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a)
在不违反州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的前提下,各区应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度,以在其管辖范围内受排放源影响的所有区域达到并维持州和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应执行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b)
各区的规章制度可以,并且应州委员会的要求,应规定预防和减轻空气污染事件,这些事件会不时地对大量个人或某类人群造成不适或健康风险,或对其财产造成损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c)
在通过任何旨在减少主要污染物的规章制度之前,各区应确定拟议的规章制度将缓解一个现有问题,并且该规章制度将促进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或维持。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d)(1)
各区规章制度应包含一个批准替代方法的程序,以符合排放控制要求,这些替代方法应提供同等的排放削减、排放监测或记录保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d)(2)
如果设施向区证明这些替代方法将提供同等性能,各区应允许实施替代的排放削减、排放监测或记录保存方法。设施提出的任何替代排放削减、排放监测或记录保存方法均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001(d)(3)
如果区规章制度规定了设施或系统的排放限值,区不得对在该限值下运行的设施或系统上的任何特定排放控制设备设定操作或有效性要求。设施提出的任何替代排放削减、排放监测或记录保存方法应包括必要的操作和有效性测量要素,这些要素可由区作为许可条件纳入,以确保符合并执行第 (1) 和 (2) 款的同等性能要求。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区检查设施设备或记录以确保操作合规性的权力。本款适用于现有规章制度以及根据这些规章制度运行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