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区域创伤系统
Section § 1798.160
Section § 1798.161
这项法律要求在特定截止日期前起草并采纳创伤护理系统的法规,目标是将这些系统整合到现有的紧急医疗服务中。这些法规需要解决诸如创伤病例入院前如何管理、创伤患者的流动和位置、为确保机构质量所需的创伤病例数量、所需资源和设备以及工作人员资质等方面的问题。
它们还涵盖数据收集和绩效评估。如果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证明为了其区域内居民的福祉有必要,可以批准豁免。
Section § 1798.162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如何建立创伤护理系统。要建立这样的系统,机构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并获得相关主管机关的计划批准。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医院和相关方。地方机构可以选择制定更严格的标准。
圣克拉拉县有特殊许可,可以在州法规出台前启动创伤护理系统,但必须确保其系统符合未来任何州规定。
Section § 1798.163
建立创伤护理系统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必须制定达到或超过上级主管机构法规所设定的基本标准的政策和程序。地方EMS机构也可以选择实施更严格的标准。
Section § 1798.164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向申请或维持创伤指定资格的机构收取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支付与创伤救治机构指定和规划相关的成本。
机构必须提供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费用的使用方式,该报告必须与州主管部门和已付费的创伤救治机构共享。这份报告确保了透明度,并保证费用得到妥善使用。
州主管部门可以规定这些报告的格式。
Section § 1798.165
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特定规则,正式指定某些医院或机构作为其系统内的创伤中心。机构只能被指定提供其有资格提供的创伤救治类型。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广告或材料中使用“创伤中心”或“创伤医院”等术语,除非获得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