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64

Explanation

在加州,持有用于注射或吸食某些受管制物质的任何工具,例如鸦片烟枪或类似装置,都是非法的。这些物质在法律的特定条款中有所规定,通常包括附表III、IV或V中的各种麻醉药品。

但也有例外情况。本法律不适用于已妥善放入容器安全处置的针头或注射器,也不适用于正在使用受管制物质检测服务的个人。此外,截至2026年1月1日,如果持有针头或注射器是为了个人使用,并且是作为减少艾滋病毒或肝炎等疾病传播、保护公众健康努力的一部分,则不属于非法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a) 非法持有鸦片烟枪或任何用于非法注射或吸食 (1) 第11054条(b)、(c)或(e)款或(f)款第(1)项中规定的、第11054条(d)款第(14)、(15)或(20)项中规定的、第11055条(b)或(c)款中规定的、或第11055条(d)款第(2)项中规定的受管制物质,或 (2) 属于附表III、IV或V类麻醉药品的受管制物质,均属违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b) 本条不适用于已装入符合州和联邦锐器废物处置标准的容器中进行安全处置的皮下注射针头或注射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c) 本条不适用于正在获取第5章第5条(自第11300条起)所述的受管制物质检测服务的个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d) 截至2026年1月1日,作为一项旨在预防使用注射器和皮下注射针头的人群中艾滋病毒、病毒性肝炎和其他血源性疾病传播,并预防性伴侣、新生儿或其他人员后续感染的公共卫生措施,本条不适用于仅供个人使用的皮下注射针头或注射器的持有。

Section § 113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毒品用具在商业场所的存放、展示和销售方式。毒品用具必须存放在一个单独的房间里,未满18岁的人员(除非有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不得进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物品属于毒品用具,其中包括与受控物质相关的各种物品。未成年人未经成人监督不得进入这些指定区域。

法律解释说,某些专业人士和情况是豁免的,例如药剂师凭处方配发针头。违反这项法律不会导致刑事指控,但可能导致商业执照或许可证被吊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a) 除非法律授权,任何人不得维持或经营营业场所,在其中以任何方式存放、展示或提供、出售、供应、转让或赠送毒品用具,除非该毒品用具完全且全部存放在一个单独的房间或围栏内,未满18岁且无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的人员不得进入。该房间或围栏的每个入口应以清晰可见且易读的文字张贴告示,告知该房间或围栏内存放、展示或提供毒品用具,且未成年人(除非有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不得进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b) 除非法律授权,营业场所内存放、展示或以任何方式提供、出售、供应、转让或赠送毒品用具的房间或围栏的所有者、经理、业主或其他负责人,不得允许或准许未满18岁的人员进入、身处、停留或参观该房间或围栏,除非该未成年人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c) 除非法律授权,未满18岁的人员不得进入、身处、停留或参观营业场所内以任何方式存放、展示或提供、出售、供应、转让或赠送毒品用具的房间或围栏,除非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 在本节中,“毒品用具”指任何种类的所有设备、产品和材料,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种植、繁殖、培育、生长、收获、制造、配制、转化、生产、加工、制备、包装、重新包装、储存、容纳、隐藏、注射、摄入、吸入或以其他方式将受控物质引入人体。“毒品用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物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 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种植、繁殖、培育、生长或收获任何属于受控物质或可从中提取受控物质的植物物种的工具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2) 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制造、配制、转化、生产、加工或制备受控物质的工具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3) 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增加任何属于受控物质的植物物种效力的异构化装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4) 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称量或测量受控物质的秤和天平。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5) 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稀释受控物质的稀释剂和掺假剂,例如盐酸奎宁、甘露醇、甘露糖醇、葡萄糖和乳糖。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6) 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从大麻中去除细枝和种子,或以其他方式清洁或提纯大麻的分离器和筛子。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7) 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配制受控物质的搅拌机、碗、容器、勺子和混合装置。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8) 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包装少量受控物质的胶囊、气球、信封和其他容器。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9) 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储存或隐藏受控物质的容器和其他物品。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0) 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将受控物质非肠道注射到人体内的皮下注射器、针头和其他物品。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 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摄入、吸入或以其他方式将大麻、可卡因、大麻脂或大麻油引入人体的物品,例如以下物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A) 带或不带滤网、永久滤网、大麻脂头或穿孔金属碗的金属、木制、亚克力、玻璃、石制、塑料或陶瓷烟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B) 水烟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C) 汽化管和装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D) 吸烟和汽化面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E) 烟蒂夹,指用于夹持燃烧物(例如变得太小或太短而无法手持的大麻香烟)的物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F) 微型可卡因勺和可卡因小瓶。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G) 腔式烟斗。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H) 汽化器烟斗。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I) 电动烟斗。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J) 气动烟斗。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K) 奇勒姆烟斗。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L) 水烟筒。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1)(M) 冰烟斗或冷却器。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d)(12) 用于识别或分析受控物质的强度、有效性或纯度的检测设备,或为此目的设计或销售的检测设备,除非(g)款另有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e) 在确定某物品是否为吸毒用具时,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除了所有其他逻辑上相关的因素外,可以考虑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e)(1) 物品所有者或控制人就其用途所作的陈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e)(2) 物品所有者或控制人(如有)根据任何州或联邦有关受控物质的法律所受的先前定罪。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e)(3) 物品所有者或控制人意图将其交付给其明知或理应知道将使用该物品以促成本节违规行为的人的直接或间接证据。物品所有者或控制人就直接违反本节规定而言的无罪,不应妨碍认定该物品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作为吸毒用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e)(4) 随物品提供的关于其用途的口头或书面说明。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e)(5) 随物品附带的解释或描述其用途的说明材料。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e)(6) 关于其用途的全国性和地方性广告。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e)(7) 物品的销售展示方式。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e)(8) 物品所有者或控制人是否是社区中类似或相关物品的合法供应商,例如烟草产品的持牌分销商或经销商。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e)(9) 该物品在社区中合法用途的存在和范围。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e)(10) 关于其用途的专家证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f)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f)(1) 任何药剂师或其他经授权的人,根据医生、牙医、足病医生或兽医的处方,销售或提供(d)款第(10)项所述的吸毒用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f)(2) 任何医生、牙医、足病医生或兽医向患者提供或开具(d)款第(10)项所述的吸毒用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f)(3) 任何经加州药学委员会许可销售或转让(d)款第(10)项所述吸毒用具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g) 尽管有(a)款第(12)项的规定,“吸毒用具”不包括任何设计、销售、意图使用或用于检测物质中是否存在污染物、有毒物质、有害化合物或其他掺假物,或受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芬太尼、氯胺酮、γ-羟基丁酸或任何芬太尼类似物)的检测设备。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5(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包括第11374节的规定,违反本节规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本节规定经营业务,应成为撤销或不续签市、县或市县先前为从事此类业务而颁发的任何执照、许可证或其他权利的理由,并且应成为拒绝颁发任何未来授权经营此类业务或任何其他业务的执照、许可证或其他权利的理由,如果该业务包括销售吸毒用具。

