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96.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章以及相关的第3.5章和第3.6章统称为《加利福尼亚州儿童日间照护设施法案》。这意味着这些章节共同涵盖了加利福尼亚州儿童日间照护设施的相关规定。

本章以及第3.5章(从第1596.90条开始)和第3.6章(从第1597.30条开始)可被引述为《加利福尼亚州儿童日间照护设施法案》。

Section § 1596.7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章中概述的规则和规定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三个特定领域:第3.5章、第3.6章和第3.65章,分别自第1596.90条、第1597.30条和第1597.70条开始。
本章适用于第3.5章 (自第1596.90条起) 和第3.6章 (自第1597.30条起)。本章亦适用于第3.65章 (自第1597.70条起)。

Section § 159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儿童日托机构的重要性及其在促进儿童发展方面的作用。它旨在建立一个高质量的日托许可制度,这需要理解儿童的特定需求。它还强调了将日托许可与其他设施类型分开的意图,并承认高质量的儿童照护对职业父母至关重要。加州面临受监管儿童照护服务的不足,影响了家庭平衡工作和家庭需求的能力。最终,良好、负担得起的儿童照护被视为对儿童发展和家庭成功至关重要。

立法机关认定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2(a) 儿童日托机构能够积极促进儿童的情感、认知和教育发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2(b) 本州旨在提供一个全面、高质量的儿童日托机构许可制度,以确保高质量的儿童照护环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2(c) 该许可制度要求对儿童日托机构所服务的儿童的独特特征和需求有特殊理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2(d) 立法机关旨在在州社会服务部内设立一个组织结构,将儿童日托机构的许可与根据第3章(自第1500条起)管理的设施类型分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2(e) 高质量的儿童照护服务是职业父母的必要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2(f) 加州受监管的儿童照护服务严重短缺,需要儿童照护服务的家庭中只有一小部分能够获得。父母应能够在不牺牲子女福祉的情况下养家糊口。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2(g) 有了儿童照护,家庭在就业和教育方面有更多选择,以改善其前景。良好、负担得起的儿童照护为儿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并为家庭和社区创造了机会。

Section § 159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多种方式改进托儿许可的管理方式。它力求使系统更高效,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关于儿童的正确知识,并帮助服务提供者更好地理解许可规定。它还希望向公众宣传持证托儿服务的好处,并支持在本州扩大高质量、经济实惠的托儿服务选择。

本法案的宗旨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3(a) 简化托儿许可的管理,从而提高该系统的效率和效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3(b) 鼓励培养具备儿童和托儿需求知识与理解的许可管理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3(c) 向托儿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关许可要求的技术援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3(d) 提高消费者对许可要求和持证托儿服务益处的认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3(e) 认识到经济实惠、优质的持证托儿服务对本州父母和儿童的福祉至关重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3(f) 促进受监管托儿服务的发展和扩大。

Section § 1596.7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法此部分提供的定义不仅用于解释和理解本特定章节,也适用于第3.5章和第3.6章(分别从第1596.90条和第1597.30条开始)。实质上,它为这些章节中的术语应如何理解奠定了基础,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1596.75

Explanation

本法将“儿童”定义为任何未满18周岁、正在儿童日托机构接受照护和监督的人,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儿童”指未满18周岁、正在儿童日托机构接受照护和监督的人,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Section § 1596.76

Explanation

本节将“日托中心”定义为非家庭日间照护之家的儿童照护机构。它包括婴儿中心、幼儿园、延长日间照护机构和学龄儿童照护中心等场所。这些中心必须根据第 1596.951 条获得许可。

“日托中心”是指除家庭日间照护之家以外的儿童日间照护机构,包括婴儿中心、幼儿园、延长日间照护机构和学龄儿童照护中心,并包括根据第 1596.951 条获得许可的儿童照护中心。

Section § 1596.77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一词定义为特指州社会服务部。

