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70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工厂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大量空气污染物,但现有测量方法不够精确。更准确的数据有助于制定更好、更具成本效益的污染控制策略。

它强调了在缺乏适当排放监测的情况下,处理公众对污染投诉的困难,尽管法律允许要求安装监测设备。然而,许多地方机构未能执行这一要求。

本节鼓励某些地区,特别是南海岸空气盆地等繁忙的城市地区,强制大型污染源安装监测设备。尽管在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监测方面已取得一些进展,但在准确性和成本效益方面仍有改进空间。

这项法律旨在激励各区要求进行排放监测,并建议他们使用电子系统来提供数据并降低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0(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已知固定空气污染源向空气中排放大量污染物,但现有采样技术精确度不足以进行准确测量。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声明,更准确的数据将改进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控制污染物策略的设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0(b)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声明,在缺乏持续监测排放的充分手段的情况下,关于固定源过量排放的公众投诉难以或不可能评估。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声明,尽管州委员会和各区根据第41511节和第42303节的授权,可要求空气污染物固定源安装并运行监测设备,以持续测量和记录任何指定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但许多区未能行使该权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0(c)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声明,应鼓励所有区,特别是湾区、全部或部分位于南海岸空气盆地内的区,以及圣地亚哥县空气污染控制区,要求在每个向大气排放每年100吨或更多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还原硫化合物或颗粒物,或每年1,000吨或更多一氧化碳的空气污染物固定源中安装监测设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0(d)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声明,根据第39616节,南海岸区已要求安装大量监测设备,并为合规目的安装和使用条形图记录仪。然而,电子或计算机数据捕获和存储通常成本较低,并且能够以相同的安全程度提供更高的数据可用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0(e)  为鼓励各区采取行动监测本节所述的固定源排放,州委员会应根据第42701节的规定,确定这些固定源监测设备的可用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0(f)  为向公众提供排放数据并最大限度地减轻私营部门的负担,各区应允许固定源选择使用电子或计算机数据存储,以符合第39616节的规定。

Section § 4270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州委员会确定使用能够连续监测和记录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是否可行和合理。这些污染物包括来自工厂或发电厂等固定源的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还原硫化合物、颗粒物和一氧化碳。委员会主要关注排放这些污染物达到另一节中规定水平的污染源,但也可能考虑排放量较小的污染源。他们原定于1975年6月1日前完成对这些监测设备的首次审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1(a)  为第41511条和第42303条之目的,州委员会应确定监测设备的可用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以连续测量和记录固定源排放的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还原硫化合物、颗粒物和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此项确定应针对排放此类污染物达到第42700条规定数量的固定源进行,也可针对排放量较少的固定源进行。州委员会应在1975年6月1日前完成对所提交设备的初步审查。

Section § 42702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负责确定哪些固定污染源、工艺流程和污染物需要安装监测设备。这些设备必须是市面上有的、技术上可行的,并且价格合理。委员会可以根据行业、具体的固定污染源,或者像空气流域或区域这样的地理范围来对这些需求进行分类。

州委员会应规定固定污染源、工艺流程以及污染物或其组合的类型,对于这些类型,监测设备应是可用的、技术上可行的且经济上合理的。此类规定可以基于任何技术分类,包括按全行业、按单个固定污染源、按空气流域、按区域或任何其他合理分类。

Section § 42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向州委员会提交监测设备以供审批,该公司必须支付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这包括任何可能外包的检测和审查费用。

Section § 42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在发生意外事件导致重大延误或使监测设备不可用时,更改或取消其关于该设备是否可用的决定。这仅限于延误或不可用性超出委员会或需要安装设备的源头控制范围的情况。