Section § 11364.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法律允许,明知或应知吸毒用具将被用于与吸毒相关的活动而交付、销售或制造吸毒用具是犯罪行为。如果你专门为可卡因、海洛因、苯环利定或甲基苯丙胺提供这些物品,你可能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向未成年人提供此类物品或在学校场地内这样做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分发针头以预防疾病或药物过量的公共卫生项目可免于起诉。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吸毒用具可以被扣押和没收,除非其分发获得合法授权。如果本法律的某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7(a)(1) 除非法律授权,任何人交付、提供或转让、意图交付、提供或转让而持有、或意图交付、提供或转让而制造吸毒用具,明知或在合理情况下应知其将被用于种植、繁殖、培育、生长、收获、混合、转化、生产、加工、制备、测试、分析、包装、重新包装、储存、容纳、隐藏、注射、摄入、吸入或以其他方式将受控物质引入人体,除(b)款另有规定外,违反本分部规定的,犯有轻罪。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7(a)(2) 公共实体、其代理人或雇员,对于分发皮下注射针头或注射器,或任何被地方或州卫生部门认为对预防传染病传播所必需的材料,或预防根据第105分部第4部分第18章(自第121349条起)由公共实体授权的清洁针头和注射器交换项目参与者药物过量、受伤或残疾的材料,不应受到刑事起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7(b) 除非法律授权,任何人意图交付、提供或转让而制造吸毒用具,明知或在合理情况下应知其将被用于种植、繁殖、培育、生长、收获、制造、混合、转化、生产、加工、制备、测试、分析、包装、重新包装、储存、容纳、隐藏、注射、摄入、吸入或以其他方式将可卡因、可卡因碱、海洛因、苯环利定或甲基苯丙胺引入人体,违反本分部规定的,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州监狱监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7(c) 除非法律授权,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违反(a)款,向比自己小至少三岁的未满18岁的人交付、提供或转让吸毒用具,或在公立或私立小学、职业学校、初中或高中校园内,持有第11014.5条所定义的皮下注射针头,意图交付、提供或转让该皮下注射针头,明知或在合理情况下应知,该针头将被未满18岁的人用于向人体注射受控物质的,犯有轻罪,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7(d) 由市、县、市县或加利福尼亚州颁发的商业或酒类执照持有人,在其经营业务过程中,违反或导致或允许违反(a)、(b)或(c)款的行为,应作为吊销该执照的理由。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7(e) 第11014.5条所定义的所有吸毒用具均应予没收,并可由任何执法人员根据第11471条予以扣押,除非其分发已根据(a)款获得授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4.7(f)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条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11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明知某些受管制物质正在被非法使用,而你身处该场所,则属违法。这包括特定毒品和列在某些附表中的一般麻醉品。 法律还规定,只有当你帮助或支持非法吸食或使用这些物质时,本法才适用。它引用了一个现有法律案例来阐明其意图。

Section § 11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设立或经营一个场所,在其中发生涉及某些受管制物质或麻醉药品的非法活动(例如销售、赠送或使用),他们可能被判处县监狱最长一年的监禁,或州监狱监禁。所涉及的物质包括受管制物质附表中列出的特定药物。

Section § 113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管理房产的人,无论是业主、租客还是管理人,如果明知而允许其房产用于非法制造、储存或销售受管制毒品,即属违法。如果被判有罪,该人可能面临最长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如果他们明知而允许该场所被加固以阻止警方进入,特别是为了可卡因、海洛因和类似毒品的销售,并从中获取大量利润,他们可能面临两到四年的监禁。

如果有人在已被定罪一次后,再次犯下明知而允许其房产进行非法毒品活动的罪行,他们也可能面临两到四年的监禁。法律将“过高利润”定义为获取远高于该房产市场价值的利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5(a)  任何对其管理或控制下的任何建筑物、房间、空间或围蔽场所,无论是作为所有人、承租人、代理人、雇员或抵押权人,明知而租赁、出租或提供使用该建筑物、房间、空间或围蔽场所,以非法制造、储存或分销任何受管制物质以供出售或分销为目的的,应处县监狱监禁,为期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予以惩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5(b)  任何对其管理或控制下的任何建筑物、房间、空间或围蔽场所,无论是作为所有人、承租人、代理人、雇员或抵押权人,明知而允许该建筑物、房间、空间或围蔽场所被加固以阻止执法人员进入,以促进销售第11054条(f)款(1)项所规定的任何数量的可卡因碱、第11055条(b)款(6)项所规定的可卡因、海洛因、苯环利定、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或麦角酸二乙酰胺,并从该建筑物、房间、空间或围蔽场所的使用中获取过高利润的,应处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5(c)  任何人在此前已被判犯有违反(a)款罪行后,再次违反(a)款的,应处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5(d)  就本条而言,“过高利润”指收取远高于公平市场价值的对价。

Section § 113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使用专门设计来阻止执法人员进入的场所,以销售或持有可卡因、海洛因或冰毒等毒品,他们可能面临三到五年的监禁。

Section § 1136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任何销售化学品、药物或实验室设备的人,如果他们明知或有意这些物品将被用于非法制造受管制物质以供销售。一旦被抓,销售者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以及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所收取的罚款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7(a)  本条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7(a)(1)  任何化学品或药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7(a)(2)  任何实验室设备或装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7(b)  任何零售商或批发商,明知或意图其销售的分部(a)的第(1)项或第(2)项中的任何物品将被用于非法制造、配制、转化、加工或制备受管制物质以供非法销售或分销的,应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处州监狱监禁,或处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根据本条收取的任何罚款,应按照《刑法典》第1463.10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113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车辆中拥有、使用或制造秘密隔间来藏匿或运输毒品是违法的。如果你被发现拥有或使用此类隔间,可能会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为走私目的设计或制造这些隔间,可能导致16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法律对“车辆”的定义很广泛,包括汽车、船只甚至飞机;而“虚假隔间”则包括改装油箱或改动过的原厂部件等隐藏空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8(a) 任何持有、使用或控制虚假隔间,意图在该虚假隔间内储存、隐藏、走私或运输受管制物质的人,应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予以惩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8(b) 任何为车辆设计、建造、构建、改造或制造虚假隔间,或将虚假隔间安装或附着于车辆,意图储存、隐藏、走私或运输受管制物质的人,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8(c) “车辆”一词指以下任何车辆,无论其是私人用途还是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卡车、公共汽车、飞机、船只、船舶、游艇和各类船只。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8(d) “虚假隔间”一词指任何箱子、容器、空间或围蔽物,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隐藏、藏匿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发现车辆内部或附着于车辆的任何受管制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8(d)(1) 虚假、改造或改装的油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8(d)(2) 车辆经修改、改造或变更的原厂设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6.8(d)(3) 在车辆现有隔间、空间或箱子的基础上增加、制造、制作或创建的隔间、空间或箱子。

Section § 1136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和平警官及其直接下属在履行职责调查毒品相关犯罪时,不会因此类犯罪而被起诉。

Section § 1136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某些执法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将不再需要作为证据的受管制物质提供给经授权的和平执法人员或民用训练员,用于毒品侦测培训。如果联邦缉毒局有要求,这些训练员必须持有联邦缉毒局注册。履行培训职责的执法人员根据本法律免于起诉。