“部门”指州社会服务部。

Section § 1596.7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家庭日托所”是什么,具体说明它是一种机构,提供者在自己的家中照看14名或更少的儿童,每天少于24小时,且在父母不在时进行。法律区分了“大型”和“小型”家庭日托所。大型家庭日托所照看7至14名儿童,包括居住在该家庭的10岁以下儿童。小型家庭日托所照看8名或更少的儿童,也包括居住在该家庭的10岁以下儿童。

该法规阐明,家庭日托所可以设在各种住宅环境中,如独栋房屋、联排别墅或公寓,并且可以由提供者租赁、租用或拥有。该法律旨在确保日托所在住宅区内运营,同时符合特定的儿童照护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8(a) “家庭日托所”是指一个机构,定期在提供者自己的家中为14名或更少的儿童提供照护、保护和监督,每天少于24小时,且在父母或监护人不在时进行,并且是大型家庭日托所或小型家庭日托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8(b) “大型家庭日托所”是指一个机构,为7至14名儿童(含)提供照护、保护和监督,包括居住在该家庭的10岁以下儿童,如第1597.465节所规定并如法规所定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8(c) “小型家庭日托所”是指一个机构,为8名或更少的儿童提供照护、保护和监督,包括居住在该家庭的10岁以下儿童,如第1597.44节所规定并如法规所定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8(d) 小型家庭日托所或大型家庭日托所包括独立式单户住宅、联排别墅、住宅内的居住单元,或基本分区允许住宅用途的有顶多户住宅内的居住单元。小型家庭日托所或大型家庭日托所是日托提供者居住的地方,包括租赁、租用或拥有的住宅或居住单元。

Section § 1596.7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和政府实体。它涵盖了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州、县、市和区等不同级别的政府。

“人”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政府实体,例如州、县、市、特区、学区、社区大学区、特许市或特许市县。

Section § 1596.7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儿童日间照护机构”定义为向18岁以下儿童提供照护的场所。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个人服务、监督或日常生活活动或安全所需的必要帮助。但是,这些服务每次提供的时间不足24小时。例子包括日托中心、雇主赞助的儿童照护中心和家庭日间照护所。

“儿童日间照护机构”指为18岁以下儿童提供非医疗照护的机构,这些儿童需要个人服务、监督或协助以维持日常生活活动或保护自身,且照护时间不足24小时。儿童日间照护机构包括日托中心、雇主赞助的儿童照护中心和家庭日间照护所。

Section § 1596.77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局长”一词指的是社会服务局的局长。

“局长”指的是社会服务局局长。

Section § 1596.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雇主赞助的托儿中心”。它指的是由雇主自己或通过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在工作场所设立的儿童日托服务。这个设施专门用于照护该公司员工(包括其高级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子女。

“雇主赞助的托儿中心”指任何位于雇主营业场所的儿童日托设施,该设施由任何拥有一名或多名员工的个人或实体直接运营或通过服务提供商合同运营,且专门用于照护该雇主的员工、高级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子女。

Section § 1596.77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儿童日托机构相关的两个术语。“缓刑期” 是指机构必须遵守部门规定的具体规则,以避免执照被吊销的一段时期。“吊销” 是指部门因机构严重或持续违反法律而收回其执照的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73(a) “缓刑期” 指持牌儿童日托机构为暂缓或推迟吊销其执照,而须遵守由部门规定的具体条款和条件的一段时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73(b) “吊销” 指部门因儿童日托机构严重或长期违反许可法律或法规而采取的废止或撤销其执照的行政行动。

