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名称是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它为州内医疗服务计划的管理规定奠定了基础。

Section § 1341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隶属于加州健康与公共服务局的加州受管医疗保健部。其职责是监督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并确保它们向参保人提供优质护理。

该部门由州长任命的一名部长领导,部长任期由州长决定,并必须宣誓就职。部长负责履行所有职责,并确保遵守与医疗保健相关的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a)  在州政府内,加州健康与公共服务局下设受管医疗保健部,负责执行本州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及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业务相关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指示该部门确保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向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并保护和促进参保人利益的法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b)  受管医疗保健部的首席官员为受管医疗保健部部长。部长由州长任命,任期由州长决定。部长应领取《政府法典》规定的年薪。自部长任命之日起15天内,部长应进行并签署宪法宣誓,并将其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c)  部长应负责履行所有职责、行使所有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承担并履行法律赋予该部门的所有责任。部长拥有并可行使一切必要或便利的权力,以管理和执行(除其他法律外)(a)款所述的法律。

Section § 1341.1

Explanation

受管理医疗保健部的局长必须将主要办公室设在萨克拉门托。他们还可以在旧金山、洛杉矶和圣迭戈设立额外的办公室。局长负责获取部门顺利运作所需的必要物资和设备。

局长应在萨克拉门托市设立其主要办事处,并可在旧金山市县、洛杉矶市和圣迭戈市设立分支办事处。局长应不时购置必要的家具、文具、燃料、照明及其他适当的便利设施,以办理受管理医疗保健部的事务。

Section § 13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主管必须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雇用并决定履行其法定职责所需人员的薪酬。这包括雇用关键职位,如副手、公共信息官和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在法律事务中担任主管的律师。需要速记员来记录听证会。受管医疗保健部的员工将执行主管分配给他们的任务。被指定雇员必须在受雇后15天内宣誓就职,并将其存档于州务卿办公室。

依照管理州公务员制度的法律,局长应雇用并经财政部批准,确定局长为妥善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所需人员的薪酬,包括但不限于一名首席副手、一名公共信息官、一名首席执法顾问,以及法律顾问,在根据局长管辖的任何法律规定,由局长提起或针对局长提起的诉讼或程序中,或在局长作为法庭之友或其他身份加入或干预其管辖范围内的事务时,担任局长的律师;以及速记员,负责记录和转录在局长或局长授权人员面前进行的任何正式听证会或调查中的证词。受管医疗保健部的人员应履行局长分配给他们的职责。局长通过规则或命令指定的人员,应在其任命后15天内,宣誓并签署宪法宣誓书,并将其存档于州务卿办公室。

Section § 13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管理式医疗保健部的局长必须拥有一枚带有特定铭文的官方印章。该印章必须用于局长签发的所有官方文件,例如命令和证书。法院必须承认并接受该印章的合法性。

Section § 1341.4

Explanation
本法在州金库设立了受管理医疗基金,以帮助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履行其职责。该基金应维持最高5%的储备金,除非财政部另有决定。

Section § 1341.5

Explanation

局长通常需要公布或允许公众查阅部门收到的或获取的信息,除非这样做会违法。但是,局长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某些信息保密,除非调查需要或与其它监管机构共享。本法律不改变调查期间对保密信息的任何现有法律保护。

此外,局长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任何非公开信息用于个人利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5(a) 局长通常情况下应公布或供公众查阅提交给部门或由部门获取的任何信息,除非局长认为此种提供或公布违反法律。本章任何规定均不授权局长或其任何助理、职员或代表披露任何不向公众公开的信息,除非在他们之间,或在本章规定的程序或调查中必要或适当时,或向其他联邦或州监管机构。当根据向局长或其任何助理、职员或代表发出的传票寻求书面或其他证据时,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创设或减损依据普通法或其他方式存在的任何特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5(b) 局长或其任何助理、职员或代表为个人利益使用提交给局长或由局长获取的、且当时未向公众普遍公开的任何信息,是违法的。

Section § 134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司法部长如何协助管理式医疗保健部部长:司法部长会提供法律意见,并在与部长所管理法律相关的法律案件中担任其律师。此外,《政府法典》的某些条款不适用于该部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6(a) 司法部长应就局长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法律的制定或解释,或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法律问题,向局长提供意见;并且应局长的请求,在根据局长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法律规定,由局长提起或针对局长提起的诉讼和程序中,担任局长的律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6(b) 《政府法典》第11041、11042和11043条不适用于管理式医疗保健部部长。

Section § 13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受管理医疗保健部的局长及其团队在与该部门关联期间,与任何已获许可或正在申请许可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有业务往来(例如担任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这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

但是,他们可以购买或持有证券,只要遵守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特定规则。

该法律还允许他们作为持牌计划的订户或参保人获得医疗保健服务,但须遵守任何相关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7(a)  局长及其任何助理、职员或副手,不得作为董事、高级职员、股东、成员(宗教组织成员除外)、合伙人、代理人或雇员,与任何在与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关联期间,根据本章获得许可或申请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许可的人有利害关系。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7(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7(b)(a)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局长、助理、职员或副手根据为保护公共利益和避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规则持有或购买任何证券。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7(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或排除局长或其任何助理、职员、副手或受管理医疗保健部的任何雇员,作为订户或参保人从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计划中获得医疗保健服务,但须遵守根据本章或依照适当权限可能制定的任何规则。

Section § 13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在某些政府法规下拥有与部门主管相同的权力。局长可以签订其认为必要的协议,以有效履行职责。

Section § 134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和部门现在拥有公司事务专员和公司事务部原本在医疗计划和服务方面所承担的所有职责和权力。这包括监督医疗计划项目以及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业务方面。但是,它不改变或减少公司事务专员和公司事务部在投资或金融服务等其他领域的职责或权力。

局长和部门承继并被赋予公司事务专员和公司事务部在公司事务部医疗计划项目、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以及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业务方面的一切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包括本章中规定的权力与职责。本条规定不废止、限制、削弱或以其他方式约束公司事务专员和公司事务部在投资项目、金融服务项目以及赋予公司事务专员和公司事务部管辖权的其他法律项下的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

Section § 1341.1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动用那些在它根据另一条款从公司部接管职能后,原先为这些职能预留的剩余资金。

该部门可以使用根据第1341.9条由本部门承继的、原用于公司部履行职能的未动用资金余额。

Section § 134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公司部中负责承接新部门职责的雇员将被调到新部门。这些雇员必须是州公务员,但临时工除外。他们的工作身份、职位和权利将保持不变,但公务员系统之外的职位除外。

Section § 1341.12

Explanation
该部门负责管理所有与根据第1341.9条从公司部门转移给它的任务相关的资产和文件。这些包括记录、财产、合同和资金。

Section § 134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规定生效后,由该部门雇用的任何新任官员或雇员,必须由主任任命。

