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部门制定和修改规则的权力,以确保动物在各种研究和治疗中得到人道使用。这些规则涵盖人道待遇,包括对用于医学、兽医和科学研究的动物提供适当的住所、食物、卫生和记录保存。但是,部门不能强迫任何人为此目的交出动物。

部门应制定并颁布合理的规章制度,并可在其后修改、修订或废止,以实现本章宗旨,包括管理动物的人道使用,用于人类和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用于兽医、牙科、医学和生物科学进步方面的研究,用于动物和人类营养方面的研究,以及用于实验室样本、生物制品、药品和药物的检测和诊断、改进和标准化。此类规章制度应包括对满意住所、食物、卫生、记录保存的要求,以及经委员会授权根据本章规定饲养、保管或使用动物的人员对动物的人道待遇。部门不得制定或颁布任何强制交付动物用于研究、演示、诊断或实验的规定。

Section § 16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该部门根据本章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必须遵循《加州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具体而言,它提到这些规章制度必须遵守自第11340条起的第3.5章,该章详细说明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式。

Section § 1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检查饲养动物用于研究或诊断的场所,以确保它们遵守规定。只有部门员工才能进行这些检查或强制执行合规性,并且这项责任不能委托给其他人。

部门特此授权检查饲养动物用于实验或诊断目的的任何场所或财产,以调查是否遵守根据本法规定通过的规章制度。此类检查或其他控制方法只能由部门员工执行,且此权力与授权不得委托给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