接收这些物质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保留记录,并立即报告任何丢失。所有物质必须在培训结束后或被要求时归还给原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7.5(a) 任何警长、警察局长、执法部门负责人或加州公路巡警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可自行决定,将其持有和控制的受管制物质提供给任何经正式授权的和平执法人员或在执法机构指导下工作的民用毒品侦测犬训练员,前提是这些受管制物质不再需要作为刑事证据,并且接收受管制物质的人员,如果联邦缉毒局要求,须持有当前有效且明确授权接收者在向执法部门或社区提供药物滥用培训或提供犬只毒品侦测培训时持有受管制物质的联邦缉毒局注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7.5(b) 所有经正式授权的和平执法人员,在履行其公务,向执法部门或社区提供药物滥用培训或提供犬只毒品侦测培训时,以及在其直接指导、监督或指示下工作的任何人,均免于本分部项下的起诉。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7.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7.5(c)(1) 任何根据 (a) 款接收受管制物质的人员,须保管和控制这些受管制物质,并须就这些受管制物质的任何丢失或损坏保留记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7.5(c)(2) 所有受管制物质须存放在经分发机构批准的安全地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7.5(c)(3) 任何丢失须立即报告给分发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7.5(c)(4) 所有受管制物质须在培训结束后或分发机构要求时归还给分发机构。

Section § 113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伪造或更改处方,使用或分发被篡改的处方,或使用带有虚假签名的处方来获取麻醉药品,都是非法的。此外,通过任何篡改、虚假或伪造的处方获得的麻醉药品,持有也是非法的。违反这项法律可能导致在县监狱服刑六个月至一年,或在州监狱服更严重的刑罚。

Section § 11369

Explanation

这项被称为“亚历山德拉法”的法律,要求法院告知任何因涉及硬性毒品的某些毒品犯罪而被定罪的人,贩卖毒品的严重危险。警告强调,非法毒品活动可能是致命的,即使毒品是真品或假冒品,并且通过此类行为导致死亡可能导致杀人罪指控,包括谋杀罪。这项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并记录在法庭文件中。在此背景下,“硬性毒品”包括芬太尼、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等物质,但不包括大麻或某些致幻剂,如LSD或蘑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9(a) 本节应被称为“亚历山德拉法”,并可援引该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9(b) 法院应告知因涉及硬性毒品的违反第11351、11351.5、11352、11378、11378.5、11379、11379.5或11379.6节规定而被定罪,或认罪或不抗辩的人员以下事项:
“特此告知,非法制造、分销、销售、提供、施用或赠送任何形式的毒品,包括真品或假冒毒品或药丸,对人类生命极其危险和致命。从事此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所有毒品和假冒药丸都对人类生命构成危险。这些物质单独或混合使用,即使剂量很小也能致人死亡。如果您非法制造、分销、销售、提供、施用或赠送任何真品或假冒毒品或药丸,且该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您可能会被指控犯有杀人罪,最高可包括《刑法典》第187节所指的谋杀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9(c) 该告知声明应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被告,可写在认罪书上(如果使用),作为认罪书的附录,或在判刑时提供;告知已发出的事实应在记录中注明,并记录在定罪摘要中。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9(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9(d)(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本节所称的“硬性毒品”是指第11054节或第11055节中列出的物质,包括含有芬太尼、海洛因、可卡因、可卡因碱、甲基苯丙胺或苯环利定的物质,以及第11400节和第11401节中定义的任何这些物质的类似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9(d)(2) 本节所称的“硬性毒品”不包括大麻、大麻产品、佩奥特、麦角酸二乙酰胺 (LSD)、其他致幻剂(包括麦司卡林和裸盖菇素(蘑菇))、第11054节 (d) 和 (e) 款中列出的任何其他物质,或除甲基苯丙胺外,第11055节 (d) 款中列出的任何其他物质。

Section § 11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人在被判犯有某些毒品罪行后不能获得缓刑。如果你之前曾因严重的毒品犯罪被判有罪,那么当你再次因类似罪行被判有罪时,就不能获得缓刑。向未成年人销售或提供特定非法毒品的成年人也不能获得缓刑。如果你根据这项法律被剥夺了缓刑资格,这一点必须在你的法律案件中正式说明。但是,如果确实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仍可能允许缓刑,并且必须详细解释原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a) 除非(e)款另有规定,被判违反第11353条或第11361条,或犯有该等条款所指的罪行的人,如果曾被判犯有(c)款所述罪行,则不得由审判法院准予缓刑或由法院中止执行判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b) 犯罪时年满18岁或以上,且首次被判犯有销售、提供、施用或给予受管制物质的罪行的人,该受管制物质为 (1) 第11054条(b)、(c)、(e)款或(f)款第(1)项中规定的,第11054条(d)款第(14)、(15)或(20)项中规定的,或第11055条(b)或(c)款中规定的,或 (2) 附表III、IV或V中列出的麻醉药品,且该罪行是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诱使未成年人违法使用该受管制物质的,则除非(e)款另有规定,否则不得由审判法院准予缓刑或由法院中止执行判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c) 曾被判犯有以下任何罪行,或根据其他州或美国法律犯下的罪行,如果在本州犯下,将可按该罪行处罚的,应使某人根据(a)款不符合缓刑或中止执行判决的资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c)(1) 本分部所述的重罪,涉及第11054条(b)、(c)、(e)款或(f)款第(1)项中规定的受管制物质,第11054条(d)款第(13)、(14)、(15)或(20)项中规定的,或第11055条(b)或(c)款中规定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c)(2) 本分部所述的重罪,涉及附表III、IV或V中列出的麻醉药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d) 曾被判有罪或存在使某人根据本条不符合中止执行判决或缓刑资格的事实,应在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中予以指控,并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由法院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或由法院在无陪审团审判中认定有罪的情况下认定属实。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e) 根据本条规定不符合缓刑资格的人,只有在为实现司法公正最有利的特殊情况下,才可准予缓刑。根据本款准予缓刑时,法院应在记录中详细说明支持该裁定的情况。

Section § 113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非法持有可卡因、海洛因、冰毒、芬太尼或苯环利定等特定毒品的同时,还持有已上膛且可使用的枪支,他们就犯了重罪。惩罚可能是两年、三年或四年州立监狱监禁。但是,如果某人合法持有芬太尼(例如凭处方),则不适用此规定。

“持有武器”意味着此人可以立即使用枪支。如果有人根据此规定被定罪,他们将无法参与延期判决或转处计划,这些计划通常可以推迟或减轻某些罪行的判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1(a) 尽管有第11350条或第1137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非法持有任何数量可卡因碱物质、含有可卡因的物质、含有海洛因的物质、含有甲基苯丙胺的物质、含有芬太尼的物质、含有苯环利定的结晶物质、含有苯环利定的液体物质、含有苯环利定的植物材料,或经苯环利定处理的手卷香烟,同时持有已上膛且可操作的枪支的人,犯有重罪,可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1(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1(b)(a)款不适用于任何合法持有芬太尼的人,包括持有有效处方的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1(c) 在(a)款中,“持有武器”指可立即用于进攻或防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1(d) 任何根据本条被定罪的人,不符合根据《刑法典》第2部分第6篇第2.5章(第1000条起)进行转处或延期判决的资格。

