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7.100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设有一个名为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的机构,该机构隶属于州政府。

Section § 1797.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的领导架构。局长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负责领导该管理局。首席医疗官也由州长任命,必须是持有执照且在加州急诊医学领域经验丰富的医生。这位官员负责提供医疗决策、患者护理以及医务人员培训要求方面的指导,包括创伤系统和急救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1(a) 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应由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局长领导,该局长由州长经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提名后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并由州长酌情任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1(b) 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应设一名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的首席医疗官,该首席医疗官由州长经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提名后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并由州长酌情任免。该首席医疗官应为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五章(自第2000条起)的规定在加州获得执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且在加州急诊医学实践或应急响应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1(c) 首席医疗官应提供临床领导和监督,涉及治疗、教育以及其他与医疗决策和患者护理提供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范围、创伤系统组织、中风和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要求,以及急救和心肺复苏(CPR)培训。

Section § 1797.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权力机构利用地方数据审查每个紧急医疗服务(EMS)区域,以确定是否需要更多的紧急服务、不同的紧急服务如何协同工作以及这些服务总体上有多有效。

Section § 1797.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机构制定急救医疗服务(EMS)系统的规划和实施指南。这些指南必须涵盖人员培训、建立通信系统、管理交通运输、评估医院和危重症护理中心、组织和管理系统、收集和分析数据、对公众进行教育以及准备灾害响应等领域。

该机构应制定急救医疗服务系统的规划和实施指南,其中应包含以下组成部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3(a)  人力与培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3(b)  通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3(c)  交通运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3(d)  医院和危重症护理中心的评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3(e)  系统组织与管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3(f)  数据收集与评估。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3(g)  公众信息与教育。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3(h)  灾害响应。

Section § 1797.104

Explanation

本法条阐明,一个指定的主管机关负责向机构、县和市提供技术支持。其目标是帮助他们创建和构建紧急医疗服务系统所需的组成部分。

该主管机关应向现有机构、县和市提供技术援助,旨在发展紧急医疗服务系统的组成部分。

Section § 1797.10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地方EMS机构如何实施紧急医疗服务和创伤护理计划。首先,这些机构必须将计划提交给中央权力机构审查。一旦权力机构设定了指导方针,地方计划就可以付诸实施,除非这些计划不符合社区需求或与既定指导方针不符。如果计划被驳回,地方机构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关于计划是否可以实施的决定是最终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5(a)  权力机构应接收地方EMS机构提交的紧急医疗服务和创伤护理系统实施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5(b)  在权力机构制定适用的指导方针或法规后,地方EMS机构可以实施根据第1797.250、1797.254、1797.257或1797.258条制定的地方计划,除非权力机构认定该计划未能有效满足所服务人员的需求且与所服务地理区域内的协调活动不一致,或者该计划与权力机构制定的适用指导方针或法规,或指导方针和法规两者,不符且不一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5(c)  地方EMS机构可以根据 (b) 款的规定,就权力机构的认定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5(d)  在根据 (c) 款提出的上诉中,委员会可以维持权力机构的认定,或推翻并允许地方实施计划,且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

Section § 1797.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与团体执业医疗计划合作的医院能够向计划成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它还明确了患者的运送和转运规则:如果患者的病情允许,应将其送往其医疗计划合作的医院。但是,如果将患者运送到该医院会导致该区域缺乏足够的紧急运输资源,那么患者可以被送往最近的、有能力提供治疗的医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6(a) 由主管机关和地方EMS机构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制定的法规、标准和指南,不得禁止与团体执业预付费医疗服务计划签订合同的医院向这些计划的成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6(b) 由主管机关和地方EMS机构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制定的法规、标准和指南,应规定将团体执业预付费医疗服务计划的成员运送和转运至与该计划签订合同的医院,条件是基地医院确定该成员的状况允许运送或该成员的状况允许转运;但当调度机构确定运输单位的运送会不合理地使运输单位离开该区域时,该成员可以被运送到能够治疗该成员的最近医院。

Section § 1797.1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则,以履行其职责,但这些规则必须得到委员会的批准。它们需要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以确保一切都符合州法律。

Section § 1797.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政府机构在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向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提供财政援助。这些资金旨在帮助它们规划和维护其区域EMS系统。

