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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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律在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内设立了辅助医务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和管理与辅助医务人员相关的法规。保护公众是委员会的首要任务,甚至高于其他利益。自2023年1月1日起,委员会负责对辅助医务人员执照纪律和执照拒绝的上诉作出最终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 辅助医务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特此在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内设立。委员会应由七名成员组成,并应执行和管理本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 在辅助医务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时,保护公众应是其最高优先事项。如果保护公众与旨在促进的其他利益不一致,则保护公众应是首要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c) 自2023年1月1日起,任何提及根据本分部对EMT-P执照纪律上诉的最终决定或对执照拒绝上诉的最终决定,均是赋予辅助医务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Section § 179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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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辅助医务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并规定了其组成和成员任命流程。委员会包括一名具有急诊医学经验的医师和四名至少有五年实际辅助医务人员经验的辅助医务人员。此外,还包括两名与紧急医疗服务无关的公众成员。州长任命医师和两名辅助医务人员,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则分别任命剩余的辅助医务人员和公众成员。州长的首次任命任期为两年,随后的任期为四年。

成员履行公务每天可获得100美元报酬,费用从紧急医疗服务人员基金中支出。成员必须宣誓就职,并可能因玩忽职守或不当行为而被免职。成员的职责是其可能担任的任何常规公职之外的额外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 辅助医务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须为加州居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1) 一名成员应为加州执业医师,获得急诊医学专科认证,主要执业领域为急诊医学,且在急诊科工作经验不少于五年。该医师不得受雇或以合同形式为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担任医疗主任,或为高级生命支持(ALS)服务提供者担任医疗主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2) 四名成员应为在加州执业的现场辅助医务人员,每人应有至少五年为高级生命支持(ALS)服务提供者担任辅助医务人员的经验。辅助医务人员成员应有至少两年作为辅助医务人员带教员、现场培训官,或参与机构持续质量改进审查流程的制定或监督的经验。两年经验要求可通过上述经验的任意组合达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3) 两名成员应为公众成员,他们未获得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或本部门下任何前任机构的执照,在提供紧急医疗服务方面没有经济利益,且未受雇于地方EMS机构、ALS服务提供者或基本生命支持服务提供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 州长应任命委员会的医师成员和两名辅助医务人员成员。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应各自任命一名辅助医务人员成员和一名公众成员。州长的首批被任命者应任职两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c) 除州长的首批任命外,任命应为四年任期,于每年六月一日届满。成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空缺应通过任命补足未届满的任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d) 委员会每位成员在履行公务的每一天应获得一百美元($100)的每日津贴,并应报销履行公务所必需的差旅费及其他开支。这些款项只能从紧急医疗服务人员基金中支付,EMT-P执照执法计划的开支也由此基金支付。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公职人员或雇员在担任委员会成员的任何一天,如果其同时因其常规公职获得报酬,则不应再获得每日津贴形式的薪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e) 委员会每位成员应按照《加州宪法》和《政府法典》的规定宣誓就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f) 任命机构可随时因委员会成员持续玩忽职守、不称职或不专业或不光彩行为而将其免职。本节不限制或约束任何其他法律赋予任命机构免职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Section § 179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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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特定委员会如何组织其会议。首先,委员会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委员会还被要求每年至少开四次会,并且这些会议的安排应与紧急医疗服务委员会的季度会议保持一致。除了这些定期会议,委员会可以在他们决定的时间召开特别会议,或者在主席召集时召开。另外,任何两名委员会成员也可以书面请求召开额外会议。

Section § 179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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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允许一个特定委员会自2023年1月1日起处理关于急救护理人员执照决定的上诉。如果行政法法官审理案件,委员会必须在100天内对该决定采取行动。如果委员会未及时采取行动,法官的决定将自动被采纳。对急救护理人员执照的质疑必须遵循《加州政府法典》规定的程序。《消防员程序权利法案》中的规定也适用于委员会的行动。委员会在这些事项上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但仍可能存在法定的上诉权利。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1)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委员会可在审查主管机关根据第1798.200条(b)款所作决定后,对主管机关施加执照行动的决定以及拒绝颁发执照的决定所提出的上诉采取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2) 如果争议决定由行政法法官审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委员会应在收到拟议决定后100天内采取行动,具体按照《政府法典》第11517条(c)款(2)项(A)至(E)分项(含)的规定。如果委员会未能在收到拟议决定后100天内采取行动,则该拟议决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1517条(c)款(2)项被视为经委员会采纳。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1) 针对EMT-P执照或执照持有人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举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2) 《消防员程序权利法案》(《政府法典》第1编第4分部第9.6章(自第3250条起))适用于委员会的行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c) 委员会根据(a)款作出的决定不受主管审查,且具有最终约束力,但受任何法定上诉权的限制。

