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860

Explanation
听证委员会必须书面作出决定,并立即提供副本。这些副本应提交给委员会的书记员,并发送给所有相关方或其律师。

Section § 40861

Explanation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希望重新考虑裁决,他们可以在收到书面裁决后10天内申请复审。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裁决书副本邮寄给他之日起10天内申请复审,听证委员会可以复审一项裁决。

Section § 40862

Explanation
听证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必须同时解释作出该决定的原因。

Section § 40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决定一旦正式备案就会生效,除非听证委员会决定了不同的生效日期。

该决定应在备案后生效,除非听证委员会另有规定。

Section § 4086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法庭上挑战听证委员会的裁决,你必须在裁决邮寄后的30天内提交申请。即使你没有要求委员会重新审理此案,你仍然可以提交申请。

如果你想要听证记录,请要求委员会准备,并且在你支付一定费用后,记录应在30天内提供给你。该记录包括案件中的所有文件和证据。

如果你在可以请求复审的最后机会后10天内请求记录,你将获得额外的时间来提交申请——直到你收到记录后的五天。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原始文件,而不是副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864(a)  听证委员会的裁决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的规定,通过提交强制执行令申请书进行司法审查。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任何此类申请书应在裁决根据第40860条邮寄后30天内提交。申请权不因未向听证委员会请求复审而受影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864(b)  诉讼程序的完整记录,或申请人指定的其中部分,应由听证委员会准备,并在申请人提出请求后30天内交付给申请人,但须支付《政府法典》第69950条规定的笔录费用、记录其他部分的准备费用以及其认证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864(c)  完整记录包括诉状、听证委员会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命令、听证委员会的任何拟议裁决、最终裁决、所有诉讼程序的笔录、获准或被驳回的证据、书面证据以及案件中的任何其他文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864(d)  如果申请人在可以命令复审的最后一天后10天内,请求听证委员会准备全部或部分记录,则提交申请书的时间应延长至记录交付给他后五天。听证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交记录中任何文件的原件,以代替其副本。

Section § 40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第40864条的法院案件中,法院必须考虑地区委员会的任何命令、规则或规章。法院还应考虑听证委员会之前审理程序的任何记录,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证据。

在根据第40864条进行的任何程序中,法院应采纳地区委员会的任何命令、规则或规章,听证委员会之前的程序笔录,以及法院酌情认为适当的进一步证据。