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制定州标准,以管理加利福尼亚州地方EMS机构实施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应是过去50年发展起来的传统紧急响应和运输辅助医疗模式的以社区为中心的延伸,并被认可为一种新兴的护理模式,旨在满足加利福尼亚州社区中未被满足的需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授权持证辅助医疗人员在专家医疗监督下工作,在加利福尼亚州利用现有服务提供者提供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服务,从而改善社区中个人的健康,促进护理的连续性,并最大限度地提高第一响应和紧急医疗服务系统内的现有效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应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d)(1) 改善医疗服务、行为健康服务和社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协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d)(2) 维护和保护基础的911紧急医疗服务提供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d)(3) 维护、保护并向每一位加利福尼亚居民提供最高水平的患者护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d)(4) 维护和保护当前的医疗保健劳动力,并赋能地方医疗保健系统更有效率地提供护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作为经批准项目一部分参与的替代目的地设施,应始终由具有更高执业范围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配备,例如,至少是一名注册护士。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提供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服务是一种公共利益,应以促进护理和提供者连续性的方式提供。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些服务的提供应与地方EMS机构管辖范围内现有的第一响应和紧急医疗响应系统协调一致并互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应旨在改善社区健康,并以尊重当前紧急医疗系统及其提供者以及医疗保健提供系统的方式实施。为了公共利益和福祉,提供第一响应服务的机构在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下提供护理具有有利条件。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任何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的发展应反映所有相关医疗机构从业者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主任、医生、护士、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第一响应辅助医疗人员、医院以及紧急医疗响应系统内的其他实体。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EMS机构应被授权开发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以改善患者护理和社区健康。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不应被用于取代或淘汰医疗保健工作者、降低人员成本、损害紧急医疗和医疗保健工作者的工作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损害紧急医疗响应或医疗保健系统。任何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的最高优先事项应是改善患者护理。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1(j)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监督和评估加利福尼亚州地方EMS机构实施社区辅助医疗和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的情况,并确定这些项目是否应在本章的2024年1月1日日落日期之前进行修改或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