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96.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拒绝、暂停或吊销机构的执照、注册或特别许可证。这些条件包括违反法律或其规定,帮助他人违反这些规定,或允许此类违规行为发生。如果有人从事有害于个人健康、道德、安全或福祉的行为,其执照也可能被吊销。此外,如果存在第1596.871节中概述的刑事定罪,或涉及财务不当行为,例如挪用资金或未能提供必要服务,都可能导致纪律处分。

部门可以根据本法案规定的以下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暂停或吊销根据本法案颁发的任何执照、注册或特别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5(a) 执照持有人、注册人或特别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本法案或根据本法案颁布的规章制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5(b) 协助、教唆或允许违反本法案或根据本法案颁布的规章制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5(c) 行为有害于机构内或接受机构服务的个人或本州人民的健康、道德、福祉或安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5(d) 执照持有人或第1596.871节中指定的其他人在执照颁发前或执照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被判犯有第1596.871节中定义的罪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5(e) 从事与机构运营相关的财务渎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当使用或挪用客户资金和财产,或为个人利益欺诈性侵占机构资金和财产,或故意或疏忽未能为客户提供照护服务。

Section § 1596.886

Explanation

如果主任认为有必要保护儿童免受伤害或重大安全威胁,他们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暂时吊销儿童日托机构的执照或许可证。该机构将收到吊销通知和一份指控书。如果该机构对此提出异议,必须在 (15) 天内安排听证会,并在 (30) 天内举行。吊销在听证会后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一直有效。如果在听证会后 (30) 天内未作出决定,吊销将自动终止。

主任可在任何听证会之前,暂时吊销任何执照、注册或特别许可证,如果主任认为此举对于保护儿童日托机构的任何儿童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是必要的。主任应将临时吊销及其生效日期通知被许可人、注册人或特别许可证持有人,并同时向提供者送达一份指控书。在收到被许可人、注册人或特别许可证持有人对指控书的抗辩通知后,主任应在 (15) 天内安排听证会,听证会应尽快举行,但不得迟于收到通知后的 (30) 天。临时吊销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会完成且主任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但是,如果主任未能在原听证会完成后的 (30) 天内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则该临时吊销应被视为撤销。

Section § 1596.88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加州吊销、撤销或拒绝颁发执照、注册或特别许可证的程序。这些案件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并采用“证据优势”的举证标准。

如果执照未被暂时吊销,听证会必须在收到抗辩通知后90天内举行,除非有正当理由延期。延期听证的正当理由包括:疾病或死亡等个人紧急情况;未收到听证通知;案件发生重大变化;所有当事人同意延期;更换律师;不可避免的紧急情况;或因其他法律事务冲突。未能遵守证据开示请求也可能成为延期的理由。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a)  根据本章吊销、撤销或拒绝颁发执照、注册或特别许可证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且部门应拥有该章所授予的一切权力。如果本章的规定与《政府法典》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政府法典》的规定为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b)  在根据本条进行的所有程序中,应适用的举证标准为证据优势原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c)  如果执照未根据第1596.8865条被暂时吊销,听证会应在收到抗辩通知后90天内举行,除非部门或行政法法官批准延期听证。一旦案件已排定听证,只有行政法法官可以批准延期听证。行政法法官可以但并非必须批准延期听证,仅在发现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c)(1)  当事人、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关键事实证人,或该等人员的父母、子女或家庭成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疾病,且由于听证日期临近而无法替换其他代表、律师或证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c)(2)  未按《政府法典》第11509条的规定发出听证通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c)(3)  案件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或诉状变更需要延期,或已执行的和解协议或约定的事实认定消除了听证的必要性。诉状的部分修改不构成延期的正当理由,只要诉状中未经修改的部分已准备好进行听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c)(4)  所有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包括但不限于一名代表)签署的延期协议,且该延期请求连同协议最迟在听证会前25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法法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c)(5)  经证明确有必要更换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c)(6)  当事人、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或关键事实证人因在司法事务中存在冲突且必须出庭而无法到场,如果在确定听证日期时,该人员不知道、无法预料也无法在任何时候避免该冲突,且该冲突连同延期请求立即告知行政法法官。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c)(7)  当事人、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或重要证人因不可避免的紧急情况而无法到场。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c)(8)  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及时提交的证据开示请求,如果延期请求是由提出证据开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Section § 1596.888