它还向服务于旅游业发达的农村地区的EMS机构提供专项资金,以减轻因游客需求增加而产生的额外医疗服务压力。

获得这笔资金的机构必须提交一份季度报告,说明其系统的运作情况。只要这些机构运作良好,它们就可以继续获得资金。

在为此拨付的资金可用的前提下,该机构可与地方EMS机构签订合同,向这些机构提供资金援助,用于规划、组织、实施和维护区域紧急医疗服务系统。
此外,经该机构认定,该机构可向服务于拥有大量旅游业的农村地区的多县EMS机构提供专项资金,以减轻农村EMS机构因该旅游业而需要提供增加的紧急医疗服务所带来的负担。
根据本节获得资金的每个地方或多县EMS机构应向该机构提交关于地方EMS系统运作情况的季度报告。在运作令人满意的情况下,该机构可继续向地方EMS机构拨付已拨款项。

Section § 1797.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为各种公共安全机构(例如加州公路巡警局和消防局)制定或批准紧急医疗技术员(EMT)培训和测试项目。经批准,加州公路巡警学院可以被指定为培训地点。成功完成培训后,个人可以获得EMT认证,并获得一张表明其技能水平的身份识别卡。还可以设定复训标准。此外,在资金可用时,加州公路巡警局负责为其警员在州内特定区域提供初步的EMT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9(a)  局长可以应特定机构的请求,并经局长认为适当,为加州公路巡警局、林业和消防局、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委员会以及其他公共安全机构人员制定或规定标准并批准紧急医疗技术员培训和测试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9(b)  局长经加州公路巡警局同意,可以指定加州公路巡警学院作为提供培训和测试的地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9(c)  局长可以规定,每个人在成功完成培训课程并通过笔试和实践考试后,应被认证为适当类别的紧急医疗技术员。可以向每位获得认证的人员颁发一张合适的身份识别卡,以表明该人员的紧急医疗技能水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9(d)  局长可以规定根据本节接受培训和认证的人员的复训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09(e)  加州公路巡警局应在联邦资金可用的情况下,为其制服人员提供初步培训,使其能够在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指定的州内特定区域向公众提供紧急医疗技术员服务。

Section § 1797.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州急救医疗服务 (EMS) 项目的资金因冗长的州政府流程而延迟。这对资金有限的农村和新的急救医疗服务机构来说尤其困难。该法律旨在通过允许州政府向这些机构提供预付款来帮助它们,前提是资金可用且联邦法律允许。预付款每年最多只能占合同总金额的25%。

立法机关认为,通过该机构资助的项目受到州政府流程执行已批准合同和支付供应商索赔所需时间过长的阻碍。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对农村多县急救医疗服务机构的普通基金援助,以及向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发放用于急救医疗服务系统发展的联邦拨款资金。这种困难尤其被储备金不足和存在现金流问题的新兴或农村社区急救医疗服务机构所感受到。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该机构设立预付款权限,以便在可能的情况下缓解这些类型承包商的此类问题。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机构可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其认定已与储备金不足且可能存在现金流问题的小型、农村或新的急救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的任何财政援助合同,提供预付款。此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县级或多县级急救医疗服务机构。
根据本节规定作出的任何预付款或预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合同总金额的25%。如果适用联邦法律禁止预付款,则不应根据本节规定作出预付款。

Section § 1797.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局长可以接受特定物品以协助其工作。他们可以接受不动产赠与,以及来自公共机构或具有科学、教育或慈善使命的团体提供的资金捐赠。

在财政部批准下,且为促进管理局的工作之用,局长可以接受以下所有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1(a)  不动产权益的赠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1(b)  来自公共机构或为科学、教育或慈善目的而设立的组织或协会的资金赠与。

Section § 1797.112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州州财政库设立了紧急医疗服务人员基金。该基金的资金用于支持州的紧急医疗服务人员测试和执照计划,资助急救护理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并报销与这些活动相关的实体服务费用。

负责管理该基金的机构可以将任何未使用的资金转入一个单独的投资账户,赚取利息,直到需要时再使用。这些资金连同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需要时转回主基金,以支付任何额外的项目费用。

