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7.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每个县都可以设立一个紧急医疗护理委员会。此外,相邻的县也可以联合起来设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审查这些县的紧急医疗服务情况。

Section § 1797.272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负责决定紧急医疗护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并任命这些成员。如果相邻的县决定设立一个联合委员会,那么这些县的监事会将共同合作,挑选并任命该委员会的成员。

Section § 1797.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当地的紧急医疗服务机构(EMS)与县监事会或市长合作,设立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项目。他们需要成立一个紧急医疗护理委员会,或者确保现有委员会就这些项目的开发提供建议。该委员会必须包括特定的成员,例如急诊医生、注册护士、持证急救员以及设有急诊科的医院代表。根据项目的重点,还应包括公共卫生和心理健康等领域的其他成员。这项法规的有效期至2031年1月1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a) 尽管有第1797.270条和第1797.272条的规定,如果县内的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根据第1840条选择开发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则县监事会,或在市县的情况下,市长,应设立一个紧急医疗护理委员会,就该项目的开发以及其他与紧急医疗服务相关的事项向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如果已为本条所述目的设立了委员会,则县监事会或市长(视情况而定)应确保其成员符合或超过(b)款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b) 监事会或市长应确保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以下所有成员,以就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的开发向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建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b)(1) 一名在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急诊科执业的、获得委员会认证或符合委员会认证资格的急诊内外科医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b)(2) 一名在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管辖范围内执业的注册护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b)(3) 一名在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管辖范围内执业的持证急救员。在可能的情况下,该急救员应受雇于公共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b)(4) 一名在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管辖范围内设有急诊科的急症护理医院代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b)(5) 在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管辖范围内执业的公共卫生、社会工作、临终关怀、物质使用障碍戒毒和康复或心理健康领域的其他咨询成员,其专业知识应与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拟采纳的第1815条和第1819条所述的项目专业领域相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c) 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条或第1797.270条设立的任何紧急医疗护理委员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d) 本条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97.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紧急医疗救护委员会必须至少每年一次审查一个县内与紧急医疗服务相关的活动。他们需要检查救护车服务的运作情况,评估紧急医疗救护(包括心肺复苏术和急救培训项目),并评价该县的急救实践。

紧急医疗救护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审查以下各项的运作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4(a)  在本县内运营的救护车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4(b)  在本县内提供的紧急医疗救护,包括对大量人员进行心肺复苏术和救生急救技术培训的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4(c)  本县的急救实践。

Section § 1797.276

Explanation

每年,紧急医疗护理委员会必须向州主管机关和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包含他们对本县救护车服务、紧急医疗护理、急救措施、心肺复苏培训项目以及公众参与这些项目情况的看法和建议。他们还需要将这些信息提交给县监事会,并根据需要就紧急医疗服务提供咨询意见。

每个紧急医疗护理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向主管机关和当地EMS机构报告其对该县救护车服务、紧急医疗护理、急救实践、心肺复苏和救生急救技术培训项目以及公众参与此类项目的审查观察结果和建议。紧急医疗护理委员会应将其观察结果和建议提交给其所服务的县监事会,并根据监事会的指示,就所有与紧急医疗服务相关的事项,向其所服务的县监事会和当地EMS机构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