本条文生效日期之后受雇于该部门的所有官员或雇员,应由主任任命。

Section § 134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公司部或其官员制定或执行的任何规则或行动,即使在职责转移到不同部门后,仍然有效。它还确保在公司部管辖下开始的任何法律诉讼,即使职责被转移到其他地方,也能不间断地继续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14(a) 由公司部或公司部官员在管理某项计划或履行根据第1341.9条转移给该部门的某项职责、责任或授权时制定、规定、采取或执行的任何法规、命令或其他行动,应继续有效,并应被视为该部门的法规、命令或行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14(b) 任何由公司部或任何其他州官员合法提起或针对公司部或任何其他州官员合法提起的诉讼、行动或其他程序,凡与管理任何计划或履行根据第1341.9条转移给该部门的任何职责、责任或授权相关的,不应因该计划、职责、责任或授权的转移而中止。

Section § 134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名为“管理式医疗行政罚款和罚金基金”的专门基金。自2008年9月30日起,任何来自管理式医疗的罚款和罚金都将存入该基金。从2009年9月1日开始,此后每年,首个100万美元将用于通过一个特定的贷款偿还计划,帮助偿还服务不足地区医生的贷款。任何超过100万美元的款项将转入另一个与医疗保健相关的基金。所收取的资金不能用于降低向医疗服务计划收取的费用。本节的修订分别于2014年7月1日和2017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45(a)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管理式医疗行政罚款和罚金基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45(b) 根据本章收取的罚款和行政罚金,自2008年9月30日及之后,应存入管理式医疗行政罚款和罚金基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45(c) 存入管理式医疗行政罚款和罚金基金的罚款和行政罚金,应由部门自2009年9月1日起,此后每年,按以下方式转移: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45(c)(1) 首一百万美元 ($1,000,000) 应转移至卫生专业教育基金内的医疗服务不足地区医生账户,并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史蒂文·M·汤普森医生团贷款偿还计划的目的,具体规定见第107部第3编第5章或第5条(自第128550节起),并且,尽管有第128555节的规定,不得用于为医生志愿计划提供资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45(c)(2) 基金中超过首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任何金额,包括应计利息,应转移至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5893节设立的医疗服务计划罚款和罚金基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45(d) 尽管有第1356节 (b) 款和第1356.1节的规定,根据本章授权的罚款和行政罚金不得用于减少根据第1356节对医疗服务计划征收的评估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45(e)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1.45(f)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改善参加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加州居民的医疗保健质量和提供方式。它确保医疗专业人员决定患者需求,维护患者与专业人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并让订阅者了解他们的福利。它还打击欺诈行为,通过将财务风险转移给提供者来促进可负担的医疗保健,通过监管确保财务稳定,并支持订阅者的利益。此外,它力求确保医疗保健服务是连续的、可及的,并且申诉能得到迅速审查。

立法机关的意图和目的是通过实现以下所有目标,促进向参加或订阅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所提供服务的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提供和提高医疗保健质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a)  确保专业人员作为患者健康需求决定者的持续作用,从而培养患者与专业人员之间传统的信任关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b)  确保订阅者和参保人了解可获得的福利和服务,以便在市场上做出理性的消费者选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c)  起诉进行欺诈性招揽或使用欺骗性方法、虚假陈述或行为的作恶者,这些行为不利于消费者大众做出理性选择的总体目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d)  通过将医疗保健的财务风险从患者转移给提供者,帮助确保公众以最低成本获得最佳医疗保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e)  促进订阅者和参保人利益的有效代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f)  通过适当的监管程序确保其财务稳定性。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g)  确保订阅者和参保人获得以提供连续护理方式提供的可用且可及的医疗保健服务。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h)  确保订阅者和参保人的申诉由部门迅速彻底地审查。

Section § 134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提供医疗、外科和住院福利的医疗计划必须承担COVID-19检测及相关医疗服务的费用,不得向参保人收取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无论提供者是网络内还是网络外。该法律还涵盖了COVID-19预防性项目、服务和免疫接种的费用,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分摊。

医疗计划必须向提供者报销任何损失的费用分摊。如果与提供者没有预先协商的费率,医疗计划可以协商费率或支付反映市场费率的合理金额。该法律禁止对这些服务进行事先授权或利用管理,以确保快速获得服务。

