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裁决书副本邮寄给他之日起10天内申请复审,听证委员会可以复审一项裁决。
听证委员会裁决
Section § 40864
如果你想在法庭上挑战听证委员会的裁决,你必须在裁决邮寄后的30天内提交申请。即使你没有要求委员会重新审理此案,你仍然可以提交申请。
如果你想要听证记录,请要求委员会准备,并且在你支付一定费用后,记录应在30天内提供给你。该记录包括案件中的所有文件和证据。
如果你在可以请求复审的最后机会后10天内请求记录,你将获得额外的时间来提交申请——直到你收到记录后的五天。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原始文件,而不是副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864(a)
听证委员会的裁决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的规定,通过提交强制执行令申请书进行司法审查。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任何此类申请书应在裁决根据第40860条邮寄后30天内提交。申请权不因未向听证委员会请求复审而受影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864(b)
诉讼程序的完整记录,或申请人指定的其中部分,应由听证委员会准备,并在申请人提出请求后30天内交付给申请人,但须支付《政府法典》第69950条规定的笔录费用、记录其他部分的准备费用以及其认证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864(c)
完整记录包括诉状、听证委员会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命令、听证委员会的任何拟议裁决、最终裁决、所有诉讼程序的笔录、获准或被驳回的证据、书面证据以及案件中的任何其他文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864(d)
如果申请人在可以命令复审的最后一天后10天内,请求听证委员会准备全部或部分记录,则提交申请书的时间应延长至记录交付给他后五天。听证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交记录中任何文件的原件,以代替其副本。
司法审查 强制执行令 申请提交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