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7.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每个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制定并提出一项紧急医疗服务系统计划。这些计划必须遵循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指南。

Section § 1797.2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地方急救医疗服务(EMS)机构根据既定计划,组织并协助有效建立急救医疗服务系统。

Section § 1797.254

Explanation
每年,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需要向主要主管机关提交一份针对其特定区域的计划。该计划必须遵循该主管机关设定的系统、标准和指南。

Section § 1797.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当地急救医疗服务(EMS)机构可以评估与紧急医疗服务相关的资金机会申请,例如拨款和合同。这些资金可以来自联邦、州或私人来源,并用于其EMS区域内的活动。

地方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可以审查关于其EMS区域内紧急医疗服务或相关活动的联邦、州或私人资金的拨款和合同申请。

Section § 1797.25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希望在某些法规通过之后启动一个创伤护理系统,他们必须首先为该系统制定一个计划。该计划需要提交给相关主管机关并符合其要求,然后才能实施该创伤护理系统。

选择在根据第1798.161条通过的法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实施创伤护理系统的地方EMS机构,应当在该系统实施之前,根据法规要求制定并向主管机关提交该创伤护理系统的计划。

Section § 1797.2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方EMS机构在启动创伤护理系统后,必须每年更新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其计划。更新内容应着重说明创伤护理系统计划进行的任何变更。

Section § 1797.2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紧急医疗服务 (EMS) 机构决定启动将患者送往医院以外的其他目的地的社区辅助医疗或分诊项目,他们必须首先为该项目制定一个计划。该计划必须在项目开始之前提交给相关主管机关,并遵循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

地方EMS机构若选择根据第1840条实施社区辅助医疗或分诊至替代目的地项目,则应制定该项目的计划,并在实施前,根据第13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800) 的要求将其提交给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