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行政管理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 1797.100-1797.120.7
Section § 1797.1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的领导架构。局长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负责领导该管理局。首席医疗官也由州长任命,必须是持有执照且在加州急诊医学领域经验丰富的医生。这位官员负责提供医疗决策、患者护理以及医务人员培训要求方面的指导,包括创伤系统和急救培训。
Section § 1797.102
Section § 1797.103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机构制定急救医疗服务(EMS)系统的规划和实施指南。这些指南必须涵盖人员培训、建立通信系统、管理交通运输、评估医院和危重症护理中心、组织和管理系统、收集和分析数据、对公众进行教育以及准备灾害响应等领域。
Section § 1797.104
本法条阐明,一个指定的主管机关负责向机构、县和市提供技术支持。其目标是帮助他们创建和构建紧急医疗服务系统所需的组成部分。
Section § 1797.105
本节阐述了加州地方EMS机构如何实施紧急医疗服务和创伤护理计划。首先,这些机构必须将计划提交给中央权力机构审查。一旦权力机构设定了指导方针,地方计划就可以付诸实施,除非这些计划不符合社区需求或与既定指导方针不符。如果计划被驳回,地方机构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关于计划是否可以实施的决定是最终的。
Section § 1797.106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与团体执业医疗计划合作的医院能够向计划成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它还明确了患者的运送和转运规则:如果患者的病情允许,应将其送往其医疗计划合作的医院。但是,如果将患者运送到该医院会导致该区域缺乏足够的紧急运输资源,那么患者可以被送往最近的、有能力提供治疗的医院。
Section § 1797.107
Section § 1797.108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政府机构在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向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提供财政援助。这些资金旨在帮助它们规划和维护其区域EMS系统。
它还向服务于旅游业发达的农村地区的EMS机构提供专项资金,以减轻因游客需求增加而产生的额外医疗服务压力。
获得这笔资金的机构必须提交一份季度报告,说明其系统的运作情况。只要这些机构运作良好,它们就可以继续获得资金。
Section § 1797.109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为各种公共安全机构(例如加州公路巡警局和消防局)制定或批准紧急医疗技术员(EMT)培训和测试项目。经批准,加州公路巡警学院可以被指定为培训地点。成功完成培训后,个人可以获得EMT认证,并获得一张表明其技能水平的身份识别卡。还可以设定复训标准。此外,在资金可用时,加州公路巡警局负责为其警员在州内特定区域提供初步的EMT培训。
Section § 1797.110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州急救医疗服务 (EMS) 项目的资金因冗长的州政府流程而延迟。这对资金有限的农村和新的急救医疗服务机构来说尤其困难。该法律旨在通过允许州政府向这些机构提供预付款来帮助它们,前提是资金可用且联邦法律允许。预付款每年最多只能占合同总金额的25%。
Section § 1797.111
本法律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局长可以接受特定物品以协助其工作。他们可以接受不动产赠与,以及来自公共机构或具有科学、教育或慈善使命的团体提供的资金捐赠。
Section § 1797.112
本节在加州州财政库设立了紧急医疗服务人员基金。该基金的资金用于支持州的紧急医疗服务人员测试和执照计划,资助急救护理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并报销与这些活动相关的实体服务费用。
负责管理该基金的机构可以将任何未使用的资金转入一个单独的投资账户,赚取利息,直到需要时再使用。这些资金连同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需要时转回主基金,以支付任何额外的项目费用。
此外,法律规定该基金必须保持5%的储备金。如果当局确定需要更多资金,他们可以提高收费,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项目开支和报销。
Section § 1797.113
Section § 1797.114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计划包含一项规定,即当患者的紧急医疗需求要求这样做时,应将患者运送到最近的合适医疗机构。该决定由急救人员在医院医生指导下或遵循既定规定做出。
Section § 1797.115
这项法律允许联邦资金划拨,以支持加州的急救护理人员培训。联邦信托基金的资金可以分配给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然后转给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计划。这笔资金用于支持开发急救护理人员培训课程、与教育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并向需要更多急救护理人员的机构提供拨款。拨款可以覆盖教学用品和受训人员薪酬等费用。申请拨款的机构必须证明他们需要更多的急救护理人员。此外,该法律还定义了“消防服务人员”和“地方机构”等术语。
Section § 1797.116
这项法律要求为急救人员制定额外的培训标准,以应对恐怖主义事件。这些标准将包括一个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课程内容建议,并侧重于协调不同响应团队之间的工作。
初级和高级紧急医疗技术员(EMT)都可以接受这项特殊培训。如果他们已经完成了类似的培训,可以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本节中概述的新要求。
Section § 1797.117
这项法律要求建立一个集中注册系统,以追踪EMT-I、EMT-II和EMT-P的认证和执照状态。该注册系统将通过包含特定数据要素和公开信息(如姓名、认证号码和颁发日期)来协助认证和执照颁发程序。该系统还将涉及通过司法部协调的指纹采集和背景调查,以追踪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的犯罪记录和逮捕情况。任何后续逮捕的通知也是该系统要求的一部分。司法部将对处理这些背景调查收取费用。
Section § 1797.118
Section § 1797.119
本法律条款要求中央机构向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分享一项自杀预防培训项目的指导方针。这些机构随后必须向其区域内的紧急服务雇主提供该项目详情。建议每位受薪紧急医疗服务响应人员接受基于此项目的培训。
Section § 1797.120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并采纳一个标准方法,用于衡量和报告病人从救护车转移到急诊室所需的时间,这被称为“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制定这一标准的过程需要听取包括医院和急救医疗服务(EMS)机构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该标准只有在获得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实施。
Section § 1797.120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开发一个紧急医疗服务电子系统,其中包括在患者从护理人员转移到医院工作人员时采集电子签名。该系统必须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到位,并将记录救护车抵达医院的时间以及患者护理转移的时间。
到 2024 年 7 月 1 日,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必须制定标准的患者卸载时间,目标是 90% 的病例在 30 分钟内完成患者转移,并向州机构报告。医院和消防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可以协助制定此标准。
此外,还将实施一个审计工具,以确保医院和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数据准确性,并提供资金援助农村医院。支持这些变更的紧急法规将在 2024 年底前制定,这些法规被视为对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Section § 1797.120
Section § 1797.12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设有急诊科的医院监测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每家医院必须每月报告这些数据。如果医院的卸载时间超过当地标准,则必须报告超标情况并实施缩短方案。具体措施包括提醒相关EMS提供者、指示医院缩短卸载时间,以及每两周召开会议解决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