Explanation
如果执照、注册或特别许可证根据本章被暂停或吊销,可以按照《政府法典》第11522条规定的程序予以恢复。

Section § 1596.88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处理第 (1596.887) 条规定的案件时,裁决应基于“优势证据”标准。这意味着,要胜诉,一方的证据只需比另一方的证据更具说服力,而不是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那样更高的确定性。

在所有依照第 (1596.887) 条进行的程序中,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Section § 1596.8865

Explanation

如果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怀疑有儿童在日托中心因虐待或疏忽而死亡或受重伤,他们必须立即通知主管。如果在两天内有证据证实这一点,该日托中心的执照将被暂时吊销。机构会收到通知,并安排听证会。

主管将要求执法部门迅速收集并分享证据,但不能妨碍任何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以支持听证会。

“重伤”是指严重的身体伤害,例如意识丧失或骨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65(a) 当地方儿童保护机构(定义见《刑法典》第11165条)有合理怀疑(定义见《刑法典》第11166条(a)款),认为儿童在儿童日托机构内因该机构人员的虐待或故意疏忽而死亡或受重伤时,该机构应立即通知主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65(b) 在收到证据证明儿童在儿童日托机构内因该机构人员的虐待或故意疏忽而死亡或受重伤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部门应暂时吊销该机构的执照、注册或特别许可证,并应立即通知执照持有人、注册人或特别许可证持有人关于临时吊销及其生效日期,同时向提供者送达指控书。听证会应按照第1596.886条规定的方式设定和进行,临时吊销应具有与第1596.886条规定相同的效力和期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65(c) 主管应要求市警察局、县治安官或其他执法机构,以及任何其他县级机构,在调查儿童死亡或重伤案件时,加快并协调证据收集工作,并且在提供证据不会对任何刑事诉讼产生不利影响的范围内,尽快提供该证据,以用于临时吊销听证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65(d) 在本条中,“重伤”指身体状况的严重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意识丧失;脑震荡;骨折;任何身体部位或器官功能长期丧失或受损;需要大量缝合的伤口;以及严重毁容。

Section § 1596.886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供一份经认证的法院记录,显示一个孩子可能在日托机构受伤,州社会服务部必须重新启动对该日托机构的调查。

Section § 1596.8867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设施的执照被临时吊销或永久撤销,部门必须在30天内对该设施进行突击检查。这次检查是为了确保该设施已停止运营,除非部门已经确认该设施已停止运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67(a) 部门应当在执照临时吊销生效日期后的30天内,对设施进行突击检查,以确保该设施已停止运营,除非部门此前已核实该设施已停止运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67(b) 部门应当在执照吊销生效日期后的30天内,对设施进行突击检查,以确保该设施已停止运营,除非部门此前已核实该设施已停止运营。

Section § 1596.8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让儿童或易受伤害的证人(如发育障碍者)在他们作证的对象不在场的情况下作证。这必须是法官认为对于确保证词真实性是必要的,并且证人因被作证对象在场而感到受恐吓或害怕。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会使用单向闭路电视系统,以便被作证对象可以看到证词,但这不限制他们在法庭上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法官还可以在听证期间清空房间,以保护证人免受恐吓或其他伤害,同时考虑到所有人的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1(a)  根据本条进行听证的行政法法官,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可以允许儿童证人或类似易受伤害的证人(包括发育障碍的证人)在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作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1(a)(1)  行政法法官认定,在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获取证人证词对于确保证词真实性是必要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1(a)(2)  证人可能会因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场而受到恐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1(a)(3)  证人害怕在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面前作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1(b)  如果证人的证词是在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获取的,部门应提供使用单向闭路电视,以便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能够观察证人的证词。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被申请人的交叉询问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1(c)  根据本节进行听证的行政法法官可以清空听证室,让非诉讼当事人离开,以保护任何证人免受恐吓或其他伤害,同时考虑到所有人的权利。