此外,法律规定该基金必须保持5%的储备金。如果当局确定需要更多资金,他们可以提高收费,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项目开支和报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2(a)  紧急医疗服务人员基金特此在州财政库设立,其中资金将以信托方式持有,用于当局的测试和人员执照计划的利益,用于根据本章第2.5条(自第1797.125节起)的急救护理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活动,以及用于向实体报销根据第1797.172节收取费用的职能履行,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支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2(b)  当局可将紧急医疗服务人员基金的未使用部分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的资金应存入一个单独的信托账户,并应在当局要求时,连同所赚取的利息,可供转回紧急医疗服务人员基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2(c)  当局应在紧急医疗服务人员基金中保持5%的储备金余额。存入紧急医疗服务人员基金的费用如有任何增加,应在当局确定需要额外资金以支付人员执照计划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a)款中列出的对实体的报销)后生效。

Section § 1797.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名为“紧急医疗服务培训项目审批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可以持续使用,不受常规预算限制,专门用于管理和审批与紧急医疗服务相关的培训项目。从这些活动中收取的费用将存入该基金。此外,基金中任何剩余的资金都可以进行投资,并且这些投资所产生的任何利润都将重新归入该基金,以支持其宗旨。

Section § 1797.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计划包含一项规定,即当患者的紧急医疗需求要求这样做时,应将患者运送到最近的合适医疗机构。该决定由急救人员在医院医生指导下或遵循既定规定做出。

根据第1797.107条设立的机构的规章制度应包括一项要求,即根据本分部制定的地方EMS机构地方计划应要求,在向任何患者提供紧急医疗运输服务时,如果患者的紧急医疗保健需求要求采取此行动方案,则患者应被运送到最近的适当医疗机构。紧急医疗保健需求应由院前紧急医疗护理人员在基地医院医生和外科医生的指导下确定,或符合根据第1797.107条通过的机构规定。

Section § 1797.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联邦资金划拨,以支持加州的急救护理人员培训。联邦信托基金的资金可以分配给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然后转给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计划。这笔资金用于支持开发急救护理人员培训课程、与教育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并向需要更多急救护理人员的机构提供拨款。拨款可以覆盖教学用品和受训人员薪酬等费用。申请拨款的机构必须证明他们需要更多的急救护理人员。此外,该法律还定义了“消防服务人员”和“地方机构”等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5(a)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经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拨款后,如果该款项由美国提供给本州用于与本条实施相符的目的,财政局长可以将根据《政府法典》第16360条设立的联邦信托基金中的任何款项划拨给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5(b)  根据 (a) 款拨付的款项应由管理局分配给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计划,用于以下所有目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5(b)(1)  抵消急救护理人员培训课程开发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5(b)(2)  与符合条件的州和地方机构签订报销合同,这些机构反过来可以与教育机构签订合同,提供按照第1797.172条 (a) 款要求进行的急救护理人员培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5(b)(3)  以拨款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州和地方机构分配资金,以支付为消防服务人员提供急救护理人员培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用品和受训人员薪酬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5(c)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局应从根据 (a) 款划拨的资金中收回其管理本条的成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5(d)  为了有资格获得 (b) 款 (3) 项下的拨款,州或地方机构应证明需要额外的急救护理人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5(e)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5(e)(1)  “消防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受雇于州或地方机构的消防员或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5(e)(2)  “地方机构”指任何市、县、市县、消防区、特别区、联合权力机构或本州提供消防服务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5(e)(3)  “州机构”指任何提供住宅或机构消防保护的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林业和消防局。

Section § 1797.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急救人员制定额外的培训标准,以应对恐怖主义事件。这些标准将包括一个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课程内容建议,并侧重于协调不同响应团队之间的工作。

初级和高级紧急医疗技术员(EMT)都可以接受这项特殊培训。如果他们已经完成了类似的培训,可以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本节中概述的新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6(a) 机构应制定额外的培训标准,其中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8588.10条设立的课程开发咨询委员会所建议的课程内容标准,涉及急救人员应对恐怖主义事件的职责,并解决被认定为急救人员的培训需求。培训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不同响应实体之间协调的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6(b) 每一名在第1797.80、1797.82和1797.84条中定义的EMT I、EMT II和EMT-P,均可接受本节所述的适当培训。任何司法管辖区的EMT I、EMT II或EMT-P人员先前完成的相关培训,且符合本节培训要求的,可提交给培训项目审批机构,以评估其内容并确定其是否符合机构规定的培训标准。

