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受控物质法扣押与处置
Section § 11469
这项法律规定了执法部门如何处理财产扣押和没收的指导方针。它强调,其目标是支持执法,而不是为了创收,并确保这一过程不会影响调查或公民权利。警员的绩效、雇佣或薪资不应与扣押或没收的财产数量挂钩。
鼓励检察官对导致没收的活动提起刑事指控。机构需要一份详细的程序手册,包括通知所有者、处理无辜所有权主张以及迅速解决这些主张。负责没收工作的警员需要持续培训。
机构在管理被没收财产时应避免任何利益冲突,并禁止将其用于自身运作。没收所得必须在单独的、经过严格审计的账户中管理。保护被扣押财产的价值至关重要,必须注意保护无辜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并确保正当程序,以支持法律旨在打击非法毒品交易的目的。
Section § 11470
本法律规定了与非法毒品活动相关的财产可能被政府没收的情况。这包括非法制造、分销或获取的毒品。
该法律还针对用于制造或贩运毒品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以及用于这些非法活动的容器或财产,但不动产、船只、飞机或某些车辆除外。
涉及非法毒品交易或意图用于此类交易的资金、证券或其他有价物等金融资产也可能被扣押。如果财产所有人在其财产上实施了某些毒品犯罪,该财产可能会被没收,除非它是家庭住宅或由不知晓其非法用途的人所有。
当某人被证明违反了特定的毒品法律时,其个人财产权利将转移给州政府。但是,无辜地从有罪之人那里购买财产的人可能仍能保留其财产。
Section § 11470.1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追回处理非法毒品及其生产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有人参与制造或种植非法毒品,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清理或销毁这些物质的费用。即使他们在其财产上协助或受益于此类行为,他们仍然可能承担责任。
政府在寻求追回这些费用之前不需要刑事定罪,但任何正在进行的刑事指控可能会延迟这一过程。地方检察官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这些索赔,追回的费用将返还给执法部门。法律规定了可以索赔的费用的具体要求,例如必须与非法活动直接相关且合理支出。
如果你被判犯有毒品相关罪行,则推定你应对这些费用负责。在与法律诉讼相关的案件中,被告的陈述不能用于刑事审判。法律还禁止对被宣告无罪的刑事相关指控的人提出此类索赔。最后,它强调追回费用的民事诉讼是刑事指控的补充,而非替代。
Section § 11470.2
这项法律允许检察官向被判制造或种植受控物质的人追讨执法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在刑事审判期间追讨,而不是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
这些费用是向非法制造或协助制造这些物质的人追讨的,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民事判决强制执行。如果被定罪,被告可能需要支付这些费用作为其缓刑条件的一部分。
费用追回程序包括向法院提交申请,如果被告承认申请,法院会命令他们支付。如果被告否认该主张,则会举行听证会来解决。在此类听证会上,检察官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才能胜诉。此外,这些针对被告的判决在破产案件中被视为非常严重,类似于因故意伤害他人或其财产而产生的债务。
Section § 11470.3
本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所有或占有的财产可能被没收,就像成年人拥有的类似财产一样。如果涉及未成年人,财产没收的程序也同样适用。但是,如果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602条,存在与同一问题相关的正在进行的少年法庭案件,没收程序必须等到法院对该案件作出裁决后才能进行。重要的是,没收听证会不应在少年法庭举行。
Section § 11470.4
这项法律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某些条款被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它涵盖了特定的毒品相关犯罪,例如受管制物质的销售、分发或制造。如果未成年人违反了这些特定的毒品法律,本章中概述的规则和后果将适用于他们。
Section § 11471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人员扣押可被没收的财产。通常,他们需要法院命令,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扣押是逮捕或搜查令的一部分,或者财产在过去的案件中已被没收,或者财产具有危险性,或者曾被用于犯罪,则无需法院命令。对于不动产,需要举行特别听证会,以确保在审判前扣押是必要的。如果商业记录被扣押,必须应要求提供副本。在法庭上,控方必须证明在案件审理期间保留财产的充分理由。
Section § 11471.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地方或州执法机构不得将扣押的财产移交给联邦机构,由联邦机构根据联邦没收法律处理,除非双方正在进行联合调查。当他们确实合作时,执法机构只有在嫌疑人被判犯有相关罪行的情况下,才能获得部分被没收的财产。但是,如果被没收的资产价值至少为四万美元,即使没有定罪,他们仍然可以获得一份份额。此外,如果嫌疑人逃庭、潜逃或死亡,加州执法机构获得被没收资产的份额也不需要定罪。