Section § 1596.77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加州学龄儿童托儿服务严重短缺,导致许多孩子放学后无人看管。为此,一些县实施了一项试点计划,允许家庭日托机构在现有规定人数基础上额外照护两名儿童。一项研究发现,该试点计划增加了托儿服务的可及性,提供者遇到的问题很少,得到了提供者和家长双方的强烈支持,并且没有导致更多投诉。研究还表明,该计划对地方政府的许可程序影响甚微,并且没有损害照护质量。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75(a)  加利福尼亚州全境学龄儿童托儿服务严重短缺,许多学龄儿童放学后回到空无一人、无人看管的家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75(b)  近五年来,有几个县参与了一项试点计划,该计划允许家庭日托机构在现有许可规定允许的人数基础上,额外照护两名儿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75(c)  作为试点计划的一部分,议会研究办公室进行了一项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该试点计划取得了以下所有成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75(c)(1)  增加了学龄儿童获得照护的机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75(c)(2)  参与的提供者遇到的问题很少,并强烈支持扩大该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75(c)(3)  试点计划家庭日托机构中儿童的父母强烈支持该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75(c)(4)  照护额外儿童的参与提供者,与非参与者相比,从许可官员那里收到经证实投诉的可能性并未增加。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75(c)(5)  地方政府和规划官员认为,这对他们的许可政策和程序几乎没有影响或根本没有影响。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75(c)(6)  总体照护质量未受到不利影响。

Section § 1596.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非未成年学生”定义为年满18岁或以上,根据《教育法典》有特殊需求,并符合从区域中心获得发育障碍服务的资格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非未成年学生参与了特定的儿童看护机构,“儿童”或“未成年人”等术语也可以指他们。

Section § 1596.7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过引用《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定义了什么是“规划机构”。它简单地指出,规划机构就是《政府法典》第65100条所指定的机构。

“规划机构”是指根据《政府法典》第65100条指定的机构。

Section § 1596.791

Explanation
本节将“提供者”定义为运营儿童日间照护中心并根据特定州法规持有必要执照的人。
“提供者”指运营儿童日间照护机构并根据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或第3.6章(自第1597.3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

Section § 1596.79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其他章节中儿童照护法规不适用的各种例外情况。具体而言,它豁免了某些医疗机构、诊所、社区照护机构以及仅为一个额外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托儿所。它还包括不涉及付款的合作照护安排、亲属照护、限时公共娱乐项目、针对幼儿的学校项目、某些日托项目以及学校假期期间的教学项目的具体例外。