Section § 1596.8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行政听证会上,将案件中涉及的12岁以下儿童的庭外陈述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除非该陈述的时间、内容和背景被证明是可靠的,否则它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

想要使用该陈述的人必须在听证会前通知所有相关方。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必须及时提出,并提供足够的细节,以便在听证会前有时间准备回应。

此外,这项法律不限制任何一方传唤作出陈述的人出庭作证,或提供其他证据来质疑该陈述的可靠性。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2(a)(1)  12岁以下未成年人(其为所涉指控的当事人或受害者)的庭外陈述,在根据本条进行的行政听证会上可作为证据采纳。该庭外陈述可用于支持事实认定,除非及时提出异议,且提出异议的一方证明该陈述因欺诈、欺骗或不正当影响而不可靠。但是,该庭外陈述不得作为事实认定的唯一依据,除非裁决者认定该陈述的时间、内容和环境提供了足够的可靠性迹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2(a)(2)  陈述的提出方应当向所有当事人发出合理通知,告知其打算在听证会上引入该陈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2(a)(3)  就本款而言,如果异议合理具体地指明了有争议的庭外陈述,并且给予证据提出方在听证会前合理的时间准备对异议的回应,则该异议是及时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72(b)  本条不得解释为限制行政听证会任何一方的权利,即传唤其陈述被采纳为证据的证人,或引入与传闻证据的权重或传闻陈述者的可信度相关的可采证据。

Section § 1596.8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通常的证人费和差旅里程费外,部门还可以报销实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应超过未受代表的州雇员在出差时可以获得的每日津贴。部门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前支付这些证人费用。

除《政府法典》第11450.40条规定的证人费和里程费外,部门还可以支付实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金额不得超过支付给出差状态下未受代表的州雇员的每日津贴。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在听证会之前支付证人费用。

Section § 1596.88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儿童日托机构的执照、注册或特别许可证被暂时吊销时,通知父母或监护人的程序。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主任或地方许可机构必须向所有父母或监护人发送书面通知,并在机构内张贴通知。移除此通知将处以 500 美元罚款。

如果投诉提出后 30 天内未执行吊销令,则必须告知家长已对该机构提出投诉。如果投诉升级到吊销机构执照,机构必须与家长分享此指控的摘要,家长必须签字确认收到,并且机构必须将这些确认文件存档。部门将向机构提供这些摘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5(a) 主任根据第 1596.886 条暂时吊销儿童日托机构的执照、注册或特别许可证时,主任或地方许可机构应向在该机构接受服务的每个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发送书面通知。部门或地方许可机构(如果有)还应在机构内易于看到且方便接受服务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获取的地方张贴暂时吊销的书面通知。在暂时吊销生效期间移除张贴的通知,即属违反本章规定,可处以五百美元 ($500) 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5(b) 如果在提出指控后 30 天内未执行暂时吊销令,主任或地方许可机构应向在该机构接受服务的每个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已提出指控。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5(c)(1) 收到表明部门有意吊销机构执照的指控后,被许可人应向在该机构接受服务的每个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指控摘要的副本,直至该指控通过行政听证程序或约定协议被驳回或解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5(c)(2) 新儿童入学时,被许可人应向新入学的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被许可人在过去 12 个月期间收到的、表明部门有意吊销该机构执照的任何指控摘要的副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5(c)(3) 被许可人应要求指控摘要的每位接收者签署一份声明,表明其已收到该文件及收到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5(c)(4) 被许可人应在每个儿童的档案中保留签收证明。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8895(c)(5) 部门应准备并向被许可人提供指控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