Section § 11471.5
Section § 11472
如果有人持有非法毒品或用于吸毒的工具,警察可以没收这些物品。为协助没收,可以依法签发搜查令。
Section § 11473
根据本章规定扣押的物品(不包括车辆、船只、飞机、金钱或有价物品),如果物品所有人或被告被定罪,这些物品必须被销毁。但是,执法部门可以请求法院将干净的科学设备捐赠给学校,而不是销毁。
Section § 11473.5
这项法律规定,官员查获的管制药物或相关工具,如果属于发现物或案件未导致定罪,必须由法院下令销毁,除非这些物品是合法持有的。
如果物品并非合法持有,执法部门可以请求法院允许将某些干净的工具或器具移交给学校用于科学教育,而不是销毁。
Section § 11474
本节允许某些机构,例如警察或特定部门,执行销毁非法药物、相关设备或器具的法院命令。法院命令必须说明哪个机构负责这项任务。如果这些物品尚未由指定机构持有,则应将其交付给该机构,以便按照法院的指示进行销毁。
Section § 11475
Section § 1147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能够生产高度管制药物的植物被非法种植,或者种植者不明,或者它们是野生生长的,州政府可以不经过正式的法律程序直接没收这些植物。
Section § 11478
Section § 11479
执法部门在满足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销毁大量某些受管制物质。如果保留了样本作为证据,超过10磅的物质,或超过两磅的大麻,可以被销毁。
销毁前必须拍摄照片、视频并测量重量。必须证明将这些物质储存或运输到其他地方是不合理的。
销毁后,一份详细说明证据和过程的宣誓书必须在30天内提交给法院。这确保了为任何潜在的法律诉讼保留记录。
Section § 11479.1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部门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销毁特定数量的苯环利定(PCP)这种强效毒品。在销毁之前,必须完成一些具体任务:取样、拍照以显示总量,并记录总重量。销毁后,执法部门必须在30天内向法院提交一份宣誓书,详细说明销毁过程和相关信息,特别是如果存在与该物质相关的未决法律案件。如果没有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宣誓书可以提交给县内适用的法院。
Section § 11479.2
这项法律允许警方在满足特定条件后,销毁超过57克的涉嫌受管制物质(大麻除外)。在销毁前,必须提取五份样本,需要拍照,必须确定总重量,并且对于可卡因或甲基苯丙胺,需要进行化学分析。警方必须向法院提交动议,被告可以在20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法院同意并认定销毁不会损害被告利益,则可以进行销毁,同时保留足够样本以备将来分析。在销毁前可能会给予延迟,以便辩方进行分析。销毁后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本法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或与危险化学品混合的物质。
Section § 11479.5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机构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无需法院命令即可处置在非法毒品制造中使用的、被扣押的危险化学品、其容器或被危险物质污染的物品。
但是,在处置之前,他们必须至少收集并保留一份一盎司的样本,拍摄这些物质的照片,确定其重量或体积,并拍摄显示容器或物品尺寸的照片。
处置后,他们必须保留合规记录,并说明处置的地点和时间。如果销毁的是危险化学品和受控物质的混合物,则必须在30天内向法院提交一份宣誓书,如果使用了搜查令,则需详细说明合规情况;如果是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扣押的,则在刑事诉讼期间提交。
警方还必须遵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州和联邦法律。
Section § 11480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一个研究咨询小组,旨在促进和协调对大麻和致幻剂的研究。该小组由来自各个州政府部门、大学和医学协会的成员组成,由各自的负责人和加州州长任命。
在某些条款有效期间,小组可以增补两名在特定领域获得认证的医生作为特别成员。小组每年会选出一位主席。他们可以研究和批准与大麻和致幻剂相关的研究项目,并每年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已批准的项目及其研究结果。
小组成员无偿任职,但可以报销相关费用。小组有权撤销对任何研究项目的批准,一旦撤销,项目负责人必须将大麻供应退还给司法部长。
Section § 11480.5
研究咨询小组被认定为负责某些政府程序的咨询机构。他们必须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工作中的任何积压情况,具体说明已审查的申请数量以及仍在等待处理的数量。这项法律将持续有效至 2027 年 1 月 1 日,届时将被废止。
Section § 11481
加州的研究咨询小组可以举行听证会,并研究与治疗受控物质滥用相关的研究项目。当这些项目在总检察长处注册后,小组负责批准和监督它们,并可以随时撤销批准。每年,小组必须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已批准项目的详细信息和研究结果。
