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62.7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与医用大麻使用相关的定义。“主治医师”被定义为一名持牌医疗专业人员,负责检查和评估患者,以确定大麻使用是否适用于其严重疾病。“部门”指州公共卫生部,“持身份证者”是指已获得证明其大麻使用合法性的卡片的合格患者。

“主要照护者”是患者指定照护他们的人,需符合关于地点和职责的特定标准,并且通常必须年满18岁,除非他们是法定监护人。“合格患者”指有资格使用大麻但未必需持有身份证的人。“严重疾病”涵盖了如艾滋病、癌症和慢性疼痛等使患者有资格使用大麻的疾病。最后,“书面文件”包括由患者医师创建的、用于身份证申请的患者病历中的特定部分。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a) “主治医师”指持有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执照,从事医疗、足病或骨科医学的个人,该个人已负责患者医疗护理、治疗、诊断、咨询或转诊的某个方面,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医师对患者是否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医用大麻是否适用的评估之前,对该患者进行了医学检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b) “部门”指州公共卫生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c) “持身份证者”指根据本条目申请并获得了有效身份证的合格患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d) “主要照护者”指由合格患者指定,持续承担该患者的住房、健康或安全责任的个人,并可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d)(1) 在合格患者或持身份证者从根据第2部第1章(自第1200节起)许可的诊所、根据第2部第2章(自第1250节起)许可的医疗机构、根据第2部第3.01章(自第1568.01节起)许可的慢性危及生命疾病患者的居住护理机构、根据第2部第3.2章(自第1569节起)许可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临终关怀机构或根据第2部第8章(自第1725节起)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获得医疗护理或支持服务,或两者兼有的情况下,该诊所、机构、临终关怀机构或家庭健康机构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或由所有者或经营者指定的不超过三名员工,如果被该合格患者或持身份证者指定为主要照护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d)(2) 被多名合格患者或持身份证者指定为主要照护者的个人,如果所有指定该个人为主要照护者的合格患者或持身份证者与该主要照护者居住在同一城市或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d)(3) 被居住在与主要照护者不同城市或县的合格患者或持身份证者指定为主要照护者的个人,如果该个人未被任何其他合格患者或持身份证者指定为主要照护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e) 主要照护者应年满18岁,除非主要照护者是未成年合格患者或持身份证者的父母,或主要照护者是根据《家庭法典》第6922、7002、7050或7120节有权根据州法律做出医疗决定的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f) “合格患者”指有权获得第11362.5节的保护,但未持有根据本条目签发的身份证的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g) “身份证”指由部门签发的文件,用于识别获准进行医用大麻使用的人员以及该人员指定的任何主要照护者。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 “严重疾病”指以下所有疾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1)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2) 厌食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3) 关节炎。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4) 恶病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5) 癌症。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6) 慢性疼痛。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7) 青光眼。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8) 偏头痛。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9) 持续性肌肉痉挛,包括但不限于与多发性硬化症相关的痉挛。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10) 癫痫发作,包括但不限于与癫痫相关的发作。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11) 严重恶心。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12) 任何其他慢性或持续性医疗症状,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12)(A) 严重限制了该人进行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的能力,如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公法101-336)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h)(12)(B) 如果不缓解,可能对患者的安全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Section § 113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专业许可机构不能仅仅因为持证专业人士作为主要照护人帮助合格的医用大麻患者,就对其进行处罚或纪律处分。然而,这种保护不适用于医生在讨论或推荐医用大麻时的行为;这些行为受另一项法律管辖。

专业许可委员会不得仅因持证人履行了作为指定主要照护人对合格患者或持有根据第11362.72条签发的合法身份证明卡的人所必需或适当的行为,而对该持证人施加民事罚款或采取其他纪律处分。然而,本条不适用于医生就医用大麻的使用与患者进行讨论或提出建议的行为。这些讨论或建议,或两者兼有,应受第11362.5条管辖。