短期日托安排、危机托儿所、符合安全标准的州立学前项目以及惩教部门内提供以家庭为中心治疗的项目也被排除在外。此外,符合特定标准的延长日托和学校育儿项目也不受涵盖。

本章、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和第3.6章(自第1597.30条起)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a) 任何根据第1250条定义的医疗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b) 任何根据第1202条定义的诊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c) 任何根据第1502条定义的社区照护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d) 任何除经营者自己的子女外,仅为一个家庭的子女提供照护的家庭托儿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e) 父母之间为照护其子女而达成的任何合作安排,且不涉及任何付款,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e)(1) 在合作安排中,父母应共同努力,使每位父母或每对父母轮流担任合作中所有子女的负责照护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e)(2) 任何照护儿童的人员应是合作中至少一名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继父母、祖父母、姑姨叔舅或成年兄弟姐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e)(3) 不得有金钱支付或收取实物收入以换取照护服务。这不禁止实物形式的零食、游戏、玩具、午睡毯、枕头以及父母认为适合其子女的其他物品的捐赠。本款无意禁止支付外部活动的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活动的实际成本。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e)(4) 在同一地点同时接受照护的儿童不得超过12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f) 亲属接收和照护儿童的任何安排。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g) 任何公共娱乐项目。“公共娱乐项目”指由州、市、县、特别区、学区、社区大学区、特许市或特许市县运营的,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g)(1) 该项目仅在项目所在公立学区幼儿园和1至12年级正常上课时间以外的时间运营,或仅在项目所在公立学区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学生通常不上课的期间运营,且符合以下任一时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g)(1)(A) 每周少于20小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g)(1)(B) 在12个月期间总计14周或更少。此总计适用于任何12个月期间内的任何14周,无论这些周是否连续。
在确定“正常上课时间”或学生“通常不上课”的期间时,州社会服务部应在适当时,考虑就读全年制学校学生的正常上课时间或通常不上课的期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2) 该项目提供给年龄超过四岁九个月但尚未入学儿童,且该项目在以下任一时段运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2)(A) 每周少于16小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2)(B) 在12个月期间总计12周或更少。此总计适用于任何12个月期间内的任何12周,无论这些周是否连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3) 该项目提供给年龄在四岁九个月以下的儿童,其课程每周运行12小时或更少,且持续时间为12周或更少。受本款约束的项目可以允许儿童全年连续参加课程。但是,该项目不得允许儿童参加总计每周超过12小时的组合课程。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h) 由公立或私立学校运营的延长日托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法典》第46120条(b)款(9)项(B)和(C)分项中规定的扩展学习机会项目。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i) 任何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学校育儿项目或成人教育托儿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i)(1) 由公立学区运营,或由个人或组织根据与公立学区的合同运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i)(2) 不由第1596.793条中规定的组织运营。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j) 任何每周仅运营一天,且该天运营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儿童日托项目。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k) 任何向父母提供临时托儿服务并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儿童日托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k)(1) 服务仅提供给与儿童日托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场所的父母和监护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k)(2) 该儿童日托项目不在滑雪设施、购物中心、百货商店或部门通过法规确定的任何其他类似场所运营。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l) 任何在课堂式环境中为儿童提供教学性质活动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l)(1) 仅在项目所在公立学区内,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含)的学生因定期安排的假期而通常不开放的年度期间运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l)(2) 在第 (1) 款规定的期间内提供任意数量的课程,当项目仅招收学龄儿童时,合计不超过30天;或当项目招收学龄前儿童时,合计不超过15天。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m) 由惩教与康复部管理的设施项目,该项目 (1) 同时收容妇女及其子女,且 (2) 专门用于根据《刑法典》第3部分第2篇第4章(第3410条起)或该法典第2部分第7篇第4.8章(第1174条起)提供药物滥用治疗并维护和加强家庭单元。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n) 任何危机托儿所,如第1502条(a)款第(17)项所定义。
(o)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1) 自根据第 (3) 款通过紧急法规之日起,或不迟于2019年7月1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由与州教育部签订合同的地方教育机构运营的加州州立学前教育项目,并在《教育法典》第17283条所定义的校舍内运营,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1)(A) 该项目在符合《菲尔德法案》要求的地方教育机构设施中运营,如《教育法典》第1篇第1部第10.5章第3章第3条(第17280条起)和第6条(第17365条起),以及第3篇第7部第49章第1章第7条(第81130条起)所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1)(B) 该地方教育机构设施的建造符合《加州法规》第24篇规定的《加州建筑标准规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1)(C) 该地方教育机构设施符合《加州法规》第5篇第1部第13章(第14000条起)规定的幼儿园教室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1)(D) 该项目符合《加州法规》第5篇第1部第19章(第17906条起)规定的加州州立学前教育项目的所有其他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2) 根据本款豁免的加州州立学前教育项目,应被视为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12部(第101151条起)获得许可,以用于根据《教育法典》第8203.1条在早期学习质量评级和改进系统矩阵上建立评级。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3)(A) 不迟于2017年10月1日,立法分析师应召集利益相关者会议,旨在确保由地方教育机构运营的州立学前教育机构维持所有现有的必要健康和安全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3)(A)(B) 利益相关者会议应识别并就目前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要求但未包含在《加州法规》第5篇、《菲尔德法案》、《加州法规》第24篇、《加州管道规范》、《教育法典》或本法典中的任何健康和安全要求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3)(A)(B)(i) 充足的室外遮阳结构。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3)(A)(B)(ii) 可使用符合年龄和发展阶段的卫生间和饮水设施。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3)(A)(B)(iii) 适当的家长通知和法规违规解决程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o)(3)(A)(C) 利益相关者会议的参与者应包括来自地方教育机构和非地方教育机构的州立学前教育项目提供者的幼儿教育健康和安全问题专家,以及州教育部、州社会服务部、财政部和立法工作人员的代表。

Section § 1596.7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基督教青年会(YMCA)、女童子军和男童子军等组织运营的娱乐项目,无需遵守本章及其他章节中列出的一些特定规则。

但是,如果这些团体运营儿童日间照护项目,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他们的日间照护服务收费方式也同样需要遵守。

