 COBRA 或 Cal-COBRA 获得延续覆盖,已选择并用尽此覆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d) “生效业务”指计划向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发行的现有健康福利计划合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e) “新业务”指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行的、非计划生效业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1(f) “既往病史条款”指一项合同条款,该条款排除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生效日期后特定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的覆盖,涉及在覆盖生效日期紧接之前的特定期间内曾被建议或接受过医疗建议、诊断和治疗的病症。

Section § 1399.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医疗保健计划必须遵守本条中的具体规定。它澄清,对于小型雇主保险而言,独资经营者及其配偶,或仅由合伙人及其配偶组成的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被视为雇员。针对企业的医疗保险不得出售给没有实际雇员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相反,这些实体只能购买个人医疗保健计划。

Section § 1399.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本章的规定仍然适用于两类群体。首先,它适用于运营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协会、信托或类似组织。其次,它包括向潜在订阅者提供健康计划信息的团体或个人。

Section § 1399.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在其运营的所有区域内,向符合联邦资格的个人提供和销售特定的医疗保健计划。他们必须接受同意支付保费并在服务区域内居住或工作的符合资格的个人的申请。

医疗计划及其代理人不得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职业或其他个人特征来劝退申请。此外,法律禁止根据这些因素对代理人支付不同的报酬。

计划还必须遵守法律其他条款下的额外义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4(a)  自2001年1月1日起,计划应公平、积极地向其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每个服务区域内所有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提供、营销和销售第1366.35条 (d) 款所述的、出售给个人或包含个人的协会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每个计划应向每个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提供该计划向个人或包含个人的协会提供和销售的已确定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4(b)  在下列情况下,计划不得拒绝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提出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申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4(b)(1)  第1399.801条 (c) 款所定义的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同意支付所需保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4(b)(2)  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及其将由计划合同覆盖的受抚养人,在该计划提供或以其他方式安排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服务区域内工作或居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4(c)  任何计划或招揽人均不得直接或间接鼓励或指示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因健康状况、索赔经验、行业、职业、接受医疗保健、遗传信息、可保性证据(包括因家庭暴力行为引起的状况)、残疾或地理位置(前提是其位于计划批准的服务区域内)而避免向计划提交承保申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4(d)  任何计划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招揽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安排,规定或导致因个人的健康状况、索赔经验、行业、职业、接受医疗保健、遗传信息、可保性证据(包括因家庭暴力行为引起的状况)、残疾或地理位置而改变支付给招揽人销售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报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4(e)  每个计划应遵守第1374.3条的规定。

Section § 1399.805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规定了联邦合格个人医疗保险计划的保费收取规则。当个人完成健康计划申请后,保险公司必须在30天内告知其保费金额,除非之前已告知。保费不得超过特定限额,具体取决于计划是否为优选提供者安排,特别是对于60-64岁的人群。保费可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此规定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失效,并于2020年重新生效。

