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40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在拟议的区域内组织一次选举。这次选举将决定该区域是否成立,并选出组成该区域首届董事会的专员。

Section § 200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就区划设立选举通知地方机构的流程。一旦选举被宣布举行,立法机构必须在五天内向地方机构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拟设区划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是决议的核证副本。接着,在接下来的五天内,执行官需要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的公正分析报告。这份分析报告不得超过500字,并且必须描述区划的边界。最后,委员会在五天内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报告,然后将其提交给负责选举的官员。

在区划设立选举被宣布举行后的五天内,宣布举行该选举的立法机构应当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拟设区划的区域或主要部分所在县或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选举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设区划的名称和描述,并可以采用宣布举行区划设立选举的立法机构所通过决议的核证副本形式。
执行官在收到区划设立选举已被宣布举行的通知后五天内,应当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设立的公正分析报告,以供其批准或修改。
该公正分析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500字,并应包括对拟设区划边界的详细描述。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收到执行官的分析报告后五天内,应当批准或修改该分析报告,并将其提交给负责举行区划设立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2004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县监事会、某些经授权的监事会成员、合格选民或公民团体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支持或反对设立新区域。这些意见书的字数上限为300字,并且必须在区域设立选举举行前至少54天提交。

Section § 200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果向选举官员提交了多份支持或反对组建新区域的论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论据过多,官员将从每类论据中选择一份分发给选民。他们将优先考虑县监事会的论据,如果县监事会没有提交,则优先考虑个人选民或公民团体的论据。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就拟议的区域组建,向选举官员提交了多于一份的支持论据或多于一份的反对论据,则该选举官员应选择其中一份论据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
在选择论据时,选举官员应按照以下顺序优先考虑以下各方的论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40.3(a) 监事会或经监事会授权的任何一名或多名监事会成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40.3(b) 个人选民或真实的公民协会,或此类选民和协会的组合。

Section § 200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准备一份投票指南,并将其寄送给每位有资格就设立一个区划进行投票的选民。

该指南必须包含区划设立提案的完整文本、由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该提案的论点。它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邮寄。

根据《选举法》的另一条款,该指南被视为官方选举材料。

负责举行选举的选举官员应当安排印刷并邮寄一份关于供投票表决的区划设立提案的选票小册子,给每位有权就区划设立问题进行投票的选民。
该选票小册子应当按照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40.4(a)  提案的完整文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40.4(b)  由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准备的提案公正分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40.4(c)  支持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40.4(d)  反对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选举官员应当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将选票小册子邮寄给每位有权在区划设立选举中投票的选民。该选票小册子属于《选举法》第13303条所指的“官方事项”。

Section § 2004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组建新警务保护区选举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规定通知应包括选举日期、拟议区域的边界描述,以及该区的名称,该名称必须包含“警务保护区”字样,后接县名。此外,通知还应说明将选举首届区委员会的委员。

组建选举通知应包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41(a) 选举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41(b) 拟议区域的边界描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41(c) 拟议警务保护区的名称,该名称应包含“____县警务保护区”字样(注明该区所在县的名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0041(d) 一份声明,说明将选举担任首届区委员会委员的专员。

Section § 20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书记员宣布即将举行的新区成立选举。公告应在选举前两周内,每周一次地刊登在当地报纸上。如果没有当地报纸,则必须在选举前至少三周,在该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

Section § 20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新警察保护区成立选举期间的程序。它规定该区的首届董事应在此次选举中选出。此外,选民将就一项议案作出决定,询问他们是否批准在特定县成立新的警察保护区。

Section § 20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想要竞选区董事会职位的人,必须居住在拟设区域的边界内。

Section § 20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何为成立新的区委员会举行选举。它遵循《选举法》中关于县级官员选举的相同规则,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在选举中,每位投票人可以选三名候选人,如果该区成立,得票最多的三个人将成为第一届区委员会成员。

选举的进行、候选人的提名、选票的清点以及结果的宣布,应按照《选举法》关于县级官员选举的规定执行,只要适用且与本章不冲突。在成立选举中投票的每位投票人有权为第一届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投三票。如果该区成立,获得最高票数的三名候选人应被选为第一届区委员会。

Section § 20046

Explanation
如果大多数人投票赞成设立一个区,监事会必须正式记录该区已成立并使用其选定的名称。

Section § 20047

Explanation
要投票决定成立新区域或选举其首届委员会,你必须既符合选举法规定的投票资格,又居住在拟议区域的边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