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某些承保要求,特别是涉及网络外费用的要求,将不再适用,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Medi-Cal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涵盖医疗、外科和住院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不包括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涵盖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授予紧急使用授权的COVID-19诊断和筛查检测以及与诊断和筛查检测相关的医疗服务的费用,无论服务是由网络内还是网络外提供者提供。本节要求的承保范围不得受共付额、共同保险、免赔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的限制。与COVID-19诊断和筛查检测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接受检测而进行的医院或医疗服务提供者诊室就诊、与检测相关的产品、检测的实施以及作为检测一部分提供给参保人的项目和服务。与COVID-19诊断和筛查检测相关的服务不包括使用专业设备或加急处理的额外费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a)(1) 如果没有本节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本应有权收取费用分摊,则医疗服务计划应向该医疗服务提供者偿还该笔损失的费用分摊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a)(2) 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不得对COVID-19诊断和筛查检测施加事先授权或任何其他利用管理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a)(3) 对于参保人,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以下任一方式向检测提供者报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a)(3)(A) 如果医疗计划在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319节(42 U.S.C. Sec. 247d)宣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之前,已与该提供者就COVID-19诊断和筛查检测达成具体协商费率,则该协商费率应在该声明期间全程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a)(3)(B) 如果医疗计划未与该提供者就COVID-19诊断和筛查检测达成具体协商费率,则该计划可与该提供者协商费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a)(4) 对于医疗服务计划未就COVID-19诊断和筛查检测以及与检测相关的医疗服务与其达成具体协商费率的网络外提供者,计划应按照与提供该项目或服务的地理区域内检测项目或服务的现行市场费率相比合理确定的金额,向提供者报销所有检测项目或服务。网络外提供者应接受此付款作为全额付款,不得就与检测相关的服务向参保人寻求额外报酬,也不得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不利信息或对参保人提起民事诉讼。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a)(5) 自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六个月起,医疗服务计划不再需要承担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的COVID-19诊断和筛查检测以及与检测相关的医疗服务的费用分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分节的所有其他要求在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仍将有效。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a)(6) 医疗服务计划与提供者之间关于将与已宣布的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相关的诊断和筛查检测的财务风险转嫁的合同变更,应被视为双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除非双方已根据第1375.7节协商并同意了双方合同的新条款,否则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将本节规定的参保人服务费用所涉的财务风险转嫁给签约提供者。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1) 涵盖医疗、外科和住院福利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无费用分摊地涵盖任何旨在预防或减轻COVID-19的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且对于个体参保人而言,该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1)(A) 在2025年1月1日生效的、在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的建议中获得“A”或“B”评级的循证项目或服务,或根据第120164节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1)(B) 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在2025年1月1日生效的建议,或根据第120164节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所涵盖的免疫接种,无论该免疫接种是否被推荐用于常规使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2) 根据第 (1) 款涵盖的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应在本款修正案生效时予以涵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3) 对第 (1) 款所述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不迟于州公共卫生部根据第120164节发布更新建议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涵盖或取消涵盖。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4)(A) 受本款约束的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对第 (1) 款所述的任何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施加任何费用分摊要求,包括共同支付、共同保险或免赔额,无论此类服务是由网络内还是网络外提供者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4)(A)(B) 如果没有本节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本应有权获得费用分摊的,医疗服务计划应向该医疗服务提供者报销其损失的费用分摊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4)(A)(C) 对于参保人,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以下任一情况向免疫接种提供者报销: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4)(A)(C)(i) 如果健康计划在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319节(42 U.S.C. Sec. 247d)宣布的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之前与该提供者有生效的协商费率,则该协商费率应在整个宣布期间适用。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4)(A)(C)(ii) 如果健康计划与该提供者没有协商费率,则计划可以与该提供者协商费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4)(A)(D) 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对提供第 (1) 款所述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所必需的任何项目或服务施加费用分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者诊室就诊和疫苗接种管理,无论服务是由网络内还是网络外提供者提供。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4)(A)(E)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4)(A)(E)(i) 对于与医疗服务计划没有就第 (1) 款所述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达成协商费率的网络外提供者,医疗服务计划应向该提供者报销所有相关项目或服务,包括提供第 (1) 款所述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所必需的任何项目或服务,报销金额应合理,根据该项目或服务提供所在地理区域的此类项目或服务的现行市场费率确定。网络外提供者应接受此付款作为全额付款,不得向参保人寻求额外报酬,且不得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不利信息或对参保人提起民事诉讼,针对 (b) 款所述的项目、服务和免疫接种,包括提供第 (1) 款所述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所必需的任何项目或服务。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4)(A)(E)(i)(ii) 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六个月起,医疗服务计划将不再需要涵盖第 (1) 款所述的任何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的费用分摊,也不再需要涵盖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第 (1) 款所述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所必需的项目或服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节的所有其他要求在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仍将有效。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5) 受本款约束的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对第 (1) 款所述的任何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或提供第 (3) 款 (D) 项所述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所必需的项目或服务,施加事先授权或任何其他利用管理要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b)(6) 医疗服务计划与提供者之间关于将与已宣布的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相关的免疫接种财务风险委托给提供者的合同变更,应被视为双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健康计划不得将本节规定的参保人服务费用相关的财务风险委托给签约提供者,除非双方已根据第1375.7节协商并同意了双方合同的新条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c) 局长可就本节的遵守情况向医疗服务计划发布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约束。本部门在发布本款规定的指导意见时,应与保险部协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d) 本节,不包括(h)款,应自州长于2020年3月4日宣布与SARS-CoV-2 (COVID-19) 大流行相关的紧急状态之日起追溯适用。尽管有第1390条的规定,本款不为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易创设刑事责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e)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e)(1) “诊断性检测”指以下所有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e)(1)(A) 旨在识别当前或既往感染的检测,并在个人出现与COVID-19一致的体征或症状时,或在个人无症状但近期已知或疑似接触过SARS-CoV-2时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e)(1)(B) 对出现与COVID-19一致症状的人进行的检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e)(1)(C) 因接触者追踪工作而对个人进行的检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e)(1)(D) 对表示曾接触过COVID-19确诊或疑似病例的人进行的检测。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e)(1)(E) 经执业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个体化临床评估后对个人进行的检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e)(2) “筛查性检测”指旨在识别无症状且没有已知、疑似或报告的SARS-CoV-2接触史的COVID-19感染者的检测。筛查性检测有助于识别未知病例,以便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传播。筛查性检测包括以下所有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e)(2)(A) 工作场所中的工作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e)(2)(B) 学校环境中的学生、教职员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e)(2)(C) 旅行前或旅行后的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e)(2)(D) 对于没有与COVID-19相关症状且没有已知接触过COVID-19患者的人,在家进行的检测。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f) 本节不免除医疗服务计划根据联邦法律和指导意见继续覆盖检测的责任。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g) 本部门应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对本节所要求的服务及时可及性以及根据联邦法律、法规或指南确立的覆盖要求负责。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h)(1) 本款适用于在本款生效日期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该合同涵盖医疗、外科和住院福利,但不包括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涉及合同涵盖的COVID-19治疗药物,其中应包括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授予紧急使用授权用于治疗COVID-19的治疗药物,前提是由执业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其执业范围和护理标准内开具或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h)(2) 如果计划与提供者已就第(1)款所述治疗药物协商了费率,则医疗服务计划应按该特定协商费率向提供者报销。如果计划与提供者没有协商费率,计划可以与提供者协商费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h)(3) 对于与医疗服务计划未就第(1)款所述治疗药物协商费率的网络外提供者,医疗服务计划应以合理金额向提供者报销治疗药物费用,该金额应通过与治疗药物交付所在地理区域的现行市场费率进行比较确定。网络外提供者应接受此付款作为全额付款,不得向参保人寻求额外报酬,不得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不利信息,也不得就本款所述治疗药物对参保人提起民事诉讼。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h)(4) 医疗服务计划应承担COVID-19治疗药物的费用,不收取分摊费用,无论治疗药物是由网络内还是网络外提供者提供,且无需进行利用管理。如果提供者原本有权收取分摊费用,但因本节规定而未能收取,则医疗服务计划应向该提供者偿还该笔损失的分摊费用。提供者应接受此付款作为全额付款,不得向参保人寻求额外报酬,且不得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不利信息,或根据本款规定就治疗药物对参保人提起民事诉讼。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h)(5) 自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六个月起,医疗服务计划将不再需要承担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的COVID-19治疗药物的分摊费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款的所有其他要求在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仍将有效。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2(h)(6)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第七章(自第14000条起)和第八章(自第14200条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Section § 1342.3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当州长宣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时,医疗服务计划必须在无需分摊费用和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承保某些医疗费用。承保范围包括:(1) 有可靠建议支持的预防或缓解服务或免疫接种;(2) 经认可卫生机构批准的诊断和筛查检测;以及 (3) 经FDA批准用于紧急情况的治疗药物。相关建议更新后,这些服务必须迅速纳入承保。