从2014年起,保费上涨幅度受限于根据类似计划市场费率变化调整后的先前费率。本节还规定了根据收到付款时间确定的保险生效日期,并允许个人在保险生效后的30天内更换计划。如果联邦个人强制保险法发生变化,将适用特殊规定,影响这些规则对不同类型健康计划的适用方式。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a)(1) 在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提交了计划合同的完整申请表后,计划应在30天内通知该个人其该计划合同的实际保费,除非计划在申请提交前已提供了保费通知。在任何情况下,第1366.35条(d)款中规定的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保费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a)(1)(A) 对于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不得超过与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同龄并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参保人所支付的平均保费。然而,对于年龄在60至64岁(含)之间的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保费不得超过与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59岁“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参保人所支付的平均保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a)(1)(B) 对于第1366.35条(d)款中规定的、不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不得超过向与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同龄并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个人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然而,对于年龄在60至64岁(含)之间的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保费不得超过向与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59岁个人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该个人应有30天时间行使以所报保费费率购买保险的权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a)(2) 计划可以根据家庭规模调整保费,但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a)(2)(A) 对于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超过与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同等规模家庭的“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费率的平均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a)(2)(B) 对于第1366.35条(d)款中规定的、不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不得超过向与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同等规模家庭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a)(3) 本款于2014年1月1日失效。本款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b)(1) 在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提交了计划合同的完整申请表后,计划应在30天内通知该个人其该计划合同的实际保费,除非计划在申请提交前已提供了保费通知。在任何情况下,第1366.35条(d)款中规定的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保费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b)(1)(A) 关于2014年提供的保险所收取的费率,不得超过2013年该保险所收取的费率乘以1.09。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b)(1)(B) 关于2015年及以后每年提供的保险所收取的费率,不得超过前一年所收取的费率乘以(一加上交易平台提供的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的全州平均保费百分比变化)的系数。交易平台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的全州平均保费百分比变化:用(ii)款减去(i)款,然后将结果除以(i)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b)(1)(B)(i) 在适用年份之前一年,所有19个评级区域中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的平均保费,其中每个区域的保费根据该区域在交易平台总个人参保人数中的相对份额(根据交易平台可获得的最新数据)进行加权。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b)(1)(B)(ii) 在适用年份,所有19个评级区域中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的平均保费,其中每个区域的保费根据该区域在交易平台总个人参保人数中的相对份额(根据交易平台可获得的最新数据)进行加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b)(1)(C) 交易平台应确定全州平均保费的百分比变化,最迟不得晚于交易平台针对适用年份的个人保险费率最终确定后的30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b)(2) 就本分节而言,“交易平台”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b)(3) 本分节应于2014年1月1日生效。本分节应于2020年1月1日失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c) 当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根据所报保费提交保费付款,且该付款在该月的前15天内送达或盖上邮戳(以较早者为准)时,承保应不迟于次月的第一天开始。当该付款在该月第15天之后才送达或盖上邮戳时,承保应不迟于付款送达或盖上邮戳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d) 在计划合同生效日期后的前30天内,个人应有权选择将承保范围更改为同一医疗服务计划提供的不同计划合同。如果个人在该月的前15天内通知计划变更,新计划合同下的承保应不迟于次月的第一天生效。如果已参保个人在该月第15天之后通知计划变更,新计划合同下的承保应不迟于通知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e)(1) 自2014年1月1日起,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节仅适用于此前根据本节向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签发的个人“祖父条款”健康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e)(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条(由《平价医疗法案》第1501条新增)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91条(42 U.S.C. 第300gg-91节)所定义的个人市场,则第(1)款应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失效,且本节应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e)(3) 就本分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e)(3)(A) “祖父条款”健康计划具有《平价医疗法案》第125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05(e)(3)(B) “平价医疗法案”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教育与和解法案》(公法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律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

Section § 1399.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医疗计划不能仅仅因为健康状况而拒绝为符合联邦资格的人或其受抚养人提供承保。此外,这些计划也不能基于特定的疾病、治疗、医疗状况或事故来限制或排除承保范围。

计划不得基于任何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或其受抚养人的实际或预期健康状况,而排除该个人或其受抚养人(否则有权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者)。任何计划合同均不得基于疾病类型、治疗、医疗状况或事故,限制或排除对特定符合联邦资格的个人或其受抚养人的承保范围。

Section § 1399.8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机构阻止一个医疗健康计划提供新合同或接受新申请人,如果发现该计划在财务上不稳定,或组织不够完善,无法为其成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主管会评估该计划是否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来做出这个决定。

Section § 1399.810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份被认定为联邦合格的个人医疗保健计划,你有权续保,除非你未支付保费、实施欺诈,或者该计划停止在加州提供此类保险。如果他们停止提供,他们必须通知你,并在 180 天内保持你的保险有效。他们还将面临三年内不得销售新计划的限制。从 2014 年起,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祖父条款”计划,但如果联邦法律发生变化,这些规定可能会适用于更多计划。