Section § 1136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计划,为符合条件并选择参与的患者发放医用大麻身份证明卡。加州卫生部负责建立和维护身份证明卡系统,以及一条24小时电话热线,供执法部门核查卡片有效性。县卫生部门负责分发申请表、处理申请,并根据部门制定的规程发放身份证明。他们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执行这些任务,但不能委托给从事大麻种植或分发的实体。法律还规定了制定程序,以确认申请信息的准确性并保护隐私。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卡可以保护患者和照护人免于因某些大麻相关活动而被逮捕,除非涉嫌欺诈或违反法律。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a)(1) 部门应建立并维护一项自愿计划,用于向符合本条规定并自愿申请加入身份证明卡计划的合格患者发放身份证明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a)(2) 部门应建立并维护一个24小时免费电话号码,使州和地方执法人员能够立即获取验证部门发放的身份证明卡有效性所需的信息,直到为此目的开发出经济高效的互联网网络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b) 各县卫生部门或县指定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b)(1) 应请求向寻求加入身份证明卡计划的个人提供申请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b)(2) 根据第11362.72节的规定接收并处理已填写的申请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b)(3) 维护身份证明卡计划的记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b)(4) 使用部门根据(d)款第(1)项制定的规程。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b)(5) 向经批准的申请人及指定的首要照护人发放部门开发的身份证明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c) 县监事会可指定其他与健康相关的政府或非政府实体或组织执行(b)款所述职能,但从事大麻种植或分发的实体或组织除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d) 部门应制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d)(1) 县卫生部门或县指定机构应使用的规程,以履行(b)款所述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确认申请中信息准确性及保护计划记录保密性的规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d)(2) 应向申请人发放的申请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d)(3) 一种身份证明卡,用于识别获准医用大麻的人员,以及一种身份证明卡,用于识别该人员指定的首要照护人(如有)。根据本项开发的两种身份证明卡应易于区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e) 任何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卡的人员或指定的首要照护人,不得因持有、运输、交付或种植本条规定数量的医用大麻而被逮捕,除非有合理理由相信卡中信息虚假或伪造,该卡系通过欺诈手段获得,或该人员以其他方式违反本条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f) 个人无需获得身份证明卡即可主张第11362.5节的保护。

Section § 11362.72

Explanation

本规定概述了加州县卫生部门向申请人签发医疗身份卡的流程。在30天内,县必须核实申请人的信息,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意,并检查医师执照是否有效。他们必须与医师确认申请人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他们还需要拍摄申请人以及照护者(如有必要)的照片。县必须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并为紧急情况提供临时卡。批准后,他们必须在24小时内与州分享申请人详细信息,并在五天内签发身份卡。如果申请不完整,申请人负责纠正,县在收到信息后有额外的14天时间做出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2(a)  在收到身份证申请后的30天内,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应当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2(a)(1)  为了处理申请,核实申请中包含的信息是否准确。如果申请人未满18岁,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还应联系具有作出医疗决定法定权限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具有作出医疗决定法定权限的其他个人或实体,以核实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2(a)(2)  向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核实主治医师是否持有在该州行医或骨科执业的有效执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2(a)(3)  通过传真、电话或邮件联系主治医师,以确认患者提交的医疗记录是医师诊室记录中内容的真实准确副本。当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联系时,主治医师应确认或否认医疗记录内容的准确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2(a)(4)  拍摄申请人以及指定的主要照护者(如有)的照片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可电子传输的图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2(a)(5)  批准或拒绝申请。如果符合第11362.715节要求的申请人能够证明因紧急情况需要身份卡,县或其指定机构应签发一张临时身份卡,该卡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县或其指定机构可以每次延长临时身份卡,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30天,只要申请人继续符合本款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2(b)  如果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批准申请,它应在24小时内,或在批准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以电子方式将以下信息传输给该部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2(b)(1)  申请人的唯一用户识别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2(b)(2)  身份卡的有效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2(b)(3)  批准申请的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号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2(c)  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应在批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其指定的主要照护者(如有)签发身份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2(d)  在任何涉及不完整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应负责纠正缺陷。县应在根据本款收到申请人信息之日起14天内,批准或拒绝申请。