本章以及第 3.5 章(自第 1596.90 条起)和第 3.6 章(自第 1597.30 条起)不适用于由基督教青年会(YMCA)、美国女童子军(Girl Scouts of the USA)、美国男童子军(Boy Scouts of America)、男女童俱乐部(Boys and Girls Clubs)、美国营火(Camp Fire USA)、有组织的营地或类似组织为儿童开展的娱乐项目。但是,这些组织开展的儿童日间照护项目以及为此目的收取的费用,应当遵守本章、第 3.5 章(自第 1596.90 条起)和第 3.6 章(自第 1597.30 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1596.7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部门负责就《教育法典》的某些条款(第17608条至第17613条)与儿童日托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该部门应作为儿童日托机构的联络机构,以履行《教育法典》第17608条至第17613条(含)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596.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用作家庭日托所的私人住宅内以及有儿童在场的任何区域吸食任何烟草产品。它还禁止在持牌日托中心的场所内吸烟。市或县可以选择执行更严格的规定。“吸烟”和“烟草产品”的定义遵循《商业和职业法典》中的特定条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5(a) 在被许可为家庭日托所的私人住宅内,应禁止在该住宅内以及家庭日托所内有儿童在场的区域吸食烟草产品。本节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市或县制定或执行一项关于家庭日托所内吸烟的条例,如果该条例比本节规定更为严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5(b) 在持牌日托中心的场所内,应禁止吸食烟草产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5(c) 就本节而言,“吸烟”的含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50.5条 (c) 款中的含义相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5(d) 就本节而言,“烟草产品”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50.5条 (d) 款中定义的某种产品或装置。

Section § 1596.7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提供儿童保育服务的人不需要执照,但已知患有肺结核,或者曾被判犯有涉及对儿童施暴、虐待或忽视的罪行,那么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向他们支付服务费用。然而,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调查接受儿童保育服务付款的人的背景。此外,如果这项法律与联邦法律冲突,它将不适用。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任何提供儿童保育服务且免于本章、第 3.5 章(自第 1596.90 条起)或第 3.6 章(自第 1597.30 条起)许可要求的人,已知患有肺结核,或曾被判犯有涉及对儿童施暴、虐待或忽视的任何罪行,则无需向该人支付款项。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对任何个人、政府机构或其他支付儿童保育费用的实体施加积极义务,要求其调查接受付款的人,也不应被解释为因未能调查该人而产生任何责任。
在本条与联邦法律不一致的范围内,本条将失效。

Section § 1596.7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儿童日托机构为患有糖尿病的儿童进行血糖检测。但是,它不要求儿童日托机构为这些儿童注射胰岛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7(a)  为监测被诊断患有糖尿病的未成年儿童而进行的血糖检测,可以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241条(b)款第(6)项的规定,在儿童日托机构中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7(b)  本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241条或第2058条,均不得要求儿童日托机构为任何儿童施用胰岛素注射。

Section § 1596.7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儿童日托机构的提供者在遵守特定规定的情况下,给儿童施用吸入式药物。他们需要获得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许可,以及父母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儿童医生的授权。看护人员还必须有儿童医生提供的具体且每年更新的指示,包括何时以及如何给药、剂量、可能的副作用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他们必须记录每次给药的情况,并每日告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自2000年1月1日起,参加儿科急救课程的看护人员还必须学习如何管理吸入式药物。这包括使用雾化器和吸入器、清洁设备、正确储存药物以及识别副作用等技能。