所有提供给联邦合格特定个人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除以下情况外,均可由合同持有人选择续保,针对该个人及其受抚养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0(a) 未支付所需保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0(b) 合同持有人实施欺诈或虚假陈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0(c) 该计划停止在本州为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服务,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0(c)(1) 停止在本州提供新的或现有个人健康福利计划的决定通知已提供给主管和合同持有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0(c)(2) 受本章约束的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在根据第 (1) 款要求发出通知之日起 180 天内不得取消;对于计划中仍然有效的业务,任何停止出售新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计划,应继续受本条规定管辖,涉及根据本条开展的业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0(c)(3) 在 2001 年 1 月 1 日之后停止在本州承保新个人业务的计划,在向主管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将被禁止在本州出售新的个人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0(d) 当计划从个人市场撤回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时,但前提是该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其向新个人业务提供的所有计划合同,并且新计划合同的保费符合第 1399.811 节中规定的续保增长要求。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0(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0(e)(1)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本节仅适用于之前根据本节向联邦合格特定个人签发的个人“祖父条款”健康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0(e)(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 5000A 节(由《平价医疗法案》第 1501 节增补)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个人市场(如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2791 节(42 U.S.C. Section 300gg-91)所定义),则第 (1) 款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起失效,并且本节将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0(e)(3) 就本分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0(e)(3)(A) “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的含义与《平价医疗法案》第 1251 节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0(e)(3)(B)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 111-148),经联邦《2010 年医疗保健教育与和解法案》(公法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律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导意见。

Section § 1399.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向符合联邦资格的个人收取医疗保健计划保费的规则,即那些符合特定联邦标准的个人。如果您是新投保,您的保费不得超过同年龄、同地区参加高风险计划的人所支付的费用,或不得超过标准费率的某个固定百分比。保费每年上涨的幅度有限制,并且规定了如果某个计划停止提供会发生什么。从2014年起,这些法律主要适用于豁免某些新规定的“祖父条款”计划。

法律还规定,如果国家法律对个人医疗保健市场要求有所改变,这些州的一些条款可能不再适用。保费上涨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并且会根据全州保险市场总体趋势,使用特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上涨幅度。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a)(1) 计划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交付、修订或续签的合同保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a)(1)(A) 针对联邦合格特定个人的新业务保费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a)(1)(A)(i) 对于第1366.35条(d)款中规定的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保费不得超过与联邦合格特定个人同龄且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参保人所支付的平均保费。但是,对于年龄在60至64岁(含)之间的联邦合格特定个人,保费不得超过与联邦合格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59岁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参保人所支付的平均保费。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a)(1)(A)(ii) 对于第1366.35条(d)款中规定的不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保费不得超过向与联邦合格特定个人同龄且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个人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但是,对于年龄在60至64岁(含)之间的联邦合格特定个人,保费不得超过向与联邦合格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59岁个人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a)(1)(B) 针对联邦合格特定个人的现行业务保费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a)(1)(B)(i) 对于第1366.35条(d)款中规定的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保费不得超过与联邦合格特定个人同龄且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参保人所支付的平均保费。但是,对于年龄在60至64岁(含)之间的联邦合格特定个人,保费不得超过与联邦合格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59岁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参保人所支付的平均保费。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a)(1)(B)(ii) 对于第1366.35条(d)款中规定的不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保费不得超过向与联邦合格特定个人同龄且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个人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但是,对于年龄在60至64岁(含)之间的联邦合格特定个人,保费不得超过向与联邦合格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59岁个人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2001年1月1日生效的保费应适用于现行业务,以续签时或2001年7月1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a)(2) 本款将于2014年1月1日失效。本款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b)(1) 计划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交付、修订或续签的合同保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b)(1)(A) 关于2014年提供的保险费率,应为2013年该保险费率乘以1.09。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b)(1)(B) 关于2015年及以后每年提供的保险费率,应为前一年的费率乘以一加上交易平台提供的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全州平均保费的百分比变化。交易平台应通过将(i)款从(ii)款中减去并将结果除以(i)款来确定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全州平均保费的百分比变化。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b)(1)(B)(i) 在适用年份之前一年,所有19个评级区域中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的平均保费,其中每个区域的保费根据该区域在交易平台个人总注册人数中的相对份额(根据交易平台可获得的最新数据)进行加权。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b)(1)(B)(ii) 在适用年份,所有19个评级区域中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的平均保费,其中每个区域的保费根据该区域在交易平台个人总注册人数中的相对份额(根据交易平台可获得的最新数据)进行加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b)(1)(C) 交易平台应不迟于其针对适用年份的个人保险费率最终确定后30天内,确定全州平均保费的百分比变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b)(2) 就本款而言,“交易平台”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b)(3) 本款应于2014年1月1日生效。本款应于2020年1月1日失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c) 适用于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的保费增幅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c)(1) 对于第1366.35条(d)款中确定的、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增幅不得超过向与该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年龄相同并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参保人收取的保费的平均增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c)(2) 对于第1366.35条(d)款中确定的、不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增幅不得超过向与该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年龄相同并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非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收取的保费的增幅。合格个人的保费修改频率不得超过每12个月一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c)(3) 对于计划已停止提供的合同,适用于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选择购买的新合同的第一个评级期的保费,不得高于先前评级期适用于已停止合同的保费。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d)(1) 自2014年1月1日起,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仅适用于先前根据本条规定向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签发的个人既有健康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d)(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条(由《平价医疗法案》第1501条新增)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91条(42 U.S.C. 第300gg-91节)所定义的个人市场,则第(1)款应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失效,并且本条应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d)(3) 就本款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d)(3)(A) “既有健康计划”的含义与《平价医疗法案》第1251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1(d)(3)(B)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教育与和解法案》(公法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律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导意见。