Section § 113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加重了加州某些毒品相关犯罪的处罚。如果你被判犯有特定的毒品犯罪或共谋实施这些犯罪,并且你之前有类似犯罪的重罪定罪记录,那么每项先前的犯罪都将额外增加三年刑期。即使你过去没有因这些罪行服刑,这项规定也适用。增加的刑期必须在法律程序中明确提出并处理。对于共谋相关的指控,只有在证明你实质性参与了犯罪的策划、指导、实施或资助的情况下,才会适用额外的处罚。州外的先前定罪也可以对你不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2(a)  任何被判犯有违反或共谋违反第11351、11351.5或11352条罪行的人,除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处罚(包括《刑法典》第667.5条)外,还应就每项先前被判犯有违反或共谋违反第11380条的重罪,处以一个完整、独立且连续的三年刑期,无论该先前定罪是否导致监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2(b)  任何被判犯有违反或共谋违反第11378.5、11379.5、11379.6或11383条罪行的人,除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处罚(包括《刑法典》第667.5条)外,还应就每项先前被判犯有违反或共谋违反第11380条的重罪,处以一个完整、独立且连续的三年刑期,无论该先前定罪是否导致监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2(c)  任何被判犯有违反或共谋违反第11378或11379条罪行的人,就含有第11055条(d)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受管制物质的任何物质而言,除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处罚(包括《刑法典》第667.5条)外,还应就每项先前被判犯有违反或共谋违反第11380条的重罪,处以一个完整、独立且连续的三年刑期,无论该先前定罪是否导致监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2(d)  本条规定的加重处罚应依法提出并证明。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2(e)  本条规定的共谋加重处罚,除非事实裁决者认定被告共谋者实质性地参与了基础犯罪的策划、指导、实施或资助,否则不予实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2(f)  根据第668条,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先前定罪符合本条的使用条件。

Section § 113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涉及大量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PCP、苯丙胺或芬太尼等毒品的特定毒品犯罪或共谋犯罪而被定罪,他们将面临额外的监禁时间。额外的时间取决于所涉毒品的数量。例如,持有超过一公斤的海洛因或可卡因可使刑期增加三年,更大量的毒品会增加更多年限。如果犯罪者在共谋犯罪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些额外处罚也适用。

除非在法庭上证明毒品数量超过法定限额,否则不适用额外处罚。尽管有更严格的规定,如果法官发现充分理由并在法庭上解释,他们可以减轻这些额外处罚。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a)(1) 任何人被判犯有违反第11351、11351.5或11352条的罪行,或共谋违反这些条款,且涉及含有海洛因、第11054条(f)款(1)项所规定的可卡因碱,或第11055条(b)款(6)项所规定的可卡因的物质,应处以如下附加州立监狱刑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a)(1)(A)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一公斤,该人应处以三年附加刑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a)(1)(B)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四公斤,该人应处以五年附加刑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a)(1)(C)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10公斤,该人应处以10年附加刑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a)(1)(D)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20公斤,该人应处以15年附加刑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a)(1)(E)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40公斤,该人应处以20年附加刑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a)(1)(F)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80公斤,该人应处以25年附加刑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a)(2) 本款规定的共谋加重处罚,除非事实认定者认定被告共谋者实质性参与了基础犯罪的策划、指导、执行或资助,否则不得施加。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b)(1) 任何人被判犯有违反第11378、11378.5、11379或11379.5条的罪行,或共谋违反这些条款,且涉及含有甲基苯丙胺、苯丙胺、苯环利定 (PCP) 及其类似物的物质,应处以如下附加州立监狱刑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b)(1)(A)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一公斤,或液体体积超过30升,该人应处以三年附加刑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b)(1)(B)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四公斤,或液体体积超过100升,该人应处以五年附加刑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b)(1)(C)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10公斤,或液体体积超过200升,该人应处以10年附加刑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b)(1)(D)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20公斤,或液体体积超过400升,该人应处以15年附加刑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b)(2) 在计算本款所涉数量时,查获的植物或蔬菜材料不应包括在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b)(3) 本款规定的共谋加重处罚,除非事实认定者认定被告共谋者实质性参与了基础犯罪的策划、指导、执行或资助,否则不得施加。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c)(1) 任何人被判犯有违反第11351或11352条的罪行,或共谋违反这些条款,且涉及含有芬太尼的物质,应处以如下附加州立监狱刑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c)(1)(A)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28.35克(一盎司),该人应处以三年附加刑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c)(1)(B)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100克,该人应处以五年附加刑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c)(1)(C)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500克,该人应处以七年附加刑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c)(1)(D)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一公斤,该人应处以10年附加刑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c)(1)(E)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四公斤,该人应处以13年附加刑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c)(1)(F)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10公斤,该人应处以16年附加刑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c)(1)(G)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20公斤,该人应处以19年附加刑期。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c)(1)(H)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40公斤,该人应处以22年附加刑期。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c)(1)(I) 如果该物质重量超过80公斤,该人应处以25年附加刑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4(c)(2) 本款规定的共谋加重处罚,除非事实认定者认定被告共谋者实质性参与了基础犯罪的策划、指导、执行或资助,否则不得施加。

Section § 113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持有超过 $100,000 的金钱或物品,且这些金钱或物品来源于或意图用于非法毒品活动,则属违法。如果某人明知这些金钱来自贩卖或运输毒品等活动而持有,他们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刑罚可能是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最长四年。

如果律师接受这些资金作为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客户的报酬,检方必须证明该律师意图协助非法活动或掩盖非法活动。为了判定某人是否有罪,法官或陪审团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该人没有合法工作、关于资金来源的专家意见以及任何毒品销售的证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6(a)  任何持有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金钱或流通票据的人,这些金钱或流通票据是通过非法销售、为销售而持有、运输、制造、要约销售或要约制造列于 Section 11054, 11055, 11056, 11057, 或 11058 的任何受控物质而获得的,且明知这些金钱或流通票据是如此获得的;以及任何持有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金钱或流通票据,且该人意图将其用于非法购买列于 Section 11054, 11055, 11056, 11057, 或 11058 的任何受控物质,并实施了实质性推动该非法购买的行为,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根据 Penal Code Section 1170 subdivision (h) 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的监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6(b)  考虑到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第六修正案和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第 1 条 Section 15 所赋予的宪法辩护权,当根据 subdivision (a) 指控的案件涉及律师接受费用以在刑事调查或诉讼中代表客户时,检方还需证明该律师接受这些金钱或流通票据的意图是参与 subdivision (a) 中所述的非法行为,或掩饰或协助掩饰资金来源或犯罪活动的性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6(c)  在确定根据 subdivision (a) 被指控的人的罪行或无罪时,事实裁决者除了任何其他相关证据外,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6(c)(1)  被指控人缺乏有偿就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6(c)(2)  合格受控物质专家的专家意见,关于资产来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6(c)(3)  表明受控物质销售的文件或账簿的存在。

Section § 11370.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某人明知地处理、转移或交易来源于毒品相关犯罪的资金或资产,且意图隐瞒这些资产的真实性质、地点或所有权,则属非法。以隐瞒真相或规避交易报告为目的,获取、储存、投资或转移这些收益的行为均被禁止。

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面临监禁和/或高额罚款,具体取决于所涉金额,罚款可能高于常规处罚。但是,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所涉金额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情况。

