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命令
Section § 42450
Section § 42450.1
Section § 42451
这项法律允许听证委员会对未经必要空气质量许可证建造或使用设备,或违反空气污染规定的人采取行动。他们可以自行决定这样做,或者应区委员会或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的要求,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之后这样做。
另外,如果当事人与空气污染官员就条款达成一致,委员会可以发布停止违规的命令,而无需正式认定。但是,委员会必须书面解释其决定。
Section § 42451.5
这项法律允许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在某人的行为因污染而立即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福祉或环境时,发布一项称为临时减排令的临时停止命令。官员必须首先尝试与该人讨论问题,看能否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如果收到命令的人不同意,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必须迅速进行——在他们提出异议后的三天内安排,并在30天内完成。
如果听证会未能及时举行,命令将被取消。如果不再需要或威胁已消除,命令也可以被撤销。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或其指定替代者(如果官员无法履职)是唯一可以发布这些命令的人,所有事情都应迅速处理。
Section § 42452
Section § 4245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停止侵害令(即要求停止或减少滋扰的指令),区可以将其告上法庭。具体来说,区可以请求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高等法院发布禁令。禁令是一种法律命令,要求该人要么停止做某事(禁止性),要么做某事(强制性)。
Section § 42454
在根据第42453条采取后续法律行动时,您无需证明没有其他法律解决方案,也无需证明正在造成严重损害。相反,只需证明已发出最终的停止侵害令(即消除妨害令),且该命令尚未暂停执行,就足以获得初步的法院命令,以阻止进一步行动。如果您还能证明某人正在忽视或计划忽视此命令,您可以迅速获得临时法院命令,立即阻止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