Section § 1797.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建立一个集中注册系统,以追踪EMT-I、EMT-II和EMT-P的认证和执照状态。该注册系统将通过包含特定数据要素和公开信息(如姓名、认证号码和颁发日期)来协助认证和执照颁发程序。该系统还将涉及通过司法部协调的指纹采集和背景调查,以追踪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的犯罪记录和逮捕情况。任何后续逮捕的通知也是该系统要求的一部分。司法部将对处理这些背景调查收取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7(a) 主管机关应建立并维护一个集中注册系统,用于监测和追踪每份EMT-I和EMT-II证书状态以及每份EMT-P执照状态。该集中注册系统应由认证机构用作EMT-I和EMT-II认证程序的一部分,并由主管机关用作EMT-P执照颁发程序的一部分。主管机关应通过法规规定集中注册系统应包含的数据要素、认证机构报告数据要素以纳入注册系统的要求(包括报告截止日期)、认证机构未能在这些截止日期内报告认证状态变更的处罚,以及向司法部提交指纹图像和司法部要求的相关信息的要求,除本分部另有规定外,这些要求适用于EMT-I和EMT-II证书申请人或持有人以及EMT-P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以实现(c)款所述目的。集中注册系统应包含的数据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b)款将公开提供的数据要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7(b)  通过集中注册系统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包括以下所有数据要素:每位已获得EMT-I或EMT-II证书或EMT-P执照的个人的全名、颁发证书或执照的机构名称、证书或执照号码、执照或证书的颁发日期,以及执照或证书状态。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7(c)(1) 作为集中注册系统的一部分,主管机关应将所有EMT-I和EMT-II证书申请人或持有人以及所有EMT-P执照申请人的指纹图像和司法部要求的相关信息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司法部,以获取有关州或联邦定罪记录以及州或联邦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以及司法部确定该人正在保释或候审/候上诉期间的州或联邦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7(c)(2) 收到后,司法部应将根据本款收到的联邦简要犯罪历史信息请求转交联邦调查局。司法部应审查联邦调查局返回的信息,并汇编一份主要回复以电子方式分发给主管机关,同时以电子方式将一份双重回复分发给一个政府机构认证实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7(c)(3) 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1)项,司法部应以电子方式向主管机关提供主要回复,并以电子方式向一个作为政府机构的认证实体提供双重回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7(d) 主管机关应请求司法部为(c)款所述人员提供后续逮捕通知服务,该服务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提供。所有提供给主管机关的针对(c)款所述人员的后续逮捕通知,应作为司法部的双重回复,以电子方式提交给一个政府机构认证实体。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7(e) 司法部应收取足以覆盖处理本节所述请求成本的费用。

Section § 1797.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加州所有EMT-I和EMT-II的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都必须提交指纹,以便进行州和联邦层面的犯罪记录检查。这是为了确保他们没有不符合资格的犯罪记录。 对于那些在2010年7月1日之前已获得EMT-I或EMT-II认证,并已因就业或认证目的进行过州级犯罪记录检查的人员,相关的认证实体或雇主必须书面确认已进行了背景调查,并且调查结果没有阻止该个人获得认证。

Section § 1797.1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中央机构向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分享一项自杀预防培训项目的指导方针。这些机构随后必须向其区域内的紧急服务雇主提供该项目详情。建议每位受薪紧急医疗服务响应人员接受基于此项目的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9(a) 机构应向每个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分发根据第13159.6条开发的同伴互助式自杀预防项目的课程内容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9(b) 每个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应向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个紧急医疗服务雇主提供该课程内容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9(c) 每位受薪紧急医疗服务响应人员可以接受符合课程内容标准的适当培训。

Section § 1797.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并采纳一个标准方法,用于衡量和报告病人从救护车转移到急诊室所需的时间,这被称为“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制定这一标准的过程需要听取包括医院和急救医疗服务(EMS)机构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该标准只有在获得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实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a) 该机构应听取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公立和私立急救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制定并经委员会根据第1799.50条批准后,采纳一项全州统一的标准方法,用于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计算和报告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b) 就本节而言,“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定义为救护车病人抵达急诊科与病人被转移到急诊科推车、病床、椅子或其他可接受的位置且急诊科承担病人护理责任之间的时间间隔。

