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区为热电联产和资源回收项目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制定并更新限额,以确保符合州和联邦的空气质量标准。

如有必要,这些区必须将拟议的控制措施提交给州委员会,以便纳入州的空气质量计划中。

对于尚未获得联邦批准达到臭氧或二氧化氮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在获得所需批准两年内,无需为这些污染物提供限额。获得批准后,各区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设立增长限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0(a)  各区应规定并酌情定期修订必要的增长限额,以适应根据第42314条许可的热电联产技术项目和资源回收项目(如有)对空气质量造成的净影响,以便达到并维持州和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或在实现达标方面取得合理的进一步进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0(b)  如有必要,各区应向州委员会提交(a)款所要求的、针对联邦批准的未达标污染物及其前体的增长限额的必要控制措施,以便纳入下一次州实施计划修订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0(c)  任何缺乏联邦批准的臭氧或二氧化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达标证明的区,在该区作出两项证明两年内,无需根据本节为任何污染物提供增长限额。联邦批准应根据环境保护局通过的法规,在公众通知和评论机会后确定。在一个区证明达标后,该区可以通过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内分配空气质量增量或通过采取进一步控制措施来设立增长限额。

Section § 41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热电联产技术项目和合格设施如何确定和使用公用事业替代信用。各区域必须与州委员会合作,制定一套方法来计算未来创新项目与现有发电厂相比所能实现的减排量。每年,这些计算结果都会被纳入新项目的许可证审查中。此外,如果项目符合特定的环保标准,这些信用可以减少其排放要求。信用主要分配给那些能显著降低排放的项目。为确保透明度和评估的准确性,项目必须提供详细的排放和能源使用数据。此外,并非直接申请项目的公用事业公司,无需逐案提供排放抵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a)   各区域应与州委员会合作,制定、采纳并酌情更新一项程序,以确定如果热电联产技术项目和合格设施建成,空气流域内现有发电系统将被取代的排放量。该程序应每年使用一次,以确定在下一年审查新的热电联产技术项目和合格设施的许可证申请时应使用的公用事业替代信用,并应确保这些信用是真实、永久、可量化、可执行且盈余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b)  区域可以根据 (a) 款确定的公用事业替代信用,减少热电联产技术项目或合格设施的排放抵消要求。在所有热电联产技术项目或合格设施符合 (c) 款规定的情况下,区域应根据 (a) 款确定的公用事业替代信用,减少该项目或设施的抵消要求。区域应将至少90%以公用事业替代信用形式提供的排放磅数分配给符合 (c) 款要求的项目和设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c)  公用事业替代信用应授予那些在根据第42314节 (a) 款第 (3) 和 (4) 项提供抵消后,其净项目或设施排放量(以每单位能源生产的污染物磅数计算)低于在没有该项目或设施的情况下,空气流域内燃煤现有发电系统将产生的排放量的热电联产技术项目和合格设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d)  公用事业替代信用仅在满足区域抵消要求的必要范围内,并且仅在根据第42314节 (a) 款第 (3) 和 (4) 项提供的抵消获得信用之后,才计入项目或设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e)  热电联产技术项目或合格设施的倡导者,以及购买公用事业的业主或运营商,应向州委员会或区域(视情况而定)提供州或地方机构无法公开获取的、本节要求做出决定所必需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e)(1)  排放源测试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e)(2)  按时间顺序的燃料使用数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e)(3)  按时间顺序的电力负荷数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f)  在提供本节要求的公用事业替代信用时,并且仅为本节目的,如果公用事业不是申请人,则无需逐案为项目提供排放抵消。本节不允许区域逐案限制公用事业根据公共事业委员会或由市或其他州政治分区拥有的公共事业的管理机构的要求运营其现有碳氢化合物燃烧设施的能力。

Section § 416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如何评估使用有机废弃物作为燃料的项目的排放。如果这些项目利用了原本会露天焚烧的农业或森林废弃物,那么避免这种焚烧所带来的排放效益将被考虑在内。对于未达标的污染物,如果项目在15英里以内,排放信用必须按1.2比1的比例抵消;如果项目在同一空气区域内超过15英里,则按2比1的比例抵消。

