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内设立了紧急医疗服务委员会。

Section § 1799.2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一个由19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是如何成立的。州长、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议会发言人等不同立法机构会任命各类官员和医疗专业人员。这些成员包括急诊和创伤医生、县卫生官员、护士、急救员、紧急医疗技术员(EMT)、医院行政人员、治安官以及消防服务代表。

每个职位都从相关专业协会提交的候选人名单中选出,以确保成员在紧急医疗服务及相关领域具备专业知识。

委员会应由19名成员组成,任命方式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a) 一名全职内外科医生,其主要执业领域为急诊医学,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从美国急诊医师学会加州分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b) 一名内外科医生,其为创伤外科医生,由议会发言人从美国外科医师学会加州分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c) 一名内外科医生,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从加州医学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d) 一名县卫生官员,由州长从加州地方卫生官员会议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e) 一名注册护士,目前或曾被授权为移动重症监护护士,并熟悉州紧急医疗服务项目和问题,由州长从加州劳工联合会提交的候选人库和急诊护士协会提交的候选人库中任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f) 一名全职急救员或EMT-II(二级紧急医疗技术员),其并非全职治安官,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从加州劳工联合会提交的候选人库和加州救援与急救员协会提交的候选人库中任命。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g) 一名来自私营部门的院前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由议会发言人从加州救护车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h) 一名提供消防和预防服务的实体管理成员,由州长从加州消防局长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i) 一名内外科医生,其已通过美国急诊医学委员会的急诊医学专科考试或获得该专科认证,并熟悉州紧急医疗服务项目和问题,由议会发言人任命。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j) 一名基地医院的医院行政人员,由州长从加州医院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k) 一名全职治安官,其为EMT-II或急救员,由州长从加州治安官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l) 两名公共成员,具有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政策问题经验,其中至少一人居住在由主管机构定义的农村地区,并由州长任命。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m) 一名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行政人员,由州长从加州紧急医疗服务行政人员协会提交的四人名单中任命。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n) 一名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主任,其为加州紧急医疗主任协会的活跃成员,并由州长任命。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o) 一名由州长任命的人员,其为加州州消防员协会的活跃成员。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p) 一名受雇于加州林业和消防局(CAL-FIRE)的人员,由州长从加州专业消防员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q) 一名受雇于提供消防服务的市、县或特别区的人员,由州长从加州专业消防员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r) 一名州内公共消防机构的医疗主任,由州长从加州专业消防员协会提交的三人名单中任命。

Section § 1799.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委员会成员即使不再担任最初使其获得资格的职务,也可以被重新任命或继续任职。但是,如果法律要求某些组织提交姓名以供考虑,则该人只有在适当组织再次提交其姓名的情况下才能被重新任命。

经任命权力或机构酌情决定,委员会成员如果不再担任最初使其获得任命的职务,可以被重新任命或继续任职。然而,如果第 1799.2 条要求适当的组织向任命权力或机构提交姓名,则任何人不得根据本条重新任命,除非其姓名由该适当组织提交。

Section § 1799.4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规定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限制,指出他们的任期为三年,自任命年份的1月1日开始,并且最多可以连任两个完整任期。然而,对于1985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首次任命,为了实现任期交错,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不同的初始服务期限,从任命日历年之后的一年到三年不等,具体取决于第1799.2节中任命的具体分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4(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为三个日历年,自任命年份的1月1日起计算。任何成员不得连任超过两个完整任期;但根据(b)款第(1)项或第(2)项所服务的任期或部分任期不计入此限制。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4(b)(1)  1985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1799.2节的(a)、(b)、(c)和(d)款首次任命的成员,应自任命之日起任职至该日历年年底,外加一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4(b)(2)  1985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1799.2节的(e)、(f)、(g)、(h)和(i)款首次任命的成员,应自任命之日起任职至该日历年年底,外加两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4(b)(3)  1985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1799.2节的(j)、(k)和(m)款首次任命的成员,应自任命之日起任职至该日历年年底,外加三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4(b)(4)  1985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1799.2节的(l)款任命的第一位成员,应自任命之日起任职至该日历年年底,外加一年;第二位成员应自任命之日起任职至该日历年年底,外加两年。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4(b)(5)  根据第1799.2节的(n)款任命的第一位成员,应自任命之日起任职至1991日历年年底。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4(b)(6)  本款的目的是为委员会成员提供交错任期。

Section § 1799.6

Explanation
委员会成员不会因其工作获得报酬。但是,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差旅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可以得到报销。

Section § 179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将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委员会每年必须至少召开四次会议,这些会议可以由主任、主席或委员会的三名成员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