培训材料必须保存在日托机构。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要求在公立学校提供日托服务的教师负责施用吸入式药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儿童日托机构的持证人及工作人员在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给儿童施用吸入式药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1)  持证人或工作人员已获得未成年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授权,允许施用吸入式药物,并授权联系儿童的医疗保健提供者。该授权书应包含未成年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2)  持证人或工作人员遵守儿童医生的具体书面指示,且该指示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2)(A)  该指示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2)(A)(i)  根据医生处方施用药物的具体指征。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2)(A)(ii)  潜在的副作用和预期反应。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2)(A)(iii)  根据医生处方施用的剂型和剂量。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2)(A)(iv)  根据医生处方,在出现副作用或治疗反应不完全时应采取的措施。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2)(A)(v)  药物的正确储存说明。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2)(A)(vi)  儿童医生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2)(B)  该指示应每年更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3)  施用吸入式药物给儿童的持证人或工作人员应记录每次施用情况,并每日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记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4)  自2000年1月1日起,根据第1596.866节获得或续签儿科急救证书的持证人或工作人员,应完成旨在提供向有呼吸需求的儿童施用吸入式药物指导的正式培训。该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雾化器设备和吸入器的普遍使用、设备清洁方法、吸入式药物的正确储存、儿童对吸入式药物的反应、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如何识别药物副作用以及何时通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医生。此培训应作为第1596.8661节规定的儿科急救证书要求的一部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5)  对于特定儿童,施用吸入式药物的持证人或工作人员已获得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施用吸入式药物的指示。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a)(6)  自2000年1月1日起,根据第 (4) 款获得或续签儿科急救证书的持证人或工作人员在培训过程中收到的任何与雾化器护理相关的培训材料,应在儿童看护机构存档。这些材料应提供给施用吸入式药物的持证人或工作人员。此要求仅适用于根据第 (4) 款获得或续签儿科急救证书的持证人或工作人员可获得培训材料的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b)  就本节而言,“吸入式药物”应指为控制儿童肺部相关疾病而开具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局部手持雾化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在公立学校环境中根据《教育法》第6部分第2章(自第8200节起)提供日托服务的持证教师施用吸入式药物。

Section § 1596.7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临时托儿中心不需要检查或保留儿童的免疫接种或结核病检测记录。相反,当儿童被接收时,如果无法提供常规的医疗评估,中心必须由儿童的授权代表完成一份健康评估。这份健康评估不需要医生的批准。儿童的授权代表还必须签署一份确认书,表明他们知道不需要核实免疫接种。但是,临时托儿中心仍然必须遵守所有其他许可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a)  尽管有第1597.05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临时托儿中心无需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a)(1)  核实儿童的免疫接种或结核病检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a)(2)  维护有关儿童免疫接种或结核病检测的档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b) 儿童被临时托儿中心接收时,如果无法获得部门法规要求的儿童医疗评估,则持照人应取得由儿童授权代表完成的书面健康评估。除(a)款另有规定外,书面健康评估应包含与部门法规要求的医疗评估相同的信息,并以相同方式保存。临时托儿中心不得要求医生批准由儿童授权代表完成的健康评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c) 儿童被临时托儿中心接收时,儿童的授权代表应签署一份确认书,表明他们理解任何被临时托儿中心接收的儿童均无需核实免疫接种和结核病检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d) 本条不得解释为免除临时托儿中心遵守任何其他许可要求。

Section § 1596.7915

Explanation

“学龄儿童看护中心”是一种日间看护机构或日间看护机构内的一个部门,它提供非医疗照护、监督和基本服务,以支持学龄儿童和年龄较大的学生的日常生活活动,或确保他们的安全,服务时间每天不足一天。

“学龄儿童看护中心”指日间看护中心或其一部分,在集体环境中,每天少于24小时,为学龄儿童或非未成年学生(或两者兼有)提供非医疗照护和监督、个人服务,或维持日常生活活动所必需的协助,或为保护学龄儿童或非未成年学生。

Section § 1596.7916

Explanation

“临时托儿中心”是一种日托服务,家长或监护人与中心没有持续的合同或固定的时间表。相反,他们根据需要使用中心的各项服务,而不为孩子设定具体的、定期的照护时间。

“临时托儿中心”指任何日托中心,如第1596.76条所定义,该中心专门提供一项服务项目,儿童的授权代表与中心之间没有就任何儿童的定期或预先安排的照护时间表签订合同或协议。