律师为在刑事案件中代理客户而收取费用,则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这是对辩护权的认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9(a)  任何人明知地接收或获取明知来源于本分部或第10.1分部任何违规行为的收益,或从事涉及此类收益的交易,且意图隐瞒或伪装或协助隐瞒或伪装该收益的性质、地点、所有权、控制权或来源,或规避州法或联邦法规定的交易报告要求,均属非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9(b)  任何人明知地给予、出售、转让、交易、投资、隐匿、运输或持有任何有价值物品的权益,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物品,且该人明知该物品旨在用于实施或进一步实施本分部或第10.1分部任何违规行为,并意图隐瞒或伪装或协助隐瞒或伪装该收益的性质、地点、所有权、控制权或来源,或规避州法或联邦法规定的交易报告要求,均属非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9(c)  任何人明知地指挥、计划、组织、发起、资助、管理、监督或协助运输或转让明知来源于本分部或第10.1分部任何违规行为的收益,且意图隐瞒或伪装或协助隐瞒或伪装该收益的性质、地点、所有权、控制权或来源,或规避州法或联邦法规定的交易报告要求,均属非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9(d)  任何人明知地进行涉及来源于本分部或第10.1分部违规行为的收益的交易,且该交易全部或部分旨在隐瞒或伪装明知来源于本分部或第10.1分部违规行为的收益的性质、地点、来源、所有权或控制权,并意图隐瞒或伪装或协助隐瞒或伪装该收益的性质、地点、所有权、控制权或来源,或规避州法或联邦法规定的交易报告要求,均属非法。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9(e)  违反本条者,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立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处以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罚款,或违规所涉收益或财产价值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或同时处以该监禁和罚款。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的每次违规均应构成一项独立的、可处罚的罪行,不受限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9(f)  本条仅适用于涉及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交易或在30天内发生的一系列相关交易,或价值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收益。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9(g)  考虑到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5款所赋予的宪法辩护权,本条不适用于律师为在刑事调查或起诉中提供咨询或代理某人而收取费用或涉及相关交易的情形。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9(h)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9(h)(1)  “收益”指直接或间接从本分部或第10.1分部任何违规行为中获得、产生或实现的财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9(h)(2)  “交易”包括购买、出售、交易、贷款、质押、投资、赠与、转让、传输、交付、存款、取款、支付、账户间的电子、磁性或手动转账、货币兑换、信用延期、购买或出售任何货币工具,或以任何方式实现的任何其他财产的获取或处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0.9(h)(3)  “由执法人员代表”指由《刑法典》第7条所定义的和平官员,或《美国法典》第18篇第1956条和第1957条(e)款所描述的联邦官员,或由该和平官员或联邦官员指示或批准的其他人所作的任何事实陈述。

Section § 1137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违反了关于特定受控物质的某些毒品法律,或者他们试图让未成年人违反这些法律,他们将面临严厉的惩罚。这些惩罚可能包括监禁、最高两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并罚。

任何明知而违反第11153、11154、11155或11156条任何规定的人,关于 (1) 第11055条 (b)、(c) 或 (d) 款中规定的受控物质,或 (2) 第11056条 (b) 款 (1) 项中规定的受控物质,或 (3) 属于附表III、IV或V类麻醉药品的受控物质,或以任何自愿方式教唆、引诱、鼓励或恐吓任何未成年人,意图使该未成年人实施任何此类犯罪的,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13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涉及特定受管制物质的某些毒品法律,或试图让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这些犯罪,他们可能面临严厉的惩罚,其中可能包括监禁或在县监狱服刑长达一年。

任何明知故犯地违反第11173条或第11174条的任何规定,涉及 (1) 第11055条 (b)、(c) 或 (d) 款中规定的受管制物质,或 (2) 第11056条 (b) 款 (1) 项中规定的受管制物质,或 (3) 属于附表III、IV或V类麻醉药品的受管制物质者,或以任何自愿方式招揽、引诱、鼓励或恐吓任何未成年人,意图使该未成年人实施任何此类犯罪者,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

Section § 11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对被判犯有某些毒品相关罪行的人,除了监禁刑期外,额外处以罚款。这些额外罚款每项罪行最高可达2万美元。对于根据第11370.4条规定需额外监禁的更严重毒品罪行,罚款金额可达每项罪行100万美元、400万美元甚至800万美元,具体取决于罪行的具体情况和所适用的额外刑期。然而,在处以此类罚款之前,法院必须考虑到被告的收入、盈利能力和财力,确定被告有可能支付该罚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a) 除法律为被判违反第11350、11351、11351.5、11352、11353、11355、11359、11360或11361条规定的人规定的监禁刑期外,审判法院可对每项罪行处以不超过两万美元($20,000)的罚款。罚款不得替代或取代法律为任何此类罪行规定的监禁刑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b) 根据第11370.4条 (a) 款 (1) 项 (A) 目获得额外刑期的人,除此外,可对每项罪行处以不超过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罚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c) 根据第11370.4条 (a) 款 (1) 项 (B) 目获得额外刑期的人,除此外,可对每项罪行处以不超过四百万美元($4,000,000)的罚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d) 根据第11370.4条 (a) 款 (1) 项 (C) 目获得额外刑期的人,除此外,可对每项罪行处以不超过八百万美元($8,000,000)的罚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e) 在根据 (b) 至 (d) 款(含)授权处以罚款之前,法院应作出认定,即有合理预期,该罚款或其大部分可在合理期限内收缴,同时考虑到被告的收入、盈利能力和财力。

Section § 11372.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与毒品相关的罪行,他们需要支付50美元的刑事实验室分析费。这笔费用是在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其他罚款或处罚之外额外收取的。这些费用所得的款项将存入由县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和维护为刑事案件分析受控物质的实验室,以及培训法医科学家。