Section § 1797.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开发一个紧急医疗服务电子系统,其中包括在患者从护理人员转移到医院工作人员时采集电子签名。该系统必须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到位,并将记录救护车抵达医院的时间以及患者护理转移的时间。

到 2024 年 7 月 1 日,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必须制定标准的患者卸载时间,目标是 90% 的病例在 30 分钟内完成患者转移,并向州机构报告。医院和消防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可以协助制定此标准。

此外,还将实施一个审计工具,以确保医院和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数据准确性,并提供资金援助农村医院。支持这些变更的紧急法规将在 2024 年底前制定,这些法规被视为对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a)(1) 最迟不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该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一项加利福尼亚州紧急医疗服务信息系统要求,用于在接诊医院的急诊科医务人员与紧急医疗技术员 (EMT)、高级紧急医疗技术员 (AEMT) 或紧急医疗技术员-护理人员 (EMT-P) 之间使用电子签名,以记录救护车抵达医院急诊科停车位的时间点以及护理转移完成的时间点,用于记录根据第 1797.120 条定义的救护车患者卸载时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a)(2) 签名应在患者实际转移发生且报告提交给医院工作人员时收集,并应注明救护车抵达医院的时间。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b)(1) 最迟不晚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每个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应制定一项救护车患者卸载时间标准,该标准在 90% 的情况下不超过 30 分钟,并向该机构报告所采纳的时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b)(2) 在制定第 (1) 款所要求的标准时,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可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包括医院代表、有管辖权的消防部门、医院、消防部门、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如有)的专属员工代表以及其他方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c) 最迟不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该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一个审计工具,以通过医院和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验证来提高护理转移的数据准确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d) 该机构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援助和资金,视拨款情况而定,以帮助小型农村医院和志愿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实施本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e) 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该机构应通过紧急法规以实施本节。根据本节通过的紧急法规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定通过,并且,为该章之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 11349.6 条,这些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应由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所必需的。

Section § 1797.120

Explanation
加州设有急诊科的医院必须在2024年9月1日前制定一项方案,以缩短病人从救护车转移到急诊科所需的时间。这需要与急诊工作人员和任何员工代表合作,制定策略,例如在卸载时间超出标准时通知医院工作人员,并改善医院运营。可能的措施包括启动应急预案、转运病人或增加人手。目标是进行直接的运营调整,以加快病人卸载速度。医院还必须将此方案提交给相关主管机关,并根据需要每年更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a) 获得许可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设有急诊科)应不迟于2024年9月1日,与急诊科工作人员及其专属员工代表(如有)协商,制定一项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缩短方案,该方案应解决以下所有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a)(1) 通知医院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医务人员和辅助服务部门,当地EMS机构的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标准已连续一个月超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a)(2) 改善医院运营以减少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的机制,这可包括但不限于:启动医院的应急预案、将病人转运至其他医院、暂停择期入院、病人出院、使用替代护理场所、增加物资供应、改进分诊和转运系统,以及增加额外人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a)(3) 改善医院与急诊科之间整体协调的系统,包括为急诊科病人提供会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a)(4) 旨在促进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快速减少的直接运营变更,以达到根据第1797.120.5条(b)款通过的当地EMS机构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b) 获得许可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设有急诊科)应向主管机关提交其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缩短方案,并每年报告其方案的任何修订。

Section § 1797.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设有急诊科的医院监测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每家医院必须每月报告这些数据。如果医院的卸载时间超过当地标准,则必须报告超标情况并实施缩短方案。具体措施包括提醒相关EMS提供者、指示医院缩短卸载时间,以及每两周召开会议解决此问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a)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主管机关应监测根据第1797.120.5条要求报告的每家医院的每月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数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b) 如果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设有急诊科的综合急症医院的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超过了根据第1797.120.5条(b)款通过的当地EMS机构标准,则主管机关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b)(1) 通过电子方式向相关当地EMS机构和委员会报告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超标情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b)(2) 指示当地EMS机构向辖区内所有EMS提供者发出警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b)(3) 指示设有急诊科的持牌综合急症医院执行根据第1797.120.6条制定的救护车病人卸载时间缩短方案。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0(b)(4) 至少每两周与相关医院管理层(包括急诊科领导)、EMS提供者、当地EMS机构和医院员工举行电话会议,以更新和讨论方案的执行情况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