Section § 1596.7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教育局在2019年7月1日之前,为州立学前教育项目制定新的健康和安全规定。这些规定包括:需要有安全的室外遮阳设施、随时可用的饮用水、专供学龄前儿童使用的洗手间设施、对儿童进行持续的目视监督,以及带有适当围栏的安全且适合年龄的游乐区。项目必须有充足的洗手间,每15名儿童配备足够的马桶和洗手设施。

州教育局可以迅速制定紧急规定,这些规定被视为对公共福祉至关重要。此外,违反这些新规定不会触发第1596.890条规定的制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5(a) 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前,州教育局应根据《加州法规》第5篇,采纳适用于符合第1596.792条(o)款规定条件的加州州立学前教育项目的新健康和安全法规。这些法规应要求这些项目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5(a)(1) 安全且状况良好的室外遮阳设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5(a)(2) 全天可取用且随时可用的饮用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5(a)(3) 安全卫生的洗手间设施,每15名儿童配备一个马桶和一个洗手设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5(a)(4) 仅供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儿童使用的洗手间设施。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5(a)(5) 随时对儿童进行目视监督。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5(a)(6) 妥善围护或围栏的室内和室外空间,并为任何时候使用该空间的儿童数量提供充足空间。游乐设备必须安全、状况良好且适合年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5(b) 州教育局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制定紧急法规,以满足本条的要求。紧急法规的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25(c) 违反根据(a)款或(b)款制定的法规,不应受第1596.890条的约束。

Section § 1596.7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2027年7月1日前,为儿童日托机构制定一项过敏性休克政策,以应对与严重过敏反应(即过敏性休克)相关的紧急情况。该政策将为受训员工提供预防和管理这些紧急情况的指导方针和程序,并于202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日托机构需要每年向家长通知该政策,并提供进一步的参与详情。

这项政策必须在儿科专家、过敏儿童家长、日托员工和相关组织的参与下制定。培训内容将包括识别和处理过敏性休克、使用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以及紧急规程。机构应为可能受影响的儿童制定个性化计划,并就紧急治疗征求家长的事先同意或异议。

法律规定该政策必须在2027年9月1日前公布,并进行必要的更新。它强调这些规定不应凌驾于现有残疾法之上,也不影响儿童的教育计划。在正式法规通过之前,该部门可以发布临时指南。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1) 在2027年7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与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 (EMSA) 和州教育局协商,制定一项过敏性休克政策,其中规定了建议供儿童日托机构受训员工使用的指导方针和程序,以防止儿童遭受过敏性休克,并在因过敏性休克引起的医疗紧急情况中使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2) 自2028年1月1日起,儿童日托机构可以实施该部门根据 (1) 款制定的过敏性休克政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3) 自2028年1月1日起,在儿童日托机构招收儿童时,并在之后每年,如果该机构已采纳政策,儿童日托机构应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关于该部门根据 (1) 款制定的过敏性休克政策。该通知应包括供家长或监护人与儿童日托机构进一步沟通以了解更多关于该政策的信息的联系方式,以及关于本法典第1799.102条和民法典第1714.23条规定的责任限制的通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4) 该政策应与以下代表协商制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4)(A) 具有治疗儿童过敏性休克专业知识的儿科医生和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4)(B) 患有危及生命过敏症儿童的家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4)(C) 儿童日托机构的行政人员和员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4)(D) 代表有发生过敏性休克风险的过敏个体的非营利性公司。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4)(E) 经认证的提供者组织。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5) 在制定该政策时,该部门应考虑针对儿童日托机构关于过敏和过敏性休克的现有要求以及当前和最佳实践。该部门还应考虑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发布的任何自愿性指南,用于管理儿童日托机构中的食物过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6) EMSA应审查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使用的最低培训标准,如有必要,并通知该部门 (7) 款 (C) 项所述的培训课程是否需要任何修改。根据本款设立的培训应符合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发布的最新《学校和早期护理与教育项目食物过敏管理自愿指南》以及第1797.197a条。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7) 过敏性休克政策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7)(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7)(A)(i) 儿童日托机构在其员工中招募志愿者的流程,以接受培训并使用紧急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为正在遭受或有合理理由被认为正在遭受过敏性休克的受照护儿童提供紧急医疗援助。招募志愿者的流程应包含一份声明,即不得对任何选择不志愿或撤回志愿意向的员工进行报复,包括在接受培训之后。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7)(A)(i)(ii) 受训员工可以在儿童日托机构的运营时间内,为正在遭受或有合理理由被认为正在遭受过敏性休克的受照护儿童使用紧急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提供医疗援助。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7)(A)(i)(iii) 本法典第1799.102条和民法典第1714.23条适用于根据第1596.750条定义的儿童日托机构的受训员工,这些员工根据本条规定为受照护儿童使用紧急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7)(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7)(B)(i) 一项程序和治疗计划,包括紧急规程和职责,供受训员工应对正在遭受或有合理理由被认为正在遭受过敏性休克的儿童。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7)(B)(i)(ii) 该程序和治疗计划应确保受训员工能够获得适当的基于体重的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剂量(如适用),如《教育法典》第49414条所规定。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7)(B)(i)(iii) 该程序和治疗计划应确保受训员工能够获得存放在现场安全位置的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7)(C) 儿童日托机构员工的培训课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7)(C)(i) 预防、识别过敏性休克症状和应对过敏性休克的技术。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85(a)(7)(C)(ii) 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的储存、补给和紧急使用标准和程序。