Section § 11362.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县卫生部门可以拒绝申请的原因,例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所需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符合必要标准。

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六个月内不能重新申请,除非获得特别许可。但是,他们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并且必须提供上诉的联系方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4(a)  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代表仅可基于以下任何原因拒绝申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4(a)(1)  申请人未能提供第11362.715条所要求的信息,并且在根据第11362.72条(d)款收到缺陷通知后,未能在30天内提供该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4(a)(2)  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代表认定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4(a)(3)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所规定的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4(b)  任何根据(a)款被拒绝申请的人,自拒绝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除非获得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代表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另行授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4(c)  任何根据(a)款被拒绝申请的人,可向该部门提出上诉。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代表应提供一个电话号码或地址,供被拒绝的申请人提出上诉。

Section § 11362.7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持有医用大麻身份证明卡,那么在您更换医生或主要照护者时,必须在七天内通知县卫生部门。每年,您需要提交您的医疗状况证明以及主要照护者的详细信息。如果您未能这样做,您的身份证明卡将过期,您的照护者卡也将过期。如果您的主要照护者发生变更,他们必须将身份证明卡交还给卫生部门。此外,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者或员工是您的主要照护者,并且该照护者发生变更,他们也需要通知卫生部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a)  持有身份证明卡的人应: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a)(1)  在七天内,将该人员的主治医生或指定主要照护者(如有)的任何变更通知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a)(2)  每年向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提交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a)(2)(A)  该人员严重医疗状况的最新书面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a)(2)(B)  该人员指定主要照护者(如有)在未来一年的姓名和职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b)  如果持有身份证明卡的人未能遵守本节规定,该卡应被视为已过期。如果身份证明卡过期,该人员的任何指定主要照护者的身份证明卡也应过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c)  如果指定主要照护者已变更,原主要照护者应将其身份证明卡交还给该部门或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d)  如果提供者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或其雇员根据第11362.7条(d)款(1)项被指定为合格患者或持有身份证明卡的人的主要照护者,则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根据第11362.715条通知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如果指定主要照护者发生变更。

Section § 11362.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合格患者或其照护人出于医疗用途可以拥有的大麻量限制。每位患者最多可以拥有八盎司干燥大麻,并最多种植六株成熟或十二株未成熟大麻植物。如果医生认为患者需要更多,他们可以拥有满足患者医疗需求的量。地方政府可以允许患者超出这些州规定限制。只有雌性大麻植物的干燥花朵才计入这些限制。

Section § 11362.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警方或执法机构不得拒绝接受根据本法提供的身份证件,除非他们有充分理由怀疑该证件是伪造的或被滥用的。

Section § 11362.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某人被允许使用医用大麻,他们也不能在某些地方吸食。这些地方包括法律已经禁止吸烟的区域;除非在家中,否则不得在学校或青少年中心1,000英尺范围内;在校车上;在行驶中的汽车内;或在操作船只时。

本条不授权合格患者或持有身份证明卡的人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吸食医用大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a) 在法律禁止吸烟的场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b) 在学校、娱乐中心或青少年中心场地内或其1,000英尺范围内,除非医用大麻的使用发生在住所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c) 在校车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d) 在正在运行的机动车辆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e) 在操作船只时。

