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1.100(a) 在首次探访期间,在提供护理之前,临终关怀机构应以患者或患者的代表能理解的语言和方式,向其提供关于患者权利和责任的口头和书面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1.100(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1.100(b)(1) “患者代表”指由患者指定为其代表的人,或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5部第3.6章(第9260节起)规定的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的授权,代表患者行事的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1.100(b)(2) “口头”指口语或手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