医疗保健计划,包括医疗补助计划下的计划,只要获得联邦批准且资金有保障,就必须遵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3(a) 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涵盖医疗、外科和住院福利,但不包括专项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在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因某种疾病宣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时,应在无需分摊费用、无需事先授权或其他利用管理的情况下,涵盖以下旨在预防或减轻该疾病的医疗服务费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3(a)(1) 旨在预防或减轻疾病的基于证据的物品、服务或免疫接种,且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3(a)(1)(A) 截至2025年1月1日,在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的建议中具有“A”或“B”级评定的物品或服务,或根据第120164条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3(a)(1)(B) 截至2025年1月1日,具有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建议的免疫接种,或根据第120164条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3(a)(2) 与该疾病的诊断和筛查检测相关的医疗服务或产品,该服务或产品已获得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或紧急使用授权,或由州公共卫生部或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推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3(a)(3) 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授予紧急使用授权用于该疾病的治疗药物。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3(b)(1) 根据(a)款第(1)项涵盖的物品、服务或免疫接种,应自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起予以涵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3(b)(2) 对(a)款第(1)项的(A)或(B)分项所述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不迟于州公共卫生部根据第120164条发布更新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纳入或取消承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3(c) 就本节而言,“医疗服务计划”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7章(自第14000条起)和第8章(自第14200条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寻求其认为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本节仅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医疗补助计划下的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其他损害的情况下,适用于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合同。

Section § 13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要求加州的受管医疗保健部和保险部合作,帮助消费者了解他们的医疗保健权利,并确保这两个部门的监管保持一致。

他们的联合工作包括审查相关的法律和流程,以确保消费者保护的一致性。他们重点关注申诉和消费者投诉程序、法律执行情况以及索赔的及时支付。在接下来的五年里,他们必须每年向主要官员和立法机构报告他们的调查结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4(a)  受管医疗保健部和保险部应设立一个联合高级别工作组,以确保医疗保健消费者清楚谁来执行他们的患者权利,并确保这些部门法规的一致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4(b)  联合工作组应审查和检查《健康与安全法典》、《保险法典》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中适用于受管医疗保健部和保险部的部分,以确保消费者保护的一致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4(c)  联合工作组应审查和检查每个部门的以下所有流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4(c)(1)  申诉和消费者投诉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外展、标准投诉(包括承保范围和医疗必要性投诉)、独立医疗审查以及为消费者使用而开发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4(c)(2)  用于确保法律执行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医疗调查和审计流程以及《保险法典》中的市场行为检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4(c)(3)  监管及时支付索赔的流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4(d)  联合工作组应将其调查结果报告给保险专员和受管医疗保健部主任,供其审查和批准。专员和主任应在五年内每年1月1日前签署并向立法机构提交经批准的最终报告。

Section § 1342.5

Explanation
局长在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和类似实体制定规则之前,必须与保险专员进行沟通。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保险专员和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制定的规则尽可能保持一致。

Section § 13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居民能够获得高质量、高效且经济实惠的医疗保健服务。它鼓励医疗费用支付方与服务提供方之间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法律认识到,单个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购买者在谈判中效率不高,因此,为了合同谈判而组建团体是有益的,并被视为市场中的一种新产品。这些团体应仅遵守与其他合法企业相同的反垄断法律。

然而,这并不改变现有的反垄断规定,即不能仅仅因为合格的个人没有与团体成员相同的执照或认证,就将其排除在这些团体之外。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本州公民以最有效率和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医疗保健覆盖。为实现此意图,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促进公立或私立医疗保健覆盖支付方与机构或专业的医疗保健服务提供方之间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符合公共利益。1982年法规第328、329和1594章的近期颁布已表明了这一意图,这些章节授权公立或私立医疗保健覆盖支付方与机构或专业的医疗保健服务提供方之间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无论是机构还是专业的个人提供方,以及个人购买方,都未能证明是这些合同的规模高效的谈判单位,而为了创建规模高效的合同签订单位而形成的机构和专业提供方团体和组合以及购买方团体和组合,代表着对医疗保健市场有意义的补充。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医疗服务购买方或支付方与受本章规定管辖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之间,或通过代表或代理医疗服务购买方或支付方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个人或实体进行的谈判,有助于公众以最有效率和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得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利益。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创建规模高效的合同签订单位而形成的提供方团体和购买方团体应被视为医疗保健市场内新产品的创建,并因此仅受限于适用于其他推定合法企业行为的反垄断禁令。
本节不改变现有的反垄断法,因为它涉及任何排除任何合法具备提供团体或组合成员所提供服务资格的人的协议或安排,其中排除的理由是未能持有与团体或组合成员相同的执照或认证。

Section § 134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医疗服务计划如何管理处方药福利,同时确保其符合现有法规和消费者保护。医疗计划可以提出处方药的共付额、免赔额和排除条款,但这些都需要部门批准。部门会评估不同的设计,例如费用分摊、限制和排除,并考虑其对消费者成本和计划运营的影响。如果书面排除条款涉及医疗必要性,则不能绕过独立医疗审查。服务于Medi-Cal或“健康家庭计划”等项目的计划,仍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药物承保范围。批准这些提案的法规会定期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标准并具有相关性。总之,本节阐明了医疗计划内修改处方福利结构的过程和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a) 立法机关认为,在颁布第1367.215、1367.25、1367.45、1367.51和1374.72条时,其无意限制部门监管医疗服务计划提供医疗必需处方药福利的权力,只要该计划提供这些福利的承保。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b)(1)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计划根据第1352条向部门提交相关信息,以寻求批准计划处方药福利的共付额、免赔额、限制或排除。如果部门批准了计划处方药福利的排除,则该排除不得以医疗必要性为由,根据第1374.30条通过独立医疗审查程序进行审查。部门应根据第1374.30条 (d) 款 (2) 项,保留其评估问题是否与承保范围或医疗必要性相关的职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b)(2) 寻求批准共付额或免赔额的计划可根据第1352.1条提交修订。寻求批准限制或排除的计划应根据第1352条 (b) 款提交实质性修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c)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应禁止计划向订户或参保人收取处方药福利的共付额或免赔额,或通过合同规定处方药福利承保范围的限制或排除,但前提是该共付额、免赔额、限制或排除已报告给主任并经主任认定无异议,且已根据第1363条的规定向订户或参保人披露。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d) 部门在制定批准计划处方药福利的共付额、免赔额、限制或排除的标准时,应考虑替代福利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d)(1) 消费者不同的自付费用,包括共付额和免赔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d)(2) 不同的限制,包括福利上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d)(3) 使用排除某些处方药承保范围以治疗各种疾病,包括这些排除对计划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的影响,订户或参保人保费的金额,以及参保人自付费用的金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d)(4) 购买者与计划之间协商的不同方案。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d)(5) 不同的分级药房福利,包括使用非专利处方药。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d)(6) 当前和过去的实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e) 部门应制定一项法规,概述审查计划对其拟议的处方药福利共付额、免赔额、限制或排除的批准请求时应使用的标准。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f)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f)(b) 款或 (c) 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允许计划以与第1367.215、1367.25、1367.45、1367.51和1374.72条不符的方式限制所提供的处方药福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g) 本节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或授权与州卫生服务部签订合同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或与管理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签订合同为“健康家庭计划”参保人提供服务的计划,提供那些根据这些计划或合同并非必需的处方药的承保,或限制或排除这些计划或合同所要求的任何处方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h) 本节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不承保门诊处方药的计划合同,但承保有限类别的处方药除外,因为这些药物是作为基本医疗服务承保的治疗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免疫抑制剂,以允许进行器官移植。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i) 部门应定期审查根据本节制定的法规。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j) 本节应于2003年1月2日生效,且仅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合同。