县会保留这笔基金的一小部分用于行政开支,其余部分则用于支持实验室。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任何剩余资金将根据特定规则进行分配。本质上,这项法律确保了与毒品相关的定罪罚款有助于资助重要的法医实验室工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a) 任何被判犯有违反本法典第11350、11351、11351.5、11352、11355、11358、11359、11361、11363、11364、11368、11375、11377、11378、11378.5、11379、11379.5、11379.6、11380、11380.5、11382、11383、11390、11391或11550条,或第11357条 (a) 款或 (c) 款,或第11360条 (a) 款,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230条规定的人,应当针对每项单独的罪行支付五十美元 (50美元) 的刑事实验室分析费。法院应当增加总罚款,以包含此增额。
对于本款中规定的、法律其他规定未授权处以罚款的罪行,法院在定罪后,应当处以金额不超过五十美元 (50美元) 的罚款,该罚款应构成本条规定的增额,并且应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之外的附加处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b) 县财务官应当设立并管理一个刑事鉴定实验室基金。对于根据第11350、11351、11351.5、11352、11355、11358、11359、11361、11363、11364、11368、11375、11377、11378、11378.5、11379、11379.5、11379.6、11380、11380.5、11382、11383、11390、11391或11550条,或第11357条 (a) 款或 (c) 款,或本法典第11360条 (a) 款,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230条规定作出的每项定罪,五十美元 (50美元) 的款项应当存入该基金,此外还有法院根据第11502条规定转交给县财务官的罚款、没收款项和其他款项。这些存款应当在根据第11502条进行任何转账之前进行。县可以保留与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行政费用等额的款项。刑事鉴定实验室基金中的款项,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应专门用于资助 (1) 刑事鉴定实验室在县内已设市或未设市区域进行的刑事调查中,为受控物质提供显微和化学分析所产生的费用,(2) 为这些实验室进行分析而购买和维护设备的费用,以及 (3) 为这些实验室定期雇用的法医科学家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和科学发展的费用。刑事鉴定实验室基金中的款项应是根据现有法律进行的任何拨款之外的附加款项。在本条中,“刑事鉴定实验室”是指由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运营或与其签订合同的实验室,包括司法部的刑事鉴定实验室,(1) 该实验室至少有一名定期雇用的法医科学家从事固态受控物质的分析,并且 (2) 该实验室已在美国司法部缉毒局注册为分析实验室,以持有所有列管受控物质。在由司法部刑事鉴定实验室提供服务的县,存入刑事鉴定实验室基金的款项,在扣除不超过5%的、与款项收取相关的适当且合理的县级管理费用后,应由县财务官每月一次支付给审计长,存入州普通基金,并且应不受本款另行规定的支出要求的限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5(c) 县财务官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确定根据本条设立的专项基金在支付该财政年度所规定的各项开支后所剩余的资金金额。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将财务官确定剩余资金金额的职责分配给审计员或另一名县官员。县财务官应当每年根据第11502条规定的罚款和没收款项分配方案,分配这些盈余资金。

Section § 113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某些毒品法律被定罪的人,每项罪行必须支付最高150美元的费用,除非法院因其经济状况另有决定。法院会评估该人的支付能力,如果该人无力支付,可以免除该费用。

这些费用收取的资金将存入县毒品项目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学校和社区的毒品滥用预防项目,其中至少33%用于初级预防工作。这些项目包括教育倡议、替代活动和旨在预防毒品滥用的家庭支持。

这项费用所得的资金旨在加强现有的毒品预防工作,不能取代地方资金。该费用不适用于因特定轻微大麻犯罪而被定罪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7(a)  除非(b)或(e)款另有规定,每一被判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应针对每项单独的罪行,支付一笔金额不超过一百五十美元 ($150) 的毒品项目费。法院应在必要时增加总罚款,以包含此增额,该增额应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之外的附加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7(b)  法院应确定被判违反本章规定的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毒品项目费。如果法院认定该人有能力支付,法院可以设定应支付的金额,并命令该人以法院认为合理且与其财务能力相符的方式向县支付该笔款项。在确定一个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时,法院应考虑对该人施加的任何罚款金额以及该人被命令支付的任何赔偿金额。如果法院认定该人没有能力支付毒品项目费,则不应要求该人支付毒品项目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7(c)  县财务主管应设立并管理一个毒品项目基金。对于根据(a)和(b)款评估和收取的每笔毒品项目费,每项根据本章规定作出的定罪,应将与该评估金额相等的款项存入该基金,除了法院根据第11372.5和11502节转交给县财务主管的罚款、没收款和其他款项之外。这些存款应在根据第11502节进行任何转账之前进行。存入毒品项目基金的款项应由县毒品项目管理员分配给学校和社区的毒品滥用项目,但须经监事会批准,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7(c)(1)  基金中的款项应通过根据第11983、11983.1、11983.2和11983.3节建立的规划程序进行分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7(c)(2)  基金中至少33%的款项应分配给学校和社区的初级预防项目。根据本条制订和实施的初级预防项目应强调学校和社区毒品滥用机构在规划和项目实施方面的合作,并通过县教育局、学区和县毒品项目管理员之间的机构间协议来展示协调。这些初级预防项目可包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7(c)(2)(A)  面向学校和课堂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旨在鼓励健全决策、价值观意识、毒品及其影响意识、增强自尊、帮助学生走向成熟的社交和实践技能、改善或提升学校氛围以及所有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促进学校和社区人员合作努力的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7(c)(2)(B)  基于学校或社区的非课堂替代项目,或两者兼有,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同伴团体项目、让青少年和成年人参与旨在替代吸毒的建设性活动的项目,以及针对特殊目标群体(如妇女、少数民族和其他高风险、高需求人群)的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7(c)(2)(C)  家庭导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旨在改善家庭关系、建设性地让父母参与子女教育和培养的项目,以及旨在预防毒品滥用的具体活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7(d)  根据本节存入县毒品项目基金的款项应补充而非取代为支持县毒品滥用预防和治疗工作而提供的任何地方资金。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2.7(e)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被判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7节(b)款规定的人。

Section § 11373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概述了对被判犯有受控物质罪行者的要求。如果某人符合缓刑条件,则必须完成法院批准的药物教育或治疗计划。目标是减少吸毒和再犯。如果罪行涉及芬太尼或类似物质,他们必须完成针对这些药物的特定教育计划,且不收取任何注册费。

如果某人无力支付计划费用,法院可根据其支付能力制定浮动收费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完全无需支付。故意未能完成计划可能导致未来案件的更严厉判决,但如果未能完成是由于无力支付或计划不可用,则不在此列。

此外,对于涉及受控物质的重罪判决,如果个人被判入州立监狱或根据特定《刑法典》条款判刑,法院将建议其参与物质教育或治疗计划。法律规定教育计划应具有科学依据,并解释成瘾对身心的影响。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3(a)(1) 当一名原本符合缓刑条件的人,在本分部项下因违反任何受控物质罪行被定罪后,由审判法院准予缓刑或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判刑时,审判法院应作为缓刑条件,命令该人成功完成一项受控物质教育或治疗计划,该计划应视个人情况而定,并依照(c)款获得批准;如果此类计划不可用,则由法院指定的地方社区机构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3(a)(2) 就本条而言,“成功完成”指被判处受控物质教育或治疗作为缓刑条件的被告,已按照治疗提供者的建议和法院的命令,完成了规定的受控物质教育或治疗课程。完成教育或治疗不应要求停止麻醉品替代疗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3(a)(3) 依照本款转介某人时,法院应确定该人的支付能力。如果法院认定该人经济上无力支付,法院可根据该人的支付能力为该计划制定浮动收费标准。符合《政府法典》第68632条规定标准的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3(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3(a)(4)(A) 为履行第(1)款的要求,当被告因违反第11350、11351或11352条(涉及任何数量的芬太尼、卡芬太尼、苯并咪唑类阿片或其类似物)被定罪后,审判法院准予缓刑时,审判法院应命令该人成功完成芬太尼和合成阿片教育计划,如果此类计划可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3(a)(4)(A)(B) 参与或注册芬太尼和合成阿片教育计划不得收取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3(b)  故意未能完成法院命令的受控物质教育或治疗计划,应作为对随后因违反第11353、11354或11380条而进行的任何起诉进行量刑的加重情节。因个人无力支付计划费用或因被告无法获得适当计划而未能完成教育或治疗计划,就本条而言,不属于故意未能完成计划。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3(c)(1) 法院或缓刑部门应仅将被告转介至符合第(2)款规定标准的受控物质教育或治疗计划,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讲座、课程、小组讨论和咨询。县毒品计划管理员,在听取法院、县缓刑部门和物质使用治疗提供者代表的意见后,应设计并实施受控物质教育或治疗计划的批准和续期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3(c)(2) 受控物质教育和治疗计划应基于现有最佳科学和证据,并提供关于成瘾病理学和现有治疗模式的教育资源。受控物质教育或治疗计划的目标应是挽救生命,减少与吸毒相关的风险,包括受控物质的制造和分销,并减少因使用受控物质而导致的再犯。因此,受控物质教育或治疗计划应包括关于受控物质使用如何影响身体和大脑、导致身体依赖的因素、如何识别和应对药物过量迹象以及使用受控物质的危险(除非在适当医疗监督下)的教育。此类教育应在文化和语言上适宜,并可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计划参与者与物质使用障碍相关的身心健康风险,接触受控物质者面临的严重健康风险以及制造或分销时对人类生命的极端危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3(d) 在因违反本分部项下任何受控物质罪行而被定罪为重罪,且被告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时,法院除任何其他监禁期限、罚款和条件外,应书面建议被告在监禁期间参与符合(c)款第(2)项规定标准的受控物质教育或治疗计划。

