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a) 部门可以禁止任何人担任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或禁止被许可人雇用、继续雇用、允许在许可设施内、或允许与许可设施的客户接触的任何员工、未来员工或非客户人员,如果该人员存在以下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a)(1) 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条例,或协助或允许他人违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a)(2) 从事有害于设施内或接受设施服务人员的健康、道德、福祉或安全,或有害于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道德、福祉或安全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a)(3) 当该人员被判犯有第1596.871节所定义的罪行时,其在设施内工作或出现的豁免申请被拒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a)(4) 从事任何其他可构成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依据的行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a)(5) 从事与设施运营相关的财务渎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当使用或侵占客户资金和财产,或为个人利益欺诈性挪用设施资金和财产,或故意或过失未能为客户提供照护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b) 被排除人员、设施和被许可人应收到书面通知,说明部门采取行动的依据以及被排除人员的上诉权利。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在部门送达通知后15天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排除令的书面申诉。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诉,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c)(1) 当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以保护住户或客户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其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时,部门可以要求立即免去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职务,或将员工、未来员工或非客户人员立即从设施中排除,直至该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c)(2) 如果部门要求立即免去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职务,或将员工、未来员工或非客户人员立即从设施中排除,部门应向被排除人员送达一份即时排除令,告知被排除人员部门采取行动的依据以及被排除人员的听证权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c)(3) 在部门送达即时排除令后15天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排除的书面申诉。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排除提出申诉,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诉后应采取以下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c)(3)(A) 在收到申诉后30天内,向被排除人员送达指控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c)(3)(B)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6节收到员工或未来员工的辩护通知后60天内,就指控举行听证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c)(4) 将被排除人员立即从设施中排除的命令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会完成且部门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但是,如果部门未能在原听证会完成后60天内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则该即时排除令应被视为撤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d) 根据本节向部门提交排除令书面申诉的被排除人员,应在书面请求中提供其当前的邮寄地址。被排除人员随后应书面通知部门任何邮寄地址的变更,直至听证程序完成或终止。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e) 根据本节举行的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五章(自第11500节起)的规定进行。证明标准应为证据优势原则,举证责任应由部门承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f) 部门可以根据本节规定的任何理由,对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或雇员、未来雇员或非客户人员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部门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任何人担任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
董事或高级职员,禁止被排除人员在该机构就业或出现,或对被排除人员采取其他纪律处分,尽管被排除人员已辞职、撤回就业申请或变更职责,或被许可人已解雇、未雇用或重新分配被排除人员,或被排除人员已不再与机构客户接触。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g) 被许可人在收到部门排除令通知后未能遵守该命令,应成为根据第1596.885节或第1596.886节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h)(1) (A) 在被排除人员对排除令提出上诉且
有维持排除令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下,该人员将被禁止在任何机构工作,或被许可经营任何由部门许可的机构,或在被排除人员的余生中成为经认证的寄养父母或资源家庭,除非部门另有命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h)(1)(B) 被排除的个人可以在部门维持排除令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节申请恢复资格。部门应在决定和命令中向被排除人员提供《政府法典》第11522节的副本。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h)(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h)(2)(A) 在部门告知被排除人员其对排除令的上诉权,且
被排除人员未对排除令提出上诉的情况下,该人员将被禁止在任何机构工作,或被许可经营任何由部门许可的机构,或在被排除人员的余生中成为经认证的寄养父母或资源家庭,除非部门另有命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h)(2)(A)(B) 被排除的个人可以在排除令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节申请恢复资格。部门应在排除令中向被排除人员提供《政府法典》第11522节的副本。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7(i) 就本节而言,(a)款中规定的排除应包括从资源家庭的家中排除,如本法典第1517节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节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