Section § 134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卫生服务部与另一个部门合作,协调对医生诊所的审计或调查。这些审计是医疗补助计划以及本章中概述的其他相关任务的要求之一。

Section § 1342.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确保医疗保健计划为门诊处方药提供公平的覆盖,不歧视患有慢性疾病的个人。它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禁止任何基于健康状况或给慢性病患者造成经济负担而阻碍其参保的做法。

医疗计划必须覆盖必要的处方药,包括那些通常未列入处方集但被认定为必需的药物。对于艾滋病/HIV治疗,计划应覆盖有效的单片药方案,除非多片药方案在临床上被证明更优。

处方药在费用层级中的放置应仅基于临床必要性和合理的管理实践。医疗计划不一定需要强制实行费用分摊,如果药物的零售价格低于共付额,参保人只需支付较低的金额。医疗计划可以使用处方集或事先授权等合理的医疗管理实践来管理药物覆盖,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与州医疗服务部签订的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a)(1) 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其执行法规和指南,以及相关的州法律,禁止基于个人预期寿命、现有或预测的残疾、医疗依赖程度、生活质量或其他健康状况的歧视,包括具有阻碍有重大健康需求者参保效果的福利设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a)(2) 立法机关旨在以现有州和联邦法律为基础,确保医疗保险福利设计不会对慢性病患者造成不合理的歧视性影响,并确保门诊处方药的可负担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a)(3) 将治疗特定疾病的所有或大部分处方药分配到处方集最高费用层级,可能会有效阻碍慢性病患者参保,并可能导致处方药治疗方案的依从性降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b) 自2017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修订或续签的非祖父条款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遵守本节规定。本节规定的费用分摊限制仅适用于合同涵盖的、构成第1367.005节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的门诊处方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c) 提供门诊处方药覆盖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涵盖医疗必需的处方药,包括根据本章规定确定为医疗必需的非处方集药物。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d)(1) 根据联邦法律和指南,医疗服务计划维护的门诊处方集或处方集不得阻碍有健康状况者参保,且不得以非基于临床指征或合理医疗管理实践的方式,降低对患有特定疾病参保人的福利慷慨度。第1342.7节以及根据该节通过的任何法规,应以符合本节规定的方式进行解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d)(2) 对于治疗艾滋病/HIV医疗必需的组合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涵盖与多片药方案同样有效的单片药方案,除非根据临床指南和同行评审的科学医学文献,多片药方案在临床上同样有效或更有效,并且更有可能提高药物方案的依从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e) 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应确保处方药在处方集层级中的放置基于临床指征和合理的医疗管理实践。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f)(1)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强制实行费用分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f)(2)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对州或联邦法律另行规定必须免费提供的处方药实行费用分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f)(3) 计划的处方药福利应规定,如果药房的处方药零售价格低于适用的共付额或共同保险金额,参保人无需支付超过零售价格的金额。所支付的款项应构成适用的费用分摊,并应适用于免赔额(如有),以及最高自付限额,其方式与参保人支付费用分摊金额购买处方药相同。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g) 在提供门诊处方药覆盖时,医疗服务计划可以利用处方集、事先授权、阶梯治疗或其他符合本章规定的合理医疗管理实践。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1(h) 本节不适用于与州医疗服务部签订的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Section § 1342.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在健康计划下为30天门诊处方药支付的费用分摊金额(如共付额和共同保险)的上限。