Section § 1137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或未能遵守本法特定分部的任何部分,且对此没有已设定的具体处罚,他们就犯了轻罪。这可能导致30美元至500美元的罚款,15天至18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违反或未能遵守本分部任何规定的人,除本分部另有具体规定处罚者外,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三十美元 ($30) 但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不少于15天但不超过18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13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管制物质的制造商如果违反处置法律,不当处置危险物质(可能包括用于毒品制造的化学品),即属犯罪。一旦定罪,违法者将面临一到四年的监禁。除了监禁,违法者还必须支付政府机构清理其非法处置的危险物质所产生的费用。

收取的罚款将存入由县管理的特别账户,用于补偿相关机构。如果涉及有毒物质控制部,资金可能会进入一个专门用于毒品实验室清理的州级特别基金。该法律还明确定义了“处置”、“危险物质”和“清除”等关键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4.5(a)  任何受管制物质的制造商,如果违反任何规范危险物质或危险废物处置的法律,处置属于受管制物质的任何危险物质,或用于制造受管制物质的化学品,或制造受管制物质的副产品,即犯有公罪,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判处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4.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4.5(b)(1)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或责任外,任何被判违反(a)款的人,或任何被判制造、销售、为销售而持有、持有、运输或处置属于受管制物质的任何危险物质,或用于制造受管制物质的化学品,或制造受管制物质的副产品,且违反任何法律的人,应支付一笔罚款,金额等于州或地方机构为清除和处置属于受管制物质的危险物质,或用于制造受管制物质的化学品,或制造受管制物质的副产品,以及对该危险物质的任何释放或被该释放污染的任何物品或材料采取清除行动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如果州或地方机构要求检察机关追讨该成本。法院应将根据本款收到的所有罚款转交至法院所在县的县财务官,存入县金库的特别账户。县财务官应至少每月一次将该款项支付给要求追讨清除行动成本的机构。县可保留任何评估罚款的最多5%作为与罚款收取和支付相关的适当且合理的行政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4.5(b)(2)  如果有毒物质控制部已要求追讨清除属于受管制物质的危险物质,或用于制造受管制物质的化学品,或制造受管制物质的副产品的成本,或对任何危险物质的释放采取清除行动,县财务官应将所收罚款金额的资金转交至州财务官,州财务官应将该款项存入非法毒品实验室清理账户,该账户特此在州金库的总基金中设立。有毒物质控制部可在立法机关拨款后,动用非法毒品实验室清理账户中的资金,以支付根据第45部第2章第5节第16条(第79350节起)采取清除行动的成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4.5(b)(3)  如果地方机构和有毒物质控制部均已要求追讨与属于受管制物质的危险物质,或用于制造受管制物质的化学品,或制造受管制物质的副产品相关的清除成本,县财务官应根据所涉机构产生的成本比例,分配所收到的任何罚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4.5(c)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4.5(c)(1)  “处置”指在使用已完成或不再打算使用后,作为最终行动而放弃、存放、埋藏或以其他方式丢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4.5(c)(2)  “危险物质”具有第78075节(a)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4.5(c)(3)  “危险废物”具有第25117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4.5(c)(4)  就本节而言,“清除”或“清除行动”具有第78135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13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关于某些受管制物质的规定。如果您出售或持有这些物质以供出售,可能会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如果您在没有获得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处方的情况下持有这些物质,可能会面临轻微的法律指控,例如违规或轻罪。所列物质包括地西泮、劳拉西泮和阿普唑仑等药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a) 对于(c)款中规定的物质,本条适用,而非第11377、11378、11379和11380条适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b)(1) 任何持有(c)款中规定的物质以供出售,或出售该物质的人,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州立监狱监禁的刑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b)(2) 任何持有(c)款中规定的受管制物质的人,除非持有本州执业的医生、牙医、足病医生或兽医的处方,否则应构成违规或轻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 本条适用于含有以下任何物质的材料、化合物、混合物或制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 氯氮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2) 氯硝西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3) 氯拉卓酸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4) 地西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5) 氟西泮。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6) 劳拉西泮。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7) 美布他酯。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8) 奥沙西泮。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9) 普拉西泮。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0) 替马西泮。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1) 卤西泮。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2) 阿普唑仑。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3) 丙氧芬。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4) 二乙胺苯丙酮。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5) 芬特明。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6) 匹莫林。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7) 三唑仑。

Section § 113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处理某些受管制物质的处罚,并凌驾于其他条款之上。如果有人被发现出售或持有这些物质以供出售,他们可能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仅仅在没有获得执业专业人士的有效处方的情况下持有这些物质,将导致较轻的指控,即违规或轻罪。本法律适用的物质清单包括地西泮和阿普唑仑等多种处方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a)  对于(c)款中规定的物质,本条适用,而非第11377、11378、11379和11380条适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b)(1)  任何持有以供出售或出售(c)款中规定的任何物质的人,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的刑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b)(2)  任何持有(c)款中规定的任何受管制物质的人,除非根据在本州执业的医生、牙医、足病医生或兽医的处方,应构成违规或轻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  本条适用于含有以下任何物质的任何材料、化合物、混合物或制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  氯氮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2)  氯硝西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3)  氯拉西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4)  地西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5)  氟西泮。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6)  劳拉西泮。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7)  美布他酯。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8)  奥沙西泮。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9)  普拉西泮。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0)  替马西泮。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1)  卤西泮。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2)  阿普唑仑。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3)  丙氧芬。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4)  二乙胺苯丙酮。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5)  芬特明。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6)  匹莫林。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c)(17)  三唑仑。