Section § 1136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大麻身份证明卡欺诈行为相关的处罚。如果你谎报信息以获取卡片、盗窃他人卡片或制作假卡,首次犯罪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1000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对于再次犯罪,处罚可能包括最高一年的监禁或相同金额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这些违法者还可能被禁止获取或使用身份证明卡,最长可达六个月。总检察长必须制定规则,以确保医用大麻的安全并防止滥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81(a) 在 (b) 款中规定的人员应受到以下处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81(a)(1) 首次犯罪,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或两者并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81(a)(2) 第二次或后续犯罪,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或两者并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81(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81(b)(a) 款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81(b)(1) 为虚假获取身份证明卡而虚假陈述医疗状况,或向医生、县卫生部门或县指定人员,或州或地方执法机构或官员虚假提供任何重要不实信息的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81(b)(2) 为获取、持有、种植、运输、使用、生产或分发大麻而盗窃或欺诈性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卡的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81(b)(3) 伪造、篡改或欺诈性制作身份证明卡的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81(b)(4) 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要求,泄露提供给部门或县卫生部门或县指定人员的,或包含在部门或县卫生部门或县指定人员记录中,与身份证明卡计划相关信息的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81(c) 除 (a) 款规定的处罚外,(b) 款所述人员经法院酌情决定,可被禁止尝试获取、获取或使用身份证明卡,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81(d) 除本条要求外,总检察长应制定并采纳适当的指导方针,以确保根据《1996年同情使用法案》合格患者用于医疗用途的大麻的安全和不被转用。

Section § 11362.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违宪,该特定部分将被视为独立存在,且不影响本条的其余部分。本条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可执行。

Section § 1136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例如城市)制定自己的规则,规定药用大麻合作社或集体可以在何处以及如何运营。他们还可以通过民事或刑事诉讼来执行这些规则。此外,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其他法律,只要这些法律符合这个总体框架。

Section § 1136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依照《同情使用法案》合法使用医用大麻的患者,不会仅仅因为他们使用大麻,就在家庭或少年法庭案件中自动被限制或减少亲权。

Section § 1136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美国联邦政府改变大麻在其管制物质清单中的分类方式,加州议会可以更新或废除州法律,以符合新的联邦规定。

Section § 11362.712

Explanation

从2018年1月1日起,使用医用大麻的患者需要一份符合特定标准的医师建议书。这是为了确保他们的使用有适当的医疗建议支持。即使他们不符合这项要求,也不会取消他们在另一项法律下享有的保护。此外,县卫生部门必须制定程序,以确认所有医用大麻身份证件都有有效的医师建议书作为支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2(a) 自2018年1月1日起,合格患者必须持有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五章第25条(自第2525条开始)规定的医师建议书。但未能遵守此要求不应影响根据第11362.5条提供给患者或其主要照护者的任何保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2(b) 县卫生部门或县指定机构应制定规程,以确保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第11362.71条签发的所有身份证明卡均有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五章第25条(自第2525条开始)规定的医师建议书作为支持。

Section § 11362.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州或县公共卫生部门存储的任何个人信息,例如患者及其护理人员的姓名、地址或社会安全号码,都是保密的。它将这些信息归类为“医疗信息”,并根据《医疗信息保密法》对其进行保护,这意味着未经遵循严格规定,不得共享这些信息。

如果有披露此类信息的请求,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患者。此外,在通知患者后,至少10天内不得披露此信息。

公共卫生部门不得在身份识别卡系统或数据库中存储患者的个人详细信息,只能存储一个唯一的ID号码,该号码仅显示卡是否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3(a) 识别患者姓名、地址或社会安全号码、其医疗状况或其主要护理人员姓名的信息,由州公共卫生部和任何县公共卫生部门接收并包含在其记录中的,特此被视为《医疗信息保密法》(Confidentiality of Medical Information Act)(《民法典》第1编第2.6部分(自第56条起))含义内的“医疗信息”,且除根据《医疗信息保密法》对披露个人可识别信息的限制外,不得由该部门或任何县公共卫生部门披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3(b) 在收到任何披露患者姓名、地址或社会安全号码、其医疗状况或其主要护理人员姓名的请求后24小时内,州公共卫生部或任何县公共卫生机构应联系患者并告知患者该请求,如果该请求是书面形式的,则提供该请求的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3(c) 尽管有《民法典》第56.10条的规定,州公共卫生部或任何县公共卫生机构均不得披露,也不得被机构或法院命令披露患者的姓名、地址或社会安全号码、其医疗状况或其主要护理人员的姓名,早于其记录被要求披露的患者已被联系后的第10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3(d) 州公共卫生部或任何县公共卫生部门或根据第11362.71条规定由县指定机构使用或维护的身份识别卡申请系统或数据库,不得包含任何合格患者的任何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医疗状况或其主要护理人员的姓名。此类申请系统或数据库只能包含一个唯一的用户识别号码,并且当输入该号码时,唯一可以提供的信息是该卡是否有效。