对于大多数计划,在达到免赔额后,每张处方的最高支付额为$250;对于铜级计划,则为$500。高免赔额健康计划仅在年度免赔额满足后才适用这些规定。

如果存在通用等效药,计划必须确保个人支付最低的可用费用。

设有分层药品处方集的健康计划不得超过四层,每层根据成本和药物类型进行定义。如果有利,计划可以灵活地将药物置于较低层级。然而,本节不适用于涉及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计划。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a)(1) 就受第1367.006节约束的个人或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而言,个人处方中最多30天供应量的受保门诊处方药的共付额、共同保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除 (2) 和 (3) 款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a)(2) 就精算价值达到或等同于铜级的产品而言,个人处方中最多30天供应量的受保门诊处方药的费用分摊,除 (3) 款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a)(3) 对于属于《美国法典》第26卷第223(c)(2)节所规定定义的“高免赔额健康计划”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本款的 (1) 和 (2) 项仅在参保人当年的免赔额已达到后适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a)(4) 对于非祖父条款个人或小型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门诊药物的年度免赔额(如果有的话)分别不得超过 (1) 或 (2) 项中规定金额的两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a)(5) 就 (1) 和 (2) 项而言,“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不包括免赔额。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a)(6) 共付额或按百分比计算的共同保险不得超过计划成本的50%,如《加州法规》第28卷第1300.67.24节所述。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a)(7) 如果存在品牌药的通用等效药,计划应确保参保人承担最低的适用费用分摊,无论通用等效药和品牌药是否都在处方集上。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通用等效药和品牌药都必须在处方集上。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b)(1) 如果非祖父条款个人或小型团体产品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维护一个分为多层且包含第四层的药品处方集,则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应为药品处方集的每一层使用以下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b)(1)(A) 第一层应包括大多数通用药和低成本的优选品牌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b)(1)(B) 第二层应包括非优选通用药、优选品牌药,以及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药学和治疗委员会根据安全性、有效性和成本推荐的任何其他药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b)(1)(C) 第三层应包括非优选品牌药,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药学和治疗委员会根据安全性、有效性和成本推荐的药物,或通常在较低层有优选且通常成本更低的治疗替代品的药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b)(1)(D) 第四层应包括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制造商要求通过专科药房分发的药物,需要参保人接受特殊培训或临床监测才能自行给药的药物,或扣除回扣后,每月供应成本超过六百美元 ($600) 的药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b)(2) 在将特定药物置于特定层级,或选择将药物纳入处方集时,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遵守本节和本章的其他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b)(3)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可以维护一个少于四层的药品处方集。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不得维护一个多于四层的药品处方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b)(4)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将任何药物置于较低层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3(c) 本节不适用于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Section § 1342.74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医疗保健计划不得要求对预防艾滋病/艾滋病毒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如暴露前和暴露后预防)进行事先授权或分步治疗,除非有FDA批准的等效药物可供选择。如果存在选择,至少一个选项必须在没有这些障碍的情况下获得承保。药房不得被阻止配发这些药物,医疗计划必须承保这些药物以及药剂师提供的任何相关服务,只要药房是网络内的或属于网络外福利的承保范围。但是,如果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合同排除了此类服务,则此规定不适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4(a)(1) 尽管有第1342.71条规定,医疗服务计划不得将医疗必需用于预防艾滋病/艾滋病毒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包括暴露前预防或暴露后预防)置于事先授权或分步治疗之下,除非第 (2) 款另有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4(a)(2) 如果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一种或多种用于预防艾滋病/艾滋病毒的药物、器械或产品的治疗等效物,则本条不要求医疗服务计划在没有事先授权或分步治疗的情况下承保所有治疗等效版本,前提是至少有一个治疗等效版本在没有事先授权或分步治疗的情况下获得承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医疗服务计划不得禁止,或允许委托的药房福利经理禁止,药房提供者配发暴露前预防或暴露后预防。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4(c) 医疗服务计划应承保由药剂师提供的暴露前预防和暴露后预防,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52.02条和第4052.03条的授权,包括药剂师的服务以及药剂师订购的相关检测。医疗服务计划应根据本章的要求,支付或报销由网络内药房的药剂师或网络外药房的药剂师提供的服务,如果该医疗服务计划具有网络外药房福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4(d) 本条不要求医疗服务计划承保由网络外药房的药剂师提供的暴露前预防或暴露后预防,除非该医疗服务计划具有网络外药房福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4(e)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或第8.75章(自第14590条起)的规定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如果本条所述服务根据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之间的合同被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Section § 134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提供门诊处方药保险的医疗保健计划,必须为特定用途提供至少一种经FDA批准的药物,且无需事先批准。这些用途包括逆转阿片类药物过量、物质使用障碍的解毒或维持治疗,以及其他相关治疗。具体而言,它涵盖了用于阿片类药物过量的纳洛酮、用于物质使用障碍的每日口服丁丙诺啡、长效丁丙诺啡以及长效注射纳曲酮等药物。

此外,医疗计划可以选择这些药物的通用或生物仿制版本来满足此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供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团体或个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当在以下每个类别中,为至少一种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提供覆盖,且无需事先授权、分级治疗或利用审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5(a)(1) 用于逆转阿片类药物过量的药物,包括纳洛酮产品或其他阿片类拮抗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5(a)(2) 用于物质使用障碍的解毒或维持治疗的药物,包括每日口服丁丙诺啡产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5(a)(3) 一种长效丁丙诺啡产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5(a)(4) 一种长效注射纳曲酮产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2.75(b) 本节不禁止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选择AB级通用等效药、生物仿制药(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2卷第262(i)(2)节),或可互换生物制品(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2卷第262(i)(3)节),以满足 (a) 款的要求。

Section § 13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法规何时以及适用于哪些对象。它指出这些法规涵盖了明确定义的医疗保健计划和合同,但如果局长认为豁免某些团体或合同符合公共利益且不损害订户,则可以予以豁免。县级试点项目和某些精神健康计划可在特定官员请求下获得豁免。本章不适用于根据证书运营的保险实体、向其自身社区提供医疗保健的教育机构、某些老年护理安排、重大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或加州小型团体再保险基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a) 本章适用于第1345条 (f) 款和 (o) 款所定义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和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b) 局长可以通过采纳规则或发布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命令,无论是无条件地,还是在特定条款和条件下,或在特定时期内,免除本章对任何类别的人员或计划合同的适用,如果局长认为该行动符合公共利益,且不损害订户、参保人或本章所规管人员的保护,并且对这些人员或计划合同的规管并非本章宗旨所必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c) 局长应在医疗保健服务局局长的请求下,免除本章对任何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8章第7条(自第14490条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县级试点项目的适用。局长可在医疗保健服务局局长的请求下,免除非县级试点项目的适用。这些豁免可能受医疗保健服务局局长认为适当的条件限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d) 应医疗保健服务局局长的请求,局长可以免除本章对任何精神健康计划承包商或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8.9章(自第14700条起)的任何按人头付费合同的适用。这些豁免可能受医疗保健服务局局长认为适当的条件限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e) 本章不适用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e)(1) 根据保险专员颁发的证书组织和运营的个人,除非该实体通过其自有或签约的医疗设施和提供者直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在此情况下,本章应适用于该保险公司的计划和该保险公司。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e)(2) 由真正的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直接运营的计划,该计划仅向其学生、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受抚养人直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但本款所述的计划应受第1367.33条的约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e)(3)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e)(3)(A) 承诺提供终身或超过一年的护理,以换取60岁或以上人士的对价转让,或代表该人士的对价转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e)(3)(B) 已根据第2章(自第1250条起)或第3.2章(自第1569条起)获得书面许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e)(3)(C) 已从州社会服务部获得授权证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e)(4) 重大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在根据《保险法典》第2编第2部第8章(自第10700条起)、《保险法典》第2编第6.3部(自第12695条起)和《保险法典》第2编第6.5部(自第12700条起)开展活动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e)(5) 加州小型团体再保险基金。

Section § 134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中从第14591条开始的特定条款所设立的任何项目。

Section § 1343.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允许在南加州开展一项试点项目,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与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测试新的风险分担财务安排,为超过100,000人提供医疗保障,时间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该项目旨在与传统支付模式相比,控制医疗成本并改善健康结果。参与的提供者必须满足特定的许可、财务和报告要求,并且协会必须提供各种基本服务,包括医疗、处方药和语言援助服务。

该项目要求提供者负责任地处理基于风险的支付,并确保患者护理的连续性。参保人有投诉和上诉机制,由指定的监察员监督,并需向部门提交具体的报告。试点项目的结果,包括成本节约和患者满意度,将在2029年前报告给立法机构。参与实体必须承担监管监督成本,最高达50万美元,以确保合规性和项目审查。

