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4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委员会在以下情况下发布消除令:如果有人在没有必要许可的情况下建造或使用机器或设备,或者违反了空气污染规定。地区委员会可以在通知相关人员并举行听证会后这样做。在听证会期间,地区委员会拥有听证委员会的所有权力和职责,并且必须遵循通知和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42450.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条适用于任何减排令。减排令是一种法律指令,旨在停止或纠正违规行为,其发布依据是根据一项具体法律(即第42301.7条)所作出的决定。

Section § 42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听证委员会对未经必要空气质量许可证建造或使用设备,或违反空气污染规定的人采取行动。他们可以自行决定这样做,或者应区委员会或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的要求,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之后这样做。

另外,如果当事人与空气污染官员就条款达成一致,委员会可以发布停止违规的命令,而无需正式认定。但是,委员会必须书面解释其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451(a)  听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应区委员会或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的动议,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发布一项停止违规令,只要其发现任何人正在建造或操作任何物品、机器、设备或其他装置而未持有本部分要求的许可,或违反了第 (41700) 条或第 (41701) 条,或违反了任何禁止或限制向空气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命令、规则或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451(b)  作为 (a) 款的替代方案,听证委员会可以根据空气污染控制官员与被指控未经本部分要求的许可建造或操作任何物品、机器、设备或其他装置,或违反第 (41700) 条或第 (41701) 条,或违反任何禁止或限制向空气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命令、规则或规定的人员之间的约定,按照该约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发布一项停止违规令,而无需作出 (a) 款所要求的认定。但是,听证委员会应在停止违规令中附上对其行动的书面解释。

Section § 424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在某人的行为因污染而立即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福祉或环境时,发布一项称为临时减排令的临时停止命令。官员必须首先尝试与该人讨论问题,看能否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如果收到命令的人不同意,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必须迅速进行——在他们提出异议后的三天内安排,并在30天内完成。

如果听证会未能及时举行,命令将被取消。如果不再需要或威胁已消除,命令也可以被撤销。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或其指定替代者(如果官员无法履职)是唯一可以发布这些命令的人,所有事情都应迅速处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451.5(a) 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如果发现任何人未经本部分要求许可而建造或操作任何物品、机器、设备或其他装置,或违反第41700条或第41701条,或违反任何禁止或限制向空气中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命令、规则或规定,从而对公众健康或福祉,或环境造成迫在眉睫且实质性的危害,则可在根据第42451条举行听证会之前,发布临时减排令。根据本款或(b)款发出的临时命令,在向该人发出命令通知后生效。在通知该人时,空气污染控制官员还应向该人提供一份指控书,指明发出命令的理由以及该人可对命令提出异议的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451.5(b) 在发布临时命令之前,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应尽合理努力与该人会面并协商关于迫在眉睫且实质性危害的调查结果,并真诚努力就一项约定的临时减排令达成一致。该人可向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提出任何拟议的替代性空气污染控制措施,以防止进一步的迫在眉睫且实质性危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451.5(c) 区域收到该人对指控书的抗辩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规定安排听证会,听证会应尽快举行并完成,但不得迟于收到通知后的30天。如果听证会未在此30天期限内完成,则临时命令应予撤销,除非听证会已经开始,并且听证委员会已作出初步裁定,认为有充分证据表明对公众健康或福祉,或环境的迫在眉睫且实质性危害仍然存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451.5(d) 除(c)、(e)和(f)款另有规定外,临时命令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委员会就案情作出最终裁定,该裁定应尽快作出,但不得迟于听证会完成后的14天。如果在此期限内未送达裁定,该命令将不再有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451.5(e) 如果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发现临时命令不再必要,他或她应撤销该命令。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451.5(f) 听证委员会在听证会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如果发现对公众健康或福祉,或环境的迫在眉睫且实质性危害不存在或不再存在,则应撤销临时命令。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继续向听证委员会寻求减排令。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451.5(g) 空气污染控制官员不得转授本条规定的权力。如果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无法履职或缺席,在这些情况下被指定担任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的人员可以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力,该人员也不得转授此权力。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451.5(h) 本条规定的事项应以一切应有的迅速审议和了结。

Section § 42452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勒令停止令(一种法律命令)应如何制定。它应像禁令一样,即要求某人停止做某事。该命令可以附带条件,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满足某些要求,则可以允许其继续该行为。但是,除非满足所有此类变更(或变通)的规定,包括时间限制,否则该命令不得允许任何变更。

Section § 42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停止侵害令(即要求停止或减少滋扰的指令),区可以将其告上法庭。具体来说,区可以请求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高等法院发布禁令。禁令是一种法律命令,要求该人要么停止做某事(禁止性),要么做某事(强制性)。

强制性或禁止性禁令程序应由区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高等法院提起,以责令任何已被送达根据第42452条发出的停止侵害令并违反该命令的人。

Section § 42454

Explanation

在根据第42453条采取后续法律行动时,您无需证明没有其他法律解决方案,也无需证明正在造成严重损害。相反,只需证明已发出最终的停止侵害令(即消除妨害令),且该命令尚未暂停执行,就足以获得初步的法院命令,以阻止进一步行动。如果您还能证明某人正在忽视或计划忽视此命令,您可以迅速获得临时法院命令,立即阻止他们。

根据第42453条进行的诉讼程序,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第三章(自第525条起)的要求,但无需证明缺乏充分的法律补救措施或证明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损失。
如果在此类诉讼程序中,能够证明已发出停止侵害令,该命令已生效,且其执行未被中止,则足以构成批准初步禁令的证据。
此外,如果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继续或威胁继续违反该停止侵害令,则足以构成立即批准临时限制令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