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医疗服务定义
Section § 1797.52
本法律将“高级生命支持”定义为一套提供院前急救医疗的特殊服务。它包括心肺复苏、心脏监测、使用除颤器、气道管理、静脉输液治疗和施用特定药物等操作。这些任务由授权人员在基地医院的监督下,作为当地EMS系统的一部分来完成。这种护理可以在紧急现场、运送至医院期间、机构间转运期间以及在急诊科内进行,直到医院工作人员接管。
Section § 1797.53
“替代基地站”是一种医疗设施或服务,它为急救医疗人员提供指导。它由一名经过培训且合格的医生监督,该医生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指示。当没有医院可以指导急救人员时,该设施就会介入,并且必须获得当地EMS机构医疗主任的批准才能提供此类支持。
Section § 1797.54
在本条文中,“管理局”指的是根据本法律分部设立的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
Section § 1797.56
本节将“授权注册护士”或“移动重症监护护士”(MICN)定义为一种注册护士,他们被允许在患者到达医院之前提供高级医疗支持。他们还可以根据当地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制定的、符合全州性指南的程序,指导急救医疗团队。这项授权不限制他们作为护士的其他法定职责和责任。
Section § 1797.58
“基地医院”是指由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选定并与其签订合同的医院。它负责管理由该机构分配给它的高级生命支持和院前护理系统。
Section § 1797.59
本法律将“基地医院医生”(BHP)定义为在加州持有执照并在基地医院急诊科工作的医生。这些医生经过专门培训,负责根据州指导方针,向现场急救医疗人员提供指导和指示。法律还明确,这一角色不限制医生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或职责。
Section § 1797.60
本法律将“基本生命支持”定义为急救和心肺复苏(CPR)等紧急行动。它包括知道如何识别某人的心脏或呼吸何时停止,并开始心肺复苏以维持他们的生命。在救援到达或此人可以被转移以获得高级护理之前,你无需手术或高级设备即可进行这些操作。
Section § 1797.61
本法律解释了“证书”或“执照”这两个术语,它们是证明个人在院前服务(如紧急医疗护理)方面具备技能的文件。
它还定义了“证书状态”或“执照状态”,这表明这些文件是有效、已过期、被拒绝、被暂停、被吊销还是处于缓刑期。
Section § 1797.62
本节定义了“认证实体”,它可以是公共安全机构或州消防局(如果它们拥有经批准的EMT-I人员培训项目),也可以是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任。该培训项目必须符合法律另一节中规定的具体标准。
Section § 1797.6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什么是急救医疗人员的“认证考试”。在某人获得特定级别的院前急救护理认证或再认证之前,他们必须通过主管机关批准的考试。考试类型可能有所不同。它可以是主管机关、国家急救医疗技术员注册中心创建的考试,或者是其他机构提供的符合主管机关标准的考试。
Section § 1797.66
Section § 1797.67
“指定机构”是指由当地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选定,依照中央主管机关设定的指导方针,负责执行某些紧急服务的医院。
Section § 1797.76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紧急医疗服务计划”。它是一项旨在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计划,并且必须遵循州指南。这些指南涵盖了在另一节,即第1797.103节中列出的具体方面。
Section § 1797.78
本节将“紧急医疗服务系统”定义为一种结构化的设置,旨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高效顺畅地提供医疗护理。它涉及组织人员、场所和工具,以便在特定区域内的紧急情况下有效提供医疗服务。
Section § 1797.80
紧急医疗技术员-I (EMT-I) 是指按照既定标准接受过基本生命支持培训,并持有证明其培训的有效证书的人员。此类别包括特定类型的 EMT,例如 EMT-I (FS) 和 EMT-I-A。
Section § 1797.82
本节将“紧急医疗技术员-II”或“高级EMT”定义为一名紧急医疗技术员-I,但接受过高级生命支持的额外培训。他们必须持有有效证书,证明他们符合这些特殊的培训标准。
Section § 1797.84
Section § 1797.85
本节将“专属运营区域”定义为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在该区域内,当地EMS机构在县的建议下,决定将紧急救护和高级生命支持的运营限制于某些经批准的服务或提供者。
Section § 1797.88
本法律定义了何种机构可被视为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医院”。它必须是一家拥有基本急诊服务许可证的急症护理医院,无论位于加州境内还是州外,但需符合类似要求。此外,州外医院若要纳入紧急医疗系统,必须获得当地EMS机构的批准,并获得其所在州的许可。
Section § 1797.90
本节将“医疗控制”定义为医务人员根据从第5章开始的具体指导方针,对紧急医疗服务进行管理。
Section § 1797.92
Section § 1797.94
本法律条文将“地方EMS机构”定义为负责处理县内紧急医疗服务的特定团体或办公室。该团体是根据自第1797.200条开始的规定正式指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