本法规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届时将被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 局长可在不迟于2021年5月1日,授权在南加州开展一项试点项目,经部门批准的提供者可与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如《美国法典》第26卷第501(c)(9)条或第1349.2条所定义,尽管有第1349.2条(a)款第(3)项的规定)进行风险承担安排,参保人数超过100,000人,项目期限从不早于2022年1月1日开始,至2027年12月31日(含)结束,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1) 试点项目的目的是证明与单一的按服务收费提供者报销模式相比,能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并改善健康结果和服务质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2) 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已与一个或多个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每个提供者同意接受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的基于风险或全球风险的支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3) 如果风险承担提供者接受专业人头费并被授权负责索赔的处理和支付,则每个风险承担提供者均应根据第1375.4条和适用的部门法规注册为风险承担组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4) 每个全球风险承担提供者均持有或将结合试点项目申请,根据第1349条或第1351条,或《加州法规》第28卷第1300.49条获得有限或受限执照。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5) 在试点项目期间,每个风险承担提供者继续遵守本章规定的适用财务偿付能力标准和审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按季度提交财务报告。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6) 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应负责提供以下所有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6)(A) 基本医疗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6)(B) 处方药福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6)(C) 持续护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6)(D) 网络充分性和及时获得护理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专科护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6)(E) 语言援助计划。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6)(F) 提交和解决消费者投诉和上诉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医疗审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6)(G) 禁止欺骗性营销。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6)(H) 会员文件,其中包含福利覆盖范围的描述、任何适用的共同支付、如何获得服务以及如何提交投诉。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6)(I) 解决提供者争议的机制,包括上诉程序。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7) 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与每个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7)(A) 划分双方财务责任的条款,并界定哪一方对所提供的服务负有财务责任,包括在全球或风险承担提供者破产时为会员提供护理的安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7)(B) 授权协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7)(C) 关于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7)(D) 规定风险型组织、有限执照持有人或受限执照持有人(视情况而定)具有向受保雇员提供服务的组织和行政能力,并且医疗决策由合格的医疗提供者做出,不受财务和行政管理阻碍,包括披露其承担的风险占其总风险型业务的百分比。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7)(E) 关于提供者提交索赔和及时处理提供者索赔的要求,包括保证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将在试点项目参与提供者破产时赔偿任何未支付的提供者索赔。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7)(F) 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遵守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的以下所有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7)(F)(i) 持续护理。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7)(F)(ii) 语言援助。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7)(F)(iii) 消费者投诉和上诉,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医疗审查。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8) 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每份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试点项目的期限。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9) 为参与试点项目,每个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应向部门提交一份符合分节 (h) 第 (2) 款的申请。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10) 每个已与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签订合同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均为提交给部门的试点项目申请的当事方。该申请应包括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与参与医疗保健提供者之间每份合同的副本。
(1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1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11)(A) 参与试点项目的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和每个医疗保健提供者同意在试点项目的每一年,以部门确定的方式和频率,向部门收集并报告以下信息:与按服务收费支付相比的成本节约、临床患者结果的绩效衡量以及参保人满意度。部门可以要求报告额外信息。任何额外的报告要求均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a)(11)(A)(B) 部门可以授权公共或私人机构接收本款中指定的信息,并根据综合医疗保健协会的“Align. Measure. Perform.” (AMP) 项目和加州区域医疗保健成本与质量图集目前使用的数据标准来监督试点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b) 本节不免除与根据分节 (a) 授权的试点项目签订合同的医疗保健提供者遵守第 1375.4 条及相关部门法规、第 1349 条或第 1351 条,或《加州法规法典》第 28 编第 1300.49 条(如适用)的财务偿付能力要求,或部门作为试点项目一部分要求的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c) 尽管有分节 (a) 第 (3) 款的规定,本节不免除参与根据第 1349.2 条分节 (a) 授权的项目的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按服务收费方式向提供者报销的义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d) 参与的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应任命一名监察员,负责监督并回应试点项目参与参保人提出的任何投诉。如果参保人对结果不满意,监察员应将参保人转介至部门根据第 1368 条设立的申诉和上诉程序。部门根据申诉和上诉程序作出的决定对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具有约束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e) 参与的自愿雇员受益人协会应每季度向部门报告试点项目参与参保人提出的任何投诉,并附上回应和解决方案的描述。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f) 参与根据分节 (a) 授权的试点项目的全球和承担风险的提供者应获得部门批准。部门应保留以符合本章的任何理由否决任何试点项目申请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未能令部门满意地证明充分的参保人保护以及遵守本节中的所有标准和要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g) 部门应在试点项目终止后,且在 2029 年 1 月 1 日之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试点项目成本和临床患者结果与按服务收费支付模式相比的报告,包括参保人满意度、消费者和提供者申诉、上诉以及独立医疗审查的数据。部门可以授权分节 (a) 第 (11) 款 (B) 项中的公共或私人机构代表部门准备该报告。本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9795 条提交。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h) 试点项目参与者应向部门报销合理的监管成本,最高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用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h)(1) 委托进行分节 (g) 中所述的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h)(2) 制定本节中描述的试点项目申请流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h)(3) 监督本节的遵守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3.3(i) 本节仅在 2030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于该日期废止。

Section § 1343.5

Explanation
如果你涉及本章规定的法律案件,并且你声称自己符合豁免条件或定义中的例外情况,那么你有责任证明这一点。

Section § 13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局长权力,可以制定、修改或废除为执行本章规定所需的规则和命令。局长可以为不同群体量身定制规则,如果某些规则对保护公众并非必要,局长也可以免除这些规则。局长还可以制定与联邦法规一致的规则,以管理与医疗保险(Medicare)相关的医疗保健覆盖范围。 局长还可以修改法律要求的通知措辞,使其更清晰易懂,但不能改变其原有含义。对于规则或法规的解释性意见请求,局长可以予以回应。此外,如果某人根据局长的规则或意见善意行事,即使这些规则后来被修改或宣布无效,他们也不会承担责任。

