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儿童日托法案中止与撤销
Section § 1596.88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拒绝、暂停或吊销机构的执照、注册或特别许可证。这些条件包括违反法律或其规定,帮助他人违反这些规定,或允许此类违规行为发生。如果有人从事有害于个人健康、道德、安全或福祉的行为,其执照也可能被吊销。此外,如果存在第1596.871节中概述的刑事定罪,或涉及财务不当行为,例如挪用资金或未能提供必要服务,都可能导致纪律处分。
Section § 1596.886
如果主任认为有必要保护儿童免受伤害或重大安全威胁,他们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暂时吊销儿童日托机构的执照或许可证。该机构将收到吊销通知和一份指控书。如果该机构对此提出异议,必须在 (15) 天内安排听证会,并在 (30) 天内举行。吊销在听证会后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一直有效。如果在听证会后 (30) 天内未作出决定,吊销将自动终止。
Section § 1596.887
本法规定了加州吊销、撤销或拒绝颁发执照、注册或特别许可证的程序。这些案件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并采用“证据优势”的举证标准。
如果执照未被暂时吊销,听证会必须在收到抗辩通知后90天内举行,除非有正当理由延期。延期听证的正当理由包括:疾病或死亡等个人紧急情况;未收到听证通知;案件发生重大变化;所有当事人同意延期;更换律师;不可避免的紧急情况;或因其他法律事务冲突。未能遵守证据开示请求也可能成为延期的理由。
Section § 1596.889
本条规定,在处理第 (1596.887) 条规定的案件时,裁决应基于“优势证据”标准。这意味着,要胜诉,一方的证据只需比另一方的证据更具说服力,而不是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那样更高的确定性。
Section § 1596.8865
如果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怀疑有儿童在日托中心因虐待或疏忽而死亡或受重伤,他们必须立即通知主管。如果在两天内有证据证实这一点,该日托中心的执照将被暂时吊销。机构会收到通知,并安排听证会。
主管将要求执法部门迅速收集并分享证据,但不能妨碍任何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以支持听证会。
“重伤”是指严重的身体伤害,例如意识丧失或骨折。
Section § 1596.8867
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设施的执照被临时吊销或永久撤销,部门必须在30天内对该设施进行突击检查。这次检查是为了确保该设施已停止运营,除非部门已经确认该设施已停止运营。
Section § 1596.8871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让儿童或易受伤害的证人(如发育障碍者)在他们作证的对象不在场的情况下作证。这必须是法官认为对于确保证词真实性是必要的,并且证人因被作证对象在场而感到受恐吓或害怕。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会使用单向闭路电视系统,以便被作证对象可以看到证词,但这不限制他们在法庭上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法官还可以在听证期间清空房间,以保护证人免受恐吓或其他伤害,同时考虑到所有人的权利。
Section § 1596.8872
这项法律允许在行政听证会上,将案件中涉及的12岁以下儿童的庭外陈述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除非该陈述的时间、内容和背景被证明是可靠的,否则它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
想要使用该陈述的人必须在听证会前通知所有相关方。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必须及时提出,并提供足够的细节,以便在听证会前有时间准备回应。
此外,这项法律不限制任何一方传唤作出陈述的人出庭作证,或提供其他证据来质疑该陈述的可靠性。
Section § 1596.8875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通常的证人费和差旅里程费外,部门还可以报销实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应超过未受代表的州雇员在出差时可以获得的每日津贴。部门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前支付这些证人费用。
Section § 1596.8895
本节规定了在儿童日托机构的执照、注册或特别许可证被暂时吊销时,通知父母或监护人的程序。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主任或地方许可机构必须向所有父母或监护人发送书面通知,并在机构内张贴通知。移除此通知将处以 500 美元罚款。
如果投诉提出后 30 天内未执行吊销令,则必须告知家长已对该机构提出投诉。如果投诉升级到吊销机构执照,机构必须与家长分享此指控的摘要,家长必须签字确认收到,并且机构必须将这些确认文件存档。部门将向机构提供这些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