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儿童日托法案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1596.70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章以及相关的第3.5章和第3.6章统称为《加利福尼亚州儿童日间照护设施法案》。这意味着这些章节共同涵盖了加利福尼亚州儿童日间照护设施的相关规定。
Section § 1596.71
Section § 1596.72
这项法律强调了儿童日托机构的重要性及其在促进儿童发展方面的作用。它旨在建立一个高质量的日托许可制度,这需要理解儿童的特定需求。它还强调了将日托许可与其他设施类型分开的意图,并承认高质量的儿童照护对职业父母至关重要。加州面临受监管儿童照护服务的不足,影响了家庭平衡工作和家庭需求的能力。最终,良好、负担得起的儿童照护被视为对儿童发展和家庭成功至关重要。
Section § 1596.73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多种方式改进托儿许可的管理方式。它力求使系统更高效,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关于儿童的正确知识,并帮助服务提供者更好地理解许可规定。它还希望向公众宣传持证托儿服务的好处,并支持在本州扩大高质量、经济实惠的托儿服务选择。
Section § 1596.74
Section § 1596.75
本法将“儿童”定义为任何未满18周岁、正在儿童日托机构接受照护和监督的人,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Section § 1596.76
本节将“日托中心”定义为非家庭日间照护之家的儿童照护机构。它包括婴儿中心、幼儿园、延长日间照护机构和学龄儿童照护中心等场所。这些中心必须根据第 1596.951 条获得许可。
Section § 1596.78
本法律定义了“家庭日托所”是什么,具体说明它是一种机构,提供者在自己的家中照看14名或更少的儿童,每天少于24小时,且在父母不在时进行。法律区分了“大型”和“小型”家庭日托所。大型家庭日托所照看7至14名儿童,包括居住在该家庭的10岁以下儿童。小型家庭日托所照看8名或更少的儿童,也包括居住在该家庭的10岁以下儿童。
该法规阐明,家庭日托所可以设在各种住宅环境中,如独栋房屋、联排别墅或公寓,并且可以由提供者租赁、租用或拥有。该法律旨在确保日托所在住宅区内运营,同时符合特定的儿童照护规定。
Section § 1596.79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和政府实体。它涵盖了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州、县、市和区等不同级别的政府。
Section § 1596.750
本法律将“儿童日间照护机构”定义为向18岁以下儿童提供照护的场所。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个人服务、监督或日常生活活动或安全所需的必要帮助。但是,这些服务每次提供的时间不足24小时。例子包括日托中心、雇主赞助的儿童照护中心和家庭日间照护所。
Section § 1596.771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雇主赞助的托儿中心”。它指的是由雇主自己或通过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在工作场所设立的儿童日托服务。这个设施专门用于照护该公司员工(包括其高级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子女。
Section § 1596.773
本节解释了与儿童日托机构相关的两个术语。“缓刑期” 是指机构必须遵守部门规定的具体规则,以避免执照被吊销的一段时期。“吊销” 是指部门因机构严重或持续违反法律而收回其执照的行为。
Section § 1596.775
本节指出加州学龄儿童托儿服务严重短缺,导致许多孩子放学后无人看管。为此,一些县实施了一项试点计划,允许家庭日托机构在现有规定人数基础上额外照护两名儿童。一项研究发现,该试点计划增加了托儿服务的可及性,提供者遇到的问题很少,得到了提供者和家长双方的强烈支持,并且没有导致更多投诉。研究还表明,该计划对地方政府的许可程序影响甚微,并且没有损害照护质量。
Section § 1596.785
Section § 1596.790
这项法律通过引用《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定义了什么是“规划机构”。它简单地指出,规划机构就是《政府法典》第65100条所指定的机构。
Section § 1596.791
Section § 1596.792
本节概述了其他章节中儿童照护法规不适用的各种例外情况。具体而言,它豁免了某些医疗机构、诊所、社区照护机构以及仅为一个额外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托儿所。它还包括不涉及付款的合作照护安排、亲属照护、限时公共娱乐项目、针对幼儿的学校项目、某些日托项目以及学校假期期间的教学项目的具体例外。
短期日托安排、危机托儿所、符合安全标准的州立学前项目以及惩教部门内提供以家庭为中心治疗的项目也被排除在外。此外,符合特定标准的延长日托和学校育儿项目也不受涵盖。
Section § 1596.793
这项法律规定,由基督教青年会(YMCA)、女童子军和男童子军等组织运营的娱乐项目,无需遵守本章及其他章节中列出的一些特定规则。
但是,如果这些团体运营儿童日间照护项目,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他们的日间照护服务收费方式也同样需要遵守。
Section § 1596.794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部门负责就《教育法典》的某些条款(第17608条至第17613条)与儿童日托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Section § 1596.795