此外,州和区委员会必须定期评估这些排放抵消的确定方式,以确保空气质量标准得到满足。如果相关信息无法通过公共机构获取,申请人必须提供所用燃料或废弃物的必要详细信息,包括其质量、类型和来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5(a)  在考虑一个项目设施的抵消要求时,该设施利用农业废弃物、森林废弃物或类似的有机废弃物作为生物质燃料,在蒸汽发生器(锅炉)中生产电能,或在热电联产设施中用作消化器原料,区应将因这些废弃物未通过露天焚烧或林地焚烧处理而产生的增量排放效益计算在内,前提是该生物质燃料通常或原本会在同一空气盆地中以这种方式焚烧。如果项目在15英里以内,未达标污染物排放信用应按1.2比1的比例抵消;如果项目在同一空气盆地内超过15英里,则按2比1的比例抵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5(b)   各区和州委员会应合作制定并于1988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两年至少一次,重新评估一项程序,以确定增量排放效益所产生的抵消的可获得性和规模,包括对为第42314.5节目的计算的生物质材料信用数量进行核算,以确保州和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能够实现和维持,或在实现达标方面取得合理的进一步进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5(c)  申请人应向州委员会或区(视情况而定)提供非州或地方机构公开可获取的、为作出本节所要求的决定所需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5(c)(1)  设施中将燃烧或使用的燃料或废弃物的质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5(c)(2)  设施中将燃烧或使用的燃料或废弃物的类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5.5(c)(3)  设施中将燃烧或使用的燃料或废弃物的来源。

Section § 41606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旨在通过激励生物质设施利用原本将在露天焚烧的农业废弃物来减少空气污染。该法律详细规定了何为“合格农业生物质”,并为设施设定了获得激励的条件。它包括一项每吨10美元的财政激励,用于将此类生物质转化为能源的设施,并明确了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提供这些激励的条件。

该法律还解释说,获得激励的设施不能再为获得激励的生物质申请减排信用。这些激励的指导方针可以在适当的公众通知后更新,但不应延迟激励款项的支付。此外,获得这些激励并不排除设施获得其他能源相关补贴的资格,除非这些补贴是由普通基金资助的。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减少本州露天焚烧造成的空气污染,并通过新的激励措施,鼓励生物质设施增加对本州原本将在露天焚烧的农业废弃物的利用,从而改善空气质量并保护公众健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a)(2)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根据本节支付的初始激励措施应为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含该两日)期间购买的合格农业生物质提供有效激励,以在2003-04财政年度内最大限度地提高空气质量效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b)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b)(1)  “合格农业生物质”是指2003年7月1日之后购买的农业残余物,这些残余物在历史上一直由其来源的空气区确定为在该空气区管辖范围内进行露天焚烧,不包括城市和森林木材产品,且包括以下任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b)(1)(A)  大田作物和种子作物残余物,包括但不限于水稻和小麦秸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b)(1)(B)  果树和坚果作物残余物,包括但不限于果园和葡萄园修剪物及清除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b)(2)  “设施”是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任何设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b)(2)(A)  截至2003年7月1日,已将合格农业生物质转化为能源并持续进行转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b)(2)(B)  经许可采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以减少排放,排放控制设备运行良好,并符合其运营许可证的规定,由设施所在地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确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b)(2)(C)  与根据本节未获得补助金的情况相比,证明合格农业生物质的利用率显著净增长。“显著净增长”是指在实施《食品和农业法》第一部分(第1101节及后续章节)原第三部分(经增加本节的法案废止)规定的农业生物质能源激励补助计划之前,设施在过去五年运营中购买的合格农业生物质的平均年吨位增加至少10%。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c)(1)  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在确定设施符合资助条件后,应根据本节向该设施提供激励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c)(2)  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应在本节生效日期后90天内,完成对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含该两日)期间购买的合格农业生物质的激励款项发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c)(3)  根据本节提供激励措施时,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应按每吨设施接收并转化为能源的合格农业生物质支付十美元(10美元)的激励款项。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可根据其确定,对于需要更大激励才能显著增加设施利用率的特定类型或来源的合格农业生物质,提高激励款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606(c)(4)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获得激励措施并不使设施不符合通过电力附加费资助的任何其他生产补贴、回扣、降价补贴或其他激励措施的资格,但通过电力附加费资助的激励措施的获得将排除获得由普通基金资助的生物质能源激励措施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