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
任何人或公共机构均不得通过在其名称或广告中使用“紧急”一词或其任何派生词,或任何暗示其配备人员和设备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词语,来宣传自己或声称自己提供紧急医疗服务,除非该人或公共机构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1)
是提供经本章规范的批准的待命、基本或综合紧急医疗服务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2)
符合以下所有最低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2)(A)
设施内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提供紧急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2)(B)
拥有在提供治疗危及生命、肢体或功能状况所需服务方面经验丰富的设备、药物和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2)(C)
诊断放射学和临床实验室服务由值班或待命人员提供,并在需要时可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2)(D)
至少有一名受过紧急医疗护理培训并经验丰富的医生值班或待命,以便立即为设施提供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2)(E)
医疗记录记录了每位寻求护理的患者的姓名,以及每位患者出院时的处置情况。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2)(F)
维护并提供一份可供转诊、咨询和专科服务的专科医生名册。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2)(G)
政策和程序规定了所提供治疗的范围和实施方式,包括针对特定类型紧急情况的管理程序。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2)(H)
紧急服务的质量和适宜性作为质量保证计划的一部分,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2)(I)
向公众提供信息,说明设施的能力,包括所提供服务的范围、设施如何遵守本节关于人员或服务可用性和资格的要求,以及设施如何与患者的初级保健医生合作进行后续护理。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2)(J)
在其宣传、广告和招揽中,明确标明设施的负责专业人员和合法所有者。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a)(2)(K)
始终与一家或多家提供基本或综合紧急医疗服务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签订转诊协议,以便需要更明确护理的患者能够迅速转诊并获得及时住院护理。应合理谨慎地确定是否存在需要更明确护理的紧急情况,并应在情况允许的范围内,以一切合理方式协助寻求紧急护理的人员获得这些服务,包括交通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对符合 (a) 款第 (2) 项最低标准的任何人或公共机构进行许可或认证,也不得解释为免除 (a) 款第 (1) 项所涵盖的医疗机构的许可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c)(1)
禁止私人执业医生、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门诊部(无论位于医院内或院外)或其他获授权提供医疗服务的实体,宣传自己或声称自己提供紧急、即时或迅速的医疗服务,或在其名称或广告中使用“紧急”、“迅速”、“即时”等词语或其任何派生词,或其他暗示其配备人员和设备提供紧急、迅速或即时医疗服务的词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175(c)(2)
禁止根据本分部认证的院前紧急医疗护理人员,或根据本分部设立的任何州或地方机构,或在紧急医疗服务系统内运行的任何紧急车辆,在其人员、机构或车辆的职称、分类或名称中使用“紧急”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