Section § 179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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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应如何处理与急救护理人员执照行动相关的上诉。它要求制定指导方针,考虑雇主和执照持有人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审查上诉时,必须评估多项标准,包括急救护理人员的职责性质、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违规行为的严重性、纪律史、任何先前警告、造成的实际损害、康复证据以及任何犯罪记录。委员会还应考虑任何减轻或加重情节,以及执照持有人在被刑事定罪后是否遵守了任何法院命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 委员会应制定标准,以协助其就执照行动上诉作出最终决定,供主管机关根据第1797.185条(b)款采纳。在审议执照行动上诉时,委员会应考虑雇主和执照持有人在以下方面所作的投入:为获得执照而进行的教育,为维持执照而进行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以及为履行执照职责而配备的设备和适当辅助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 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累进纪律标准,以协助其根据(a)款审议执照行动上诉。该标准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1) 急救护理人员的性质和职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2) 自执照持有人违规行为发生以来所经过的时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3) 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4) 雇主对该违规行为施加的纪律。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5) 执照持有人先前的纪律记录。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6) 减轻罪责的证据。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7) 执照持有人在案的先前警告或先前补救措施。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8) 对患者造成的实际损害和对公众造成的实际损害。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9) 执照持有人康复的证据。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10) 销案程序的证据,如适用。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11) 如果被刑事定罪,执照持有人遵守其判决条款或法院命令的情况。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12) 加重罪责的证据。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13) 执照持有人的总体犯罪记录。

Section § 179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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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急救护理人员因吸毒、伤害病人或伪造记录等严重原因被停职或解雇时,其雇主必须在72小时内向州主管机构报告。这份报告是保密的,除急救护理人员本人可查阅外,不会在民事案件中公开。委员会必须保护信息提供者的身份,但同时也要向涉事急救护理人员披露任何负面信息。急救护理人员可以向报告中添加自己的解释。未能按规定报告可能导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停职或解雇的原因包括吸毒、非法活动、对病人行为不当以及盗窃。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1) 急救护理人员的雇主应在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主管机构负责人和委员会报告其雇佣的急救护理人员的有因停职或解雇情况。此项强制性报告不免除医疗记录的保密性。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应作为调查信息予以保密,并符合第1798.200条(d)款的规定。除第1797.117条(c)款另有规定外,所报告的信息不得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开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2) 主管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供根据第1797.117条收到的信息。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1) 根据本条提交的非公共记录信息应予保密,但所涉执照持有人或其律师或代表可以查阅并复制该执照持有人的信息,前提是这不泄露信息来源的身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2) 就本条而言,委员会可以通过提供一份仅删除为保护信息来源身份所需内容的材料副本,或提供一份材料实质内容的摘要来保护信息来源。委员会应确保向执照持有人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合理反映或传达对其声誉、权利、利益、特权或资格有害、贬损或威胁的个人信息,或委员会可能用于做出影响执照持有人权利、利益、特权或资格的决定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3) 执照持有人可以提交额外的免责或解释性声明或其他信息。如果提交了声明或信息,委员会应将其纳入调查信息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4) 披露非公共记录的信息不改变该信息的保密状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c) 雇主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报告的,每次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行政罚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d) 就本条而言,“有因停职或解雇”是指因以下任何原因而停职或解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d)(1) 使用受控物质或酒精达到损害安全执业急救护理能力的地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d)(2) 非法销售受控物质或其他处方物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d)(3) 忽视病人、对病人造成身体伤害或与病人发生性接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d)(4) 伪造医疗记录。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d)(5) 严重不称职或过失。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d)(6) 盗窃病人、其他雇员或雇主的财物。

Section § 179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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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解释说,如果委员会因申请人的犯罪记录而驳回执照申请的上诉,或维持之前拒绝执照的决定,他们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中必须包括拒绝的理由、关于如何质疑或请求重新考虑的信息,以及申请人如何查阅和更正其定罪记录。

委员会必须至少保留三年与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通知、通信和犯罪记录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 如果委员会完全或部分基于申请人的定罪记录,驳回执照申请的上诉,或维持主管机关拒绝执照申请的决定,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1) 执照的拒绝或取消资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2) 委员会为申请人质疑该决定或请求重新考虑而设的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a)(3) 申请人根据《刑法典》第11122条至第11127条(含)的规定,请求获取其完整定罪记录副本并质疑该记录的准确性或完整性的流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25(b) 委员会应至少保留三年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文件、提供给申请人的通知、从申请人处收到并提供给申请人的所有其他通信,以及申请人的犯罪记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