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7.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必须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并在之后每年,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某些系统的有效性。报告还应评估这些系统对死亡和残疾的影响。

Section § 1797.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疗机构与急救医疗服务(EMS)提供者以及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共享可识别患者身份的医疗信息,目的是进行质量评估和改进。法律规定,在请求数据时,必须遵循联邦法规,只请求最低限度必要的数据。此外,该法律还允许制定数据收集标准,以改进系统运作和患者预后。急救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雇用急救医疗技术员、注册护士或医生提供紧急护理的组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1250条(a)款或(b)款定义的医疗机构可在下列情况下发布可识别患者身份的医疗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2(a)(1) 向急救医疗服务提供者发布有关由该急救医疗服务提供者治疗或运送至医院的患者信息,但仅限于为质量评估和改进目的而请求的特定数据要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2(a)(2) 向主管机构或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发布信息,但仅限于为质量评估和改进目的而请求的特定数据要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2(b) 急救医疗服务提供者、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和主管机构应仅请求根据《联邦法规》第45篇第164.502条(b)款和第164.514条(d)款规定最低限度必要的数据要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2(c) 主管机构可制定数据收集的最低标准,以用于系统运行、患者预后和绩效质量改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2(d) 就本条而言,“急救医疗服务提供者”是指雇用一级急救医疗技术员、高级急救医疗技术员、急救医疗技术员-护理人员、注册护士或医生,在紧急情况现场、运输途中或机构间转运期间为病患和伤者提供紧急医疗护理的组织。

Section § 1797.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主管机关根据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的报告,计算病人从救护车上卸载所需的时间。这些计算必须针对每个EMS管辖区和每个医疗设施进行。每年两次,这些数据必须报告给紧急医疗服务委员会。 截至2020年12月1日,一份分析这些卸载时间并提出改进建议的报告必须提交给立法机关。这项举措旨在减少病人在接受治疗前滞留在救护车上的时间。

Section § 1797.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机构在2024年3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1月1日之前发布一份年度报告。这份报告将显示每个县地面救护车服务的最高允许费率,并且如果可能,会包括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率。该报告将在互联网上公布,并且每年必须发送给保险部、管理式医疗保健部和医疗保健可负担性办公室,以便审查这些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