Section § 11362.7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在加州办理医用大麻身份卡,他们需要支付费用并向县卫生部门提供某些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住址证明、医生关于医用大麻必要性的证明、医生详细信息、任何主要照护者的信息以及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明。如果申请人无法做出医疗决定,其法定代表人(例如监护人或持有授权书的人)可以代为申请。该代表人还可以为患者选择一名主要照护者。申请人或其代表人必须保留所有提交申请文件的副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5(a) 寻求身份证明卡的人应当支付费用,依照第11362.755条的规定,并使用由该部门制定和提供的表格,向县卫生部门或县指定机构提供所有下列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5(a)(1) 该人的姓名及其在该县居住的证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5(a)(2) 主治医师记录在该人病历中的书面文件,说明该人已被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且医用大麻的使用是适当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5(a)(3) 该人的主治医师的姓名、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号码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执照号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5(a)(4) 主要照护者的姓名和职责。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5(a)(5) 该人以及(如有)指定主要照护者的政府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卡。如果申请人未满18岁,经认证的出生证明副本应被视为充分的身份证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5(b) 如果申请身份证明卡的人不具备做出医疗决定的能力,申请可由该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5(b)(1) 具有做出医疗决定权限的监护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5(b)(2) 根据医疗保健持久授权书指定的受托人,或根据其他预先医疗指示授权的替代决策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5(b)(3) 任何其他根据成文法或判例法授权为该人做出医疗决定的个人。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5(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5(c)(b)款所述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在申请中指定一名个人,包括其本人,作为该人的主要照护者,前提是该个人符合主要照护者的定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15(d) 提交(a)款所述书面信息和文件的个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留一份副本。

Section § 11362.73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县卫生部门签发的医疗身份识别卡必须包含哪些内容。该卡需要有唯一的持卡人识别号、有效期,以及批准该卡的县卫生部门的联系方式。它还应包含一个24小时免费电话号码,供执法部门核实卡的有效性,并附有持卡人的照片。此外,如果指定了首要照护者,他们将获得一张单独的卡,上面有他们的照片身份证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35(a)  由县卫生部门签发的身份识别卡应带有序列号,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35(a)(1)  持卡人的唯一用户识别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35(a)(2)  身份识别卡的到期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35(a)(3)  已批准该申请的县卫生部门或县指定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号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35(a)(4)  一个由该部门维护的24小时免费电话号码,该号码将使州和地方执法人员能够立即获取核实卡片有效性所需的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35(a)(5)  持卡人的照片身份证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35(b)  如果该人员有指定的首要照护者,则应向其签发单独的身份识别卡,并应包含照护者的照片身份证明。

Section § 11362.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身份证明卡有效期为一年,并且必须每年续期。续期时,县卫生部门会核查所有新信息,并且如果需要,也可以重新核查未更改的详细信息。最后,该部门将根据县卫生部门的调查结果,决定是批准还是拒绝续期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45(a)  身份证明卡有效期为一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45(b)  身份证明卡每年续期时,县卫生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应当核实所有新信息,并可核实任何未更改的其他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45(c)  县卫生部门或县的指定机构应当将其对续期申请的批准或拒绝决定提交给该部门。