Section § 113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分发或赠予合成兴奋剂或其衍生物,或意图销售而持有它们,都是非法的。如果被发现从事这些行为,你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如果你只是被发现使用或持有这些物质,处罚会随着每次违法行为而升级。第一次是轻微违规,可能处以250美元的罚款。第二次,可能仍按轻微违规处理,也可能被视为轻罪,处以更严厉的惩罚,包括最高六个月的监禁和最高500美元的罚款。如果你第三次或更多次被抓,则一律视为轻罪,可能面临监禁和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或其他某些例外情况。所涉物质的定义是根据其化学结构,源自一种特定的化合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5(a) 任何销售、分发、散布、提供、施用或给予,或意图销售、分发、散布、提供、施用或给予(c)款中指明的任何合成兴奋剂化合物,或任何合成兴奋剂衍生物给任何人的,或为销售而持有该化合物或衍生物的,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5(b) 任何使用或持有(c)款中指明的任何合成兴奋剂化合物,或任何合成兴奋剂衍生物的,均犯有公罪,处罚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5(b)(1) 首次犯罪属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5(b)(2) 第二次犯罪属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或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5(b)(3) 第三次或后续犯罪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5(c) 除非另有明确豁免,或包含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中,或除非列入其他附表,(a)款和(b)款适用于任何材料、化合物、混合物或制剂,其含有任何数量的某种物质或其类似物,包括其盐、异构体、酯或醚,以及异构体、酯或醚的盐,只要此类盐、异构体、酯或醚,以及异构体、酯或醚的盐可能存在,且其结构通过以下方式之一从2-氨基-1-苯基-1-丙酮衍生而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5(c)(1) 通过在苯环上进行任何程度的烷基、烷氧基、亚烷基二氧基、卤代烷基或卤化物取代,无论苯环是否进一步被一个或多个其他一价取代基取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5(c)(2) 通过在3位用烷基取代基进行取代。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5(c)(3) 通过在氮原子上用烷基或二烷基进行取代,或通过将氮原子包含在环状结构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5(d) 本节不禁止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1137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控犯有特定毒品相关轻罪的某些人参加认罪前毒品法庭计划。其目的是为那些有药物滥用问题的人提供治疗而非惩罚。

参加该计划的人不会仅仅因为毒品或酒精检测呈阳性就被开除,除非他们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由法院根据治疗提供者的意见决定)。然而,并非所有人都能加入。有暴力史、被要求注册为性犯罪者或被认为不适合任何类型治疗的人通常会被排除在外,除非另有证明。

过去的毒品犯罪记录不会自动取消某人的资格,除非法院认为他们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贩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7(a) 除非根据本节另有排除,根据第11357.5节(b)款第(3)项或第11375.5节(b)款第(3)项被控犯有轻罪的人,应有资格参加《刑法典》第1000.5节所述的认罪前毒品法庭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受控物质使用检测呈阳性、任何其他未经处方不得持有的药物使用检测呈阳性或酒精使用检测呈阳性,不应成为被开除出该计划的理由,除非该人未在该计划中取得进展。法院在作出此决定时,应考虑治疗提供者的报告或建议。参与计划的人应被推定为正在取得进展,除非该推定被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推翻。该人可以提供证据或论证,表明他或她将从不同的计划或模式中受益并取得进展。如果法院如此认定,可以将其安置在不同的治疗计划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7(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人员被排除在本节规定的计划之外: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7(c)(1) 有暴力史,表明他或她目前或在治疗计划期间存在暴力行为风险的人。此排除理由应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确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7(c)(2) 根据第290节要求注册为性犯罪者的人,除非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该人目前或在计划期间不存在实施性犯罪的重大风险,并且该人将从该计划中受益,包括治疗将降低该人再次实施性犯罪的风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7(c)(3) 治疗提供者认定对任何形式的药物治疗均不适应的人。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表明他或她适应治疗,如果法院认定该人通过不同的提供者或不同的治疗模式适应治疗,法院可以将其留在计划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5.7(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涉及受控物质或未经处方不得持有的药物(包括第11357.5节或第11375.5节中列出的物质)的犯罪的先前定罪,不构成被排除在该计划之外的理由,除非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该人可能为经济利益从事毒品交易,而非为了个人使用而获取药物。

Section § 1137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毒品相关罪行被判有罪,或者被允许完成一个项目以代替定罪,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参加咨询或教育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包括育儿教育等课程,并且可以由社区学院、学区或其他公共和私人机构提供。

Section § 113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为正在吸毒过量的另一个人寻求医疗帮助,那么他们不会因为受毒品影响或持有毒品或吸毒用具而被指控犯罪。如果正在过量服用的人自己或其他人寻求医疗帮助,这项规定也同样适用于他们。然而,这项法律不阻止对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或在吸毒后进行任何危险活动(例如鲁莽驾驶)采取法律行动。

过量服用被定义为因摄入过量毒品或毒品与酒精混合而导致的严重医疗状况,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寻求医疗帮助可以包括口头通话、书面信息,或来自智能手表等设备的警报。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真诚地为正在经历与毒品相关的过量服用(吸毒过量)的另一个人寻求医疗援助,且该过量服用与寻求医疗援助者持有的受管制物质、受管制物质类似物或吸毒用具相关,并且该人没有妨碍医疗或执法人员,则该人受受管制物质、受管制物质类似物或吸毒用具影响,或为个人使用而持有这些物品,不构成犯罪。不意图或不得推断出任何其他免于因违法而被逮捕或起诉的豁免或保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5(a)(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正在经历与毒品相关的过量服用且需要医疗援助的人,或过量服用现场的一名或多名其他人真诚地为正在经历过量服用的人寻求医疗援助,则该人受受管制物质、受管制物质类似物或吸毒用具影响,或为个人使用而持有这些物品,不构成犯罪。不意图或不得推断出任何其他免于因违法而被逮捕或起诉的豁免或保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5(b) 本节不影响禁止销售、提供、给予或交换毒品的法律,或禁止违背他人意愿强行施用毒品的法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因涉及受管制物质或受管制物质类似物消费而变得危险的任何罪行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车辆法典》第23103条(如《车辆法典》第23103.5条所规定),或违反《车辆法典》第23152或23153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5(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5(d)(1) “与毒品相关的过量服用”指个人摄入或使用一种或多种受管制物质,或一种或多种受管制物质与酒精结合,且数量对该个人而言过量,可能导致死亡、残疾或严重伤害的急性医疗状况。如果一个具有普通知识的理性人会认为该状况是可能导致死亡、残疾或严重伤害的与毒品相关的过量服用,则该个人的状况应被视为“与毒品相关的过量服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5(d)(2) “寻求医疗援助”包括以口头、书面形式,或以健康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表)数据形式进行的任何旨在获取医疗援助的沟通。

Section § 1137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人持有受管制物质或相关吸毒用具供个人使用,只要他们将其交给当地卫生部门或警方,并报告该物质可能掺杂了其他危险物质,他们就不会面临刑事指控。该人的身份将保密,并且他们不需要透露是谁给了他们这些物质。然而,这并不提供针对其他潜在逮捕或起诉的额外法律保护。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6(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个人持有受管制物质、受管制物质类似物或吸毒用具供个人使用,不构成犯罪,如果该人将受管制物质或受管制物质类似物交付给当地公共卫生部门或执法部门,并告知他们(如果已知)其他批次的受管制物质可能掺杂了其他物质的可能性。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6(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6(a)(2)(A) 第 (1) 款所述人员的身份应保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6(a)(2)(A)(B) 第 (1) 款所述人员可以,但并非必须,透露其获取受管制物质或受管制物质类似物的个人的身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76.6(b) 不意图或不得推断出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其他逮捕或起诉豁免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