Section § 1596.79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日托中心工作或担任志愿者的任何人,都必须接种流感、百日咳和麻疹疫苗。流感疫苗必须在每年8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接种。新雇员或志愿者在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期间,可以有条件地工作最多30天。此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有医疗豁免、已具有免疫力、拒绝接种流感疫苗,或在流感疫苗接种期之外被雇用。

日托中心必须保留疫苗接种或豁免的记录。本规定不适用于第1596.890节中提及的违规行为。在此,“志愿者”指的是任何为儿童提供照护但非雇员的人。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5(a)(1) 自2016年9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受雇或在日托中心担任志愿者,如果其未接种流感、百日咳和麻疹疫苗。每名雇员和志愿者应在每年8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接种流感疫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5(a)(2) 如果某人符合所有其他就业或志愿服务要求(如适用),但需要额外时间获取并提供其免疫接种记录,该人可有条件地受雇或担任志愿者,最长不超过30天,条件是其签署并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证明其已按要求接种疫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5(b) 只有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个人方可免除本节的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5(b)(1) 该人提交一份由执业医师出具的书面声明,声明因该人的身体状况或医疗情况,免疫接种不安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5(b)(2) 该人提交一份由执业医师出具的书面声明,证明该人对(a)款所述疾病具有现有免疫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5(b)(3) 该人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表明其已拒绝接种流感疫苗。此豁免仅适用于流感疫苗。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5(b)(4) 该人是在前一年的12月1日之后、本年度的8月1日之前受雇的。此豁免仅适用于在受雇或担任志愿者的第一年内的流感疫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5(c) 日托中心应将本节规定的所需免疫接种或免疫豁免文件,保存在日托中心维护的该人员人事档案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5(d) 第1596.890节不适用于违反本节规定的情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5(e) 就本节而言,“志愿者”指任何非雇员,为受照护儿童提供照护和监督。

Section § 1596.79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持牌儿童日托中心在儿童入学或重新入学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铅暴露的危险。他们必须提供血铅检测的建议和要求,以及如何通过可能提供免费或折扣检测的州或联邦资助项目进行血铅检测的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与卫生部门合作制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6(a) 持牌儿童日托机构在招收或重新招收任何儿童时,应当向家长或监护人提供书面信息,该信息由本部门与州公共卫生部协商制定,内容包括以下所有方面: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6(a)(1) 铅暴露的风险和影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6(a)(2) 血铅检测的建议和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6(a)(3) 获取血铅检测的方案,包括任何提供免费或折扣检测的州或联邦资助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7996(b) 就本节而言,“儿童日托机构”的含义与第1596.750节中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