Section § 11362.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卫生部门对某个健康计划的申请和续期收取最高100美元的费用。如果您参加了Medi-Cal计划,您可以获得这些费用50%的折扣。如果您是符合医疗贫困标准的成年人,并且参加了县医疗服务计划,您就完全不需要支付这笔费用。如果收取的费用不足以支付该计划的成本,政府可以在县提出请求时介入弥补不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55(a) 各县卫生部门或县指定机构可就县或县指定机构根据本条规定管理该计划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收取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55(b) 县卫生部门收取的费用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每次申请或续期一百美元 ($10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55(c) 在提供令人满意的参与和符合Medi-Cal计划资格的证明后,Medi-Cal受益人应获得根据本节规定收取的费用50%的减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55(d) 在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合格患者或未满18岁合格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是符合医疗贫困标准的成年人,且有资格参与并已参与县医疗服务计划后,根据本节规定收取的费用应予免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55(e) 如果县卫生部门收取和征收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其在履行与强制性身份识别卡系统相关的职责时所产生的行政费用,州立法机关应在县卫生部门提出请求后,向县卫生部门报销超出其收取和征收费用部分的合理行政费用。

Section § 11362.765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保护某些参与医用大麻使用的人员免受与大麻持有、种植和分发相关的刑事指控。受保护的人员包括为个人医疗目的使用大麻的合格患者、向这些患者提供大麻的主要照护者,以及任何协助施用或种植医用大麻的人。然而,这些保护不意味着在没有进一步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吸食或消费大麻,也不允许为营利目的种植或分发大麻。获得合理服务报酬的主要照护者也受到起诉保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5(a) 在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前提下,(b)款中指定的个人不应仅以此为由,根据第11357、11358、11359、11360、11366、11366.5或11570条承担刑事责任。本条不授权个人吸食或以其他方式消费大麻,除非本条另有授权;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也不授权任何个人或团体为营利目的种植或分发大麻。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5(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5(b)(a)款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5(b)(1) 为个人医疗用途运输或加工大麻的合格患者或持有身份证明卡的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5(b)(2) 为医疗目的运输、加工、施用、交付或赠送大麻的指定主要照护者,数量不超过第11362.77条(a)款规定的限额,且仅限于该主要照护者的合格患者,或已指定该个人为主要照护者的身份证明卡持有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5(b)(3) 在向合格患者或持有身份证明卡的人,或其指定的主要照护者施用药用大麻方面,或在获取为合格患者或该人种植或施用医疗大麻所需技能方面提供协助的个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5(c) 获得实际费用补偿的主要照护者,包括为使符合条件的合格患者或持有身份证明卡的人能够根据本条使用大麻而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合理报酬,或为提供这些服务所产生的自付费用报销,或两者兼有,不应仅以此为由,根据第11359或11360条受到起诉或惩罚。

Section § 11362.7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药用大麻企业,如合作社或药房,不得设在距离学校600英尺以内。该距离必须从学校的产权线沿直线测量。然而,此限制不适用于同时也是持牌住宅医疗或老年护理机构的大麻提供者。

该法律仅适用于需要当地营业执照的大麻企业,并且市或县可以根据需要施加更严格的规定。2011年之前制定并控制大麻企业选址的地方法规仍然有效。在此背景下,“学校”指任何提供幼儿园至12年级教育的公立或私立学校,但不包括私人家庭教育环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8(a) 本节适用于第11362.765节(b)款中规定的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8(b)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持有、种植或分销药用大麻的药用大麻合作社、集体、药房、经营者、机构或提供者,不得位于距离学校600英尺半径范围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8(c) 本节规定的距离应为沿直线测量的水平距离,从学校的产权线到药用大麻合作社、集体、药房、经营者、机构或提供者所在地块的最近产权线,不考虑中间的建筑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8(d) 本节不适用于同时也是持牌住宅医疗或老年护理机构的药用大麻合作社、集体、药房、经营者、机构或提供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8(e) 本节仅适用于依法获准持有、种植或分销药用大麻,且拥有通常需要当地营业执照的实体店或移动零售点的药用大麻合作社、集体、药房、经营者、机构或提供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8(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市、县或市县制定条例或政策,以进一步限制药用大麻合作社、集体、药房、经营者、机构或提供者的选址或设立。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8(g) 本节不优先于2011年1月1日前通过的、规范药用大麻合作社、集体、药房、经营者、机构或提供者选址或设立的地方条例。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68(h) 就本节而言,“学校”指任何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育的公立或私立学校,但不包括主要在私人住宅中进行教育的任何私立学校。