Section § 11485
Section § 1148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治安官在逮捕或试图逮捕某些毒品犯罪嫌疑人后,扣押与这些犯罪相关的财产。如果财产价值超过 $5,000,他们必须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财产被扣押的人应获得收据。如果财产并非从任何人手中扣押,则在扣押时在场地的占有者将获得收据。
收到收据的人被推定为财产所有者,但这可以在没收听证会上提出异议。
Section § 11488.1
Section § 11488.2
如果治安官扣押了财产,但该财产未被保留作为证据,也未被报告以进行可能的没收,则治安官必须检查特许权税委员会是否要求为税务问题而扣留该财产。如果没有,他们必须在15天内归还该财产。如果是车辆、船只或飞机,则归还给注册所有人。
Section § 11488.4
这项法律解释了扣押和没收涉案财产的程序。当当局认为财产与犯罪活动有关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交没收申请。该申请必须在扣押财产后一年内提交,并且必须发布公告。受影响的个人可以在法庭上对没收提出异议。
如果存在相关的刑事案件,没收问题将在刑事定罪后决定。对于价值较高的财产,例如超过4万美元的现金,适用不同的证据标准。通知必须送达给对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任何人。
如果一个人对财产拥有权益但不是被告,他们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如果被告未出庭,则无需刑事定罪即可进行没收程序。必须提供财产的价值和详细信息,并解释提交索赔的步骤。
Section § 11488.5
在加州,如果政府因相关犯罪扣押了某人的财产,财产所有者可以向法院提交声明以取回。他们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完成此操作。政府必须在听证会上证明该财产是明知故犯地用于非法活动,才能保留该财产。
如果财产价值为5,000美元或更少,提交声明是免费的。将举行听证会,如果政府无法证明财产的使用是非法的且所有者知情,则应归还该财产。
要进行没收,不需要刑事定罪。如果没有提出声明,财产将自动归国家所有。听证会可以推迟到任何相关刑事审判之后,并且没收不需要有罪判决。
Section § 11488.6
本法律阐述了根据没收规定扣押财产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财产符合没收条件,但有人对其拥有有效的经济权益,例如抵押权或留置权,并且他们不知道该财产被用于非法活动,那么他们有两种选择。他们可以支付财产价值与他们欠政府金额之间的差额,以赎回该财产。如果他们选择不支付,财产将被没收,并可通过公开拍卖出售。销售所得款项将首先用于支付这些权益,具体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规定。
Section § 11489
本节解释了州或地方政府扣押并出售的财产所得款项应如何分配。首先,任何善意或无辜的购买者会得到他们应得的份额。然后,剩余资金将被分配:出售和处理的费用归处理这些行动的实体。其余部分则按比例分配:65% 给参与扣押的执法机构;10% 给处理法律案件的检察机关;24% 给加州的普通基金,其中一部分用于学校安全;1% 用于环境执法培训。此过程旨在支持毒品预防和执法工作,同时不取代现有资金。
Section § 11490
Section § 11492
这项法律允许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某些命令,以保护可能通过没收程序被扣押的财产。在提交没收申请书之前或之后,他们可以请求发布禁令,阻止任何人出售或更改该财产;任命一人管理该财产;或者在财产有贬值风险时命令出售该财产。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财产在法律程序期间的价值或现状保持不变。
在这些命令获得批准之前,必须通知利害关系方并举行法院听证会,以确认这些命令是必要的,临时限制令除外,该命令可在特定条件下立即发布。此外,法院可能要求提供财务担保以保护各方的利益。
Section § 11493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刑事罪犯毒品协助和放弃基金”的专项基金,它是州普通基金的一部分。一个由总检察长任命、由执法官员和一名私人公民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将管理该基金。
资金可以分配给地方和州执法机构,以支持打击毒品相关犯罪的工作,但只有在州立法机关批准分配后才能进行。
Section § 11494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1994年1月1日之前扣押的任何财产或启动的没收案件,处理和分配这些财产的规则将依据1993年12月31日当时有效的法律。即使这些法律后来有所修改,旧的规则仍然适用于这些特定案件。
Section § 1149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执法部门从资产没收中获得的资金如何处理和报告。这些资金由主计长、县审计员或市财务官保管和记录,并可供公众查阅。地方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对这些资金进行审计。此外,总检察长每年必须报告关于没收案件的详细信息,包括案件编号、指控、结果以及被没收资产的价值。总检察长还负责制定收集和共享这些信息的指导方针,并且这份报告必须在每年的7月1日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