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a) 尽管有第1797.270条和第1797.272条的规定,如果县内的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根据第1840条选择开发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则县监事会,或在市县的情况下,市长,应设立一个紧急医疗护理委员会,就该项目的开发以及其他与紧急医疗服务相关的事项向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如果已为本条所述目的设立了委员会,则县监事会或市长(视情况而定)应确保其成员符合或超过(b)款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b) 监事会或市长应确保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以下所有成员,以就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的开发向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建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b)(1) 一名在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急诊科执业的、获得委员会认证或符合委员会认证资格的急诊内外科医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b)(2) 一名在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管辖范围内执业的注册护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b)(3) 一名在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管辖范围内执业的持证急救员。在可能的情况下,该急救员应受雇于公共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b)(4) 一名在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管辖范围内设有急诊科的急症护理医院代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b)(5) 在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管辖范围内执业的公共卫生、社会工作、临终关怀、物质使用障碍戒毒和康复或心理健康领域的其他咨询成员,其专业知识应与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拟采纳的第1815条和第1819条所述的项目专业领域相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c) 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条或第1797.270条设立的任何紧急医疗护理委员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273(d) 本条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