Section § 1399.8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医疗计划对于所有符合联邦规定资格并申请承保的个人,收取相同的保费。这确保了定价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计划对于所有申请承保的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应当一致地适用保费。

Section § 1399.813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向个人销售某项计划,它必须在其营销和销售材料中清楚地说明合同的所有细节。

在向个人提供任何计划合同销售时,各计划应在其招揽和销售材料中,对所有个人合同进行合理披露。

Section § 1399.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一个医疗福利计划本来就不向个人提供合同,那么它不需要仅仅因为本条规定而开始向个人提供合同。

Section § 1399.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计划在续订、修订计划或首次提供计划之前,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州政府。他们需要证明其计划符合特定的法律标准。如果他们想更改保费,也必须提交一份修订文件,确认符合法律规定。这项法律主要适用于针对特定合格个人的个人祖父条款健康计划,但如果联邦医疗保健规定发生变化,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也可能随之改变。祖父条款健康计划是指根据联邦医疗保健法律定义的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5(a) 在续订或修订受本条约束的计划合同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或在首次提供受本条约束的计划合同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计划应根据Section 1352的规定向主管提交修订通知。修订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证明该计划符合Section 1399.805的(a)款和Section 1399.811的规定。主管根据Section 1352的规定,对计划使用计划合同的任何不批准、暂停或推迟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该计划合同不符合本章要求的原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5(b) 在对保费进行任何更改之前,计划应根据Section 1352的规定提交修订,并应包含一份声明,证明该计划符合Section 1399.805的(a)款和Section 1399.811的规定。对先前根据(a)款向主管提交的计划合同的所有其他更改,应根据Section 1352的规定作为修订提交,除非该更改另需提交重大修改。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5(c)(1) 自2014年1月1日起,除非(2)款另有规定,本节仅适用于先前根据本节向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签发的个人祖父条款健康计划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5(c)(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节(由《PPACA》第1501节新增)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个人市场(如《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91节(42 U.S.C. Section 300gg-91)所定义),则(1)款应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起失效,且本节应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计划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5(c)(3) 就本款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5(c)(3)(A) “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的含义与《PPACA》第1251节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9.815(c)(3)(B)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教育与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

Section § 1399.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制定必要的规则,以实现特定条款的目标。这些规则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的特定程序作为紧急规章制定,并且在2001年底之前自动被视为紧急情况,这意味着它们对于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局长负责执行这些规章。

局长可以发布为执行本条目的宗旨所必需的规章。根据本条目通过的任何规章制度,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作为紧急规章通过。截至2001年12月31日,这些规章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并且是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的。这些规章应由局长执行。

Section § 1399.81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条中描述的规则适用于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提供、交付、更改或续订的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本条适用于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交付、修订或续订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