Section § 11362.7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种植医用大麻,都必须遵守州和地方的法规。多个州机构,包括负责农业、林业、野生动物和水资源的部门,负责管理大麻种植相关的环境影响。它们应与地方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合作,以确保合规。

室内和室外医用大麻种植应当依照州和地方法律进行。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和农业部、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以及传统的州执法机构,应当处理医用大麻种植对环境的影响,并应在适当时与市县及其执法机构协调执法工作。

Section § 11362.7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虽然工作场所或惩教机构不必为医用大麻的使用提供便利,但即使被监禁,人们仍然可以申请大麻身份证明卡。惩教机构可以允许囚犯使用医用大麻,只要不危及安全或安保。此外,健康保险或医疗保健计划不被要求承担与医用大麻使用相关的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85(a) 本条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在工作场所的财产或场所内、或在工作时间内、或在囚犯居住或被捕人员被拘留的监狱、惩教所或其他类型的刑事机构的财产或场所内,对医用大麻的使用提供任何便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85(b) 尽管有 (a) 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禁止或阻止获取和提交申请身份证明卡所需的书面信息和文件,仅因该人被监禁在囚犯居住或被捕人员被拘留的监狱、惩教所或其他刑事机构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85(c) 本条文不禁止囚犯居住或被捕人员被拘留的监狱、惩教所或其他刑事机构,允许持有身份证明卡的囚犯或被捕人员,在不会危及其他囚犯的健康或安全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为医疗目的使用大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85(d) 本条文不要求政府、私人或任何其他健康保险提供者或医疗服务计划对医用大麻使用的报销索赔承担责任。

Section § 11362.795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允许根据第11362.5条有资格使用药用大麻的刑事被告、缓刑犯或假释犯在缓刑、保释或假释期间使用药用大麻。如果医生建议,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或假释机构修改其条件以允许使用大麻。

法院或假释委员会必须记录其决定及理由。如果请求被拒绝,假释犯可以上诉,且上诉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说明理由。这确保了个人使用医用大麻的行为得到法律系统的正式认可和规范。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5(a)(1) 任何根据第11362.5条有资格使用大麻的刑事被告,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在缓刑期间或保释期间被允许使用药用大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5(a)(2) 法院的决定及其理由应记录在案,并在法院会议记录中载明这些理由。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5(a)(3) 在缓刑或保释期间,如果医生建议缓刑犯或被告使用药用大麻,缓刑犯或被告可以请求修改缓刑或保释条件,以授权使用药用大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5(a)(4) 法院对本款授权的修改请求的审议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5(b)(1) 任何将从监狱、州立监狱、学校、劳改营或其他州或地方拘禁机构假释,且根据第11362.5条有资格使用药用大麻的人,可以请求允许其在假释期间使用药用大麻。假释犯的书面假释条件应反映是否提出了修改其假释条件以使用药用大麻的请求,以及该请求是否被批准或拒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5(b)(2) 在假释期间,如果医生建议假释犯使用药用大麻,假释犯可以请求修改假释条件,以授权使用药用大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5(b)(3) 任何在假释期间使用药用大麻的请求被拒绝的假释犯,可以对该决定提起行政上诉。任何上诉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决定的理由。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62.795(b)(4) 对本款授权的修改请求的行政审议应符合本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