Section § 134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医疗服务计划法规中使用的术语。关键定义包括用于销售计划的“广告”、涵盖基本医疗、住院和预防性服务的“基本医疗服务”,以及计划中的“参保人”。它解释了什么是“承保凭证”,描述了“团体合同”,并定义了“医疗服务计划”是什么,无论其是在本地还是国际运营。它还定义了“区域外承保”,即计划常规服务区域之外的医疗承保。其他定义包括“提供者”、“人”、“服务区域”、“招揽”、“招揽人”、“招揽公司”和“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本节还概述了财务报表等会计术语应遵守的规定。这些术语阐明了医疗计划如何营销、管理以及必须向参保人和订户提供哪些服务。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a) “广告”指任何书面或印刷的通讯,或通过录音电话信息、广播、电视或类似通讯媒体发布的,与计划合同的要约或销售相关的任何通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b) “基本医疗服务”指以下所有服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b)(1) 医生服务,包括咨询和转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b)(2) 医院住院服务和门诊护理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b)(3) 诊断实验室服务以及诊断和治疗放射服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b)(4) 家庭健康服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b)(5) 预防性健康服务。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b)(6) 紧急医疗服务,包括救护车和救护车运输服务以及区域外承保。“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通过“911”紧急响应系统提供的救护车和救护车运输服务。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b)(7) 根据第1368.2节提供的临终关怀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c) “参保人”指已加入计划并接受计划服务的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d) “承保凭证”指向订户或参保人发出的任何证书、协议、合同、手册或权利函,其中载明订户或参保人有权获得的承保范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e) “团体合同”指根据其条款将订户和参保人的资格限制于特定团体的合同。“团体”的提及不包括医疗服务计划与州医疗服务部之间为向Medi-Cal计划受益人提供福利而签订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合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f) “医疗服务计划”或“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f)(1) 任何承诺为订户或参保人安排提供医疗服务,或支付或报销这些服务部分费用的人,以换取由订户或参保人支付或代其支付的预付或定期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f)(2) 任何位于本州境内或境外的人,在本州内招揽订户或参保人并与其签订合同,以支付或报销部分费用,或承诺安排或安排提供全部或部分在外国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换取由订户或参保人支付或代其支付的预付或定期费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g) “执照”指根据第1353节作为计划的执照,“持照”指持有该执照。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h) 就(b)款第(6)项而言,“区域外承保”指参保人在计划服务区域以外任何地方的承保,并应包括为防止因不可预见的疾病或伤害导致参保人健康严重恶化而急需的服务承保,此类治疗不能延迟到参保人返回计划服务区域。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i) “提供者”指任何经本州许可提供或供应医疗服务的专业人员、组织、医疗机构或其他个人或机构。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j) “人”指任何个人、个体、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基金会、工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共机构或本州的政治分支机构。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k) “服务区域”指计划指定的地理区域,计划应在该区域内提供医疗服务。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l) “招揽”指由计划或代表计划进行的任何演示或广告,其中传播有关计划、所提供服务及其费用的信息,目的是诱使人们订阅或加入该计划。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m) “招揽人”指从事(l)款所定义行为的任何人。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n) “招揽公司”指除计划外,通过一名或多名招揽人从事(l)款所定义行为的任何人。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o) “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指为订户或参保人提供单一专业医疗领域(包括牙科护理)的医疗服务合同,或支付或报销这些服务部分费用的合同,以换取由订户或参保人支付或代其支付的预付或定期费用。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p) “订户”指负责向计划付款的人,或其就业或其他身份(家庭依赖除外)是加入计划资格的基础的人。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q)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计划”指医疗服务计划和专业医疗服务计划。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r) “计划合同”是指计划与其订户或参保人之间,或代表其订立的合同,根据该合同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其包括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其包括团体合同。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s) 本章中所有提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及其他会计项目之处,均指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或确定的财务报表和会计项目,并公正地列报其旨在列报的事项,但须遵守本章或主管机关施加的任何具体要求。

Section § 134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健康保险中“最低基本保障”的含义。它涵盖了多种政府项目,例如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加州医疗补助(Medi-Cal)、联邦医疗援助(Medicaid)、儿童健康保险计划(CHIP)、军人医疗保险(TRICARE)以及国防部的健康福利。加州大学的学生保险计划、雇主提供的计划以及《平价医疗法案》(ACA)下的个人健康保单也符合条件。然而,某些类型的保险,如仅限意外险或仅限牙科的计划,不被视为最低基本保障。卫生服务部可以在不采取正式监管行动的情况下,就此事项提供指导或说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 “最低基本保障” 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1) 以下任何政府资助计划下的保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1)(A)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A部分或C部分下的医疗保险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1)(B) 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下的全面保障,包括医疗补助获取计划(Medi-Cal Access Program)和孕妇医疗补助(Medi-Cal for Pregnant Women),以及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管理并确定为最低基本保障的其他全面健康保障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1)(C)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下的医疗援助计划(Medicaid program)。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1)(D)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下的儿童健康保险计划(CHIP program),或联邦《社会保障法》第2107(g)条所定义的合格CHIP类似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1)(E) 《美国法典》第10篇第55章下的医疗保障,包括TRICARE计划下的保障。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1)(F) 《美国法典》第38篇第17章或第18章下的医疗保健计划。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1)(G) 《美国法典》第22篇第2504(e)条下的健康计划,涉及和平队志愿者。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1)(H) 根据1995财年《国防授权法》第349条设立的国防部非拨款基金健康福利计划。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1)(I) 由儿童和家庭管理局支持的难民医疗援助,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412(e)(7)(A)条授权。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1)(J) 经本部门或根据(B)项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的上述计划之一的后续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2) 加州大学学生健康保险计划和加州大学自愿家属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3) 合格雇主赞助计划下的保障,包括祖父条款计划和保单。“合格雇主赞助计划”指与雇佣相关的、向雇员或相关个人提供的团体健康计划,包括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Sec. 201 et seq.)第2791(d)(8)条所指的政府计划,或州内小型或大型团体市场中提供的任何其他计划、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团体健康保险保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4) 个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个人健康保险保单下的保障,包括祖父条款合同和保单,或实质上符合《平价医疗法案》第一篇关于非祖父条款个人健康保险保障所有要求的学生健康保障。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a)(5) 经本部门根据本节确定为最低基本保障的,在形式和实质上与本分项所述福利相似的任何其他健康福利保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 “最低基本保障” 不包括以下健康保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1) 以下例外福利的保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1)(A) 仅限意外或残疾收入保险,或两者结合的保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1)(B) 作为责任保险补充发行的保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1)(C) 责任保险,包括一般责任保险和汽车责任保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1)(D) 工伤赔偿或类似保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1)(E) 汽车医疗支付保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1)(F) 仅限信用的保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1)(G) 现场医疗诊所的保障。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1)(H) 其他类似的健康保障,其中医疗护理福利是次要的或附带于其他健康福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2) 以下例外福利的保障,如果单独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2)(A) 范围有限的牙科或视力福利,或仅限于任何其他单一专业医疗领域的福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2)(B) 长期护理、养老院护理、家庭健康护理、社区护理或其任何组合的福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2)(C) 其他类似的有限福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3) 以下例外福利的保障,如果作为独立的、非协调的福利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3)(A) 仅限特定疾病或病症的保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3)(B) 住院津贴或其他固定赔偿保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4) 以下例外福利的保障,如果作为单独的医疗保健保障合同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45.5(b)(4)(A) 《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ss(g)(1)条所定义的医疗保险补充健康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