这项法律禁止在用作家庭日托所的私人住宅内以及有儿童在场的任何区域吸食任何烟草产品。它还禁止在持牌日托中心的场所内吸烟。市或县可以选择执行更严格的规定。“吸烟”和“烟草产品”的定义遵循《商业和职业法典》中的特定条款。
Section § 1596.79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提供儿童保育服务的人不需要执照,但已知患有肺结核,或者曾被判犯有涉及对儿童施暴、虐待或忽视的罪行,那么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向他们支付服务费用。然而,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调查接受儿童保育服务付款的人的背景。此外,如果这项法律与联邦法律冲突,它将不适用。
Section § 1596.797
这项法律允许在儿童日托机构为患有糖尿病的儿童进行血糖检测。但是,它不要求儿童日托机构为这些儿童注射胰岛素。
Section § 1596.798
这项法律允许儿童日托机构的提供者在遵守特定规定的情况下,给儿童施用吸入式药物。他们需要获得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许可,以及父母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儿童医生的授权。看护人员还必须有儿童医生提供的具体且每年更新的指示,包括何时以及如何给药、剂量、可能的副作用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他们必须记录每次给药的情况,并每日告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自2000年1月1日起,参加儿科急救课程的看护人员还必须学习如何管理吸入式药物。这包括使用雾化器和吸入器、清洁设备、正确储存药物以及识别副作用等技能。
培训材料必须保存在日托机构。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要求在公立学校提供日托服务的教师负责施用吸入式药物。
Section § 1596.799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临时托儿中心不需要检查或保留儿童的免疫接种或结核病检测记录。相反,当儿童被接收时,如果无法提供常规的医疗评估,中心必须由儿童的授权代表完成一份健康评估。这份健康评估不需要医生的批准。儿童的授权代表还必须签署一份确认书,表明他们知道不需要核实免疫接种。但是,临时托儿中心仍然必须遵守所有其他许可规定。
Section § 1596.7915
“学龄儿童看护中心”是一种日间看护机构或日间看护机构内的一个部门,它提供非医疗照护、监督和基本服务,以支持学龄儿童和年龄较大的学生的日常生活活动,或确保他们的安全,服务时间每天不足一天。
Section § 1596.7916
“临时托儿中心”是一种日托服务,家长或监护人与中心没有持续的合同或固定的时间表。相反,他们根据需要使用中心的各项服务,而不为孩子设定具体的、定期的照护时间。
Section § 1596.792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教育局在2019年7月1日之前,为州立学前教育项目制定新的健康和安全规定。这些规定包括:需要有安全的室外遮阳设施、随时可用的饮用水、专供学龄前儿童使用的洗手间设施、对儿童进行持续的目视监督,以及带有适当围栏的安全且适合年龄的游乐区。项目必须有充足的洗手间,每15名儿童配备足够的马桶和洗手设施。
州教育局可以迅速制定紧急规定,这些规定被视为对公共福祉至关重要。此外,违反这些新规定不会触发第1596.890条规定的制裁。
Section § 1596.7985
这项法律要求在2027年7月1日前,为儿童日托机构制定一项过敏性休克政策,以应对与严重过敏反应(即过敏性休克)相关的紧急情况。该政策将为受训员工提供预防和管理这些紧急情况的指导方针和程序,并于202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日托机构需要每年向家长通知该政策,并提供进一步的参与详情。
这项政策必须在儿科专家、过敏儿童家长、日托员工和相关组织的参与下制定。培训内容将包括识别和处理过敏性休克、使用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以及紧急规程。机构应为可能受影响的儿童制定个性化计划,并就紧急治疗征求家长的事先同意或异议。
法律规定该政策必须在2027年9月1日前公布,并进行必要的更新。它强调这些规定不应凌驾于现有残疾法之上,也不影响儿童的教育计划。在正式法规通过之前,该部门可以发布临时指南。
Section § 1596.7995
这项法律规定,在日托中心工作或担任志愿者的任何人,都必须接种流感、百日咳和麻疹疫苗。流感疫苗必须在每年8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接种。新雇员或志愿者在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期间,可以有条件地工作最多30天。此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有医疗豁免、已具有免疫力、拒绝接种流感疫苗,或在流感疫苗接种期之外被雇用。
日托中心必须保留疫苗接种或豁免的记录。本规定不适用于第1596.890节中提及的违规行为。在此,“志愿者”指的是任何为儿童提供照护但非雇员的人。
Section § 1596.7996
这项法律要求持牌儿童日托中心在儿童入学或重新入学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铅暴露的危险。他们必须提供血铅检测的建议和要求,以及如何通过可能提供免费或折扣检测的州或联邦资助项目进行血铅检测的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与卫生部门合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