Section § 42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必须使用监测设备的固定设施,都必须将该设备的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当州委员会和地方区域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这些记录必须可供他们审查。设施可以选择以电子方式或在计算机上存储这些记录,而不是仅仅使用传统的纸质记录仪。这为他们如何保存记录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Section § 427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特别是在空气可能对健康构成风险的地区,尤其是面临环境劣势的社区。它涉及两种主要的监测类型:“社区空气监测”用于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区域附近,以及“厂界监测”用于工厂等固定污染源附近。州政府必须通过咨询各方制定一个计划,以确定这些监测系统最需要部署在哪里。该计划应在2018年10月1日前制定,并根据其调查结果,在2019年7月1日前优先在污染暴露高的地区部署监测系统。每年,州政府都会根据该计划审查并扩大监测工作,确保根据需要增加新的监测地点。这些系统收集的数据必须在州政府的网站上公开分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和相关规定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5(a)(1) “社区空气监测系统”指先进的传感监测设备,用于测量和记录敏感受体地点和弱势社区环境空气中的空气污染物浓度,并可能有助于估算相关的污染物暴露和健康风险,确定空气污染物水平随时间变化的趋势,以及支持执法工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5(a)(2) “弱势社区”指根据第39711节被认定为弱势的社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5(a)(3) “厂界监测系统”指在固定源处或邻近固定源测量和记录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设备,可能有助于检测或估算源的污染物排放,包括无组织排放量,并支持执法工作。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5(a)(4) “未达标污染物”具有与第39607.1节相同的含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5(a)(5) “敏感受体”包括医院、学校和日托中心,以及区域或州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其他地点。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5(a)(6) “固定源”具有与第39607.1节相同的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5(b) 州委员会应在2018年10月1日或之前,与有毒空气污染物科学审查小组、各区域、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环境正义组织、受影响行业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协商,制定一份监测计划,内容涉及有毒空气污染物和标准空气污染物先进传感监测技术及现有社区空气监测系统的可用性和有效性,以及建立额外社区空气监测系统的必要性和益处。在制定监测计划时,州委员会应在该州的北部、中部和南部各至少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5(c) 根据根据(b)款制定的监测计划中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州委员会应在制定监测计划的同时,与各区域协商,并根据对敏感受体和弱势社区位置的评估,选择全州最高优先级的地点部署社区空气监测系统,这些地点应是面临有毒空气污染物和标准空气污染物高暴露负担的社区。在2019年7月1日之前,任何包含根据本款选择的地点的区域,应在所选地点部署社区空气监测系统。在执行本款时,区域可以要求任何在该款确定的最高优先级地点排放污染物或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固定源部署厂界监测系统或其他适当的实时现场监测系统,同时考虑技术能力、成本以及额外数据对理解社区风险的实质性贡献程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5(d)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1月1日,州委员会应根据(b)款所述的监测计划,酌情选择(c)款规定的额外地点。任何包含根据本款选择的地点的区域,应在州委员会选择该地点后一年内,在该选定地点部署社区空气监测系统。州委员会应每年就社区空气监测系统网络的实施状况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并提出改进建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5(e) 各区域应向州委员会提供根据本节部署的社区空气监测系统产生的空气质量数据。州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这些空气质量数据。

Section § 42705.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石油炼油厂附近和厂区内建立空气监测系统。每个炼油厂附近必须安装一个“炼油厂相关社区空气监测系统”,以跟踪空气质量和潜在的健康风险。此外,还强制要求安装“厂界监测系统”,以直接监测炼油厂边界的排放。地方空气管理区负责设计和维护社区监测系统,但可以聘请第三方协助。炼油厂所有者也必须开发自己的厂界系统。

这两个系统都必须尽快向公众提供实时数据。这些系统的费用由炼油厂承担,除非社区系统被用于监测其他来源的排放。这些要求必须考虑现有技术并纳入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6(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6(a)(1) “炼油厂相关社区空气监测系统”是指在炼油厂附近敏感受体位置处或附近测量和记录环境空气中空气污染物浓度的设备,该设备可用于估算相关的污染物暴露和健康风险,并确定空气污染物水平随时间变化的趋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6(a)(2) “厂界监测系统”是指在炼油厂处或邻近炼油厂测量和记录空气污染物浓度的设备,该设备可用于检测或估算炼油厂的无组织排放、气体泄漏和其他空气排放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6(b) 尽管有第42708节的规定,但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前,应在每个炼油厂附近安装一个炼油厂相关社区空气监测系统,该系统应符合联邦环境保护局制定的适用于空气质量监测器选址的要求和指导,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6(b)(1) 区域应设计、开发、安装、运行和维护炼油厂相关社区空气监测系统,该系统应根据相关区域的指导进行运行和维护。区域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实施本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6(b)(2) 炼油厂相关社区空气监测系统应包括能够测量炼油工艺向大气排放的化合物的设备,具体由相关区域确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6(c) 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前,石油炼油厂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根据相关区域制定的指导开发、安装、运行和维护厂界监测系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6(d) 区域和石油炼油厂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从炼油厂相关社区空气监测系统和厂界监测系统收集实时数据,并应保存这些数据的记录。在可行的情况下,这些系统生成的数据应以可公开访问的格式尽快提供给公众。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6(e) 区域根据本节制定的指导应考虑技术能力并纳入受影响方的意见,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参考根据第42705.5节 (b) 款准备的监测计划中与炼油厂相关的指导。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6(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6(f)(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石油炼油厂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负责与实施本节相关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6(f)(2) 如果区域有意利用炼油厂相关社区空气监测系统监测其管辖范围内除石油炼油厂以外的来源的排放,区域应确保该系统的费用以合理公平的方式分摊。

Section § 427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位于居民区附近的大型废水处理设施安装并运行一套监测空气污染的系统。这套名为“厂界监测系统”的系统必须在2027年1月1日前到位,并应追踪硫化氢等污染物。设施运营者必须向当地空气质量机构提供实时数据,并保存记录三年。这些信息也应向公众开放。

设施需承担与建立和维护监测系统、测试排放以及向空气质量机构和公众提供数据相关的所有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a)(1) “废水处理设施”指符合以下两项描述的废水处理或再生设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a)(1)(A) 位于居民区1,500英尺范围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a)(1)(B) 原始设计日处理能力为425,000,000加仑或以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a)(2) “废水处理相关厂界监测系统”指在废水处理设施处或邻近区域测量和记录空气污染物浓度的设备,该设备可用于检测或估算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包括无组织排放和其他空气排放量,并符合相应空气质量管理区的最低要求。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b)(1) 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前,废水处理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开发、安装、运行和维护经相应空气质量管理区批准的废水处理相关厂界监测系统。该废水处理相关厂界监测系统应包括能够测量从废水处理或再生过程中排放到大气中的关注污染物(包括硫化氢)的设备,这些污染物应是相应空气质量管理区认为适合监测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b)(2)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废水处理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不超出现有空气质量法规中规定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值的责任,该限值由运营者或相应空气质量管理区要求进行的源测试确定。所有者或运营者,或承包商进行的源测试,应根据经相应空气质量管理区批准的方案进行。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c)(1) 废水处理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从废水处理相关厂界监测系统收集实时数据,应保存这些数据的记录,并应将数据传输给相应空气质量管理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c)(2) 空气质量管理区和废水处理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至少保存废水处理相关厂界监测系统数据记录三年。在可行范围内,废水处理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以提供实时数据显示的公共可访问格式向公众提供废水处理相关厂界监测系统生成的数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d) 废水处理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承担以下所有费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d)(1) 与废水处理相关厂界监测系统的开发、安装、维护和运行以及废水处理设施的源测试相关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d)(2) 根据(c)款要求向空气质量管理区和公众提供数据相关的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705.7(d)(3) 空气质量管理区因废水处理相关厂界监测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的源测试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和批准废水处理相关厂界监测系统计划、审查文件、确定适当的监测污染物以及收集、处理、分析和存储样本和数据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42706

Explanation
如果设施的监测设备显示违反了排放标准,设施运营者必须在96小时内将其报告给当地空气管理区。随后,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此违规行为告知州委员会。

Section § 427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根据需要,检查其管辖范围内任何产生空气污染的固定地点所安装的监测设备。这些检查旨在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此外,区域可以向这些地点的运营者收取合理的费用,以支付检查费用和任何相关开支。

Section § 42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或区域主管机关设定比本章中提到的更严格的监测要求。它还明确指出,除非州委员会根据其他章节要求,否则本法律不强制在固定源上安装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